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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其他分类其他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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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Compilation of policies on transformation of s&T achievements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  编制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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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policies

法律法规

统一技术市场

Laws and regulations

Unified Technology Market

目录

Catalo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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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人才是第一资源
创新是第一动力

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融合的途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要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
提升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效率和比重

7.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6.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5.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4. 民法典(节选)·········································································

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2.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

4. “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3.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6.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2.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5.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1. 科学技术进步法·········································································

1. “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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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与科技评估

知识产权与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Standardization and Technology Evalu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高校专项政策

Special policies fo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6.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平台与人才队伍建设

Platform and talent team building

税收与科技金融

5. 关于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有关工作的通知·························

Taxation and Technology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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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2.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5.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3.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4.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25年)·········································

2.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4. 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3.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5. 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

6. 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

2. 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

5.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工作指引(试行)··································

4.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3. 高质量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行动方案·····································

7.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4.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

2.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1.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1. 创新加速器建设指引···································································

1.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策

Hebei Province Policies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政策

Baoding & Baoding National High-tech Zone Policies

5.保定市科技创新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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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5. 河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8.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4. 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

7.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3. 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6.  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4. 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3. 保定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19条措施················································

2. 保定市人名政府办公室 关于保定市推动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

8. 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9. 保定市人名政府办公室 关于保定科创城建设实施方···························

7. 保定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8条措施···············································

6.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 《河北省科技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开展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 保定市技术转移“三员”队伍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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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National policies

国家发布的政策,具有战略性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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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五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八条 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第十一条 国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
  第十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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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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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国家加强规划和部署,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第二十条 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
  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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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国家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
  第四十三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放机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国家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国家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建设国家实验室,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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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第五十三条 国家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创新人才培养的结合,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第六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第六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十六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第六十九条 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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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第七十一条 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深化创新改革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作用。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第七十七条 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
  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十九条 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
  第八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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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
  国家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国家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
  第八十三条 国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或者取得中国国籍。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五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八十六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八十七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八)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十八条 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应当按照国家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
  第八十九条 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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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第九十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学技术普及的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捐赠资助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六)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九十一条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第九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第九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九十五条 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传播。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九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
  第九十九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国家改革完善重大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

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评估,实行科学决策。
  第一百条 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
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评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进行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
  国家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掌握国家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国家创新能力。
  国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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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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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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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

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

(2020年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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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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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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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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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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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

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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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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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第三编合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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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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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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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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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

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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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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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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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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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

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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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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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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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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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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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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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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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

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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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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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七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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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

人。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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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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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

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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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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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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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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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技术转移链条不畅、人才队伍不强、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政府注重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为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环境。
  ——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遵循技术转移规律,把握开放式、网络化、非线性创新范式的新特征,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问题导向,聚焦关键。聚焦技术转移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中的关键症结,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补齐技术转移短板,打通技术转移链条。
  ——纵横联动,强化协同。加强中央与地方联动、部门与行业协同、军用与民用融合、国际与国内联通,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技术转移工作的衔接配套。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适应新形势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初步形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有机融合,技术转移渠道更加畅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的国际技术转移广泛开展,有利于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技术市场充分发育,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

(四)体系布局

  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构建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出发,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支撑保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
  ——基础架构。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为纽带,以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为支撑,加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与转化应用,推动形成紧密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构建技术转移体系的“四梁八柱”。
  ——转移通道。通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及跨军民、跨区域、跨国界技术转移,增强技术转移体系的辐射和扩散功能,推动科技成果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引导技术与人才、资本、企业、产业有机融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广泛渗透与应用。
  ——支撑保障。强化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确保技术转移体系高效运转。

二、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五)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深度参与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组织实施全过程。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完善“沿途下蛋”机制,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
  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作用,推动重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围绕环境治理、精准扶贫、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公益性技术转移平台作用,发布公益性技术成果指导目录,开展示范推广应用,让人民群众共享先进科技成果。聚焦影响长远发展的战略必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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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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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瞄准人工智能等覆盖面大、经济效益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面向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充分发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体系作用,加强农业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六)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

  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依托现有的枢纽型技术交易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连接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
  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培育发展若干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健全与全国技术交易网络联通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市场。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融合,拓宽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资、流转和退出的渠道。
  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制定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完善符合科技成果交易特点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拍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协议成交信息公示等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完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与登记管理办法。

(八)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整合强化国家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职能,加强对全国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统筹、指导、协调,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评估、转移服务。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服务绩效对相关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

(七)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统筹适度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激励,更多通过市场收益回报科研人员,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加强对研发和转化高精尖、国防等科技成果相关人员的政策支持。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作用,通过项目、基地、教学合作等多种

载体和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与企业、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二、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九)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
  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聚焦实体经济和优势产业,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开源软硬件、3D打印、网络制造等工具建立开放共享的创新平台,为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服务支撑。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开放创新创业资源,支持内部员工创业,吸引集聚外部创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跨界融合,引导研发、制造、服务各环节协同创新。优化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功能,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企业孵化、产业化开发的全链条孵化体系。加强农村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挥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成果向农村农业转移的重要作用。针对国家、行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揭榜比拼”、“技术难题招标”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解决方案。

(十)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军民技术成果信息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军民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军民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等服务。强化军队装备采购信息平台建设,搭建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平台,引导优势民品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加快培育反恐防爆、维稳、安保等国家安全和应急产业,加强军民研发资源共享共用。
  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完善国防科技成果降解密、权利归属、价值评估、考核激励、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等配套政策。开展军民融合国家专利运营试点,探索建立国家军民融合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级实验室技术转移联盟。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完善符合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军民技术交易监管体系,完善军民两用技术转移项目审查和评估制度。在部分地区开展军民融合技术转移机制探索和政策试点,开展典型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的新机制。

(十一)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

  强化重点区域技术转移。发挥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及其他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的引领辐射与源头供给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地区转移转化。开展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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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优化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开展科技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贫困地区转移转化。
  完善梯度技术转移格局。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承接成果转移转化的差异化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产业需求进行科技成果精准对接。探索科技成果东中西梯度有序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合作共赢模式,引领产业合理分工和优化布局。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开展区域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先行先试,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允许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执行示范区相关政策。

(十二)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

  加速技术转移载体全球化布局。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对全球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加强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对接,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
  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技术转移行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及创新合作中心,构建“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向沿线国家转移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先导作用。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引导企业建立国际化技术经营公司、海外研发中心,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转移活动,与技术转移国际组织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围绕特定产业领域为企业技术转移搭建展示交流平台。

四、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十三)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扭转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十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

  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采购、首台套保险政策。健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结合税制改革方向,按照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原则,统筹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

入有关税收政策。完善出口管制制度,加强技术转移安全审查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

(十五)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国家和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和外部投贷联动。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释放激发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加强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研究建立当然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的法律制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统一裁判规范标准,改革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优化专利和商标审查流程,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十七)强化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

  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现有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推动财政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信息统一汇交、开放、共享和利用。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类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渠道发布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建立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包发布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展示与路演活动,促进技术、专家和企业精准对接。

(十八)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

  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等,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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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二十二)开展监督评估

  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建立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靠科技创新支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紧扣创新发展要求,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部署,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强化中央和地方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为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一)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导向机制,拓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
  ——政府引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纵横联动。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上下联动,发挥地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成果转化有效路径。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同、军民之间融合联动,在资源配置、任务部署等方面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
  ——机制创新。充分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新理念,建立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资本、人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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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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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
  主要指标: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10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万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2万亿元。

二、重点任务

  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抓好措施落实,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

(一)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

  1.发布转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包。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现代农业、现代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海洋和空间、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人口健康等重点领域,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导支持农业、医疗卫生、生态建设等社会公益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推动中央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存量与增量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构建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3.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建立健全各地方、各部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开展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以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成果信息汇交。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汇交。
  4.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鼓励各类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知识产权、标准等的信息化关联,各地方、各部门在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战略研究等方面要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资源。
  5.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建设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研究设立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梳理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实施军工技术推广专项,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

(二)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依托中国科学院的科研院所体系实施科技服务网络计划,围绕产业和地方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鼓励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单位等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加强临床指南和规范制定工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7.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聚众智推进开放式创新。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完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的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8.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发挥行业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9.发挥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以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为抓手,提升学会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利用学会服务站、技术研发基地等柔性创新载体,组织动员学会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开展科技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

(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

  10.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瞄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骨干企业等,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1.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全程技术研发解决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地方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推动各类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合理布局和功能整合,促进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更多企业和产业发展亟需的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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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12.构建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平台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坚持开放共享的运营理念,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形成主体活跃、要素齐备、机制灵活的创新服务网络。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
  13.健全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地方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在现有的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基础上,落实“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间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提升跨区域技术转移与辐射功能,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14.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各类平台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国内机构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围绕重点产业技术需求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探索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率。推动行业组织制定技术转移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15.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服务。实施“互联网+”融合重点领域专利导航项目,引导“互联网+”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融合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开展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为战略规划、政策制定、项目确立等提供依据。针对重点产业完善国际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发布“走向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操作指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

(五)大力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

  16.促进众创空间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重点在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专业领域创新优势,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海外归国人员等高端创业人才入驻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
  17.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等,将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文献、科技成果、创投资金等向创新创业者开放。依托3D打印、大数据、网络制造、开源软硬件等先进技术和手段,支持各类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便捷的创新创业工具。支持高校、企业、孵化机构、投资机构等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鼓励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
  18.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开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互联网+”大

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投融资集训营等活动,支持地方和社会各界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集聚整合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源支持创新创业。

(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9.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畅通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
  20.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密对接地方产业技术创新、农业农村发展、社会公益等领域需求,继续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者行动、企业院士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推广等,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21.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实现人才与人才、人才与企业、人才与资本之间的互动和跨界协作。围绕支撑地方特色产业培育发展,建立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建设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引进海外创新创业资源搭建平台和桥梁。

(七)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2.加强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全省、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强化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能,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探索适应地方成果转化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与机制,宣传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应用科技成果,搭建产学研合作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地方探索“创新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23.开展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以创新资源集聚、工作基础好的省(区、市)为主导,跨区域整合成果、人才、资本、平台、服务等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金融、人才、政策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推动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与推广应用。

(八)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多元化资金投入

  24.发挥中央财政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杠杆作用,采取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优化整合后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战略性重大科技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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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化前期攻关和示范应用。
  25.加大地方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引导和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6.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三、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中央和地方协同,加强重点任务的统筹部署及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各地方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职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推进路线图和时间表,逐级细化分解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政策保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推动科研机构、高校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研究探索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各地方要围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法规。建立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三)加强示范引导。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方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的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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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十三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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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国家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四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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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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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统一技术市场

Unified Technology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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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

一、形势需求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我国着力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市场机制和需求导向,市场配置创新资源成效显著,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断创新,技术要素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日益完善,技术交易日趋活跃,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环境显著优化,运行效率不断提高。
  1. 技术要素市场法律政策体系取得重要突破,战略地位凸显。“十三五”期间,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体系逐渐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系统完善技术合同法律制度,全面升级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全面强化技术要素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要素转化运用。科技部制定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健全有利于技术要素自由流动的产权制度,下放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完善技术交易收益的分配激励制度,大幅提高科研人员现金奖励和股份奖励比例。实施促进技术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2. 技术要素市场规模跃上新台阶,对经济增长贡献再创新高。“十三五”时期,科技创新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更加突出,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密集出台,技术要素市场活力充分迸发,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20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合同54.94万项,成交金额2.83万亿元,是“十二五”期末的2.87倍,年均增长23.49%,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额由“十二五”期末的320.25万元提升到514.27万元,年均增长近10%。技术合同成交额占GDP比重平稳增长,从“十二五”期末的1.43%提升至2.79%,技术要素市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作用不断增强。技术要素市场创新主体交易更加活跃,企业作为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力量,继续保持技术交易的主体地位。2020年,企业共输出技术38.54万项,成交金额2.58万亿元,是“十二五”期末的3.05倍,占全国技术交易金额的91.4%。2020年,高校院所共输出技术14.39万项,成交金额1672.8亿元,是“十二五”期末的1.91倍。
  3. 技术要素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布局日趋优化。“十三五”时期,技术要素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快速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技术要素市场管理体系,截至2020年底,全国建成各级技术要素市场管理机构1000余家,有效促进了技术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建成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11家,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9个,国家技术转移机构420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45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36家,培养技术经纪人1万余人。北京、天津、成都等地在职称评审中增设技术经理专业,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称晋升通道。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迅猛发展,全国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5800余家,众创空间8500余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200余家。
  4. 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互动更加紧密。“十三五”期间,面向技术要素市场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快速发展,资金供给和金融服务日趋丰富完善。政府加大对技术要素市

场的资金支持,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日益显著。科技部、财政部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截至2020年底,转化基金设立子基金30支,子基金总规模422.37亿元,累计投资企业402家,涵盖全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带动20个省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总规模约1400亿元。科技部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上交所、深交所等联合实施科技金融“十百千万”专项行动、“科技创业者港湾”、“企业创新积分贷”、“火炬—星启航科创行动”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金融支撑。

(二)机遇与挑战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数字经济强势崛起,技术要素和其他各类要素加快融合。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加快发展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提出了需求。
  1. 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技术作为高级生产要素,发展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就必然对现有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产权制度、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更为活跃的资本要素市场和更加包容审慎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同时,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必然要求解决更为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更加有效统筹协调政府与市场、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2. 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制度保障。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技术要素供给丰富高质、交易活跃、价值发现和实现便捷高效、市场化配置畅通有效的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进一步破除妨碍技术要素高效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是畅通科技、产业和金融良性循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制度保障。
  3. 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亟需高质量技术供给。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解决方案,需要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4. 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需进一步促进技术与资本等其他要素融合。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日益凸显,畅通的融资渠道和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利于加速科技、金融、产业良性循环。人才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技术要素与人才要素的交互融通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关键。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将赋能技术要素市场组织模式重构,催生技术要素市场新业态新模式。技术要素与其他各项要素的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强多元要素协同配置效应,进一步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发展质量提升。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技术要素市场发展面临以下问题: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缺乏顶层设计,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有待完善,促进技术要素高效流动的确权、定价、交易机制以及信用、监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技术转移体系有待完善,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技术与资本等其他要素协同配置的效能有待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国际化程度不足,聚集全球技术要素的能力有待提升。

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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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破除阻碍技术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促进技术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实现产权界定清晰、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打下坚实基础。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决定,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要素定价、交易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技术要素。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推动技术要素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2. 健全制度,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和运行制度,完善政府调节和监管,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引导技术要素与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
  3. 问题导向,循序渐进。针对科技成果产权制度不完善、市场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阻碍技术要素自由流动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稳步推进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不断深化,现代化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和运行制度基本建立,市场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技术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基本建成。到2025年,着力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1. 技术要素市场制度体系基本完备。技术要素市场顶层设计完善,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明晰,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健全,监督全面覆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信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运行有效,配套实施政策扎实落地,技术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显著增强。
  2. 互联互通的技术要素交易网络基本建成。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个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基本建成,与若干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机构互联互通,形成层次多元、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技术要素交易网络。全国技术交易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万亿元。
  3. 技术要素市场服务体系协同高效。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引领带动作用愈加彰显,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持续壮大,技术转移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达到20家,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达到15家,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达到500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超过60家,技术经理人数量突破3万名。
  4. 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成效大幅提升。面向市场需求的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明显增加,技术要素实现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与资本等其他要素深度融合,支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显著提升。

(一)健全科技成果产权制度

  1.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入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转化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及时凝练典型经验举措并推广。完善科技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实施产权激励,进一步调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积极性。

三、重点任务

专栏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2. 扩大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推进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探索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
  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领域类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强化重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质量管理。

(二)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

  1.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在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创新政策和技术标准中的参与度。发挥企业“出题者”和“阅卷人”作用,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国有企业布局建设原创技术策源地,提升原创技术需求牵引、源头供给、资源配置和转化应用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鼓励将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进一步加大设施平台、数据、技术验证环境等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的开放,支持企业创新。

  为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有效果的经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建立高效畅通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建立赋权科技成果的负面清单,明确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导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道路。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顾虑,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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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统一技术市场

Unified Technology Market

  2. 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探索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更多承担科研任务,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化投入机制。优化新型项目管理制度,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引领、成果导向。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经理人制度和“业主制”试点。健全应用类项目验收机制,以是否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主要检验标准。开展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后评估试点,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或行业推广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
  3. 大力发展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聚焦国家战略需求,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细化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完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向集“研发、转化、孵化、服务、产业、资本”等功能于一体的方向发展。支持东部地区高校院所、企业与西部地区共建特色产业技术研发和转化平台,联合开展特色产业技术攻关。通过考核评价,引导国家高新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
  4.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推动《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形成简化实用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规范和流程,凝练可复制可操作的做法并推广。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加快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探索简化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并在全社会范围推广,切实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建立覆盖五元价值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选择部分试点单位,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成果类型,细化分类评价标准,全面评价各类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
  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建立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办法,探索技术交易与资本市场对接机制。强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自律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推动金融投资机构建立科技成果金融评价相关标准,形成适合科技成果特点的资产评估方法。

专栏2. 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

(三)建设高标准技术交易市场

  1. 建立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链接各区域或行业技术交易机构,统一规则,破除信

息“孤岛”和碎片式运营,建设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各技术交易机构联合资产评估、法律、拍卖、招标、咨询、投资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建立覆盖产权界定、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诚信监督的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专栏3. 国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

  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具备智能评价分析、供需精准匹配、交易统计监测、大数据风险预警等先进功能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建立跨区域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信息联合发布机制。探索技术要素产业化、资本化道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元融资服务。对接北京证券交易所,研究构建技术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协同机制。
  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在长三角区域探索技术权益登记机制,拓展技术交易凭证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领域通用范围,打造高质量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围绕科技成果赋权等改革试点,丰富技术要素应用场景,丰富配套服务和产品。
  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形成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科技成果产权(股权)融资服务,针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衍生出的股权转让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展示、推送等配套服务。

  2. 健全技术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技术交易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优化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形成全国技术市场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提高运用大数据等方式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能力,健全技术交易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和廉政风险监督机制。建立技术交易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和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加强与科研诚信信息共享。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交易主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地方制定技术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配套政策。
  3. 建立技术交易市场行业规范。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统一技术交易市场中的引领作用,联合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机制和流程,形成行业标准。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机制。强化信息集聚、价格发掘、供需对接等专业服务能力,实现市场发现和风险把控的有机平衡。

(四)提升技术要素市场专业化服务效能

  1. 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完善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布局,围绕国家区域战略,推动黄河流域、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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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技术市场

Unified Technology Market

立技术转移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本单位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依据技术转移绩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各地方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集聚高端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或联盟,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专栏4. 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统筹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前沿技术研判、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全链条一体化服务。建立专业人员队伍,接受过技术转移专业化教育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完善机构运行机制,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优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布局。修订《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考核评估,优胜劣汰。鼓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拓展技术转移功能,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

  2.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经理人在供需对接、技术咨询、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畅通职业发展路径。支持开展技术转移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建立技术经理人信用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开展技术经理人社会化培训。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动态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

(五)促进技术要素与其他要素融合

  1. 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系和发展政策。调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支持。探索“投资+孵化”模式,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探索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采取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方式。办好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直通车、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活动,为技术对接资本提供平台。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丰富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创新,通过采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预期收益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

专栏5.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升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修订《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升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强化政策目标,重点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明确子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导向。提高转化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新设立一批子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探索“孵化+投资”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 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兼职离岗创新创业。探索建立科技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机制,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门”或“旋转门”机制,畅通高校院所和企业间人才流动渠道。提升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等,为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场地、概念验证、创业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管理咨询等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3. 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汇交和常态化路演对接机制。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汇交机制,鼓励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进行汇交登记,形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探索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常态化信息发布和路演对接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金融等要素的精准对接。
  4.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筛选重大科技成果,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解决制约成果转化的政策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重点方向应用场景。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支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

专栏6.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十四五”期间,面向关键地区产业链供应链瓶颈问题,梳理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技术供给清单,精准对接技术示范、企业创新、工程建设和场景创造,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形成“补链强链”技术群。
  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堵点,示范形成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机制模式。

  5. 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健全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和发展报告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在赋权改革、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等方面创新机制、先行先试,建成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和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的先行示范区。根据各地科技资源禀赋、产业优势,新布局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进示范区合作,助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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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6.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
  开展政策制度先行先试。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

(六)加速技术要素跨境流动

  1. 营造开放的技术要素市场环境。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努力破除制约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发展离岸创新创业。支持北京打造国际创新合作承载平台,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全球跨境技术贸易中心,加速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技术交易应用示范,加快推进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探索推动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建立健全外籍科技人才服务制度。提升中关村论坛、浦江创新论坛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创新生态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成为面向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
  2. 支持企业提升全球配置技术要素能力。大力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出口。提升企业开放式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在全球建设各类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鼓励企业与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开展合作。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3. 完善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建设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技术交易枢纽,支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展。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与国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市场咨询等服务机构深入合作,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健全国际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网络,促进双向技术转移与创业孵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技术要素市场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技管理部门职责,以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线,完善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要素市场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

(二)建立协同机制

  加强科技、发改、财政、金融、教育、税务、人力资源、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的政策协同和工作协调,推动技术要素与其他要素的有效衔接与融合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引导技术要素在区域间高效流动,推动全国技术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三)优化资源配置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可持续的投入机制,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做好宣传引导

  及时总结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科技成果评价改革、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等改革经验,积极宣传涌现出的优秀典型案例,推广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营造良好氛围。

(五)开展监测评估

  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推进机制,做好任务分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建立规划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实施情况监测,组织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评估。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新形势、新变化和新需求,适时调整规划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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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原则

  ——立足内需,畅通循环。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
  ——立破并举,完善制度。从制度建设着眼,明确阶段性目标要求,压茬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让供给更好地服务扩大需求,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
  ——系统协同,稳妥推进。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科学把握市场规模、结构、组织、空间、环境和机制建设的步骤与进度,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有序扩大统一大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三)主要目标

  ——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进一步打通市场效率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市场主体壮大、供给质量提升、需求优化升级之间的通道,努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扩大市场规模容量,不断培育发展强大国内市场,保持和增强对全球企业、资源的强大吸引力。
  ——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
  ——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
  ——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二、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四)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
  (五)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研究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数据标准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逐步实现经营范围登记的统一表述。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提升全国互通互认互用效力。
  (六)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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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八)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更多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广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多层次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设施跨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的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
  (九)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优化行业公告公示等重要信息发布渠道,推动各领域市场公共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促进市场信息流动和高效使用。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引导供需动态平衡。
  (十)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区域壁垒。加快推动商品市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十一)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十二)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强化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债券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安全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向虚。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十三)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

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十四)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在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基础上,健全油气期货产品体系,规范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优化交易场所、交割库等重点基础设施布局。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稳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统一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进一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
  (十五)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五、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十六)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
  (十七)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精简。强化标准验证、实施、监督,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储能等领域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推动统一智能家居、安防等领域标准,探索建立智能设备标识制度。加快制定面部识别、指静脉、虹膜等智能化识别系统的全国统一标准和安全规范。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开展标准、计量等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
  (十八)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进一步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完善服务市场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围绕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完善纠纷协商处理办法。

六、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十九)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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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二十)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探索在有关行业领域依法建立授权委托监管执法方式。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二十一)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及时补齐法规和标准空缺。

七、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二十二)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十三)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二十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一步优化。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以优质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

  (二十五)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二十六)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八、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八)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对积极推动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
  (二十九)优先推进区域协作。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意见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跟踪评估,及时督促检查,推动各方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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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现就积极稳妥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破除阻碍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以综合改革试点为牵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积极探索新路径,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
——顶层设计、基层探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改革探索,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注重总结经验,及时规范提升,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模式。
  ——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各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提高不同要素资源的组合配置效率。
  ——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牢牢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聚焦要素市场建设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鼓励地方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差别化试点探索。
  ——稳中求进、守住底线。从实际出发,坚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尊重客观规律,科学把握工作时序、节奏和步骤,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切实防范风险,稳步有序推进试点。

  (三)试点布局
  围绕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根据不同改革任务优先考虑选择改革需求迫切、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城市群、都市圈或中心城市等,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严控试点数量和试点范围。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实施以及有关方面组织实施的涉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探索任务,原则上优先在试点地区开展。试点期限为2021—2025年。
  (四)工作目标
  2021年,启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上半年,完成试点地区布局、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工作。到2023年,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力争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关键环节上实现重要突破,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基础制度建设探索上取得积极进展。到2025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为完善全国要素市场制度作出重要示范。

二、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五)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
  (六)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
  (七)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八)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九)推进合理有序用海。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统筹陆海资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三、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支持建立以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制度,扩大身份证信息容量,丰富应用场景。建设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支撑。建立健全与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住房供应、教师医生编制等保障机制。
  (十一)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坚持需求导向,采取符合实际的引才措施,在不以人才称号和学术头衔等人才“帽子”引才、不抢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的前提下,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统筹使用编制资源。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支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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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支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有效衔接机制。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把服务就业的规模和质量等作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
  (十二)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员等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

四、推动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征信平台和征信机构作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推广“信易贷”模式,用好供应链票据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用产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坏账快速核销制度。探索银行机构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深化合作,开发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支持在零售交易、生活缴费、政务服务等场景试点使用数字人民币。支持完善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普惠性。
  (十四)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创新新三板市场股债结合型产品,丰富中小企业投融资工具。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探索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衔接的机制。
  (十五)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制。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标准化的准入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属地原则压实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五、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十六)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式。支持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许可方式授权中小微企业使用。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容错纠错机制。
  (十七)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探索对重大战略项目、重点产业链和创新链实施创新资源协同配置,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改革科技项目征集、立项、管理和评价机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实施首席专家负责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
  (十八)推进技术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

六、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十九)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支持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通和共享。探索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的管理体制。优先推进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向社会开放。探索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
  (二十)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探索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实现数据使用“可控可计量”。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妥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化服务。
  (二十一)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发挥领军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深入推进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开展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在金融、卫生健康、电力、物流等重点领域,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打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放的创新生态,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数据互联、政企数据融合应用。
  (二十二)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推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探索完善个人信息授权使用制度。探索建立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制度,探索制定大数据分析和交易禁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管控方式,完善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

  (二十三)支持完善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支持试点地区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提高电力中长期交易签约履约质量,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按照股权多元化原则,加快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推动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现电力交易组织与调度规范化。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革,逐步构建储气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勘查区块退出机制,探索储量交易。
  (二十四)支持构建绿色要素交易机制。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基础上,支持试点地区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交易机制,探索促进绿色要素交易与能源环境目标指标更好衔接。探索建立碳排放配额、用能权指标有偿取得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探索开展资源环境权益融资。探索建立绿色核算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以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绿色责任账户。

八、健全要素市场治理

  (二十五)完善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逐步覆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等公共资源。规范发展大数据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规范要素交易平台运行。支持要素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十六)加强要素交易市场监管。创新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探索加强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式。健全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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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交易行为,将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开展要素市场交易大数据分析,建立健全要素交易风险分析、预警防范和分类处置机制。推进破产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

九、进一步发挥要素协同配置效应

  (二十七)提高全球先进要素集聚能力。支持探索制定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为境外人才执业出入境、停居留等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在试点地区依法依规设立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新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围绕全球性议题在世界范围内吸引具有顶尖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团队“揭榜挂帅”。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二十八)完善按要素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创新宅基地收益取得和使用方式,探索让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有效途径。合理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权益。探索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十、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试点工作推进全过程。
  (三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试点地区要把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摆在全局重要位置,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推进落实机制,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时序、节奏和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实施。试点过程中要加强动态跟踪分析,开展试点效果评估,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按程序报批。
  (三十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部际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地区,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指导试点地区编制实施方案及授权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在地方自评估基础上,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取得明显成效的试点地区,要予以表扬激励,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动力不足、执行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试点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调整退出试点。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三十二)强化试点法治保障。建立健全与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机制,统筹涉及的法律法规事项,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衔接。试点地区拟实行的各项改革举措和授权事项,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依法授权后实施;其他涉及调整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方面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经批准的授权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一次性对相关试点地区给予改革授权。

“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

  创新和完善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设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工作成效

  “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实施《“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市场准入环境持续优化,竞争环境不断改善,消费环境稳中向好,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水平跃上新台阶,为市场平稳运行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十四五”时期深化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监管体制实现重大改革,统一市场监管格局初步形成。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出发,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历史性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实现了分段、分领域监管向统一、综合监管的转变。
  商事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市场活力充分释放。从注册资本实缴制到认缴登记制,从改革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到精简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从传统监管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商事制度实现根本性变革,成为“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我国营商环境显著改善,五年来企业平均开办时间由22.9天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普通注销平均耗时由100天下降至60天,简易注销平均耗时20天左右。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60类压减至10类,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压缩近40%。一系列改革举措有效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市场主体数量由0.77亿户增长到1.38亿户,五年共新设市场主体1.06亿户,日均新设企业由1.22万户提高到2.20万户,49.36%的注销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年均净增市场主体1218.77万户。
  基础性制度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四梁八柱”基本确立。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逐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初步建立。电子商务法、疫苗管理法等一批法律从无到有,填补了重要领域监管制度空白。
  市场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安全基础巩固向好。食品安全等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稳步提高,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实现每年4批次/千人的目标。国家药品标准体系日趋完善,监督检查、抽查检验、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有效实施,上市药品监管能力显著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下降75%。企业质量安全风险意识进一步强化,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提升行动成效明显,助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质量强国上升为国家战略,质量政策不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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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我国获得国际承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跃居全球第三,主要消费品领域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达到95%以上,认证认可颁发证书数量和获证组织数量均居全球第一。计量筑基、标准引领、合格评定、政策激励有效助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市场自律和监管约束不断增强。新型监管机制逐步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升,消费环境持续优化。重要民生商品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得到有力遏制,百城消费者满意度从71.8分提高到79.3分,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从72.38分提高到80.05分。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事件中,市场监管部门有力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市场是全球最稀缺的资源。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超大规模市场,这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独特优势和必要条件。与此同时,市场监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主要表现为:随着经济总量和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合作和竞争、优胜和劣汰格局深刻演化;商品和服务市场在相互渗透中加快融合,线上和线下市场在并行交织中形成复杂生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效率和公平、创新和保护的需求更趋多元;构建新发展格局过程中,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中国因素增多的特征更加明显;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和消费升级的期待不断提高。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为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供可靠载体;要求打通各类循环堵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在市场平稳运行中保障经济循环效率和活力;要求有效防范市场运行风险,维护市场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放心消费;要求深入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要求加快市场监管制度型开放,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必须聚焦我国市场运行中的各类问题,着力补短板、锻长板,挖潜力、增优势,进一步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促进超大规模市场不断优化提升,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支撑。

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围绕“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一体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和效能提升,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完善质量政策和技术体系、全面提升质量水平,维护和优化高效、有序、统一、安全的超大规模市场,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民群众需求,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市场监管领域政务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靠人民推进监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形成市场监管社会共治合力。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推动市场监管制度机制不断成熟定型。遵循市场监管规律,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创新丰富监管工具,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科技支撑,不断增强监管效能。
  ——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与经济调控的协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市场规制能力,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
  ——坚持依法行政、公正监管。加快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和统一,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依法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一视同仁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施策。统筹监管线上和线下、产品和服务、传统经济和新兴业态等各类对象,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等多元目标,统筹运用市场、法律、技术、标准、信用、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发挥市场、政府、社会等各方作用,切实提高市场综合监管能力。

三、主要目标

  ——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高效大市场活力增强,准入、准营、退出制度规范便利,投资创业更加便捷。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活力充分激发。
  ——市场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大市场巩固提升,竞争规制能力明显增强,线上线下市场竞争生态不断优化,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得到有力解决,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
  ——市场循环充分畅通。统一大市场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协调,市场基础制度规则逐步统一,地方保护、行业分割、市场壁垒有效破除,商品要素在更大范围自由流动。
  ——消费安全保障有力。安全大市场稳中向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四个最严”要求得到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等安全风险和市场运行风险有效防范,标本兼治的制度措施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质量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强国建设加快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对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大幅增加,实现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形成更具质量竞争优势的大市场。
  ——监管效能全面提高。综合监管制度机制更趋完善,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智慧监管手段广泛运用,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加快构建,市场监管制度型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构建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

第三章 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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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公正监管水平,完善市场主体支持政策,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畅通经济循环、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探索按照许可事项功能进一步创新改革举措,除维护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需要许可把关的领域外,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调节、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实现相关功能的事项,进一步精简许可。
  加快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稳妥落实歇业制度,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促进创业创新。动态调整和发布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巩固“先照后证”改革成果。探索容缺受理等方式,不断优化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办理流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推进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
  持续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全面推行“一网通办”,深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使用,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纳入平台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探索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加快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和应用试点范围。提高企业开办身份验证服务水平,实行身份验证信息互认,开发企业开办移动应用程序(APP),完善身份验证方式。制定实施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国家标准,建立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指标体系,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到2025年企业平均开办时间由目前的4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压缩到2个工作日左右。
  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健全强制退出机制,完善企业吊销、注销等规定,规范企业清算与注销程序,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简易注销,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二)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促进新设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加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测和分析,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支持政策精准性。用好用足税收、信贷、社保等政策,更好适应新设市场主体发展阶段需求。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积极探索多样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精准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支持市场主

体发展政策服务平台,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健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组织在服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为市场主体减费降负。完善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制度,持续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力度,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等收费规则,引入第三方开展违规涉企收费情况评估。引导平台型、科技型企业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中小微企业,完善平台收费监管规则,推动降低商户经营成本。

(三)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能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建立完善跨区域、全链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完善药品专利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审查程序。
  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取消对专利和商标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建设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标准对创新的引领作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机制,推进科技成果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健全首台(套)装备产品检测评定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产业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优化适应新经济发展的监管机制。探索创新符合平台经济、产业数字化、新个体、微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特点的监管模式,促进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优化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登记注册服务。加强新经济监管工具创新供给,探索触发式监管机制,完善敏捷治理等新型监管模式。完善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网络货运等交通运输新业态监管规则和标准。引导平台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

(四)提升公正监管水平

  持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权威性公正性。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监管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一律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抽查范围、抽查行业、抽查比例、抽查频次和被抽查概率,真正做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实现监管“无事不扰”而又“无处不在”。
  依法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编制实施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按照清单事项的不同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确保权责一致、履职到位。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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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普法工作和法治教育,健全执法考核评议和执法案卷评查机制。

(二)统筹优化线上线下市场竞争生态

二、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深入贯彻《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完善竞争规制基础制度。加快推进反垄断法修订,完善以反垄断法为基础、法规规章为支撑、反垄断指南为配套的反垄断规则体系,增强配套规则的适用性。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新完善重点监管规则,细化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加快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科学优化申报标准,提高审查质效。梳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交叉重叠的法律法规,推动厘清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完善配套实施细则。
  健全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和行业、地区竞争状况评估相结合的评估体系,完善竞争状况评估框架和规则,适时发布评估报告。完善以竞争状况评估为基础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引导机制,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及时跟进分析细分领域竞争状况,提高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提高竞争执法水平。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健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期研判制度,增强监管及时性和针对性。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法律分析制度,强化重大案件经济学分析,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加强竞争监管与知识产权保护衔接协调,强化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强化公共事业、医疗、药品等领域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不合理收费、指定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加强对商业混淆、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违法有奖销售等误导消费行为的监督,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反垄断执法特点,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强授权执法管理。强化行业管理、反垄断执法和司法衔接。加快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研究和专家队伍、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一)统筹提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能力。

  加强市场综合监管,提高竞争执法水平,推进线上线下市场一体化监管,在规范市场秩序中推动发展,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增强创新动力。

  完善线上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线上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广告等监管制度机制。明确线上市场各类主体责任,落实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质量等的审核把关和监督责任。建设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提高线上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推动网络交易跨区域执法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送、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机制。完善线上市场监管部门协作机制,推动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建设。
  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分析框架。推动完善平台企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强化平台内部生态治理,督促平台

企业规范规则设立、数据处理、算法制定等行为。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制定大型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建立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源头治理、过程治理,完善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市场准入与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衔接机制,落实平台企业并购行为依法申报义务,防止“掐尖式并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协同,统筹运用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价格法等,依法查处“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加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力度。落实线上线下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法定职责。健全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食品药品、保健用品、防疫用品、老人儿童用品等民生商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线上市场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线上营销秩序。加强食品药品网络经营行为监管,严格落实第三方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服务同标同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加强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建设,落实平台企业广告审核责任,严厉查处线上线下市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健全传销监测查处工作机制,提升监测能力水平,加大网络传销防范打击力度,加强直销市场监管。规范线上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行为。修订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监管调节机制,强化市场价格秩序预警能力,加大价格失序防范处置力度。
  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秩序监管。研究制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判定标准、处罚梯度,出台相关执法指南。及时跟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竞争行为监管,强化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有效防范和解决虚假宣传、侵权假冒、误导消费等问题。密切监测“互联网+服务业”市场竞争秩序,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乱象。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类别和制售流通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分析研判,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整治措施。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严厉查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证制售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城乡结合部、农村等为重点,铲除假冒伪劣生存土壤。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

(一)健全完善维护国内统一市场的政策体系

三、维护和完善国内统一市场,促进市场循环充分畅通

  加强市场监管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破除妨碍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促进经济循环畅通,维护和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制度保障。促进地区和行业涉企政策、标准、规则协调统一。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废除要素供给、监管规则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平等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机制。
  加强竞争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及时修订废止排除、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开展竞争政策环境评价和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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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好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作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细化纳入审查的政策措施类别。逐步研究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企合作、土地供应、资质标准等重点领域和行业性专项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细化审查标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实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统一审查,推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开展独立审查试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健全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定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情况督查和效果评价分析。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考核、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

(二)强化完善国内统一市场的有效措施。

  畅通跨区域生产经营活动。坚决破除地方保护,禁止违法违规通过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目录清单、备案等方式,制定歧视性政策措施。严禁违法以所有制形式、经营者所在地、股权结构、商品或服务品牌等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指定交易、限制商品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动、阻碍异地经营、妨碍公平竞争等行为。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和注册地,不得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不得强制到本地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标准和规则,保护数字经济领域各方主体权益。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清理妨碍优胜劣汰的不合理政策措施,促进落后和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推进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加快实现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放开竞争性业务准入,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和竞争执法,坚决纠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违法、乱收费等行为。强化自然垄断行业计量监管,加强公共事业服务质量评价,提升自然垄断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

(三)不断健全与国内统一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推行重点区域市场监管一体化。在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点区域推行市场监管协同治理,建立健全区域市场监管一体化机制。加强监管联动,协同试行更高水平更大范围的“跨省通办”、联合执法等措施。建立地方立法沟通机制,加快实现准入、信用、计量、标准、合格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规则的衔接。
  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各地区探索有效合作方式,借鉴复制推广区域市场监管一体化机制,促进不同地区实现协调统一监管。鼓励各地区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统一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统一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

四、完善质量政策和技术体系,服务高质量发展

  大力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统筹推进企业、行业、产业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塑造产品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的大市场。

(一)健全宏观质量政策体系

  加强质量工作顶层设计。科学编制和全面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系统规划和有效落实质量强国建设重点任务。大力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计量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大质量工作机制,优化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推动建立中央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健全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质量工作合力。
  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统计监测体系,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完善质量安全与质量发展监测指标。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开展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机制,引导各行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加强对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支持。
  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行业和广大企业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导向。广泛开展全国“质量月”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建设适配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质量基础设施

  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加强以量子计量为核心的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新一代国家计量基准,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升级换代,制定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计量技术规范。改革完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检定、法制监督等管理制度,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完善商品量、计量数据等量值监管制度。深入推进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探索计量校准市场和校准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规范计量校准市场,满足市场对量值溯源和测试服务的需求。建立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示范基地,提升国家产业计量测试和能源计量能力。积极参与国际计量比对,提升国际承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

专栏1. 国家先进测量能力提升工程

  基础前沿技术研究。组织实施“量子度量衡计划”,开展基于量子技术及物理常数的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及量子传感、芯片级计量标准研究,提升计量基准标准核心技术能力水平。开展前瞻性、应用性、创新性精密测量技术研究,推动国家计量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加强标准物质研发全生命周期规范体系能力建设。
  测量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设,推动国家计量基准与基础研究融通发展,培育国家计量基准策源地,完成4000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推动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高技术计量服务和科研试验基地(设施),建设10家标准物质量值验证实验室和国家级计量比对中心,建立30家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示范基地,建设一批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先进测量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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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 国家先进测量能力提升工程

  计量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增强计量技术机构量值传递和溯源能力,开展全过程计量测试服务。推动仪器仪表质量提升和国产化应用,提升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评价能力。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研制一批计量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开展计量国际互认,推进量值国际等效。

  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加快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持续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调配合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一般性产品、服务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强化法规与标准有效协调机制,运用标准支撑法规落地实施。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提升国家标准研制和实施能力。加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建设,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实施标准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制度,建立国家标准动态维护机制。开展对标达标专项行动,推动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消除标准制定团体培育发展的政策障碍,释放企业、社会团体标准化活力。

  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制定。聚焦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绿色发展、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食品消费品质量提升、工业基础能力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业和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研制300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组织制修订粮食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能耗限额、产品能效水效、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儿童用品、老年用品、家居建材、医疗器械、汽车等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100项。完成1000项国家标准样品研制。
  提升国家标准研制和实施能力。加强国家标准评审能力和验证能力建设,推进标准数字化转型,强化国家标准全过程信息化支撑能力。推动建设一批具有同步研制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能力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强化国家标准宣传贯彻,组织开展1000个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
  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加强区域标准化协同发展,建立国家统筹的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建成50家以上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一批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加强标准实施效果评估、信息反馈和监督。
  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加大科技计划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力度,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推动300项以上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

专栏2. 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程

  加快标准国际化步伐。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融对外交流合作,深化标准化双多边合作,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发展互利共赢的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加快重点领域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促进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

专栏2. 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程

  提高质量认证服务能力。加快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全面提升质量认证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认证品牌。推动完善重点产业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加大网络安全认证制度推行力度,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质量认证制度建设,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加快研究和完善国家数据安全标准与认证认可体系。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提升认证行业专业化集约化水平,优化行业布局结构,推动认证行业数字化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质量认证。加快推进轨道交通、智能装备、无人机、北斗导航基础产品、新型储能装置、基础材料等认证体系建设,推动相关产品产业化发展。推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APP认证、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等制度,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在航空、铁路、汽车、建筑、医药、信息等重点产业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发布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和典型案例。
  高端品质认证和服务认证。围绕扩大内需和消费升级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开发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项目,积极开展绿色有机、智能家电、物联网产品、机器人等高端品质认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

专栏3. 质量认证能力提升工程

  加大认可和检验检测改革创新力度。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认可和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能力显著增强、行业规范运行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明显提升。稳定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检验检测队伍,建设强有力的权威实验室。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政策和机制,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优做强。推进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完善检验检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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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认可和检验检测改革创新力度。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认可和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能力显著增强、行业规范运行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明显提升。稳定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检验检测队伍,建设强有力的权威实验室。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政策和机制,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优做强。推进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完善检验检测认

专栏4. 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

  检验检测共性关键技术平台建设。推动创建、整合、提升一批检验检测共性关键技术平台,聚焦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建设30个国家质检中心、10个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和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在极限检测、在线检测、重大装备可重用检测以及超远、超净、超纯检测等领域,配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攻克一批检验检测技术瓶颈。在食品、大宗商品等产品领域开展国际能力验证,促进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互认。
  检验检测助力产业优化升级。依托国家质检中心、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促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推动产学研用测合作,解决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共性关键技术问题。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质量提升。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物质设计研发,提升我国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自主创新能力。开展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评价技术研究和验证评价工作,搭建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质量评价与推动示范平台,推动中高端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和质量提升。

  运用质量基础设施改善市场环境。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支撑作用,优化市场运行价值和信任传递机制。推进民生计量建设,强化对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民生领域的计量监管,筑牢市场公平公正基础。严格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测)设备运维机构监管,严厉打击自动监控(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以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产品和服务为重点,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加强对重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认证机构监管,健全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核查、认证活动全过程追溯、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规范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秩序。

(三)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

  扩大中高端产品供给。实施优质制造工程,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到94%左右。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双向互动机制,深入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健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保护,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品牌。推动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在医用电器、消毒用品、智能照明电器、家用电器、学生用品、婴童用品、老年用品等领域制修订一批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率先在化妆品、服装、家纺、电子产品等消费品领域培育一批高端品牌。推进实施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工程。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
  全面提高服务业品质。推动服务业企业公布实施服务质量承诺和执行标准。建立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和结果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管协同处置机制,强化重大服务质量事件评价考核工作,加快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重点服务行业监管目录、流程和标准。推进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建立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重点服务领域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制度。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完善商贸旅游、家政服务、现代物流、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休闲娱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快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婴幼儿托育、信息技术等新兴服务领域标准研制。健全服务质量认证体系,开展服务认证示范活动,建立生活性服务业质量认证制度。促进文化服务提质扩容。实施广告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和公益广告振兴行动。
  推动产品和服务融合发展。适应产品服务化、服务产品化趋势,探索建立符合混合业态特点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服务”终端供应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合同行政监管,完善与混合业态相适应的格式条款监管制度,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制度,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建立“商品+服务”质量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

  提高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效能。一体化推进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构建在线化、数字化、智能化质量基础设施网络,推动质量技术、数据、仪器设备等资源对社会开放共享。建立质量基础设施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开展综合效能评估。
  首台(套)装备产品检测评定。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体系,制定首台(套)评定办法,开展“中国·首台(套)”评定工作,推出一批质量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装备产品,促进我国装备制造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力提升。
  服务质量监测评价能力建设。优化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技术机构布局,打造一批服务质量监测评价中心,推进服务质量信息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开展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模型和方法研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服务行业特点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分析和抽查评价。
  内外贸产品“三同”工程。支持企业发展“三同”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完善“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维护“三同”产品的高端质量品牌信誉。指导支持出口企业搭建内销宣传推广平台,精准对接消费需求。

专栏5. 质量提升行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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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守安全底线,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加强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和完善产品设施安全可靠、人民群众放心消费的安全大市场。

(一)推进食品安全标本兼治

  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加大重点领域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力度。提高粮食收储质量,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推进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标签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制修订,完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标准。加快食品相关标准样品研制。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实施农产品原产地追溯促进行动,打造追溯管理规范、市场机制成熟、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追溯标杆企业,推动全程追溯协作和示范推广。
  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厘清食品安全监管权责边界,压实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管措施,改进提升以问题为导向的监督检查机制。
  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对监督管理的科学支撑,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各环节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面向医院、学校、托育机构等重点场所,科学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提升风险监测覆盖面和问题发现率。聚焦执法、司法重点难点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技术鉴定能力。加快重点品种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向政府信息平台开放数据。深化食品安全抽检制度改革,明确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评价性抽检的功能定位,以功能为导向优化实施机制,推进“你点我检”、“你送我检”常态化,强化抽检监测的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作用。稳步实现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每年5批次/千人目标,其中种养殖环节抽检量每年2批次/千人。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完善相应技术职务体系,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体系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力度。强化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
  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推动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推进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加大惩处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专栏6.食品安全放心工程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健全以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以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以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动落实各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打造国际一流水平的国家检验检测平台。加强西部边远地区省、市、县三级及中部地区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食品产业大县和人口大县要具备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常见微生物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针对食品掺杂掺假、农兽药滥用等难点问题,加快完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体系,出台食品违法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名录。规范食品快速检测的使用。
  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评价分析模型,推出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数。开展食品安全社会调查、满意度调查、食品安全事件与舆情大数据分析,综合评价我国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修订发布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案例库、专家库和专业处置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优化管理方式促进新药好药加快上市。完善创新药物、创新疫苗、医疗器械等快速审评审批机制,加快临床急需和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建立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建立国家药物医疗器械创新协作机制,加强对重大创新药研发的指导。鼓励研制短缺药品、儿童用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药品、公共卫生方面急需药品,鼓励新药境内外同步研发申报。继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与仿制药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一致性评价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提升。
  加强药品安全风险防范。构建全国药品追溯协同平台,整合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追溯信息,从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推开,逐步实现重点类别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开展常态化药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国家药物警戒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推进建设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科学制定抽检计划,优化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抽检比例,加大对高风险重点产品的抽检力度。强化应对突发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检验检测、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等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提升药品监管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核查,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重点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开展药品质量提升行动,健全生物制品等高风险产品标准制定工作机制,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改革和完善疫苗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对辖区内生产的主要疫苗品种批签发能力。深入开展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秩序。

(二)稳步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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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行动计划。国家药品抽检每年遵选130一150个品种,在完成检验任务基础上,对重点品种开展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国家每年选取安全风险高、日常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约50个医疗器械品种开展抽检。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每年的抽样数量达到注册备案总量的1%一2%,对祛斑美白和儿童化妆品等高风险品种持续开展风险监测,每年监测不少于2000批次。
  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巩固提升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机构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推进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签发能力建设。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建立中药民族药分子生物学基因库、国家中药标本数字化平台。
  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将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推进建设国家药品监管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中药、生物制品(疫苗)、基因药物、细胞药物、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新材料、化妆品新原料等领域监管科学研究,加快新产品研发上市。
  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制修订国家药品标准2000个、通用技术要求100个。制修订医疗器械标准500个。建立6000种化妆品原料的已使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制修订化妆品标准150项。制修订药品指导原则300个、医疗器械指导原则180个、化妆品指导原则50个。
  应急能力提升。建立药品安全应急演练案例库,加强各级应急能力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国家、省、市、县各级负责药品监管的机构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
  药品智慧监管能力提升。整合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日常执法、检验检测、追溯监管、药物警戒等关键业务领域信息,加强药品综合智慧监管和大数据应用,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大数据整合,提升全生命周期监管数据汇集和分析研判能力。
  检查能力提升。加快建设有效满足各级药品监管工作需求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员队伍,配备满足检查工作要求的专职检查员,完善检查机构设置。

专栏7.药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三)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强化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设。优化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化建设基础和应用环境,推动国家与地方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增强数据分析和信用管理功能,完善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信息公示查询系统。加强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安全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防控风险。完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格信息等特种设备基础数据库。以电梯、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叉车等为重点,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追溯体系。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科学严密、反应及时的风险防范系统。完善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导向,进一步提升锅炉节能环保水平。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特种设备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双重预防体系、标准、规范。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监管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规范使用特种设备。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油气长输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等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和“回头看”。建立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机制。适应科技创新和能源变革需要,加强和完善对涉氢特种设备的监管。加强特种设备事故预防、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与应急能力建设。
  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市场化机制。积极引入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鼓励电梯、气瓶等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投保相关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推广电梯按需维保、“物联网+维保”,探索“保险+服务”模式。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改革,突出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和公益性保障属性,做优做强检验技术机构,有序引入社会检验检测力量作为补充。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自检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检测和服务能力。

专栏8.药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能力提升。构建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集数据采集、风险预警、应急管理等功能于一体,形成以数据归集与智能分析为核心的特种设备监察体系。推动建设专业化安全监察队伍,提高监察能力。支持基层加强特种设备专业化监察力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改革,引导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资源共享与协同攻关。打造具有国际一流技术竞争力的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一批国内领先的区域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推动在线监(检)测、基于风险的检验、完整性管理等技术应用,推进“互联网十”、大数据、智能检验、动态风险评估等新技术研发工作,提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风险防控能力。

(四)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创新生产用工业品监管制度。根据生产用工业品的用途和市场交易特点,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采取认证检测等方式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推动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督促落实产品质量出厂检验、自主排查和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等制度,鼓励企业投保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完善CCC认证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强制性产品标识制度,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第三方认证、自我声明等多种符合性评价方式。
  加大消费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企业建立主要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重点环节过程信息,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强大中型客货车、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儿童用品、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召回管理,强化重大案件调查与召回后续监督工作,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支撑体系。完善产品伤害监测制度,拓宽监测信息采集渠道,增加监测点,推进产品伤害预防干预。完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质量安全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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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9.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升级工程

  工业品质量升级。建立与“工业五基”(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产品属性相适应的工业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标先进标准和产业升级需求,实施传统工业品质量升级助推行动。摸清战略性新兴产业质量发展动态,实施靶向监管。
  消费品质量安全能力提升。针对网售消费品、新材料、特殊人群用消费品等,开展风险评估等关键技术研制和监管制度创新。加快建立消费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聚焦重点问题实施动态监测管理。推广应用物品编码和射频识别等技术手段,推动企业建立主要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体系建设。实施缺陷产品监测与事故报告制度,开展产品危害评估及风险分析。结合新技术新业态,开展缺陷模式及缺陷判定方法、安全测试评估技术及标准研究。加强行业指导,提出产品共性缺陷分析与安全技术升级改进建议。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采集产品安全风险信息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和运行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效能。

(五)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警示。针对新型消费领域维权热点,提高消费者自我预防风险、依法维权能力。加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及时发布消费风险报告。推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建立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减少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综合运用比较试验、认证检测、消费体察、服务评议、调查点评等方式,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处理。完善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推进地方12345热线平台和全国12315平台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推动12315平台一体化建设,全量归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数据,实现对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的统一动态研判。健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加大消费维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对重大维权事件的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和舆论引导能力。完善12315平台“五级循环联动”效能评价体系。健全“诉转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成本。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
  推进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鼓励实施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探索推行异地、异店退换货制度。改革完善产品质量“三包”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质量争议处理机制。完善预付卡消费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商务、文化、体育、教育、交通等领域单用途预付卡行业管理。加强医疗、健康、托育服务和老龄产业等市场监管,依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等违法行为。持续完善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多位一体的消费维权格局,优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六、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

  完善基础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创新监管工具,加强科技支撑,统筹运用市场、法律、技术、标准、信用、行政等多种手段,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提高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

(一)完善市场监管基础制度

  健全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全面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运用法律制度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加快推动新经济监管等领域立法。加强配套规章制定,细化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监管规则体系化水平。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持续清理市场监管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市场监管规则统一。充分发挥执法指南对市场活动的引导作用,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执法指南,制定重点行业综合性执法指南。注重以案普法,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建立市场监管指导性案例发布机制。
  提高市场监管基础制度的科学化水平。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完善公平竞争政策框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法律法规修订。有重点、分领域加强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措施,促进信用赋能市场监管加快落地见效。健全市场交易监管规则,推动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制修订。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快推进产品质量法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修订,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型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国际合作体系和对港澳台交流机制。深入开展双边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加强公平竞争政策国际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竞争议题谈判,加强竞争执法国际合作。深入参与数字经济国际治理,主动参与数字领域国际标准制定。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加强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安排。积极参与质量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组织活动,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及规则制定,推动计量、标准对接以及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深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合作,强化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合作,推进我国产品召回信息在国际组织和平台公开共享。健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提升应对新兴技术性贸易措施能力,促进外贸发展,引领转型升级。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优化监管事项层级配置。合理划分市场监管各层级权责事项,形成有利于发挥各层级履职优势的职能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根据监管事项风险范围、专业要求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支持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下放的监管权限接得住、管得好。建立并动态调整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明确案件管辖、调查、处置以及处罚方面的事权划分。
  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编制并动态调整市场监管权责清单,实现权责一致、依法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边界,加强行业准入和市场主体登记协同。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议事协调工作制度,完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定期会商沟通协调、重要情况及时通报、重点工作协调联动等机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案源共享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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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丰富市场监管工具

  完善阶梯式监管工具。针对不同违法倾向、违法阶段和违法程度,创新和丰富普法宣传、合规指南、行政指导、行业公约、公开承诺、约谈、警告、检查执法等监管手段,实现规范市场行为、降低执法成本、形成执法震慑的综合效果。坚持预防为先、重在引导,建立完善针对市场违法苗头性问题的提醒告诫制度,进一步创新引导市场主体自我规范的监管方式。对主观恶意较大、屡罚不改、屡禁不止,以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完善市场化社会化多元监管工具。遵循经济规律,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引导市场根据企业信用状况评估交易风险。创新社会监督引导方式,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领域强化举报制度,落实内部举报人奖励政策。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专业优势,支持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新闻传播和交流协作机制,强化舆情监测,提高发现和处置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的能力。

(四)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

  完善信息归集公示机制。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归集共享,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依法公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整合市场监管领域涉企信息,实现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生产许可、监督抽查、产品认证、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归尽归”,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健全信息归集标准规范,建立信用记录核查机制,确保信用记录真实、准确。
  完善信用约束激励机制。强化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及信用约束工作,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健全失信惩戒响应和反馈机制,依法推进失信惩戒措施向相关责任人延伸。健全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合理设定信用修复条件和影响期限。
  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结合“互联网+监管”系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进一步提高信用监管科学化水平。明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业领域风险防控等有机结合,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编制企业信用监管指数,动态优化指标模型,发挥信用监管指数在行业性、区域性监管中的导向作用。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机制,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嵌入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强化信用监管对重点领域监管的支撑作用,建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信用监管专门制度,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水平。建立告知承诺事项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核查,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五)增强市场监管基础能力

  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快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建立市场监管与服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标准规范体系,全面整合市场监管领域信息资源和业务数据,深入推进市场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系统协同应用。

专栏10.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升级工程

  加强重点食品安全追溯。围绕重点食品,分品种逐步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提升监测预警、评估分析、排查处置能力。
  全国市场主体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一体化、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统一集中的登记服务,宣传扶持个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服务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服务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完善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丰富包含组织机构、股权结构、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商标专利、认证资格、准入许可等在内的法人单位信息资源,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建设及应用,实现法人单位信息在政府部门间的实时共享,支撑部门工作联动和业务协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升级改造。加快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形成“全国一张网”,推进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信息共享。推进企业年报事项“多报合一”,强化年报填报提示功能,搭建企业自主公示告知承诺、信用承诺模块。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信用信息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挖掘信用信息潜力,面向社会提供个性化数据产品和服务。
  12315平台一体化建设。汇集来自电话、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不同渠道的投诉举报信息,实现12315平台一体化。推进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深化消费纠纷在线调解机制建设,推动消费纠纷源头化解。
  广告智慧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广告监测、审查、执法和广告业统计数据资源,构建标准统一、上下联通、数据共享、高效安全的一体化广告监管平台。
  网络市场交易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功能,提升平台监测、分析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技术支撑等一体化监管能力,推进线上综合监管。
  国家商品数据库建设。持续加强商品基础数据采集、拓展标准化数据服务,扩大国家商品数据覆盖面。推动全球统一编码(GS1)和物联网标识体系物品编码(Ecode)在各行业物品身份识别中的应用,提升产品监管精准化水平。

  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鼓励市场监管领域科研创新,加强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制,布局一批国家和部门科技创新基地。重点推进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标准馆建设工程和昌平实验基地二期建设工程、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实验基地二期建设工程、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工程、国家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工程等建设,全面提升市场监管科技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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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1.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工程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在量子计量、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布局建设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部门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在市场秩序维护、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布局建设部门重点实验室不少于60家、技术创新中心不少于20家,培育市场监管科技力量。

  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市场监管所条例立法工作,推进基层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筹各方资源,改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检验检测和执法装备等监管条件,提升基层监管现代化水平。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高水平市场监管智库和综合型研究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战略研究、决策咨询,开展人才需求分析。推进市场监管人才培养,加快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符合市场监管现代化需求的后备人才。在检验检测、药品审评、检查核查、网络数据监管、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等重点专业领域,着力培养引进一批“高精尖缺”人才。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大练兵,提升基层人才队伍能力水平。加强市场监管文化建设,增进价值认同、情感认同、文化认同,增强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专栏12.市场监管重点人才建设工程

  综合执法人才能力提升。制定执法人才培养、管理和使用计划,选拔培养执法专业人才,建立综合执法人才库。搭建交流平台,开展执法技能竞赛。选树一批办案标兵、执法能手。基层监管人才培养。坚持考录进人主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引进青年专业人才,优化基层监管人才队伍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加强市场监管综合业务培训,开展多岗位实践锻炼,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监管人才扎根基层。
  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在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引进一批“高精尖缺”人才。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培育一批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更好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最大程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市场监管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推动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根据工作实际和财力可能统筹加强市场监管能力建设,为市场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落实职责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举措,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各地区要把规划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工作部署,建立规划实施长效机制,通过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定位,完善工作机制,把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部署,抓好本领域市场监管重点任务落实。

三、鼓励探索创新

  各地区要鼓励基层大胆探索,针对规划实施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积极探索积累务实管用、科学精准的具体举措,不断丰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夯实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推动市场监管创新发展。

四、加强评估考核

  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研究构建科学反映市场监管成效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各地区要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加强督查考核,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报告规划落实情况,确保规划落地见效。

五、引导社会参与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深入解读规划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重点举措,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市场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拓宽社会参与渠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规划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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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
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创新实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

具体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1年6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并强化全链条监控。(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基层合规、高效使用直达资金。(财政部牵头,审计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工作机制,及时调整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市场主体。(税务总局负责)
  3.督促指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监测延期贷款到期偿还情况,加强风险防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在水、电、气、热、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方面增加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创造好的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明确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接入标准,简化接入审批流程,公开服务内容、资费标准等信息,加快推进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2021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相关公用事业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收费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办电服务,2021年底前实现城市地区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将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修订《供电营业规则》,研究取消电费保证金,减轻企业用电负担。(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流程,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确保相关人员及时获得救助,同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民政部牵头,中国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有关意见,并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制定出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优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二、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五)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抓紧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让市场主体尤其是制造业、一般服务业市场主体准入更便捷。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运用大数据手段,主动甄别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编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税务总局负责)
  2.健全企业合理诉求解决机制,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杜绝投诉无门、推诿扯皮现象,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各地区负责)

  (三)保障好基本民生,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加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保障,完善失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宽带接入和安装服务,对物业指定代理商、限制用户选择运营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基础电信企业通过擅自添加业务限制用户携号转网等违规行为,推动实现携号转网异地办、网上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视企业合理诉求,加强帮扶支持,让市场主体安心发展、更好发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政策宣介力度,优化政策落地机制,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努力使“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推动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快速兑现。(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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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完善行政许可设定标准和论证程序,对新设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从严审查把关,创新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式,并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2.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组织编制县级以上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有效期限、收费等要素。制定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办法,明确清单编制、管理、实施和监督的基本规则,严肃清理清单之外违规实施的变相许可。(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1年底前修订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研究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探索开展综合评估,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5.2021年9月底前修订公布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针对部分风险可控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降低或取消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深化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将公示时间由45天压减为20天。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优化注销平台功能,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完善《企业注销指引》,解决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跨省税务迁移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企业可继承原有的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进一步提升跨省税务迁移便利化水平。(税务总局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

  (八)着力完善政策、消除障碍、搭建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注重运用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研发创新。加大对“双创”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聚众智汇众力,提高创新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进一步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优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程序和手续,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务总局、科技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中小企业轻资产、重智力等特征的金融产品,并完善相应信贷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选高校院所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利用专利开放许可等机制,提高专利转移转化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4.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配套规定,制定公布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和备案的范围、标准、条件、程序等,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提升人类遗传资源领域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网上申报和备案服务,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便利企业查询审批进度及结果,为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提供有利条件。(科技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六)加强部门衔接,扩大简易注销范围,使市场主体退出更顺畅,促进市场新陈代谢。(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整合审批流程,推行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做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行告知承诺制,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包括国企、民企、外企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规范治理,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责)
  2.2021年10月底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治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以及不必要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查处限制交易、阻碍商品和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企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垄断案件,围绕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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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1.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推动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改进完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组织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回头看”,分析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关意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结合,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准性。(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方式,打破部门界限,形成监管合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数据归集与治理,强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明确风险预警协同处置工作流程,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惩治力度。研究制定平台交易规则、直播电子商务标准等,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对涉及安全生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领域和事项,切实把好每一道关口,确保质量和安全。(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力度,对指定认证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儿童用品、家电、电子电器等重点领域的获证产品开展认证有效性抽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

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地做好隐患排查及整改。加大对持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制定药品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等监督管理办法,强化质量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的全链条应用,加强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组织开展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评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依法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厉打击消防技术服务弄虚作假行为。(应急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制定出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实施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采取日常检查、现场检查、飞行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国家医保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1年底前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74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规范省际“点对点”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改革的政策文件,推动实现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事项同标准、无差别办理。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服务相关标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1年11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5.优化部分高频事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在试点基础上,2022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公安部、税务总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把企业和群众的“关键小事”当作政府的“心头大事”来办,着力破解异地就医报销难、车检难、公证难等问题,实现企业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分类完成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

  (十二)继续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用好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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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并,用制度和技术的办法,让市场主体和群众依规办事不求人。(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推进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优化,2021年底前按要求分级分类完成热线归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出台关于优化车辆检测的政策文件,规范提升车辆检测站服务,优化检测流程和材料,减少群众车检排队等候时间。增加车检服务供给,探索允许具备资质、信用良好的汽车品牌服务企业提供非营运小型车辆维修、保养、检测“一站式”服务,加强对伪造检测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推动检测机构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加大对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公证服务,规范和精简公证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实现更多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动降低偏高的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着力缓解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2021年底前实现各省份60%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对于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每个省份至少有1个统筹地区实现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国家医保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审核,梳理发布中央层面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督促指导各地抓紧发布本地区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行政机关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四)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法规体系,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进一步落实到位,推动做好营商环境方面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当前要重点抓好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政务服务、数据安全共享等领域法规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持续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研究制定优化政务服务方面的行政法规,为推进政务服务持续优化提供法治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21年底前推动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加强产权执法司法平等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对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推进商标信息与企业名称信息联通,打击恶意将企业名称或字号抢注为商标、囤积商标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修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和支持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六)政府要带头守信践诺,梳理政府对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承诺事项,未如期履行承诺的要限期解决,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赔偿,绝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研究进一步健全政务诚信长效机制,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承诺事项,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制定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完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功能,健全企业投诉受理、办理和反馈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抓紧研究规范行政裁量权,纠正执法不严、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全面梳理现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取消或调整不合理罚款事项。各地区要组织清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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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ied Technology Market

  3.研究起草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加快明确执法裁量基准。(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督促指导地方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进一步畅通企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渠道,提高审查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严格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十八)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以签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契机,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维护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关文件,推动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领域与国际规则更加深入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有关文件。(商务部牵头,相关单位及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更大范围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贸易国家、RCEP成员国及中东欧国家的AEO互认。加强与RCEP成员国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认可RCEP成员国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海关总署牵头,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已经开放的领域。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制度,为高层次外国人才来华创业创新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继续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缩减和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限,便利外资企业准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继续推动降低外贸企业营商成本,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国际物流畅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2021年底前,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受理,逐步实现监管证件电子签发、自助打印。推行“互联网+稽核查”,2021年底前实现网上送达法律文书、提交资料、视频磋商及在线核验等,提高稽核查工作效率。(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复制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推动船公司、口岸经营单位等规范简化收费项目,明确收费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高海运口岸收费透明度。推动建立海运口岸收费成本调查和监审制度。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1年底前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现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的信贷、保险等支持。推动发展海外仓,加快相关标准与国际先进对标,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技术手段运用,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等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首贷等支持力度,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深化合作,有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依规获取企业进出口通关、外汇收支、税款缴纳等信息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中小外贸企业历史贸易记录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等进行评估,在有效管控风险前提下创新产品服务,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银保监会、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企业新建一批海外仓,研究制定海外仓建设、运营等方面标准,更好服务外贸企业经营发展。(商务部负责)

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攻坚克难,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二)强化改革担当,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勇于破除局部利益、部门利益,敢于“啃硬骨头”,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三)加强改革统筹谋划,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放掉该放的,管好该管的,切实履行好政府服务职能,提升改革综合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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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对锐意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表扬激励,对改革推进迟缓、政策不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地方和基层要继续结合实际主动探索,自主地改,种好改革“试验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鼓励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打造更多营商环境“单项冠军”。加快设立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形成更多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带动全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规范营商环境评价,以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实际感受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力戒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地方和市场主体负担。(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牵头部门,强化队伍建设,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实抓细相关改革,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形成改革合力。国务院办公厅要牵头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督促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国务院。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1.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等相关犯罪的规定,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出台实施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各项制度。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法规。
  2.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启动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总结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成功经验,研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公检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体系。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实施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药品专利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优化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查时间。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畅通市场循环,疏通政策堵点,打通流通大动脉,推进市场提质增效,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

(一)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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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完善集体产权资产评估、流转交易、担保等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5.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制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开展综合评估。
  6.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
  7.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实施对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三)全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

  8.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指南,建立例外规定动态调整和重大事项实时调整机制。研究制定行业性审查规则,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
  9.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出台实施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10.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完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制度。鼓励各地区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统一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统一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构建跨区域的市场监管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三、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

(四)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11.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和跟踪评估,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推进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建立健全省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试点省份。

  12.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13.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改进完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

(五)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

  14.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保转移接续。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促进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
  15.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流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开展社会化职称评审。

(六)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16.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坚守科创板定位,突出“硬科技”特色,评估完善注册制试点安排,深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与市场板块、产品风险特点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增强监管的全面性、一致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监管不到位的金融改革举措不能贸然推出。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金融改革行稳致远。
  17.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对恶意规避退市标准的予以严厉打击。
  18.培育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稳步推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鼓励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依法依规与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研究完善保险机构投资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债转股的相关政策。提高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开展长周期考核。
  19.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促进银行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运用,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合理定价,发挥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发展普惠金融,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信易贷”模式推广力度,支持开展信用融资,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

(七)发展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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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制定出台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修订发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培育发展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技术评价与筛选、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咨询等专业服务能力。
  21.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22.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加强地区间、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研究制定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意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23.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加快推进技术交易服务发展。

四、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

(八)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24.完善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长效机制。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与预防干预体系,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
  25.优化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引导更多企业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修订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
  26.进一步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加强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组织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健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品牌。开展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双品网购节”活动。
  27.推动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立重点市场联系机制,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培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市场示范基地。

(九)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28.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
  29.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尽快明确小额消费纠纷的数额,完善小额消费纠纷司法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快速处理。完善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

(十)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30.推动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持续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综合运行效能。支持公共性快递分拣处理中心、智能投递设施等建设。打造一批物联网产业基地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城市。持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城乡结合部、县域和农村商贸基础设施建设和协同共享,畅通区域间、城乡间流通网络。
  31.实施智能市场发展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社区”,建设一批智能消费综合体验馆。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市场发展需求,针对跨境电商、跨境寄递物流、跨境支付和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场景,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和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
  32.引导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实施教育、医疗、快递物流等网络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第三方物流、即时递送、在线办公、网上办事等新型服务平台发展,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畅通市场数据信息流,整合线上线下支付交易数据,推动实现跨部门共享。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强化对平台企业监管。
  33.培育发展能源商品交易平台。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油气、电力、煤炭等领域积极培育形成运营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交易平台。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全国电力交易机构、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健全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则、严格监管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地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探索建设区域性能源资源交易中心。

五、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

(十一)有序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

  34.有序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允许在境内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资银行、证券公司及外商独资或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统筹规划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准入标准、发行管理,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框架,研究制定交易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金融机构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资格,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35.有序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以医疗、教育、体育、托幼、环保、市政等领域为重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教育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
  36.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支持外资加大创新投入力度,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公正市场环境。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破除各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37.完善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政策。鼓励重点城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开展“即买即退”业务。增加海南离岛免税城市和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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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推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

六、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

(十三)推进综合协同监管

  38.深化竞争规则领域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等议题谈判,加强竞争领域多双边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改革,提升合作水平。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强国际合格评定人才培养,主动参与认证认可有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
  39.推动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在医用电器、消毒用品、智能照明电器、家用电器、学生用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领域制定修订一批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大国际标准采用力度。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在消费品领域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

  40.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并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完善“互联网+监管”,实现重要监管业务在线办理、信息及时上传、问题及时处置。
  41.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十四)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42.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与价格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规则,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监测。整合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重点市场的调查监测资源,建立价格监管智慧支撑平台。
  43.强化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逐步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规范各类交易平台规则,完善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制定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交易准则,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规范交易行为。

(十五)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

  44.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记录为其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依法实施限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45.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十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46.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
  47.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
  48.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政策宣传,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修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打假”行为的认定细则和处罚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

(十七)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

  49.健全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监管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实现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

(十七)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

  49.健全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监管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实现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

(十八)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

  50.完善维护市场安全的体制机制。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度重视市场运行的风险挑战和市场体系安全问题,密切跟踪国内外重要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要素市场形势变化,完善政策储备并动态更新政策工具箱。完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强化对重点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安全审查机制,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家安全。
  51.积极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提高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破除本位主义,增强合作意识,认真抓好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市场体系示范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任务落实,及时对行动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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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与科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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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一、总体要求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制定本纲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一)指导思想

  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化更加有效推动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新兴产业标准地位凸显,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支撑有力,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更加优化,国家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8个月以内,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充分显现。
  ——标准化开放程度显著增强。标准化国际合作深入拓展,互利共赢的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更加密切,标准化人员往来和技术合作日益加强,标准信息更大范围实现互联共享,我国标准制定透明度和国际化环境持续优化,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
  ——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建成一批国际一流的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研究机构,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50个以上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体化运行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标准化服务业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国际兼容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二)发展目标

  (三)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展标准化研究。在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区块链、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领域,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研究制定智能船舶、高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和机器人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推动产业变革。适时制定和完善生物医学研究、分子育种、无人驾驶等领域技术安全相关标准,提升技术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四)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发全社会标准化创新活力。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推进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等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完善国家标准化技术文件制度,拓宽科技成果标准化渠道。将标准研制融入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缩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标准研制周期,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步伐。

三、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

  (六)筑牢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与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建设,加大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应用力度。开展数据库等方面标准攻关,提升标准设计水平,制定安全可靠、国际先进的通用技术标准。
  (七)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健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形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部分领域关键标准适度领先于产业发展平均水平。完善扩大内需方面的标准,不断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全面促进消费。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健全服务业标准,重点加强食品冷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物品编码、批发零售、房地产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健全和推广金融领域科技、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标准化建设,推行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标准化。建立健全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标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八)引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健康发展。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应用带动的新标准,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围绕食品、医疗、应急、交通、水利、能源、金融等领域智慧化转型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标准。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健全依据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应用标准化手段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九)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围绕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加快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应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十)助推新型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快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系列标准研制,协同推进融合基础设施标准研制,建立工业互联网标准,制定支撑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的创新基础设施标准,促进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四、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
  (十二)持续优化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健全污染物排放、监管及防治标准,筑牢污染排放控制底线。统筹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定修订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监测评估等标准。制定山水林田湖草沙多生态系统质量与经营利用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系统服务与评价、生态承载力评估、生态资源评价与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标准,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保障生态安全。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监测等系列标准,研究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标准,推进能源资源绿色勘查与开发标准化。以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和资产核算为重点,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标准化。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完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机制。制定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标准,发展海洋经济,服务陆海统筹。
  (十四)筑牢绿色生产标准基础。建立健全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农业投入品质量、适度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农产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标准,不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标准。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建立绿色建造标准,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维、管理标准。建立覆盖各类绿色生活设施的绿色社区、村庄建设标准。
  (十五)强化绿色消费标准引领。完善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分类和评价标准,规范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标识。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消耗定额和垃圾排放指标。

五、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

  (十六)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智慧农业标准研制,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与推广平台,推进地方特色产业标准化。完善乡村建设及评价标准,以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村容村貌提升、农房建设、农村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标准化工作。推进度假休闲、乡村旅游、民宿经济、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标准化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县城建设标准、小城镇公共设施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健全城镇人居环境建设与质量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生态修复与功能完善、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工程防灾、更新改造及海绵城市建设等标准。推进城市设计、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风貌塑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标准化建设,健全街区和公共设施配建标准。建立智能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系列标准,制定城市休闲慢行系统和综合管理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应用标准。健全住房标准,完善房地产信息数据、物业服务等标准。推动智能建造标准化,完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施工现场监控等标准。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健全智慧城市标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十八)推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行政管理标准建设和应用试点,重点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财政支出、智慧监管、法庭科学、审判执行、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标准制定与推广,加快数字社会、数字政府、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场要素交易标准,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等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围绕乡村治理、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开展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推动社会治理标准化创新。
  (十九)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完善社会治安、刑事执法、反恐处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标准,织密筑牢食品、药品、农药、粮食能源、水资源、生物、物资储备、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劳动防护、消防、矿山、建筑、网络等领域安全标准网,提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重大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的数据共享标准建设,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平。加快推进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国家应急救援等领域标准建设,抓紧完善国家重大安全风险应急保障标准。构建多部门多区域多系统快速联动、统一高效的公共安全标准化协同机制,推进重大标准制定实施。
  (二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健全和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劳动用工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社会救助、殡葬公共服务以及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等领域技术标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十一)提升保障生活品质的标准水平。围绕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饮食、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方面,建立广覆盖、全方位的健康标准。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线上和智能赛事等标准,建立科学完备、门类齐全的体育标准。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善职业教育、智慧社区、社区服务等标准,加强慈善领域标准化建设。加快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融合生产、网络智慧传播、终端智能接收、安全智慧保障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全媒体传播标准。提高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消费保障、公园建设、景区管理等标准化水平。

六、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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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深化标准化交流合作。履行国际标准组织成员国责任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标准领域的对接合作,加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标准化对话,深化东北亚、亚太、泛美、欧洲、非洲等区域标准化合作,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发展互利共赢的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国际标准组织成员,推动气候变化、可持续城市和社区、清洁饮水与卫生设施、动植物卫生、绿色金融、数字领域等国际标准制定,分享我国标准化经验,积极参与民生福祉、性别平等、优质教育等国际标准化活动,助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升利用标准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十三)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标准比对分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大力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推出中国标准多语种版本,加快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等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研究制定服务贸易标准,完善数字金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标准。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撑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二十四)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

七、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

  (二十五)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
  (二十六)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建立标准合作机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立国家统筹的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将区域发展标准需求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内标准发展规划、技术规则相互协同,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持续优化标准制定流程和平台、工具,健全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机制,加快标准升级迭代,提高标准质量水平。
  (二十七)促进标准与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以标准为牵引,统筹布局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健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强化标准在计量量子化、检验检测智能化、认证市场化、认可全球化中的作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完善质量治理,促进质量提升。强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全链条技术方案提供,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与产业价值链深度融合。
  (二十八)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

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健全基于标准或标准条款订立、履行合同的机制。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对标达标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提升执行标准能力,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
  (二十九)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

  (三十)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加强标准化理论和应用研究,构建以国家级综合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龙头,行业、区域和地方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骨干的标准化科技体系。发挥优势企业在标准化科技体系中的作用。完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健全跨领域工作机制,提升开放性和透明度。建设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等资源,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设国家数字标准馆和全国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机器可读标准、开源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三十一)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完善促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标准化相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壮大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标准化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健全标准化服务评价机制和标准化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化整体解决方案。大力发展新型标准化服务工具和模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十二)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将标准化纳入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构建多层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开展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教育。建立健全标准化领域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造就一支熟练掌握国际规则、精通专业技术的职业化人才队伍。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在国家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建设国家标准化高端智库。加强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西部地区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三)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标准化作用,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标准化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传,讲好标准化故事。大力培育发展标准化文化。

九、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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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纲要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协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建立本纲要实施评估机制,把相关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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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三)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

色科技奖励体系。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培育高水平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
  (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
  (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科技部要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
  (二)开展改革试点。选择不同类型单位和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改革落地难问题,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三)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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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国有资本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包括:中央部门所属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部门所属企业),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的一级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部门所属一级企业),以及一级全资、控股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级企业(以下统称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
  各级国有参股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本办法所称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以下简称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占有国有资本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规则、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产权归属关系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后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是确认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基础依据。
  第七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设计监制《产权登记证》,建立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
(三)负责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四)指导中央部门开展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五)监督检查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九条 中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并督促本部门所属企业开展

产权登记工作;
(二)审核本部门所属一级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条 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主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和中央部门管理要求,指导并督促本单位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二)审核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部门所属企业是产权登记的申报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生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时,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报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审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
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企业自行推举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三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转企等新设立企业;
(二)因投资、收购等首次取得企业国有股权;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首次收到国有资本金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基准日产权状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应当提交银行进账单。
(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结果批复文件等。
(七)本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产权登记基准日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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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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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的名称、管理级次、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动;
(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自取得批复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变动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权变动情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应当提交银行进账单;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涉及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当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
(五)出资人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出资人相关材料,即由事业单位出资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七)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产权登记基准日的财务报告。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因产权转让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产权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工商登记注销、依法撤销或变更后,收回或核销全部国有资本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解散、撤销、破产、产权转让情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五)企业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本企业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审定的清算报告、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六)因产权转让等情况,企业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应提交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的协议或方

案、受让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
(七)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部门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填报。其中,一级企业应当经主办单位及中央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当逐级经其上级企业、主办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中央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对审定合格的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并按规定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对不符合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的企业,财政部、中央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产权转让、增资、减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退出但仍有国有资本、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根据最新产权归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中伪造申报材料、刻意瞒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主办单位和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各中央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在部门内部产权登记管理规程中细化各级主管单位职责,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财政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主办单位和部门所属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产权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部门所属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等上传至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涉密材料以书面形式另行报送。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企业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未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不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要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企业,即:当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且该出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资本总额大于其以其他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总额时,其产权登记事项按照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由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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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金融、文化企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制定本规划。

“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顶层设计,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建立健全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五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稳步提高,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从“十二五”末的6.3件增加到15.8件,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数量位居世界前列,质量稳步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持续提高,交易运营更加活跃,转移转化水平不断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11.6%,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7.39%。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保护能力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高到80.05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的知识产权合作扎实推进,形成“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局面。总的看,“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事业实现了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有效支撑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当前,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不足,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不够充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不足,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等。“十四五”时期,做好知识产权工作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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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坚持强化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工作,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保护能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开放合作。推动知识产权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多边合作,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
坚持系统协同。树立系统观念,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系统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实施,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更多涌现,有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运用取得新成效。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流转更加顺畅,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和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步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达到新水平。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

保护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序发展,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取得新突破。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更加有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实现新进展,海外知识产权获权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

2020年

2025年

累计增加值

属性

1.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2.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万件)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亿元)

4.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亿元)

5.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6.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7.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分)

8.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

6.3

4

2180

3194.4

11.6

7.39

80.05

——

12

9

3200

3500

13.0

7.5

82

85

5.7

5

1020

305.6

1.4

0.11

1.95

——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注:①“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每万人口本国居民拥有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3.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4.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
  ③④为2019年值。

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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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 商业秘密保护工程

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政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处罚标准,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加强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与民事、刑事司法审判的联动配合,合理划定举证责任。加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能力建设,提升司法鉴定水平。
提升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推动行业组织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自律,指导市场主体制定并严格执行全面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立健全跨境商业秘密保护援助体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及法律风险培训,强化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完善与国防建设相衔接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立跨部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共享制度。制定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体育赛事节目、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等领域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红色经典等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措施。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健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和保护机制。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制度。(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

强数据生产、流通、利用、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制定。
促进数据资源利用和安全保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试点。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充分利用。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深人研究数据的产权属性,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研究,推动完善涉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推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规范,加

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制定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研究建立针对进口贸易的知识产权境内保护制度。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完善专门法院设置。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与审判机制、检察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开展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简易程序试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确权、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公证存证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形成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准确适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移送刑事司法标准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范刑罚适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培养和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制度建设。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规范,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净化消费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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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3 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工程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服务能力。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快提升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运行管理能力。加强人员配备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优化人才选聘机制和管理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加强维权援助统筹协调。
强化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推动维权援助体系向基层延伸,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加强全国维权援助资源整合,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更好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专利、商标侵权、侵犯著作权、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效遏制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完善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强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队伍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水平,利用新技术手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效率及精准度。依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断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4  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建设工程

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研究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1991年文本,有效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加快国家植物品种测试徐州、三亚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品种权区域性审查协作中心和第三方测试机构。加快国家种质资源库、遗传物质保存库和无性繁殖植物保存圃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国际测试报告互认机制,深度参与国际在线申请平台建设,鼓励向海外申请品种权。
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能力。大力开展维权打假专项行动,加大品种权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力度,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探索建立品种保护专业审查员制度,建立国家品种保护培训基地,培养一批种业知识产权管理、新品种审查测试、行政执法、政策研究等领域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5 地理标志保护工程

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提升行动。推进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和立体化保护机制。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覆盖率达到80%以上。构建新型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制定。开展地域特色农产品资源普查,建立资源目录。建成100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地理标志联动保护机制,推动形成生产地、流通地、销售地联动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加强原生地种质资源和特色品种保护培育,强化特色品质保持技术集成和监测。加强生产环境保护和设施条件改善,完善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技术规程,推进全产业链标准化,打造一批地理标志农产品核心基地。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与绿色有机农产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融合发展,打造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实施追溯管理。建立健全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保护和发展机制。(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调解、仲裁、公证、社会监督等人才的选聘、培养、管理、激励制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讼调解对接、调解仲裁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仲裁对接等机制。探索维权援助社会共治模式,鼓励高校、社会组织等开展维权援助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技术标准。建立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积极支持地方开展工作试点。制定覆盖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建设。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修复制度建设。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健全高质量创造支持政策,加强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基础软件、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探测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各环节强化重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国家政策

知识产权与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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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布局和质量管理。优化专利资助奖励等激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完善适应创新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审查管理体系,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升专利商标审查机构能力水平,强化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全流程审查质量管控,提升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质量。提高专利、商标审查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审查资源配置,加强智能化技术运用,提升审查效能,缩短审查周期。完善专利、商标审查模式,加强审查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协同和业务联动,满足产业绿色转型和新领域新业态创新发展等社会多样化需求。(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6 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工程

建设高水平审查员队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完善审查人才培养体系,优化队伍结构,健全保障和激励机制,增强审查人员职业荣誉感。提高审查智能化便利化水平。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支撑,以智能审查和智能检索为核心,加强智能分类建设,推进专利、商标审查系统智能化建设。优化远程审查保障。完善数据资源保障,提高基础数据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
提升审查质量。适时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制定专利申请指南,完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建立健全专利、商标审查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加强审查业务指导体系协同。专利审查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保持在85以上,商标审查质量满意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提高审查效率。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5个月以内,专利无效结案周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商标变更和续展首次审查周期压缩至15天以内,商标转让首次审查周期压缩至1个月以内,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压缩至5.5个月以内,商标异议审查周期进一步压缩。(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完善以质量和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统计指标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量统计监测和反馈机制。严格规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代理行为,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代理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置。加强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严厉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

四、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支撑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推进国有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充分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推动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有效落实国有企业知识产权转

化奖励和报酬制度。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决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推动在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培育发展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能力。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披露利用。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状况统计调查。(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支持银行创新内部考核管理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单列信贷计划和优化不良率考核等监管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鼓励开发智能化知识产权评估工具。(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深度合作,引导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加强专利布局和运用。引导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增强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力。推动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构筑产业专利池。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南,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标准。健全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工作机制。(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7 专利导航工程

完善专利导航工作体系。推动出台地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配套落实措施。引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推广实施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突出专利导航服务、评价、培训、组织实施标准化引领。加强专利导航理论研究、实务指导、技术支撑,推动建设专利导航业务指导中心,支持在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展专利导航示范项目建设,加强专利导航项目评价,引导规范专利导航市场化服务。
深化专利导航运用模式。完善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创新专利导航服务模式,打造专利导航深度应用场景。组织开发专利导航数据产品、分析工具、应用平台。推动实施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引导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产业专利布局,助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安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政策

知识产权与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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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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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专栏8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加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工作,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和运营基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拓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加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中央宣传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推动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打造一批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强企。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分级分类开展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和建设工作。引导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和监管机制。(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益

推动知识产权融入产业创新发展。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指导地方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健全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监测评价。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实施版权创新发展工程,打造版权产业集群,强化版权发展技术支撑。推动地方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健全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地理标志产业融合发展。完善绿色知识产权统计监测,推动绿色专利技术产业化,支撑产业绿色转型。(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9 商标品牌建设工程

建立健全商标品牌推进工作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健全监督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提升商标品牌质量。引导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等服务商标品牌发展,对品牌质量进行研究、评价、监测。发展区域品牌,推动新型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品牌商标化。推动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强化商标品牌培育帮扶指导。

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资产管理,强化商标使用导向。支持开展商标海外布局,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支持开展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宜传活动,加强中国商标品牌的全球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0 版权创新发展工程

构筑版权产业发展新优势。面向省、市、县及园区持续推进版权示范工作。建设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立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持续推进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完善版权登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打造一批符合国家战略、反映产业和区域特点的优质版权产业集群。
推进版权交易、保护、服务一体化发展。拓宽版权作品国际合作与宣传渠道。打造一批精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资源。推动中国优秀作品走出去、外国优秀作品引进来。推进版权保护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应用,加强各类作品价值评估、登记认证、质押融资等服务。探索在版权确权、用权、维权中引入区块链技术。(中央宣传部牵头,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央地合作会商机制,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面向省、市、县及园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强化区域间合作互助,促进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共同发展。鼓励地方探索构建符合区域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推动京津冀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强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高地。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立知识产权金融生态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支持香港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加强涉农知识产权运用,助力乡村振兴。(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1 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工程

推进专利技术强农。开展专利信息帮扶,提升农业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水平。
推进商标品牌富农。开展涉农产品商标品牌培育,遴选优质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扶持,加强涉农品牌宣传。
推进地理标志兴农。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动建设地理标志特色优势园区,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打造地理标志农产品引领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县域样板。
推进新品种惠农。加强优秀植物新品种培育和产业化,促进农作物育种创新,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培育和转化运用一批优质林草新品种。(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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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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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十一)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五、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加快知识产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推进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建设,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所在地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行业、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普惠性。加强知识产权网络安全建设,健全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持续增强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2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工程

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汇聚全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数据,实现知识产权数据与经济、科技、产业等信息融合。利用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公布公告、纠纷调解、质押许可等信息的智能监测,进行创新态势分析等主题挖掘。提供智能数据服务,实现对各类知识产权数据的智能分析,为科学决策等提供数据支撑。
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十监管”系统,优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支撑、行政复议、知识产权注册簿登记簿应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代理监管、非正常申请监管、知识产权咨询等政务服务。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一站式智能查询检索服务,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健全公共服务支持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分级分类建设,省级公共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地市级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作。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提升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支持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有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提高数据质量,维护数据安全,完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规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加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力度,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相关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研究分析和发布。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新公共服务形式,丰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快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标准、支撑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标准。深入实施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引导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开展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培育一批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全国执业专利代理师达到4万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公益代理和维权援助。(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需求,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对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作机制,重点提供专利导航等高端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并推广应用评价结果。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监测机制,利用新技术手段快速精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评价系统,及时公开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

(十三)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积极参与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磋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积极参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组织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积极研究和参与数字领域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妥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合作磋商。在相关谈判中合理设置知识产权议题。深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谈判。积极推进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议题谈判。研究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开展地理标志协定谈判。(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巩固和完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平台,扩大合作项目规模和储备。深度参与金砖国家、中美欧日韩、中日韩、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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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等小多边知识产权合作,加强与各方政策和业务规则交流,支持产业界积极参与相关合作机制。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加强防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国际合作。(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3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工程

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打造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高层次合作平台。将知识产权合作同“数字丝绸之路”、“创新丝绸之路”等建设协调推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数据资源等领域合作。
强化知识产权能力提升项目实施。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专利检索、审查、培训等多样化服务。开展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培训。(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外交部、商务部、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环境。深化与国际和地区组织、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完善合作布局。加强面向周边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培训,支持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加强药物及新冠病毒疫苗研发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贸易对象国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事务沟通协调机制。(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便利知识产权海外获权。强化知识产权审查业务合作,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重点推动相关国家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等审查结果。引导创新主体合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服务体系等渠道,提高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建立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国际趋势跟踪研究基地,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等重点前沿问题的研究。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国外展会知识产权服务站工作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业务。积极发挥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海外服务保障工作。(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4 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程

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有效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国际化发展。加强对海外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研究,编制发布重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建设。建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对象国调查报告机制。拓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国际执法协作渠道,开展重大案件跨国联合执法行动。建立海关跨境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信息情报交换共享。

七、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和文化建设,夯实事业发展基础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程序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点,支持有关单位依程序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点,研究设置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推动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开发一批知识产权精品课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理工科高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设立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做好知识产权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知识产权人才能力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分类培训体系,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研究管理机制,强化智库建设,鼓励地方开展政策研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人员培养,分层次分区域持续开展轮训。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设理论与实务联训基地。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提高服务业人才专业能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格局。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统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用好融媒体,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活动宣传、媒体传播报道、学界文章影响、国际文化交流相互促进的知识产权传播大矩阵。持续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等品牌宣传活动。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5 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程

推动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进校园。支持大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普及教育。鼓励知识产权专家进校园,促进知识产权教育与学校创新实践活动相融合,持续推进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和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推动技工院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作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国家政策

知识产权与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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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5 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程

推动知识产权进干部培训课堂。优化知识产权课程设置,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法治文化、传统文化、创新文化、诚信文化深度融合。大力宣传锐意创新和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开展贴近时代、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知识产权文化惠民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云博物馆。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投入。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理论和学术研究,以文化为媒,提升文化软实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好本规划部署的各项任务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宣传解读,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确保规划有序推进。相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主动作为,发挥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有关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规划实施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积累务实管用、科学精准的具体举措,不断丰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探索创新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

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推进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落地,促进规划有效实施。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和资源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创新投入模式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关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狠抓工作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通过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政策

知识产权与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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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七条 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 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 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五)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十五条 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车辆调剂由国管局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第十七条 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八条 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 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国管局审批。其他车辆处置,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三)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六)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
  (七)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八)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九)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十)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

国家政策

知识产权与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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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第二十三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存货、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对外投资事项、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其他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后,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五章 资产处置平台

  第二十九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 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变卖收入、置换收入和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

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应当依据资产调整方案和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四)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国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4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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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25年)

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纲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优质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有力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战略背景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原则

——法治保障,严格保护。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改革驱动,质量引领。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聚焦重点,统筹协调。坚持战略引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深度融合发展。
——科学治理,合作共赢。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国际视野谋划和推动知识产权改革发展,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让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上述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
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三、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四)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根据实际及时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有关诉讼法的修改及贯彻落实,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适时扩大保护客体范围,提高保护标准,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五)构建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持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不断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围绕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制定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实施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工程,建立专利商标审查官制度,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
(六)构建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政策体系。坚持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完善以强化保护为导向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注册登记政策调整机制,建立审查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政策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评估机制。
(七)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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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中医药专利特别审查和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四、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八)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加强审判基础、体制机制和智慧法院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确保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配套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机制建设,加强量刑建议指导和抗诉指导。
(九)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大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提升执法监管现代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机制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十)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络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

五、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十一)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优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围绕生物育种前沿技术和重点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优良植物新品种,提高授权品种质量。

(十二)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调查机制。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机制。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
(十三)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水平,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枢纽平台,建设若干聚焦产业、带动区域的运营平台,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健全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加强作品资产评估、登记认证、质押融资等服务。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建设试点工作。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

六、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放深度、广度,实现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信息的共享融合。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利用新技术建设智能化专利商标审查和管理系统,优化审查流程,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完善主干服务网络,扩大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服务网点,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便捷的知识产权公共咨询服务,健全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完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十五)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建设。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标准。统筹推进分级分类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高水平的专门化服务机构。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率。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
(十六)建立数据标准、资源整合、利用高效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和数据资源供给,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加工和服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数据交易市场,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共享,处理好数据开放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关系,提高传播利用效率,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市场价值。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提升运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七、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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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强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放深度、广度,实现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信息的共享融合。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利用新技术建设智能化专利商标审查和管理系统,优化审查流程,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完善主干服务网络,扩大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服务网点,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便捷的知识产权公共咨询服务,健全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完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十五)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建设。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标准。统筹推进分级分类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高水平的专门化服务机构。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率。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
(十六)建立数据标准、资源整合、利用高效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和数据资源供给,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加工和服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数据交易市场,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共享,处理好数据开放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关系,提高传播利用效率,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市场价值。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提升运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八、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二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开放,完善国际对话交流机制,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合作,推动审查信息共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提升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一)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合作。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打造高层次合作平台,推进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专利检索、审查、培训等多样化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工作力量。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拓展海外专利布局渠道。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推动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加强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推介。

九、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制定实施落实本纲要的年度推进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本纲要实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统筹部署相关任务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十三)加强条件保障。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对本纲要实施工作的支持。综合运用财税、投融资等相关政策,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体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保障任务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四)加强考核评估。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纲要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总结,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纳入相关工作评价,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考核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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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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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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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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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项政策

Special policies fo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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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不断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制定本方案。

统筹推动教育和产业协调发展,创新搭建产教融合平台载体,接续推进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完善落实组合式激励赋能政策体系,将产教融合进一步引向深入。到 2025 年,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达到 50 个左右,试点城市的突破和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在全国建设培育 1 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健全完善,各类资金渠道对职业教育投入稳步提升,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逐步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一、行动目标

二、重点任务

1. 培育遴选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梳理总结首批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启动遴选第二批 30 个左右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推动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出台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培育遴选一批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立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体系。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优先考虑从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中产生。
2. 在重点行业深度推进产教融合。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储能、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培养服务支撑产业重大需求的技能技术人才。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打造一批高水平产教融合行业协会和促进会,推动行业组织更好融入产教融合改革。
3. 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启动遴选第二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从央企、地方国企、实力突出的民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遴选打造相关行业领域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引导各地加快培训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时完成全国 1 万家以上的总体任务。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认定标准,建设培育本地区产教融合型企业。

(一)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头雁效应

(二)夯实职业院校发展基础

4. 系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对“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关储备院校和项目。
5. 扩容产教融合储备项目。在“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项目库中,新增 200 所左右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对纳入储备项目库且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重点支持。
6. 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鼓励引导职业院校,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冶金、医药、建材、轻纺等领域的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三)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7. 加大实训基地支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水平。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 100 个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的重大任务。
8. 引导实训基地建设方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优先考虑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以及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领域的实训基地建设,辐射带动相关产业领域的实习实训、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9. 优化实训基地建设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强化要素保障,促进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便利化。

(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10. 丰富产教融合办学形态。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办学空间。
11. 拓展产教融合培养内容。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12. 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13. 打造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打造以产业园区为基础的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发挥职教集团(联盟)、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产教融合共同体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

(五)健全激励扶持组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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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文件。在全面梳理现有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举措的基础上,针对产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创新激励扶持举措,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进一步健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支持地方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落地政策。
15. 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向金融机构推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引导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相关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重点用于实训基地建设。
16. 加大投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 8000 万元,中职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17. 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 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8. 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19. 加大信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上市融资、政府资金支持、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便利,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宣传。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各地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协调机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二)营造良好氛围。召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验交流现场会。组织遴选并编辑出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推介有关地方、学习和企业的经验做法。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三)强化经验推广。各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有效措施,要及时在省域范围内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改革措施,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报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以上升为制度性成果的,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复制推广。

三、保障措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不断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以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创造和高效率转化,加快“双一流”建设,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国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多的高校普遍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体制机制落实到位,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增强,技术交易额大幅提升,高校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完善。培育建设100家左右示范性、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二、重点任务

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提供全链条、综合性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不增加本校编制的前提下,高校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设立高校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二)明确成果转化职能

在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高校在有关制度中规定或通过订立协议约定高校、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服务质量、转化绩效确定技术转移机构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高校可以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国家政策

高校专项政策

Special policies fo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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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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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专业人员队伍

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高校要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人员队伍选派、招聘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加速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四)完善机构运行机制

技术转移机构要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鼓励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办法,依法依规确定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收益,建立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畅通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激励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五)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

(六)加强管理监督

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理顺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流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转化公示制度,健全面向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立内部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落实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的有关规定。

(一)完善工作机制

三、加强实施保障

科技部、教育部建立联合实施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支持,推进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其作为高校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快“双一流”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支持力度,健全运行机制。

(二)组织试点示范

科技部、教育部在已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高要求,指导和推动一批体制机制有创新、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高校,开展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形成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整体提升。

(三)完善支持激励政策

科技部支持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面向需求的“定制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教育部将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纳入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监测和成效评价,作为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牵头承担应用导向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商业银行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四)开展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

科技部、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分析,逐步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指标体系,每年公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数据。科技部、教育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纳入试点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模式,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和个人进行表扬。

国家政策

高校专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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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
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不断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面领导,牢记国家使命,坚持国家目标导向,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工作,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将单位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服务国家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应符合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规律,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同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内控机制建设,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三)完善章程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所属高校完善章程,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二、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

(四)强化绩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人员考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
(五)优化机构设置管理。科技部门要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

三、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六)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围绕国家需求改进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布局、数量及体量,优选研发团队,强化责任落实与结果考核,简化过程管理。科技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简项目申报流程,减少不必要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评估、规范和动态调整第三方审计机构。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的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建立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开放制度,凡是信息系统已有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科技、财政、教育部门和中科院等要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潜心研究的环境。
(七)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加快推进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试点经验和做法。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科技、教育部门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
(八)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九)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探索基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完善培养成本分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十)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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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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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

(十一)自主聘用工作人员。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兼职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政策。
(十二)自主设置岗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已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用人机制的单位,可在编制内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完成相关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十三)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
(十四)完善人员编制管理方式。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快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在总结评估科研院所编制备案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五、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十五)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要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十六)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对全时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六、确保政策落实见效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科技、教育部门要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在半年内完成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放权,加强支持保障和绩效管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半年内启动,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高校和科研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组织实施,把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抓落实的成效作为单位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内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十九)实施有效监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
各相关部门要跟踪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推动改革政策落实,对落实不到位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预算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科研相关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
(二十)鼓励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监督检查部门要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对在担当作为中发生无意过失的干部,要按照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

本意见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央级科研院所。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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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依法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相关激励政策

1.维护职务科技成果权益。高校依法享有并自主行使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校要按照《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要求,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登记、使用、处置的管理规范及办事流程,依法维护国家、学校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
2.完善市场运营体系。高校要按照教技〔2016〕3号文要求,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整合、重组校内市场化运营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探索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校内市场化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
3.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高校要按照教技〔2016〕3号文要求,建立健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返岗任职管理制度和办事流程,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联交易、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领办或参与创办企业等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引导科技人员依法依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确定成果交易价格。高校依法以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高校依据教技〔2016〕3号文精神,要积极推动建立科技成果专业化、市场化定价机制,可以由学校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也可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5.完善奖励分配政策。高校要依法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奖励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现金奖励根据国家规定的税率标准,向成果转化受益人发放。
6.规范领导干部奖励。按照《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条件的高校领导干部可以依法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担任领导干部的科技人员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时,除执行学校规定的流程外,还应在校内公示,并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
7.确定勤勉尽责行为。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勤勉尽责,适用国发〔2016〕16号文的免责条款。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8.支持创新改革试验。支持高校参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示范(试验)区内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所在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并在校内制度规范中载明实施的具体事项和办法。

9.简化评估备案管理。教育部授权部属高校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高校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优化备案程序,切实做好评估备案工作。
10.核算成果转化成本。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核算办法。成果转化净收入一般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11.明确成果转化受益人。成果转化受益人应是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式合同、计划任务书或论文、专利及奖励证书上署名的机构和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成果转化受益人按规定或约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初次分配。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技术转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12.健全转化工作体系。高校要按照《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要求,统筹科技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按照“市场导向、规范管理、协调推进、激励创新”的原则,制度先行,强化管理责任,加快推进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制度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建设。
13.建立评估评价机制。高校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可根据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转化受益人、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相关合同约定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高校决策的参考依据。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法律、管理、财务、投资、行业及科技领域专家。
14.完善细化实施细则。高校要按照《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46号)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具体情况,落实人才培养根本任务,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完善、细化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政策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和办事流程要清晰明了、可操作,并在校内公开,不得简单以参照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来代替制定本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政策和实施细则。
15.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教育部将在创新资源集聚、成果转化工作基础好的部分地区和若干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形成若干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经验,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深入发展,推动高校科技服务国家战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
16.实施年度报告制度。高校要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1日前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报送本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审核后,于每年4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教育部科学技术司。教育部将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汇总评估。
17.推动地方落实政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所属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18.报告落实政策情况。对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将所属高校落实本《通知》要求情况及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细则汇总整理形成报告,于2018年4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教育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gxc7937@moe.edu.cn)。直属高校直接报送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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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加大政策宣传和督查。各高校要通过组织开展宣贯解读、学习手册等形式,将中央、省级部门及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精神与要求,传达到一线科技人员,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教育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地、各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方、各高校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创新做法、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是高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高校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要求,根据《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突出作用,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理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环节,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高校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切实增强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创新体制机制,畅通转移转化渠道。根据高校自身特点,建立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落实改革要求,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并指导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结合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由高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
——发挥市场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结合。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建立科技成果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需求导向,畅通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
——典型示范引领,稳步推进转化工作。充分调动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区域(行业)研究院等机构积极性,结合专项计划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全面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三)主要目标

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高校顶层设计与校内协同,建立适合高校特点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培养一批复合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建设一批专业化服务机构,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采用兼顾市场化运营手段的多种转移转化模式,支持创新创业,激发科技人员从事产学研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提高科研质量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益。“十三五”期间,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依托高校人才、科技优势,推动一批能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显著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二、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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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科技发展客观规律,全面认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对深化高校改革的重大意义,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一)加强制度建设,营造成果转化良好环境

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开列权力清单,明确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政策措施。
2.实行成果转化公示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公示制度及异议处理办法,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制度、工作流程、重要人事岗位设置以及领导干部取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等情况。
3.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的制度,完善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工程人员双向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工作。
4.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方的权益。对完成“四技”合同项目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参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二)创新服务模式,形成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5.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型孵化模式。建立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俱乐部”,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建设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为教师、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技术研发、孵化空间、信息网络、法律服务和资本对接等服务。
6.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整合校内各类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市场化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在信息、人才、孵化空间、技术转移平台载体等方面的共享、共建力度,形成集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成果交易、投融资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共建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7.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力度。推动组织高校技术经纪人联盟,采取特邀讲座、案例研讨、实例调研、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等方式,着力培养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复合型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引入国外先进的技术经理人培训课程体系,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校技术经纪人队伍;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制订并推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贯彻工作。

(三)加强平台建设,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实施

8.推动区域行业联盟载体建设。推动高校与行业、领域上下游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盟建设,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研发与转化项目。
9.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结合学校学科特色优势,优化大学科技园、高校区域(行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的空间布局,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等重点区域的产业规划需求建设一批创新研究基地。以创新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承担流程改造、工艺革新、产品升级等研究任务,开展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

定等工作。

(四)立足以人为本,助力学生创新创业

10.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探索建立创新创业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课程教育及培训工作,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组织高校青年教师和高年级研究生深入地方、企业一线,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探索并打造具有高校特色的“师徒创新创业”新模式。
11.组织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结合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建设,推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步伐,组织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多种类型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12.增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支持学生开展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加强高校创新创业典型案例宣传工作,完善升级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供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对接等服务。加强创业指导,对准备创业的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对正在创业的学生,给予项目孵化、金融服务支持。采取专利许可等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推进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

(五)实施专项计划,促进科技成果转移扩散

13.推进实施“蓝火计划”。建立校地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结合国家、地方的产业规划,在重点区域分片建设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针对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和社会公益等需求,以博士生工作团、科技特派员、科技镇长团、科技专家企业行、企业专家(院士)工作站等多种形式,与地方、企业、园区等开展产学研对接。
14.组织实施“海桥计划”。争取建立中美、中英等中外大学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对话机制,构建高校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国际先进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网络,促进高校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国际创新园区,汇聚国际创新资源要素,促进一批跨国技术转移项目落地实现产业化。

(六)开展项目筛选,挖掘科技成果转化潜力

15.加强科技成果源头管理。对科技奖励、专利、结题项目等进行深入挖掘,编辑整理形成技术成果汇编。加强应用类科技成果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信息的汇交力度,加大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的转化义务;通过建立专利池、可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等手段,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成果,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小试、中试。
16.加强科技成果展示与推广。加强与各级政府的信息共享力度,推动高校积极参与科技成果交易、展示活动;面向产业和地方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增值服务。结合“中国技术供需在线”建设运营工作,推进建立产学双方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通过举办中国高校科技成果交易会,建设高校科技成果项目库等大数据中心,发布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先进实用技术,构建线上信息服务与线下实体服务相结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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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学研用结合,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17.加大科教融合力度。完善高校教材管理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科技成果以出版专著、编辑教材、讲义等形式尽快转化为教育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手段,革新教学技术,增强教学深度、广度。
18.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合有实力的企业承担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点科研任务,加强成果产业化示范工作;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推动建设高校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网络,组织高校创新资源与地方政府、行业骨干企业开展合作,建成若干领域产业技术创新协作组织,为相关领域产业向国际风价值链高端攀升提供服务。
19.加强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构建高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完善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机制,为创新创业群体开放科技数据、论文等创新资源,提供科技成果相关信息。

(八)拓展资金渠道,加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

20.拓宽社会资金参与渠道。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引入产业类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组织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天使投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参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向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介高校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21.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高校内部资源整合,鼓励强强联合,与相关单位共同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各级政府财政设立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成果转化基地、知识产权运营和人才专项等的专项资金(基金)的支持。

(九)建立报告制度,完善成果转化评价体系

22.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科技成果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
23.完善评价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汇总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内容,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纳入高校考核评价体系,分类指导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督促指导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和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健全工作机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二)开展示范推广

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持续跟踪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高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汇聚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模式和经验,通过典型示范、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迈上新台阶、形成新亮点、做出大贡献。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
若干意见

一、全面认识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活动的重要内容,高校要引导科研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紧密结合,为支撑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有效成果。高校要改革完善科技评价考核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既要注重以技术交易、作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又要加大产学研结合的力度,支持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还要创新科研组织方式,组织科技人员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承担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积极参与国家、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建议;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更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
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鼓励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发挥大学科技园、区域(专业)研究院、行业组织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托其构建技术交易、投融资等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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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培育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五、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高校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在校内公开。在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听取学校科技人员的意见,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
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高校应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净收入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六、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七、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支持高校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提

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场地、信息网络和商事、法律服务,建立微创新实验室、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校科技人员和天使投资人开展志愿者行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辅导以及技术开发合作援助,编写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成功案例作为高校创新创业教辅材料,支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对学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高校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要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有偿开放的,严格按国家工商、价格管理等规定办理,收入、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九、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高校要按期以规定格式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各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深刻内涵,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育部将组织实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引导高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教育部科学技术司、科学技术部创新发展司反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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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项政策

Special policies fo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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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加速器建设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发展环境,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借鉴国外加速器发展经验:引导创新孵化载体向更高能级升级,建设发展创新加速器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概念与原则

1.基本概念

创新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孵化器毕业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加速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成长、培育发展新兴和未来产业为主要目标,整合技术研发、产业协同、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发展空间等各方面资源,对入驻企业进行高质量培育服务,助推企业加速成长,持续培育高成长创新企业,带动产业链做优做强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促进企业加速成长、驱动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

2.基本原则

紧盯前沿,升级范式。聚焦前沿科技和颠覆性技术,高效转化科技成果,扶持高起点创新创业。以机制创新、模式创新为引领,建设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高能级载体,赋能产业,构建生态。围绕细分产业发展需求,以技术创新为牵引,促进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产业链融合,不断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企业、新业态,打造开放融合的产业创新生态。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根据创新资源、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科学制定加速器发展规划,构建专业化、差异化的发展机制,更好地支撑和服务地方和产业发展。

二、重点发展方向

1.链条延伸型加速器。主要承接孵化器毕业企业,以存有规模扩张需求的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具有物理空间与服务体系相衔接、对加速对象了解深入的优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形成“众创-孵化-加速”链条,并对接产业园的全周期孵化服务机制。
2.专业服务型加速器。聚焦具体产业领域,依托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重点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加速和产业化等环节相关专业技术支持,并提供深度的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相关服务,重点服务企业技术和管理提升驱动产业创新。
3.产业生态型加速器。以产业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为核心,引导产业链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促进形成大企业开放式创新和小企业“揭榜挂帅”的分工格局,重点服务于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创新平台和创新生态打造。

三、基本条件与功能

1.围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及科技和创新型企业,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效应,近2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创业项目和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
2.有一定物理空间,能提供加速企业成长的融资服务商业验证、技术支持、跨境服务、人才支撑、产业对接、市场推广等增值服务,定期举办高质量加速营培训活动,为服务企业开展常态化、高密度加速服务,每年增值服务收入占比较高。
3.配备自有投资资金或合作的孵化加速资金(基金),资金(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近2年每年资金投资案例不少于3个,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4.服务企业加速成长效应明显。近2年被加速企业每年研发投入总额、取得授权知识产权数、营业收入、就业人数等指标中至少两项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
5.有较强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合理的收入结构,增值服务和投资收益之和占比不低于30%。

四、重点目标与任务

三、基本条件与功能

围绕专业服务供给、金融精准赋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产业集群打造、创新生态优化等重点方向开展加速服务工作。
1.搭建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自建或联合共建专业领域实验室、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中试基地等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整合其他服务资源,搭建专业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检验检测、中试开发、小规模产品试制等专业技术服务以及财务、法务、战略、管理、股改上市等其他类型的深度专业服务。
2.强化金融精准赋能服务支撑。引导创投、银行、担保、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参与到加速器的建设工作中来,提升加速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发展资金需求。鼓励加速器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引导基金申报或与优质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面向科技创新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3.培育专精特新硬科技企业。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工业基础领域,有效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帮助企业加速成长推动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向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从而增长经济韧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4.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瞄准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需要,精准定位,依托核心资源和服务产品,促进产业链的纵向延伸和横向聚集,推动供应链互动与共享,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建设。
5.优化区域产业创新生态。积极联合区域高校院所、产业链各环节企业、金融机构、服务中介、行业协会和政策部门,构建区域创新网络,面向国际、国内吸引高素质创业人才、创新项目和各类发展资源,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不断优化区域创新生态。

鼓励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对照创新加速器的基本条件,按照加速器的建设方向、建设任务等相关要求,积极协调各方资源,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向创新加速器方向发展。及时总结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开展分享交流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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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

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有关任务要求,破解当前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能力薄弱等难题,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赋智”中小企业,持续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特开展本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供需两端发力,深挖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强化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畅通技术供需对接渠道,持续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实力,建立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助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围绕中小企业核心技术能力提升,聚焦科技成果有效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新型体制机制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加速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集聚。整合政产学研用资源优势,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精准性、有效性,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
协同联动。推动政产学研用金各方主体精准发力,加强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统筹和协同,促进产学研、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形成科技成果有效赋智中小企业的工作合力。
系统推进。坚持把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长期战略和系统性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个性化需求,有步骤、成体系地推进各项赋智举措,确保有成果、转得好、持续转。
赋智提升。把握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方向,推动中小企业理念、组织、管理、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先进适用技术供给和赋能应用,提升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健全成果项目库和企业需求库,完善赋智对接平台体系,遴选一批优质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推动一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到中小企业落地转化;开展不少于 30 场赋智“深度行”活动,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现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围绕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中小

业,健全成果转化服务格局,促进中小企业产出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形成闭环激励机制,构建成果“常态化”汇聚、供需“精准化”对接、服务“体系化”布局的创新生态,实现成果价值和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成果“常态化”汇聚

1.丰富科技成果来源。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分层次、分领域建设科技成果项目库,推动成果项目库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用得起、用得上、用得好” 的科技成果。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依托科技成果多方评价体系,建立行业和地方常态化筛选报送机制。做好国家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评价,推动相关项目成果入库。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作用,探索利用科技成果“自我声明”的承诺制新模式,开展赛展会等活动,扩大优秀科技成果来源。
2.强化产业需求牵引。依托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和第三方机构,组织园区、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常态化征集中小企业创新需求,以需求牵引高质量成果产出,提升技术创新精准性,高效驱动成果转化。支持地方依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深度挖掘中小企业多样化技术需求,分级分类梳理形成科技成果需求库,做好与成果项目库的对接。
3.加大先进适用技术供给。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各类重点实验室、科技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加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供给并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增强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机器人、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的供给及推广,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制造与建造,通过智能化技术改造和“上云上平台”,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数字基础设施、中试基地、数据库等基础创新资源,支持各类先导区、示范区、产业基地、集群等共享测试验证能力,优化壮大开源社区,降低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

(二)实施供需“精准化”对接

4.加大科技成果数据开放共享。完善赋智对接平台体系,推动现有成果库、需求库等资源整合,提升成果展示、需求梳理、技术交易、能力培育、场景示范等“一站式”服务能力。依托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加强细分领域的成果梳理和精准对接。选择若干地区,探索构建面向当地产业需求的赋智对接服务节点。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公益性服务和增值性服务互补发展,持续提升平台服务广度深度和质量水平。
5.持续开展赋智“深度行”活动。强化部省联动,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专业机构等在地方每年开展不少于 10场“深度行”活动,通过大会论坛、成果路演、供需对接、展览展示、产融对接等多种形式,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拓宽中小企业技术获取渠道,加速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经济圈等优势产业集聚区率先开展“深度行”活动,支持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举办“深度行”活动,形成“月月有活动、季季出亮点、年年有成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培优扶强营造良好环境。
6.促进大中小企业合作。落实大中小企业“携手行动”,持续开展“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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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活动,发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服务平台作用,助力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最佳“合伙人”。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大企业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引导大企业通过生态构建、基地培育、内部孵化、赋智带动、数据联通等方式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典型模式,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7.加强产学研协同。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结对子”,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技术瓶颈和特殊技术难题“发榜”,高校、科研院所“揭榜”,建立联合式、订单式技术研发新模式,实现科技成果与中小企业需求精准对接。举办产教融合论坛和校企、校地对接会等活动,加速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到中小企业落地转化。

8.推动成果中试熟化。建立周期短、效益好的制造业创新成果服务体系,加强成果中试熟化能力建设,为中小企业输送更多高成熟度成果。支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材料重点平台等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共建试验检测环境,建立协同合作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前期成果试验验证、中期中试熟化、后期批量化生产检测认证等全流程服务。制定并运用技术成熟度、制造成熟度等评价标准,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与成效。
9.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导航服务,优化企业技术路径选择与知识产权布局,加强高价值专利储备。优化升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推动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发挥专利、商标审查绿色通道作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利优先审查,高效获取知识产权保护。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一对多”许可,加速向中小企业许可专利技术的进程。提升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加强“制造业知识产权大课堂”培训,鼓励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增强中小企业竞争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共同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化工作。
10.加速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更多中小企业由成果需求方变为成果产出方。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支持中小企业配套产品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依托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围绕重点产业链,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链图谱,支持中小企业在产业优势领域精耕细作,使其成为掌握独门绝技的“单项冠军”,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引导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前沿领域和未来产业布局,抢占发展先机。

(三)加速服务“体系化”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政府部门、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中小企业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对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及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评估机制,监测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的成效。
(二)强化产融合作。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获取、转化、应用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资本扩大优质中小企业直接投资规模,促进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分层分类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

”专板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和上市规范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赴新三板、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依托各项产业、金融配套政策,引导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质效。
(三)开展试点示范。遴选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创新水平、实现规模化应用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案例,推出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质量优、保障好、有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产品。推动中小企业集群与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开展合作试点,支持技术经理人按规定在园区、基地任职,参与需求发布、技术匹配、对接谈判、项目落地等全链条服务。
(四)完善激励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强对公益性服务机构的扶持,鼓励地方政府对其委托和指导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予以支持。适时组织企业开展中介服务机构活动评价,对评价良好的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广泛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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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宗旨与目标

“十四五”期间,科技部火炬中心将以全面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为宗旨,以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强化技术经理人市场化配置、搭建完成人才培养支撑体系为目标,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重点面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央企国企、投资机构等,着力挖掘和培养一大批“知政策、精技术、会管理、懂金融、明法律、通市场、擅转化”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有效配置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个关键环节,以人才结构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带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的提升。到2025年,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超过10万人。

(一)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充分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等的平台作用,建立市场化的聘用渠道和激励约束机制,加速人才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不断提升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服务端的业务水平,探索形成以“培训+考试+实操+绩效”综合认证“技术经理人”执业资质的职业化发展模式。到2025年,在各类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相关机构内从业的职业技术经理人不少于1万人。

(二)强化市场选择功能,打造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

(三)深化现有工作基础,形成人才培养支撑体系

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规划为工作依据,明确方向和目标;以《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为指导,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体系;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为工作抓手,规范引导培训行为;以各地遴选推荐的优质培训师资为主力军,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智库;以各类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为出口,为参训人员搭建实习、就业平台,最终形成“五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体系。到2025年,全国建成人才培养基地超过50个,建成不少于300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顾问队伍。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化发展

形成人才培养知识框架。支持具备教材开发能力的相关机构围绕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最新政策导向,深挖人才培养体系的短板弱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编写普适和特色相结合的培训教材,形成内容完备、特点突出、模块清晰的培训内容体系,突出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引导各培训基地优化培训方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联系、国内经验与国际视野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设置相应培训课程。
建设人才梯度培养体系。坚持分层培养原则,着力打造初、中、高三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梯队体系。初级培训面向所有参与科技创新的人员,培养参训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基础能力;中级培训面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业人员,着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培养职业技术经理人储备人才;高级培训旨在提高技术经理人的执业能力,搭建成果转化资源网络,促成业务合作,加速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二)升级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功能

强化人才培养基地布局建设。鼓励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导向开展培训,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形成一批示范性、标杆性培养基地。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依托头部企业、行业协会等,打造一批行业特色明显的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基地之间应加强交流学习、合作互动,强化证书互认,分享成功经验,共同推动跨区域、多领域、深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
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智库。充分发挥各培养基地贴近科技成果转化一线的优势,吸纳、遴选、推荐政策水平、理论素养或实操能力突出的专家,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智库。智库建设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为宗旨,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抓手,重点围绕课程开发、教学培养、战略规划、理论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开展工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业提供研究支撑和决策咨询。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供给结构

扩大人才培养广度。面向服务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各类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提高机构内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技术认知能力、管理能力、投融资能力、法律素养、市场化意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不断扩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基数,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形成以复合型人才为支撑的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提高人才配置精度。重点提高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引导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科研人员重点提升科技管理和市场化能力;推动政府机构和产业部门的科技管理人员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结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央企国企和投资机构的技术经理、市场经理、产品经理、投资经理等加强其对技术创新场景应用和科技产业发展方向的认知判断能力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应用能力。

(四)畅通技术经理人职业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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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多方联动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开展的培训课程,同时吸纳参培结业人员到本机构实习、就业。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信息交流展示平台,逐步建立“能力培训+机构认证+市场评判”的技术经理人社会化评价模式。
完善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推动央企国企、科技园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根据现实需求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聘用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实现人才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全流程赋能。支持技术经理人在各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机构内合理流动,加速人才的优化配置。

(五)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社会关注度

加强学历教育培养。鼓励高校院所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开展技术转移方向的学历培养。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相关课程、学科专业,开展学历、学位教育,探索学历教育与社会化培训课程的互认机制。推动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理论研究,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师资队伍。
开展人才评价工作。鼓励各地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推动高等院校、研发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与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岗位晋升、人才评价等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国际化建设

加强与国外头部技术转移机构及国际组织的交流互访,借鉴国际培训组织成熟的培训体系,做好本土化落地工作,加快打造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技术转移培养体系。聚焦国际技术转移,培养一批国际化技术经理人,促进技术要素国内国际双循环,提高我国国际技术转移能力。

三、保障措施

凝聚多方合力。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的各类机构要深化合作,建立上下联动、横向联通的工作协同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主动研究谋划,持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细化政策落地流程,推动解决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创新政策供给。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围绕国家导向和本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制定有效政策,以高质量人才供给融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抓住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机遇,规范化、标准化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做好宣传推广。鼓励科技管理部门、培养基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以现场观摩、座谈调研等方式加强交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各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及技术经理人优秀案例,表彰先进,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和培训工作做法,营造推动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注重优化生态。充分调动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等主体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积极性;搭建技术转移转化人才互动平台,形成技术经理人市场化流动机制,以人才的高质量发展带动技术转移转化生态的进一步优化。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努力破解职称评审中的“一刀切”、简单化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国家职称系列保持总体稳定,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通用性强、人才规模较大的评审专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设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立新评审专业。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设立新评审专业,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探索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地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
二、科学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坚持“先立后破”,力避“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分系列分专业修订职称评审标准,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职称评审标准。逐步开发专业技术类新职业标准,促进新职业标准与职称评审标准相衔接。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审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特点探索建立能够识别有天赋、有潜力人才的评价标准。
三、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探索通过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四、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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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专业性、自律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公平公正、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高端人才可实行国际同行评价,职称分组评议可采取小同行评价。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同行评价中的作用,鼓励对成果本身进行直接性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信用记录、退出惩戒等制度。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加大对评审专家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作为遴选专家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同行评价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未经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纳入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验证系统。
六、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探索国防和科技等特殊领域人才职称评审专门办法。
七、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定向评价”可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定向评价”数量、结构的宏观调控。
八、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支持国家实验室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鼓励通过同行评价、技术技能竞赛、揭榜挂帅、服务对象评价等多元评价方法识别人才,促进评用结合。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支持科学中心、创新高地采取更加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
九、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自由职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结果全国查询验证。持续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对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中存在的“四唯”做法,要及时约谈整改。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

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职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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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若干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精神,建立支撑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规范建设和运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是指经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机构”),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三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负责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制定指导基地规范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审阅年度培训计划和总结,组织开展培训考试和人员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监督检查。对反映基地运营管理相关问题的信访举报,应按照管理权限查办,推动问题整改,消除风险隐患。
第七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作为基地的直接责任主体,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编制基地建设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人员配备、课程设置、学员组织、教学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实际运行单位为依托机构。依托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规范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九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依托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技术转移培训和组织管理经验。
第十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主要承担国家鼓励、区域所需、市场缺口较大的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工作,以及相关专项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持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构建本地区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体系,逐步形成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品牌。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可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开展技术转移及人才培养相关理论研究,支撑基地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学习、合作互动,强化证书互认,分享成功经验,共同推动开展跨区域、多领域、深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行业组织等优质资源,开展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提升技术转移国际化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技术转移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开展在线培训和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四章 培训证书

第十七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落款统一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由依托机构代章。合作办学的,可由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与合作单位共同盖章。

第五章 信息汇交与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汇交制度。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严格执行信息汇交制度,按要求提交年度总结、培训人员信息等内容,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信息的审核与汇交。
第二十条 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实行考核评价制度,每两年考核评价一次。考核评价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培训绩效、诚信记录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进行模式和经验推广,优先承办国家技术转移培训任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应在培训项目安排、政策支持和经费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在30日内向所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需进行调整、撤销等处理的,应及时函告科技部火炬中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依托机构发生内部调整,不具备继续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条件;
(三)依托机构自行要求撤销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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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托机构被依法终止;
(五)依托机构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按照本工作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销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建设发展的通知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科技部已批复建设江苏苏南、四川成德绵等9家示范区,为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进全面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示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先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统筹推进科技支撑“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发挥支撑复工复产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要全面落实科技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为抓手,加快项目建设,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协调组织,通过成果转化助力示范区成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主阵地,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先行先试力度。示范区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统筹作用,进一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技术、资金、应用、市场等对接,着力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健全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简化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机制。
三、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为重点,提高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示范区要加强综合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产业服务、科技金融、市场应用等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在高等学校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建设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相关人才计划,推动建立技术转移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四、以示范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区要聚焦高新区、农高区等科技园区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定期发布技术需求清单和新技术应用场景清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加强产学研协同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示范区开展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建立示范区“定制化”技术成果供给清单。针对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乡村振兴等重大民生需求,示范区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进基层、进园区、进乡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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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五、以集聚创新资源为重点,促进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示范区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高水平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进出口。推动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全覆盖,推动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推动企业进入科创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六、以完善工作推进体系为重点,提升示范区治理水平。示范区要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相关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促进合作共赢。
七、以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为重点,加快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按照区域创新战略布局,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和评估遴选程序,建立高层次专家咨询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未来五年再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引领、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建立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加强周期性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激励和创建示范表扬。建立示范区发展报告制度,定期总结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案例集,加强宣传和推广。
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管理服务与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示范区的建设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科技部办公厅
2020年6月4日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七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八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
第九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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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三)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四)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五)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六)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七)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八)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九)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十)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十一)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二)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三)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四)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适时组织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拟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三)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地方省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
第十五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评价:
(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国家大学科技园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
(二)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考核专家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遴选。建立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专家库和机构库,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主要围绕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以及高校、地方政府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支持等方面。
(四)评价结果作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发展成效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八条 各地方省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及大学科技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依托高校应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各种资源,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协调促进作用,组织大学科技园座谈交流,面向大学科技园以及创业企业、服务机构、高校师生等提供多元培训,总结推广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典型经验,不断提升大学科技园影响力。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原《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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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负责提供分配因素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提出重大科技任务建议,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级财政、科技部门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鼓励各地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地方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特别是中西部重点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六条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法资金额度+因素法资金额度。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包括:
(一)对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的以地方为主实施的央地协同科技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任务,予以支持;
(二)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科技创新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份,予以定额奖励;
(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分配因素主要有三类:
(一)地方基础科研条件类因素(占比40%)。主要包括地方研发人员、研发经费投入、基础研究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类因素(占比40%)。主要包括地方高新技术企业数、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地方高技术产业研发机构数、地方技术合同成交额等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
(三)政策任务类因素(占比20%),主要包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数、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数,以及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关省份数等情况。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因素总数=Σ[某省(区、市)分配因素数额/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数×相应权重]
某省(区、市)因素法补助资金额度=(年度补助资金总额—项目法分配的资金)×Σ[某省(区、市)因素总数/全国因素总数]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综合考虑各地科技创新发展水平、绩效评价、财政困难程度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引导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相关分配因素统计数据不全的地方,引导资金预算数参考其周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类似的省份并结合人口规模等因素综合核定。
财政部、科技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科技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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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相关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引导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定相关规则,重点考量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全面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同时废止。

国家政策

税收与科技金融

Taxation and Technology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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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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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金融科技作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为金融创新发展构筑广阔舞台,数字技术的快速演进为金融数字化转型注入充沛活力,金融科技逐步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特编制本规划。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

目  录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一节 “十三五”时期金融科技发展回顾 
第二节 “十四五”时期金融科技发展愿景 
第二章 总体部署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健全金融科技治理体系 
第二节 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能 
第三节 打造新型数字基础设施 
第四节 深化关键核心技术应用 
第五节 激活数字化经营新动能 
第六节 加快金融服务智慧再造 
第七节 加强金融科技审慎监管 
第八节 夯实可持续化发展基础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一节 注重试点示范 
第二节 加大支撑保障 
第三节 强化监测评估 
第四节 营造良好环境 
第五节 加强组织统筹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一节 “十三五”时期金融科技发展回顾

国家政策

税收与科技金融

Taxation and Technology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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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金融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力“六稳”“六保”,坚持发展与监管两手抓,推动金融科技在实体经济的沃土中落地生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金融应用成效显著。金融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优质金融产品供给不断丰富,金融惠民利企水平持续提升。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稳步实施,监管规则体系和监管框架不断健全,金融守正创新能力大幅提高。总的看,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从星星之火到百舸争流、从基础支撑到驱动变革,呈现出旺盛生机与活力,有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高效赋能实体经济,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充沛动力。
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同时面临诸多挑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容忽视。数字化浪潮下智能技术应用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区域间金融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向金融领域无序扩张造成竞争失衡,大小金融机构间数字化发展“马太效应”尚待消除,技术应用百花齐放而关键核心技术亟需突破。这些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正是未来一段时期深化金融与科技融合,推动金融业数字化发展亟需攻关的重要课题。

第二节 “十四五”时期金融科技发展愿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既离不开金融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也离不开科技创新在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技术成为新的发展引擎,数字经济浪潮已势不可挡。
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金融业要凝心聚力、砥砺奋进,不断破解发展瓶颈和难题,推动我国金融科技从“立柱架梁”全面迈入“积厚成势”新阶段。力争到2025年,整体水平与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提升,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数字化转型高质量推进、金融科技治理体系日臻完善、关键核心技术应用更为深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先进,以“数字、智慧、绿色、公平”为特征的金融服务能力全面加强,有力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数字经济、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等战略实施,走出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数字化之路,助力经济社会全面奔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新时代。

第二章 总体部署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深化金融数据要素应用为基础,以支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为主线,从健全科技治理体系、夯实数字基础底座、加强技术创新引领、激活数字化经营动能、强化创新审慎监管、践行数字普惠金融等方面精准发力,加快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金融力量。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数字驱动。把握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发挥数据要素倍增作用,将数字元素注入金融服务全流程,将数字思维贯穿于业务运营全链条,强化金融创新的科技武装、数据加持,加快金融数字化转型步伐,全面提升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践行安全发展观,运用数字化手段不断增强风险识别监测、分析预警能力,切实防范算法、数据、网络安全风险,共建数字安全生态。
——智慧为民。抓住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新机遇,以人为本全面推进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深化应用,强化科技伦理治理,着力打造场景感知、人机协同、跨界融合的智慧金融新业态,实现金融服务全生命周期智能化,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绿色低碳。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加强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的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数字绿色金融,运用科技手段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着力提升金融服务绿色产业的覆盖面和精准度,助力实体经济的绿色转型和低碳可持续发展。
——公平普惠。以公平为准则、以普惠为目标,合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丰富金融市场层次、优化金融产品供给,不断拓展金融服务触达半径和辐射范围,弥合地域间、群体间、机构间的数字鸿沟,让金融科技发展成果更广泛、更深入、更公平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节 发展目标

——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更深化。金融业数字化从多点突破迈入深化发展新阶段,全局性、系统性数字思维深入人心,数字化转型的理论、方法、评价体系基本形成,上云用数赋智水平稳步提高,金融机构数字化经营能力大幅跃升。
——数据要素潜能释放更充分。金融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更加完备,数据能力建设不断强化,跨机构、跨地域、跨行业数据规范共享有力有序推进,金融与民生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全面深入,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得到有效保障。
——金融服务提质增效更显著。数字普惠金融和无障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智慧金融服务与生产生活场景深度融合,科技赋能金融资源更为精准地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更健全。现代化科技治理架构不断完善,科技伦理水平显著提高,监管科技应用水平和数字化监管能力持续提升,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进一步强化,与金融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法律、标准、人才体系更完备。
——关键核心技术应用更深化。关键软硬件技术金融应用研究攻关持续深入、场景适配不断加强、成果转化更加顺畅,稳健高效的技术供应体系逐步健全,产学研用互为支撑、相互促进的开放创新产业生态更加优渥。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更先进。绿色、智能、高可用金融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日趋完善,高速泛在、融合互联、安全可靠的金融网络通信支撑保障能力全面加强,云管边端高效协同、灵活调度、弹性部署的新型算力体系基本建成。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健全金融科技治理体系

国家政策

税收与科技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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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现代化治理结构。强化金融科技治理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企业级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职责分工、权限分配和履职要求。找准金融科技发展痛点难点,制定全方位数字化转型战略,明确实施策略和具体路径,构建涵盖规划、生产、管理等职能的数字化、特色化发展矩阵,为科技创新在制度、组织、流程方面留足空间,积极打造“第二发展曲线”。加强金融科技治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建立覆盖设计决策、实施运行、考核评测和改进完善的循环内部控制机制,将治理目标转化为不同部门、业务条线可量化可执行的重点任务和评价指标,以过程管控为牵引形成科技治理闭环,强化逐级传导与落实。
(二)全面塑造数字化能力。强化数字思维、培育数字文化,提升全员数字素养,将以数连接、由数驱动、用数重塑的数字理念深度融入企业价值观,建立技术从“支撑使能”向“价值赋能”变革的数字化认知,增强对数字化趋势的洞察力与适应力。运用“数据+技术”打造数字化劳动力,实现全价值链、全要素优化配置,培育技术先进、研发敏捷、渠道融合、决策精准、运营高效的创新发展动能,构建以用户、场景为中心的金融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数字时代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对内聚合产品与服务、对外连接合作机构与用户的数字化综合服务能力,稳妥开展跨界合作创新,推动与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数据贯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构建各方互促共进、互利共赢的网状数字生态。
(三)加强金融科技伦理建设。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原则,加快出台符合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伦理制度规则,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金融机构履行金融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探索设立企业级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科技伦理审查、信息披露等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前预防、有效化解金融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严防技术滥用。行业组织发挥自律功能,研究制定金融科技伦理自律公约和行动指南,前瞻研判金融科技伦理挑战、及时预警金融科技伦理风险,筑牢金融科技伦理自律防线。从业人员自觉遵守金融科技伦理要求,主动学习金融科技伦理知识、增强金融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金融科技伦理原则,抵制违背金融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

第二节 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能

(四)强化数据能力建设。深刻认识数据要素重要价值,制定企业级数据规划和发展战略,明确数据工作机制、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实施路径等,推动数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稳妥推进业务由经验决策型向数据决策型转变,增强经营管理前瞻性和精准性。运用模式识别、数据标签等手段,综合国家安全、公众权益、个人隐私、企业合法利益等属性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数据使用权限、适用范围、应用场景和风险控制措施,提升数据分类施策水平。建立协调一致、涵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体系,统一数据编码规则和接口规范,建设企业级数据字典和数据资源目录,运用数据多源比对、快速校核、血缘关系分析等技术手段增强数据可信溯源和校核纠错能力,提升数据准确性、有效性和易用性。
(五)推动数据有序共享。在技术方面,积极应用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差分隐私、联盟链等技术,探索建立跨主体数据安全共享隐私计算平台,在保障原始数据不出域前提下规范开展数据共享应用,确保数据交互安全、使用合规、范围可控,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不动价值动。在管理方面,探索建立多元化数据共享和权属判定机制,明确数据的权属关系、使用条件、共享范围等,通过模型计算、模糊查询、智能核验等方式实现跨机构、跨地域、跨行业数据资源有序共享,在确保最小必要、专事专用前提下增强金融数据规模效应和正外部性,提升数据要素资源配置效率。

(六)深化数据综合应用。推动金融与公共服务领域系统互联和信息互通,综合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不断拓展金融业数据要素广度和深度,为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综合应用夯实多维度数据基础。运用联合建模、图计算、数据可视化、数字孪生等技术手段,对海量多样化多维度数据资源进行价值挖掘和关联分析,建立面向用户、面向场景的大数据知识图谱和综合分析能力。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深挖数据综合应用场景,发挥数据和技术双轮驱动作用,在服务实体经济、惠及百姓民生、创新驱动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领域实现数据综合应用与多向赋能。
(七)做好数据安全保护。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综合运用声明公示、用户明示等方式,明确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收集目的、加工方式和使用范围,确保在用户充分知情、明确授权前提下规范开展数据收集使用,避免数据过度收集、误用、滥用。建立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防护措施,运用匿踪查询、去标记化、可信执行环境等技术手段严防数据逆向追踪、隐私泄露、数据篡改与不当使用,依法依规保护数据主体隐私权不受侵害。建立历史数据安全清理机制,利用专业技术和工具对超出保存期限的用户数据进行及时删除和销毁,定期开展数据可恢复性验证确保数据无法还原。确需作为样本数据保存的,应经用户同意并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用户隐私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切实保障用户数据安全。

第三节 打造新型数字基础设施

(八)建设绿色高可用数据中心。综合功能定位、区域分布、网络通讯、电力保障等统筹规划数据中心,建设资源更均衡、供给更敏捷、运行更高效的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按照系统、机房、城市等容灾目标,积极采用多活冗余技术构建高可靠、多层级容灾体系,满足日常生产、同城灾备、异地容灾、极端条件能力保全等需求,提升金融数据中心纵深防御能力,逐步形成高可用数据中心格局。建立健全金融数据中心智能化运维机制,深化自动传感器、巡检机器人等新一代人机交互技术在数据中心运维应用,加强多场景协同联动、多节点一体管控,提升节点感知、异常发现和故障预测能力,降低人工操作风险,推动运维管理模式转型升级。积极应用绿色节能技术和清洁可再生能源,加快数据中心绿色化建设与改造,加强能耗数据监测与管理。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不超过1.3。到2025年,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普遍不超过1.5。
(九)架设安全泛在的金融网络。积极应用分段路由、软件定义网络等技术,优化建设高可靠冗余网络架构,实现网络资源虚拟化、流量调度智能化、运维管理自动化,着力提升金融网络健壮性和服务能力,为金融数字化转型架设通信高速公路。综合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窄带物联网(NB-IoT)、射频识别(RFID)等技术打造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物与物互联网络和服务平台,实现移动金融终端和固定传感设备统一接入、管理和控制,为数字信贷、数字风控等金融业务提供海量物联网数据支撑,助力线上线下、内外部多渠道融合互联,促进云管边端一体化协同发展。全面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技术创新与融合应用,实现从能用向好用转变、从数量到质量转变、从外部推动向内生驱动转变。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低成本互信、数据不可篡改、信息可追溯的优势,通过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共识机制等手段解决互联网存在的数据安全性、完整性、可信性问题,为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等参与主体多、验真成本高、交易流程长的金融场景提供底层基础支撑。
(十)布局先进高效的算力体系。加快云计算技术规范应用,稳妥推进信息系统向多节点并行运行、数据分布存储、动态负载均衡的分布式架构转型,为金融业务提供跨地域数据中心资源高效管理、弹性供给、云网联动、多地多活部署能力,实现敏态与稳态双模并存、分布式与集中式互相融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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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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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核心技术的应用攻关。聚焦金融科技应用前沿问题和主要瓶颈,实行“揭榜挂帅”“赛马”机制,通过行业组织、孵化平台、专项合作等方式,加大关键软硬件技术金融应用的前瞻性与战略性研究攻关。从实际金融需求出发做好技术选型和应用融合,以应用场景为牵引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持续迭代完善,安全规范使用开源技术,打造具有竞争力、可商业化运营的科技产品,为金融科技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优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和成果转化资源配置,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保险等金融产品提升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供给端和需求端的精准对接,有效打通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十二)切实保障供应链稳定可靠。事前把好选型关口,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方资质与能力审核,综合前瞻性、可扩展性、稳定性等因素开展多维度技术应用适配测试与安全评估,确保技术路径与自身需求高度匹配。事中保障应急储备,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联动协同,强化备品备件管理,在关键领域建立完善后备供给信息库,不断拓宽和加固多元化供应渠道,避免“单点故障”,提升连续供给、快速恢复能力。事后强化风险处置,综合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持续监测关键核心技术产品服务的运行状态,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提升供应链弹性和韧性,构建稳健高效的关键核心技术金融应用供应体系。
(十三)构建开放创新的产业生态。强化金融机构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大型金融机构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加强金融科技共性技术、资源和服务的开放合作、互惠共享,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搭建专业化金融科技产用对接平台,依法合规参与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打造创新应用成果转化新模式,完善应用标准符合性、安全性评价机制,实现技术共研、场景共建、标准共商、成果共用、知识产权共享。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深化技术创新国际交流与协作,引入前沿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加快重点领域专利布局,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提升金融科技整体发展水平。

第四节 深化关键核心技术应用

第五节 激活数字化经营新动能

(十四)构建敏捷化创新体系。探索扁平化、网格式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模式,建立跨职能、跨部门、跨条线的任务型团队,科学设置技业融合的岗位与部门,提升组织架构灵活性,为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用户诉求提供有力保障。建立技术与业务高效联动、前中后台密切协作、决策与执行高度统一的企业级内部创新协同网络,探索推广数字化工厂、创新实验室等创新模式,聚焦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加速金融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与转化。加快建立允许出错、及时纠错、快速改错的企业级创新试错容错机制,积极探索通过创新奖励、知识产权激励等手段提升整体创新内生动力,建立健全拨备资金、保险计划等创新风险补偿机制,形成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创新孵化与应用推广体系。
(十五)夯实一体化运营中台。采用低耦合、高内聚架构搭建便捷易用的技术中台,整合封装各业务条线基础通用技术能力,以标准化接口提供可扩展、可配置的组件式技术支持,提升研发质效、降低试错成本,为持续敏捷交付提供坚实技术底座。构建集成数据整合、提纯加工、建模分析、质量管控、可视交互等功能的综合型数据中台,打造科技赋能、数据驱动、业务联动的企业级数据服务能力中枢,推动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进阶发展。建设模块化、可定制、高复用的业务中台,打通业

务条线壁垒、解构业务逻辑、沉淀通用业务能力,形成配置参数化、嵌入式的产品创新模式,支撑数字经济时代业务创新需求。
  (十六)健全自动化风险控制机制。事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拓展风险信息获取维度,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风险全景视图,智能识别潜在风险点和传导路径,增强风险管理前瞻性和预见性。事中,加强风险计量、模型研发、特征提取等能力建设,通过智能化评价策略、多维度关系图谱等厘清风险关联关系、研判风险变化趋势,实现对高风险交易、异常可疑交易等的动态捕捉和智能预警。事后,通过数字化手段实施自动化交易拦截、账户冻结、漏洞补救等应对措施,持续迭代优化风控模型和风险控制策略,推动风险管理从“人防”向“技防”“智控”转变,增强风险处置及时性、准确性。
  (十七)提升数智化营销能力。在获客方面,合理规范布局自有营销渠道与外部合作渠道,加强线上线下营销资源协同,深化金融和非金融场景交叉融合,积极探索裂变式、场景化营销模式,激活更多金融客户触点,提升规模化获客水平,降低获客边际成本。在活客方面,合法合规运用大数据、跨媒体分析推理等技术盘活企业数据资产,洞察客户行为偏好和真实金融需求,在尊重消费者意愿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础上智能推送客户所想所需的金融产品、理财知识和服务信息,向客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营销内容、产品选项、搜索结果等,探索推动营销服务向智能化、人性化转变,提升客户活跃度。在留客方面,基于深度学习、知识图谱等技术打造服务客户全生命周期的营销范式,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信息共享及价值创造,提升客群分层分类经营能力,推动客户关系管理智能化、精细化升级,增强客户黏性和稳定性。

第六节 加快金融服务智慧再造

  (十八)重塑智能高效的服务流程。在交付能力方面,及时掌握分析内外部环境和需求变化,以产品敏捷交付为主线制定清晰研发工作规程,将智能模型、工具、系统贯穿于产品服务的全部数字化设计工序,借助业务开发运维一体化(BizDevOps)、最小化可行产品(MVP)等“小步快跑”方式搭建低成本试错、快速迭代的交付模式,通过仿真模拟、可用性测试、净推荐值(NPS)调研等方法充分评估应用成效并持续优化完善产品开发和交付质量。在业务效率方面,运用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PA)、自然语言处理(NLP)、智能字符识别(ICR)等智能技术开展端到端数字化流程重构,打通部门间业务阻隔与流程断点,实现跨角色、跨时序的业务灵活定制与编排,打造环节无缝衔接、信息实时交互、资源协同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更好支撑数字化业务快速发展。
  (十九)搭建多元融通的服务渠道。以线下为基础,依托5G高带宽、低延时特性将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视觉技术与银行场景深度融合,推动实体网点向多模态、沉浸式、交互型智慧网点升级;借助流动服务车、金融服务站等强化网点与周边社区生态交互,融合教育、医疗、交通、社保等金融需求,打造“多项服务只需跑一次”的社会性金融“触点”。以线上为核心,探索构建5G消息手机银行等新一代线上金融服务入口,持续推进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APP)、应用程序接口(API)等数字渠道迭代升级,建立“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服务渠道多媒体化、轻量化和交互化,推动金融服务向云上办、掌上办转型。以融合为方向,利用物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突破物理网点限制,建立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智慧互联的服务渠道,将服务融合于智能实物、延伸至客户身边、扩展到场景生态,消除渠道壁垒、整合渠道资源,实现不同渠道无缝切换与高效协同,打造“无边界”的全渠道金融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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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打造数字绿色的服务体系。在小微金融领域,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雷达作用”,捕捉小微企业更深层次融资需求,综合利用企业经营、政务、金融等各类数据全面评估小微企业状况,缓解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场景相适配的精细化、定制化数字信贷产品;运用科技手段和基础设施动态监测信贷资金流向流量,确保资金精准融入实体经济的“关键动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在农村金融领域,借助移动物联网、卫星遥感、电子围栏等技术,加强种子与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交易等全链条数据自动化采集、可溯化信任和智能化分析,让“动产”转换为“不动产”,实现融资需求精准授信,推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智能化,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下沉度和渗透率,助力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有力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供应链金融领域,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建立多方互信机制,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数据信用”一体化协同管理,将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模式从授信企业“单点”管理向产业“链条”全风险管理转变;探索使用电子签章、远程音视频等技术提升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效率和融资结算的线上化、数字化水平,有效增强供应链金融整体服务能力。在绿色金融领域,运用数字技术开展绿色定量定性分析,强化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智能识别能力,提升碳足迹计量、核算与披露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为企业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绿色信息监测与分析模型,搭建风险知识图谱实现对企业的风险监控,量化环境效益和转型风险,提升绿色金融风险管理能力。
  (二十一)强化金融无障碍服务水平。针对智能服务方式,聚焦老年、残障、少数民族等人群日常生活中的高频金融场景,深度挖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优势,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鼓励提供应用“关怀模式”“长辈模式”,建立“容错型”产品交互机制,因人而异打造大字版、语音版、民族语言版、简洁版等适老化、无障碍移动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经验交流、互助帮扶等手段提升用户数字素养,着力弥合因智能技术运用困难导致的数字鸿沟问题,让广大群众更好共享金融科技发展成果。针对传统服务方式,加强实体网点无障碍通道改造、建设无障碍标识等便利设施,设立爱心、绿色、手语服务等特殊窗口,配备盲文密码键盘、可播音式验钞机等专用设备,切实发挥传统渠道兜底保障作用;优化线下服务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改善服务体验,运用智能移动设备延伸金融服务触角,为偏远地区、行动不便、有沟通障碍的人群主动上门或远程办理金融业务,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深度、广度和温度。

第七节 加强金融科技审慎监管

  (二十二)加快监管科技全方位应用。运用自然语言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对监管规则、合规要求进行结构化处理,从关键操作流程、量化数据、禁止条款等方面精准提取分析指标、建立数字化规则库。运用知识抽取、知识融合、知识推理等技术对数字化规则进行分类、消歧和整合,系统梳理规则逻辑、构建形式化知识图谱。搭建有效支持规则识读、执行、对接的监管科技平台,以数字化协议形式将合规要求封装成模块化、可扩展的接口工具,打造合规机器人等专业化产品。深化监管科技在货币政策、支付结算、反洗钱、征信、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应用,积极将数字合规工具无缝嵌入交易行为监测、业务数据报送、风险事件报告等场景,提升金融监管效能、降低合规成本。
  (二十三)加强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打造权威专业化风险控制基础设施,推动构建跨行业、跨机构的风险联防联控体系,为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监管指导提供支撑,为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提供支

撑,为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提供支持。建设金融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平台,汇聚“海量、多维、动态”的设施资源信息,利用大数据、机器学习、模式识别等技术监测基础设施运行状况、智能分析基础设施发展趋势,夯实金融数字化监管基础。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则,建立维护金融科技风险库、漏洞库和案例库,通过系统探测、数据采集、行业共享等方式强化跨机构、跨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增强对数字渠道风险、智能算法风险、大数据风险等的动态感知和穿透式分析能力。
  (二十四)筑牢金融与科技风险防火墙。健全智能算法管理规则制度,建立模型安全评估和合规审计体系,及时披露算法决策机理、运行逻辑和潜在风险,通过临界测试、仿真模拟、参数调优等方式着力防范算法黑盒、羊群效应、算法歧视等问题,提升算法可解释性、透明性、公平性和安全性。强化云计算标准符合性与安全性管理,规范金融团体云应用,通过负面清单、尽职调查、风险补偿、退出预案等措施加强第三方算力设施集中度风险管控,防范外部云服务缺陷引发的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强化数据共享合作方业务资质把关,划定金融机构与数字渠道合作方的安全基线和责任边界,通过主动信息披露、用户适当性管理等措施,防范通过流量入口开展虚假宣传、过度营销、强制搭售等行为。
  (二十五)强化金融科技创新行为监管。按照金融持牌经营原则,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严格厘清金融业务边界,加强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规范管理,对金融科技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防范以“科技创新”之名模糊业务边界、层层包装产品等行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健全与金融数字化相适应的监管规则体系,建立金融科技职业操守准则,筑牢防范技术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的“安全网”。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强化金融科技创新行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联控与综合补偿、信息披露与承诺声明、内控与服务质量管理、安全评估与合规审计等机制,强化从业机构创新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金融与科技融合潜在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八节 夯实可持续化发展基础

  (二十六)做好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制定金融科技人才相关标准,推进跨地区、跨机构人才顺畅流动,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金融科技人才高地,在高层次金融科技人才集中的中心城市着力建设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台,形成战略支点和雁阵格局。优化金融科技人才需求目录和引进模式,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切实做到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人尽其才。加快金融科技人才梯队建设,建立健全在职人才培养体系,探索业务、技术人才双向交流机制,打造校企联合培养、产学研用协同攻关等合作育人新模式,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培养德才兼备的金融科技人才。完善鼓励创新、包容试错的激励机制,打通金融科技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增强人才成就感和归属感,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
  (二十七)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金融领域的配套规章制度,研究出台与金融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策规则。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化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推动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加强金融科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和政策解读,增强从业人员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提升从业机构依法经营、依法决策能力,强化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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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持续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快重点领域金融数字化转型标准制定,填补国家标准空白、补齐行业标准短板,构建适应新发展格局的高质量、多层次金融科技标准体系。通过企业标准“领跑者”、自我声明公开等手段强化标准贯彻执行和推广实施,提升金融科技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建立广泛的双多边合作交流机制,助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二章 实施保障

第一节 注重试点示范

  聚焦发展重点任务,围绕发展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鼓励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数字化转型最佳实践与最优路径。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布局,注重实践积累和经验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科技样板项目、典型做法、模范机构和示范区域。发挥好试点对全局性转型升级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加快形成你追我赶、奋勇争先的良性发展态势,全面提升金融数字化转型广度与深度。

第二节 加大支撑保障

  加快健全与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相配套的支撑保障体系,着力强化规划实施与要素供给的协调联动,完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工作的投融资力度,切实保障规划落地实施的资源需求。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技术、数据、劳动力等金融科技要素畅通流动,提高要素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全面激活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

第三节 强化监测评估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运行监测机制,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对策和措施,压实规划实施责任,通过制定台账、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等方式提升规划执行能力。做好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将评估情况纳入机构内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督促规划落地实施、改进当前各项工作、制定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保障各项重点工作实现既定目标、取得显著实效。

第四节 营造良好环境

  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健全知识产权、科研管理、成果评价等配套制度机制,激发金融科技从业人员崇尚科学、注重创新的热情和活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相关从业机构强化合规意识,自觉练好内功、落实规划。加强舆论宣传,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政策解读和知识普及教育,促进提升金融消费者数字素养和风险意识,营造良好金融数字化发展环境。

第五节 加强组织统筹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凝聚行业共识,结合实际科学谋划、统筹推进,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对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社会团体等紧密配合、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着力提升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发展规律把握能力、先进技术应用创新能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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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六条 转化基金应坚持绩效导向,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子基金

第七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第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投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
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以外的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理事会任届期满时,除科技部、财政部外的理事会成员应至少更换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工作会议。出席理事会工作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应达到全体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各领域至少应有1名理事会成员参加。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设立子基金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审核意见。同意票数占比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转化基金管理费参照市场同等规模政府投资基金情况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管理费具体核定比例和使用管理,由科技部、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及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转化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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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
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加快推动一批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共同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标定位

围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规模化应用等,加强对重点科技创新地区、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金融供给,通过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等工作,加强融资需求对接,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建立中央地方联动、多政策协同、多元化投入的推进机制,力争通过发行专题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100亿元以上。

二、重点支持方向

1.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推动一批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带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加快实现科技惠及民生,形成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2.“百城百园”行动。以支撑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百城百园”行动的100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国家高新区,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建设发展,加快推动一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地方落地转化,引导地方走差异化的创新发展之路,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增长极。
3.国家重大能力平台建设。以支撑国家重大能力平台建设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大学科技园、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打造核心技术攻关策源地、重大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地、中小企业培育孵化地,推进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整体提升。
4.创新联合体建设。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创新联合体有关企业及科技领军企业,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构建以企业为中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企业创新开展科研活动、企业为主导推动创新发展的新模式,提升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三、深化政银合作,加强组织保障

1.科技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建立部行工作会商制度,积极开展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双方按照“政府引导、开发性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强政策和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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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协同,共同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的组织实施,打造品牌、做好示范,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项目进行滚动支持。
2.科技部发挥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优势,用好各类科技计划和创新政策,加强融资支持保障工作。加强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联动,做好重点支持项目的培育、遴选、评估和推荐,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科技对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作用。
3.国家开发银行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根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总体部署,指导各分行与省级科技部门做好项目融资对接,对科技部和各地推荐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项目,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和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用好专题债募集资金,精准有效服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1.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项目的统筹协调,做好与当地开发银行分行的项目推荐和沟通对接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策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等政策支持。
2.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与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对接科技部和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加强金融产品研究。同时密切沟通,加强合作,及时与科技部门共享企业和项目融资进展情况。
3.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按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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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策

Hebei Province Policies

河北省发布的政策,具有因地制宜的地方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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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ilation of policies on transformation of s&T achievements

河北省政策

《河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开展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试点工作内容

试点单位在“破四唯”“立新标”过程中,强化法人单位职 责,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评价标准,科学界定个人、团队和单位 在科技成果产出的贡献,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 头衔、获奖、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作为科技成果评价、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

(一)坚决破除科技成果评价“四唯”

(二)建立科技成果五元价值评价机制

试点单位根据学科领域、专业行业的建设和发展需求,按照科技成果的属性特点、所处阶段、应用范围和评价目的,明确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的内涵要义和评价重点,研究提出五元价值评价的理论、工具和模型,细化科技成果五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评价规范、流程,形成可操作的评价方法。

(三)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

试点单位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成果类型,各有侧重,细化分类标准,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

(四)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评价

试点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及质控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和方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明确评价组织责任,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规范市场评价活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和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规范化评价活动。

(五)探索建立联拨联投导向的评价机制

试点单位建立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机制,重视科研项目立项前评估,探索建立联拨联投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提早介入研发、转化活动。

(六)充分发挥科技金融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试点单位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金融机构提早支持研发活动的机制与模式,实现科技成果的早发现、早培育、早转化。开展“投贷债补”改革试点。鼓励试点单位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与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贷款等融资机制。

(七)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评价、转化和应用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

二、试点单位条件及试点期限

(一)试点单位条件

1.试点单位应为河北省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科技投融资机构等单位。
2.试点单位应建立较为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配备相应的包括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内的工作人员。
3.试点单位应具备较优越的基础条件、技术手段和较高的科技管理咨询及服务能力,同时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或机制创新能力。

(一)试点期限

自批复之日起,试点期限1年。

二、试点申报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评价机构、科技投融资机构等单位,可选取1个或多个试点工作内容进行试点。 有意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请于3月10日前,编制本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2),以书面文件报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将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议,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启动试点工作。
联系人:王开良
电 话:0311-86252377
邮 箱:wangkl@hebkjt.cn
附件:1.《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
          2.《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编写要求》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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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开展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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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21〕26号)、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机构、组织或个人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
2.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科技成果评价主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运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3.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等。
4.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二是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三是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四是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
5.科技成果评价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评价体系,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科技成果评价生态。
6.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省科技成果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科技成果评价有关政策法规,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7.科技成果所有人(单位)、完成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的要求,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价、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同行评议、市场检验等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8.评价机构与委托评价方应当签订规范的委托评价协议,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二、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基本条件

支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河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
2.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

3.具有相应专职人员和评价人员,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从事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制度、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规范等;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 6.无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7.兼营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或组织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应设有独立的科技评价部门,应确定一名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负责人,专职履行相关职责。

三、科技成果评价主要内容、导向及流程

(一)科技成果评价内容

科技成果评价应全面准确反映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全面准确评价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
1.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2.技术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方面的成效。
3.经济价值: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4.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问题方面的成效。
5.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科技成果评价分类

突出分类评价导向,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维度、差别化评价。
1.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推行代表作制度,把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2.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3.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和市场检验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三)科技成果评价流程

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可按照评价委托、论证与审核、受理委托并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负责人、选聘评价咨询专家、实施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交付评价报告、评价服务、服务改进、资料移交归档的程序进行。

四、科技成果评价的监督管理

1.落实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制度。科技成果评价流程结束且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出具后,委托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成果登记;将评价筛选的优质成果优先纳入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科技成果供给库,定期发布推荐目录,推动科技成果快速交易转化和市场化融资。

《河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开展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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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2.推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科技成果评价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
3.省科技厅每年择优发布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可通过所在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参与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的遴选。上年度“入榜”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直接参与下一年度遴选。连续三年“入榜”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省科技厅发布的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名单。
4.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要强化自律,接受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提升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不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提供虚假评价结果、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存在影响或干涉评价公平公正等行为的,省科技厅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从严惩处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在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在科技成果评价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展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公开科技成果信息。
2.将科技成果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贡献作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要素。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
3.省科技厅将分领域选择5-10家不同类型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开展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推动科技成果评价观念转变、方式方法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简化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突破改革落地难的问题,尽早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并进行推广,发挥改革试点出成果、出经验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正确的评价导向和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机制,更好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我省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加速。
4.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五、附 则

1.鼓励市、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参照本工作指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相关规定。
2.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附件2

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编写要求

为体现试点实施方案中具体改革举措的创新性,保证实施方案可操作、可考核,具体编写要求如下:
1.根据试点单位自身特点和改革需求,明确提出试点的思路目标、任务内容及实施步骤、预期成果、组织和保障措施等要件。
2.试点要突出针对性,从试点单位自身情况出发,就所承担的试点任务大胆进行改革,聚焦体制机制和评价方式创新,细化专项任务具体内容。
3.试点目标的设立要突出正确的评价导向,突出观念、方法、制度的转变创新,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可实现、可检验。
4.试点任务的细化设计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落实试点建设内容的基础上,重在围绕改革落地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流程,重在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提特殊条件要求,不搞改革政策洼地。
5.试点预期成果要具有标志性、形式具体可衡量,如出台的制度文件、形成的机制做法等。
6.试点周期按1年设计,具体自试点实施方案批复算起。在此基础上,明确整体工作和细化任务的进度安排,设置关键时间节点,便于跟踪和考核。

保障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实施方案
(编写模板)

一、工作思路

本单位开展试点及改革的主要思路及原则。

二、试点目标和整体进度安排

本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改革目标、实施周期、预期成效等。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任务1:按照通知中有关任务进行细化分解,逐项填 写 。
改革目标:
改革思路及主要举措:试点任务的主要目标方向。试点内容要 聚焦体制机制改革,从试点单位的自身情况及相关行业实际出发, 聚焦体制机制和评价方式创新,细化专项任务。
进度安排: 成果形式:
(二)试点任务2:
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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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机构及人员(含试点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条件保障措施
(三)监督落实机制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程序

1.符合《指引》规定条件、有意开展试点工作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请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附件2),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
2.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议,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启动试点工作。

一、申报程序

试点单位申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1年10月底截止。有意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请于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20份报至省科技厅科技奖励与成果转化处。
联系人:辛波
电 话:0311-86251066
邮 箱:xinb@hebkjt.cn
附件: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
          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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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1号)和《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冀科创领〔2021〕2号)精神,就我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为抓手,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及决策机制,实施产权激励,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推动我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为突破口,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加强统筹推进。鼓励先行先试,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鼓励我省高校及科研机构形成适应自身高质量发展的试点建设工作新路径、新模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突出转化导向。牢固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试点建设工作开展以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不断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科技成果赋权机制与流程,充分赋予试点单位自主权,建立合理的科研人员激励奖励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等。

(三)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5-1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建设工作内容

(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

鼓励试点单位率先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试点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试点单位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通过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可通过签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二)建立健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机制及流程

鼓励试点单位建立并完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成立相关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明确工作的申请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以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割确权或赋予长期使用权、成果定价、公开公示、协议签订、作价投资、收益分配等工作流程,确保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维护各方利益。可将科技成果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科技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试点单位应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质量提升。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自主权,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试点单位对持有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要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照市场化原则将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进行独立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决策的参考。

(四)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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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机制,加强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试点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奖励。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试点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单位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成果赋权以及后续价值变化等决策失误责任。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试点单位应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和相关保密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完成人(团队)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化的,要签署保密协议,并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七)充分发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作用

试点单位应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充实技术经理人队伍,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及支撑能力。积极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市场导向开展成果筛选、信息发布、成果评估、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等全流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三、试点单位条件及期限

(一)试点单位条件

1.试点单位应为河北省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试点单位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设置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部门,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3.试点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基础条件、科技管理及服务能力水平较高,技术转移服务模式及体系相对完善,具有应用推广前景的高质量科技成果储备。
4.试点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验,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能够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符合自身情况的试点工作机制,形成典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一)试点单位条件

试点期限3年。

四、试点工作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报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议,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启动试点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厅推动实施试点工作,强化协调联动,建立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试点单位积极研究相关政策、举措,细化操作办法,编制试点工作范本。

(二)加强监督指导

省科技厅从政策、资源等方面对试点建设工作给予支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试点建设工作的指导。试点单位应主动向省科技厅汇报本年度试点工作执行和进展情况,总结问题与经验做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

(三)加强推广应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畅通咨询渠道。通过开展经验交流、扩大参与范围等方式,及时宣传试点建设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突破,总结经验做法,营造试点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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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一、意义与必要性

结合单位实际,赋权试点拟解决成果转化的具体问题和障碍,对提升创新能力、激发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可能产生的作用与影响等。

二、前期工作基础

本单位科技创新研发能力、成果数量(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开展“五技”合同登记和科技成果转化年报统计相关情况,近三年成果转化的方式、数量、金额、收益分配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已有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情况。对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的总体情况。

三、工作思路

本单位开展赋权试点的主要思路和原则。

四、试点目标

本单位开展赋权试点的目标、实施周期、成果范围、知识产权类型、成果数量、预期成效等。

五、试点主要工作任务

1.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责任部门。
2.建立本单位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
3.梳理本单位拟开展赋权、促进转化应用的初步成果清单。
4.本单位赋权的管理制度、条件要求、范围类型、协议签署、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等。
5.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组织建设、功能作用、服务内容等。
6.本单位赋权试点相关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与科研诚信机制建设。
7.其他试点任务。

六、组织实施

试点单位内部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信息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及时总结经验等相关问题的组织机制等。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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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转移,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将技术市场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加大对技术市场的财政投入,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市场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和宣传普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重大技术交易活动;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经营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对在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科学技术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技术交易统计资料。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七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条 技术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一切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技术都可以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可以通过常设技术市场、网络技术市场以及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拍卖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合

法性;买方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使用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中介方应当诚信服务,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技术交易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权益;
  (二)向他人提供国家禁止研究开发、使用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技术或者虚假的技术及相关的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三)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四)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依法进行交易,经成果所有权单位允许,方可转让、许可职务技术成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许可非职务技术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相关知识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及向境外出口技术或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制作、发布与技术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广告,应当如实反映该项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性能和经济效益。
  技术、技术信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所制作、发布的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检测结果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五条 本省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认定;
  (二)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数额。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技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书面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其纳税所在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同一技术合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只能认定登记一次。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认定登记的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定其技术性收入数额,并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对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河北省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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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研究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研究开发和转化该项技术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当事人应当向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得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者伪造、涂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技术交易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培育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开展技术交易信息的采集、加工、评价、发布及其他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引进先进技术的指南,鼓励企业引进、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引导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合作、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对重大技术成果引进与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和奖励。企业所引进的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省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实现技术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技术市场服务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技术市场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该认定登记机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资格:
  (一)不按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技术交易当事人的技术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认定登记证明。已经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河北省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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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健全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为核心,促进更多科技成果产出,促进更多京津科技成果来我省转化孵化,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强大支撑。

(一)工作思路

2021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1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1万家。2023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15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3万家,科技领军企业总数达到60家。到2025年,成果源头供给能力显著提高,成果转化机制更加优化,企业成果转化能力明显增强,技术要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累计转化重大科技成果300项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1.5万家,科技领军企业达到100家,全省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2000亿元,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增长率年均增长10%以上、力争达到2.5%。

(二)主要目标

二、持续提升成果源头供给能力

1.强化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实施基础研究“攀登计划”,持续支持一批目标导向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河北)和省自然科学基金作用,聚焦区块链、“碳达峰、碳中和”、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基因干细胞、超硬材料、新能源材料、氢能、量子信息等前沿领域,超前部署一批前沿交叉领域科研任务。到2025年,新建4个基础学科研究机构、100个省重点实验室,争取在重型装备等领域培育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2.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围绕重点产业链技术攻关需求,分类实施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新能源产业技术、高性能新材料技术、社会公共事业、农业高质量发展关键共性技术、生物医药、“碳达峰、碳中和”等创新专项。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面向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500万的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3.做强产业技术研究院。完善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运营服务体系,发展一批加盟和共建专业研发机构,面向我省主导产业创新发展,“订单式”组织一批攻关项目,“拨投联动”推促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2021年,新增10家专业机构,在4-5个重点产业领域完成10个细分领域方向的研究分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4.强化科技成果登记和公开。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全覆盖式登记,对非财政资助产出的科技成果协助其及时办理登记。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登记的科技成果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长期、动态在省科技成果转化网提供10万条以上的成果、需求、专家信息,并提供查询、筛选、对接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加大创新资源引进力度。推进河北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强创新资源的开放合作。实施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联合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建设,共同推动新技术新产品迭代升级、示范应用。建立长效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机制,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长期合作,2021年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达到22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6.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制定我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落实方案,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7.健全职务成果产权制度。2021年,选择5-10家省属骨干大学、科研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试点期3年,并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负责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的容错机制,到2025年省属重点骨干高校全部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8.优化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下一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四、全面提高企业成果转化能力

9.支持企业引进重大科技成果。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给予奖励补助。我省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来源于京津的,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0.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年支持2亿元以上,每年实施60项以上重大

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

河北省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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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企业牵头承担,重点支持国家重大专项成果、京津高水平成果和我省原创重大成果在省内转化,催生一批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标杆性、示范性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1.加大工业企业技改力度。实施“万企转型”“千项技改”和“百项示范”工程,明确技术改造投资方向,提高工业技改有效投资水平。加大对装备智能化、生产线智能化和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我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清洁化生产、能效提升、资源循环利用等投入,实现绿色转型发展。支持企业以实现进口替代、填补国内空白、促进产品创新升级及功能改进为目标,开展高端化改造,增强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1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获批新建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300-5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3.加强中试熟化平台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推动中试熟化平台共享、共用,提升科技成果成熟度,完成科技成果从科研单位到企业的“无缝”转化。到2025年,建设10家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试熟化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4.大力培育和引进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到2025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1.5万家。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行动,到2025年科技领军企业达到100家。各市制定优惠政策措施,留出专门发展空间,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外高成长性企业引进的力度,到2025年,引进高成长性企业5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五、加快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发展

15.提升展示交易中心转化能效。强化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其与河北产权市场、中国技术交易所、天津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等机构开展合作,提供成果展示、信息发布、需求对接、成果登记、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技术类无形资产转让、科技金融咨询、技术合同登记等服务。2021年,实现京津冀科技成果资源的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完善和延伸省市县三级成果转化网络。常驻第三方服务机构、战略合作伙伴达到3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局)
16.加强技术转移队伍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到2025年力争达到50家以上,建立专业人员队伍,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加速聚集,持续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打造高水平示范性技术转移机构,到2025年达到20家以上。依托我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国内外专业培训导师,分岗分级培训并制定考核标准,年培育技术转移人才500人,到2025年技术转移人才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壮大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科技特派员队伍,到2025年科技特派员规模达到10000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17.发展高水平科技服务业。构建适应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需要的科技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培育数字科技服务、平台化服务新业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建设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重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为技术、市场结合提供制度保证。2021年,在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重点领域,培育50家具有影响力的科技服

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局)
  18.做强成果对接品牌活动。举办中国创新挑战赛、“百城百园”、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等对接活动。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常态化合作,组织对接活动,2021年-2025年每年举办对接活动50-100场,促进国内外重大研发成果及科研能力在我省落地转化为新产品、新产业、新动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9.促进技术与资本融合发展。建设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群,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对于股权管理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30—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地。支持雄安新区、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先行先试一批改革举措,承接北京优质创新资源疏解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张家口冬奥先进技术成果集中示范区发挥试点示范工程带动效应,为新产品的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初始动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六、保障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在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全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省级相关单位职能与分工,建立协同创新的推进机制,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
22.强化考核评估。充分发挥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督导考核作用,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评估机制,每年督导各部门推进情况,对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
23.营造良好氛围。严格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优惠政策,加强对试点示范等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广泛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24.做好统计监测。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监测机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地区生产总值之比”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为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决策依据。

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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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对于我省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加快构建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九届六次全会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纵横联动、强化协同”的原则,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等方面进行系统布局,着力做大做强技术转移主体,着力畅通京津冀技术转移通道,着力突破制约“产学研用资”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打造具有河北特色的技术转移生态系统,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一)指导思想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我省新形势的技术转移体系。技术市场更加活跃,年技术交易总额提高到500亿元以上。科技成果供给能力快速提升,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到5件。“京津研发、河北转化”的格局基本形成,京津技术输出中河北占比增长到10%。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科技进步贡献率增长到60%。技术转移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涉外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年增长率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特色突出的河北省技术转移体系。

(二)预期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发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为纽带,以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为支撑,到2020年基本建成技术转移体系的基础构架。
1.壮大企业技术转移主体。发挥企业技术转移主体作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计划,到2020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到6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2万家。实施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达标行动,力争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制造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30%。强化面向需求的科技成果供给,吸纳更多企业深度参与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管

理和验收评估,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任务。
2.做强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平台。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到2020年,依托行业骨干企业和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建100家新型研发机构、70家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40家以上省级协同创新中心、1000家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和中试基地。
3.打造国际化技术转移中心。在石家庄市建设“展示、交易、转化、服务”四位一体的国际化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全面展示我省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举措和成就,聚集100家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促成1000项重大科技成果交易和转化。组建股份制公司,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对技术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方和平台运营方给予补贴,努力打造国际技术与人才引进相结合、高端项目与全球化创业相结合、知识创造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具有世界品牌和声誉的国际化技术转移平台。
4.建立一体化的京津冀技术市场。把京津作为我省技术转移的策源地和重要源头,按照互联网+技术转移的模式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标准”的要求,加强与中关村国家技术转移北方中心、中国创新驿站、北京中国技术交易所、天津北方技术交易市场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的互联互通,建设京津冀技术交易河北中心和各市分中心、中国创新驿站河北省区域站点和市县基层站点等,支持京津冀各级技术市场协会发挥更大作用,建立京津冀技术转移联盟,实现技术转移、投融资、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的协同互动,构建全链条、多要素的线上线下协作网络。
5.构建覆盖全省的技术交易机构网络。加快建立功能完备、交易活跃、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机构网络。到2020年,培育壮大15家省内区域性常设技术市场和5家行业性常设技术市场,省级以上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增加到138家,建成10家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500名以上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专业化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

(二)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通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及跨区域、跨军民、跨国界技术转移,增强技术转移体系的辐射和扩散功能,推动科技成果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引导技术与人才、资本、企业、产业有机融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广泛渗透与应用。
6.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依托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到2020年建设50个以上试验试制、分析检测、网络制造等开放共享平台,培育壮大15支创业投资、创业培训、创业企划等专业服务队伍,推广“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等模式,提升创新创业载体的技术转移能力。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区—科技园区”成果转化链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达到250家,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群超过30个,全力做好6家省级高新区和3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晋升国家级园区工作。
7.构筑跨区域科技成果转化高地。研究制定雄安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实施方案,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布局雄安新区。争创国家技术转移雄安中心,转移转化一批网络信息、空天、人口与健康、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建设国家京南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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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转移转化示范区,启动建设10个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研究制定成果对接、重点举措、转化落地三个清单,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先行先试。实施科技冬奥智慧崇礼行动计划,突破一批冰雪运动装备等冰雪产业关键技术,建成一批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8.畅通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移通道。联合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中心、四川绵阳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加强河北省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军民融合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构建国防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民用技术参与国防建设的绿色通道,在省内布局建设10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分中心。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培育打造10个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园区,依托区内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功能,推动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9.加快技术转移国际化步伐。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技术转移行动,融入“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北京)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北京)跨国技术转移大会”“中国(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等活动,开展技术、人才、项目、资金对接。谋划举办“一带一路”高新技术成果展交会,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举办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施一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吸引国际科技组织、标准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技术贸易机构等来河北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建设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30个。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国际化技术经营公司、海外研发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鼓励知名跨国公司和研发机构在我省建立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联合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合作园区等。积极推动诺贝尔奖获得者在我省建设中国实验室、科学小镇,在雄安新区设立科学创新论坛。
10.建立科技成果精准推送机制。瞄准智慧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建筑、现代农业、精准扶贫等领域的创新需求,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建立常态化科技成果精准推送机制,开展“精准筛选科技成果,精准识别技术需求,精准组织对接活动,精准提供持续支持”系列科技成果推送活动,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分期、分批、分类地推介“技术包”“成果包”。

(三)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积极推广复制石保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试点经验,强化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构建“产学研用资”融合的技术转移协同体系,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确保技术转移体系高效运转。
11.做大做优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做大做优省级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成果转化等各类引导基金,用活用好省级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资金,引导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科技园区等加快发展壮大科技支行、科技创业投资机构、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保险机构,构建完善的技术转移资金链。
12.开展多元化投融资服务。组织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投贷联动试验,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创新专利保险产品和承保机制,研究制定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专利保险费率,扩大专利保险试点范围和惠及面。
13.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营和保护能力。推进建立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重点支持100家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实施100项专利导航评议项目,培育100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深化知

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发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调解仲裁、维权援助和社会监督等专利保护模式的优势,构建运转高效、相互衔接的专利保护体系。
14.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制度。对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转化收益分别达到5000万元或8000万元以上的,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落实国企创新转型考核评价政策。修订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基于企业功能定位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在任期考核中增强对创新能力和实施重点项目为核心的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国有企业技术研发、收购创新资源、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区别不同情况按一定投入比例视同利润。
16.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等,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动省属、市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法依规健全细化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组织实施

17.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河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省科技厅加强组织协调,形成路线图,明确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
18.抓好政策落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确保国家和省已出台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的落地见效,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
19.强化考核评估。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技术合同交易额增长率”纳入市、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将考核指标分解到各市。省科技厅负责监测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对本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20.加强登记服务。鼓励各市、县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成立专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建设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系统,推行技术合同证明网上认证,实现技术合同认定和税收优惠联网办公,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县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河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河北省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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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实施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利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金融支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门联动、多方协同的推进机制,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化格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媒体单位应当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进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统筹高效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实施联席会议制度,整合科技计划,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创新和成果转化效率。
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统筹高效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实施联席会议制度,整合科技计划,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创新和成果转化效率。
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建立多种类型的研发机构,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信息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人才引进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开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相关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供求等信息,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性服务。
第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集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对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鼓励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集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其产品,应当区分情况,采用政府采购、示范推广、资助研究开发、发放用户补贴、发布产业技术指南、利用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提供孵化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当地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促进形成当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能够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在本地实施的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在立项、建设用地和经费补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一)通过设立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移机构或者产业化基地,自行投资实施的转化项目;
(二)将自主完成的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方式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实施的转化项目;
(三)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科技创新、解决产业发展技术难题的转化项目;
(四)为促进本地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支持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地方扶贫开发规划,采取措施推动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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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在贫困地区转化应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单位在本省贫困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机构的扶持,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技术投融资、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规范、方便和快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建设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辅导基地、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支持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孵化机构、中介机构、研发机构、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以及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享受省内各项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推进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加强我省与京津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战略性平台,共建科技园区、技术交易市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果转化基金。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与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技术标准创制,联合申请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并建立科研单位和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
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纳入高端人才推进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
第二十二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优化、简化转化流程,促进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指导和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取得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并且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达成转化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

要求与本单位签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将签订协议的书面请求提交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书面请求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达成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全额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自取得成果之日起四年内,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项目立项部门可以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对科技成果采取挂牌交易、许可他人实施等形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涉及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汇总后报本级财政、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年度报告应当载明: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将该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风险投资和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优先获得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科研经费、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和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省、设区的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重点奖励经过转化、推广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优秀科技成果。
第三十条 省和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参与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风险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订单贷款和股东担保贷款,并支持、协助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融资租赁、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等事项。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分(支)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常态化服务机制和服务标准体系,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评估、咨询、交易和融资推荐等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服务业务,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费予以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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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省和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风险的财政有限补偿制度,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信用保险、担保等业务所发生的亏损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在税前摊销;
(三)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四)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照国家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的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研究员、客座教授等岗位,引进企业科技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工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兼职取酬,经本单位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后,也可以离岗到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离岗期限可以约定为三至五年,约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与本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不予核减,由单位统筹使用。
第三十七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的,应当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执行。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职称评聘和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第三十八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第三十九条 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购境内外创新资源,将研发投入、重大科研项目、对企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转化等指标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在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进行职称评聘时,应当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聘,聘用的人员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其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收入全部留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本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可以通过奖励等办法将部分股权、知识产权等让渡给科研人员。
第四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或成果变更登记证明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科技成果权益的归属。合同中未约定但转化中形成新科技成果的,新科技成果归合作各方共有,各方都有实施的权利,转让该成果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各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五条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本单位的有关奖励制度或者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协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取收益分成、股权奖励、期权奖励等方式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制定相关的奖励和报酬规定时,应当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开。
第四十六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报酬。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前款中的现金收益是指以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扣除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折合为现金的收益。股权是指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
第四十七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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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不包含内设机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前款事业单位中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四十八条 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十条 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付期限,应当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有关奖励制度中规定或者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支付期限时,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现金收入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现金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成果完成人和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股权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变更时,完成对成果完成人或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性资金的;
(四)对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由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禁止其在五年内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依法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报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性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

退回骗取的财政性资金,并处以骗取的财政性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报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报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的奖励和报酬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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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决策与管理、技术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发展指导方针,围绕实施科教兴冀、人才强省战略,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和措施,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发、引进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 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本区域内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设立研究开发平台建设的引导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型基础设施条件改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当安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本省、市转化和产业化;应当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农业科技成果集成配套、转化和推广。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发挥研究成果在重大决策、科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与北京、天津及经济发达地区科学技术合作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鼓励省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结合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申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军工单位合作,在本省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企业积极承担、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开展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农业科学技术投入和人才引进,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支持农村建立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吸纳新技术的能力,促进农业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提高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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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创新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采购国产设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
外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本省实现产业化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本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有与本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和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引导其共同推进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采用,对含有制定国家或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并建立以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信息系统:
(一)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
(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
(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科学技术人才资源。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提供科学技术资源信息查询、科学技术服务推介等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转移、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推进技术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技术创新制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联合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设立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高于百分之三,高新技术企业应

当高于百分之五。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企业的融资服务机制,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提供贴息、担保。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对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予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兴办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从当年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给予长期奖励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经济社会和公共利益服务。
  支持国家在本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发挥引领作用。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发展规划,稳定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社会公开招聘。
  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十六条 深化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
  支持开发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并向企业开放,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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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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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围绕本省需求和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加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企业、社会教育机构等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引进、使用、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积极引进人才。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学科带头人、高端顶尖人才和急需人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简化办理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扶持计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激励机制。支持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在被选派到基层和企业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本人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优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企业联合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立项资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发挥特长、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优厚待遇。
  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补贴的规定,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重点考核、评价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各类科学技术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的实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应当注重考核、评价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标。对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应当以其技术推广实绩作为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相应报酬:
  (一)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权;
  (二)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百分之三十的收益;

  (三)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收益。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人才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应当规定一定比例择优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十六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省外科学技术人员来本省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对学科带头人或者带有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应当对引进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优先给予安家、生活补助。
  省外科学技术人员辞职后到本省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应当办理验收手续,视为结题,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为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项目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给予支持,发挥其培养专门人才、推进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施等作为重要内容,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省生产总值的比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应当高于百分之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考核和监督机制,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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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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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验基地。经认定的国家、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验基地,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鼓励政策。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息库,制定完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计划、科学技术奖励的专家评审制度。
  建立科学技术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科学技术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
  (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
  (三)不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在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侵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
  (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二)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
  (三)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集聚创新要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着力培育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制定本措施。

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方式

1.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亿元,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支持企业、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牵头转化一批国内外创新水平高、行业带动力强、能够形成经济新增长点的重大科技成果。
2.支持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我省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来源于京津的,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3.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河北创新创业。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诺贝尔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两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等,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领军人才,视人才项目落地需求,给予每人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

4.深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对外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并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程序。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报酬奖励以及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5.优化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奖励和报酬。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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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探索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6.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7.开通成果转化职称绿色通道。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等设立成果转化岗位,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转化收益达到相应规定要求的,可以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聘,不受岗位和职数的限制。
8.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可按规定取得相应收入。在岗创业或兼职的,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离岗创业的,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9.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10.打造国家技术转移河北(正定)中心。依托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打造线上线下、展示交易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相结合的全链条国际化平台,构建全省统一、覆盖省市县三级、联通京津冀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建立项目需求库、成果供给库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与上交所、深交所共建路演分中心。平台实现的交易成果优先获得河北省天使投资基金、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
11.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培育、建设与引进一批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向省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按不高于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可补助50万元,其中,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应按照不低于补助资金的30%予以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可补助20万元。
12.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支持建设、认定一批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泛开展专业化、职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对每个基地开展人才培养活动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探索设立初、中、高级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将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范围。
13.做强“科技成果直通车”品牌。将“科技成果直通车”打造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常设载体,搭建国内外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高质量科技企业的精准对接平台,构建围绕成果转化不同阶段开展差异

化支持新模式,按专业或领域组织开展常态化的系列展会、路演、对接活动,对接成功的成果优先列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予以支持。

四、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和产业化载体

14.加强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需求,将研发作为产业、技术作为商品,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业技术研发体系,打造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端产业发展的推进器。依托研究院,设立产业技术研究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投资基金,鼓励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
15.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为成果转化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仪器设备等服务。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孵化器房屋的企业,可以分割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6. 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地。将省级以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打造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载体,建设成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主阵地。围绕发展壮大特色产业集群,引导科技成果对接地方特色产业需求,培育认定一批有特色、有竞争力、有新增长点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积极发挥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作用,在示范区内建设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试熟化和产业化基地,提供技术集成、中试熟化与工程化服务,打造承接京津成果转移转化的载体平台,与科技部和京津创新资源集成联动,争取重大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落地转化。
17.强化雄安新区引领带动作用。集成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推动雄安新区在体制机制、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体系构建、创新生态营造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收益分配改革、科技金融结合等工作,开展国家科研管理“绿色通道”改革试点,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模式。

五、强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金融支撑

18.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省科技创业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群,实现全省全覆盖。建立天使投资奖励制度,对于股权管理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在全省各市、国家级高新区建立专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精准金融咨询服务。与上交所等共建常态化合作平台,开展融资对接、科创企业培育活动。支持银行开发科技信用贷金融产品,完善“科创贷+风险资金池”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险种,对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给予保费金额50%的补助。
19.探索建立联拨联投机制。推动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经费与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省科技创业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现联动,对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省属科技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优先给予支持,形成财政资金与股权投资联合支持机制。
20.加大科技创新券投放和支持力度。简化兑付程序,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用券额度,把创新服务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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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提供机构范围拓展至京津及全国优质科技研发资源。促进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检验检测、成果评估等服务, 按照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合同金额的最高50%兑付创新券,对于使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按使用费用的最高100%兑付。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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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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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政策

Baoding & Baoding National High-tech Zone Policies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发布的政策,符合保定及高新区发展规划,具有保定地区特色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Compilation of policies on transformation of s&T achievements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政策

保定市技术转移“三员”队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定市技术转移“三员”队伍发展,健全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体系,规范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行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三员”队伍,由科技成果转化员、科技创新协作员、技术经理人三部分组成。
(一)科技成果转化员是面向全市企业建立的一支科技成果转化队伍;
(二)科技创新协作员是指与企业自愿结对服务、经市科技局与高校院所共同聘任发证的企业科技顾问;
(三)技术经理人是在技术市场中,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或代理等,并取得合理佣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技术转移“三员”队伍人员所从事的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技术转移“三员”队伍人员佣金及费用支付由参与技术转移活动各方协商议定,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技术转移“三员”队伍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员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发布本企业技术研发真实需求、可转化科技成果信息,记录相关工作绩效;
(二)代表本企业对外联络接洽,组织本企业成果推介、概念验证、产学研合作、联合攻关对接、科技金融谈判、知识产权服务等相关活动;
(三)负责本企业对接政府事务,组织技术合同登记和申请各级优惠政策,提交本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员的申报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科技研发和科技服务,一般要求在职1年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及市场敏感度和商务谈判技巧,掌握本企业最新科技成果、技术需求、技术交易、合作研发、成果转化、技术合同信息;
(四)熟悉国家研发经费减免税、加计扣除政策和省、市、县(市、区)各级优惠措施。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员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人自愿申报,填报成果转化员信息表;
(二)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对企业属地和信息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员的绩效评价激励
(一)市科技局对成果转化员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综合绩效优秀的人员予以逐级通报表彰;
(二)对于通过绩效评价的成果转化员,将予以推荐纳入到保定市初级技术经理人免费培训的优选范围,并纳入保定市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定对象范畴,把成果转化员绩效作为工程师序列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科技创新协作员

第十条 科技创新协作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或指导结对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普及和培训工作;
(二)向结对企业推介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协助结对企业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凝练技术创新需求、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四)为结对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宣讲、技术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指导企业完善科技管理制度、做好科技统计数据归集、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等服务;
(五)引导结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研发机构提档升级;
(六)协助结对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
(七)开展服务对象需要的其他科技服务。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协作员的申报条件
(一)品行端正,甘于奉献,身体健康、作风踏实。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志愿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保定市企业科研攻关,提供技术服务;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人应为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具备企业需求相匹配的技术特长、专业素质、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科研、项目设计、科研成果整合推广能力;
(三)在校大学生申报人应具有一定科研能力或拥有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协作员的申报流程
(一)征集需求。县(市、区)科技部门征集当地企业需求信息,报送市科技局建立企业需求库;高校院所征集创新协作员人选,以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同意,列入创新协作员人选库;
(二)双向选择。市科技局与高校院所对接供需信息,确定双方选择对象。由市科技局与高校院所分别通知企业和创新协作员人选对接交流。双方形成自愿组合的,签订合作协议;
(三)发证聘任。市科技局和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双方审核,对一致认可的,联合颁发聘书,聘任为创新协作员。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协作员的管理
(一)市科技局与高校院所共同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协作员的选聘、管理、组织活动、考核奖励等工作。市科技局支持在保高校院所牵头组建科技成果转化联盟,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委托联盟开展创新协作员工作;
(二)科技创新协作员的聘期不设期限,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并取消相应保

保定市技术转移“三员”队伍管理办法(暂行)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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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障: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和科研诚信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违反服务协议或技术合同约定,结对企业不与其继续合作的;
3.科技创新协作员主动申请退出,或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聘任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聘任的。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协作员的绩效评价
(一)建立科技创新协作员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科技创新协作员应按照要求参加绩效评价,提供绩效评价所需信息;
(二)采取科技管理部门评价和相关单位自评相结合、全面评价与抽样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成绩优秀的创新协作员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后补助奖励;
(四)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创新协作员,取消其备案。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协作员的激励
(一)科技创新协作员经申请可进入保定市科技专家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咨询和服务等各项活动,并获得专家咨询费;
(二)科技创新协作员与结对企业联合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符合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不受县(市、区)申报限额,优先列入评审。每位科技创新协作员和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项;
(三)允许创新协作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对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移转化职务发明和科技成果的,所得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分配,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70%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贡献人。
(四)结对企业与科技创新协作员所在高校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列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项;
(五)市科技局协同高校院所每年组织一次创新协作员评优活动,对优秀的科技创新协作员予以表扬。

第四章  技术经理人

第十六条 技术经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办法,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进行转移转化代理服务;
(二)公平、公正、诚实、诚信,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供求信息,为技术转移转化提供代理服务,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项目路演、项目对接、论坛和培训等产学研交流活动;
(四)每年提供不少于二十条真实的、有效的技术供需信息;
(五)依据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咨询诊断、专利分析、技术评估、投资建议等服务;依据社会科技创业需求,开展技术评估、团队培训、专利运营、融资入孵等服务;
(六)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供材料以进行技术经理人年度备案登记;
(七)其他技术经营活动;

(八)落实对接项目签约后的合同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经理人的申报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二)具有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及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科技中介、财税、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专业人员;
(三)具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活动技能和经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技术经理人:
(一)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二)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能成为技术经理人的情形。
第十八条 技术经理人的申报流程
(一)技术经理人自愿申报,填写《保定市技术经理人备案申请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二)提交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资质证书、从业资格证等证明文件;
(三)归口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初审;
(四)市科技局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从资质学历、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从业经历等方面综合评定后给予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经理人的管理
(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技术经理人参加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河北)业务培训,经过培训和测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
(二)技术经理人接受市科技局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技术经理人行业服务组织,为聘任的技术经理人在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中提供业务技能培训、技术项目信息、技术项目合同登记备案、兑现技术转移政策奖补等服务;
(四)技术经理人在开展技术转移及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2)真实反映委托双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态;
(3)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4)诚实守信,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
(5)建立档案制度,及时将业务数据载入档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二十条 技术经理人的绩效考评
(一)技术经理人每年需参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年度绩效考评,年度绩效考评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
1.是否遵守保定市技术交易市场相关制度;
2.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存在有损保定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声誉和损害技术经理人共同利益的行为;
3.是否定期提供有效的供需信息;

保定市技术转移“三员”队伍管理办法(暂行)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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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4.是否使用技术市场线上、线下平台开展业务活动;
5.是否及时做好对接项目签约后的合同登记工作。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取消技术经理人备案:
1.技术经理人向市科技局提交退出申请书并经核准;
2.技术经理人未按年度认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
3.第三方投诉技术经理人违反交易规则,给技术市场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存在在申请政策奖励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取激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经市科技局调查确认后,取消技术经理人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的激励
(一)对促成成果交易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理人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经备案的技术经理人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签约项目,享受约定的服务佣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推动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4-2026年)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7+18+N”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着力提升 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安全性和竞争力,不断推动全市产业高质 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推动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在保定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把握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引领,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新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制定培育壮大18个重点产业链三年行动方案,推进六大工程,建立三大机制,牢牢把握项目基础,持续推动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做大“链主”,做优“链核”,做强“链条”,加快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产业集群,不断完善“7+18+N”现代产业体系,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6年,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及零部件、中医药、智能电网装备、新能源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产业链链主企业突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耦合,对全市产业支撑作用明显;生物医药及精准医疗、节能环保、数据服务、氢能、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箱包、商贸物流等产业链产业层级优化提升,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成为引领全市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三代半导体、新材料、都市型农业、文化体育旅游、建筑工业等产业链实现延伸,产业链基础得到持续巩固。推动形成以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一个2000亿级产业集群为引领,电力及新能源装备制造、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物流、建筑、军民融合、都市农业等六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为支撑,生命健康、食品加工、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轨道交通装备、第三代半导体、新材料、节能环保、纺织服装箱包、数据服务、氢能等多个百亿级产业集群为补充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三、重点产业链

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链。围绕电动和智能网联弱,“三电”系统、充电设备等部分核心环节布局缺失,企业规模断层等短板,突出氢燃料电池、智能驾驶、线控底盘、三电系统、一体化压铸赛道,打造核心技术优势明显、“近地化”水平高、区域引领特征明显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中医药产业链。围绕产业结构协调程度不均衡,产业链条短、产业融合性不强等短板,突出全链、融合、高质量发展,打造集专业化的种子种苗繁育、地理化的中药材种植加工、品牌化的中成药或保健品、品质化的药食同源产品、智能化的仓储物流交易体系、标准化的中医药健康养生于一体、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中医药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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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网装备产业链。围绕高压继电保护设备、水电变压器等高附加值产品有待提升、特高压GIS 开关领域缺失、智能电网核心技术存在差距等短板,突出龙头企业培育,打造头部企业引领、上下游产业价值提升、创新成果近地转化、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合理分工的智能电网装备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新能源装备产业链。围绕产业链布局偏重中下游,企业总体实力不强,光伏硅片、逆变器等重点产业链环节空缺,产业配套不足等短板,突出关键环节技术,打造技术+市场双轮驱动、制造+应用同向加力、关键器件+优质企业双位共振、光电储用一体化推进的新能源装备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链。围绕上下游配套企业缺乏,供应链合作形态尚未形成,新材料、核心零部件、系统研发等关键领域空缺,应用场景不足等短板,突出构建产业链“链条”架构,打造上下游关联配套、产研一体化推进、轨道交通项目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的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链。围绕系统性政策支持不足,建设规模不足以拉动全产业链发展,产业尚处于起步期认知度不高等短板,突出国际国内高端市场需求,打造以保北产城聚集区为核心,国际知名、国内领先,集设计咨询、生产、施工、智慧运维、技术服务为一体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生物医药及精准医疗产业链。围绕企业总体数量少、自主研发支撑不够、空间布局不足、行业招商关注度不高等短板,突出高端医疗器械、细胞产业、高值耗材等领域,打造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精准、园区承载平台特色鲜明、细分领域龙头带动、医企融合联动发展的生物医药及精准医疗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节能环保产业链。围绕龙头企业偏少、产业集聚水平较低、企业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竞争力不强等短板,聚焦“双碳”经济,突出固链补链强链塑链,打造环境治理工程为基础,环境咨询服务、环境公共服务、环保评估服务为重点,专业品牌企业突显的节能环保产业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服务产业链。围绕产业规模小、产业层级低、低端数据业务多、产业统计机制缺失等短板,突出华北地区最重要的数据服务中心和国家级大数据服务基地建设,打造产业细分明显、产业平台创新、产业生态高效、产业底座清晰的数据服务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氢能产业链。围绕应用场景不多、社会参与度不高、加氢站 等基础性设施不足、氢源供应体系不健全等短板,突出示范应用, 打造应用场景丰富多元、重要环节自主创新、区域联动示范引领、 产业布局集群集聚、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氢能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食品加工业产业链。围绕产业链条短,对本地资源利用率不高,产业层级和附加值偏低,集群竞争力不强,技术装备水平偏低等短板,突出前端基础与后端制造深度融合,打造优势农业产业特色为基础,农户+龙头企业+市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融合,资源-加工-产品-资源循环的食品加工业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纺织服装箱包产业链。围绕产业层级较低、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不高、产业布局和招商关联度不够、高端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等短板,把握新业态,突出产业数字化,打造新型面料为基础,纺织印染毛皮箱包等传统产业绿色智能升级,品种品质品牌全面提升的纺织服装箱包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商贸物流产业链。围绕产业布局不够合理、集群化水平不高、基础设施智能化自动化升级不够、多层级物流体系薄弱等短板,突出交通区位优势,打造产业主体集聚、数字智慧赋能、网络体系高效、区域协同支撑的商贸物流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
第三代半导体产业链。围绕产业链分布不均衡、晶圆制造等重点环节和关键技术空缺、尚未形成产业规模效应等短板,坚持重点突破、关键突出、节点突显,打造研发、制造、服务等关键环节布局,链主骨干企业引领,高端院所深度合作,创新平台领跑的第三代半导体产业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新材料产业链。围绕产业涉及行业品类较多、产业聚集度低,涉及领域较窄等短板,突出绿色建材、新型化工材料、先进合金新材料、半导体新材料、高端膜材料五个主体基础,以龙头企业为引领,打造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特色明显、规模化程度高、产业配套齐全、全国领先的新材料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
都市型农业产业链。围绕园区规模体量不大、产品特色不够鲜明、品牌知名度不高、数字化科技化协同化赋能不紧密等短板,突出规模化、集约化、融合化,突出“大农业”观,打造农业园区引领、一二三产融合、高效生态循环、休闲观光带动、创意体验推动、销售平台拉动的都市型农业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链。围绕文化挖掘不深、创造性转化不够、产业聚集不强、市场活力不足等短板,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博物馆之城、奥运冠军之城等区域特征,打造文体基础牢固、旅游品牌聚焦、业态协同推进的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链。(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建筑工业产业链。围绕缺乏深度设计能力、缺少装配化装修、混凝土轻质隔墙板、高性能石墨保温板、标准体系仍不健全等短板,依托我市基础优势,打造咨询研发、集成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建造、运营维护于一体的建筑工业产业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四、重点任务

突出协调联动、主体培育、项目支撑、平台载体、精准招商、创新引领等六大重点领域,深入实施“六大工程”。

(一)聚焦区域联动,实施产业链“同心工程”

深入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和雄安新区大规模建设机遇,聚焦打通京雄保经济廊道,构建环京产业协同发展传导圈层,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联动。围绕北京各区产业重点布局,差异化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基础与新材料、医药健康等领域对接,建立与北京主要区域常态化对接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多领域全方位耦合,积极承接在京制造业疏解,打造“北京研发、保定转化,雄安创新、保定先行”的高度协同产业链,构建产研一体化-产业功能互补-节点城市产业配套的产业发展区域生态。各县(市、区)、开发区围绕县域“2+1”产业布局,积极与北京开展产业配套对接,细化颗粒度,提升精准度,推动产业圈层链条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二)聚焦产业强链,实施产业链“雁阵工程”

保定市推动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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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骨干龙头企业“链主”培育,支持“链主”企业强创新、优品牌、促转型,加快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加速成长为掌握全产业链和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力争到2026年,形成千亿级“链主”企业2-3家、百亿级“链主”企业12-15家,通过“链主”企业做强做优,增强产业链整体稳定性、安全性、竞争力。开展“专精特新”“链核”企业培育,支持“链核”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市场开拓,推动更多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全力培育一批产业链“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通过“链核”企业提质增效,不断增强产业链细分领域主导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三)聚焦项目支撑,实施产业链“强基工程”

加强产业链重大项目谋划,建立完善重点项目库,谋划实施一批标志性、引领性的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升项目,着力储备一批补短板、强弱项的产业链基础能力升级项目,持续推动项目开工、签约、投产“三个一批”活动,为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对符合全市产业规划的重点产业链项目在审批服务、项目用地、排污总量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市县两级项目建设属地责任,坚持主动对接、靠前服务,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动态监测,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推动签约项目早落地、落地项目早建设、建设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早达效。2024年18个重点产业链重点实施项目248项,总投资991亿元,以后年度产业链项目以不少于10%的增速安排做好谋划推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聚焦延链补链,实施产业链“引凤工程”

发挥招商对产业链发展的关键作用,聚焦产业链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由各链主单位负责,按照“六个一”清单推动机制要求,制定重点产业链招商任务清单,编制招商图谱,精准锚定目标企业,深入开展产业链招商。高水平举办好我市白石山生命健康大会、“制造强国”论坛、创新驱动大会等重大论坛活动,积极承办国际、国内专项会议会展,搭建重大招商合作平台,支持产业链对外招商推介。招商部门要与链主单位、链主企业等加强对接协同,推动市内企业与国际、国内相关领域重点企业点对点对接。落实市县产业链招商责任,提升专业化招商水平,探索开展产业链市场化招商工作,引进落地一批高端优质项目,不断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链主单位)

(五)聚焦科技创新,实施产业链“新质工程”

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用足用好各类科技创新支撑措施,运用揭榜挂帅、资金补助等方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对重点产业链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探索建立“链主”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 加快创新平台产业链布局,在重点产业链优先建设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力度,运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政策,推动进入重点产业链供应体系。开展服务型制造,引领带动个性化定制、共享制造、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技术和产品开发,加强重点产品和工艺推广运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六)聚焦品质提升,实施产业链“品牌工程”

深入开展新一轮质量提升行动,推动重点消费品、重点工业品、重太技术装备质量迈向高端。强化“保定制造”品牌建设,探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产业链中的应用和保护,打造竞争力强、美誉度高的区域品牌。加快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

五、工作机制

(一)巩固“五个一”领导工作机制

继续推进实施“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条重点产业链、一名包联市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个工作专班、一个行动方案。由包联市领导担任链长,负责具体推进重点产业链发展,相关牵头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全面推动产业链各项工作落实。

(二)建立“五个一”清单推动机制

深化“一图N清单”研究成果,由各链主单位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逐产业链完善形成“一份产业链图谱清单、一张产业龙头企业清单、一套产业链技术创新体系清单、一张重点园区或产业区块清单、一张产业链招商任务清单”五项工作任务清单并动态更新有关情况,及时掌握我市18个重点产业链产业基础、关键技术、龙头企业等情况,优化产业链区域布局,推动精准招商,不断提升产业链层级和竞争力。

(三)搭建“三个一”监测运行机制

建立“一个统筹协同部门、一组运行监测平台、一个产业链重点项目库”的监测运行机制。由市发改委负责,作为全市18个重点产业链的牵头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由市工信局负责,抓紧完善工业经济运行平台、产业大脑等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建设,及时向各链主单位提供动态实时运行信息。由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全市“一链一清单重大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紧盯项目进展,动态更新项目进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不断推动产业项目尽早落地。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保定市推进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保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定监管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班负责组织领导、定期调度、分析研判和协调解决产业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共性问题,统筹推动全市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保定市推动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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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二)强化要素保障

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各类资源要素向重点产业链汇聚。在对上争取政策支持、安排重大项目上优先向重点产业链倾斜。畅通产业链融资汇道,开展精准对接服务,围绕重点产业资金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审批流程、贷款规模等方面给予专项优化政策支持。

(三)强化调度督导

支持各重点产业链组建产业联盟,加强市级部门协同、市县 上下协作、各类专业机构协力,建立“月度分析、季度调度、半 年通报、年度会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产业链发展重大问 题。强化日常督导,各产业链链主单位每季度将工作推进情况及 时反馈至工作专班,由专班汇总整理研究提出后续工作要求。

(四)强化对外宣传

充分发挥广电、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产业链龙头企业、重点园区和重点项目成功经验的宣传报道,挖掘先进典型,凝聚社会共识,攻坚克难、久久为功,形成齐心协力推动产业链发展的良好氛围。

保定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19条措施

强化与北京创新资源的对接
1.瞄准北京重点产业和创新资源,建立与央企、京企对接合作机制,吸引一批子公司、重大科技工程、重点研发项目向保定转移布局,加快融入以北京为主导的产业链和大市场;
2.建立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机制,争创国防科技先进技术成果京津冀转化中心,打造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
3.以承接北京医疗功能疏解为切入点,推动精准医疗、医疗外包服务、医疗器械、生物制药等生命健康产业集群发展,打造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国际医疗基地;
4.全力推动中国农大涿州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成投产,促进科技成果北京研发、保定转化;
5.建立市“四大班子”联系院士机制,定期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科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科协以及清华、北大等创新“发动机”开展对接;
6.每年谋划举办中科协创新驱动发展大会、中国制造强国论坛、白石山第三代半导体峰会等高端论坛峰会,吸引一批创新人才在保落户,吸引一批科研机构“国家队”在保布局。
加快布局产业新赛道
7.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绿色节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
8.加强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氮化镓衬底材料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保定高新数智谷”建设;构建氢能“制—储—运—加—应用”一体化供应链,开展特定场景推广及示范应用,打造氢能产业创新高地;
9.培育发展空天信息产业,加快推进北斗时空网、天启卫星物联网等建设,打造“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应用中心;
10.加快节能门窗等关键产品研发制造,打造千亿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集群;
11.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建设“智能驾驶示范先行区”,谋划元宇宙地图生态;
12.推进生物基材料、合成生物等新技术新材料的创新发展,加快上游制糖技术应用和医用可降解材料的研发,落地一批秸秆制糖、配套乳酸和聚乳酸等生物基材料产业示范项目。
统筹布局创新平台建设
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深化合作,共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
13.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在智能制造、新材料、都市农业等产业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到2025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达到65个、创新联合体达到3个;
14.建设网上创新社区,推动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与社区管理融合联动,打造高效治理、高端服务的数字化社区服务平台;
15.实施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计划,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到2025年新增2家、达到8家;

保定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19条措施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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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16.谋划建设河北省新能源电力系统与电力装备实验室,依托河北农业大学谋划建设河北省食品实验室。2023年,培育建设市级以上创新平台114家;
到2025年,新建各类创新平台307家以上。
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7.由企业牵头承担,布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转化重大专项成果和京津高水平成果;
18.支持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围绕重点产业建设中试熟化基地,开展中试熟化、测试认证服务、科技成果入驻熟化;
19.在电力装备制造、新能源、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打造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产品应用示范场景,推动新技术的首次应用、跨领域应用和集成示范。
到2025年,在重点领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10项以上。

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各类创新主体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努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实施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工程

构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竞争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培育高成长型科技企业,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第一条 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通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升。对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规上工业企业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到期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区外整体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加快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经火炬中心评价予以认可的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加快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首次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度给予基础奖补,按照省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支持数额的100%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用于企业后续研发活动。
第六条 鼓励企业应用创新积分。根据试点工作年度绩效评审结果,从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维度对积分企业进行分组分类评价,发布保定国家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企业榜单,按积分分值排序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二章 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引导科技企业成为开发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培育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
第七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获得国家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省级资助金额 2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奖励。
第八条 加大科技成果奖励支持。对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且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技术研发专家团队,排名1-2位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排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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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5位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且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技术研发专家团队,排名1-2位给予50万元奖励,排名3-5位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荣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且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技术研发专家团队,排名1-2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排名3-5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加快建设高端科技创新平台

面向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九条 加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首次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单位,给予最多不超过50万元奖励;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院士工作站、院士重点合作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 支持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高新区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含)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5% 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推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培育、建设与引进高水平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首次认定(备案)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提升科技载体服务能力

鼓励引导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载体设置科学合理评价机制,鼓励载体提升产业集聚度,推动提档升级。
第十二条 加强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奖励。运营载体须纳入高新区管理体系,接受相关绩效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按照科技孵化载体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80万元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相应资格。

第六章 促进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

加强国际创新合作,引进国际高端创新资源,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强化国际科技合作,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推动企业融入全球创新体系。
第十四条 支持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和境外孵化器。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经火炬中心评价予以认可的,按每个研发机构1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自建(购买、租赁等)或合作建设等模式设立境外孵化器,经火炬中心评价予以认可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开展高新区双创大赛。 通过“以赛培优”“以赛选优”,吸引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组织开展高新区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大赛决赛的项目,按要求入驻高新区 (新设立或新迁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20元/平方米1月的房屋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米,补贴期限为12个月;经评审后获奖的项目,落户高新区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给予启动资金补贴,其中一等奖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等奖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等奖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支持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 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保定高新区核心区范围内(含国际医疗基地区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同类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获得奖励应缴税费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若支持对象违反承诺,追回已发放奖励及补助资金。对于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问题,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支持政策。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前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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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推进创新保定建设,加快打造“科技强市、智造 保定”新名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措施。

一 、实施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工程

(一)激励各县(市、区)加大研发投入。持续加大对 县(市、区)研发投入增长的支持力度,“十四五”期间, 每年列支100万元设立研发投入提升专项,用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县(市、区)研发投入提升帮扶工作,对于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将重点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全力促进科技创新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重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十四五”期间,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立项、成果转化、创新券申领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获批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合作研发、成果转化及科研设备更新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
(三)推动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国有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探索建立市属重点工业企业科技投入通报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到2025年,实现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二、实施科技人才聚集工程

(一)大力培育引进战略科技人才。推动保定“人才十条”的落实,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遴选一批科技领军人才进行重点培育,力争“十四五”时期在打造战略科学家方面取得突破。对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在落实现有支持政策基础上,按照科研经费补贴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打造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大幅提升对省高端人才、“巨人计划”、省管优秀专家、青年拔尖人才等科技领军人才的年度支持力度。围绕集聚产业“高精尖缺”人才,大力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引进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创新群体予以稳定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三)壮大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实施“燕赵青年科学家” 计划,对纳入序列的青年科技人才提供稳定支持,帮助申报燕赵英才服务卡(A 卡)待遇。对申报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积极争取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四)加大国际人才引进力度。积极争取引才引智专项奖励,根据引进专家、项目层次、数量绩效评价结果,鼓励引智工作机构争取省级资金奖励。按照“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采用“政府支持+社会运行”模式,支持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和在发达国家设立国际教育、 海外国

际高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等引智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

(一)实施基础研究“跃升计划”。设立基础研究专项 100万元,吸引和集聚全国优势科研力量,聚焦制约我市重 点产业创新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融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
(二)大力推行“揭榜挂帅”制度。聚焦“医车电数游” 五大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智能电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农业、中医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等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创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打造线上线下、展示交易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相结合的综合服务平台,构建联通京津冀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支持与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河北产权市场、中国技术交易所等机构开展合作,提供成果展示、信息发布、需求对接、成果登记、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科技金融咨询等服务。到2025年加盟技术转移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达到10家以上,具备开展一站式技术转移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省关于科技成果评价的相关政策,制定完善我市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和规章制度,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指导推动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以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为重点,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支持驻保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鼓励企业引进京津及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共同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实现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端产业发展的推进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培育、建设与引进一批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尤其支持高校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成果直通车、路演、展会及成果对接等活动。对成功对接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支持开展专业化、职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培养掌握成果转化综合能力,具备广泛猎取和筛选科技信息的能力,能够对市场进行准确预测的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五 、加快建设高端科技创新平台

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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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十四五”期间,依托保定市3家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河北立中四通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立中集团)等省内汽车零部件企业、行业上下游企业,加大企业科技成果数量,承担国家、省项目,增强企 业基础研发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和高端人才引进,形成核心技术优势,筹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建设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积极参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建设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保定分院。依托我市优势产业,围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组织重大攻关专项,进一步提高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做大做强高端装备制造、电力智造和生物医药产业,促进产业组织形态向链群转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扶持培养一批领军型企业。落实人才、融资、财税、服务等配套措施,打造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的科技领军企业。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科技领军企业后备培育库,形成“高新技术企业一入库培育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做优做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制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的政策措施,抓好苗圃、雏鹰、科技小巨人和上市四大工程,做强、做大、做优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备案工作,重点支持规模以上、高潜力、高成长型瞪羚企业培育项目,引导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和开发拳头产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力度,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行业竞争实力,聚焦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智能等产业,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建设一批行业引领型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加快构建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

(一)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效率。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从高校、科研院所、乡镇(街道)和企业中选拔不少于400名的科技特派员及反向科技特派员,派送到乡村、企业、园区等基层单位开展政策宣讲、创新创业、科技服务、成果转化,开展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高质量科技企业的精准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和反向科技特派员适时进行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众创空间。建立众创空间质量管理、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 精细化方向升级。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一定奖励,优先支持众创空间牵头申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项目;优先推荐众创空间内创客和创业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 三 )大力推进创建“工业诊所”。创建一批“工业诊所”,围绕企业转型中存在的技术、产品、管理、市场等问题进行“把脉问诊”,形成“体检报告“、编制“诊疗方案”、提出个性化“治疗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八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摆上发展全局重要位置,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优化相关重点产业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统筹全市科技服务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大任务,落实好相关产业规划、专项政策和规范制度。
( 二 ) 加大财政投入。严格落实财政对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要求,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性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科技创新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
(三)强化监督考核。强化以创新发展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目标任务,探索建立针对创新工作特殊性的考核、监督和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决策容错机制,减少因实施创新项目出现工作过失或影响任期目标的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风险。

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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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节选)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站在新起点的高新区
一、过去五年的发展成就
二、未来发展形势
第二章 树立新理念 构建新格局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战略定位
四、产业布局
五、主要发展目标
第三章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一、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培育壮大创新创业主体
三、建设全省一流创新创业平台
四、营造一流创新创业环境
第四章 推动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提升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产业
二、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三、培育一批战略新兴产业
四、谋划数字经济,以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
第五章 繁荣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引导生产服务业规模化
二、增强科技服务业专业化
三、加快物流业智能化
四、鼓励金融服务个性化
五、促进商贸服务业多元化
六、促进电子商务模式多样化
第六章 落实区域协同发展战略
一、全面对接雄安新区
二、推进京津深产业对接
三、促进与京津的融城对接

四、加强与发达地区合作交流
五、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第七章 增进人民群众福祉,提高社会发展水平
一、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
二、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
六、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八章 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
一、改造人居环境
二、智慧城市建设
三、市政工程建设
四、公共文体设施

前 言

“十三五” 时期,是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照“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 中国电谷”升级版的关键五年。展望 ”十四五“,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雄安新区建设将深入推进,“ 3060碳目标”为新能源产业 带来重大突破,高新区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保定国家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对高新区未来五年产业格局、科技创新、新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规划》以国家、河北省和保定市相关规划为指导,根据国家、省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总体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进行编制,力求符合规划编制规范,体现国家、省、市的发展要求,反映高新区的属性和特点。本规划是“十四五”期间保定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是履行经济调节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为 2021-2025年。

第一章 站在新起点的高新区

一、过去五年的发展成就

“十三五” 时期,高新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河北省、保定市重大战略部署,积极应对新变化、主动适应新形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开拓新常态下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新路径,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协同创新、脱贫攻坚、民生改善等各项工作,深化与中关村全面战略合作,围绕“ 一个核心”(区域协同创新生态体系),抢抓“ 两大机遇“(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石保廊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战略机遇),瞄准“ 三个定位”(高端、生态、智慧),实施“ 四大战略“(项目拉动、协同带动、创新驱动、环境促动),强力培育“2 +N”(新能源与智能电网 +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新格局,打造“ 中国电谷”升级版。在火炬中心开展的对169个国家级高新区2019年度评价工作中综合排名第38位,基本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

保定国家高新区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节选)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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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1.经济发展实现稳中向好
“十三五” 时期,全区主要经济指标实现稳中向好的发展趋势。2020年实现园区(一区多园)总收入2088亿元,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64.4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1445亿元,净利润68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7亿元,实际利用外资7376万美元,出口创汇93.7亿元。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三次产业GDP之比为0.3:44.7:55。
截至2020年末,区内工商注册企业数量约11000家,规模以上企业280家,其中规上工业企业达到94家、规上服务业企业达到51家。全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444家,约占全市高新企业总数的四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量达到1035家,其中342家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
2.产业新旧动能转换效益凸显
高新区作为国家重要的新能源和能源装备产业基地,“十三五”期间,主导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电网装备产业继续发展壮大,坚持“产业集聚、创新驱动、高端引领“,不断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在高端创新发展道路上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形成了鲜明的技术创新特色和产业聚集优势。随着协同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与中关村、中科院、深圳建立了多角度的产学研合作,巩固特色主导产业同时,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高端产业实现新突破,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积蓄新动能。
2020年末,高新区内新能源产业和能源装备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61家,工业总产值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0%。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一个高成长、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十三五”期间引进并培育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保定分院、河北同光晶体有限公司等一批骨干龙头企业。生命健康产业是高新区转型升级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目前产业集聚效应初显,“十三五”期间,高新区在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疗机器人、干细胞制备存储等产业领域实现新突破,打造集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人工智能与医疗器械融合发展的聚集区。现代服务业作为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核心,“十三五”期间,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电子信息和专业化科技服务企业等一批现代服务业企业为高新区注入新的活力,到“十三五”末,服务业在产业体系中的比重已大于50%。
3.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新进展
着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同时积极对接中关村、深圳创新资源,通过双创大赛等途径引入一批创新种子,成为引领高新区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产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和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创新平台提升创新能力。保定高新区省级以上双创平台达到122家,主要包括: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6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7个、省级技术中心2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13个、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5个、院士工作站9个等等。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有效提升研发应用、检验检测能力,促进企业上档升级,成为高新区汇聚新业态、蓄积新动能的力量源泉,推动高新区从制造中心向研发、技术、检测中心跨越升级。
特色载体上档升级。跻身国家“科技资源支撑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单位。全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家、省级12家、市级13家;国家级大学科技园1家;国家级众创空间9家、省级以上21家、市级29家,入驻各类创新创业团队800余个。同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建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中关村智能制造大街、雄智谷智能终端产业园、智慧谷科技产业园为高区新增孵化面积70万平方米,成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基地。
创新主体跨越增长。双创平台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提升,促成创新型龙头企业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战略性新兴企业不断涌现的梯次发展模式。“十三五”末高新技 术企业达到444家,

占全市四成以上,进一步巩固“老牌”高新区在全国开发区综合排名。梯度培育差异扶持科技型中 小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提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千家,占全市九分之一强;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34家,实现近年最大增幅。
建立完善双创政策体系。近年来,为了摸准高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需求,保定高新区一方面认真研究产业政策,一方面通过考察学经验、找差距、补短板,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鼓励性政策文件,在积极构建新型创新创业平台、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建立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机制、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培育新兴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等方 面精准发力,形成了全面系统的双创政策体系,为提升高新区双创能力奠定了政策基础。
4.京津冀协同发展向纵深推进
深入服务保障国家建设雄安新区的重大战略,区域协同发展取得新成绩。全方位加强区域创新合作,与京津主城区和深圳实现对接合作全覆盖,探索创新区域合作模式,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有效根植北京和深圳创新基因,吸引高端技术和人才,丰富产业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积极引领示范,助力新经济崛起。
保定中关村“ 一中心、一基地、一园区”高端聚集效应凸显。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作为中关村首家在京外设立的创新中心,经过几年的探索发展, 已形成中关村“走出去”的“保定模式”,并被复制到全国20多个城市。创新中心和创新基地已吸引包括中国信通院、中创燕园、玄云动力、诺未科技、隆元达等398家知名企业和机构注册办公。保定·中关村数字经济产业园规划、开发等工作已经开始,成立了保定中关村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意向入驻项目10个,并启动空间和产业规划。
深圳湾创业广场落户保定。保定高新区与深圳湾科技公 司合作,在保定电谷科技中心创建深圳湾(保定)创新中心,项目建筑面积近10万平米,2020年9月揭牌投入使用,IDG亚洲产业育成中心、深圳北科生物、深圳云天励飞等9个项目签约,14个意向入驻项目跟进洽谈。
5.社会民生事业再上新台阶
“十三五”期间,高新区教育事业实现了大发展,通过实施中心城区学校建设三年攻坚行动任务,加快学校建设速度,满足义务教育需求,完成新建、改扩建高新区小学第一分校、北京八一学校保定分校、北京师范大学保定实验学校、高新区小学南校区、高新区幼儿园、留马幼儿园等,包括学 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在内的教育发展体系全面规划并逐步建立。村级医疗室基本建成,基层医疗服务条件有效改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整体增强,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建成一批养老院,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围绕平安园区建设目标,安全生产、环境治理、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等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公众安全指数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改善,宜居宜业环境全面优化。
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实现全部脱贫出列,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稳定脱贫。疫情防控的总体战阻击战取得阶段性胜利,围绕抓“六稳“、促“六保”,顺利推动各行各业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复工复产。
6.体制机制焕发激情
按照省《深化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改革意见》,建立管理科学高效的机构编制管理体系。根据省《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配套方案,推行全员聘用制、绩效工资制、全员绩效考评制,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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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干事创业、积极作为、崇尚实干、注重实绩”的价值取向。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一章审批”模式完成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现区内企业在材料符 合要求的情况下,登记时间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同时针对区内重点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全程领办代办,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全面梳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标准化提升工程,优化完善审批服务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图、工作细则,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通过省“ 三级四同”事项库和保定市网上审批服务平台的结合使用,确保90%以上事项实现网上可办。推行“拿地即开工”模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面提速。
  总体来看,过去五年取得的重大成就,为“十四五”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未来发展形势

“十四五”时期将是我国高质量巩固脱贫成果、加快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协同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升级、跨越发展面临多重机遇叠加释放,高新区应抓住重大历史机遇,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面临的机遇
全球产业分工格局面临重塑。新技术革命、产业变革和数字转型将加速产业创新驱动、数字转型升级和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布局,通过促进生产方式的智能化和产业组织的平台化,改变产业特性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变,“十四五” 时期,全球产业国际分工面临深度调整并将引发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未来国际分工产业价值链的区域化特征进一步增强,将对全球产业分工格局产生深远影响。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孕育发展为发达经济体维持领先和后发经济体实现赶超带来机遇和挑战。
国内国外双循环促进发展的新格局。“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了更好发挥我国市场优势,通过融入国际循环促进国内循环,利用市场优势扩大进口,促进高质量使用外资,加强科技领域开放合作,提升国内供给质量,推动供需平衡畅通,通过打通制约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大循环梗阻,培育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提升国内大循环水平更好促进国际循环。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历史机遇。“十四五” 时期,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仍是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活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发展脚步,着力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新高地。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继续深入推进将为保定市产业扩容提质提供重大契机,雄安新区大规模建设带来的辐射带动机遇,北京大兴国际机场通航将为扩大开放和发展临空产业提供重大机遇,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加快建设必将提升区域发展的功能地位。
“ 3060碳目标”的提出为新能源产业带来重大机遇。2020年习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宣示:“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代表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方向,是保护地球家园需要采取的最低限度行动,各国必须迈出决定性步伐。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 碳中和”,简称 “ 3060碳目标“。“ 3060”碳目标是中国第一次在全球正式场合提出的碳中和计划时间表,同时也是为 我国能源革命设定的总体时间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

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未来的重点任务: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以光伏、风能为代表的新能源领域将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十四五”期间新能源领域的投入会持续增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会更深入人心,低碳新能源发展将惠及更广泛群体,助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真正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高新区应抓住这一难得的战略机遇,加快辖区内新能源产业链、价值链延伸,深化光电、风电、储能、节能、智能输变电和电力自动化六大产业,全面重塑“ 中国电谷”新名片。
  科技创新引领产业新布局。“十四五”时期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特别是网络信息等与数字相关的技术发展尤为迅速,从而引起了生产、流通、分配和就业等各领域的连锁反应。国家产业竞争优势越来越依赖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知识资本的积累,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发展和新兴产业发展将改变世界经济格局。
  随着我国科技实力的不断增强,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随着我国对5G基建、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的高度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将会加快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渗透,为“十四五”时期完善创新生态体系、培育产业发展新活力、 以及优化产业结构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
  2.面临的挑战
  高新区具备集聚创新人才、创新示范和吸引高端产业资源等多重优势,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技术引领态势尚需巩固。高新区在关键技术以及前沿领域的创新研发成果不足,形成的国际标准较少,且海外布局专利意识较为缺乏,导致在关键技术领域依然面临被“卡脖 子”的风险,并未能构筑行业壁垒。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近两年全球经济复苏放缓,多项经济指标持续下行。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2020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更是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实体经济处于发展寒冬,投资意愿持续走低。
  创新驱动仍显不足。高新区产业总体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创新生态体系尚需完善,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激活。面临的区域间竞争也在不断升级,从单纯的投资、产出、政策等方面的竞争转变为科技、人才、市场、平台、营商环境等全方位的竞争。
  发展要素的制约。随着传统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下降,科技创新对增长的贡献难以弥补由此造成的缺口。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环境等发展要素面临严重约束,其中资金和土地制约尤为突出,发展空间饱和,且现有体制机制和新经济、新产业规律发展不匹配,未能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综合分析判断,“十四五”时期既面临艰巨挑战,又有诸多有利条件。必须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的深刻变化,准确把握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紧紧抓住重大历史机遇,更加主动的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与雄安新区的产业对接,着力在优化结构、增强动力、化解矛盾、补齐短板上取得更大成效,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3.远景展望
  展望2035年,高新区将建设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电谷示范区。新能源与智能电网、信息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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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进入国内价值链中高端,具备完善的高端制造业供应链体系,培育出若干创新型产业集群;用科技创新占领未来发展的制高点,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业发展水平上处于全国领先优势;全面建设成为京津冀高端产业示范引领区。

第二章 树立新理念 构建新格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新时代国家高新区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的新定位,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高新区发展的定位部署,全面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一流园区、大干十四五、再造新高区,向省内第一、全国高新区30强迈进。重点实施“两个更新”(产业更新、城市更 新)和“ 三个再造”( 空间格局再造、科创品质再造、营商环境再造)工程,深化“五项改革”(薪酬绩效、审批权限、 要素供应、管理体制、招商服务),坚定“七个意识”(坚定领导率先意识、坚定发展意识、坚定创新意识、强化开放意识、坚定服务意识、坚定形象意识、坚定规矩意识),以行动彰显使命,以改革破除积弊,以拼搏塑造形象,以全新面貌、全新状态,汇聚新动能、再创新辉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坚持新旧动能转换,实现转型发展;坚持区域一体,实现协同发展;坚持产城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成果普惠共享。
系统谋划,科学发展。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一盘棋整体谋划,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项目带动,高效发展。把项目投资作为经济增长的主动力、总抓手,加大项目策划力度,实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要求,高标准、高效率推动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提质升级。
动能转换,转型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坚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举,加快培育新产业、激发新动能、打造新优势,使高质量发展成为高新区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
改革创新,开放发展。坚决破除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
以人为本,共享发展。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人民在共建共 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三、战略定位

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创新资源要素向高新区集聚,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优化创新创业生态,补足创新短板,增强创新能力,激活创新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引领省、市创新发展的新高地。
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推动战略新兴产业由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促进产业向高端化、智慧化、集群化、融合化、绿色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高新区产业核心竞争力,重塑“ 中国电谷”新名片,构建保定市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服务对接雄安先导区。服务雄安新区建设,构建京雄保一体化发展新格局,融入京雄半小时经济圈。依托中关村、深圳、中科院等高端平台,实现与雄安项目的分层次对接。瞄准雄安新区大项目加强招商与合作,力争实现研发在雄安,生产在高新区的合作模式。
“双碳”发展先行区。以建设“双碳”实践先行区为目标,结合产业发展布局,围绕能源供应清洁化、智慧化、高效化,推动高新区绿色发展,全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园区能源体系,为高新区打造“双碳”实践先行区,争创国家级绿色产业发展示范基地。
区域协同创新示范区。深化与京、津经济合作和产业对接,加速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加强与深圳产业对接,推进高新区与上述区域加快优势产业、上下游产业深度合作,构筑双向开放、优势互补的产业合作新格局。
高端服务配套功能区。引导服务业积极创新服务模式,以京津产业转移和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为区内生产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机遇,集中力量做大生产服务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企业的水平和规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

四、产业布局

“十四五”期间,高新区将深入构建“2+N“产业体系, 即:以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两大支柱产业,同时培育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推进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发展数字经济,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 级,构建支柱多元、结构优化、支撑力强的现化产业体系。
产业空间布局上以保定 · 中关村创新中心为核心,以朝阳大街现代服务业、乐凯大街高端装备制造业为两轴,嵌入风电产业园、智能电网装备产业园、大学科技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构建起“一核两轴多园”的“清洁、绿色”产业空间布局。
新能源产业以英利、国电联合动力、华翼等龙头企业为重点,加快推动太阳能、风能两大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智能电网装备产业以保变电气、四方三伊、风帆、中铁电工为骨干企业,提升产业链的配套能力,实现智能电网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智能电网全产业链的产品聚集区。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同光晶体、中创燕园的核心技术为引领,培育壮大以碳化硅、氮化镓等为代表的第三代半导体电子信息关键材料生产规模,同时以中国信息通讯研究院雄安分院为核心,以亚太智能终端产业园为承载平台,以迈拓港湾5G融创中心为窗口,加快国信优易项目建设,致力于推进电子信息关键材料、软件与信息服务、5G通信、5G融合创新应用展示、大数据、集成电路等信息产业的发展。
生命健康产业以澳诺制药、迈卓医疗、易度医疗、诺未科技、三臧生物、北科生物、隆元达等为重点企业,加大培育生物制药、医疗机械、医疗机器人、干细胞制备存储等产业,打造集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人工智能与医疗器械融合发展的产业聚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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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装备制造业以金阳光、玄云涡喷、云能能源等为领衔企业,重点发展新能源专用设备、航空装备、空气净化通用设备等,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形成产业集聚。
新材料产业以维赛科技等科技领军企业为突破,布局以复合材料芯材和节能新材料为代表的新材料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以天河环境和专业环境运营服务为重点,围绕雄安新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需求,在区域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等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合作。

五、主要发展目标

高新区“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和目标值设定,综合考虑发展趋势和现有条件,坚持战略愿景和战术推动有机结合,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性,体现结构、水平、效率、开放、包容、可持续等高质量发展要求,体现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国家高新区、河北省、保定市“十四五”规划目标衔接,凸显高新区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预期性指标设定侧重于战略性、前瞻性;约束性指标设定侧重于积极稳妥。高新区“十四五”发展指标设定如下:

京津冀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探索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发展效益与质量,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成为京津冀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十四五期间,实现总收入(一区多园)年均增长7%,地 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10%,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7%,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8%的经济发展目标。

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汇聚高端创新创业主体与要素,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深入贯彻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探索新时代创新发展新动能,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策源地。十四五期末,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达到15%以上,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000件以上,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达到16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96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385家。
高端产业集聚区。以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为导向,着力聚集高端发展要素,突出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蓬勃发展,成为产业创新的集聚区。十四五期间,大力发展以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数字经济为重点的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力争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比达到75%以上,主导产业占比达到50%以上。
文明和谐首善区。全面提升高新区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现代化整体水平,实现民生社会事业各领域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居民自治与政府管理相得益彰,经济发展与民生发展协同推进,社会稳定与社会活力有序并存,辖区居民实现“安居乐业、学有良教、病有适医、老有颐养、安 定和谐“,全面建成“文明和谐首善区”,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辖区居民。十四五期间,每年实现新增就业3000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绿色发展先行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积极推广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抢抓3060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机遇,统筹低碳绿色产业发展规划,启动3060园区建设,营造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 三态合一”的品质生活圈。十四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达到3%以下,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低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省定要求。

第三章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一、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

紧紧围绕创新强区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方向,以协同创新为抓手,优化改善创新生态,着力构建承接北京、对接雄安、多地协同的创新体系,为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持久动力源。

坚持把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牢固树立 “不唯地域、 不求所有、不拘一格” 的新人才观, 以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 新创业人才为重点, 以构建具有省内竞争的人才制度为保 障,加快建成具有影响力的河北创客天堂。
1.加强重点人才培育开发
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实施人才战略,深化“人才+项目+资本”协同引才模式,形成人才引育的链式效应。积极探索与京津保地区知名高校建立学校教育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开放式培养体系,实现人才培养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与高校联合建设的创新创业学院投入实际运营,启动创业学院自身建设、专业特色平台(分院)建设、校企交流合作、双创资源对接、成员单位学习交流等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创新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育伴随高区发展的“成长型”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造就一批“保定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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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积极面向海内外积极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社科人才、金融商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尝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引才模式,以柔性引才的方式加速京雄人才智力集聚。建立社会机构引才联盟,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京雄人才工作站,畅通京雄人才引进渠道,持续集聚京雄顶尖科研领军人物和团队。
3.加快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提供高效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开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形成高层次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人才安居、创新创业等政策优势,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继续推动高新区“人才公寓”建设,面向高端人才、引进人才、特殊人才提供高品质居住环境。
4.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人才工作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积极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加快建成具有影响力的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营造人人皆可成才和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环境。推动实行人才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入股、年金、项目收益分成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型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构建集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一体的合作平台。加大对引进人才的表彰激 励力度,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体系。

二、培育壮大创新创业主体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全面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和潜力。
1.大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加快培育具有创新领军能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发和成果应用推广中的主体地位,使高新区成为全市打造高科技产业的核心区域和领先区域。 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健全研发组织体系,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开发前沿新产品新技术,参与重大科研跨区分工。 鼓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内产业巨头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支持有实力的龙头骨干企业收购境外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设立境外技术或产品研发平台,实现创新要素全球化配置。
2.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积极打造具有较强根植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企业、独角兽企业共生发展的中小微企业生态群落,培育科技“小巨人”,促进其加速成长为高技术大公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与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加强研发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
3.着力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
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需求,汇聚各类创业力量,激发全社会创业力量,增强创业源动力。重点依托各类孵化载体建设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探索建立“ 学业+创业”双导师培养模式、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业绩与学分挂钩机制,强化大学生创业金融支持,激励青年大学生创业。鼓励设立连续创业者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来高新区创业。

三、建设全省一流创新创业平台

加快建设一流“双创”载体,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公共研发及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双创”承载能力。
1.建设一流众创空间及孵化平台
以“大学科技园”和“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为核心载体,充分发挥高端聚集效应,集聚著名研发机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等国际研发资源,建设创新及孵化基地。依托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集聚创新创业要素,积极打造“互联网+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虚拟众创空间,建设国内一流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梯级孵化平台体系。切实加强创业学院建设,借鉴深圳“一家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百家科技企业”经验模式,构建对高端人才产生吸附作用的汇聚平台,对初创企业进行赋能的资源输出平台,对创新成果实现中试论证的验证平台,对区域产业转型产生催化作用的虚拟孵化器。
建设园区创新网络共享服务平台。在5G园区的建设基础上,对园区有线网络进行统筹规划,开通大学科技园网络专线,实现园区有线网络全覆盖,为园区每家入驻企业免费提供网络带宽,实现光纤入企,入驻企业只需完成办公内网分配,即可体验保姆式网络服务。项目实施力争使园区成为河北省首家网络5G全覆盖网络全免费的创业园区。
2.拓展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平台
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包括建立高水平研发中心、引导各类技术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大企业牵头承担重要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任务、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大力发展面向市场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等。实施“一企一平台”计划,引导企业梯次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载体,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求不断“延链、补链、强链“,以企业技术创新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区产业转型升级。
3.搭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
深入推进与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大学等省内知名高校的务实合作,打通政产学研协同创新通道,示范带动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在高新区落地转化。重点支持华电科技园建设“新能源电力研发公共实验室”“ 中小企业涉电产品公共检测服务中心”建设,服务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主导产业发展。与河北大学合作共建嵌入式软硬件研发公共实验室,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依托创业学院与驻保高校建设导师工作室,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有效通道。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形成股权、期权合作的可持续发展联盟,共同建设联合实验室、校企协同创新中心等。
4.建立健全公共研发及服务平台
加快建设一批基于技术研发、设计、测试等关键环节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完善全产业链公共技术平台体系。充分发挥华电中小企业涉电产品公共检测服务中心的CNAS和CMA资质认证功能,将其打造成为专业化、高度契合产业发展的专业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支撑中国电谷建设和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产业集群发展,为京津冀涉电企业提供权威专业检测服务。扩大电谷检测中心影响,同时推动其它产业领域的实验检测平台建设,丰富检测内容,更好的服务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
在高新区设立双创交易大市场,依托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园技术合同登记深入开展探索科技成果转让、并购重组场内交易、任务众筹、创业增值服务等,打造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标志性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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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加速平台。积极打造全要素“双创”信息资源平台,重点建好双创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和双创企业信息库、全球要素资源库、双创企业信用库三个数据库,充分发挥3W、启迪之星专业运营服务商的作用,为创新创业企业、团队、个人提供全要素资源的线上线下动态适配服务。
建设保定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公共实验室,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通过整合行业骨干企业、高等院校、服务机构技术创新优势资源,建设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体系,实现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技术研发服务、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产业技术人才培训与交流服务等功能。生物健康产业领域:购置气相色谱仪、流式细胞仪、生物反应器、ats高压均质机等科研仪器设备,为生物医药研发、分析检测、成果转化、信息服务等提供专业便捷技术支撑与服务,满足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微生物检验的工艺开发、质量研究与转化,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快速发展;智能控制软硬件研发应用领域:配备专业研发数据采集系统,提供现场开发和测试编程环境,实现软硬件性能指标的仿真验证;软件部分增加以分布式算法、网络安全为主要技术的研发,促进区块链技术的推动与发展。

四、营造一流创新创业环境

深化创新驱动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支撑体系,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快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1.全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在保高校和区内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灵活机制,吸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转化。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实施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加大配套资金的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合作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筛选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性好的创新成果,采取成果转化后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激励方式促进成果转化。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示范,鼓励企业新产品应用推广和市场拓展。
2.完善军民深度融合机制
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立军民融合对接机制,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化应用。搭建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建立军民兼容国家重点试验室、产学研联盟等协同创新平台,在重点领域开展技术联合研发攻关。推动军民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和中试基地、技术转移中心、产业孵化中心。支持民用单位和科研单位参与军工科研项目、军民科研生产。
3.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等国家级园区,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专利申请质量。针对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车联网等新兴业态,引导市场主体建成共性技术专利池,切实提高专利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围绕知识产权大数据、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护航产业发展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4.建设科技创新超市
科技创新超市作为河北省首家线上线下融合、助力创新、支撑产业的O2O双创服务平台,以“整合、共享、创新”为核心,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助力产业集聚为目标,助推创新生态。科技创新超市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整合空间、技术、金融、政策、人才、活动、服务等7大创新要素,汇聚全国顶尖的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产业供应链服务、金融服务等四大类产业资源,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服务。

5.强化创新创业金融支持
积极培育引进服务“双创”的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互联网金融、PE、VC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广泛吸引国内外知名的总部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地方准金融机构、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等入驻高新区。加快融资模式创新,探索设计覆盖创新、创业及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完善“政府引导基金+产业资本+成功企业家导师”创新创业扶持新模式。强化科技金融资源聚集与企业信息汇聚“双平台”功能,打造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平台, 承办各类投融资对接活动。创新发展创业投资、科技保险、融资租赁,降低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成本。
6.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增强社会大众的创新创业意识,厚植创业创新文化和氛围。开展创业进高校、创业进企业、创业进社区等系列宣传活动,培育创客文化、极客精神。加大对成功创业者、青年创业者、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创业服务机构的宣传力度,利用新媒体广泛开展新闻报道,全力打造“创新创业在高区”品牌。

第四章 推动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提升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产业

制造业依托“保定新能源与能源设备特色产业基地”发展壮大,坚持“产业集聚、创新驱动、高端引领”,不断完善创新体系,在高端创新发展道路上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形成鲜明的技术创新特色和产业聚集优势。

牢牢把握“3060碳目标“为新能源产业带来的重大机遇,全面重塑“ 中国电谷”新名片,实施强链补链,进一步完善光电、风电、节电、储能、智能输变电和电力自动化六大产 业,扩大新能源以及智能电网装备在国内的领先优势,在做大做强骨干企业基础上持续进行研发投入与技术创新升级,形成集研发、生产、服务于一体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产业基地。
1.技术创新推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产品更新换代。紧盯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以“高效率产品、分布式应用”为发展重点,加快高效率双面发电电池、大尺寸高密度封装组件、聚光型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等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推动光伏组件绿色回收关键设备及技术的开发。实施微电网应用示范工程,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和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积极跟踪钙钛矿电池、晶体硅叠层电池等前沿光伏技术发展,保持产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推动关键生产设备及工艺升级。支持英利公司等龙头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组织攻关多晶切割机、连续拉晶炉、大产能低压扩散炉、背面钝化设备等主要光伏电池制造设备,提升生产线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关键生产设备及工艺更新,促进层压机、单晶炉等专用设备提档升级,鼓励晶硅生产线普遍采用反光焊带,大幅提升硅片尺寸和组件功率。
构建标准引领的全新发展模式。依托英利公司牵头建设的“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光伏)”,整合创新基地的人才、设备和标准试验验证资源优势,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构建全产业链贯通、全要素整合、全过程协同的基地高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创新基地在国内光伏产业的领头羊作 用,通过推动制定行业标准,探索建立光伏产业专业性国际标准化组织,以标准为引领,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我国实现从光伏技术引领到技术和标准双引领,积极引导光伏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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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风电产业逐步向多元化的技术型基地转化
开展风电信息接入与利用、风电运行特征研究、风电运行气象保障体系、风电功率预测技术及系统开发、风电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的关键技术研究与攻关。以国电联合动力、华翼风电为龙头,风电企业通过技术进步降低制造成本,通过提升企业管理、总装集成、电站运维、电场设计、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水平降低管理类成本。创新盈利模式,拓展国内风电数字化场景。风电企业作为系统集成商,为客户提供包括风电场设计、整机集成、电站运维、微网运行等产品和服务在内的一体化解决方案,拓展风电应 用场景切入,全面提升风电产业链数字化水平。
3.产业链布局实现智能电网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以电为纲,补链强链,推动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和调度六大环节上下游产业链的协同发展。着力打造以新型储能、智能输变电和电力自动化三大产业为核心的智能电网装备产业集群。通过精准定位智能电网装备薄弱环节,加强产业协同创新,进一步提升智能电网产业在全国的引领地位,实现智能电网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型储能方面。以风帆股份为代表,重点布局以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钠硫电池、氢储能等为代表的电化学储能产业。拓展以超导电磁储能、超级电容器为代表的电磁储能领域。重点解决增强和提高储能期间的能量密度、功率密度、响应时间、储能效率等关键问题。
智能输变电方面。以天威集团、四方三伊、中铁电工保定公司为代表,扩大在超大型变压器、高频焊接、铁路变电产品等领域的领先优势。布局以电网安全稳定控制、微电网优化控制、电子互感器、集成式隔离断路器以及输电线路防灾减灾装备、柔性直流输电装备等领域。
电力自动化方面。以尤耐特电气、博为电气、冀能电力为龙头,重点布局配电自动化、分布式电源接入与微电网以及智能用电装备制造产业。以光伏逆变、柔性交流输电、智能保护、监控、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作为重点突破领域。

二、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重点围绕5G通信、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嵌入式软件、人工智能和信息安全六大领域,在电子信息关键材料、电子信息研发制造、信息服务和场景应用等环节重点布局。 以同光晶体、 中创燕园的核心技术为引领,培育壮大以碳化硅、氮化镓等为代表的第三代半导体电子信息关键材料生产规模,同时以中国信息通讯研究院雄安分院为核心,以亚太智能终端产业园为承载平台,以迈拓港湾5G融创中心为窗口,加快国信优易项目建设,致力于推进电子信息关键材料、软件与信息服务、5G通信、5G融合创新应用展示、大数据、集成电路等信息产业的发展。
1.提升电子信息关键材料制造能力
充分利用高新区在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领域现有基础和优势,通过强化创新要素保障,为高新区电子信息关键材料 发展提供长足动能和引领优势。
碳化硅材料。依托同光晶体在碳化硅单晶衬底领域的基础和优势,通过外引内培,建设集碳化硅晶体生长、衬底及外延片加工于一体的碳化硅研发生产基地,依托在碳化硅材料领域优势,招引碳化硅基电力电子器件、微波器件、大功率光电子器件等下游元器件企业落户高新区,打造高新区碳化硅产业链。
氮化铝陶瓷。围绕中创燕园在氮化铝陶瓷散热基板领域现有基础,重点发展氮化铝陶瓷和氮化铝陶瓷散热基板等环节,相机发展氮化铝陶瓷下游耐热、耐腐蚀器件及表面波器 件等环节,壮大氮化铝

陶瓷领域规模,延伸氮化铝产业链,建立保定高新区在氮化铝材料领域优势。借势北京大学第三 代半导体研究中心,“十四五”期间建成中创燕园第三代半导体关键材料系统检测公共实验室。
2.壮大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
以开放协同发展为基本思路,以强化战略对接合作为主要途径,加强与北京和雄安新区合作对接,在电子信息制造领域形成“北京雄安研发孵化、保定高区引进吸收”的合作格局,推动高新区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快速集聚与壮大。
5G通信核心元器件。充分利用未来几年5G通信基础设施(基站)建设进入爆发期带来的广阔市场空间,以及5G芯片、滤波器、射频器、PCB等核心元器件由国际巨头转向国内的行业趋势,重点布局未来几年市场将保持高速增长、高新区可快速布局进入且能与北京、雄安新区形成产业协同的5G天 线、滤波器和高频PCB等核心元器件等环节。
集成电路。充分利用保定高新区在碳化硅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领域的现有基础和优势,发挥地利优势,借势北京在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积累和优势,以及雄安新区未来建设集成电路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聚集全球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的溢出效应,重点布局圆晶制造和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环节。
智能终端。依托中国智能终端科技产业园,把握当前智能终端产业向内地转移及智能终端龙头企业纷纷谋求在雄安新区周边设立研发中心,融入全球价值网络的契机,深化深圳等地智能终端企业合作,打造智能手机终端研发制造基地。依托保定市汽车产业发展基础,顺应汽车智能化发展趋势,布局发展车载智能终端。抓住健康医疗及养老产业未来几年迎来爆发发展的契机和趋势,在高新区布局发展智能可穿戴装备。
3.升级软件与信息服务水平
以巩固工业软件核心竞争优势,提升系统集成解决方案支撑能力,打造信息安全系统与软件供给能力为重点,以吉讯通信等信息服务企业为重点,着力提升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核心产品技术和质量水平,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成为高新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助力。
工业软件。顺应传统制造业与信息技术融合的大势,抓住智能制造和先进制造不断推进带来的市场机遇,聚焦装备制造、电力、新材料、汽车等保定市和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进一步巩固高新区在电力控制和仿真系统领域优势,布局发展工业控制软件、智能成套装备嵌入系统和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工业基础软件和工具(工业APP)等领域。
行业整体解决方案。融合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面向政务、交通、金融、 电力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发集在线服务、实时监测、运维服务和数据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行业整体解决方案,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向服务化和平台化转型。
信息安全软件和系统。聚焦安全可靠自主可控,加快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环境下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研发,开发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安全公共服务的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围绕国产化替代,布局发展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认证业务。

三、培育一批战略新兴产业

抢抓制造强国的建设机遇,围绕降低产业平台投产成本、缩短企业产品上市周期,完善共享型的智能化标准化生产场所及设备,在有条件产业平台建设可快速转产转线的柔性生产线,更好适应市场需求,着力加大研发投入,夯实产业基础,做优产品质量,推动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高端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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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局生命健康产业
发挥中关村产业园的产业空间优势,坚持创新研发、成果孵化和高端制造并重,重点发展高端医疗器械和创新药物的研发转化制造产业链,建设生命健康领域技术创新公共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形成具有全省影响力的生命健康产业创新高地。
推动医疗器械跨越式发展。依托易度医疗、迈卓医疗等现有基础,重点发展高端医疗器械、数字化医疗机器人,通过医药产业合理布局,打造集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人工智能与医疗器械融合发展的示范基地。利用易度医疗与天坛医院在血管介入机器人,迈卓医疗在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的行业优势,加快推进数字化医疗机器人、医用制氧机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全产业链布局,吸引配套企业入驻,做大医疗器械产业规模,实现该产业跨越式发展。
突破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坚持规模化、特色化发展方向,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创新药、专利药研发和产业化,提升医药产能规模和竞争力。依托澳诺制药、诺未科技、福赛生物、三臧生物、北科生物等企业发展优势,重点发展口服液、干细胞制备存储、细胞新药研发与治疗技术等领域。
2.做精高端装备制造业
新能源制造专用设备。依托金阳光等重点企业,配备产业通用基础制造装备,配置高效率的设备运维软件系统,加快吸引北京、天津等创新人才,强化产学研联合攻关,重点攻克关键智能技术和功能部件等瓶颈,配合高新区新能源产业,推动完善产业链条。
航空装备。依托玄云涡喷、凯斯达等重点企业龙头,积极推进小型航空涡轮发动机、无人飞机整机项目建设。利用企业优势拓展产品的应用场景,积极推动产品在军队、航空爱好者、航模出口等领域,同时吸引遥感、测控、数据接收、影像处理及应用领域的企业和机构落地。
电子元器件。以巨龙微波、天河电子为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微波元器件、铁路专用监测雷达等产品,充分发挥其在铁路、电网装备行业的优势地位,积极吸引相关企业落户园区,实现集聚式发展。
空气净化通用设备。依托云能能源、索诺新能源等重点龙头企业,积极推进空气净化装备项目建设,吸引工业空气净化、恒温恒湿等相关企业和机构落地。
3.壮大新材料产业
复合材料芯材产业。以保定维赛的高性能PVC、PMI和PET结构芯材为突破口,以树脂基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陶瓷基复合材料为重点,大力发展新型纤维材料、智能材料等特种材料。
节能新材料产业。以纳米保温隔热材料为引领,布局节能新材料,大力发展纳米材料、智能电网用新材料等新材料领域。
4.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推进节能环保服务业融合发展。围绕雄安新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需求,探索与之建设发展联动,在区域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集中供热、河道和湖泊综合治理等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合作。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认证与评估服务、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环保生态修复等技术咨询服务,推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专业环境运营服务品牌企业。
积极开发节能环保产品。 以天河环境等企业为重点,加快技术研发,强化社会化服务,努力提高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新装备和产品,扩大资源综合利用、废旧消费品再利用和节能环保服务产业规模。
出台产业相关配套措施。鼓励制造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利用新型节能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和环保示范,并为省内外节能服务企业提供产品展示、推广与交易平台,以互动交流加速提升园区节能环保产业成长。

四、谋划数字经济,以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 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高级经济形态。突出数字经济引领, 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为特征的数字经济融入国民经济各领域,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和新机遇,实现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1.引领社会发展数字转型
通过社会发展数字转型,有效推动公共教育、医疗健康、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领域社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教育发展数字转型有助于推动教育模式转变,开发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系统,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普及共享;医疗发展数字转型有助于推动建立以用户为中心的健 康服务体系,构建低成本、高质量、广惠及的现代远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安全数字转型有助于推动公共安全管理由“ 以事件为中心”向“ 以风险为中心”转变,构建实时监测、精准防控的公共安全管理网络;社会保障数字转型有助于推动社会保障服务创新能力建设,构建一体化、标准化、 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政府治理:重点围绕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政务APP等核心应用,集聚一批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在高新区落地。民生消费:重点围绕在线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旅游、电子商务等民生消费领域,形成解决方案提供能力,推动重点场景落地。产业融合:布局发展工业互联网、能源互联网、车联网等产业互联网应用,智慧物流、科技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智慧园区载体,培育高新区发展新动能,赋能高新区传统优势产业升级。
2.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在高新区范围内加快5G通信网络、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加快高新区智慧城市建设,实现高新区内电信高速光纤全覆盖,重点区域物联网络全覆盖、主要产业聚集区内工业互联网互联互通,建设基于5G通信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为各类场景落地提供基础支撑。
3.以数字化提升改造传统产业
实施“ 互联网+”行动,推动传统制造业升级,实施设施装备智能化改造,加快生产方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柔性化转变。推动制造业运用现代设计理念和先进设计手段,使用绿色、节能和多功能多用途新型材料,加快向价值链高端转型,提高产品附加值率。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
提升改造汽车零配件产业。以保定屹隆、格瑞机械、屹马汽车为依托,充分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新兴技术手段,紧跟智能网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加快研发和生产基于电子及芯片技术、互联网技术的汽车零配件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形成研发设计、关键设备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汽车零配件体系。
传统食品工业实现创新发展。以味群食品等为龙头,以食品调味剂为重点,紧跟食品工业消费升级、需求分化、个性化,在传播渠道和模式碎片化的新形势,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运用、消化和吸收新技术、新成果的能力和自主研发能力,加大食品智能示范工厂、食品清洁化数字车间建设。
4.建设高水平实验室和应用示范基地
加强与华为、中兴、阿里、百度等技术领先企业,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信通院等全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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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通信技术领域技术领先的大院大所合作对接,在高新区范围内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展示中心和试验基地,开展研发应用和成果转化。
以联合科海建设“3S智能制造小试中试基地”为突破点, 重点打造精密零部件快制中心、3D打印中心、智能制造离线仿真实验室、激光熔覆增材制造中心、3D视觉柔性焊接中心五大中心。

第五章 繁荣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引导生产服务业规模化

根据区域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重点产 业集中集聚,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产业集群化发展, 同时引导生活服务业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繁荣发展现代 服务业。

1.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无缝对接
选择引导英利、天威等生产规模较大、技术研发条件较好的制造业企业率先从企业价值链中分离出来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制造业服务化,实现价值链由制造为中心向服务为中心转变;使企业集中力量抓关键环节提升核心竞争力,又形成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群,以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保定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制造业服务化典范,通过跨界联动,推动服务业细分行业融合发展、业务流程再造,实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进服务业生产要素重组和资源配置优化,使现代服务业与不断发展的制造业实现无缝对接。
2.引导服务业企业积极创新服务模式
探索新业态、新模式,以京津产业转移和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为区内生产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机遇,集中力量做大生产服务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企业的水平和规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增强龙头企业和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 集聚资源力量、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打造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优势产业集群。
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科技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区域信息共享交流机制,为高新区内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研发、人才培育、中介服务等专业化服务。

二、增强科技服务业专业化

1.发挥既有研发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1)电力系统状态检测监测设备性能检测实验室。作为电力行业高电压设备绝缘状态检测和监测传感器及相关仪器设备校验专业平台,集中优势科研、试验和检测资源,面向高新区及周边电力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化检测及技术服务,力争以电子技术、电力技术基础理论开发研究在电力行业应用的原创性、前沿性技术研究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为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坚强的技术 支撑和优质的技术服务。
(2)电谷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主营计量校准检测服务, 目前已经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 (SNAS),校准能力覆盖长度、热学、力学、电磁学、理化、医疗,要发挥综合优势,为集群企业提供普遍服务。
(3)大学科技园工业设计中心。结合集群企业及产业特点,以理念超前、模式创新、做法落地为宗旨,推进工业设计与智能电网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动园区集群企业高质量发展。
(4)光伏检测中心。依托管委会与中科院电工所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科电气高技术有限公司新签

署的合作协议,高新区最大限度保证中心运营,北京中科电气高技术有限公司则利用中科院强大科研背景,引入高科技研发项目,引进高端科技人才。2021年,推动“新型太阳能跟踪传动位移系统及产业化”“太阳能光热冬季采暖应用技术”“核磁共振成像技术”落户保定高新区,进而增加集群企业数量。
(5)风电检测中心。 完善研发检测登记预约制度,畅通集群企业使用渠道,面向更多中小企业发挥应有作用。
2.新建专业研发检测公共服务平台
(1)建设新能源电力公共研发实验室。依托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园,建设新能源电力公共研发实验室,包括电磁兼容测试技术、智能化电气设备测试与研发、储能与节能技术研发三大板块,促进集群研发与测试技术双提升。实验室总投资820万元,根据中小企业研发需求,采购国际主流品牌设备,大幅提高研发检测能力,并与具备行业实力的校准机构合作,保证研发检测过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搭建辐射无线电骚扰(EMI)和辐射敏感度(EMS)环境,模拟开阔场,建设3米法电波暗室建设,完成后将覆盖新能源、电力电子、电气设备、信息类产品和汽车电子零部件产品等行业的电磁兼容检测要求。
(2)联合准检河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软件检测公共实验室,分为:软件检测工具,包括性能测试工具、WEB应用安全和代码安全评估工具及各种工具所需要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硬件工具,包括性能测试工具、WEB应用安全和代码安全评估工具所需要的硬件服务器;漏洞扫描所需要的扫描器。通过项目实施构建软件质量公共服务实验室,提供软件性能测试服务,提供安全评估和基于白盒的WEB代码安全评估以及系统漏洞扫描。实验室可以为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招投标或其它需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提供软件测评、咨询与培训服务。
(3)联合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3S智慧物联网大数据采集运算中心,包括:产业物联网大数据采集中心,采取嵌入SaaS智能芯片和模组,通过上传红外线、微波、视频、听觉、温湿度、气体浓度等信息,计算PaaS系统通过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大数据共享比对、人工智能得出适合应用场景和结果,再作用于前端机械设备,按指令释放其功能从而实现应用场景的智慧智能。智慧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通过PaaS智能平台综合体的研发,联动更多设备平台、资源,用户可安装特定的SaaS,实现智能个性化定制管理。项目购置研发检测设备,集成AI智能、机械视觉技术、Zigbae自动组网技术,实现电源智能控制和应用,构建智能安防、消防产业互联网,共享共建智慧安全园区和安全城市。

三、加快物流业智能化

依托陆港保定国际物流中心、保税仓储等新型物流园区及光伏设备、风电设备、电网设备、新材料、汽配等专业物流,促使现有物流业专业化、智能化。加快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完善冷链物流系统。鼓励大型制造业企业采用现代物流理念和先进技术装备,进行功能整合和业务延伸。
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与物流业的深度融合,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促进企业内部物流需求社会化。积极引进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开展周边地市进出港货流暂存、分拨仓储、口岸代办等业务,推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建设成为衔接京津冀各区域,辐射中西部的重要物流枢纽。
加强专业物流园区规划布局。依托河北十方医疗器械物流有限公司积极推进在高新区建立医药物流园等现代化特色专业物流园区。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全面提供供应链、运输、仓储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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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金融服务个性化

强化金融集聚,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证券和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经营机构、业务代理机构。引导区内金融及非金融机构适时拓宽业务范围,创新发展中间业务、银证合作业务、银保合作业务、证保合作业务等,鼓励培育现代供应链金融。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金融企业与重点企业合作开发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特点的多样化、个性化和精准化的金融产品。
组建政府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将政府主导产业作为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积极稳妥发展债券融资。完善高新区内中小型企业信用体系。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建立“互联网+普惠金融+信用” 的创新融资形式,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五、促进商贸服务业多元化

实施“夜经济”点亮工程。促进高区夜经济发展,依托“保百先天下商圈”“上谷大观步行街“,推动特色商圈和夜经济发展,点亮城市夜空、促进消费繁荣、形成经济新拉动,促进商贸服务产业多元化发展。
引导商务咨询机构大力发展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等咨询服务,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服务,探索开展专利、品牌、商誉、版权、特许经营权、企业家价值等无形资产评估服务。
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开展研发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应用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安全等咨询业务。
着重发展科技服务业,开展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新创业服务等咨询业务。充分挖掘辖区高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资源,集中力量培育发展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技术转移服务业、创业服务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生态营造等行动计划。

六、促进电子商务模式多样化

引导电子商务模式的全面发展,发展新零售。加快对综合性电商、专业性、区域性电商、平台型电商及直销型电商产业的培育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为专业电商,支持中小零售企业发展为综合性电商,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积极打造直播电商产业集群。充分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小程序等技术,促使直播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等模式创新,顺应时下多元化、个性化的市场需求。在构建电商产业、引进电商人才支撑体系等多方面予以政策支持,成立直播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助力孵化网红品牌。建设“智博直播电商公共推广实验室”,包括直播大厅、直播间建设,购置音频灯光系统、导播设备、直播间设备等,打造以直播电商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 “ 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培育一批头部直播机构、MCN机 构,孵化和集聚一批网红品牌,培养一批网红带货达人,营 造浓厚的直播电商发展氛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品质 化、定制化直播服务,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促进居民便利消费。通过大数据、物联网及云平台技术的相互融合,增强电商在金融、仓储、物流等领域的资源整合能力,并减少产业链中间环节,提升生产、流通效率。围绕高新区居民生活,在强化电子商务生活产品推广应用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推进电子商务在民生领域应用,逐步覆盖居民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餐饮、娱乐等方面。
引导教育机构和教育服务企业服务模式创新,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在线教育,开通网上图书室、网上视频课程等,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育服务,扩展教育资源的获取渠道,为居民的教育服务提供便利。

第六章 落实区域协同发展战略

一、全面对接雄安新区

在京雄保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背景下,牢牢抓住雄安新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机遇,坚持“开放强区”不动摇, 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在融入和服务国家省市战略中增强发展动力。

借力雄安,全力推动与雄安新区统筹、协调、错位、融合、一体化发展。积极雄安新区全面对接、协同发展,及时跟进和对接新区规划进展,对新形势下保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加快形成产业转型升级的顶层战略设计,努力形成雄安引领、保定支撑,雄安研发、保定转化的联动发展新格局。
推进与雄安新区的常态化对接。把雄安新区建设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推动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落地见效的高度,发挥“雄安质量”引领作用,坚决保障雄安新区建设有序,持续完善雄安新区规划体系,扎实推进各项规划建设顺利落地,支持重点、重大项目与优质资源优先进驻,加大在交通、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等工作上的协同力度,全面加强雄安新区周边协同发展区域的有效管理,并与雄安新区实现统筹、协调、错位、融合、一体化发展。
把雄安新区建设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积极与雄安新区建立产业链、资金链、创新链和供应链合作,加速要素市场一体化进程。 以统筹好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共生关系为基础,加速推进保雄发展共同体建设,探索“四个共同“,共同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共同打造优越营商环境、共同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二、推进京津深产业对接

创新体制机制和实践模式。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深入开展京津深产业转移对接协作, 以“优化布局、相对集中,统筹推进、联动发展,改革创新、集约生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为原则,立足功能与主导产业发展定位,更加坚定不移地打造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配套完善、承载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新型特色产业精准承接平台,更好发挥协同发展“微中心”、重点产业园区的平台作用。不断推进高新区与中关村发展集团和深投控集团的区域合作,推进保定 · 中关村创新产业园、保定 · 深圳湾创业广场等项目深化合作,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有效根植北京和深圳创新基因,吸引高端技术和人才,丰富产业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积极引领示范,助力新经济崛起。
加强先进制造业对接。加快对接北京产业链和龙头企业, 着力推动保定产业发展布局与京津冀特别是北京的人工智能、医疗健康、智能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和能源、现代农业、食品等产业的生产网络、贸易网络、创新网络、物流网络、资源网络等紧密联结,力争在引进百强、龙头企业上有新突破。依托重点产业园区,吸引龙头企业投资,加快完 善产业链,提升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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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服务业合作。从营造发展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助推数字化进程、夯实产业基础、发挥平台作用、补齐“人才短板”等多个方面入手,加速金融、科技服务、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合作。

三、促进与京津的融城对接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地处京津冀经济圈和环渤海都 市圈的区位特点,发挥对接功能,带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产业等方面的快速发展。聚焦“轨道上的京津冀”建设, 加强与北京和雄安新区交通路网对接,加速京雄保空间无缝融合。更加积极地承接京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围绕建设现代商贸物流中心在重点项目安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互联、公共服务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打造成为保定市省对接“一带一路”、融入京津冀城市群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以及京西区域中心新的经济增长极。
承接京津优质公共服务资源。不断深化与京津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引导、对接更多的京津优质教育、医疗与文化等资源到高新区布局,创新托管、共建、合建等合作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承接。全面推动公共服务数字化协作,实施 “互联网+公共服务”承接战略,支持我区教育、医疗等 机构与京津优质中小学校、知名医院共同发展发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着力建设覆盖面广、信息量全的线上公共服务承 接平台与协作体系。充分依托区域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优化 公共服务配置,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 人民美好生活需求。

四、加强与发达地区合作交流

重点引进长江沿岸地区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的补链型项目。推进高新区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城市加快优势产业、上下游产业深度合作,构筑双向开放、优势互补的产业合作新格局。
以产品技术为联系、以资本为纽带,取长补短,协同打造区域产业合作链条,积极主动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打造新的经济支撑点和开放合作新平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优势产业、产品发展空间和领域的新的重大课题。

五、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加大招商力度,整合招商架构,理清主导产业的上下游链条,为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夯实基础。依托中关村创新中心、深圳、中科院等高端合作平台,实现与雄安项目的高端对接。拓展国际合作通道,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相结合。对标软环境建设,以雄安标准来重新定义高新区软环境建设,用一流软环境吸引客商落户。搭建第一手项目信息获取渠道,努力搭建雄安当地政府部门,尤其是商务部门的联络机制,实时把握雄安在谈项目、已落地项目信息,主动对接洽谈,吸引其落户高新区。瞄准雄安新区入驻大项目,主动招商,通过联络与吸引,力争实现大项目研发在雄安,生产在高新区的效果。
启动一区多园和扩区并园。启动调区扩区工作,以保定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主城区各类工业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再造发展新空间。积极借鉴中关村发展集团在园区建设发展中的功能,以平台合作方式,建立国家高新区与合作园区合作新机制,实现携手共建、合作发展。
建立全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强化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互联网+“招商,加大新能源、智能

电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接续产业招商力度。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实行“应放尽放、非禁即入”,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高新区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以招大引强引优为切入点,重点引 进龙头企业、“旗舰”项目和“补链、延链”型企业。
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实施定向招商、精准招商,重点引进一批有实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完善上下游配套企业,做好补链延链。整合招商平台力量,强化驻外招商机构作用,完善引进项目的财税分成办法,提高招商引资效率。提高重点区块的区域合作水平,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升城镇化和产业化发展大平台。

第七章 增进人民群众福祉,提高社会发展水平

一、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

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 改善民生,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 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就业就是最大的民生。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就业技能培训、零就业家庭、贫困群体就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千方百计稳定现有就业,积极增加新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和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开展就业促进工程和就业孵化提升行动,分期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持续推进“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不断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行动,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进一步强化失业动态监测,继续高标准落实失业保险授企稳岗政策。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

二、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

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优质、均衡、开放、特色为目标,深化教育改革,优化空间布局。
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加快农村学校投入力度,推进优质均衡进程,加大公办园建设力度,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彻底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创新管理体制,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发展。
大力推进学校建设。加快学校建设速度,满足义务教育需求,结合城中村改造任务和时序,谋划建设城改安置区和开发区的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积极推进高新区第一中心学校、高新区小学西区分校工程建设。
积极推进跨区域联合办学。积极推进中学、小学幼儿园与北京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加速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
强化提升师资力量。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师专业化培训,提升教师创新能力。提高教师地位,营造浓厚的尊师重教社会氛围。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加速推进教育现代化,深入推进“ 三通两平台”普及应用;加强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建设和应用。
积极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让学生了解冰雪运动常识,理解冬奥精神,体会拼搏向上的体育精神,不断提升学生冰雪运动素养和体质健康水平。同时,积极培养冰雪运动项目人才,充分发挥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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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统筹安排城镇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范围,全面推行市场化模式,完善服务标准,强化行业监管,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解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问题。
2.培育现代农业产业集群
壮大特色农业产业。以桃产业和蔬菜产业为特色产业,建设以大马坊乡温屯、相庄、道口、东营为中心的林果种植区,促进林果产业发展,提升园区各方面要素,打造集体验、种植、游览为一体的创意游览区,实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打造产业链条完整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加快推进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形成现代化农业产业集群。
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加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积极对接京津优质农业科技资源,承接最新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应用。
实施“互联网+智慧农业”工程。积极推广智能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机定位耕种、疾病自动诊断等智慧农业技术,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培育一批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生态农业新模式。
3.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在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严格落实重大病生活保障、教育专项救助、民政帮扶救助、产业扶持、防贫保险、社会力量防贫等举措,整合卫健、教育、民政等数据,认真开展“ 回头看”,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进行精确动态监 测,确保脱贫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坚决防返贫、防增贫;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引导,增强农民增收致富造血功能。

第八章 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

加快完善高新区人居环境改造,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完 善市政工程,加强文体设施投入,发展与社会共同进步的现 代化基础设施。

一、改造人居环境

紧紧抓住京津冀一体化和雄安新区建设的战略机遇,以 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政府主 导土地征收,统一安置补偿标准,实行土地市场一、二级分 离,切实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
1.城中村改造树立高新区良好形象
在全市的统一部署下,改造过程中强化公共空间、土地 资源和综合功能的串联整合,把城市化改造贯穿始终,推动 镇改街、村改居、农改非有机统一。 同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 问题,同步推进 “两城三微五宜”等城市 “双修”工程,同 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等市政工程,树 立保定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树立品质为先、宜居宜业高 新区的良好形象。

2.保质保量完成城中村改造工作
按照保定市的统一部署,到2022年底前,分批次完成曹庄、花庄、大边坨、大马坊、张庄、水北庄等村庄的征收工作和安置房建设,做好村民的返迁安置工作,将高新区城中村打造成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新型城市社区,城中村居民获得感明显提升。
3.挖掘新的城市拓展空间
规范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通过有计划的整合改造、挖掘潜力,拓展城市空间,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社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城市功能的提升与转变。 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同时,通过曹庄、大马坊、周庄等工业主导片区的土地综合开发,助力同光晶体、未势氢能、中南高科、三臧生物及其他工业项目落地,为推动京雄保产业联动,打造产业转型升级高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积极推进东尹庄、大次韩以及西南韩商业服务业项目开发,探索新业态、新模式,为区内生产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机遇。将城市更新理念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城市转型和产业转型齐头并进,持续改善高新区城市面貌。

二、智慧城市建设

打造科技型智慧城市,围绕地理信息系统、遥感、三维仿真、数据建库等数字化技术,保障数字城市、数字政府、数字交通等政务平台落地实施。通过数据全域标识、状态精准感知、数据实时分析、模型科学决策、智能精准执行,构建城市级数据闭环赋能体系,实现城市的模拟、监控、诊断、 预测和控制,解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紧抓新基建建设机遇,加快大数据中心、云端设备、应用编程接口等云端设施建设,加快高新区移动终端、数据终端等终端设施建设。推动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宽带网、移动通讯网、无线网络与物联网等网络全面覆盖。借助新一代的物联网、5G、云计算、移动互联网、遥感遥测等信息技术,将城市中的物理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连接起来,成为新一代智慧化基础设施。围绕空港新城功能定位,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加快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5G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包括5G信号覆盖,实现园区室外5G信号全覆盖和室内指定楼层 5G信号覆盖;无线网络覆盖,实现园区室外Wi-Fi覆盖及室内指定部位Wi-Fi覆盖;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整体监控一屏展示;建设园区智慧灯杆,提供标准电力、通信等接口,实现智能化照明同时,向外集成各类传感器、充电桩等各类功能模块,实现与人交互,视频监控、应急广播、LED 显示屏、智能充电等功能。
打造 “智慧城管”。立足物联网、云计算、地理空间等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智能城市管理和智能安全 保障体系工程,搭建资源利用综合检测平台,打造 “互联网 +城市管理服务” 网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低碳住宅、智能 交通、智能电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城市管理生态化。
建设 “智慧政务”。推动办公模式向云端化、移动化发展。建设“政务服务大数据”,实现企业项目申报、网上审 批、纳税服务、工商服务等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 整合“ 审批服务”“呼叫服务”“移动服务”等互联网平台,加快以“高新服务”为品牌的服务手段创新,加大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投入,建立手机APP,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信息化体系,解决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建设 “智慧社区”。加快推进“ 三网融合“,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等一批重点工程,建立便民服务信息系统,完善智能安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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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电力、燃气等能源设施配套建设,建成布局合理、高效集约、安全可靠的供电、供气网络,城市供电、供气主要性能指标逐步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燃气供应以管道天然气为主,新建供气门站2处,天然气储配站3 座,高压调压站2座。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供水、污水处理、城乡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布局,规划地下式污水处理厂4处,其中现状升级改造2处、新建2处,并全部配套再生水厂。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构建国内领先的污水、雨水排放系统,建成与区域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雨水管道系统,形成完整的雨、洪水截、导、蓄、排系统,采用多种方式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将中水回用系统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网络建设。规划构建 “ 一横二纵”的快速路交通骨架、“二横三纵”的一级主干路交通结构和“五横六纵”的二级主干路交通网络。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营造宜人、安全便捷的步行道与自行车道为主的慢行交通环境,发挥步行和自行车在居民日常出行中的作用,全面提升绿色交通出行比 例,建设滨步道系统, 自行车交通系统,完善无障碍设施。
城市绿化。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重点加快街旁公园、社区公园、林荫停车场、绿化广场建设,扩展园林绿地规模,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绿地系统。广泛推进绿道、绿廊绿化,建设城乡慢行系统。
综合应急防灾体系。建立健全城管、消防、防洪、抗震、气象、防疫和人防等城市综合应急体系,提高城市紧急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大型安全保障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建设,增强城市消防、恶性交通事故处理、危险品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反应能力。完善城市防洪预警机制,加快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行档案化管理 制度,提高科学管理能力。

三、市政工程建设

按照现代化标准,全域化、均衡化覆盖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文体设施,实现惠及全民。 以园区企业员工需求为导向,完善布局居住、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打造高新区 “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典范。
推动公共体育事业发展。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保定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21-2025》,创建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推动全民健身公共体育场馆、绿地建设,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就便健身需求。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服务效能,推动村级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继续改善农村活动场地的建设装备,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要求,提升乡村文化站建设水平,努力发挥两乡和街道文化站各功能室的实效作用。做好文化惠民工程,扩大文化惠民工程覆盖面和实效性,丰富社区、乡村文化活动内容,完善文化阵地建设。

四、公共文体设施

第九章 创造平安和谐社会环境

紧紧围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着力培育发展绿色经济,打造“双碳”实践先行区,构建平安的生产生活环境,深化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打造绿色、和谐、平安的生态环境。

一、构建绿色生态环境

1.推进节能减排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理念, 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综合利用为重点,强化能源资源利用管理,着力提升工业领域能耗水平,建设零碳园区,全力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园区能源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强度。培养全区居民节约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强化能源资源高效利用管理。深入开展节能、节地、节水和节材工作,坚持源头严控和过程严管,采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措施,建立和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提高新上高耗能项目准入标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可持续用地机制,实行工业用地定额指标和投资强度控制标准,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综合开发和利用区内土地地上地下空间。鼓励企业建立节能计量、台账和统计制度。实施需求侧管理、能效标识、节能采购等管理方式。
鼓励节能技术改造。推广使用经济高效的生活节能产品,发展现代产业体系,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大力推广节能设备、器具和技术,推广和使用一些科技含量高、节能效果好的新材料,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高污染工艺、高耗能设备,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三大原则,推广节约材料的技术工艺,鼓励使用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新材料。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以加快循环经济为重点,探索节能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促进资源节约的市场机制。
2.改善生态环境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继续加强大气、 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达标。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驻厂监察,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规范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流程。
推进大气污染防控治理。深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禁新上煤炭项目,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全面推进绿色施工。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治理,加大力度淘汰老旧汽车,抑制道路交通扬尘,推动道路保洁扫、洗和收集一体化。
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系统治理,从源头减量抓起,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在工业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的排放量。设置重点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废水排放情况。重视污水、废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泥处理处置,重视再生水的利用。
着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坚持预防为先,着力消除污染隐患。推进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开展废弃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加强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进行风险源评估、监控、管理和运输处置等工作,以规范化提高风险防控成效。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体系,推行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辐射等全过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有效管控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维护生态 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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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造和谐社会环境

1.创造平安环境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提高提高辖区群众对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知晓率和参与率。 以开展“平安文明和谐”社区创建为载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基层,推动社区建设的快速、有序发展。
争创文明园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构筑群防、专防、技防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普法,广泛组织法制宣传日活动。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的公益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网点全覆盖。 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全面推进平安和谐高新区建设。
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密切关注区内相关利益群体及重点人员的动向,做好情报信息的传递、收集和报送工作。建立健全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源头治理。主动适应形势发展新变化,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做好反恐防暴、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等五大领域风险预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建立集预防、排查、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事转化为大事,大事转化为恶事。正视、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以推进信访制度改革为抓手,依法坚决打击信访中的违法行为。加大信访案件化解力度,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全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以办事处社区为中心,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积极组织居民共创文明园区。继续深化网格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功能, 严格规范网格长工作责任制,全面提升社区的管理服务水平。
2.深化安全生产
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管理意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有关精神,时刻关注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科学合理、职责清晰、权责一致的监管体系,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监管格局。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定期举办与安全生产主题、志愿服务等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报刊、微信、微博以及户外电子屏、条幅、宣传栏、社区广播等媒介载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安全常识和标语口号等宣传,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全民参与安全生产的意识。
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开展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危险化学品及涉氨制冷等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城市燃气、公共安全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监管工作。

3.保障食品安全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与商贸服务业联动机制。
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识和水平,特别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坚守食品安全工作底线,聚焦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排查整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增强专业监管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识,把群众的需要作为食品监管的责任和目标。
全面落实餐饮服务企业智慧监管。安装餐饮企业(食堂)明厨亮灶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对食品加工操作现场实时监控,从而实现监督前移、实时监督、无缝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构筑餐饮食品安全“ 一条线,一张网,一堵墙”,实现监管“数字化、阳光 化、智慧化”。
推进落实医药企业互联网+监管模式。试点运行建立“互联网+监管”系统,面向全区药械经营企业普及推广,加大财政投入,加速推进高新区检测平台建设,实施药品安全工程,建立健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支撑体系,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
4.强化消防安全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高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持牌督办制度。
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十章 保障措施

一、深化党建工作

区内各级党组织要不断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领导能力,强化执行能力,为全面实现“十四五”目标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坚持党总揽全局理念
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坚定不移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坚决执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制度化建设,改进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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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的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奋进的工作局面。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工委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定期分析经济形势、研究重大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2.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坚持好干部标准,选优配强各部门领导班子。优化班子知识和专业结构,注重选拔优秀干部,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提升班子专业化能力。加大干部跨部门跨领域交流力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提高干部队伍活力和战斗力。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领导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能力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
3.全面从严治党
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扎实推进改进作风常态化长效化建设,巩固深化正风反腐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经济社会发展 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
4.保障党内民主
高新区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务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内事务对党员的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内批评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保障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的党内举报制度,保障党员有效行使民主监督权。

二、完善保障机制

1.强化政策保障
加快落实国家、河北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政策,用好用足政策资源。结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引进、公共技术平台搭建等工作的推进,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资源支持。根据“十四五“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整合创新或制订出台一批针对招商引资、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规划顺利实施。
2.强化人才保障
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探索薪酬激励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实施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训工程,定期举办专家论坛,邀请行业专家到高新区举办各类专题讲座、辅导讲座,介绍主导产业产品的研发、生产、营销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人才引进计划,面向海内外引进产业领军人物,领军方向可涵 盖产业规划、企业管理、技术研发等。组织相关专家,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特点,进行高新区产业发展人才专题研究,编制专项规划。
3.强化资金保障
“十四五”期间,继续完善以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和外资等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积极搭建产业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汇集政策优势,积极为企业争取各级政府的政策扶持及配套资金。设立产业创新合作平台、高层次人才、企业成长等重 大工作专项资金,规范引导高新区科技合作交流、人才、创新、企业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推动企业上市,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帮助企业疏理相关工作渠道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扶持和推动园区条件较成熟的企业吸引境外创业投资、股权私募、跨国并购以及境外上市。

4.强化土地保障
创新土地供给使用,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立“十四五”时期重大项目储备库、重大政策调度库和重大改革举措思想库,实行动态管理,落实监督机制。对于增量企业用地,探索实行土地使用年租制、土地使用建筑物租赁制和土地使用出让制等模式。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依照层次性、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等原则,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土地利用程度、土地利用结构和合理性、土地利用投入水平、土地集约利用潜力以及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等方面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
5.强化项目保障
围绕本规划要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政策导向,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对规划实施的支撑作用。完善重大项目储备机制,围绕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提升功能、改善民生等方面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形成动态有序的项目储备制度。实施重大项目目标责任制,加强全过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协调服务水平。创新重大项目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形成投资良性增长的长效机制。

三、创新服务能力

1.创新体制机制
建立授权事项清单,明确高新区职责边界,使高新区“轻装上阵”。积极推动高新区与省级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积极争取省、市 相关部门对高新区运用有别于县区的考核体系,强化创新性、开放性指标考核,适度放宽、削减社会性事务指标考核权重。进一步深入推进聘用制改革,打通职位晋升通道,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
2.树立品牌形象
构建全方位宣传载体,全面突出高新区的品牌聚焦效应,通过“ 一网一报”及时介绍园区新闻, 以及园区内部管理、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产业建设经验,宣传高新区优秀企业家风采。联合各大媒体网站、公众服务号等,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相关报道,突出自主创新和产业集聚特色,精心策划品牌主题宣传;突出特色宣传,展示产业集群优势。围绕重点领域,选择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成果、新亮点,精心策划策划一系列的宣传,打造高新区的品牌,提高园区影响力和认知度。
3.培育创新文化
大力培养具有高新区特色的创新文化,努力培育和形成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和鼓励创业的创业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敢于创业的社会风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为建设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提供文化支撑。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进一步激发群众尤其是青年人的创业创新热情,人人皆可创新、创新惠及人人,拓展创业新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
4.优化营商环境
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和环保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工作思路,精简审批事项,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效能建设,加强部门协调,规范、精简行政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营造一流的投资发展环境。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和披露,推进银行、税务

保定国家高新区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节选)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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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质监、工商等信用监管部门的联合协作,研究制定企业、个人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促进高新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化。加大诚实守信宣传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5.健全监管机制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依法合规界定企业财产权归属,加快构建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严格执行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保障农民集体财产权利。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基本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强化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全面有效运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完善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体系。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制度环境,更加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四、将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之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之中。
1.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以强有力监督推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方面切实贯彻“两个维护“的要求,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得到严肃认真贯彻落实。要督促高新区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对“ 国之大者”了然于胸,把贯彻党中央精神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经常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
2.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高新区治理体系
将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实施规划的基础性建设,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通过监督保障“十四五”时期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通过监督发现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意见、倒逼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机制,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高新区治理体系,释放更大治理效能。
3.加强监督检查
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守住安全发展底线等重大决策,围绕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强化高新区科技实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等重点任务,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等部署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落地,确保党中央关于“十四五”时期重大决策部署政令畅通、令行禁 止。
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实践探索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的有效举措,大力推进清廉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
4.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各种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把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

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起来、一体落实,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敢抓真管,纪检监察机关要盯住重点人重点事。
  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制度,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 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
  5.充分发挥监督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监督于问题未发之时,深入干部群众发现问题,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就地化解矛盾。
  让干部感到监督、习惯被监督,以科学严密有效的监督网促使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欢迎监督,督促党员干部真抓实干、廉洁公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让群众知道监督、参与监督,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消除群众痛点,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以高质量监督推动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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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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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保定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8条措施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自建或共建企业研发机构,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以后补助经费方式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院士主导的项目产业化之后,奖励院士本人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建立企业孵化器。对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服务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功能完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根据孵化器建设规模、功能以及企业孵化培育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给予认定或推荐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8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保定市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50万元。
支持校(院、所)企合作。鼓励保定市企业与中科院各研究所、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500万元专项,对校企、所企等合作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对与高校联合创立产业创新联盟的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科技资金支持。
支持引进高端人才。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和项目,对高端人才独立创业的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对引进外国专家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设立保定市引才引智项目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高精尖缺”人才引进、引智平台建设、引智项目资金等。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帮助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新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帮助有效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2万元支持 帮助企业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00元支持 指导、帮助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备案数量超过10家的,每认定备案1家给予500元支持,超过50家的,每认定备案1家给予800元支持,超过100家的,每认定备案1家给予1000元支持。
支持企业利用创新券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在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中设立市本级创新券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及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设计、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技术转让、检验检测、购买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活动。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发放,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研究探索建立创新创业科技投资基金,以股权融资形式支持科技型企业,为具有创新优势的企业开辟新的更具驱动力的融资渠道,加速产业升级和行业更新换代,引导民间资金向科技产业转移。以债权融资形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的支持力度。加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支持力度,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合作,充分激发银行资源优势,鼓励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保定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8条措施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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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构建新型创新创业平台

第一条 推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建设。
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工信厅《关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细则(试行)》(冀政办字〔2016〕10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按照《保定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区财政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2、鼓励高端科研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家级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和重点院校,在我区设立研发、检测以及成果转化机构的,区财政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补助。
3、奖励科研单位人才团队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 号),凡认定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财政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人才团队建设资金。区财政按省财政支持数额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推进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
1、加大对众创空间的扶持力度。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13号),市财政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用于环境条件建设补助。
区财政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纳入我区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在完成考核目标后给予专项支持,支持金额上限为10万元。在我区直属企业入驻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3年内每年补贴50%房租。
2、积极落实税收政策支持。按照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2015〕41号),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和投向创业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优惠支持,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
3、探索创新孵化的新机制新模式。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工业用地建设的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以上创业辅导基地,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分割出售。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

1、加快技术转移、交易机构建设。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工信厅《关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细则(试行)》 (冀政办字〔2016〕104号)精神,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机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省财政给予年度最高20万元的奖励,区财政按省财政支持数额50%的比例给予奖励。
2、建立企业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工信厅《关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细则(试行)》 (冀政办字〔2016〕104号),对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实现重大技术转移和重大成果转化的企业,经认定后,省财政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财政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 过50万元。
3、鼓励实验室提供开放性服务。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工信厅《关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细则(试行)》 (冀政办字〔2016〕104号),支持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建设,向社会开放成效显著的,省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运行补助。区财政按省财政支持数额 50%的比例给予奖励。同时,支持开放实验室开展前沿技术项目挖掘与培育,在我区内通过企业孵化、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区财政根据转化成效按项目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章 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四条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精神,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区的,根据企业规模,区财政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加速成长。按照《<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的实施细则》(保市政〔2014〕2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万元;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项目立项 资金,其中,新认定的“小巨人”企业支持10万元。对以上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市级奖励等额资金支持。
第六条 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按照《保定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21〕11号), 区财政给予以下补贴:
1、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的以“马德里”途径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一次性资助国际商标注册费的30%,不含代理费等其他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鼓励发明创造。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0.5万元(因专利权转让变更专利权人的,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变更证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有效专利数据为准)。对同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省级、市级、县级财政 不重复资助。
3、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最高2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 项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1万元。
4、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

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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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元、10万元;对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资助。
5、知识产权朝阳计划。中小学获批市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年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6、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充分释放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潜能,指导培训基地参与知识产权信息、人才培育、运营等工作,全区每年对1个做出突出成绩的培训基地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对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确定为河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对专利保险的补助。对利用自主专利购买保期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比例。同一单位续保的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保费不予补助。每个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奖励2000元;对形成国家技术标准的主要编写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至5万元,参与编写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至2万元。

第三章 建立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机制

第七条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配套补偿金和奖励资金。
1、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6〕16号),省财政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补贴其贷款利息的50%,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企业,按其作价额的10%给予经费扶持。区财政按省财政支持数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
2、按照《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2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标准:对合作银行上年度科技企业贷款余额(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的,下同)较前一年度增长的部分,按不高于0.5%的比例给予奖励,原则上单个合作银行奖励经费不超过500万元。区财政按不高于每年贷款余额增长部分增加0.25%奖励资金。
3、按照《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2号),(1)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不高于500万的,对于第十四条所指前四类贷款项目(以下简称“信用贷款等4 类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80%进行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科技企业贷款总额的4%;对于其他形式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50%进行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科技企业其他形式贷款总额的3%。区财政按省财政补助金额20%的比例给予扶持;(2)单个企业贷款金额超过500万但不高于1000万的,对于信用贷款等4类贷款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80%进行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科技企业贷款总额的3%;对于其他形式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 照不良贷款损失的30%进行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科技企业其他形式贷款总额的2%。区财政按省财政补助金额2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按照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保定市《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奖励办法》(保政办函〔2015〕75号)、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高区12号)精神,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30万元省级奖

励;50万元,50万元,50万元(须一次性融资500万元以上),20万元(直接融资300万元以上)市级奖励和5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区级奖励。
第九条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按照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2016〕高区41号), 设立金融产业引导基金,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在场地租赁、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内设立科技银行、科技保险分支机构。
第十条 引入中关村协同创新投资基金。通过“1+1+N”模式。即“1”支母基金,“1”支协同创新子基金,“N” 支面向各合作区域的协同发展子基金,提供小额担保、风险补偿,重点投向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新三板、并购重组、科技创新等项目及创客空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制定金融创新投资基金鼓励办法,通过加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合作力度,吸引各类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第十一条 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省财政给予以下支持:积极引进院士,驻冀工作的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积极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每人200万元至1000 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实施“外专百人计划”, 参照国家“千人计划”高层次领军人才标准落实支持政策。区财政按省财政支持数额30%至50%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自主培育高层次创新团队。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企业从省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后,省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资助。区财政按省财政支持数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
按照《河北省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实施细则(试行)》(冀政办字〔2016〕104号),对技术创新团队,取得具有广阔应用前景和市场价值的重大技术成果,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省、市财政按1:1比例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区财政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促进高层次人才带技术成果落地转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来我区转化项目,属于国内首次落地的,省财政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资金支持。按照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领军团队的政策措施》(保政发〔2016〕9号),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带领的领军团队,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并带动新兴产业的项目,经评审后支持科研经费100万元至200万元;对入选国家两院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 等高层次人才带领的领军团队带项目来我区创业的,在国内首次落地,经评审后支持科研经费200万元至300万元。区财政按省财政支持数额50%、市财政支持数额100%的比例给予补贴;省、市财政均已给予支持的,区财政按省财政支持数额50%的 比例给予补贴。
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我区新兴产业发展的人才或团队,经评审后区财政给予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表彰优秀人才及创新团队。对新获国家级、省部级表彰的高层次创新团队,区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每年开展一次“高新区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评选,表彰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团队),每项评出优秀人才和团队原则上总共不超过10个,优秀人才各奖励5万元,优秀团队各奖励10万元。启动实施高新区“百人计划”,对入选的高层次人才由区财政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研发资助。

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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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第十五条 对高层次人才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的政策措施》(保政办发〔2016〕9号)精神,对落地我区的高层次人才,年薪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3年内全额奖励个人。
第十六条 给予高端人才房租补贴。按照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的政策措施》(保政办发〔2016〕9号) 精神,对于高端人才、团队拥有的项目或技术来我区落户的,在取得建设用地之前,优先到各类孵化器创新创业,区财政3年内每年减免(或补贴)50%的租房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减免(或补贴)15%的租房费用,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减免(或补贴)30%的租房费用,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对引入我区的高端人才,需要解决个人住房问题的,优先安排入住我区人才公寓;需要个人租住房屋的,区财政3年内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至5万元。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精神,对我区企业按“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吸引名校毕业生来工作的,省、市财政5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房租补助。区财政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房租补助。
第十七条 满足高端人才相关需求。在政策允许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高端人才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意愿。有落户要求的,即报即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可帮助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帮助其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

第五章 培育新兴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第十八条 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精神,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资金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和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旨在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同时,对投资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区财政按其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的项目,经认定后,区财政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激励企业加快发展。区财政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至10万元;对当年纳税大户企业奖励5万元至50万元;对当年引进外资、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励5万元至20万元;对在境外新设立研发、销售分支机构 的企业,区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取得用地使用权,按期开工建设、如期竣工达产的项目,通过综合评定,按项目投资规模,区财政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建立高效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成立监管、服务平台。建立由经济发展改革局牵头,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实施服务、管理;并成立由企业管理专家、科技专家、财务专家、政策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相关项 目的申报、评审、评估和项目执行情况动态审查等技术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学、严谨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管委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大违规违法使用资金处罚力度。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管委会将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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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保定科创城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保定市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造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技之城、创新之城、魅力之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定位

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快“四个着力”落地实施,以“四区”建设为引领,打造成果转化链条畅通、高端创新资源集聚、校院地企深度融合、创新生态长效向优的保定科创城,全力构建京雄保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奋力推动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更高质量、更有韧性、更有活力,努力在京津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先行区示范区中走在前列,积极融入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形成具有国家领先水平和重要国际影响力的京津冀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
——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以保定高新区、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全市主要科技园区为主阵地,面向京津冀创新资源转移需要与保定主导产业转化需求,布局一批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集聚一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承担好先进技术催熟和优质成果转化角色,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完善从科学到产业的成果转化全流程布局,将保定打造成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的成果转化高地、承接京津冀创新资源的示范高地。
——创新资源引聚示范区。以保定高新区、莲池区、竞秀区为核心,强化与京津雄创新资源互联互通,推动三地劳动力、资本、信息等要素来保高效流动和开放共享,吸引集聚一流创新板块、高端科研项目、高层次科技人才,重点发展基础科学研究、实用技术攻关、产业应用突破三大策源功能,带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超前部署,将保定打造成为京津冀创新要素汇聚的重要枢纽、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的重要策源基地。
——校企深度融合样板区。以保定国家大学科技园、保定职业教育园区为基地,围绕驻保院校现有布局,瞄准信息智能、生命健康、新能源技术等保定主导产业领域,推动驻保院校与产业发展深度对接,打造以“特色学科群一成果孵化平台群一产业聚集园区”为链条的知识经济圈生态群落, 实现校院地企创新资源流动互促、“科教产城人”融合发展, 为保定产业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区域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加快铸造创新动力源。
——区域创新生态引领区。以保定主城区为先导,以各县(市、区)为支点,以“强点、建群、结网”为主线,推动创新基础设施、创新孵化器、人才服务中心、技术服务平台全域多点布局,围绕高技术产业打造一批特色科技创新服务聚落群,紧扣科技创新关键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城市功能系统布局与精准提升,持续创建智汇创新良性生态,助力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创新品牌引领力不断升级,打造具有保定特色的创新创业生态典范。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创新集聚度和活跃度大幅提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速集聚,创新型企业梯次发展格局加速构建,环高校协同创新体系成效显现,创新融入城市功能配套发展,与京津雄产业体系

协同的高技术产业集群竞争力显著提升,形成保定区域创新战略腹地和城市经济发展主阵地。
——成果转化能力不断增强。“京津研发、保定转化”“雄安创新、保定先行”的成果转化新格局显现,实现一批高精尖科技成果在保集聚转化,转化机构和主体更加多元,创新孵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新增在孵企业数达到100家,技术合同成交额以10%的增幅快速增长。
——创新策源能力大幅提升。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引进一批高水平科研机构,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原创性科研成果,高能级创新平台体系日益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 2%,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6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 件。
——校企协同创新实现新突破。与京津雄高水平科研院所建立常态合作对接,高校经济、实验室经济、人才经济形成规模,建立起完善的政产学研金融合、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新生态,高新技术企业增长到2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增长到16500家,引进央企二三级子公司或创新业务板块达到30个。
创新生态能效显著提升。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更加完善,效能持续优化提升,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培养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人才,科技与教育、产业、金融结合更加紧密,科技服务机构达到120家以上,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科技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达到8%以上,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活跃度进一步提升。
到2030年,成为国内重要的创新资源汇聚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形成具有全国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在各领域领军地位更加凸显,科技服务体系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构建起多主体协同、多要素联动、多领域互动的创新生态,形成保定创新实力和国际形象的重要品牌。

三、建设路径

立足保定发展基础与优势,采取“2+1+1”的发展策略,构建“创新一产业一城市”功能体系“2”即“成果转化能力提升”“高水平创新主体引聚”两个突破型基础任务,充分发挥京雄创新资源高地优势,加速创新资源集聚,强化科创城创新功能布局。第一个“1”即“校院地企深度融合” 一个提升型关键任务,着眼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产业链,推动产业功能强化。第二个“1”即“综 合创新环境提升“一个常态化推进任务,重点强化科创城人才、资金、服务等支撑,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推动城市功能优化。
(一)聚焦产业发展需求,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
着力加快推动京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以建立完善“基础研究概念验证一初期中试熟化测试一中期市场应用探索一后期多元资本孵化”成果转化链条为导向,打通保定成果转化的关键卡点、堵点。
1.实施先进概念验证计划。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聚焦生物医药、智能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各县(市、区)发展需求,组织实施一批概念验证项目,加速挖掘和释放前沿性、颠覆性基础研究成果的价值。依托概念验证项目承担机构,遴选组建先进概念验证中心试点,开展早期技术项目筛选、扶持、支持和培育,用3—5年时间实现全市重点领域全覆盖。构建概念验证衔接支持机制,加强概念验证中心与技术转移机构、早期投资机构、孵化转化空间等验

保定科创城建设实施方案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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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证后延伸机构的合作对接,畅通基础研究到产品研制产业化落地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
2.完善中试熟化平台布局。聚焦重点产业链,锚定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梳理发布中试图谱、需求清单、供给清单,推动科技企业、创新平台、高校院所等精准布局一批中试平台。在氢能、碳化硅单晶材料、智能电网、环保新材料等主导产业领域建设中试熟化基地,示范效应,引导各类平台加快中试项目统筹管理,精准提升技术成果的规模化供给能力。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关键技术领域,谋划建设一批中试熟化产业联盟,构建中试平台成长培育机制,梯度建设一批立足保定、服务京津冀、辐射全国的重点中试平台,以中试平台开放共享推动创新资源跨区域流动共用,不断提升保定成果转化承载能力与资源集聚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
3.加快建设新技术应用场景。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空天信息、工业物联网、先进算力、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等领域,按照“立足产业、广泛征集、定期发布”的工作路径,畅通成果一产业对接通道,打造一批新技术应用场景。推动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新技术应用场景实验室,深度挖掘场景开发资源,推动场景赋能的领域加速拓展,加速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验证落地。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新技术应用场景支持计划,聚焦社会经济发展应用需求,以高新区、经开区为主阵地建设一批高含金量应用场景,吸引京津地区新技术成果在保首发首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数据局、各县(市、区)〕
4.布局一批创新孵化中心。引导具备实力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协同推进产业创新苗圃、关键技术孵化器、产业创新加速器、共性技术共享车间等多种孵化载体建设,系统性整合成果转化服务资源。推动孵化器联合投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面向我市重点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联盟,以孵化器为核心,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全链条、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一站式服务。实施创新孵化转化提升行动,支持当前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能级提升,强化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到2025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数量达到7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

专栏1:成果转化能力提升项目

1.保定先进概念验证中心:致力于为保定市科研单位、创新型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先进技术的概念验证服务,通过专业的技术团队、先进的实验设备和完善的服务体系,帮助企业验证技术可行性、评估技术价值、优化技术路线,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落地。
2.保定技术创新成果中试熟化基地:作为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的桥梁,聚焦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核心目标,为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定制化、差异化中试熟化服务以及标准化认证服务,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进程,降低企业创新风险,推动保定产业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
3.保定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联盟:针对保定主导产业的共性技术需求,整合优势资源, 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搭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平台,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为保定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专栏1:成果转化能力提升项目

4.共享工厂:依托保定产业发展需要,建设立足保定、面向京津冀的产业共享服务平台,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共享、场地共享、设备共享、人才共享等支持,进行非标产品定制、成果转化样机试制和首台套产品生产等。
5.京津雄保生物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依托保定及河北全域广阔医疗市场以及国际医疗基地建设重大契机,引进北京、天津和雄安新区基因工程、脑科学与类脑研发、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等前沿技术成果,推动生物技术在诊疗技术、生物制药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打造全国知名的生物技术转化和应用平台。

(二)聚焦创新主体布局,引进全球一流创新资源
着力引进创新板块,持续集聚全国一流“大院大所、央 国企创新板块、创新平台、链主企业、医疗研究机构”五类 核心创新主体,打造保定科创城创新策源关键引擎。
5.集聚一批大院大所创新项目。运用技术协同攻关、成果转化“揭榜”、人才共育共用等模式,积极对接引进京雄大院大所创新项目。探索与京津重点高校成立技术创新联合体,形成合理的任务分工与利益分配模式,推动京津雄保技术协同攻关,推动高校创新项目落地转化。建设成果转化“揭 榜”机制,定期收集制定大院大所技术供给清单、保定创新需求清单,将第三代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纳入支持范围,推动独立揭榜、跨区联合揭榜、主动申请“发榜”,集聚一批大院大所技术应用项目。探索以院地联合、工学交替、学训赛创融合等大院大所人才合作模式,推动各类 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在京津雄保之间自由流动,以人才引进带动创新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6.打造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强化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统筹管理,构建保定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大力支持光伏材料与电池全国实验室、新能源电力系统全国实验室、国家心血管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保定分中心、高分子材料与加工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非粮 生物质原料涿州研发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进河北省食品实验室和河北省新能源电力系统与装备实验室规划建设。支持创新主体积极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力争向国家级创新平台升级发展,强化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创新平台支撑。加快构建全市创新平台体系,不断完善“京雄研发、保定转化”的创新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
7.引进一批央国企重点创新板块。引进央国企二三级子公司或创新业务板块,不断加速央国企在保布局,提升各产业领域资源调动能力和技术供给能力。以深圳园、保定 · 中关村创新基地等科技园区为核心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央国企,探索算力网络实验室、天地一体化的网络空间与数据服务战略性产业基地等前沿项目建设。以高新区为核心引进能源类央国企,重点攻关氢能、新型储能、分布式能源等技术及其转化应用。加快推动各县(市、区)经开区形成央国企创新板块对接计划,持续完善对接机制,实现保定涉及各层级、覆盖各区域的央国企创新板块的有效集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数据局、 各县(市、区)〕
8.落地一批“链主”企业创新项目。综合运用各类招商模式,加快推动全国优质“链主”企业落地运营,通过定向采购、服务外包、提供应用场景与实验场所等方式,落地一批创新项目。推动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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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引进和培养一批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项目。支持“链主”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升级等创新活动,形成产业创新生态圈。到2025年,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链主”企业和创新集群,为我市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强大支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
9.建设一批高端医疗研究机构。建立京津雄保医疗研究机构互动合作机制,持续完善创新型医疗研发应用平台布局,全力打造北京医疗资源疏解“微中心”。探索在驻保医疗主体与京津雄医疗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医产研教数互动合作机制,重点承接新型疫苗、下一代抗体药物、基因和细胞治疗、生命健康等前端研究成果的临床试验与应用。助推国际医疗基地建设,推动各类机构在基地内共建医学科研基地、创新转化中心和临床研究院区,打造保定特色的医疗专科与研发应用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工信局、高新区、莲池区〕

专栏2:创新策源能力提升项目

1.保定-中科院联合创新平台:围绕生物医药和精准医疗核心领域,引进中科院生 物物理研究所、动物研究所、微生物研究所等研究团队与技术资源,开展点击疫苗技术平台和乙肝治疗性疫苗研发、多模态结构光超分辨智能显微镜、干细胞基因治疗等关键医药与治疗技术的研究与临床应用,打造保定市生物医药和精准医疗创新高地。
2.保定新能源与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引进斯坦福、MIT、清华大学等国内外知名 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高保定在新能源和智能制造领域的竞争力,为当地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服务,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3.河北省食品实验室:依托河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在现代食品科学与食品工程技术方面的研发优势,建立食品科学与技术创新平台、食品检验检测平台、食品产业孵化平台、专家智库平台,构建全产业链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完善食品产业全链条创新生态。
4.保定-京津冀联合科技创新中心:聚焦生物医药、新能源、智能制造等领域,充分利用京津冀地区的科技创新资源,联合北京、天津等地的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打造集研发、孵化、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创新中心。
5.保定精准医疗专科研发中心:加快引进国内外专科医疗团队,围绕血液肿瘤、肾脏疾病、干细胞移植、眼耳鼻喉诊疗等重点专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精准医疗技术的突破和创新。

(三)聚焦校院地企合作,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着力加速在保高校产业深度融合,以环高校知识经济圈重点工程为引领,支持驻保高等院校持续强化创新供给能力,引导驻保职业院校持续发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加速形成校企知识流动共用模式,助力保定院校、企业深度融合。
10.加速建设环高校知识经济圈。以特色学科建设、人才实训合作、技术成果输送为核心,推动驻

保高校创新工作模式,拓展校企合作范围。支持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农业大学等驻保高校在保科技园区建设,聚焦特色学科体系,与企业共建产业学院、产业“微课程”和人才定向实训基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转化的战略合作。支持各高校探索成果转化市场化工作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院系、专业群以名师工作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形式开展成果市场化探索,以完善的绩效评价与过程支持机制推动更多高校科研成果走向产业市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11.推动高等院校完善创新布局。完善高校创新激励机制建设,推动驻保高校跨地域创新协作与研学交流常态化发展,强化高校院所自主创新的活力与能力。持续深化高校创新激励机制建设,深化成果转化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从科研人员动力入手激发院校科研动能。引导驻保高校建立对接全国重点高校院所的工作推进机制,共建一批学术交流中心、科技服务中心、人文社科资源平台,促进各类高校创新资源跨区域流动与优化配置,为驻保高校创新能力提升夯实资源支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
12.引导职业院校发挥技术优势。支持驻保职业技术院校与邻近产业园区开展技术与需求对接,通过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实训基地,夯实产业创新发展支撑,展现保定“职教之城”活力。推动河北软件职业学院在深圳园建设数据产教融合中心和数据服务产业园区,发展数据采集、加工、清 洗、标识、评估等前端数据服务。支持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建设元宇宙成果展示交易中心,打造保定元宇宙文创产业基地。引导各类市属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2+2+2”贯通培养模式密切合作,推动更多职教毕业生顺畅进入保定人才市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市、 区)〕
13.推动校院地企知识流动共用。持续优化典型创新资源流动工作模式,推动保定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成果及时向产业端、应用端转移应用。聚焦县域特色产业,大力派驻科技特派团、特派员,推动实现乡镇科技特派员全覆盖。支持驻保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室,推动高校院所核心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推广河北农业大学“太行山农业创新驿站”、保定职业技术学院“工业诊所”等典型工作模式,推动驻保院校向应用场景输送专业技术人才、经管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发展院与在保企业深度合作,落实高层次人才编制周转池政策,以机构编制资源的合理流动,带动人才资源向企业正向汇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

专栏3:校院地企深度融合能力提升项目

1.华北电力大学新校区电力产业特色园:依托华北电力大学新校区规划,建设集产学研用于一体的特色园区,打造新能源及智能电网产业研发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师生创新创业,建设产业人才集聚的全国首家新能源及电力成果验证孵化基地。
2.健康大厦:围绕河北大学科研优势,建设以院士团队为核心、以高水平研究为标,面向生命健康领域科研成果的健康大厦,为保定生物医药和精准医疗产业发展搭建科学研究、成果落地、产业孵化平台。
3.河北大学生命健康园:围绕河北大学特色孵化模式与孵化成果,布局建设国家级河北大学生命健康产业园区,以生物医药和精准医疗为核心,扎实推进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校院企地协同发展。

保定科创城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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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2:创新策源能力提升项目

4.保定-京津冀联合科技创新中心:聚焦生物医药、新能源、智能制造等领域,充分利用京津冀地区的科技创新资源,联合北京、天津等地的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打造集研发、孵化、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创新中心。
5.保定精准医疗专科研发中心:加快引进国内外专科医疗团队,围绕血液肿瘤、肾脏疾病、干细胞移植、眼耳鼻喉诊疗等重点专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精准医疗技术的突破和创新。

(四)聚焦创新环境提升,打造一流科创城市生态
着力构建“科创+金融+人才+专业服务”良好业态,优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综合性科创金融体系,培育科技创新复合型人才队伍,提升共性技术与科技服务专业力量,夯实全链式创新服务支撑。
14.优化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围绕优势产业领域,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保布局,支持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引领全国一流科研资源在保集聚。推动涿州模式动物大科学装置高标准建设和提升,搭建一批标准化、数据化的科技管理与服务平台,承接省部级及以上前沿生物和医学技术科研项目,吸引国内外尖端人才团队与服务机构。引导高新区优化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聚焦能源领域关键技术需求,布局前瞻性、创新性、颠覆性、突破性应用研究项目,争取新能源领域大科学装置,将保定打造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应用型大科学装置示范型城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
15.打造综合性科创金融服务体系。通过金融机构与创新主体的深度融合,建立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技金融生态。大力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强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助力银行扩大科技创新特色信贷支持范围。依托高新区金融超市建设运营经验,探索建设北京基金小镇保定工作站,形成京保金融机构、企业、项目、人才的沟通交流合作机制,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科技金融平台体系。培育一流投资机构,加速科创资本形成,打造投资机构“募投管退”全链条的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筑牢资本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
16.大力培育复合型创新人才队伍。通过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实训项目、人才发展平台等工作模式,持续精准培育输送多元复合型人才。纵深推进“外专百人计划”“海外工程师”“人才飞地”建设,引进海内外大院大所创新人才,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给予支持。深化中德(保定)工业4.0智能制造、国家动物新品种中国农大工学院无人机飞行学院、保定市华为ICT学院等实训基地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育体系向“需求为核心、能力为导向”的价值体系转变。推动驻保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技术经纪等成果转化相关课程,以技能教育、人才培育助力保定科创城建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
17.加快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搭建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制定共性技术需求与供给清单,引领研发机构以专利转让、产品交易、人员聘用等形式向企业供给共性技术,不断提升保定共性技术服务供给能力。推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整合全市信息化管理平台资源,组建关键核心产业科技情报服务平台,加强前沿技术预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收集分析,绘制前沿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强化高精尖产业与科技信息供给。〔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数据局、各县(市、区)〕
18.引进培育专业科技服务力量。以“强点、建群、结网”为主线,发展创新创业孵化、技术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支持研究开发、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科技服务业发展,培育、建设与引进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打造一批专业从事技术转移、分析评估、合同服务、概念验证到成果转化的成果转化员、创新协作员、技术经纪(经理)人的“三员”融合队伍,做好覆盖创新全链的技术服务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
19.营造科学文化创新社会氛围。完善科创文化引导管理机制,打造一批科创文化研学标杆项目,推动保定科学文化社会环境的持续优化。建立推动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纠错机制,引导科技工作者恪守学术道德、坚守社会责任。深化保定 · 中国古动物馆等科创文化项目建设,对接全国优 质文博馆等研学资源,建设现代化科技馆、未来技术体验馆、智慧体验街区等科学文化场所节点,通过“博物馆之城”建设,构建可感知、可参与、可消费的人文科技生态,营造有利于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的良好人文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保定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加强科创城建设的顶层设计与长期规划,建立市县统筹、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定期调度,对保定科创城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明确科创城所涉重点事项的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办法。
(二)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保定科创城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属地管理、“飞地”管理等科创城内部各园区之间科技创新协调联动的领域与方式。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出台制定配套支撑的政策措施,从资金、税收、人才、用地等多个方面为科创城提供支撑和保障,确保将科创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分工。明晰科创城建设责任分工,夯实责任、明确任务,最大限度调动各部门和各区域参与科创城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区域发展基础、特色、需求,对科创城建设进行个性谋划,展现县域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篇章。
(四)落实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督导,对科创城建设过程中的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发挥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作用,支持专家学者与优质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实施情况评估,形成全社会合力,推动科创城建设。

保定科创城建设实施方案

保定市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科技政策

375

376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

保定国家高新区创业学院系列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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