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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132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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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第132期
(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14日)

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11月8日-11月14日)

一、法律资讯

1. 香港拟设个人贷款冷静期(11/08)

11月8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向银行发出通告,要求向个人客户提供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的零售银行(包括数字银行),最迟于明年6月底前就所有向个人客户提供的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提供冷静期。期限方面,个人客户可偿还或赎回贷款的冷静期不应少于紧接提取贷款之日后的7个自然日。

2. 首例!律师犯下“拒执罪”被判刑(11/08)

11月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江苏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名律师(郑某)协助转移债权、规避执行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 月之暗面创始人被申请仲裁,涉多家投资方(11/11)

11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月之暗面创始人杨植麟、联合创始人兼CTO张宇韬,近日被循环智能时期投资人在香港提起仲裁,相关电子仲裁申请书也已递交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11月8日-11月14日)

一、法律资讯

5. 阿斯利康全球CEO再度回应高管被调查(11/12)

11月12日晚,阿斯利康(AstraZeneca)首席执行官苏博科(Pascal Soriot)在业绩会上回应中国总裁王磊被拘一事。苏博科称,企业对调查细节知之甚少,企业在中国有“强有力”的合规政策,已采取新措施来识别任何潜在的违规行为。

6. 翰宇药业前总裁因挪用资金被判刑,还牵出两件隐秘往事(11/13)

11月13日晚间,翰宇药业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03刑终1381号《刑事裁定书》,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建成犯挪用资金罪已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袁建成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4. 通威股份并购润阳股份生变(11/12)

11月12日晚间,通威股份发布《关于与江苏润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方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通威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截至目前,公司拟收购润阳股份不低于51%的股权相关事项尚在推进中,交易各方仍在持续就交易相关事项进行磋商,不排除原交易方案可能存在调整或终止的风险;磋商过程中,交易各方也同步在积极探讨其他整合方案,如有确定进展或变化,公司将及时披露。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11月8日-11月14日)

二、监管动态

1. 涉嫌集资诈骗,创兴资源实控人被立案(11/08)

11月8日,创兴资源发布公告称,从控股股东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获悉并向公安机关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增云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被立案调查。

2. 财丰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信息披露违规收深交所监管函(11/08)

11月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称,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夏榕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

3. 毅昌科技因信息披露违规收深交所监管函(11/10)

11月10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称,毅昌科技在公告关联交易事项时,未依规披露合肥江淮毅昌的审计报告,违反了相关规定。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11月8日-11月14日)

二、监管动态

4. 头部吃播浪胃仙IP创始人获刑8年(11/13)

11月13日,据《上游新闻》报道,针对“浪胃仙”IP创始人游絮(艺名)犯职务侵占罪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和网络账号。

5. 上交所:对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11/13)

11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称,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资产期间,要求诚通凯胜原股东出具后续增资诚通凯胜的承诺函,之后又协商将增资对象调整为其他公司,中国纸业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公司予以披露,违反了有关规定。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11月8日-11月14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11/06)

三、新规速递

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仲裁法修订草案。本次修法思路为,一是坚持政策指引与完善制度相统一,二是坚持稳定性与适度创新性相统一,三是坚持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四是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相统一,充分总结吸收经过实践检验的中国特色经验,借鉴国际通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新近发展结果,兼顾参考英国、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地区仲裁法的最新立法成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反洗钱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涉外领域立法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健全国家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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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们

                              ABOUT US

01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2

                     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3

                     新规速递

                             NEW RULES

04

01

金融证券业务先锋组

关于我们
ABOUT US

关于我们

   金融证券业务先锋组,由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团队强强联合组成。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大型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领域涵盖金融证券合规、风险处置、争议解决及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

陈雄飞
合伙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核心团队

北京

核心团队

上海

秦  韬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张忠钢 合伙人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500推荐律师,以及2022年度、2024年度《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上榜的制造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张律师现任上海律师协会第十二届仲裁专委会委员,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维权专委会委员和破产重整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张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核心团队

深圳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唐永生 合伙人

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核心团队

深圳

黄  磊 合伙人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德恒深圳证券争议解决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陈 琦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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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2

1. 香港拟设个人贷款冷静期(11/08)

11月8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香港金管局”)向银行发出通告,要求向个人客户提供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的零售银行(包括数字银行),最迟于明年6月底前就所有向个人客户提供的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提供冷静期。期限方面,个人客户可偿还或赎回贷款的冷静期不应少于紧接提取贷款之日后的7个自然日。业内人士表示,个贷方面的冷静期安排,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冲动和过度借贷,推广负责任贷款。据记者了解,目前香港已经有部分银行推出设有冷静期的贷款产品。
香港金管局官网显示,目前香港私人贷款产品主要分为分期贷款和循环贷款两类。据了解,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可按需要随时提取全部或部分贷款,及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无需支付提早还款费用,而分期贷款提前还款一般会收取特定手续费。根据前述最新要求,零售银行应就所有向个人客户提供的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提供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个人客户可以全数偿还本金的方式偿还或赎回贷款,毋须提供任何原因。期限方面,个人客户可偿还或赎回贷款的冷静期不应少于紧接提取贷款之日后的7个自然日。收费方面,冷静期不适用于有抵押的贷款。个人客户不应因偿还或赎回贷款而被收取任何手续费、提前还款或提前清偿费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而已偿还或赎回贷款的客户的应付利息,不应高于有关客户若并未在冷静期内偿还或赎回贷款而应支付的利息。

香港金管局表示,上述规定适用于零售银行(包括数字银行)。香港金管局同时强烈鼓励认可机构安排其经营零售银行业务并提供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的香港附属公司遵循上述规定。此外,香港金管局也鼓励向个人客户提供这类产品的其他认可机构采取类似的消费者保障措施。
目前,香港已经有部分银行推出设有冷静期的贷款产品。例如,渣打银行分期贷款提供7天私人贷款冷静期,免息、免提早偿还贷款手续费;香港虚拟银行ZABank(众安银行)的私人贷款产品也设有7天冷静期,用户于冷静期内提早清还款项可豁免就贷款而缴付的手续费、提早偿还贷款手续费及首月应缴利息。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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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例!律师犯下“拒执罪”被判刑(11/08)

2024年11月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江苏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名律师(郑某)协助转移债权、规避执行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最高检今年以来也发布多个“拒执罪”指导案例。“拒执罪”在不良资产执行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多。
据悉,自2023年12月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在全省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碍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截至2024年9月底,全省法院共判决上述四类罪名案件388件,判处422人,集中宣判104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金额约1.51亿元。
典型案例一: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郑某协助转移债权规避执行被判8个月
在本案中,作为律师的郑某,在林某提出通过转让债权以规避执行时非但没有制止并告知其严重的法律后果,反而为林某出谋划策、伪造证据,企图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债务,违反了律师执业要求。郑某虽然不是案件被执行人,但其故意伙同林某共同实施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行为,同样要因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最终郑某及林某双双受到了刑事制裁。

典型案例二:两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监督案(检例第214号)
裁判要旨: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线索移送、监督立案、批捕起诉工作,依法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在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发现、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对转移财产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要综合采取询问、查询、勘验、委托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手段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高质效开展立案监督。要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线索移送等手段,推动“执行难”问题的社会治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不良资产头条”)
观点解读:该案例作为首例律师犯下“拒执罪”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反映了目前针对强制执行强硬的司法态度。当前强制执行上有诸多难点,对于“拒执罪”典型案例的研究可以从反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发掘视角,例如债权转让行为、更换法定代表人等。从该起案件出发,针对执行难问题,可加强对被执行人隐性负债的关注,充分获取其借贷、担保情况,将涉及客户列入风险名单严格管理;灵活运用组合策略,即诉与非诉相结合的策略,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行为保全、强制执行公证等多种方式推进执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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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之暗面创始人被申请仲裁,涉多家投资方(11/11)

11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月之暗面创始人杨植麟、联合创始人兼CTO张宇韬,近日被循环智能时期投资人在香港提起仲裁,相关电子仲裁申请书也已递交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据天眼查,循环智能从成立到2021年共完成五轮融资,融资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投资方包括博裕资本、红杉中国、金沙江创投、靖亚资本、真格基金、万物资本、华山资本。
对于被循环智能投资人在香港提起仲裁一事,月之暗面回应南财快讯称,铭德律师事务所已接受杨植麟、张宇韬委托,关注到相关仲裁事项。铭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David Morrison律师表示:“我们认为该事项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具备事实基础,本所将依法提出抗辩。”
值得一提的是,月之暗面在创业一年之内就已经完成了两笔融资。在2023年6月,月之暗面获得了3亿美元融资,投资方包括红杉中国、真格基金等。两轮投资后,月之暗面的估值为25亿美元。今年2月19日,AI创业公司月之暗面已完成新一轮超10亿美元融资,投资方包括红杉中国、小红书、美团、阿里,老股东跟投。据悉,该笔融资是国内AI大模型公司迄今获得的单轮最大金额融资。今年8月,月之暗面公布B轮融资,融资额超3亿美元,参与投资的机构包括腾讯投资,高榕创投,阿里巴巴,投后估值33亿美元。

循环智能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面向企业营销客服的AI软件提供商,其创始股东为月之暗面(Kimi智能助手所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月之暗面面向to B领域行业大模型的战略合作伙伴。
天眼查信息显示,2021年9月,月之暗面公司创始人杨植麟已从北京循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中退出。截至2024年11月,北京循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来源:微信公众号“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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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威股份并购润阳股份生变(11/12)

事关光伏史上最大并购案,千亿光伏龙头通威股份(600438.SH)紧急发声。
11月12日晚间,通威股份发布《关于与江苏润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方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
通威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已经关注到近期有部分媒体报道江苏润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股份”)部分产能停产相关事项。截至目前,公司拟收购润阳股份不低于51%的股权相关事项尚在推进中,交易各方仍在持续就交易相关事项进行磋商,不排除原交易方案可能存在调整或终止的风险;磋商过程中,交易各方也同步在积极探讨其他整合方案,如有确定进展或变化,公司将及时披露。
据新浪财经11月11日报道,消息人士透露,润阳股份近期多个海外项目陷入停产。其中,润阳泰国4期组件厂已宣布停工,时间是1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共60天),员工已经陆续回国。关于停工原因,润阳4期组件厂内部文件显示,是“生产受相关政策及市场需求影响,目前订单不稳定,对生产连续性造成影响。”文件称,“根据泰国劳工保护法的要求,停工期间,公司向员工支付75%的工资。”
南财快讯记者11日曾就停产相关事项询问润阳股份,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通威股份于今年8月13日公告,拟与润阳股份及其相关方签订《增资意向协议》,以向润阳股份进行现金增资及收购相关股东股权等方式,合计取得润阳股份不低于51%的股权,交易总金额不超过50亿元。
(来源:微信公众号“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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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阿斯利康全球CEO再度回应高管被调查(11/12)

北京时间11月12日晚,阿斯利康(AstraZeneca)首席执行官苏博科(Pascal Soriot)在业绩会上回应中国总裁王磊被拘一事。苏博科称:“针对企业当地管理团队成员正在接受中国执法机构调查一事,企业对调查细节知之甚少,该企业在中国有'强有力'的合规政策,已采取新措施来识别任何潜在的违规行为。同时,阿斯利康仍然致力于在中国开展业务,既是为了患者,也是为了创新。”
10月30日晚,阿斯利康官网进行公告,全球执行副总裁、国际业务主席及中国区总裁王磊正在中国配合调查。截至目前,王磊因涉何事被调查仍未公开。阿斯利康全球首席财务官阿拉达娜·萨林(Aradhana Sarin)表示,目前阿斯利康中国运营正常;主要关注点依然是保障药物的供应,以及对中国员工的持续支持。此前,阿拉达娜·萨林(Aradhana Sarin)曾表示,目前中国区相关调查仅针对个人,不涉及公司层面。该公司强调,如有要求,将全力配合中国的执法部门。公司将继续向中国患者提供药物,业务仍将继续进行。
在稍早时间,阿斯利康也公布今年的三季报。数据显示,第三季度单季创收16.71亿美元,同比增长15%,意味着阿斯利康今年在中国的收入增长又重新回归了双位数增长的高增速状态。同时,13%的收入占比体现的是,这家跨国药企在中国的创收水平依旧稳健。
(来源:微信公众号“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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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翰宇药业前总裁因挪用资金被判刑,还牵出两件隐秘往事(11/13)

11月13日晚间,翰宇药业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03刑终1381号《刑事裁定书》,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建成犯挪用资金罪已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袁建成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次袁建成刑期能够得以缩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他揭发了翰宇药业另一位管理人员的犯罪事实。不过,该知情人士透露,这名管理人员的具体案情仍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实。而据网易清流工作室10月8日报道,袁建成刑期得以缩短,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他揭发了翰宇药业另一位高管——高级法务顾问李洪朗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事实。当时还没加入翰宇药业的李洪朗任深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隐秘往事:其一是在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间翰宇药业或虚开发票嫌财务造假,袁建成与翰宇药业互相“推诿”上演“罗生门”。

据网易新闻清流工作室2023年2月13日报道,袁建成被指控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为压低销售费用进而美化公司利润,参与决定通过签订虚假医学研究技术服务合同,以研发费用的名义将公司资金转出,再变相用于支付公司销售费用。其二则是翰宇药业前高级法务顾问李洪朗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其中可能涉及翰宇药业违规上市。2010年底至2011年初,翰宇药业申请上市预审期间,由于翰宇药业租用了关联公司翰宇生物厂房及办公楼,导致公司重要资产独立性的法律问题绕不过去,上市进程受阻。翰宇药业实控人曾少贵特意请李洪朗来帮忙,李洪朗当时通过熟人关系帮忙,最终让翰宇药业成功通过了IPO预审。在翰宇药业申请上市的2010至2011年期间,资产独立性是当时企业IPO审核的标准之一,影响到上市申请的成败。根据当时的上市发行规定,申请上市主体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2015年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的要求有所调整,不再将其作为硬性发行条件,但依然保留对这一项的高度关注。
(来源:微信公众号“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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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3

1. 涉嫌集资诈骗,创兴资源实控人被立案(11/08)

创兴资源11月8日晚间公告,今日从控股股东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实业”)获悉并向公安机关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增云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被立案调查。创兴资源表示,余增云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职务,其被立案调查事项与公司无关。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正常。
综合目前的公开报道来看,余增云被调查或与其控制的华侨控股旗下发行的理财产品“爆雷”有关。据华侨控股官网,集团组织架构包含华侨基金、华侨财富、华侨资产、华侨货币、华侨创投和牦牛科技六大板块。其中,牦牛科技曾推出一款名为“侨行天下”的手机App,是投资者参与线上黄金租赁业务的主要平台。公开报道显示,9月9日,有关“华侨控股名下黄金产品无法兑付”的消息流出。当天,有理财到期的投资者尝试赎回,却以失败告终。
目前,余增云通过华侨实业间接持有创兴资源1.02亿股,占总股本的23.90%。其中,被质押的股份数量累计为670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5.9%。创兴资源提示称,后续如因其债务问题导致对质押股份进行处置,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产生影响。除了实控创兴资源,余增云还是新三板公司酒便利的实控人。酒便利是一家酒水直营连锁品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20分钟酒类商品销售等即时配送服务。

11月8日下午,有创兴资源相关人士对外表示,实控人余增云并不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等职务,若实控人涉及刑事犯罪,对公司的影响不大。不过,在债务问题方面仍存在一定风险。实控人曾为公司子公司部分借款提供过担保,而其如今处于失联状态,已有部分银行要求提前归还该部分借款。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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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丰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信息披露违规收深交所监管函(11/08)

2024年11月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夏榕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财丰科技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达到1%的公告》(以下简称《持股变动公告》),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丰科技”)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取得公司23.76%股份的表决权,于2023年3月8日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后,财丰科技一致行动人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宁波夏榕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私募基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陆续增持公司股份;截至2023年12月29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16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你们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11月4日才披露《持股变动公告》。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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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毅昌科技因信息披露违规收深交所监管函(11/10)

2024年11月10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024年7月26日,你公司公告称拟收购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富恒”)持有的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江淮毅昌”)40%的股权,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你公司披露了《合肥江淮毅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高金富恒为你公司关联法人,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成交金额预计不高于3,988.81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4%。你公司在公告前述交易事项时,未依规披露合肥江淮毅昌的审计报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6.3.7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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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头部吃播浪胃仙IP创始人获刑8年(11/13)

11月13日,据《上游新闻》报道,针对“浪胃仙”IP创始人游絮(艺名)犯职务侵占罪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和网络账号。至此,这场始于四年前,涉及天权星公司、游絮和李杭泽三方的“浪胃仙”IP纷争终于告一段落。
在法律层面,网红IP的所属权尚处于模糊地带。至于游絮指摘李杭泽带走的“职务作品”,游云庭解释称,“如果双方劳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员工创作的知识产权归公司,那么即便视频是员工在原公司制作的,也属于职务作品。” 不过,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员工,员工离职后两年内无权许可第三方使用。李杭泽和游絮终以“分家”告终,这期间,天权星收集游絮侵占公款多方证据,并再次交予警方侦查。2023年1月,据媒体报道,游絮因为涉嫌职务侵占已被批捕。与此同时,“浪胃仙”IP被判归属天权星公司所有,包括抖音、快手的关联账号。该事件一度引起轰动,“浪胃仙”账号也在2023年停更数月。此后李杭泽在社交媒体开设了新的账号“真的浪胃仙”,但未认证合作机构。“浪胃仙”纷争并非个案。

从网红IP常见的商业模式来看,MCN机构往往会代表账号对外沟通商务,创作者本人则更多负责内容规划,双方进行收入分成。由于分成标准难以统一,且在法律层面缺少参考依据,这样的模式极易为纠纷留下隐患。纷争往往会带来两败俱伤的结果。尽管李子柒一归来就在全网吸引无数关注并登上热搜,但过去两年的停更必然造成不小的损失。李杭泽如今在“真的浪胃仙”账号进行更新,目前这一账号的抖音粉丝数也仅有400多万,影响力不敌当年。QuestMobile统计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国内短视频月活跃用户数已经达到9.89亿。在如此庞大的用户规模下,短视频行业竞争依然激烈,网红汰焕迅速。如何让固有IP良性健康发展,值得所有创业者深思。
(来源:微信公众号“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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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交所:对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11/13)

2024年11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0号),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纸业)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凯胜)资产期间,要求诚通凯胜原股东出具后续增资诚通凯胜的承诺函,之后又协商将增资对象调整为其他公司,中国纸业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4.5.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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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NEW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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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11/06)

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仲裁法修订草案。
本次修法思路为,一是坚持政策指引与完善制度相统一,二是坚持稳定性与适度创新性相统一,三是坚持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四是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相统一,充分总结吸收经过实践检验的中国特色经验,借鉴国际通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新近发展结果,兼顾参考英国、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地区仲裁法的最新立法成果。
征求意见稿共有九十九条,比现行法增加了十九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总则制度规定。增加“诚信仲裁”、“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两项原则,删除了仲裁适用范围规定中“平等主体”的限制性表述。(二)完善仲裁机构制度。增加了仲裁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的规定(三)完善仲裁员、中国仲裁协会规定。增加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增加仲裁员披露义务,并把披露与回避制度相衔接,进一步规范仲裁员行为。(四)完善仲裁协议规定。基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目标,对主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代表诉讼等特殊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予以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解决其他法律规定可诉讼的情形下,与可仲裁性的关系问题,明确只要其他法律对仲裁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订立的符合本法规定的仲裁协议有效。

(五)完善仲裁程序规范。新增“正当程序”、“程序自主”、“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放弃异议权”和“送达”五条一般规定(六)完善撤销裁决及其重新仲裁制度。增加了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欺诈行为取得的、涉嫌虚假仲裁的撤销情形;增加了裁决的部分撤销情形。(七)完善裁决执行制度。对案外人的救济设计两条路径:第一,规定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第二,明确案外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八)完善涉外仲裁规定,增加临时仲裁制度。一是明确适用涉外仲裁规定的条件,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适用涉外仲裁规定。(第八十八条)二是吸收司法解释成果,规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法律适用标准。(第九十条)三是增加并规范“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作为仲裁的“原初”形式和国际通行惯例,在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被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认可。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中涉及民事诉讼法的“援引条款”全部改为直接表述内容。
(来源:山东高法)

观点解读:《仲裁法修订草案》一方面对我国仲裁发展过程中的先进经验进行了总结,包括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对仲裁员的选拔与培养、仲裁员披露义务的扩张、仲裁机构退出机制的明确等;另一方面更是回应了我国仲裁实践中的诸多分歧,例如明确规定了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期限,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推定有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地限缩撤销和不予承认仲裁裁决的情形,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管辖异议权;草案增加了“临时措施”的相关内容,增加了行为保全和紧急仲裁员制度,明确了仲裁庭有权决定临时措施,该条款有效整合了原有保全内容和其他临时措施,对仲裁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此外,草案对撤销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也进行了完善,在充分尊重当前仲裁实践的基础上确立可通过重新仲裁弥补的问题就不撤销的原则。《仲裁法修订草案》当前处于社会征求意见环节,该草案内容与律师职业活动高度相关,值得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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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进一步完善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表述,在保留洗钱上游犯罪的七类重点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规定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也属于洗钱活动。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完善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明确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其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限于其业务权限范围内,体现合理性、适当性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以应对新型洗钱风险。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还规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要求其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按照要求对特定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此外,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还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工作要求。同时,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在现行反洗钱法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明确要求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增加规定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人民代表报”)

观点解读:《反洗钱法》背后的价值判断则在于反洗钱监管与维护金融活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本次《反洗钱法》的修订在上游犯罪的范围中增加了“其他犯罪”一词,实则是将该犯罪范围的外延拓展至所有犯罪类型,这与时代的发展紧密相关,随着科学技术、通信技术的不断革新,电信诈骗罪备受关注,上游犯罪范围的拓展为对其的监管与执法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此外,《反洗钱法》还就域外监管与执法从法律层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其开创性地建立了属地管辖与保护管辖相结合的域外管辖原则,是对审判实践的生动回应。《反洗钱法》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赋予了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权,更是将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其中重点关注到了内控不合规的处罚,并大大提升了违反义务主体特定反洗钱合规义务行为的处罚金额,双罚制又是加重处罚力度的另一把利剑,从而助力增强民众对于相关机构与管理人员的信心。在迎接FATF第五轮评估到来之际,《反洗钱法》的通过有助于优化我国反洗钱工作,保障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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