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7期
中波监督工作简讯
总第151期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纪委工作部/监督审计部/党委巡察办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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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05
06
目录
CONTENTS
聚焦要闻
重要信息
基层动态
学思践悟
特别关注
纪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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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4年第7期
【聚焦要闻】
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7月26日就“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举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担负“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认真落实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的重要要求,高质量做好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李希指出,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深化改革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启气势如虹、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总体完成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新时代的改革是全方位、深层次、根本性的,取得
的成就是历史性、革命性、开创性的,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要更加自觉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武装头脑,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凝心聚力把改革向纵深推进。
李希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把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推动各级党组织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更好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
李希指出,全会对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作出部署,要求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把工作思路举措谋划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要坚持守正创新,旗帜鲜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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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有效。要坚持守正创新,旗帜鲜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时俱进加强理念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推动健全要素齐全、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要坚持严字当头,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一贯到底,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正风肃纪反腐,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远海运:选取“靠企吃企”典型案例
开展警示教育
“做错事不要有侥幸心理,哪怕做了违规违纪的事,也及早跟组织交代,及早回头,任何时候回头都不晚。不要等到像我这样被留置了,代价太大了。”近日,中远海运集团召开中央巡视整改“靠企吃企”关联交易专项治理推进会暨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会,会上播放了集团纪检监察组摄制的《靠企吃企警示录》,集团各级领导干部2000多人参加或收听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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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在推动集团党组持续深化“靠企吃企”专项治理的同时,突出铲除土壤条件,创新警示教育方式,用好用活反面教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今年,集团纪检监察组选取系统内查处的6件“靠企吃企”典型案例,编辑制作《靠企吃企警示录》。警示片案例涉及的违法人员既有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又有关键岗位人员,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蜕化成企业的“蛀虫”“硕鼠”。警示片通过违法当事人的忏悔和相关办案纪检监察干部的案情分析等,让党员干部找到“共振点”,发挥好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片中的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原来都是我们的同事,但他们自作聪明、心存侥幸,最终为一己私利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教训很深刻。”听到身边人的沉痛忏悔,与会党员干部受到深刻警醒。
集团党组将观看警示片作为“靠企吃企”专项治理的重要一环。集团纪检监察组组织集团各单位在全体党员干部中播放,要求做到集团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全覆盖,并深入开展研讨交流,谈体会、讲感触、说心得,确保
中远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在推动集团党组持续深化“靠企吃企”专项治理的同时,突出铲除土壤条件,创新警示教育方式,用好用活反面教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今年,集团纪检监察组选取系统内查处的6件“靠企吃企”典型案例,编辑制作《靠企吃企警示录》。警示片案例涉及的违法人员既有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又有关键岗位人员,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蜕化成企业的“蛀虫”“硕鼠”。警示片通过违法当事人的忏悔和相关办案纪检监察干部的案情分析等,让党员干部找到“共振点”,发挥好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片中的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原来都是我们的同事,但他们自作聪明、心存侥幸,最终为一己私利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教训很深刻。”听到身边人的沉痛忏悔,与会党员干部受到深刻警醒。
集团党组将观看警示片作为“靠企吃企”专项治理的重要一环。集团纪检监察组组织集团各单位在全体党员干部中播放,要求做到集团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全覆盖,并深入开展研讨交流,谈体会、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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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触、说心得,确保警示教育入脑入心,发挥以案促教、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的作用,促使党员干部真正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能知止。“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要以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警醒集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坚决反对和抵制‘靠企吃企’行为,做到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爽爽做人,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守住纪律红线底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集团纪检监察组组长刘鸿炜表示。(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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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黄酒。新华网发
【重要信息】
6月27日下午,在北京货代会议室,全体党员及公司中层干部迎来了一堂充满教育意义的党课——“深化纪律意识,强化党纪遵守,切实巩固事业发展的纪律保障”。党课由中波公司纪委书记梁冠球同志主讲。
梁书记结合本年度党纪学习教育主题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从“深刻理解认真落实党纪学习教育的意义和要求”、“深刻领悟铁的纪律在党的发展中的坚定保障作用”以及“以案为鉴,持续筑牢遵规守纪的思想防线”三个方面同大家进行了深度交流并对支部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自觉学纪、准确知纪、心中明纪、严格守纪四点要求。
梁书记强调,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各位党员干部通过学纪、知纪、明纪,不断强化遵守党纪党规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把好政治、亲情、交往等各个关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自觉严于律己,慎独慎微,始终保持讲党性、守纪律、清廉为民的共产党员的本色。
公司纪委书记赴北京公司开展党纪教育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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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梁书记带领大家观看了《靠企吃企警示录》警示教育片,本次梁书记带队莅临北京货代支部开展综合调研检查,并与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及全体党员座谈。
为深入推进审计监督、巡察监督与内控监督评价工作贯通协同、提升监督质效,公司监审部/巡察办与战发部在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共商方案,按照对象相同、工作开展时间一致的原则,确定监督项目,做好事前协作联动机制,研究工作协同的有效路径,确保监督工作走深走实的同时减少重复工作,切实为被监督对象减负。
2024年7月,中波船管党支部巡察、中波船管公司成本管控专项审计及内控监督评价三项工作同步推动,合并召开动员部署会、同步进驻、 统一办公,实现深度融合。在审计、巡察和内控专业人员基础上抽调机务监督及财务专业人员,选优配强小组成成员力量,
构建巡审、内控监督评价联动工作格局,
提升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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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组内坚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任务协同、一事各表的原则,设计工作方案时强化工作统筹和人员力量协调,找准工作内容交叉点,按照擅长领域分配工作内容,并明确侧重点,全面聚焦中波船管公司内控体系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船舶备件物资采购及供应商管理、船舶航修厂修管理、航标平台的设计和使用、公司绿色低碳发展措施落实等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采取“两张需求清单、三方联合共享、各自按需取用”的形式调阅资料,共同设计访谈提纲,同时信息线索同研共判,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联动优势,提升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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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
为进一步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7月23日下午,船员公司机关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赴上海嘉定党风廉政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学习。大家依次参观学习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修身齐家、政德天下”“从严治党、永远奋斗”三个篇章的内容,仔细品读嘉定古代廉吏廉洁为民的故事,认真观看“程峰案、陈小锋案”等典型违法违纪案例介绍。
通过参观学习,党员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将进一步加强对党纪党规的学习贯彻,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坚定廉洁从业、廉洁用权。
船员公司机关支部组织党员干部
参观廉政教育基地
强化监督检查,提升监督质量
为落实船舶廉洁风险防控,提升船舶纪检监督工作质量,船员公司纪委对船舶党支部第二季度落实船舶纪检监督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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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组织开展党章党规党纪学习和廉洁警示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各船舶支部,要求抓好落实整改。
同时公司纪委不断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频次,通过个别谈话、座谈、检查台账等方式对船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党纪学习教育开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三长上船前谈话和船舶政委述职会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提醒,确保发现的问题在各轮得到持续改正。公司纪委正通过不断强化季度检查、现场监督和航次检查力度,有效提升船舶党支部纪检监督工作的质量,船舶廉洁风险防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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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年轻干部要增强纪律定力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年轻干部作为干部队伍的生力军,更应该深刻认识忽视党纪、违反党纪的严重危害性,认真投入党纪学习教育,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不断增强纪律定力、提高党性修养。
心定,则万事可成。年轻干部要矢志不渝践行初心使命,成就一番事业,纪律定力至关重要。近年来,一些年轻干部以令人痛惜的方式掉队出列,往往始于违规逾矩而不自知、不收敛,进而破纪犯法、堕入泥潭。有的在入党入职之初还对纪律规矩有所顾忌,但真正面对诱惑时,却开始摇摆不定、心存侥幸,以“被抓的都是倒霉蛋”麻痹自己。有的沾染不良习气,认为吃吃饭、喝喝酒是人情世故,担心一旦拒绝就“入不了局、融不进圈”,殊不知正是吃喝玩乐,将自己引向蜕化变质的歧路。还有的在顺风顺水时尚能遵规守纪,一旦遇到挫折、受点打击,就牢骚满腹、抱怨组织,甚至不惜以踩踏纪法红线来自我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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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年轻干部受经历和阅历所限,政治定力和纪律定力不足,如果不经过严格的党性锤炼、思想淬炼、政治历练,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就容易初心蒙尘、迷失方向。年轻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深刻认识到党规党纪既是约束行为、用权履职的“紧箍咒”,也是干事创业、健康成长的“安全带”“防火墙”。只有在纪律的约束和保护下,方能行稳致远、进而有为。
“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年轻干部增强纪律定力,必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对纪律的敬畏不会与生俱来、凭空而至,而是建立在学纪、知纪、明纪的基础之上。年轻干部要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不仅要认真学深入学,还要经常学反复学,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为自己立起界线、划出红线。学纪才能知纪,明纪才能守纪。只有学好党纪、知其要义,才能对自己提出高标准、严要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知行合一、知行知止、令行禁止,把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培养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这是提高纪法意识、增强纪律定力的有效方式,也是正德固本、勤廉修身的内在要求。(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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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丨不得违规借款、借物、借贷
【条例原文】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问题影响恶劣,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然而,一些党员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还错误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其实,党内法规、国家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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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此次条例修订,将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均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是不允许的,达到情节较重及以上的,就应给予党纪处分。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违规借款、借物、借贷,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即使有归还的本意,不想占为己有,也同样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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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国有企业领导靠企吃企为亲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行为如何定性
【典型案件】
郑某,A公司(国有企业)原董事长。2018年12月至2023年12月,郑某利用职务便利,个人违规决定将本应交由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矿石报关业务,交给其同学王某(非特定关系人,二人无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实际控制的C公司(私人企业)经营,C公司从中获利20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例中,对于郑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作为A公司董事长,系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和程序,个人决定将本应交由B公司经营的矿石报关业务,交给C公司经营,C公司获利的200万元本质上就是给国有企业造成的损失,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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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C公司和B公司经营的海关报关业务属于同一类别的业务,郑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C公司承揽报关业务,系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利200万元属于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子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其同学王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20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意见分析】
经研究,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郑某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郑某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亲友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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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郑某担任国有企业A公司董事长,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应是故意,并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仍然为之。郑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明知矿石报关业务属于B公司的盈利业务,仍交给同学王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经营,主观上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直接故意。
最后,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非法牟取利益。这里的“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向亲友高价购买或低价出售商品、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等“非法提供便利”的三种情形。本案例中,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交由B公司经营的报关业务交由同学王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经营,符合第一种情形,即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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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中的“本单位”,既包括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等,也包括该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及其投资入股的公司、企业等。因此,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的盈利业务可认定为“本单位的盈利业务”。同时,这里的“业务”是指经营性事务,即本单位赖以从该事务的经营中获利,否则不构成本罪。比如,将本单位的宿舍楼装修等基建工程承包给自己亲友施工建设的,因宿舍楼装修工程本应交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来承建,不属于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也不符合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这一前提,因此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此外,由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表明行为的刑事当罚性。《意见》规定,行为人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且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数额无法计量时,可将亲友非法获利数额认定为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数额。因此,本案例中C公司获利200万元,即郑某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了200万元损失,属于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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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链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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