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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五华区社会保险政策汇编(城乡居民篇)

其他分类其他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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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政策实施依据

一、五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细则

五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细则
缴费档次标准
缴费财政补助方式
待遇领取资格条件
五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街道办事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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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l000元、l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按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办公地址:教场路21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业务咨询电话:65100093   65100082

二、缴费档次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除享受中央财政、省财政给予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外,市级财政定额补助每人每月5元,区级财政定额补助每人每月5元。对参保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其中市级财政每月加发2元,区级财政每月加发3元。
      (二)缴费补贴: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除享受省财政每人每年30元标准的补贴外,对选择2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10元-90元的缴费补贴,即:200元补10元,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0%,区级财政承担30%。
      (三)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财政补助方式

(四)对一般残疾人(三、四级),由区残联审定后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逐年补贴参保,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缴费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残疾人员选择缴费档次高于补贴标准的部分,正常享受相应缴费补贴。
(五)对城乡低保人员,由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进行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缴费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低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高于补贴标准的部分,正常享受相应缴费补贴。

三、缴费财政补助方式

(六)参保人死亡后,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60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40%,区级财政承担60%。
办公地址:教场路21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业务咨询电话:65100093    65100082

三、缴费财政补助方式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享受养老金至终年。
       (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自本实施细则执行当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其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但未按年缴费的,应进行补缴,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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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待遇领取资格条件

四、待遇领取资格条件

五、五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五华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2012年7月1日。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于2014年6月1合并,全国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两大基本制度平台。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有哪些标准?

      具有五华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将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

(三)选择哪个缴费档次更合适?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须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在同一张A4纸正反面上,一式三份),残疾、低保及特困人员等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昆明市内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的存折(卡)用于待遇发放。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参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签字确认。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在年满59周岁当年缴费不满1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必需进行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五)残疾和低保人员有哪些优惠?

        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一般残疾人(三、四级),由区残联审定后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逐年补贴参保,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缴费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残疾人员选择缴费档次高于补贴标准的部分,正常享受相应缴费补贴。
        对城乡低保人员,由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进行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缴费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低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高于补贴标准的部分,正常享受相应缴费补贴。

(六)哪些人需要缴费和补缴?

(七)养老金是如何构成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月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139)。我区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33元/月。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2019年1月1日起参保人死亡的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236元)。
   

  (八)什么是长缴多得?

(九)个人账户包括哪些?

(十)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十二)哪些参保人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如何处理?

       个人账户包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扶持和资助总额及其利息构成。

       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需要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登记表》。

       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每增加1年缴费记录,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通知社区,并到社区办理退保手续。发现领取养老金参保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参保人及其他人继续领取养老金的,予以退还。

街道办事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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