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信托
2023年第17期
总第65期
关注
李希: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
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教育整顿
关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日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结会议暨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认真贯彻主题教育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精神,深入总结运用开展主题教育的经验做法,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扎实推进教育整顿,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在新征程上始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
李希指出,五个月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第十六指导组切实加强指导,委机关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推动主题教育与教育整顿紧密结合、走深走实,取得明显成效。坚持在以学铸魂上下功夫,带着崇敬、带着感情、带着信仰、带着责任使命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在以学增智上下功夫,着眼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践加强培训,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坚持在以学正风上下功夫,时刻牢记“三个务必”,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激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坚持在以学促干上下功夫,聚焦破解正风肃纪反腐难题,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使工作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要总结好运用好委机关主题教育经验,深化对开展党内集中教育的规律性认识,不断健全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的制度机制,更好推动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李希强调,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是一项长期任务,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是一个永恒课题。要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力度,继续把教育整顿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理论学习要更加注重入脑入心、真信笃行,在深化、内化、转化上聚力用劲,真正把学习成果体现为履职尽责的实际成效。检视整治要更加注重直面问题、一严到底,在查摆问题、自查自纠、清理门户上动真碰硬,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防治“灯下黑”。建章立制要更加注重破立并举、务实管用,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努力构建系统完备、贯通协调的严管严治长效机制。持续攻坚要更加注重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教育整顿形成上下联动、整体发力的生动局面。
中央第十六指导组组长刘家义出席会议并作指导讲话。驻委领导同志,机关副部长级室主任、副部级巡视专员、副部长级干部、副秘书长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2023年9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对被告人王滨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王滨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滨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广发银行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5亿余元。2012年1月起,王滨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将共计折合人民币5642万余元的外币存入其亲属在香港开立的银行和证券账户,隐瞒不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王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王滨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王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王滨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明鉴
金融“大老虎”,被判死缓!
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职责),由有关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是组织处理。比如在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或者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停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性质上是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可以与免职并用,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职。免职的后果一般是在规定时限内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职权和职责范围相对减小,期间可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但是其职务层次不会变化,并不必然降低级别和工资待遇等。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撤职处分属于政务处分、处分,是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作出的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法律惩戒方式。撤职必然同时导致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等的降低,并有24个月影响期。比如某县委书记撤职后,被从正处级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降职性质上是组织处理,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比如某村党支部书记某某被降为村党支部副书记)。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责令辞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实务
停职、免职、撤职、降职含义区分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人公仪休很爱吃鱼,在他当上宰相后,很多人买鱼送给他,公仪休不接受。有人不解地问:“为什么爱吃鱼却不接受别人送的鱼呢?”他回答说:“正因为我很爱吃鱼,所以不接受。如果接受了这些鱼,就可能违反国家的律法而被罢免,以后还能吃得上鱼吗?”“宰相拒鱼”所蕴含的道理简单而深刻,告诫我们要防微杜渐、慎微慎初,无论何时都不能为利益所诱惑。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由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现实中许多腐败案例警示我们,某些贪官之所以身陷囹圄,大都是从不该吃的吃了、不该拿的拿了,由小事“破防”开始,然后在“温水煮青蛙”中结束。究其放纵、逾矩之根源,无不是发端于小节上的不检点,然后一步一步走向贪腐深渊。明朝《松窗梦语》中记录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轿夫在雨天穿了双新鞋抬轿,开始时怕弄脏新鞋“择地而行”,沿着干净的路面走,后来一不小心踩进泥水里,把鞋弄脏了,之后轿夫便乱走乱踩“不复顾惜”了。“居身之道,亦犹是耳,倘一失足,将无所不至矣。”事实一再证明,初之不慎往往一步错步步错,从而导致“轿夫湿鞋,不复顾惜”的重演。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念起始虽微,但其害甚大,“币帛不已,必及车舆;车舆不已,必及金璧”。“见好就收者”寡,“愈演愈烈者”众,一旦财迷心窍,就难以自我控制。倘要永葆清廉本色须先灭贪奢之欲,从慎初慎微做起,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警惕廉洁破防。唐代白居易在离任杭州刺史返乡,路过天竺山时捡拾两块石头,事后倍感羞辱,甚为自责:“三年为刺史,饮冰复食檗。唯向天竺山,取得两片石。此抵有千金,无乃伤清白。”
古往今来,淡泊名利、胸怀家国者,则为世人所敬仰;追名逐利、蝇营狗苟者,则被世人所唾弃。周恩来一生严以律己、廉洁奉公;焦裕禄给孩子们立下不准“看白戏”的规矩;谷文昌大半辈子与林业管理打交道,从不占公家一寸木材的便宜……一批批优秀共产党人为我们树立了廉洁自律的榜样。
心是花园,清廉为种。唯有勤扫思想“花园”,播好廉洁“种子”,清除贪念“杂草”,始终把廉洁自律作为一种境界来提升,作为一种操守来涵养,事事以党纪为尺,处处以国法为鉴,方能不负韶华,行稳致远。
清风
防微杜渐守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