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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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规
合/规/相/伴 稳/健/远/行
[ 第2期 总第19期 ]
主办 | 总行法律合规部
卷首语
为着力培育合规文化,增强员工合规守法意识,特发布《以案说规》系列周刊,通过剖析银行业违规违法典型案列,引导各单位以案为鉴、以案代训、以案促改,教育全行员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促进我行稳健运行,树立良好服务形象。
卷首语
第2期 总第19期
合/规/相/伴 稳/健/远/行
案例简介
第2期 总第19期
合/规/相/伴 稳/健/远/行
支行行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件分析
01
案例简介
被告人何某原系九江银行乐平支行行长,在担任九江银行乐平支行行长期间,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擅自以九江银行乐平支行的名义对某公司向南昌对外工程总公司的贷款作出保证金额为6000万元的借款保函。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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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担任九江银行乐平支行行长期间,违反《九江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擅自以九江银行乐平支行的名义向外出具6000万元的借款保函,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何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何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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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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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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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相/伴 稳/健/远/行
04
案例启示
一是要加强员工的案防警示教育。本行可以开展案防警示教育的契机,要求结合实际对照制度规定进行自查和排查,进一步教育全行员工遵章守纪,合规经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增强全行干部员工合规经营和自我约束意识。
二是要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十严禁”是对员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禁止有助于强化员工行为管理,防范案件风险。全行干部员工均应当加强对此类规章制度加强学习,认识到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后果,提高自身合规行为的自觉性。
三是要严格执行关键印章上收集中管理。本案例中发生违规出具保函,支行行长违规私自加盖了支行的公章,故强化对关键印章的集中管控很有必要。在实践中应做到领用时须双人同领同行,保管时采取双人双锁或密码钥匙分离等方式,使用时须印章使用部门和印章管理部门双方在场,确保“保管、审批和使用”的分离和有效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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