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叨叨法律那些事儿》第十一期

叨叨法律那些事儿

第11期

—法务中心编

有趣•有料
简单•有效

主办: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承办:法务中心
2024年3月

《叨叨法律那些事儿》编委会

免责声明
    本刊致力于分享有价值的内容,转载引用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所转载的图文版权归所有人所有, 因非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逐一和版权者联系,亦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顾问
主编
编辑
责任校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万军、张雪铭
卢帅云
胡玉奇
卢帅云
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金色西溪2号楼
310030
0571-88367837

卷首语

冬天的句点是春暖花开

给春天写一封长长的信吧,
亲爱的,见花如晤,
愿我们都能在岁月的长河中,
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一缕阳光
“无论去哪儿,什么天气,
记得带上自己的阳光,
跟着自己的心走吧。
岁月极美,在于它必然的流逝。
春花,秋月,夏日,冬雪。”
热爱生活的人,总能在生活中发现美,
感受到大自然的馈赠,从而得到治愈。
正如毛姆所说:一个人能观察落叶、鲜花,
从细微处欣赏一切,生活就不能把他怎么样。
会看花的人,就会看云、看月、看星辰,
并且在人世中的一切看到智慧。
会看花的人,就不会被俗世的喧嚣迷惑,
而是会用一颗宁静的心灵
来感受万物的生机与美好。
我可以自己买花,也可以自己长大。
不会因为天会下雨就不再出发,
也不会因为没人欣赏就不再开花。
愿所有好事的出现,
都成为锦上添花,
然后自己去成为那朵花。

麦铃

目录

【案例驿站】夫妻开公司,债务谁承担?
【法律讲堂】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谁承担出资责任?
【名词辨析】分公司和子公司
                              抽逃出资
【法治热评】新《公司法》修订要点分享
【法谚赏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01
04
09
11
13
14

本期重点导读

本期期刊全面改版升级,原“每期新法”“每期一案”“每期一文”“每期一词”升级为“新法速递”“经典案例驿站”“法律讲堂”“名词辨析”;原“普法速览”改为“法治热评”,普法视频由法务中心或顾问律师AI数字人出镜,对近期法治热点事件进行解读或点评;删除“每期新法”“员工互动”“每期一笑”版块,新增“法谚赏析”版块。
本期期刊主题内容为《公司法》普法专刊。
案例驿站
夫妻开公司,债务谁承担?
法律讲堂
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谁承担出资责任?
名词辨析
分公司与子公司
抽逃出资
法治热评
新《公司法》修订要点分享
法谚赏析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夫妻开公司,债务谁承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创业也渐成很多家庭的自然选择。爱情加持下的事业,想必更添动力与激情。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股东有且只有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之为夫妻公司。在夫妻公司中,由于夫妇一体、夫唱妇随等婚姻传统观念影响,相比较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监督机制更易缺失,利益制衡机制不足,难以约束夫妻股东对公司的治理。

1

案例驿站

【基本案情】
王某与许某2014年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登记结婚。2015年,王某和许某成立某工贸公司,王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90%,许某为监事,持股10%。
2020年3月14日,工贸公司和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期限一年并于当日发放借款。
2020年3月14日、15日工贸公司向许某名下的银行卡分别转账30万元、10万元。
2021年6月11日,工贸公司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
2021年7月22日,王某死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当夫妻公司欠债,需要偿还债务时,夫妻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

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对该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为许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工贸公司为二人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其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案涉借款汇入工贸公司账户后,均是通过许某账户转出。
法庭审理过程中,许某称其对股东身份不知情,从未参与公司事务。
【法院认为】
关于许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虽然工贸公司登记的股东为王某与许某两个独立的自然人,但该公司的设立是在两人同居期间,以共有的财产出资设立,2017年,双方婚后并没有进行财产分割。据此,工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可以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因此,工贸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当参照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没有分权制衡,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
本案中,从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在银行借款到账后的当天和次日,工贸公司即有大额资金转入许某账户。公司经营期间,与家庭共用一张银行卡,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高度混同,双方利益高度一致。许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多年,许某虽抗辩自己被登记成股东不知情且未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案例驿站

人,应当清楚王某取走其身份证办理公司的法律后果。公司登记具有公示效果,推定公众对工贸公司股权结构都知情,因此,许某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许某对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并不是所有的“夫妻股东”组成的有限公司对外都要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夫妻两人在设立公司前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并向公司登记部门报备,在公司运行中规范财务手续,严格区分“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那么当公司缺乏清偿能力时,即能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债务,避免因生产经营的风险对自己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本案中,工贸公司设立时,公司投资来源于二人共同财产,王某与许某二人作为工贸公司的股东,结婚后无法举证所控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或家庭财产,即出现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法院综合认定工贸公司也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许某作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案例驿站

责任编辑:胡玉奇
转载自晋城中院微信公众号

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谁承担出资责任?

4

公司股东有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但在出资期限未满之前,原股东将其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这种情况下,出让股东是否还需承担出资责任?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然而在新《公司法》出台后,相关规则得到明确。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探讨、旧公司法视角下,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为相关人员的股权转让提供建议。

法律讲堂

一、旧《公司法》视角下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
(一)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1.原则:出让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

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我国旧《公司法》采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股东在其出资期限届满前享有期限利益,无需实缴出资。
【案例】在(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关于冯亮、冯大坤应否承担补充责任问题。本案中,甘肃华慧能公司原股东冯亮、冯大坤的认缴出资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本案中冯亮冯大坤二人转让全部股权时,所认缴股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构

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且曾雷并未举证证明其基于冯亮、冯大坤的意思表示或实际行为并对上述股东的特定出资期限产生确认或信赖,又基于上述确认或信赖与甘肃华慧能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曾雷主张冯亮、冯大坤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甘肃华慧能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实质是主张冯亮、冯大坤的出资加速到期,该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例外:如果出让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则该类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不应予以保护,出让股东应当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在(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中,虽中旅西北公司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且其已转让了股权,但中旅西北公司应当依法对沙苑公司工程款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工程款债务发生时,中旅西北公司为沙苑公司股东,工程款债权在中旅西北公司转让股权之前已经形成。
其次,中旅西北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未实缴出资,仍然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巨额的案涉债务,并再次以认缴方式巨额增资,其明知沙苑公司资产严重不足以清偿债务,并在诉讼前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以逃废出资义务,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沙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应被保护。
再次,中旅西北公司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该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综上,中旅西北公司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案涉工程款债务承担责任,其出资期限利益不应予以保护。中旅西北公司

5

法律讲堂

依法应对沙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已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1. 出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受让股东对此明知的,视为同意一并履行出资义务,双方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则案例中,法院认为:股东周某、刘某、徐某的出资义务在2018年10月1日届满,三股东应在此之前履行出资义务。周某、刘某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出资而将股权转让给徐某,不能免除二人的出资义务,周某、刘某应向果麦公司分别出资100万元。同时,徐某与周某、刘某均系果麦公司的创始股东,徐某作为股权受让人,明知周某、刘某未实缴出资而受让股权,应对周某、刘某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新《公司法》视角下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
(一)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受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受让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的,出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

6

法律讲堂

承担补充责任。”该规定既合理保护了出让股东的期限利益,又有效遏制了部分股东借股权转让为手段恶意逃废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且有利于统一相关裁判规则,减少争议。
(二)已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7

法律讲堂

1.原则: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例外:受让股东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由转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3.创始股东未实缴出资,由其他创始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11年10月18日,星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徐星弟实缴出资4800万元,占股80%;吴鸿维实缴出资600万元,占股10%;叶向阳认缴出资600万元,占股10%,但仅实缴出资200万元,剩余400万元缴付期限为2013年10月18日。
此后,星业公司分别于2013年、2014年变更公司章程,将叶向阳剩余400万云出资的缴付期限变更为2016年10月18日。
2014年11月6日,徐星弟将其持有的星业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周亚平,周亚平与叶向阳、吴鸿维重新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改出资日期为2017年11月。
2018年9月13日,星业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调查发现叶向阳没有依法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400万元的出资义务,并要求徐星弟、吴鸿维承担连带责任。

叶向阳承认未缴纳400万元出资,但徐星弟、吴鸿维都认为自己实缴出资到位且本人还向公司投入了大量实物,现在星业公司的资产价值远高于6000万,不同意与叶向阳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徐星弟、吴鸿维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叶向阳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应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1.对受让股东来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从立法层面着手,赋予股权受让人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督促其认真审查标的股权是否属于未实缴出资的瑕疵股权,进而逐步规范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有序进行。
2.对公司创始股东来说,务必意识到创始股东的出资责任,不仅要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还需要对其他创始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创始股东就像是其他创始股东的保证人,在其他创始股东不履行出资责任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创始股东已经把股权转让,该种责任也不能免除。
因此,创始股东还需督促其他创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必要时在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若任一创始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对公司或其他创始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和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其他创始股东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
3.对法院来说,新《公司法》施行后,对于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案件,法院无需再结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出让股东是否滥用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废出资义务,而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只要受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即可径行判令出让股东对受让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减少了裁判的争议性。

8

法律讲堂

责任编辑:卢帅云、胡玉奇
部分案例来源于网络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9

名词辨析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设立方式不同

分公司-子公司

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

对应概念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10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名词辨析

受控制方式不同

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11

每期一词

股东抽逃出资即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1. 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方式抽逃出资。
2. 股东以合法的外在形式虚构债权债务,将公司财产转入私人账户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无合法正当理由,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5.违反减资法定程序做出的减资行为,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
6.将股东本属于资本公积金的出资转变为公司对其的借款,并采用以物抵债的形式予以返还,属于股东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7. 股东将认缴的出资额转入公司账户,又以公司名义转入私人账户。

名词辨析

什么是抽逃出资?

构成抽逃出资的常见情形

抽逃出资

12

每期一词

1.民事责任: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抽逃出资,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处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每期一词

名词辨析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编辑:胡玉奇

13

每期一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由法务中心负责人卢帅云总和大家分享本次《公司法》修订的要点:
第一: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
第二:出资方式增加了股权和债权。
第三: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四: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既包括记账凭证也包括原始凭证。
第五:调整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删除了原公司法规定的“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法治热评

新《公司法》修订要点分享

AI数字人:卢帅云总

14

法谚赏析

【释义】即使最底层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不能越界侵犯私权利。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采编:胡玉奇

【出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广为流传,主要得源于德国皇帝和一个磨坊之间的故事:十八世纪,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一座无忧宫。一次,他住进了行宫,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但他的视线却被一座磨坊挡住了。皇帝大为扫兴,认为这座磨坊“有碍观瞻”。
他派人与磨坊主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不成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理由很简单:这是我祖上世代留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无论多少钱都不卖!皇帝大怒,派出卫队,强行将磨房拆了。倔犟的磨坊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让人惊讶的是,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服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这座磨坊。

法務團隊成員簡介

      “時刻戰戰兢兢,時刻如履薄冰,守牢公司風險底線,不觸法律紅線”天正設計法務總監盧帥雲時常警醒自己。作為天正設計法務團隊的領頭人,盧總本科就讀於浙江大學曆史係,本科期間自行輔修了法律專業,畢業工作幾年後考出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後做了兩年職業律師,在2010年加入天正從事法務風控工作至今。2019年3月-2021年3月期間,報讀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在職研究生班,以優異成績結業。盧總在建工行業法律風控領域沉澱多年,積累了豐富的理論和實操經驗,是兼具商業思維和法律思維的建設工程領域(尤其是工程設計和工程總承包領域)的法律風控專家。
       個人工作理念:大道至簡,殊途同歸。
    

核心成員——胡玉奇

        胡玉奇,浙江衢州人,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經濟犯罪偵查專業,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證券、基金從業資格考試。2021年7月1日加入天正設計大家庭。 “工程領域錯綜複雜,既要懂法律,也要懂業務,作為天正法務團隊新成員,要多走多看,多思多想”。謙虛學習,虛心請教,是胡玉奇經常提醒自己的行為準則!
       個人工作理念:不問可不可能,但問應不應該!

領軍人物——盧帥雲

15

浙江省天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電 話:0571-88362888
網 址:http://www.zpcdi.com/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雙龍街199號金色西溪2號樓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