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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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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TAI MAGAZIN

言出必践 追求卓越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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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刊物

目录
CONTENTS

免责说明:
本刊作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国泰汽车并不为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担保。需要使用本刊作品的个人、单位和媒体,请与本刊编辑联系。经授权使用者,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作者名及稿件来源于《国泰内刊》。
编辑:顾艳娟
邮箱:gtqc@guotaiqc.com

创新

聚焦

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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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动态

国泰汽车被评为“专精特新”企业/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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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春光乍泄!2023新能源物流车销量预测:剑指40万辆!/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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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时评

如何提升职场学习能力/11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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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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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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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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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顾艳娟

国泰汽车被评为“专精特新”企业

 

       日前,吉林省工信厅公布了2023年“专精特新”企业名单,共有286家企业入选。其中,延边国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凭借突出的产品性能、技术研发能力、持续提升的品牌价值等,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
       “专精特新”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此次获评,既是对国泰汽车创新发展和产品质量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国泰汽车“创新、聚焦、协同”理念的高度认可。接下来,国泰汽车将继续坚守初心,以“专注品质,用心服务”为宗旨,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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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春节期间,电车资源陆续盘点了2022年新能源物流车销量数据,同时也从多个渠道获知2023年市场向好的信息。基于此,电车资源初步预测2023年新能源物流车销量有望突破40万辆(含交叉乘用车和物流重卡),同比增幅虽然有所下滑但仍可能保持在70%左右。

春光乍泄!2023新能源物流车销量预测:剑指40万辆!

来源:电车资源

2023新能源汽车销量“春光乍泄”

       春江水暖鸭先知。电车资源在春节前后已有多个权威机构和信源对2023年新能源物流车市场做出预测。

       12月作为承上启下的月份,新能源物流车大卖不仅为2022年画上圆满句号,也为2023年新能源物流车市场注入强心剂和信心。相对于2022年商用车低位运行而言,新能源物流车逆势高速增长无疑是点亮了商用车行业耀眼的“希望之光”。

       2022年,商用车受前期环保和超载治理政策下的需求透支,叠加疫情影响下生产生活受限,包括油价处于高位等因素影响,商用车整体需求放缓。
       中汽协数据显示,2022年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18.5万辆和330万辆,同比分别下降31.9%和31.2%。2022年货车产销分别完成277.8万辆和289.3万辆,同比分别下降33.4%和32.6%。新能源物流车销量却格外耀眼。电车资源数据显示,2022年新能源商用车累计完成销量超23.58万辆(不含交叉乘用车和物流重卡),同比增长90.66%。
       2022年新能源物流车销量再创佳绩除了行业自身愈发成熟,应对各方面压力时表现出了强大的韧性,政策驱动依然是主要推动力。尤其是12月份受国补退出影响,翘尾效应显著,单月以57456辆销量贡献了全年销量24.4%的份

2022商用车低位运行的“希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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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1月8日,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物流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正高级工程师蔡翠出席第六届绿色城配大会表示,国补退出后新能源物流车的发展动力逐步来自市场驱动,新能源物流车应用逐步向非一线城市下沉,新能源物流车市场将进入高速发展期。
       1月12日,在百人会2023年度媒体沟通会上,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永伟对于2023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判断。他谈到2023年新能源汽车产销涨幅预计在40%左右,新车渗透率也将在40%左右,整体销量规模有望触达1000万辆。
       增量空间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三线及以下市场、出海市场,以及对燃油车的加速替代。新能源汽车产品越来越成熟、丰富抢占的燃油车市场。

        电车资源盘点2022年区域市场销量时也感受到下沉市场正在加速崛起。2022年新能源物流车共覆盖到全国331座城市31个省(市、自治区),同比2021年新增14座城市,相比2020年增加62座城市。一线城市的市场份额正逐年缩减,新一线城市也不例外,与之相反的是,三、四、五线城市的市场份额正逐年增加。与2020年相比,2022年一线和新一线城市的销量占比分别缩减6.7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减少的份额向四五线城市转移。

       不难看出,2023年新能源物流车增量市场基本上以国内下沉市场挖潜和海外市场拓展为主,广大车企可以多多关注这些方向,提早布局。

2023年新能源物流车销量冲击40万辆

        2023年新能源汽车行业进入政策驱动+市场驱动的新发展阶段。盘活增量市场,做大存量市场、拓展海外市场是行业主旋律。虽然2023年面临国补退出带来的成本压力,乘用车已经出现一波涨价潮,但是从行业全年整体趋势来看,成本压力会在二季度末出现转机,电池降价会抵消这部分成本。而货车电动化、免征购置税年底到期等政策驱动,则会加速新能源物流车销量增长。

       电车资源综合多方因素预测,2023年新能源物流车销量有望突破40万辆。按照目前大家比较接受的2023年新能源汽车保持40%增幅单一因素预测,2023年新能源物流车销量将达33万辆左右。考虑到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年底退出,按照2022年国补退出带来的销量刺激效果来看,2023年底将大概率再次出现显著翘尾效应。因此,为年销量40万辆上了一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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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时评

       从上游核心原材料价格来看,2023年动力电池将迎来降价。在2022年12月动力电池上游核心原材料降价已成既定事实。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12月碳酸锂价格跌破50万元/吨。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持续上升,在2023年实现900万-1000万辆销量,动力电池加速进入TWh时代,在规模效应加持下动力电池价格将有20%左右的回落空间。

        从宏观经济来看,5%的GDP增速拉动物流运输发展。2023年是疫情三年后的经济复苏年,宏观经济GDP预测迎来5%左右增长率,市场经济进一步活跃,消费需求和物流运输需求加大,将带动新能源物流车销量。
      2023年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也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市场竞争依然激烈,企业顺应趋势,脚踏实地努力开拓进取。

如何提升职场学习能力

文/顾艳娟

       职场上,不学习的人,很快被别人取代。在职场,不学习的人,也很难获得自己想要的工作。学习能力是指一个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包括获取新知识的能力、改变行为方式的能力、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等。
       现代社会是一个快速变化的时代,要想适应社会发展,获得长远发展,就必须具备学习能力。学习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通过后天培养。培养学习能力是一个长期而又艰苦的过程,只有经过刻苦努力,坚持不懈地学习,才能获得提高。
       那么我们要如何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几种方法:
一、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习是一件持之以恒的事情,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才能获得提高。想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就必须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学会有计划地学习。
      我们可以制定一个详细的学习计划,比如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要学哪些知识、学多长时间等。计划制定好之后,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制定再好的学习计划也是无用的。只有坚持执行下去,才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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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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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知识体系
       建立知识体系是一种更有效的学习方法。所谓知识体系,就是将零散的知识建立联系,并进行分类归纳,这样在使用时,就能快速地找到需要的内容。
       职场员工在工作中,需要用到很多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些知识和技能是多方面的,通过建立知识体系,可以把这些知识和技能联系起来,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建立知识体系不仅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能使自己快速地成长起来。
       因此,职场员工需要养成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的习惯。
三、学习方法多样化
       学习方法多样化是指学习者采用的学习方式和方法多样化,不是说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只要采取一种学习方式,而是要多学一些学习方法,通过多种学习方式和方法的结合,更好地提升学习效率。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除了要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要多看一些与工作相关的书籍和资料,利用业余时间来提升自己的知识储备。除了看书之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听音乐、看电影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学习兴趣,同时也能放松心情。另外,我们还可以参加一些培训班或者通过网络教育的方式来提升自己的能力。总之,我们在工作中要学会灵活运用多种学习方式和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四、多与他人交流
       现代社会,需要我们不断学习,不断适应新环境、新事物。这就要求我们要多与他人交流,从不同角度看问题,不断拓宽思路,创新思维。
比如当我们去到一个新环境时,如果能与身边的人进行交流,那么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了解到他们对这件事的看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我们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还能让我们在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产生很多想法,这也是一种学习。
       所以说,我们要想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交流能力。交流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和方法,通过交流可以了解到更多别人的想法和建议,同时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
五、学会总结和反思
       学习能力的提高,一定要学会总结和反思。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时,一定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知识和技能;学习中遇到难题时,要学会分析、查找原因,然后想办法解决问题。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反思,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并总结出经验教训,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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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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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

文/杨洋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农民,因张某急需稻草,经人介绍两人相识,当天,二人商定,李某以每斤2角的价格卖给张某2000斤稻草,共计价款400元。张某当即交付200元,并言明,待第二天将余款交齐并将稻草拉走。不料,从当天晚上起一连下了几天大雨,将放在李某家院里准备卖给张某的稻草全部淋湿,并有大部分霉烂。几天后,张某到李家,准备交款运稻草,见此情况便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200元钱还给他。李某则说,这些稻草已经卖给你了,损失是你的,并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的稻草款,张某无奈,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00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因双方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风险也未发生转移,稻草霉烂的损失只能由李某承担。因李某所有的稻草大部分已经霉烂,李某已无履约的可能,双方应解除合同。李某收取的200元钱应该返还。

[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是有效的,原告已经交付不部分货款,并约定第二天来拉走稻草。稻草已为原告所有,原告为及时拉走而使稻草霉烂,应自己负担损失,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请求。

       对本案处理意见的争议在于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和应由谁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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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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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是有效的,虽原告已交付部分货款,但被告并未交付稻草,稻草的所有权未转移,被告仍享有所有权,也应承担标的物 的风险。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有效,双方约定第二天由原告拉走稻草,由此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因稻草仍在被告占有之下而未实际交付,因此,标的物的风险仍应由被告承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请求。

一、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本案中原被告买卖的稻草为动产,因此应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动产所有权转移是指动产的所有权从一个民事主体转移至另一个民事主体,它是财产流转的主要表现。从原所有人来说,所有权转移是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而从新所有人来说,又是新所有权的取的方式。因此,所有权从何时起发生转移对当事人来说利益甚大。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当事人的意愿上可分为两种:一 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这是依当事人的意愿由双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一是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

       本案中涉及的是依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转移时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取的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该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应自交付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从以上分析可见,动产所有权转移一般以交付为要件。交付是标的物所有权自让与人转移给受让人的时界。因此,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就要确定是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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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中风险的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的标的物意外灭失损毁的损失由何方承担问题。本案中双方买卖的稻草因天降大雨而淋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承担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风险负担,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谁,谁就承担风险。另一种观点认为,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即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由于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这就意味着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所有权一旦转移,受让人就成为新所有人,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的对抗一切人。如未交付,则买卖只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本案例中,当事人约定由原告自行提货,因此约定的原告提货时间应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原告因天下大雨未能及时提货,所以,原被告之间买卖的稻草所有权未发生转移,风险也未发生转移,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李某自己负担。因李某的大部分草料已经霉烂,李某已无履约的可能,双方应解除合同。因对于发生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双方都没有过错,所以不发生违约责任。但因合同解除,李某收取200元钱已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张某。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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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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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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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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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种买卖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八、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三十二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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