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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青分《消保在行动》

消保在行动

新年新气象•新年新希望•新年新开局

消保期刊‖2023年2月•第2期

【刊首语】2022再见,2023你好!

再见了,2022,惟愿过往不负;
你好啊,2023,只盼未来可期!
相信内心期待所有的美好,一定会在2023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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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在行动》2023年2月•第2期

新年新气象•新年新希望•新年新开局

2023年2月•第2期

contents

刊首语

003

《消保在行动》2023年2月•第2期

天安人寿青岛分公司消保办主办

电话:0532-66023130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9层、21层

公司简介

013

行业要闻

027

教育专栏

目录

首语

2022再见,2023你好!

时光残忍,却也温柔。
它不会为任何人停留,但总会为你我抚平伤口。
穿过这一年的岁月,我们经历了绝望,也在苦难中成长;
回首这一路的时光,我们看透了变迁,也在习惯中坚强。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
生活最好的模样,就是等东风唱破、时光染眉,依旧大步向前、初心不忘。
再见了,2022,惟愿过往不负;
你好啊,2023,只盼未来可期!
2023, 往事清零,重头来过
过去的一年,为什么会累?
无非是想的太多、计较太多,放不下又看不开。
于是有心者有所累,终日让自己囿于困局中,渐渐忘了到底什么才是快乐。
记得在《人间失格》中,有这样一句话:
“在所谓人世间摸爬滚打至今,我唯一愿意视为真理的,就只有一句话:一切都会过去的。”
时间就是最好的良药,不论成败好坏,总有一天一切都会成为过往云烟。
既然如此,何必与自己过不去?
得不到的,就试着慢慢忘了吧;
走不通的,就换个方向努力吧,
想不开的,就劝慰自己放下吧……
生活就要享受当下、珍惜眼前,只要让自己快乐,其他的都无所谓。
从此刻起,让我们往事清零,爱恨随意!
2023,该忘的忘、该放的放,不再纠结过去、不再困于内心,大步向前,去迎接新年的每一天。
相信内心期待所有的美好,一定会在2023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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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公司简介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带您走进天安人寿

发展历程

由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和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恒康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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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启动机构的全国性经营布局,初步完成核心竞争力的构建和整合。

2011

注册资本金增加至25亿元,规模保费突破88亿元,同比增长212%。

2013

规模保费突破300亿大关,同比增长207%,服务客户总量超59万人。

2015

总资产规模近1500亿元,原保险保费超481亿元,服务客户总量超194万人。

2017

总资产规模超1942亿元,原保险保费超520亿元,服务客户总量344万人。

2019

原保险保费超516亿元,服务客户总量超372万人。

2021

增资改制,更名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新天安的经营。

2009

注册资本金增加至10亿元,规模保费同比增长264%。

2012

注册资本金增加至45亿元,规模保费首次突破百亿大关。

2014

注册资本金增加至145亿元,总资产规模突破1000亿元,服务客户总量超111万人。

2016

总资产规模超1937亿元,原保险保费超585亿元,服务客户总量超279万人。

2018

原保险保费超467亿元,服务客户总量超365万人。

2020

原保险保费超706亿元,同比增长8.5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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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及文化

总方针

稳中求进、创新转型、价值提升、依法合规

“1+3”战略

深耕寿险主业 发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财富管理

实力
雄厚

注册资本金145亿元

价值
成长

经营
稳健

风险内控管理水平统筹推进
投资收益水平持续稳健提升

使命

天人合一,共享品质生活

愿景

创建领先的新型专业寿险公司

核心价值观

合力共创、风雨共担、成果共享

司训

敬畏梦想 风雨同行
融入社会 开放共赢
寿险之道 合力激情
专业为本 思维辩证
修身养性 日新自省
天安是大 寿险垂名

战略体系

企业文化体系

经营实力

规模保费超706亿元

原保险保费超584亿元

新单价值保费超64亿元

银保期交52.17亿元

营销标保11.24亿元

经代标保1.41亿元

数据截至2022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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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产品体系

    天安人寿坚持“客户优先、产品优势、服务优质”的“三优”产品理念,不断对既有系列产品进行迭代升级,并适时推出新产品,力求将更优质的产品提供给客户。

    2011年,天安人寿启动了全国性经营布局,并坚持推进机构标准化建设。截至2022年末,天安人寿已开设上海、河南、山东、河北、青岛、吉林、四川、江苏、广东9家分公司和1家北京营业总部,全系统分支机构累计262家。

产品及服务

终身寿险

疾病保险

长期 护理险

年金保险

医疗保险

两全保险

意外保险

    天安人寿紧密围绕战略目标,精细管理保障基础作业,提升作业管理指标,不断完善服务品牌建设,提升服务体验,坚定落实公司发展方针,助力公司稳健发展。

“高效、价值、贴心” 的服务体系

完善管理举措 强化专项支持
优化线上服务 提升能力建设
服务品牌建设 宣传责任担当
贯彻监管要求  响应合规要求

机构布局

现状

规划

    天安人寿将立足于搭建更优质的保险服务平台,稳步推进机构建设,不断提升现有机构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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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渠道

产业扶贫

吉林安图县产业扶贫项目、四川南江县精准扶贫项目、河北保定市复兴村农业合作社帮扶项目、河南嵩县库区乡千亩猕猴桃种植基地援建项目。

合作伙伴

经代渠道

责任天安

保险扶贫

成都武侯区特殊困难群众专项意外及健康保险项目。

关爱老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爱心包项目、关爱高龄老人公益项目 。

关爱学龄儿童

“一名山·一小学”爱心捐赠活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辅导活动、“天安书屋”爱心助学活动 。

关爱残疾人

 助残就业爱心捐赠活动、助力国际奥比斯防盲救盲活动 。

关爱弱势群体

“天安微慈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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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级体育赛事保驾护航

综合奖

作为保险赞助商及战略合作伙伴为 “中”字头系列体育赛事(中国健身名山登山赛、中国健身登山步道联赛、中国热气球俱乐部联赛、中国攀岩俱乐部联赛)保驾护航。

品牌天安

为国家级体育赛事保驾护航

天安人寿作为唯一受邀保险企业连续两届参与北京国际自行车骑游大会
冠名赞助并全程参与的西南财经大学功夫熊猫队出征第十四届玄奘之路商学院戈壁挑战赛 
赞助崂山100公里国际山地越野挑战赛并提供保险保障
冠名赞助2019国际垂直登高大奖赛西安天安人寿中心站
天安跑团出征郑开、北京、广州等马拉松比赛。

荣耀天安

2019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2019中国保险企业竞争力排行榜10强 北京民营企业百强
2020中资人身险公司综合竞争力排行榜20强

服务及产品奖

2019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
2020中国最佳客户联络中心奖 重质守信-3·15满意单位
专业服务金融机构奖
最佳少儿保险产品(启航星)
年度推荐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长护你)

公益奖

精准扶贫先锋机构
现代金融扶贫攻坚先锋单位
2019中国保险慈善榜10强
北京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百强

公益奖

2020年度金融行业成功信息化案例
2020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成果优秀单位
2020年度中国保险行业信息化突破项目奖
2021金融业渠道创新突出贡献奖
营销创新优秀案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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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2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 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 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第四条 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遵循依法合 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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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 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流程各环节。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的最终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董 事会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 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和政策 得到有效执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 制,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 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 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推 出新产品和服务或者现有产品和服务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开展审查。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在 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披露产品和服务关键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年报等适当方式,将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公众披露。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 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销售行 为可回溯管理机制,对产品和服务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可回溯管理便捷性,实现关键环节可回溯、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分级授权审批和内部控制措施,对 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有效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机 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事项,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 标准,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持续管理。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 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 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加强投诉统计分析,不断溯源整改,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 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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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向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银行保 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调解。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 培训机制,对从业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提升培训效 能,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 考核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和 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纳入综合 绩效考核体系,合理分配权重,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问 责体系,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内部审计机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方案,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范围,以5年为一个周期全 面覆盖本机构相关部门和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章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 公平交易权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 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准确
评定产品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 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 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 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 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 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 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 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完善服 务价格管理体系,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 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信息。新设收费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 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 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 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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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
应当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 
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五)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第四章 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 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 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 伪造、冒

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 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 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强化受托管理责任,诚信、谨慎履行管理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收到投保人的保险 要求后,及时审慎审核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对核保、理赔的规则和标准实行版本管理,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第五章 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第三十五条 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银行保险机 构应当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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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 化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行业的信用意识,营造 诚实、公平、守信的信用环境。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融合 线上线下,积极提供高品质、便民化金融服务。提供服务过程 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 视性差别对待。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 会建设,优化网点布局,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 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 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加快线上渠道无障碍建设,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 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 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 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 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二)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三)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第六章 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
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 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
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保险 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 对于使用书面形式征求个人信息处理同意 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 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等基 础上与合作方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数 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突发情况下的 处置条款。 
合作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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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加密传输、安全隔离、权限管控、监测报警、去标识 化等方式,防范数据滥用或者泄露风险。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业务和信息系统,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访问、操作权限,落实授权审批流程,实现异常操作行为的有效监控和干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业人员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消费者权 益保护监管职责,通过采取监管措施和手段,督促银行保险机 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行为监管要求,对经营活动 中的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重大事件,应当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报告。
重大事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到 位或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导致大量集中投诉、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五十一条 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行 业社团组织应当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 导会员单位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 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五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设立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监督银行业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
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优化治理结构,建章立制,提升调解效能,通过线上、现场、电话等途径,及时高效化解纠纷。
第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消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监 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
(四)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五)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六)将相关问题在行业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七)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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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 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 的,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涉及 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银保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可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信托公司、消 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 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含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邮政 企业代理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适用本办法有关

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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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栏

老年说法

◎ 人力资源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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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说法-揭秘六大典型老年人金融骗局

    帮老年人远离诈骗陷阱已成为热门话题。像“不要让老人独自参加陌生人饭局”“售价5000元的保健品进价仅9元”话题层多次冲上热搜。这样的诈骗手段其实并不是新花样,其实,除了让老年人信以为真的保健品骗局外,还有多种类似的金融诈骗手段,更是让其防不胜防。
    老人会成为金融诈骗的重点目标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老年人日常较少接触数字化产品的使用,缺乏相应的防范意识;二是老年人通常拥有一定的退休养老积蓄,对投资增值也有一定需求。

以房养老

    打着投资养老名义,承诺高利率回报。忽悠老人将房子抵押贷款,然后将贷到的款项投资于号称每月可得10%-15%的高息“理财项目”,老人将房产处置权交给理财公司。最初每月老人能收到相应的回报,一旦资金链断裂,老人不光收益和本金得不到归还,连自己的房子也会被强制过户,老人最终或面临“钱房两空”的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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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神器

    假冒国有企业背景,宣称比余额宝还可靠,存1万元能赚3000元,并号称门槛低、周期短、收益率高,下载App就可投资,邀请好友就能获得上万元红包,这些自称互联网理财神器,通过虚构国企背景、保本保息承诺获取老年人信任,再通过虚构项目、高收益诱导老年人充值投资拉人头,虽然这种“投资”一开始能尝到甜头,但很快平台会以各种理由无法提现甚至失联,目前该类诈骗受害者不少是老人,超百万元投资款血本无归。

政策补贴

    冒充国家机关,给家境贫寒又久病缠身的老年人打电话,谎称能为他们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政府补贴”和药费补助,通过收取高额邮寄费、代办费、手续费等形式进行欺骗误导。

虚拟货币

   号称不用投钱可以“零撸”,用户通过手机就能挖“矿”,

发展下线就能“推荐返利”,骗子打着“钱包”“挖矿”等概念的币圈资金盘接连出现,而中老年人群往往成为主要的被围猎对象。这类虚拟币资金盘往往是以“0门槛0投资”的方式出现,再通过“推荐返利”的方式引诱老人发展下线,让部分老人尝到甜头后加大投资,但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后来者都会血本无归,本质还是“击鼓传花”的游戏。

稀有藏品

    以“限量发行”“高额回报”“绝世珍藏”等宣传语隐忧,吸引老年人投资,一些不法分子还许诺在短期内会帮助老年人将纪念币进行拍卖以实现“收益翻番”,其实只是售卖一些外表华美的工艺品或翻版印制的纪念钞,没有任何价值,也无法再次出售获利。

私募众筹

    骗子利用“私募众筹”“合伙人”“海外股权”“天使投资”等新兴金融概念混淆视听,给老年人设置各种陷阱。老年人购买产品结果变成合伙人,而合伙投资需要承担风险,最后被告知合伙企业无法正常盈利,老人们才发现之前投资的其实是不法分子注册的空壳公司,而投入的资金已被转走或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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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23!

再见了,2022,惟愿过往不负;
你好啊,2023,只盼未来可期!
相信内心期待所有的美好,一定会在2023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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