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合规展业口袋书(2022版)

其他分类其他2022-03-14
631

口袋书
(202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目录/contents

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喻世明言·范臣卿鸡黍生死交》

监管动态篇

案例警示篇

诚信故事篇

前言

严守规章制度,团结互助伙伴
积极创新实践,勇担社会责任
持续提升素质,维护行业形象 
永不误导客户,永不诋毁同业 
专业执业,律言律行
以至诚之心,施爱人间、回报社会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 
以至诚之德,取信于人,共创和谐

从业宣言

法律法规篇

“知敬畏 明制度 提品质 守底线”

刘勇总在2022年119合规主题日上的讲话

案例警示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沉着应对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坚定不移推动中国金融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金融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阐明了金融理论和金融实践的根本性战略性问题,形成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中国方略,构成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指南。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发展经历过多次重大风险考验,之所以没有发生全面的金融危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坚持预防为先、防患未然,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准备,争取最好的结果,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和早期阶段。当前,我们要以更加主动的态度应对各类风险隐患,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避免出现严重集中的“大震”,切实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金融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我们深刻领会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增强金融报国情怀和事业心责任感,努力把维护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金融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三农”和扶贫等领域金融支持,优化新市民金融服务,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另一方面,坚持“群专结合”,发挥企业、社区、各类社会组织和专业监管机构合力,注重发动群众,使群众成为防风险的重要参与者、治乱象的生力军。实践证明,人民群众合法金融权益得到更有效保护,金融素养和法治意识普遍提升,在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党中央明确要求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承担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要自觉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协同发力。
二、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自我革命精神处理风险隐患,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有力应对金融领域重大挑战,牢牢把握发展的主动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持续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防风险的重点和难点,是以改革手段破除风险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要持续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作,坚决纠正各类违规关联交易,对违规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一省一策”推进农信社改革,推动政策性银行分类分账改革,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推动信托公司加快转型发展。强化保险保障功能,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完善健康保险服务,深化车险综合改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大型银行加快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引导信托、理财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支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有序扩大金融双向开放,继续引入资质优良、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优化中资金融机构全球布局。
                                                                                                 节选---摘自《求实》杂志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沉着应对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坚定不移推动中国金融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金融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阐明了金融理论和金融实践的根本性战略性问题,形成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中国方略,构成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指南。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发展经历过多次重大风险考验,之所以没有发生全面的金融危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坚持预防为先、防患未然,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准备,争取最好的结果,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和早期阶段。当前,我们要以更加主动的态度应对各类风险隐患,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避免出现严重集中的“大震”,切实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金融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我们深刻领会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增强金融报国情怀和事业心责任感,努力把维护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金融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三农”和扶贫等领域金融支持,优化新市民金融服务,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另一方面,坚持“群专结合”,发挥企业、社区、各类社会组织和专业监管机构合力,注重发动群众,使群众成为防风险的重要参与者、治乱象的生力军。实践证明,人民群众合法金融权益得到更有效保护,金融素养和法治意识普遍提升,在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党中央明确要求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承担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要自觉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协同发力。
二、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自我革命精神处理风险隐患,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有力应对金融领域重大挑战,牢牢把握发展的主动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持续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防风险的重点和难点,是以改革手段破除风险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要持续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作,坚决纠正各类违规关联交易,对违规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一省一策”推进农信社改革,推动政策性银行分类分账改革,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推动信托公司加快转型发展。强化保险保障功能,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完善健康保险服务,深化车险综合改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大型银行加快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引导信托、理财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支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有序扩大金融双向开放,继续引入资质优良、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优化中资金融机构全球布局。
                                                                                                 节选---摘自《求实》杂志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很久以前有个书生叫范巨卿,上京赶考却染上重病,躺在客栈里生活不能自理。客栈所有人怕他传染,都不理他,任其自生自灭。 客栈住了另一个赶考的书生,名叫张元伯,他不怕传染,亲自为他精心调理医治。张生觉得,与自己被传染相比,还是救人性命重要。 张生把患病的范生治好了,救了他一命。两人却因为此事耽误了考期。范生深表内疚,决定以后会好好报答,二人就此结为兄弟。 范生和张生告辞,要回家了。当时正是重阳佳节,黄花红叶装点秋光之时,两人便定下了菊花之约,约定来年今日再相聚,把酒赏菊,不见不散。 
一年过去了,又是重阳节。张生一大早就起来打扫草堂、遍插菊花、宰鸡备酒,等着范生来找他。家人说你这么着急干嘛啊,等他来了再杀鸡也不迟。 张生不听,从早上等到中午,又等到下午,太阳落山了还没见到范生的影子。家人劝张生早点休息,张生摇头,他肯定会来的,于是在院中独坐到半夜。 没多久范生真的来了!两人相聚甚是欢喜。只不过范生表现的很奇怪,满桌子的菜,他一点都不吃。张生很好奇,问他原由。 范生说:实不相瞒,兄弟我现在是鬼。去年回故乡后做起了买卖,日夜繁忙竟忘约会之事,今日才想到菊花之约已经迟了。听古人说,人不能日行千里,而鬼魅可以,为了不让你失望,我拔剑抹了脖子,乘阴风前来赴约。 
这个故事其实没有太多的深意,可以理解成为两人的关系好,真诚相处日月可鉴;也可以理解为诚信的重要性,既然许诺,舍命也要做到。 一方面,不明智的行为都应该被批判,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却非常羡慕他。如果说人类或人性是一个多边形,而范生就是多边形的顶点,单纯而极致。 
生活在多边形中央,他傻的如此可爱,以致于无论过了多少年,他的行为依然受人追捧,他的名字依然被人记得。 细细一想,这《菊花之约》故事讲的,不仅仅是范生与张生啊,更是在描写保险销售人员和客户啊! 
在销售人员为业绩而发愁,是谁伸手相助,扶了你一把,在你手里签了几单?把你从逆境中推向成功?是信任你的客户。保险行业最讲究诚信,因为这是属于金融行业,和钱打交道,而且有一定的门槛和复杂性。销售人员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这是我们的优势,更是我们的劣势。优势是你说什么,客户就会信什么,他们并不是对产品满意,而是对你满意。你如果诚信销售,提升的不是产品销量,而是个人影响力。劣势是我们要经受自己的考验,是为了保费而做出违心的推荐,还是如实告之不欺瞒,这种选择很困难,一旦做错一步,可能做人也就没有了原则。
诚信展业,是对客户最大的尊重;诚信销售,是对客户最好的承诺。朋友圈人人都在转发的‘诚信宣誓’只是一种形式,口号人人会喊,做起来就困难的多。只要把诚信二字扎根心底,每天都是315诚信日。
善与恶,只是一念之差。只有把保险当成信仰来虔诚对待的人,才有资格享受这个行业为自己带来的美誉与骄傲。

来源:网络

《喻世明言·范臣卿鸡黍生死交》

销售行为管理1/2

1.严禁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套取、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资金。
2.严禁销售人员违规使用公司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公司信用实施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3.严禁恶意销售误导,引发群体事件或重大监管处罚;严禁虚假宣传,造成投保人投诉损失。
4.严禁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或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解除与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
5.严禁相关人员主使、参与或指使他人通过违规操作“即保即退”“即保即贷”“循环投保”等方式虚假承保。

6.严禁产说会出现销售误导行为、课件未经审批与备案、产说会过程未全程录音录像或影音资料未妥善保存等情况。
7.严禁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严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
8.严禁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严禁通过虚假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
9.严禁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10.严禁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销售行为管理2/2

业务方案管理

 完备性、可控性、合理性

1.业务方案设计不合理,未对投入产出进行充分评估,导致投入产出严重倒挂、继续率大幅下滑,引发销售误导、退保等经营风险。
2.严禁以业务方案为名,向特定个人输送利益。
3.不得制定无业务发展目标或组织发展目标以及目标值明显偏低或明显偏高的业务方案;不得制定以客户(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对象的业务方案。
4.自保件须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自身的相关品质管理办法规定。
5.不得为特定个人或事先已确定人员制定业务方案;不得利用业务方案以任何形式套取费用;不得通过恶意拆分业务方案等方式进行套利;不得利用业务方案虚列费用。
6.不得针对监管机构禁止的事项制定业务方案;不得对自保件违规制定业务方案,涉及自保件的业务方案须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中介业务管理

1.严禁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2.严禁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3.严禁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4.严禁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可行性、合规性、防套利

2022年3月,新华保险全新发布了客户服务十大承诺及四个聚焦,郑重承诺将不断夯实诚信基础,强化诚信教育、建设诚信文化,提供优质服务。 要求营销人员详细讲解投保提示和条款内容,主动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让广大消费者安心投保,放心消费。

客户服务

(一)信息管理
1.审核客户提交的投保资料中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的合理性时,未审核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
2.公司认为客户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未要求客户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
3.客户未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开立账户(承保)。
4.严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5.严禁篡改客户信息,或伪造、变造客户身份证件、签名。
6.严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获取非法利益。
(二)回访管理
1.严禁阻碍、冒充投保人接受新契约回访,诱导客户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业务财务数据管理

(一)财务管理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3.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4.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严禁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出借、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5.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分支机构保费及其他收入上划总公司,费用及业务支出由总公司拨入;违规报销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人为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影响预算考核结果。
(二)业务管理
业务部门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或其他资料。

合规管理

(一)反洗钱管理
1.严禁为涉恐、红通、被制裁等人员提供金融服务。
2.严禁为高风险客户提供无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二)合同管理
1.严禁合同双方存在任何商业贿赂与贪渎行为,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将反商业贿赂、反腐败条款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
2.严禁与使用虚假身份材料、虚假印章或冒用他人身份的主体签署合同;严禁签署虚构交易背景的合同。
3.严禁签署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或与审核版本不一致的合同;严禁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4.严禁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涉刑案件管理
1.严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套取、挪用、截留、侵占客户及公司资金;
2.严禁从业人员违规使用公司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公司信用实施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1.严禁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退保等付费业务时,非法挪用、侵占、截留客户资金;严禁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对属于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双录的保险销售行为,严禁未按要求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3.严禁通过骗取证件、仿冒签字、伪造申请、冒充临柜等形式办理非客户本人意愿的退保、领取、贷款等保全业务;严禁非法占有客户退保金、生存金或贷款资金等。
4.严禁通过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公司有价单证,制售假保单、利用公司单证进行非法销售、集资诈骗等。

运营管理

1.严禁分公司人事经理申请和分配系统操作权限;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3.禁止未经批准设立保险机构、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或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4.严禁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严禁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严禁任命未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严禁关键人员不执行履职回避
6.分、子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7.严禁分公司在SAP系统外发放员工薪酬,绩效工资不得用于员工旅游方案激励及其他实物方案奖励。
8.不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参缴社会保险,或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9.禁止兼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10.严禁篡改、伪造人事档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人事档案信息.
11.禁止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或一次审批多次因私出国(境)。

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1/3

(一)党建管理
1.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和党中央会议精神不到位,两个维护具体成效不显著。存在党委没有部署落实党中央决策,没有建立“第一议题”机制等情况。
2.全面从严治党不到位,六大建设不得力,党建引领发展不明显。存在在不召开年度党建工作会,对党建工作不部署落实,没有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两个清单”,党委班子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等情况。
3.党委未成为领导机构,发挥“把管保”作用不得力。存在党委会随意召开,不按会议规则、会议清单进行议事,没有推进五个“一体化”建设。
4.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不到位,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显著。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组织建制不合规,制度不健全,经费支出不合规。
(二)供应商管理
1.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或出现恶意串标行为,或干扰公司采购工作正常程序的,纳入年度退出名单。
2.参与我公司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与我公司领导干部为特定关系人,存在利益冲突,应提前告知我公司,相关人员及时回避,未告知一经发现,该供应商纳入退出名单,同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存在利益冲突的内部人员。
3.常规供应上年度综合评估成绩为“不合格”的,纳入年度退出名单。

行政管理2/3

4.常规供应商当年出现三次未正常参与报价的,或被需求部门三次投诉且经核查属实的,纳入年度退出名单。
5.常规供应商在年度合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或合同履约中出现重大失误的,纳入年度退出名单。
6.客户满意度出现重大问题的,纳入年度退出名单;与我公司发生法律纠纷的供应商,纳入年度退出名单。
7.供应商准入标准、评标标准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影响采购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参与采购项目资格。
8.私自与供应商提前透露项目关键信息及进度,影响采购或谈判效果,损害公司利益的,一经核实,取消采购执行小组成员资格。
(三)行政管理
1.严禁集中采购项目直接指定合作供应商;严禁同一采购事项“化整为零”;严禁先定采购结果,后补立项审批或采购程序;严禁倒签、不签或擅自变更采购合同。
2.严禁邀请资质不符供应商或关联供应商;严禁常规供应商库不招标、不审议或不签合同;严禁大额项目不履行集

中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程序。
3.严禁非单一来源项目无评分标准和不按照标准打分;严禁定标前擅自向供应商泄露采购项目预算、完成时限、邀请供应商名单、评标人名单、评分结果等保密信息;严禁资料归档不及时或项目信息录入平台不及时。
4.原则上不得将商标字号授权给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使用。
5.严禁伪造、变造公司印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开场合(含自媒体平台)发布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严禁违规收受、瞒报、或拒不上交所收超标礼品。
6.严禁各部门自行采购礼品;严禁超标准采购、赠送礼品;严禁未经审批私自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休日期间公车私用,严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司统一停车地点以外的场所;实行一公务车一加油卡,严禁公卡私用。

行政管理3/3

案例警示

来源:新华保险内网

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方式:欺骗、隐瞒、诱导等
行为: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

欺骗

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

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告知或者予以掩盖。

隐瞒

诱导

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销售中常见的欺骗行为有哪些?
(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6)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7)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8)其他欺骗行为。

案件简介: 2020年1月,客户许某向银保监分局投诉,称业务员是其丈夫叶某的朋友,当时碍于情面购买的保险,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对这份保险不了解,是业务员垫付的保费,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处置过程:1、投保回访核实 经查,许某2017年分别为其儿子、女儿投保2份多倍保青少年重疾保险并附加了住院费用(2007)保险,两份保单主、附险合计已交6350元保费(其中主险累计交费5120元,附加险累计交费1230元)。 投保资料签名和回访均正常。
2、业务员核实 ,业务员黄某在职。黄某表示与投保人的丈夫叶某是朋友关系,当时叶某有购买意愿,但暂时资金紧张。业务员黄某表示可暂为其垫缴保费,叶某同意并以妻子许某作为投保人投保。 业务员黄某未曾向投保人许某讲解保险责任,且在投保后向叶某返佣1000元。

3、第一次面谈 ,投诉处理人员劝说投保人考虑业务员和其丈夫的友情关系及其丈夫的投保意愿,继续持有保单。投保文件都是其亲笔签名,回访正常,公司无法为其全额退保。目前的处理方案是保单现价退保,公司可为其适当申请人文关怀金。投保人不同意,表示会继续向监管部门投诉。
4、第二次面谈 ,投诉处理人员告知投保人保单的附加险属于消费型的保险,无法为其退回保费。沟通后投保人同意不追究附加险保费,要求公司全额退回主险保费。 
5、协商结果 ,最终公司与客户协商一致(公司为客户全额退回主险保费,附加险保费由客户承担)。
对业务员的处置:追回业务员该单佣金及基本法利益共2563元,并取消该业务员后续一年内分公司评奖资格
案件解析: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四)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返佣行为不影响保单合同的效力,但是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案件简介: 投保人梁某分别在2018年和2019年为其已成年儿子梁一投保惠鑫宝年金保险、新华盛世赢家年金保险、福享一生终身年金保险。2020年1月,梁某到客服中心反馈投保时业务员和其部经理告知三份保单缴费期满后可全部领取并有收益,梁某认为业务员所讲的与保单条款不符;投保时被保险人梁一对这三份保单并不知情,未签投保资料,要求公司为其将三份保单全额退保。
处置过程:1、投保回访核实 ,经查,三份保单投保资料上的被保险人梁一的签名风格与其现场书写的签名风格相似度不高,被保险人的名字可能为他人代签。三份保单均在犹豫期内电话回访成功,双录正常。
2、业务员核实 ,业务员陈某反馈投保时已清楚向客户讲解保单条款内容,投保人梁某表示认可后同意投保,将投保资料带回家签名,业务员未面见被保险人。
3、协商结果 ,公司同意为客户保单全额退保;后续对业务员陈某追回佣金及品质扣罚共6091.95元。 

案件解析: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应亲笔签名,即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间也不可代签名。
业务警示及风险提示
1、在签订合同时,业务员应向客户说明签名的法律意义,指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各类投保单证。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2、业务员在签约环节要面见被保险人,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投保意愿一致,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各类投保资料中亲笔签字。

业务员返佣

代签名

案件简介:  投保人闫某2017年为自己投保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为家人投保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9年12月初,闫某到公司反馈在填写投保资料时,已告知业务员自己抽烟喝酒、高血压、血脂和尿酸偏高,但业务员表示没关系,并帮他在健康告知里面勾选否。2019年12月中旬,闫某向银保监分局投诉,要求公司为其三份保单全额退保。
处置过程:1、投保回访核实 ,经查,三份保单投保资料均为投、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保单犹豫期内回访成功。
2、客户核实 ,经与闫某核实,其表示在保单承保一个月后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有高血压、血脂和尿酸偏高的问题,投保前未曾检查出该问题。曾将体检报告的结果告知业务员,但业务员未协助处理。

3、业务员核实 ,业务员周某反馈闫某是他的朋友,销售时已按条款解释。业务员认为抽烟问题对承保影响不大,所以投保时帮客户勾选否。至于闫某提及的体检报告问题,业务员反馈无印象。
4、客户拒绝面谈 ,(1)该客户是2019年12月初向我司发起投诉,公司多次约其面谈投保人均拒绝。 (2)受疫情影响,该案件2020年2月监管开始进入调查环节,投保人拒绝与我司面谈,不同意我司上门沟通,案件一直未能推进。
5、监管调查意见 ,监管调查后认为存在业务员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及代填投保资料问题。
6、继续劝说客户面谈 ,2020年3月初,投诉处理人员明确告知投保人,如继续拒绝面谈沟通,监管部门会按时效规定结案处理,提醒其查阅监管部门寄发的函件上列明的举证时效和结案时效。客户同意面谈。

7、面谈沟通 。面谈时,投诉处理人员明确告知投保人在投保时业务员已讲解清楚保单的内容,现针对其反馈的健康告知问题,若坚持退保,公司提出两个处理方案: (1)针对被保险人为其本人的保单现价退保后公司可适当给予关爱金,其余两份2份保单正常承保。 (2)三份保单退保损失公司与客户各承担50%。 同时告知投保人次日是该案件结案的最后期限,投保人表示会在晚上8点前回复考虑的结果。当晚投保人未回复。
8、协商结果 ,面谈后次日,投保人同意公司提出的方案2(三份保单退保损失公司与客户各承担50%)。客户三份保单保费累计17200元,公司为其退还8600元,后续对业务员追回佣金及品质扣罚共3176.57元。
案件解析: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生活习惯(如吸烟,喝酒等)和身体状况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保单的理赔。
业务警示及风险提示:
1、业务员应积极主动了解投保人、投保单位风险状况,并如实告知公司,不得隐瞒投保人、投保单位的风险情况,不得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订立合同前,业务员应按公司规定程序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相关情况,协助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告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3、业务员应配合公司核保工作,签约环节要面见被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指导客户填写对应的核保问卷,防范逆选择及道德风险。

如实告知

2015年11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非法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3.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保险从业人员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主动学习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知识,提高风险意识。 
恪守职业操守,对客户、公司、亲友、自己负责。
不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单证、印章使用规范。
严格遵守保险销售行为规范,杜绝虚假宣传,通过个人账户与客户进行业务交易等行为。
支持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主动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为守住业务品质和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使全员合规意识更加牢固,合规文化持续厚植,实现内控措施趋向严密、合规文化趋向成熟、员工行为规范准确、违规问题持续减少、违法案件得以杜绝的全面风险管控局面。分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在全省辖区内开展了题为“知敬畏·明制度·提品质·守底线”的合规主题日活动,公司总经理刘勇发表了主旨讲话。

今天我们开展“知敬畏 明制度 提品质 守底线”合规主题日活动。组织这次活动,一是顺应行业及公司风险防控形势的新要求,落实监管和总公司对风控合规工作的相关部署;二是统一思想认识,破除模糊认识,进一步提升全员的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厚植合规经营的理念;最后,这也是分公司风控合规工作的传统。
当前,行业内控合规问题频频暴露,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案件风险突出,操作风险防控不力等情况预示行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入攻坚期,中投公司要求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业务全过程,实现敬畏风险、承担风险、和管控风险的有效结合,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部分机构和人员合规意识缺失不足,心存侥幸意识,销售合规性问题、业务品质问题和业务激励管理等影响稳健发展的问题仍然突出,日常风险管理走过场,制度不熟悉、执行不到位导致的漏洞和风险时有发生。
今天我们讲“知敬畏 明制度 提品质 守底线”,就是要统一合规经营的意识,树立业务与合规一体的经营理念,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合规”,所有人要明白自己所处岗位的风险情况,敬畏风险、敬畏规章,把好第一道防线,守好第一道大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其次,当前的形势、政策、制度正在发生剧烈变化,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不能抱老黄历,要加强对政策制度学习,不仅仅是个人学习,还要组织学习,提升团队风控合规方面的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通过学习知道岗位的禁止事项、操作限制范围以及主要风险点,做到坚决不踩“红线”,不闯“雷区”,同时对于发现的内控合规短板,及时有效整改,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第三,我们要抓基础管理,抓管理驱动,抓业务品质,坚持长期可持续发展,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品质不好天塌地陷。我们要把“稳品质”作为公司的重要工作来抓,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以正队伍风气作为业务品质的保证,坚决杜绝假人头、假保费现象,不唯利、不短视、不松懈,既看当下又看长远,既要稳健发展也要扎实合规。第四,我们必须把底线思维作为做好风控合规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涉刑案件和重大监管处罚等严重风险的发生,对于涉及到此类风险的隐患必须抓早抓小,及时处置。
最后,我要说我们全体青分人现在要在一个频道上,现在青海新华的这个频道播放的就是开门红,一直要持续到3月31号,所有青分人都要同频共振,共同努力实现我们青分的第二个三年规划,让我们的业务腾飞起来,让我们的合规经营持续下去,让我们的青分稳行在高处。

“知敬畏 明制度 提品质 守底线”

---刘勇总在2022年119合规主题日上的讲话

同志们:

电话:0971-4716848
邮箱:shixw1@newchinalife.com
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75号新华保险大厦
(此件仅做内部交流使用,禁止外传)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