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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税务专辑2021年第2期-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税务专辑

     TAX     MAGAZINE

02

第2期

年总12期

2021年2月1日

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税务专辑

 TAX MAGAZINE

定制版

主        编:陈军
副  主  编:韦怡
责任编辑:单未秋  李帅兵  
地       址:上海市广中西路757号多媒体大厦5楼
电       话:021-36696900
邮       编:200072
主办单位: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

热点关注

  • 年会中的财税问题

与您有关

  •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其他政策

  •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关于发行2020年印花税票的通告
  •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 关于延长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于认定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等54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本专辑为定制版,发行范围对象为本公司订阅专辑客户。未经本公司允许,不得私自传阅、印制、公开发行。

        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十组年度税收数据,这也被视为年度市场活力的“成绩单”。新鲜出炉的十组2020年税收数据有“增”有“减”。这些和市场主体以及市场活力密切相关的数据,例如企业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业销售收入、企业研发支出、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等都呈现“增”的态势,并且高新技术产业销售收入、企业研发支出等出现两位数增长。
        十组2020年税收数据中,除了“增”还有“减”。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减”也折射了可喜变化。最新税收数据显示,2020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约0.82个百分点。具体如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表示:“我国企业税费负担持续下降。‘十三五’以来,随着一系列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2016年-2019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17.47%、17.35%、17.01%和16.02%,2020年预计进一步降至15.2%左右,较2019年继续回落约0.82个百分点。我国企业税费负担逐年减轻,税务总局监测的全国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销售收入税费负担率(也就是企业缴纳的税收和社保费等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2020年预计同比下降8%,‘十三五’以来累计下降18.1%。”
        “减”还体现在减税降费。2020年全年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超过2.5万亿元,圆满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为企业减负的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荣海楼说,精准定位需求促进减税降费落地落细是去年实施减税降费的一大亮点。“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主动宣传辅导,实时跟踪监测,确保政策红利以最快速度、最准精度直达市场主体。去年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超过2.5万亿元,大数据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信息来源:国税总局 央广网 经济日报)

年会中的财税问题

热点关注

        年会是各公司狂欢的时刻,毕竟有发钱的、有发各种食品、用品的,每年都会爆出各种奖励方式的奇思妙想。前段时间,安徽一家公司带领员工去超市抢购物品,在一分钟内,超市的东西随意拿,放进指定位置的购物车后就属于自己的。关于年会涉及的的财税问题,您有了解吗?
        一、年会场地
        筹备年会过程中,年会场地一般选择在酒店,就年会场地酒店要开哪种发票?
        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酒店如果提供人员配套服务应开具品名为“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如果酒店只是提供一个场地,换句话说就是没有酒店方的任何服务员,这种情况下应该开具“经营租赁服务”的发票。

       二、年会进行时
        1.评优表彰
        会活动中,当然少不了评优颁奖环节,2020年公司各个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员工,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一个金额不等的红包。 那么,公司发放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要不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按什么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这笔奖金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奖金。所以,对于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餐饮
        对于酒店提供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的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能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在同一张发票上据

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酒店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在酒店发生的餐饮费、娱乐服务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其他支出通常可以抵扣。
        3.抢红包
        在年会活动中,活跃现场气氛最好的办法非抢红包莫属。企业管理层人员各自在微信群中发放几轮红包,共发放了现金红包10000元。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于这种网络红包,我们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管理层是以企业身份向员工派发网络现金红包,则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后期管理层可以找公司报销的),属于职工福利费。
        (2)管理层是以个人身份向员工派发网络现金红包,也就是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4号公告中所说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所以,个人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发放的红包,员工抢到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抽奖
        这个环节没有人抗拒,最令人澎湃的是现金抽奖,阔气的企业抽的都是钱,一掷千金有大包,一般的企业,你总会发现自己运气不佳抽得纸巾一包。
        对于本企业员工抽到的现金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据是前文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对于邀请的非本单位来宾抽到的,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发礼品
        (1)将外购产品作为礼品发放       
        年会中外购的产品作为礼品发放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将自产产品作为礼品发放给员工
        年会中将公司自产的产品作为奖品赠送给内部员工,那么企业赠送给员工的自产产品涉及的个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个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据此,企业在年会中发放给本单位员工的实物或红包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视同销售。
      

         三、结束
        住宿费
        年会当天结束后,有的会让员工休息一下,第二天再组织一些活动等情况,当天为员工预订了酒店房间,同时邀请的有客户公司人员参加本公司年会,一并预订了房间,最后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发票。财务人员拿到能不能抵扣进项?
        答案是不能,这两种情况取得的住宿费专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企业年会发生的内部员工住宿费(属于福利费性质);
      (2)企业年会发生的邀请来宾住宿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
        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不能抵扣,企业正常的工作会议(如年终总结会)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会议费支出,发生的住宿费,取得专票认证后,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当然,需要附上会议通知、工作会议主题、签到表、现场照片与影像等证明资料。

也有人会把所有项目支出开成一个汇总金额,总体来讲,分项目开票税务风险会更低,如果汇总开具也不是不行,由于餐饮住宿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体现出来这部分。
        财税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作为财务人员在每个细节上多考虑一下就可以避免各种麻烦。正所谓:规范操作,省心省时。不顾细节,稽查时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

与您有关

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1、基础信息表(A000000)
        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并设置203-1,203-2栏次;
        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
        209栏次下新增“28纳米选项”。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30日

新表截图

旧表截图

        调整107的填表说明,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新版申报表变化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该表整体上变化不大,只是A105120进行了删减、合并、重新设计,因此需要将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并入到39行下面,新增了相应的栏次。

一个难点。今年这张表又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所谓“优化表单结构”,主要是针对公益性捐赠,调换了“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顺序,同时新增了全额扣除的明细项目,也增加了相应的填表说明。

新表截图

旧表截图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自从2017版申报表修订了捐赠支出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来,实务中这张表的填报就是

新表截图

旧表截图

        [补充】实际填报的过程中最后一列附列资料也容易让人产生疑惑,注意该附列资料只是统计记录数据的,不涉及到纳税调增金额。这种报表的设计思路在现在的申报表中经常看到,典型的就是A105080。

        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次修订只是增加了疫情期间出台的政策,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新增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栏次。
        为什么是500万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因为500万以下设备,根据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即使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也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只有500万以上的设备才是疫情所特有的政策,这样栏次设计,笔者认为比较合理。
        除此之外还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定的栏次,整体上,A105080申报表的逻辑没有变化。

新表截图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结合了A105120修订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填报口径,修改了表格第1列的名称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了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6、《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次修改表单的名称发生了变化,由“特殊行业准备金……”变成了“贷款损失准备金……”,因为这张表删减了大量了内容,填报更加简单了,只剩下了“金融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栏次,其他全部删除。

新表截图

旧表截图

新表截图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同时填表说明中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

新表截图

        8、《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2020年第45号,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除此之外,没有变化。当然第10-12行的填报规则发生了变化,表单没变。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A 类)》(A100000)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2020年度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文件,增加了相应的栏次,见下图!

新表截图

新表截图

        1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删除了大量内容,全面精简,只保留了重要的项目。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需按照企业整体情况填报本表。

新表截图

旧表截图

        1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新增了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栏次,相关填表说明进行了修改更新!

        根据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十类不同的企业,实操层面的关注点各有侧重。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五大行业企业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3.发生三类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

新表截图

        4.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
        5.投资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
        6.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
        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企业
        8.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9.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  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10.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其他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3.爱慕公益基金会
4.爱佑慈善基金会
5.安利公益基金会
6.宝钢教育基金会
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
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2.顶新公益基金会
13.东风公益基金会
14.东润公益基金会
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19.亨通慈善基金会
20.华阳慈善基金会
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23.开明慈善基金会
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
27.南都公益基金会

28.启明公益基金会
29.青山慈善基金会
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33.顺丰公益基金会
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35.韬奋基金会
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7.万科公益基金会
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心和公益基金会
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44.亿利公益基金会
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50.智善公益基金会
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53.中国电影基金会
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57.中国扶贫基金会
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64.中国航天基金会
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73.中国禁毒基金会
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77.中国孔子基金会
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79.中国绿化基金会
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94.中国医学基金会
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00.中华慈善总会
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08.中脉公益基金会
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
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中国癌症基金会
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中国肢残人协会
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
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0年12月30日

现将2020年印花税票发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20年印花税票以“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为题材,一套9枚,各枚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政暖人心惠民生)、2角(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筑巢引凤稳就业)、5角(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聚力攻坚助脱贫)、1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寓禁于征优生态)、2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放水养鱼增活力)、5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促进创新强动能)、10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区域协调共发展)、50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支持科教厚根基)、100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合作共赢促开放)。 
        印花税票图案左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左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和“2020”字样,中部印有图名,右侧印有面值和按票面金额大小排列的顺序号(9-X)。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行2020年印花税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1号

        二、税票规格
        2020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50mm×38mm,齿孔度数为13×12.5。20枚1张,每张尺寸280mm×180mm,左右两侧出孔到边。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二)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
      (三)每张喷有7位连续墨号;
      (四)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
        四、其他事项
        2020年印花税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30日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依法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沪财发〔2020〕17号

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财政、税务、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2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延长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14号

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福〔2020〕169号)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度(指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下同)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发〔2020〕18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

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 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等5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认定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等54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税发〔2021〕1号

1.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
2.上海市核学会
3.上海日用品行业协会
4.上海市网购商会
5.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
6.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7.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8.上海液压气动密封行业协会
9.上海市职业教育协会
10.上海市颗粒学会
11.上海市民文化协会
12.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
13.上海市女性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14.上海健盟医学科技服务中心
15.上海海派旗袍文化促进会
16.上海敦复公益基金会
17.上海建交棋牌运动俱乐部
18.上海树图区块链研究院
19.上海清新之爱公益基金会
20.上海坚创科技发展基金会

21.上海市江苏徐州商会
22.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23.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
24.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25.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
26.上海致达公益基金会
27.上海新沪商联合会
28.上海盘京公益基金会
29.上海市海南商会
30.上海市侨商会
31.上海戏剧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2.上海中梁公益基金会
33.上海万里社区基金会
34.上海市虹口教育基金会
35.上海市虹口区女企业家协会
36.上海弘信公益基金会
37.上海市金华商会
38.上海市江苏淮安商会
39.上海法语培训中心
40.上海叔同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41.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
42.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43.上海绿洲公益发展中心
44.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
45.上海市浙江商会
46.上海杉达学院
47.上海览海公益基金会
48.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49.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
50.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1.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
52.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
53.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
54.上海市滁州商会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公布办理渠道,规范办理流程,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化程度,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核定了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见附件)确定。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缴费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关于我们

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税务鉴证、税务筹划及其他涉税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拥有多名资深财税专家,熟悉和掌握现行涉税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及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具有多年服务于各类大中型企业(其中包括世界500强公司在内的众多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018年被认定为上海市AAAA税务师事务所,2012年至2019年,连续八年进入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百强,在上海市内资税务师事务所排名第三位。
公司多年来一贯坚持“优质服务、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合理的组织架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公司执业力量雄厚,拥有一批在税务、财会等领域工作过的资深财税专家和专业知识全面、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现有员工47人,其中注册税务师23人。

关于我们

上海诚昌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诚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11月,持有会计师事务所B类资质证书,A类纳税信用等级,是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实习基地。截止2019年12月,拥有员工47名,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24名,高级技术职称员工5名,中级技术职称员工17名,硕士研究生3名,本科以上学历员工33名,同时还拥有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上注协优秀人才以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聘用教师各一名。
诚昌会计师事务所多年来一贯坚持“优质服务、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严格遵从职业操守,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合理的组织架构,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为社会各界提供值得信赖的服务。

出品人: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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