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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起 (2024年2月)总第34期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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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
(总第34期)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团委

青年理论学习提升工程

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
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公报要点速览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传达学习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1月8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32人,列席238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回顾2023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4年任务,审议通过了李希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工作报告。

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8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有清醒认识,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精准发力、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习近平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着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着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坚决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严从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有力引领保障新征程开局起步。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成功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这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我们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在毛泽东同志当年给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第一个答案基础上,给出了第二个答案,那就是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在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我们不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认识,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系统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
习近平指出,在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九个问题,即: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跳出历史周期率为战略目标,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不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规律性认识,把党的自我革命的思路举措搞得更加严密,把每条战线、每个环节的自我革命抓具体、抓深入。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总的要求是,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对症下药、精准施治、多措并举,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强化对反腐败斗争全过程领导,坚决支持查办腐败案件,动真碰硬抓好问题整改。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要更加主动担起责任,有力有效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反腐败全链条力量。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高效协同,自觉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行动。
习近平强调,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反腐败绝对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必须永远吹冲锋号。要持续盯住“七个有之”问题,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坚决防止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惩治“蝇贪蚁腐”,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习近平指出,要深化改革阻断腐败滋生蔓延。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要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机会。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习近平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加强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一体遵循、一体执行。
习近平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习近平强调,要持之以恒净化政治生态。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坚决防止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促进政治生态山清水秀。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习近平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肩负特殊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任务,必须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要巩固拓展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筑牢政治忠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同党中央同心同德,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转化成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要坚持原则、勇于亮剑,敢斗善斗、担当尽责,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常态化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打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李希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总结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进展、新成效,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讲话高瞻远瞩、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是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三个重大问题,明确提出推进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寄予殷切期望、提出明确要求,高瞻远瞩、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充分彰显了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高度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凝结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经验和重要理论成果,凝聚了全党高度共识,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做好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一致表示,将深入学习领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上来,在新征程上忠实履职尽责,为开创党的自我革命新局面作出不懈努力。
全会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号巨轮破浪前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新班子、新气象、新局面、新作为”的期望要求,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以推动全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使命责任,以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目标方向,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为重点,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始终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强化政治监督、正风肃纪反腐,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保障。中央纪委常委会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履职的第一课,聚焦重点难题深入调查研究,着眼五年谋篇布局,牢牢把握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方向。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用心用情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扛起“两个维护”重大政治责任,严管严治锻造纪检监察铁军。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强化政治监督,保障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金融、国企、高校、体育、烟草、医药、粮食购销、统计等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清除系统性腐败风险隐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巩固来之不易的压倒性胜利。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树并举促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高质量完成对中管企业党组织巡视全覆盖。深入贯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持续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协助党中央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全会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指引百年大党开辟了自我革命的新境界。这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推进理论创新取得的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篇章,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这一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指明了确保全党永葆初心、担当使命的根本任务;深刻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能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坚定了全党用好“第二个答案”、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信心决心;深刻回答了我们党“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展现了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光明前景。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要怀着深厚感情、怀着坚定信仰、怀着强烈使命深学细悟,准确把握这一重要思想的精髓要义、实践要求,自觉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全会提出,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第一,突出凝心铸魂深化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主题主线,健全并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集体学习制度,在深化、内化、转化上持续用力,自觉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找理念、找思路、找方法、找举措,不断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正风肃纪反腐的实际成效。
第二,突出“两个维护”深化政治监督。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聚焦政治忠诚、政治安全、政治责任、政治立场、党内政治生活,坚决纠正政治偏差,及时消除政治隐患。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加强政治监督,常态化开展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
第三,突出铲除土壤条件深化反腐败斗争。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高压态势,继续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集中整治跨境腐败问题。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完善反腐败工具箱,继续加大审计等移送问题线索查处力度,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第四,突出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重拳纠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领导机关抓起、领导干部改起,坚决纠治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影响高质量发展、加重基层负担、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等问题。
第五,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以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推动准确定性量纪执法。以压紧压实政治责任为抓手凝聚管党治党合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格局。完善问责制度。
第六,突出政治定位深化巡视巡察。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深入探索提级巡视、联动巡视,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指导督导,建立对中央单位内部巡视分板块、分行业指导的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修订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等,建立覆盖巡视整改全周期的责任体系和制度流程。
第七,突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完善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力量配备。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制定加强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的意见,指导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开展向省属高校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在垂管系统省级以下单位开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和监察措施使用改革试点。持续完善“组组”协同监督、“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协助党中央修订《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完善基层监督体系,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八,突出发扬彻底自我革命精神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中央纪委常委会带头加强自身建设,带动全系统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在思想上勇于自我革命,常态化开展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在作风上勇于自我革命,牢记“三个务必”、践行“三严三实”,保持战略定力、坚定斗争意志,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在廉洁上勇于自我革命,常态化检视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在严管上勇于自我革命,做细做实对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完善监察官职业保障配套制度,激励干部安心履职、担当作为。
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勠力同心、忠诚履职,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2024年1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
全会一致认为,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三个重大问题,明确提出推进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寄予殷切期望、提出明确要求,高瞻远瞩、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充分彰显了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高度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凝结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经验和重要理论成果,凝聚了全党高度共识,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做好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全会一致表示,将深入学习领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上来,在新征程上忠实履职尽责,为开创党的自我革命新局面作出不懈努力。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要点速览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讲话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指引百年大党开辟了自我革命的新境界。
这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推进理论创新取得的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篇章,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深刻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指明了确保全党永葆初心、担当使命的根本任务;
深刻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能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坚定了全党用好“第二个答案”、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信心决心;
深刻回答了我们党“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展现了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光明前景。
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要怀着深厚感情、怀着坚定信仰、怀着强烈使命深学细悟,准确把握这一重要思想的精髓要义、实践要求,自觉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中央纪委常委会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履职的第一课,聚焦重点难题深入调查研究,着眼五年谋篇布局,牢牢把握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方向。
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用心用情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扛起“两个维护”重大政治责任,严管严治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强化政治监督,保障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
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金融、国企、高校、体育、烟草、医药、粮食购销、统计等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清除系统性腐败风险隐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巩固来之不易的压倒性胜利。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树并举促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高质量完成对中管企业党组织巡视全覆盖。
深入贯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持续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协助党中央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回顾2023年纪检监察工作

突出凝心铸魂深化拓展主题教育成果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主题主线,健全并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集体学习制度,在深化、内化、转化上持续用力,自觉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找理念、找思路、找方法、找举措,不断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正风肃纪反腐的实际成效。
突出“两个维护”深化政治监督
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聚焦政治忠诚、政治安全、政治责任、政治立场、党内政治生活,坚决纠正政治偏差,及时消除政治隐患。
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加强政治监督,常态化开展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
突出铲除土壤条件深化反腐败斗争
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高压态势,继续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集中整治跨境腐败问题。
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强化完善反腐败工具箱,继续加大审计等移送问题线索查处力度,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突出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
重拳纠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领导机关抓起、领导干部改起,坚决纠治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影响高质量发展、加重基层负担、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等问题。
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
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
以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推动准确定性量纪执法。
以压紧压实政治责任为抓手凝聚管党治党合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格局。完善问责制度。
突出政治定位深化巡视巡察
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深入探索提级巡视、联动巡视,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指导督导,建立对中央单位内部巡视分板块、分行业指导的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
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修订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等,建立覆盖巡视整改全周期的责任体系和制度流程。
突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完善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力量配备。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制定加强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的意见,指导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开展向省属高校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在垂管系统省级以下单位开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和监察措施使用改革试点。
持续完善“组组”协同监督、“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
协助党中央修订《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
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完善基层监督体系,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
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
突出发扬彻底自我革命精神
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中央纪委常委会带头加强自身建设,带动全系统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
在思想上勇于自我革命,常态化开展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
在作风上勇于自我革命,牢记“三个务必”、践行“三严三实”,保持战略定力、坚定斗争意志,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
在廉洁上勇于自我革命,常态化检视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
在严管上勇于自我革命,做细做实对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完善监察官职业保障配套制度,激励干部安心履职、担当作为。

今年纪检监察工作
重点聚焦“八个突出”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传达学习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1月12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成员逐一发言,交流学习体会,结合工作实际谈贯彻落实举措。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明确提出需要把握好的九个实践要求,并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了战略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党委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清醒认识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会议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党委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为央行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政治保障。一是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不断增强践行“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二是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刻反思范一飞案以及近年金融系统查处的一系列腐败案件教训,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以身作则,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旗帜鲜明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坚决支持查办案件。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动真碰硬抓好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确保改到位、改彻底。紧盯重点问题、重点对象,持续加大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惩治力度。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三是持续强化纪律建设。领导干部带头学习、遵守各项制度,增强规矩意识和纪法观念。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四是加强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监督制约。持续扎紧扎牢制度篱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岗位的监督制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管好各级“一把手”。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工作水平,落实重要岗位轮岗制度。五是扎实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各项工作部署,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深化金融改革开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着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会议要求,近期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向全系统传达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上下贯通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第3次修订《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促进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
  比如,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写入“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第3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自觉。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条例》修订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在增强纪律自觉性上下更大功夫。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比如,新修订的《条例》巩固主题教育成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4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再比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
  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从党章总源头出发,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
  本次对《条例》作出修订,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将党章的规定要求细化具体化,用党章这把尺子衡量干部、丈量工作,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比如,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增加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党章规定,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强化组织意识,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修订的《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增加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充实、表述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
  剑指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篱笆,修订《条例》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作出更大贡献。

为新征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一

       新时代十年,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也要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存在一些问题。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推动各级党组织严格执纪、精准执纪,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条例》充实完善一些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
  2023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周清玉搞迷信活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如,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梳理近年来被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较为多发。比如,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配偶违规在管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知情但未予纠正,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中国光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等等。
  对此,《条例》在规范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第104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07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
  针对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细化完善处分规定,织密制度笼子
  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完善为具体的纪律条款,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
  比如,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56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91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条例》还加大了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第143条增写,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
  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在对象覆盖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将第141条、第142条等多个条款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还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决心。
  在管理周期方面,梳理各地退休干部被查处的案例,有的在职时便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企图利用退休逃避惩罚,妄想“退了退了,一退就了”,直至“东窗事发”;有的在位不收退休收,利用退休“打掩护”,上演“期权式腐败”。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对党员干部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第105条、第106条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在责任链条方面,《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把严守纪律规矩落到实处,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坚持以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二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广泛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以及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5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条例》第122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24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纪律保障。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一点在此次修订中也得到充分体现。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第132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条例》做出一些细化规定。
  比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第153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130条中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促进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三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团委主办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市分行团委承办

2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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