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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刊
总第05期
内部刊物 仅供参考
目录
CONTENTS
P01-17
政策解读
P0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P02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P05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P18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P28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文化事业建设费
P28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具体指什么?
P29 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优惠政策么?
P30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发票相关
P30 开具发票时,“收款人”处,可以填公司名么?
P31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个人所得税
P31 年终奖需要申报个税吗?
P32 单位给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P33个人出租车辆,需要缴纳哪些税?
目录
CONTENTS
P34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房产税
P34 房产税房产原值包括哪些?
P35 发生转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P36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增值税
P36 企业取得的火车票,如何进行抵扣?
P37 住宿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P38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范围是什么?
P39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有问:什么规定?
P40 企业收到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P41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印花税
P41 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吗?
P42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P28-42
答疑精选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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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投诉:40066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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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3〕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管局
国家能源局
2023年7月20日
附件: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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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汽车消费体量大、潜力足、产业带动作用强,促进汽车消费对稳定我国消费大盘、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汽车限购管理政策。
鼓励限购地区尽早下达全年购车指标,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因地制宜增加年度购车指标投放。
二、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
鼓励各地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三、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
各地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措施。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合理增加对二手车平台企业的抽检频率,抽检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和服务,支持鼓励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二手车出口。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政策措施。加快乡县、高速公路和居住区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持续推动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制定,增强兼容性、通用性。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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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模式试点,支持城市公交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推进换电站建设。
五、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
合理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
六、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
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推动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要。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地方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到2030 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七、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
支持适宜地区的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鼓励农村客货邮融合适配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逐年提高。
八、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
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险等创新产品。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鼓励汽车企业开发经济实用车型。
鼓励企业立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针对生产、生活、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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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以及客货邮融合发展等组织模式,优化丰富高性价比的车型供给,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选择。
十、持续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鼓励各地有效扩大停车位供给,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政策。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配建停车位,提高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的车位配建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夜间道路停车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加快立体停车场、智慧车场建设和装备配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汽车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促销活动,不得出台地方保护的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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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补齐短板、缩小差距,努力推动形成各区域各领域欣欣向荣、全面发展的景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促进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协同配合、均衡一体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
为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国家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边境地区建设,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民族区域税费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地区税费优惠
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7.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汽车消费体量大、潜力足、产业带动作用强,促进汽车消费对稳定我国消费大盘、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汽车限购管理政策。
鼓励限购地区尽早下达全年购车指标,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因地制宜增加年度购车指标投放。
二、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
鼓励各地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三、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
各地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措施。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合理增加对二手车平台企业的抽检频率,抽检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和服务,支持鼓励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二手车出口。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政策措施。加快乡县、高速公路和居住区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持续推动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制定,增强兼容性、通用性。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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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1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边境地区税费优惠
12.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13.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特定区域税费优惠
14.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17.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18.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1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免征增值税
2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21.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2.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2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差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25.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2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28.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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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3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32.广州南沙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广州南沙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34.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二、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
为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在支持城乡住房发展、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培植城乡产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
35.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3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3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39.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41.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3.改造安置住房免征相关印花税
44.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4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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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48.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9.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50.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51.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3.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54.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55.公租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6.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57.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58.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59.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二)加快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6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2.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3.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5.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66.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67.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7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2.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7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三)培植城乡核心竞争力税费优惠
7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5.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9.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80.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8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8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8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87.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88.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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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9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99.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100.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0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0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
三、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不断厚植现代化物质基础、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物质条件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家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助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税费优惠
104.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105.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6.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
107.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8.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109.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10.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11.稿酬所得减计个人所得税
112.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税费优惠
113.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11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15.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6.收取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17.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9.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1.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可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122.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4.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健全税费优惠
1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127.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8.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29.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130.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1.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32.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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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4.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35.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136.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
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需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围绕就业保民生、稳外资促对外开放、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等方面出台多项税费支持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就业保民生税费优惠
13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3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3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4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4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4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4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4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4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5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5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5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3.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稳外资促对外开放税费优惠
15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55.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156.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157.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8.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59.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60.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6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6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3.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5.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6.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7.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8.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9.香港市场投资者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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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71.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72.香港市场投资者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减免所得税
173.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税费优惠
174.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175.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176.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77.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178.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79.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80.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发生房地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1.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印花税
18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3.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
185.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186.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187.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88.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189.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190.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191.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19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19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19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195.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196.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197.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99.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0.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1.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3.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4.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5.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6.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税费优惠
207.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208.纳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9.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0.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1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12.对受灾而停止使用的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21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期间免征房产税
214.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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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共享发展是“五大发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共享发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根本价值导向。共享发展是集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与渐进共享于一体的科学发展理念,其实质是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推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182项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
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探索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的有效路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9.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资源税
215.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可申请退还车船税
216.捐赠受灾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附件:1.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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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费优惠
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9.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4.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三)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税费优惠
25.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6.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7.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8.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9.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30.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1.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3.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6.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7.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8.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9.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40.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费优惠
4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6.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7.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8.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9.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6.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7.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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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费优惠
5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6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6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63.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6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7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7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费优惠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保障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公平机会,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
全体人民,国家在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鼓励公益服务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税费优惠
7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78.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9.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80.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8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2.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8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7.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8.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89.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90.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9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9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93.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公益服务税费优惠
94.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
95.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6.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7.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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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缩小收入差距税费优惠
为缩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加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社会,国家在鼓励三次分配、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鼓励三次分配税费优惠
100.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1.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104.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5.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
106.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07.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108.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税
(二)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税费优惠
109.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110.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111.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2.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3.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4.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5.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6.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四、推动共同富裕税费优惠
为扎实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国家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绿色城市建设、养老家政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文化体育事业、教育托育事业、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11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9.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122.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3.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税费优惠
12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26.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27.“三北”地区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28.“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厂房免征房产税
129.“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13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绿色城市建设税费优惠
13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3.符合条件的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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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3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37.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38.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39.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40.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141.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14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43.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144.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
145.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146.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147.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
148.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50.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1.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2.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5.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
税
15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医疗卫生事业税费优惠
15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158.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59.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60.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2.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3.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4.“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文化体育事业税费优惠
165.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6.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7.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168.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房产免征房产税
169.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0.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171.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教育托育事业 税费优惠
17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7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7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7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6.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77.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78.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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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本公共服务税费优惠
17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180.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18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8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附件:1.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具体指什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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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优惠政策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16〕60号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6〕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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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开具发票时,“收款人”处,可以填公司名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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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年终奖需要申报个税吗?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9号 )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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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单位给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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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个人出租车辆,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六、个人出租车辆,需要缴纳哪些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文件 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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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七、 房产税房产原值包括哪些?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5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73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121号 )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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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对于转租行为或再转租行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依据上述规定确定。
八、发生转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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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若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九、企业取得的火车票,如何进行抵扣?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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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宿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住宿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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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十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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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有问:什么规定?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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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三、企业收到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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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四、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吗?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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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十五、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精选答疑问题汇总——印花税
08
2023年8月刊
总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