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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刊
总第03期
内部刊物 仅供参考
目录
CONTENTS
P01-08
政策解读
P01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P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P0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的解读
P09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增值税
P09 单位有退伍军人,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P10 我单位(一般纳税人) 有一台车要出售,怎么交税?当时买时是普票,进项税没有抵扣(我们是免税企业)
P11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不能开增值税免税发票?
P12 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P13 蔬菜在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么?
P14 火车票能抵扣增值税吗?
目录
CONTENTS
P09-14
答疑精选
P15 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P16 职工教育发生的客运机票可以用加计抵减抵扣销项税吗?
P17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印花税
P17 企业跟个人采购二手车,要缴纳采购的印花税吗?
P18 工程合同和实际的工程完工审计不一致,按照哪个金额缴纳印花税呢?
P19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房产税
P19 企业购买房产需要缴纳什么税?
P20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高新企业
P20 企业属于小微,又是高新,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
P21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个人所得税
P21 夫妻双方股权转让是不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P22 平价或者赔钱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交个税?
P23一个人在两家公司都有工资,公司怎么报个税?
P15-23
答疑精选
目录
CONTENTS
P24-24
答疑精选
P24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残保金
P24 2023年新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是什么?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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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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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推动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问我答”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2.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读,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
3.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系统改造,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便捷享受。
4.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5.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二、重点服务提档
6.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
7.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8.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宣介相关税费政策,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9.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
税总纳服函〔20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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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10.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进社区、进园区,积极推荐税收志愿者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等税收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闭环管理,注重信息化应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12.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13.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四、便捷办理提质
14.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
15.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
16.在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北京、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7个省市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
17.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在长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四川、重庆3个省市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通过数据智能预填服务,进一步压缩纳税人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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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申报办理时长。
18.在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6个省市,提供“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正向激励,享受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第16、17、18条措施根据试点情况年内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便利更多纳税人缴费人)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进一步扩大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不断提高精准监管水平,持续保障推进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责任、务求实效,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硬道理”“金标准”,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税务贡献。
附件:“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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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
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在本批《目录》中附设了《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凡是列入《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二次发布,累计为第九批,共涉及168家企业的413个车型。
本批《清单》新增2款车辆,分别是清洗车、扫路车,包括本批《目录》附设的《清单》在内,《清单》共涵盖了71款车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
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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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车辆上的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九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九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
《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九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九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四)属于《清单》中的车型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列入《清单》的专用车辆,自《清单》发布后,申请人无需再重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2023年4月30日,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扫路车列入《清单》后,A公司无需再申请将生产的扫路车列入《目录》,可以直接在上传扫路车的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2023年5月1日,B纳税人向A公司购买了一台扫路车,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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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答疑问题汇总——增值税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一、单位有退伍军人,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答: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属于上述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我单位(一般纳税人) 有一台车要出售,怎么交税?当时买时是普票,进项税没有抵扣(我们是免税企业)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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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一、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不能开增值税免税发票?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答:(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的规定。
四、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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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蔬菜在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若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六、火车票能抵扣增值税吗?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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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七、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若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八、职工教育发生的客运机票可以用加计抵减抵扣销项税吗?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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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证券交易。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九、企业跟个人采购二手车,要缴纳采购的印花税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答:“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十、工程合同和实际的工程完工审计不一致,按照哪个金额缴纳印花税呢?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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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契税:依3%-5%税率缴纳契税。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2.印花税:立据人按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具体减征幅度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十一、企业购买房产需要缴纳什么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
答: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十二、企业属于小微,又是高新,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
依据:
国务院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房产税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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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夫妻双方股权转让是不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答: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十四、平价或者赔钱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交个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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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五、一个人在两家公司都有工资,公司怎么报个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答: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十六、2023年新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是什么?
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残保金
06
2023年6月刊
总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