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安全
信息资讯
2024年第3期(总第8期)
2024年3月
榕城海关
在人民消费水平日益增长的当下,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广大消费者所关心的根本问题,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关乎着人民健康、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近年来,“央视3.15晚会”连续曝光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每起问题都成为当年晚会的热点之一。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曝光,不仅影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也对相关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资讯”的读者对象多是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兼顾国内外两个市场,决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诚信经营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石,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秉承守法诚信的宗旨,持续提升自身品质,才能重建消费信任,推动我国食品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期《资讯》,小编们继续关注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食品法规政策动态,并收集2024年2月国外对原产中国食品119条不合格通报信息,发布2条风险提示信息,希望能帮助相关企业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欧盟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有严格的法规要求,本期介绍欧盟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及查询途径,便于企业了解可向欧盟出口的食品种类和相关安全卫生要求。本期“有问必答”,包括了近期多家企业咨询的2个问题和1个最新监管政策。问题解答一是添加蛋类的食品可否出口至欧美日韩等国家;二是欧盟对进口水产品在证书以及养殖用药方面的法规条款;监管政策解读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24年第27号公告)的条款变化,以及对出口养殖水产品企业的最新要求。
● 编者按
目录
一、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法规政策动态----------------1
二、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风险提示(2月)---------------6
三、我国出口欧盟动物源性产品及相关法规简介--------13
四、出口欧盟及英国的蛋制品相关要求---------------19
五、有问必答-------------------------------22
1、关于含蛋食品是否可以出口欧美日韩等国---------22
2、关于出口欧盟水产品证书的要求--------------23
3、关于《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第27号)------------------------24
一、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法规政策动态
(一)澳大利亚拟制订食品中X射线的最大能量值
2024年2月2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280-24号咨询文件,拟允许辐照食品的X射线的最大允许能量从5兆电子伏增加到7.5兆电子伏特。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 年3月15日。
网址链接:https://www.foodstandards.gov.au/food-standards-code/consultation/circulars/notification-circular-280-24
(二)澳大利亚发布新强制性过敏源标签要求
2024年2月19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IFN01-24号通告,即新强制性过敏源标签要求,该要求适用于各食品进口生产商,主要包括:(1)自2024年2月25日起制造或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澳新食品标准规范;(2)在2024年2月25日过渡期结束时,贸易期的两年库存将允许在过渡期结束前包装和贴标的食品继续销售长达2年;(3)若食品必须贴标签,进口商必须为每种成分、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即或含有过敏原)申报过敏原;(4)必须申报的过敏原包括:鱼类、甲壳类和软体动物;羽扇豆;牛奶;花生;芝麻等;(5)列出在检验中发现不合规标签产品的相关处理办法等。
网址链接:https://www.agriculture.gov.au/biosecurity-trade/import/goods/food/notices/ifn01-24
(三)澳大利亚发布冷冻软体动物产品的进口条件
2024年2月28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通告,规定冷冻软体动物产品进口条件。主要内容如下:(1)进口冷冻软体动物产品不需要农业、渔业和林业部的进口许可证;(2)仅允许非存活(死亡)的软体动物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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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鲜产品必须符合以下进口条件:进口的软体动物仅供人类食用;如果货物被认为不适合人类消费(出于任何原因),则不会将其转作诱饵、水产养殖饲料或动物饲料;(4)货物在装运前至少连续7天在 -18°C 或以下冷冻的声明,且冷冻声明必须由冷藏单位储存货物的单位出具,如果声明涉及货物所在的集装箱,则冻结声明不必包括货物的描述或其数量/体积;(5)每批货物必须采用干净的新包装,并且不得含有活昆虫、种子、土壤、泥土、粘土、动物材料(如粪便)、植物材料(如稻草、树枝、树叶、树根、树皮)和抵达澳大利亚领土之前的其他碎片。
网址链接:https://bicon.agriculture.gov.au/BiconWeb4.0/ImportConditions/Conditions/CasePathwaySection?EvaluatableElementId=752665&Path=UNDEFINED&UserContext=External&EvaluationStateId=756fe14f-5b01-4aac-a6c9-791168827c95&caseElementPk=2189902&HasAlerts=False&HasChangeNotices=False&PathwayPk=199&ConditionElementPK=907872
(四)美国发布虾出口商/进口商声明要求
2024年2月2日,美国国务院发布虾出口商/进口商声明要求,评议期限为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进口虾类和虾类产品应填具DS-2031表格,美国禁止以对海龟有害的方式捕捞的虾类输入美国,涉及对美出口虾和虾产品的出口商以及向美国出口虾和虾产品的国家的政府官员。进口商必须在美国港口出示DS-2031表格,DS-2031表格应在入境后保留三年,在此期间应向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或国务院提供DS-2031表格。DS-2031表格由出口商、进口商和在某些条件下虾捕捞国的政府官员填写。虾类和虾类产品输入美国时应随付DS-2031表格,并将在入境时和入境后三年内向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提供该表格。
网址链接: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4-02155.pdf
(五)美国发布自动扣留进口海产品抽样建议指南草案
2024年2月9日,美国食药局(FDA)发布自动扣留进口海产品抽样建议指南草案,即《关于收集有代表性的食品检测样本的建议::以放行自动扣留的鱼类和渔业产品、从自动扣留产
品中移除进口外国生产货物》。该指南草案为在进口警报下被自动扣留(DWPE)的海产品收集代表性样品提供了建议,以应对海产品中出现的病原体、非法动物药物、鲭鱼毒素(组胺)等问题,帮助被自动扣留(DWPE)的海产品的外国生产者和其他加工商向FDA提交证据,从而将被自动扣留(DWPE)海产品解除扣留。该指南草案的目的是消除海产品假冒伪劣现象、促进海产品进口。该指南草案的评议期限为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60天。
网址链接:https://www.fda.gov/food/cfsan-constituent-updates/fda-issues-draft-guidance-sampling-recommendations-seafood-subject-dwpe
(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拟制定预防和减少食品中镉污染的操作规范
2024年2月15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发布CL2024/26-CF号通报,拟制定预防和减少食品中镉污染的操作规范,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年3月25日,主要内容包括:(1)该规范旨在制定一项行为规范,以预防和减少食品中的镉污染,范围包括减少农业和水产养殖以及食品加工、制备、包装和运输过程的镉污染;(2)分析了食品中镉污染的主要来源,制定了基于良好农业规范(GAP)和良好操作规范(GMP)的源头导向措施以控制污染;(3)制定了种植、水产养殖、饮用水、食品配料和加工、包装和储运等食品链条控制镉污染的规范要求,并对消费者提出了相关建议。
网址链接:https://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resources/circular-letters/pt/ https://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sh-proxy/en/?lnk=1&url=https%253A%252F%252Fworkspace.fao.org%252Fsites%252Fcodex%252FMeetings%252FCX-735-17%252FWorking%2Bdocuments%252Fcf17_16e.pdf
(七)中国台湾拟暂停受理不合格中国大陆输台辣椒粉厂商
2024年2月20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发布通知,宣布对有检出不合格产品的21家中国大陆输台辣椒粉出口商及制造厂,自即日起暂停受理输入查验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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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卫福部食药署”已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6月10日对中国大陆产辣椒粉采取100%逐批查验,查验符合规定后,方可输入。
网址链接: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30393
(八)德国发布2018-2023年藻类产品的专项调查报告
2024年2月6日,德国化学兽医检验局(CVUA)发布2018-2023年藻类产品的专项调查报告,具体内容如下:CVUA共对51种藻类产品(干燥的紫菜海藻叶、裙带菜、海带等)进行了检测,产品主要来自韩国或中国,检测项目包括碘含量测试,标签审查及产品网站相关广告声明审查。结果显示:(1)几乎所有的样品的碘含量都超过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规定的20mg/kg的标准,其中还有三个样品,推荐食用量过高,会导致消费者摄入的碘含量超标;(2)16个样品标签不合格,主要为没有标示碘摄入量、没有标示建议摄入量或营养标签不规范等;(3)抽查6个藻类产品网站的广告声明,其产品都被宣传为具有特殊功能,但其中5个网站的广告声明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网址链接:https://www.ua-bw.de/pub/beitrag.asp?subid=1&Thema_ID=2&ID=3924&lang=DE&Pdf=No
(九)荷兰发布2023年食品中过敏原标识提示抽查报告
2024年2月2日,荷兰食品和消费品安全管理局(NVWA)发布《2023年食品中过敏原信息标识提示抽检报告》。2023年, NVWA共抽查6548家公司是否正确地告知食品中的过敏原。其中2008个(30.7%)商家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食物中的过敏原。1081个(16.5%)商家仅口头提供有关过敏原的信息,没有以书面或数字形式提供过敏原信息。807个(12.3%)商家没有明确说明让消费者向员工了解过敏原信息。此次,检查员发现偏差最多的是餐饮企业(51.8%),其次是零售企业(46.0%)。
网址链接:https://www.nvwa.nl/nieuws-en-media/nieuws/2024/02/02/ondernemers-geven-nog-te-vaak-onvoldoende-informatie-over-allergenen-in-voedsel
(十)荷兰发布2023年饼干产品中丙烯酰胺检验结果
2024年2月8日,荷兰食品和消费品安全局(NVWA)发布2023年饼干产品中丙烯酰胺检验结果。2023年NVWA对91家面包店的180批不同的饼干产品(包括姜饼、姜糕、杏仁薄脆饼等)进行了抽检,结果显示22款姜饼(不合格率52%)、2款香料坚果饼干(不合格率7%)、3款五香饼干(不合格率6%)、1款其他类型的饼干(不合格率2%)中的丙烯酰胺含量高于参考值。NVWA认为丙烯酰胺可能有害健康,应将产品中的丙烯酰胺含量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网址链接:https://www.nvwa.nl/onderwerpen/contaminanten-in-levensmiddelen/inspectieresultaten/inspectieresultaten-acrylamide-2023
(备注:上述内容均源自国内外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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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小编收集了2月我国出口水产品类、果蔬食用菌类、调味品类、花生坚果类、米面粮食类、糖果类和其他类别等7个类别的食品被美国、日本、欧盟和中国台湾等主要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不合格信息,总计119条。并对其中面条和方便面等产品被意大利通报检出猪、牛和家禽等DNA以及过敏原等不合格进行分析,提出风险提示;本期还对我国从印度进口的南美白对虾中检出呋喃唑酮(硝基呋喃类)超标的通报向出口企业发出了风险提示。
(一)2024年2月主要出口国家/地区不合格通报信息
1、出口水产品及其制品类
序号 | 通报产品 | 国家/地区 | 通报内容 |
1 | 干海藻 | 德国 | 碘含量(2006 ±401 mg/kg;2529 ±506 mg/kg) |
2 | 牛头鱼 | 韩国 | 乙氧基喹啉1.9mg/kg(限量1.0mg/kg以下) |
3 | 带壳去头虾 | 俄罗斯 | 砷超标 |
4 | 冷冻狭鳕鱼片 | 俄罗斯 | 嗜温好氧和兼性厌氧菌 |
5 | 冷冻旗鱼 | 中国台湾 | 镉0.06mg/kg |
6 | 粉色鲑鱼 | 比利时 | 检出氯酸盐(限量0.05mg/kg以下) |
7 | 冷冻麻辣小龙虾 | 日本 | 细菌数3.2✕10⁵/g(限量1x10⁵/g以下) |
8 | 冷冻乌鱼子 | 中国台湾 | 检出孔雀绿0.06μg/kg(不得检出) |
9 | 虾条 | 中国澳门 | 苏丹红Ⅲ(不得检出) |
10 | 罗非鱼片 | 俄罗斯 | 磺胺嘧啶检出 |
11 | 蛇头鱼片 | 澳大利亚 | 氟喹诺酮类药物0.015mg/kg,恩诺沙星0.04mg/kg(不得检出) |
12 | 花蛤肉 | 日本 | 腹泻性贝毒0.19mgOA当量/kg(限量0.05MU) |
13 | 青蛙腿 | 美国 | 磺胺甲恶唑(不得检出) |
14 | 鲑鱼 | 美国 | 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物质;不适合食用 |
15 | 青蛙腿,其他水生物种 | 美国 | 疑含不安全的动物新药(或其转化产品) |
序号 | 通报产品 | 国家/地区 | 通报内容 |
1 | 水果制品 | 美国 | 标签错误 |
2 | 蘑菇 | 美国 | 污秽或腐败 |
3 | 蘑菇等真菌产品 | 美国 | 污秽腐败 |
4 | 冷冻菠菜 | 中国台湾 | 甲氧虫酰肼0.11μg/kg(不得检出) |
5 | 冷冻小松菜 | 中国台湾 | 甲氧虫酰肼0.32μg/kg(不得检出) |
6 | 青仁黑豆 | 中国台湾 | 矮壮素0.12mg/kg(限量0.01mg/kg以下) |
7 | 胡萝卜 | 韩国 | 氯化甲哌喹超标 |
8 | 干蘑菇 | 意大利 | 标签错误 |
9 | 冷冻菠菜 | 韩国 | 大肠杆菌超标(结果:5、15、0、25、15:标准n=5、c=1、m=0、M=10) |
10 | 冷冻土豆、胡萝卜和洋葱混合物 | 韩国 | 大肠杆菌超标(结果:20、0、0、30、20,标准:n=5、c=1、m=0、M=10) |
11 | 冷冻大葱3 | 韩国 | 环唑醇0.04mg/kg(限量0.01mg/kg以下) |
12 | 生鲜胡萝卜 | 日本 | 甲哌啶0.02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13 | 冷冻西兰花 | 日本 | 腐霉利0.05mg/kg(限量为0.01 mg/kg以下) |
14 | 冷冻西兰花 | 日本 | 腐霉利0.02mg/kg(限量为0.01 mg/kg以下) |
15 | 柚子 | 荷兰 | 毒死蜱(0.02 mg/kg)、丙环唑(0.015 mg/kg)、噻嗪酮(0.012 mg/kg)(最大残留限量为0.01 mg/kg) |
16 | 冷冻油菜花 | 日本 | 戊唑醇0.07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17 | 冷冻洋葱 | 日本 | 噻虫嗪0.05mg/kg(限量0.02 mg/kg以下) |
18 | 新鲜香菇 | 韩国 | 百菌清0.52 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19 | 生鲜胡萝卜 | 日本 | 甲哌啶0.04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20 | 冷冻青葱丁 | 中国台湾 | 灭幼脲0.05mg/kg(不得检出) |
21 | 速冻草莓 | 韩国 | 甲胺磷0.02mg/kg(限量0.01mg/kg以下) |
22 | 干红豆/红豆 | 美国 | 啶虫脒(限量0.4 mg/kg以下) |
23 | 苦瓜干 | 中国台湾 | 茚虫威0.03mg/kg(限量0.01mg/kg以下)、联苯菊酯0.09mg/kg(限量0.03mg/kg以下)、苯醚甲环唑0.6mg/kg(不得检出)、氯氟氰菊酯0.24mg/kg(限量0.01mg/kg以下) |
24 | 豨莶 | 韩国 | 多菌灵0.26 mg/kg(限量0.01 mg/kg以下)、吡唑醚菌酯0.15 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2、出口果蔬类和食用菌类及其制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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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干五味子 | 韩国 | 百菌清0.02 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26 | 柿饼 | 美国 | 戊唑醇、三环唑、多效唑、毒死蜱、多菌灵(无残留容许量,视为不安全) |
27 | 柿饼 | 美国 | 戊唑醇、三环唑、多效唑、毒死蜱、多菌灵(无残留容许量,视为不安全) |
28 | 冷冻芦笋 | 日本 | 吡氟氯禾灵 0.02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29 | 无花果干 | 美国 | 四螨嗪、噻螨酮、螺螨酯、甲基嘧啶磷、苯醚甲环唑(无残留容许量,视为不安全) |
30 | 无花果干 | 美国 | 四螨嗪、噻螨酮、螺螨酯、甲基嘧啶磷、苯醚甲环唑(无残留容许量,视为不安全) |
31 | 干卷心菜 | 美国 | 丙溴磷、腐霉利、恶唑菌酮、嘧霉胺(无残留容许量,视为不安全) |
32 | 杀菌蒸煮预制豆制品、蔬菜包和汤料/炖菜包 | 日本 | 可发育的微生物检测呈阳性 |
33 | 真菌、黑云耳 | 美国 | 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物质;不适合食用 |
34 | 蘑菇、香菇 | 美国 | 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物质;不适合食用 |
35 | 蘑菇、香菇(切片) | 美国 | 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物质;不适合食用 |
3、出口花生和坚果类及其制品
序号 | 通报产品 | 国家/地区 | 通报内容 |
1 | 油炸花生 | 日本 | 黄曲霉毒素81μg/kg(B1:68.4μg/kg,B2:12.8μg/kg);黄曲霉毒素237μg/kg(B1:203.6μg/kg,B2:33.6μg/kg)(限量:总黄曲霉毒素10 μg/kg) |
2 | 手剥烤核桃 | 中国台湾 | 糖精0.08g/kg(不得检出)、环己基(代)磺醯胺酸0.31g/kg(不得检出) |
3 | 干枸杞 | 中国台湾 | 螺螨酯0.13mg/kg(限量0.01mg/kg) |
4 | 花生 | 西班牙 | 黄曲霉毒素24µg/kg(限量15.0 µg/kg) |
5 | 花生 | 意大利 | 黄曲霉毒素B1(9.7 ± 4.3 µg/kg)(限量:8.0 µg/kg);黄曲霉毒素总量(11.2 ± 4.9 µg/kg)(限量15.0 µg/kg) |
6 | 红皮花生 | 澳大利亚 | 黄曲霉毒素检出0.037mg/kg(限量0.015mg/kg) |
7 | 花生制品 | 日本 | 黄曲霉毒素 19 μg/kg(B1: 5.5 μg/kg、G1: 10.7 μg/kg、G2: 3.1μg/kg)(限量:总黄曲霉毒素10 μg/kg) |
8 | 去壳花生(3批次) | 美国 | 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物质;不适合食用 |
9 | 红枣(干的或糊状的) | 美国 | 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物质;不适合食用 |
4、出口米面粮食类及其制品
序号 | 通报产品 | 国家/地区 | 通报内容 |
1 | 薯条 | 荷兰 | 检出3-MCPD(2496 µg/kg);缩水甘油酯(1619 µg/kg) |
2 | 方便面 | 意大利 | 检出牛、猪DNA(不得检出);未申报过敏原(鱼) |
3 | 有机黑米粉 | 荷兰 | 检出未经授权的转基因成分 |
4 | 锅巴 | 意大利 | 含有致敏原 |
5 | 芋头条 | 意大利 | 含有未声明致敏原 |
6 | 饼干 | 加拿大 | 含有未声明致敏原(花生) |
7 | 面条 | 意大利 | 检出牛DNA(不得检出) |
8 | 巧克力饼干 | 荷兰 | 检出金属碎片 |
9 | 面包 | 韩国 | 检出脱氢乙酸0.3929g/kg(不得检出) |
10 | 方便面 | 意大利 | 检出牛、猪、家禽DNA及各种致敏原 |
11 | 方便面 | 意大利 | 标签上未注明存在致敏原(贝类) |
12 | 方便面 | 意大利 | 检出牛、猪、家禽DNA及各种致敏原 |
13 | XO酱海鲜杯面和香辣海鲜味杯面;规格:74g;保质期:2024-05-26等 | 爱尔兰 | 致敏原 |
14 | 面条及面条制品(2批次) | 美国 | 似乎是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制造、加工或包装 |
15 | 即食早餐食品(4批次) | 美国 | 疑含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 |
16 | 方便面(2批次) | 美国 | 似乎是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制造、加工或包装 |
5、出口调味品类
序号 | 通报产品 | 国家/地区 | 通报内容 |
1 | 茴香 | 丹麦 | 毒死蜱0.022 mg/kg;(最大限量为0.01mg/kg) |
2 | 莳萝籽 | 丹麦 | 多种农药残留超标 |
3 | 孜然籽 | 丹麦 | 多种农药残留超标 |
4 | 孜然粉 | 丹麦 | 多种农药残留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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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辣味噌酱 | 韩国 | 山梨酸0.108g/kg(不得检出) |
6 | 辣椒粉 | 中国台湾 | 矮壮素0.14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7 | 干花椒 | 韩国 | 毒死蜱0.10mg/kg(限量0.01mg/kg以下) |
8 | 番椒粉 | 中国台湾 | 矮壮素2.32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9 | 青椒粉 | 中国台湾 | 矮壮素0.07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10 | 菇菇鲜调味料 | 中国台湾 | 残留农药环氧乙烷0.124mg/kg |
11 | 麻辣烫香料、麻辣香锅香料 | 韩国 | 检测金属异物29.5mg/kg、21.4mg/kg,大小小于2mm(标准:按金属异物(铁粉)检测时,食品中不得检出大于10.0mg/kg,金属异物不得检出大于2mm的金属异物) |
12 | 花椒 | 农林产品 | 毒死蜱0.17 mg/kg(限量0.01 mg/kg以下) |
13 | 汤料包类 | 日本 | 可发育微生物阳性 |
14 | 蔬菜调理品 | 日本 | 可发育微生物阳性 |
15 | 豆类调理品 | 日本 | 可发育微生物阳性 |
16 | 辣椒 | 美国 | 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物质;不适合食用 |
6、出口糖类及其产品
序号 | 通报产品 | 国家/地区 | 通报内容 |
1 | 糖果 | 韩国 | 苋菜红检出(不得检出) |
2 | 巧克力 | 美国 | 标签未标明且不允许使用色素:诱惑红、胭脂红 |
3 | 含维生素D的口香糖 | 美国 | 标签标明使用了不允许使用成分:花青素、黑胡萝卜浓缩汁 |
4 | 果冻杯 | 挪威 | 检出未授权食品添加剂(E407卡拉胶、E410角豆胶、E415黄原胶) |
5 | 巧克力糖果(含有水果和水果制品) | 美国 | 标签错误 |
6 | 糖果特产(不含巧克力) | 美国 | 疑含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 |
7 | 调味巧克力片 | 美国 | 疑含不安全的色素添加剂 |
序号 | 通报产品 | 国家/地区 | 通报内容 |
1 | 柠檬汁 | 美国 | 疑似掺假 |
2 | 蜂蜜 | 韩国 | 羟甲基糠醛345.2mg/kg(限量80.0mg/kg以下) |
3 | 奶茶 | 荷兰 | 逃过鹿特丹BCP必要性兽医监管 |
4 | 月饼 | 荷兰 | 检出脱氢乙酸(不得检出) |
5 | 猴头菇、桦褐孔菌和虫草菌粉 | 克罗地亚 | 未授权新型食品 |
6 | 冷冻禽肉 | 俄罗斯 | 检出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
7 | 饮料 | 韩国 | 山梨酸0.326g/kg(不得检出) |
8 | 豆制素牛排 | 意大利 | 检出猪的DNA(不得检出) |
9 | 香辣猪肉丝 | 中国香港 | 苏丹红Ⅲ(不得检出) |
10 | 冷冻香菜馅 | 澳大利亚 | 多效唑超标(限量0.01 mg/kg以下) |
11 | 来自中国的小吃 | 意大利 | 检出牛和猪的DNA(不得检出) |
12 | 红果能量粉原料 | 法国 | 检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不得检出) |
13 | 冷冻烤鸭饼 | 日本 | 细菌数3.9×10⁶/g(限量1✕10⁵/g以下) |
14 | 烘焙海藻点心(调味或未调味)、蔬菜点心(豆类除外) | 美国 | 标签错误 |
15 | 豆腐(多种特色食品、配菜和甜点) | 美国 | 制造商未注册为低酸罐装食品或酸化食品制造商;似乎是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制造、加工或包装 |
16 | 人类和动物的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和非常规饮食特色 | 美国 | 疑为未经批准的新药 |
17 | 其他地方未提及的植物蛋白产品 | 美国 | 疑含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疑含有毒有害物质 |
18 | 其他地方未提及的植物蛋白产品 | 美国 | 疑含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 |
19 | 什锦月饼等 | 爱尔兰 | 致敏原未标识 |
20 | 榴莲月饼等 | 爱尔兰 | 致敏原未标识 |
21 | 莲蓉月饼 | 克罗地亚 | 致敏原未标识 |
7、其它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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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风险提示
1、2月我国出口意大利的9批次产品因检出猪、牛和家禽DNA等成分以及未声明含过敏原等原因被通报不合格,产品涉及面条、方便面、豆制牛排、锅巴、芋头条和牛肉风味薯条等产品。
风险提示:(1)意大利属欧盟国家,在欧盟法规EU2022/2293《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中,中国没有被列入允许向欧盟出口猪、牛和羊等制品国家。①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食品中若含有猪、牛和羊等成分将遭遇官方扣留并被通报。②出口带有调味包的面制品企业需注意产品调味料中不能含有由猪、牛或羊等动物产品熬制浓缩的肉膏或风味调味粉等动物源成分;加工含有猪、牛和羊等产品成分的生产线应和加工出口欧盟等国家食品的生产线分开使用。③若中国企业要出口禽肉制品到欧盟国家必须经过海关总署向欧盟推荐注册成功后方可出口。
(2)小编在期刊2023年第4期中,介绍了欧盟的过敏原清单,除了通常所说的8大类过敏原外,欧盟的过敏原清单中还包含芹菜、软体动物、芥末、羽扇豆和芝麻等,出口到欧盟的食品企业应加强关注。
2、2月一批来自印度 Varma Marine公司生产的冷冻生南美白对虾在进口环节被检出呋喃唑酮(硝基呋喃类)超标。
风险提示:(1)硝基呋喃类兽药是我国和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水产养殖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印度进口的南美白对虾因价格优势通常是国内水产品加工企业青睐的原料采购对象。(2)小编提醒相关企业,关注进口原料的风险:①建立合格供应商评估制度,对进口原料的采购,关注境外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保证其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②对养殖类进口原料,在验收环节加强抽样检测药物残留。
三、我国出口欧盟动物源性产品及相关
法规简介
欧盟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包括肉类、鱼类、蜂蜜、蛋制品、乳制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等。今天小编向大家简要介绍欧盟允许中国输欧动物源性产品的法律法规及查询途径。
(一)欧盟法律法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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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下列三种形式:
(二)我国可向欧盟出口的动物源性产品及适用法规
欧盟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食品采取市场准入的管理模式。市场准入管理主要包括确定需要实施国家准入管理及企业注册的产品范围,制定国家准入名单、注册企业名单、证书模板,针对不同出口国家制定特定要求等。
欧盟根据动物卫生风险和公共卫生风险来确定准入国家名单及产品范围。
1、生鲜禽肉:目前我国不能直接向欧盟出口生鲜禽肉,但是生鲜禽肉生产企业取得欧盟注册后,可向熟制禽肉生产企业提供原料出口欧盟。另外,(EU)2020/692规定,输欧动物不得接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不限制接种新城疫疫苗。如果接种了新城疫疫苗,主管部门应确保疫苗符合(EU)2020/692附件XV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
2、熟制禽肉:依据(EU)2020/692法规,我国可向欧盟出口禽肉罐头,生产罐头时加热的效果F0值应大于3;但是仅有山东地区的企业可使用D类热加工模式(即产品加热中心温度不低于70℃)生产加工的熟制禽肉出口欧盟。另外,生产熟制禽肉的原料只能由中国供应,不能从欧盟或其他欧盟批准的国家进口,提供原料的屠宰厂必须经欧盟注册,符合欧盟1099/2009/EC《动物屠宰保护条例》、2015/1474/EC《循环使用热水去除胴体表面微生物污染》等的相关要求。
3、兔肉:(EU)2021/405法规规定,我国可以向欧盟出口生鲜兔肉、兔肉调理制品、熟制兔肉等,但不包括内脏。
4、肠衣:必须符合(EU)2016/429和(EU)2020/692法规要求。
5、蛋制品:必须符合(EU)2020/692法规要求。
6、水产品:必须符合(EU)2022/2293规定,但不包括双壳软体动物、棘皮类、被囊类和海洋腹足纲。
7、蜂产品:标签必须符合2001/110/EC相关要求 。
8、明胶:必须符合(EU)2020/692相关要求。
9、胶原蛋白:由于2002/994/EC没有列明,暂时不能出口。
10、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1333/2008/EC相关要求。
11、膳食补充剂:必须符合2002/46/EC相关要求。
所有向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加工企业,应遵守欧盟(EC)No178/2002《食品安全基本法》,(EC)No852/2004《食品卫生通用要求》和(EC)No853/2004《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要求》等相关要求。
生产用水应当符合欧盟饮用水法规(EU)2020/2184。
产品微生物要求符合欧盟2073/2005/EC《微生物标准》。
(三)欧盟相关法规查询途径
为便于企业深入了解欧盟法规的具体要求,小编列出欧盟对水产品、蛋制品、禽肉和复合食品等动物源性食品出口欧盟相关的法规及查询网址,法规查询总路径:https://eur-lex.europa.eu/advanced-search-form.html?action=update&qid=1608211064595。
具体每项法规的查询路径见下表
欧盟法规 | 法规号 | 查询路径 |
食品安全基本法 | (EC)No178/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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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通用要求 | (EC)No 852/2004 |
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要求 | (EC)No853/2004 |
针对官方控制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法规 | (EU)2017/625 |
食品标签实施指令 (该法规附件中列出欧盟的过敏源清单) | (EU) No1169/2011 |
食品中组胺和微生物指标要求 | (EC)No 2073/2005 |
食品中微生物限量要求 | (EC) No 1441/2007 |
食品添加剂使用法规 | (EC) No1333/2008 |
对添加剂使用第1333/2008号条例附件三的修正 | (EU) No 1130/2011 |
关于和食品接触的材料要求 | (EC)No 1935/2004 |
《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限量》(含铅、汞、砷、多氯联苯等) |
(EU) No 2023/915 |
《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附件中规定了禁止在动物中使用的兽药和制定了残留限量要求的兽药名单针对官方控制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法规 | (EU)2017/625 |
关于对动物源性食品中不允许存在的药理活性物质采取行动的参考点和废除第2005/34/EC号决议(规定从2022年11月28日起适用部分禁用药的执行限量硝基呋喃(0.5ppb)、氯霉素(0.15ppb)) | (EU)No2019/1871 |
欧盟水质卫生标准指令 | (EU)No2020/2184 |
农药残留限量 (欧盟对没有制定限量的农药一律采取默认限值0.01PPM) | (EC)No396/2005 |
动物源性产品补充规定(蛋制品加工条件需符合该法规要求) | (EU)2020/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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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向欧盟出口人类消费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名单》 | (EU)2021/404 (EU)2021/405 |
实施准入管理的产品名单(主要包括欧盟CN编码第2,3,4,5,15,16或29章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 | (EU)2022/2292 |
符合欧盟动物源性产品残留监控要求的国家名单 | (EU)2022/2293 |
《动物防疫法》及其系列法律法规 | (EU) 2016/429 |
四、出口欧盟及英国的蛋制品相关要求
(一)产品范围
蛋及蛋制品(不包括鲜蛋)
(二)主管部门
欧盟:欧盟委员会下设的健康和食品安全总司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
(三)技术性要求
1.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处理应符合(EU)2020/692法规。具体要求见下表:
蛋制品 | 加工处理要求 | |
中心温度(℃) | 处理时间长度 | |
液体蛋清 | 55.6 | 870秒 |
56.7 | 232秒 | |
10%加盐蛋黄 | 62.2 | 138秒 |
干制蛋清 | 67 | 20小时 |
54.4 | 513小时 | |
整只蛋 | 60 | 188秒 |
完全熟制 | ||
整只蛋混合液 | 60 | 188秒 |
61.1 | 94秒 | |
完全熟制 |
新城疫处理要求
蛋制品 | 加工处理要求 | |
中心温度(℃) | 处理时间长度 | |
液体蛋清 | 55 | 2278秒 |
57 | 986秒 | |
59 | 59 | |
10%加盐蛋黄 | 55 | 176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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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制蛋清 | 57 | 50.4小时 |
整只蛋 | 55 | 2521秒 |
57 | 1596秒 | |
59 | 674秒 | |
完全熟制 |
蛋制品的生产加工应符合欧盟法规852/2004/EC附件Ⅱ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标准。
欧盟法规853/2004/EC附件Ⅲ规定出口欧盟蛋及蛋制品的特殊卫生要求,具体如下:
要求 | 条款 |
企业 | 洗蛋、蛋的干燥和消毒、打蛋、蛋液收集(去除蛋壳和膜)等工序应在独立空间实施。 |
生产 |
①清洗干燥后才能打碎蛋壳;
②打蛋时避免交叉污染;
③裂纹蛋应及时加工;
④应分别加工不同种类的蛋;
⑤在加工其他种类蛋之前应充分清洗消毒;
⑥不能使用离心或粉碎蛋的方式收集蛋液、不能使用离心的方式从空壳蛋中收集残存的蛋清;
|
⑦打蛋后应及时加工生产防止发生微生物危害;
⑧因后续有加热工序,用于生产干制蛋清的原料蛋清可
不需加工;
⑨打蛋后不能及时进行加工的蛋,应冷冻或在温度不高
于4℃下保存,且4℃保存不能超过48小时(打蛋后去糖处理的除外);
非常温保存的产品加工后应及时在4℃下保存或冷冻。
|
|
检测 | 未改性蛋产品干物质中3羟基丁酸(3-OH-butyric acid)不得超过10mg/kg,原料干物质中乳酸含量不得超过1g/kg(发酵产品应在发酵操作前检测)、产品蛋壳和蛋膜等杂质含量不超过100mg/kg。 |
标签 |
853/2004/EC附件Ⅱ规定:输欧动物源性食品应加贴欧盟标签,标签中应标注出口国家ISO代码(或国家名称)和企业注册编号。标签一般采用椭圆型,标签应加贴在开口缝隙处,确保打开包装时破坏标签。
若产品仅作加工原料,应在标签中注明产品保存温度;蛋液标签应标注“非巴氏杀菌蛋液——在目的地处理”,并且标明打蛋日期和时间。
|
欧盟法规2073/2005/EC规定了蛋及蛋制品的微生物要求。
新城疫处理要求
产品 | 检测项目 | 取样计划 | 限量要求 | 检测方法 | 适用环节 | ||
即食产品(单增李斯特易繁殖) | 单增李斯特氏菌 | n | c | m | M | ||
5 | 0 | 100cfu/g | EN/ISO11290-2 | 市场销售 | |||
5 | 0 | 未检出/25g | EN/ISO11290-1 | 产品出厂前 | |||
蛋制品(不包括加工过程或成分可杀灭沙门氏菌的产品) | 沙门氏菌 | 5 | 0 | 未检出/25g | EN/ISO6579-1 | 市场销售 |
蛋品加工卫生标准
产品 | 检测项目 | 取样计划 | 限量要求 | 检测方法 | 适用环节 | ||
蛋制品 | 肠道菌属 | n | c | m | M | ||
5 | 2 | 10cfu/g | 100cfu/g | EN/ISO21528-2 | 加工完成(检查热加工有效性,防止交叉污染) |
出口欧盟蛋制品应符合欧盟2002/994/EC要求,出口前进行氯霉素、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的兽药残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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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问必答
(一)关于含蛋食品是否可以出口欧美日韩等国
企业:通过前几期榕城海关推送的《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资讯》,我们对含一种或多种动物源性成分的食品能否出口至某国家/地区有了初步了解。目前我们企业想出口含蛋类的食品,例如含蛋的糕点和预制菜等,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主要国家的具体要求?
海关:好的,我们收集整理主要国家/地区对输入含蛋产品的具体要求,供参考:
序号 | 拟出口国家/地区 | 是否允许出口/ 依据 | 具体要求 |
1 | 欧盟/英国 | 是/(EU)2017/625、(EU)2022/2092、2093等 |
蛋品出口可参考本期《蛋制品出口欧盟及英国相关要求》;
含蛋的复合食品要求详见本刊2023年第四期有问必答《复合食品出口欧盟的准入要求》。
|
2 | 韩国 | 是/2023年12月韩国食药部新修订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施行规则》 | 生产企业需向韩国食药部注册。 含蛋产品具体分类可参考韩国《食品法典》 |
3 | 新加坡 | 是/新加坡SFA网站公开信 | 具体参考本刊2024年第二期《输新加坡肉蛋及其制品相关要求》及《有问必答—关于含禽肉蛋的预制菜出口新加坡的准入要求》。 |
4 | 美国 | 企业自行向美国FDA注册 | |
5 | 日本 | 无准入要求,企业可自行出口 |
(二)关于出口欧盟水产品的证书要求
企业:我们公司有个法国客户,希望购买本公司加工的水产品,包括养殖的水产品如冷冻大黄鱼和海捕的水产品如冷冻虾仁、冷冻鲳鱼等产品,我们想了解出口欧盟水产品在证书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海关:欧盟对中国输欧的养殖水产品和海捕水产品,在养殖用药和证书上均有相关要求:
1、欧盟通过2002/994/EC和2004/621/EC法规,规定了中国输欧水产品应符合的特殊要求:
(1)出口前不需要检测兽药残留的中国输欧水产品包括:非养殖的水产品,但不包括淡水捕捞的小龙虾。
(2)出口前需要检测兽药残留的中国输欧水产品包括:养殖水产品、去壳的虾和淡水捕捞小龙虾。检测的项目包括氯霉素、呋喃及其代谢物、孔雀石绿和结晶紫及其代谢物。
2、根据欧盟(EU)2019/1871法规要求,自2022年11月28日起,中国输欧盟动物源性产品中氯霉素需符合规定限值0.15ug/kg,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新增硝呋索尔代谢物,共5种)需符合规定限值0.5ug/kg、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和隐性孔雀石绿)需符合规定限值0.5ug/kg的要求。
3、(1)贵公司出口海捕水产品如海捕冷冻鲳鱼到法国,需要海关出具的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s。
(2)若贵公司出口养殖的冷冻大黄鱼、去壳虾仁(无论是养殖还是海捕)到法国,需要出具输欧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s和附加声明,并在附加声明体现该批次产品符合氯霉素测定限值0.15ug/ kg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增加硝味索尔代谢物,共5种)测定限值0.5ug/ kg 、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和隐性孔雀石绿总量)测定限值0.5ug/ kg、结晶紫(结晶紫和隐性结晶紫)测定限值0.5ug/ kg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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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第27号)
企业:我们是一家出口养殖水产品的加工企业,最近听说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我们想知道对我们企业有哪些新的要求和变化?
海关:是的,海关总署近期公布了2024年第27号公告,即《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由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同以往的相关规定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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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榕城海关企业监管处、综合业务一处、综合技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