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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其他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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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清风
廉洁经办

06

2023年第06期

主办:西安市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党风廉政建设电子期刊

foreword

卷首语

栉风沐雨•砥砺前行

       廉者,政之本也。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廉洁奉公树立新风,正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达到的五个具体目标之一。
  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当好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
  以这次主题教育为契机,善于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从思想根源和制度机制上解决问题,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百年大党必将如同参天大树,根深叶茂、生机勃发。
摘自《新华社》

《碑林清风 廉洁经办》 西安市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主办

contents

警钟长鸣

防线松动 跌入陷阱
防线松动 跌入陷阱
防线松动 跌入陷阱
防线松动 跌入陷阱
防线松动 跌入陷阱
防线松动 跌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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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讲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问题辨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问题辨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问题辨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问题辨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问题辨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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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理论学习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思路方法探析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思路方法探析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思路方法探析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思路方法探析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思路方法探析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思路方法探析
从请托人处大额借款不支付利息如何定性
从请托人处大额借款不支付利息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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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评论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纵深推进"不想腐"
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纵深推进"不想腐"
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纵深推进"不想腐"
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纵深推进"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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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6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总结新时代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经验,为做好新时代科技工作指明前进方向。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致表示,要深刻认识科技创新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伟大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坚定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明的前进方向,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立足职能职责强化政治监督,有力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任务落地见效。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系统总结新时代科技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和‘八个坚持’的规律性认识,深刻阐述科技强国基本内涵和主要任务,对到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作出战略擘画,对广大科技工作者寄予厚望,号召全党全社会朝着建成科技强国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科技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要聚焦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战略目标,紧盯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紧盯掣肘科技创新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持续加强政治监督,以建立台账、专项监督、专题调研、纪检监察建议、谈心谈话等方式方法,推动综合监督单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核工业是高科技战略产业,必须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中国核工业集团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未来一个时期是全面建设核工业强国的关键阶段,纪检监察组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科技创新自立自强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核能“三步走”战略,抓住具体科研项目,建立纪检监察组和重点单位纪委协调联动监督工作机制,监督推动核科技创新取得明显成效,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核能“三步走”战略加快实施,华龙后续机型、一体化快堆核能系统等重大科研项目取得积极进展,打造核工业创新高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考察时深刻指出,我们要做一个强国,就一定要把装备制造业搞上去,把大飞机搞上去,起带动作用、标志性作用。”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大飞机的发展历程,倾注着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关怀,刻印着建设科技强国和制造强国的坚实足迹。要围绕“国之大者”把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落到实处,压责任、建机制、强协作,凝聚监督合力,推动扎实开展自主攻关、加快建设科创平台载体、努力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为大飞机科技自立自强、打造核心竞争力助力护航。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要把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地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任务,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确保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安徽省合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科技创新,紧盯重大科技活动政策落实、科技经费管理、行政审批、成果评奖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整合“室组地”力量,主动靠前监督,压紧压实相关部门责任,推动和帮扶技术型创新型企业发展,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保驾护航。

01/社论评论

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纵深推进"不想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作出部署,围绕“突出铲除土壤条件深化反腐败斗争”作出“五个强化”工作部署,其中之一是“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纵深推进‘不想腐’”。网友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留言板积极留言,对此分享感悟和体会,并提出意见建议。
  上好正反典型教育“两堂课”
  沈默: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需要上好正反典型教育“两堂课”。坚持以正面典型为榜样,深挖地域“廉”元素,持续用活地域“廉”文化,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强化正面典型激励,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坚持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抓“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根据不同领域情况、不同行业系统、不同对象特点,通过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学习典型案例、组织旁听庭审等方式精心上好“警示教育课”,让每一记警钟直击灵魂

        越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铲除土壤条件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要突出“正”与“反”的对照,深刻剖析典型案例,以鲜明对比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突出“内”与“外”的联动,坚持党内带动党外、党内党外协调推进,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突出“古”与“今”的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激荡开拓创新的新时代精神,丰富廉洁文化的时代内涵。
  锦绣江山:反腐倡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人的思想道德,从根本上取决于人的内心自觉。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纵深推进“不想腐”,必须紧扣党员干部内心所困、思想所惑,抓住人心、直抵内心,分层分类、因人制宜,综合运用正面典型引导、反面警示教育、廉洁文化建设等活动载体,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找准“心中魔”, 揪出“心中贼”,让正反两方面教育产生身临其境、如临如履的“沉浸式”教育效果,让“不想腐”的理念入脑入心。
  细分领域类别丰富教育手段
  浩然之气:增强党员干部“不想腐”的自觉,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必须细分领域类别、丰富教育手段。要紧盯“一把手”、年轻干部、农村干部等重点群体,定制廉洁教育套餐,深化廉政谈话、案例通报等措施,通过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让党员干部受震慑、真警醒。要突出重点领域,筛选层级相近、行业相同、岗位相似的案例进行剖析,开展差异化、系统化警示教育,推动案发领域同病共治,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圆圆鱼:开展警示教育,有利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进一步夯实“不想腐”的思想基础。在实践工作中,要分门别类、紧盯重点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使警示教育更具有精准性、实效性。今年以来,我区聚焦县处级领导干部、部门“一把手”、40岁以下年轻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开展警示教育,针对不同的对象特点,分层分类定制不一样的警示教育“套餐”,促使警示教育入脑入心。
  深入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阿纲:“不想腐”要以经常性廉洁教育活动为抓手,宣传模范人物的典型事迹,引导党员干部见贤思齐,提高党性觉悟、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宗旨意识;要充分挖掘廉洁文化资源,讲好革命先辈、清官廉吏的清廉故事,用好具有廉洁意蕴的遗址遗迹等文物资源,打造“廉景”“廉线”,开展“沉浸式”场景教育;要通过媒体宣传,展示贪腐人员声泪俱下的忏悔,警示党员干部“见不善如探汤”,增强纪律自觉。

        清廉永丰:纵深推进“不想腐”,一方面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不断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另一方面要积极挖掘廉洁文化资源,梳理其中蕴含的廉洁元素,打造平台、打造特色、打造品牌,充分发挥廉洁文化的教育、引导、浸润功能。
  

        溱洧云英:“不想腐”重在教育和引导。要常态化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的理想追求;分层分类强化警示教育,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注重用好典型案例“活教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充分挖掘优秀传统廉洁文化丰富内容,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同时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充分发挥家庭助廉、亲情促廉作用。只有多措并举、系统施治,才能营造浓厚氛围,引领党员干部向上向善,提升“不想腐”的觉悟。

02/理论学习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思路方法探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当前,腐败隐形变异、手段翻新升级,呈现出腐败主体隐身化、权钱交易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主观故意深藏化、权钱关联割裂化、收益来源多样化、贿赂标的虚拟化、性质认定复杂化等新的特点,给调查与认定带来挑战。对此,要深刻把握规律特点,深入总结破解的思路方法,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在行为主体方面,与传统腐败案件中领导干部直接出面实施权钱交易不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腐败分子一般让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毫无亲属关系的私营企业主、朋友、同学等人冲在前台操作,自己则隐于幕后;收受的巨额财物也不再放在家人名下,而是置于“白手套”或其他与本人关联很弱的第三人名下,有的甚至把行贿人当成“钱袋子”,需要时随时取用,与腐败的显性距离越来越远。腐败主体隐身化、财物权属隔离化,导致腐败的隔离层越来越厚。
  在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腐败分子与行贿人之间达成一种默契,由此前对利益输送有清晰的沟通、对贿赂数额有明确认知、对腐败结果有直接的追求和积极的作为,变为沟通更加模糊、认知更加概括、追求更加深层,有的甚至故意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从表面化、浅显化、清晰化变为深藏化、模糊化、笼统化,彼此之间“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心领神会”却绝不挑明,一旦案发,领导干部往往以“不知情”“没有受贿的意图”等作为逃避处罚的借口。

        在利益输送方式方面,腐败分子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把利益输送与普通民事、商业、市场行为相混同,通过高息放贷、入职领薪、房产买卖、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咨询服务等方式获取利益,形成收益似乎源于本人合法所得而非请托人输送的假象,行为性质呈现出表面“合法化”“违纪化”的特点。
  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实践中,出现了“让私营企业主为请托人谋利后收财”“让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高薪”“让请托人给非特定关系人的第三人‘借款’”“实际出资购股后获得巨额‘分红’”“购买原始股上市后获得巨额升值溢价”“请托人之间无通谋但长期赌博输钱”等新的类型,在办案中,简单直接套用纪法条款的难度越来越大。
  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上述特点,办案人员要善于运用疑点思维、推定思维、穿透思维、辩证思维,及时发现、有效查明、精准认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一、运用疑点思维,及时发现问题
  为应对腐败主体隐身化、财物权属隔离化,必须善于运用疑点思维,善于借助丰富的大数据信息,多维度进行分析比对研判,从细微异常中发现端倪,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层层剥开伪装。
  一是围绕关联财产发现异常。无论腐败形式如何翻新升级,腐败分子最终多以获得利益为目的,及时发现“不义之财”是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方法,实践中,要改变“财物代持人”一定是领导干部近亲属的思维,进一步拓宽思路。二是围绕关联职务发现异常。比如,领导干部分管采购工作,则重点关注其任职时期的供应商,特别要注意其任职离职前后新增或业务量显著变化的供应商。

二、运用推定思维,有效查明主观故意
  为应对主观故意深藏化、模糊化,必须善于运用推定思维,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借助常识常情常理和逻辑规则、经验法则,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合理推断,并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突破案件、获取证据、认定性质。具体到贿赂案件中,可运用推定思维推断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具有行权谋利故意”。比如,领导干部甲频繁带请托人乙参加饭局并引荐给下属,且叮嘱下属“多照顾”,后乙单独联系该下属寻求帮助。表面上看,甲没有利用职权为乙谋利的行为和故意,甚至连具体请托事项都不知道,但若结合甲与下属的上下级关系、把乙引荐给下属的做法、“多照顾”的特有含义等情形,能够推断出甲实际上是通过引荐下属的方式为乙办事,具有行权谋利的主观故意。
  二是“对收送财物知情”。比如,领导干部甲之子乙无业,乙找甲帮“朋友”办事,甲问乙“不会白帮忙吧”,乙明确告知“不会白帮”,后甲利用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随后发现乙更换了一台豪车。虽然表面上,甲乙双方没有关于乙办事后会收受“朋友”财物的明确沟通,但结合特定语境下“不会白帮”的交流,以及乙无固定职业、帮忙后甲发现乙消费水平显著变化等案情,能够推断出甲对于乙通过自己为“朋友”办事并收受财物持明知并放任的心态,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三是“达成行受贿合意”。比如,领导干部甲向请托人乙巨额借款长达10年,二人均未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但在10年内,二人均“心照不宣”地没有再提及过该笔借款,且甲有能力归还。此时,结合正常民事借贷双方会明确借款期限、到期后出借人会有催款行为等,能够推断在主观心态上,甲是“自己肯定不会主动还钱”,具有“以借为名”受贿的直接故意,乙是“甲不还,我肯定不会主动要”,具有变相输送利益的间接故意,二人在“悄无声息”中,通过“不还”“不要”的方式,已经达成了行受贿的合意。
四是“具备行受贿故意”。比如,领导干部甲让请托人乙帮助自己运作仕途,乙结识某政治骗子丙并给丙100万元,后乙告知甲找到领导身边人丙并花费百万元“打点”,表面上看,对该100万元甲乙似乎缺乏行受贿的故意,但结合甲的职务职权、乙的私营企业主身份、甲安排乙的具体事由,以及后来甲乙的沟通情况能够推断出,甲对乙为自己升迁之事送给丙钱款是知晓且追求,对于该笔钱款的本质是乙为了讨好自己而支付的贿赂款是明知的,甲乙具备行受贿的故意。
  必须注意的是,推定不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而是根据在案证据,把行为人本身就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主观认识和心理活动分析出来,以此穿透行为人故意制造的“不知情”“不想要”等假象。

三、运用穿透思维,善于揭开伪装
  为应对权钱交易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要善于运用穿透思维,认清许多行为实质是权力变现的工具、利益输送的道具、掩饰权钱交易的幌子,善于揭开表层的虚假面纱。
  一是以“民事”为掩饰。比如,领导干部将本人的房产虚假“出售”给请托人,收到“房款”后十余年一直未办理过户、未实际交付房产,此时所谓“卖房”只是双方完成行受贿的掩饰。二是以“商业”为掩饰。比如,特定关系人“代理”私营企业主投标项目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帮忙中标,特定关系人收取“咨询服务费”,表面上双方签订合同、交纳税款,但实际上特定关系人除了转达投标信息外,没有实施任何实质行为,所谓的“代理”和“咨询服务费”,只是掩饰权钱交易的道具。三是以“投资”为掩饰。比如,为输送利益,请托人让领导干部“投资”本人即将被溢价收购的公司,并明确若亏损由本人补偿,此种没有任何风险的“投资”,实质是一种完成利益输送的道具。四是以“合作”为掩饰。比如,领导干部与请托人“合作”,由请托人出资金,本人利用职权提供获利“机会”,双方共享收益,此“合作”中,领导干部是用公权“入股”,稳赚不赔,收益来源于请托人的让渡。五是以“娱乐”为掩饰。比如,领导干部长期邀请请托人打牌,最终获利巨大,表面看收益似乎源自牌技与运气,实则每场牌局领导干部几乎“只赢不输”,而请托人“只输不赢”,双方把打牌当作一种完成利益输送的手段。
四、运用辩证思维,精准适用纪法
  为应对权钱关联割裂化、收益来源多样化、贿赂标的虚拟化、性质认定复杂化的特点,必须善于运用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全面、精准地理解适用纪法条文、认定行为性质。
  一是既要坚持守正又要稳妥创新。守正是指在现有纪法框架内,坚守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秉承客观公正等基本精神与价值追求;创新是要充分认识到实践的先导性、复杂性,克服“条文依赖症”,改变“若纪法条文未明确就不会定性”的倾向,在坚守纪法原则与精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分析认定新问题,防止因观念陈旧保守、认知片面固执导致放纵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让有求于己的私营企业主为请托人办事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若简单机械理解司法解释,似乎不符合《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但私营企业主之所以能按照领导干部要求为请托人办事,实质还是由于领导干部自身的职权,是“职务”的延伸,此种情形显然应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再如,《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规定了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型”受贿,似乎只要有实际工作均不宜认定为受贿,但事实并非如此,若行为人双方共谋,以特定关系人入职请托人公司并领取高薪作为利益输送的手段,且薪酬明显高于同类岗位的,差额部分同样应认定为贿赂数额。

        二是既要善于抽象又要考虑具体。既要关注某一类型行为性质的认定思路,更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决摒弃单一思维,防止产生“一类行为均属于同一性质”的简单认知。比如,对于领导干部实际“出资”与请托人“合作”开公司所获“利润”的行为,既不宜根据“有实际出资”进而得出“全部出罪”的结论,也不宜根据“出资系双方掩饰权钱交易的幌子”进而得出“全部入罪”的结论,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中领导干部职权对合作公司的作用、双方是否有出资保本承诺、所获收益是否明显超出投资份额等因素,更加具体地分析判断收益的性质。
  三是既要关注主观也要重视客观。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防止产生行为人认可即构罪、行为人否认就无法认定的情况。比如,领导干部从管理服务对象处“借”巨额资金,用于赌博或挥霍,一直未归还,到案后其坚称自己“将来有钱一定会归还”“没有以借为名索贿的故意”,但根据案件中领导干部与借款人的职权制约关系、领导干部合法收入与借款金额的差距、借款的真实用途等客观事实,能够判断出这种主观交代与客观实际不符,不具有可信性。
  四是既要讲究严格也要体现谦抑。实践中,许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本身处于违纪与犯罪边缘,行为人所获收益中,既有职务与公权力的因素,也有行为人的实际投资、经营的成分,在充分发挥刑罚惩治腐败新形态的震慑作用同时,要始终牢记“疑罪从无”“审慎谦抑”等原则,统筹用好纪法工具,对获利源于多因一果、收益性质难以精准区分或性质模糊、证据不足的行为,真正按存疑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定性处理,保持刑罚的克制与审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从请托人处大额借款不支付利息如何定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案情】
  甲系某市副市长,乙、丙均系该市私营企业主。2014年年底,甲与乙相识,2015年1月,甲从乙处借款500万元,二人约定年化利率6%,借款期限2年,2016年1月,受乙请托,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之子入职某国有企业提供帮助,2017年1月,甲将500万元归还给乙,乙表示不必支付利息。2013年,甲与丙相识,后陆续为丙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帮助丙赚取巨额利润,2016年1月,甲从丙处借款2000万元,2023年,甲退休前,将2000万元归还给丙,未支付利息。后经查,甲将上述借款用于炒股等个人投资活动。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甲向乙、丙借款但未支付利息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甲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乙、丙的借款,因此不属于“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应认定为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大额借款,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利用职权为乙、丙谋取不正当利益,长期从乙、丙处大额借款用于个人投资且未支付利息,行为的权钱交易性质突出,应将“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认定为行受贿犯罪数额。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长期大额借款,后归还本金,但未支付利息或仅象征性地支付极少利息,具体有两种常见类型。一种是“有约定利息型”,即借款之初双方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后因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提供帮助等原因,双方没有按约定支付和收取利息,此类案件中,由于事前双方明确约定利息数额,后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提供帮助,请托人对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支付的利息予以免除,本质属于通过“免除债务”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将免除的约定利息金额认定为行受贿犯罪数额,一般争议不大。另一种是“未约定利息型”,即借款之初双方未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后国家工作人员也未实际支付利息,此类案件中,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不属于已经实际产生的债务,因此,“免息借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行受贿犯罪,若认为构罪如何把握具体数额的计算标准,存在不同认识。

        将“免息借款”行为认定为行受贿犯罪的理由
  首先,“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属于财产性利益。随着腐败手段的翻新升级,除了传统的由请托人将本人拥有的财物直接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存在请托人采取“不收取本应收取的费用”方式,变相给国家工作人员让渡利益的情形。比如,请托人系装修公司老板,给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装修后不收取费用,此类行为本质上属于免除债务。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应支付而未支付”和“应收取而未收取”的费用,显然属于财产性利益。
  其次,刑法上借款利息的产生,不以行为人事前约定为前提。根据民法规定,借款利息属于意定之债,即利息的产生以当事人有口头或书面约定为前提,法律只对过高的利息持否定态度,对是否支付利息,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愿,若借款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其后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法律不予支持。据此,有观点认为,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没有约定利息,就没有产生利息的前提和基础,进而不存在“不支付利息”和“不收取利息”的问题。上述逻辑和思路,在民事行为中是正确的,但民法的目的在于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大程度保护双方的自治权,减少私法对民事行为的干预。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而言,由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二人之间的行为不仅仅是私法调整的范围,也是纪律和公法调整的范畴,不能简单适用自愿自治原则,否则双方可据此随意收送财物而不必被处罚。因此,民法对于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利息,以双方约定为前提,但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还受纪律和刑法的调整与约束,不能简单以双方事前无约定,作为不产生借款利息的理由。
  再次,将“未约定利息型”的“免息借款”认定为利益输送,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客观上,资金具有天然的收益性,并因此而产生使用成本,表面上看,“免息借款型”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似乎没有获得额外好处,请托人也没有财物损失,但实则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长期免费使用借款,避免付出相应的资金成本,请托人则在免费提供借款中,失去了应得的资金收益,双方进行权钱交易的标的物,是一种无形但确实客观存在的预期收益。在主观上,资金能够产生收益、使用时需要付出成本,系一般社会常识,在此种认知基础上,国家工作人员仍实施了长期借款而不支付利息的行为,请托人默许、纵容甚至希望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双方对“免息借款”产生的根本原因为公权力是明知的,对通过“应支付利息而未支付”“应收取利息而未收取”变相实施利益输送,在主观上是持一种明知且希望或明知且放任的心态,认定为行受贿犯罪,符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和心态。

03/业务讲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问题辨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内容提要】
  在查办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犯罪行为性质认定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研究中的焦点问题。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比较复杂,理论和实践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用的困惑较多,加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是一项重要课题。实践中,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性质进行精准认定,确保不枉不纵。

【基本案情】
  王某(Z市某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严某(Z市国有企业D公司总经理)二人系大学同学,有着共同的爱好,大学毕业后两人依然交往频繁,成为亲家,经常一起聚餐。
  

【意见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一、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问题,王某是否为严某“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并不是“受贿罪”犯罪主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该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罪的主体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关系。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可分为五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五类犯罪主体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力”的主体,是请托人和最终动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纽带。这五类主体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有相关的法条依据可循,相比之下“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相对抽象,需结合案件事实判定。“关系密切”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特征,是“影响力”得以利用的前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判断“关系密切”至关重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对于近亲属、情妇(夫)可以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这是因为,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关系就已经证明了影响力的存在,不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谋利行为来予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施具体行为和请托事项是否最终实现等无关,不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关系密切的标准。
  实践中,难点在于对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笔者认为,“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交往密切从而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人。“关系密切”应当既包括对“关系”的表象判断,例如亲缘、地缘、学缘、工缘、情缘等其他关系,也包括对“密切”程度的实质判断,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在实质上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使其出于该种关系为请托人动用职权。“关系密切的人”侧重的是实质方面的认定,意味着两人之间有亲近的关系,或者保持着经常的交往,有一定的黏合力和影响力。但由于难以条款式、列举式划定明确的亲密系数,判断两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达到“密切”、是不是具有影响力,只有通过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行为进行实质判断。事前的密切关系或者身份的界定虽然可以成为判定主体间非职权性的影响力有无和大小的重要依据,但是,仍需对于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日常交往的亲密程度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来进行实质判定(无论是否达成实现请托事项的目的)。

        2013年,王某结识工程老板田某。王某告诉田某Z市D公司领导严某系其大学同学,他可以拿到D公司的项目,并在工程款拨付上得到照顾,并问田某是否有意愿实施,田某表示愿意。2014年初,田某看中王某有D公司的资源,为维系关系向王某赠送了2万元。
  2015年初,王某通过严某得知D公司的A、B、C三个项目将对外招标,王某与田某约定,王某负责协调关系要项目,不出资金,不参与项目施工和管理上的一切事务,也不承担任何项目风险,由田某自己投资实施项目、自行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项目风险等,田某在获利后给王某一定的分成。严某在王某的请托下,违反相关规定将A、B、C等三个项目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田某先施工,后招标,并且在工程拨款上给予照顾。2016年初,王某以分成为名,收受田某财物折合人民币343万余元,并在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先后分2次送给严某3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严某收受王某30万元构成受贿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王某分两次收受田某财物2万元和343万余元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2014年收受田某2万元属于人情往来。2016年初收受田某给予的343万余元是经营利润分成,属于正常的商业合伙分取利润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2014年收受田某2万元属于人情往来。王某在本案中的身份不是严某的“关系密切的人”,而是与田某同为请托人,共同的请托对象为严某,二人为获取项目和顺利获得工程拨款,送给严某30万元,二人构成行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严某的职权,获得项目后寻找施工人田某,后收受田某的巨额财物,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王某并未实际出资,与获得的巨额财物价值不相匹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数额包括王某2014年收受的2万元和2016年初收受的343万余元。相应地,田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同时,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严某30万元,田某对此不知情,王某单独构成行贿罪。

        本案中,王某和严某系大学同学,有着共同的爱好,大学毕业后两人交往依然频繁,成为亲家,经常一起聚餐,这些事实是证明两人之间密切程度的基础依据。此后,严某基于王某的请托,将A、B、C三个项目违规交给王某选定的施工人田某施工,并在工程款拨付上予以照顾的行为,是两人之间亲密关系的实质证明。由此,可以看出,王某是田某和严某之间的“纽带”,王某在本案中的身份是严某“关系密切的人”,而不是与田某为共同请托人。
  二、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获取项目和在工程款拨付上予以照顾的请托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刑法规定的某些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涉及的罪名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上罪名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在实践中都离不开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从“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看,“不正当利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利益实体违规,即行为人为自己谋取的利益本身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属于不应当获得的利益。二是利益程序违规,即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正常途径、程序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而获取的利益,此种情况下,利益本身可能是合法的。三是利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即在经济活动、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而获取的利益。
  实践中,正当利益必须要求该种利益既不违背各种法律法规、社会规则、程序规定,也不是竞争性活动中的不确定利益,仅有在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下,依据正当程序必然获得的合法利益。在上述案例中,田某通过向王某行贿,在严某处获取项目和在工程拨款上得到照顾显然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某将工程违规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田某先施工,后招标,该利益既是实体违规,也是程序违规,同时也是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而获得的利益。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拨付工程款虽然本身可能是实体和程序均合规的利益,但不是一种确定的按时可得利益,在同样等待拨款的平等主体中谋取了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

        三、王某事前收受田某所送2万元和事后收受田某所送343万余元是否均为受贿所得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处于核心地位,客观方面的证据分析,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判定主观动机目的等。对客观方面的认定,来源于事实证据分析。本案中,在认定王某收受田某的财物性质时,要依靠事实证据分析。
  对于事后王某收受田某所送343万余元是受贿所得还是经营分成,首先看合伙行为的本质。合伙行为是利益和风险并存的一种市场行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进行出资。王某事前明确和田某约定,王某仅负责协调关系要项目,不出资金,不参与项目施工和管理的一切事务,也不承担项目风险,由田某自己投资实施项目、自行负责经营管理和承担风险,事中王某未参与项目施工管理,未实际出资,事后在毫不承担市场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了343万余元,不符合合伙行为的本质要求,故王某与田某不是合伙关系,王某行为的实质就是以合伙为名收取田某给予的好处费。再看合作经营收益。正常情况下,合伙人分得的经营利润应与其出资投入占比持平,这是判断是否为正常收益的标准。本案中,王某零投资却获得343万余元的“利润”,不符合市场规律。最后看获益本质。田某之所以在事后赠送王某价值343万余元的巨额财物,也是基于王某利用其与严某的密切关系,通过严某的职务之便,帮助田某获取了项目,并在顺利拨付工程款方面提供了帮助,而向王某支付的好处费。故王某获得的343万余元,是王某利用严某的职权与田某进行的利益输送,其本质是权钱交易。
  对于事前田某送给王某的2万元,是在王某向田某表示其可以拿到D公司的项目,并在工程款拨付上得到照顾,并问田某是否有意愿实施后,田某为维系关系以及期待王某在获取D公司项目和顺利拨付工程款方面能为其提供帮助,而给予王某的好处费。田某送给王某2万元,是基于为获取工程项目及后续工程拨款方面得到照顾这一相同受贿故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故王某收受田某的2万元,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综上,可以认定王某收受田某财物345万余元是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而不是经营分成,王某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其定罪处罚。同时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严某30万元,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贪乱心志 作茧自缚坠囚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杨海波,男,1963年5月出生,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旬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旬阳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旬阳县委副书记;安康市宁陕县委常委、副县长;安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安康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1年11月,杨海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安康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杨海波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2年5月,杨海波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参加工作后,杨海波先后经历多个重要岗位锻炼,取得过一些亮眼的成绩,有着不错的表现和口碑。但随着职位的升迁、手中权力的增大,他放松了党性锻炼、淡忘了纪法意识,彻底丢失了一如既然的工作激情和干劲。特别是在与商人老板的频繁接触中,他被贪欲蒙蔽了理智,让权势冲昏了头脑,彻底忘记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本分,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重托,与不法商人越走越近,大肆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最终,杨海波在临近退休之年被查处,徒留无尽的遗憾与悔恨。
        修身不正 由风及腐蜕化变质
  工作始于教师,起步于基层,早年的杨海波称得上是一名励志青年。同事眼中的他能力强、有才气,26岁时就出任安康市旬阳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在教育系统工作的13年间,得益于组织培养和个人努力,杨海波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1995年,32岁的他出任旬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逐步走上领导岗位。

        杨海波角色的转换非常顺利,此后,他先后出任县委宣传部部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等职。2010年5月,杨海波被任命为安康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后更名为“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
  安康市文化文物广电局承担着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博物事业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职责,作为“一把手”的杨海波,职权范围越来越广,手中项目越来越多,可支配的项目资金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产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期,项目建设和资金扶持的力度不断加大。据办案人员介绍,从2010年至2018年,杨海波经手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就达14个。
  “一把手”的光环,让杨海波身边迅速围拢了一批商人老板,有的请他吃饭喝酒,有的想和他“交朋友”。从嘘寒问暖、请吃请喝,到称兄道弟、送钱送物,再到明目张胆进行利益输送,一张通过持续性的情感投资,交织着各种人情、利益的关系网将杨海波牢牢绑在其中。
  作风上的“跑冒滴漏”,哪怕再小,都是对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政治本色的玷污,不引起警惕、不加以抵御,便埋下了危险的种子。2012年12月,安康某公共文化项目开工建设。公开资料显示,该项目占地面积41亩,建筑总面积14825平方米,总投资约1.5亿元,杨海波兼任该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
  为得到杨海波的关照和支持,以便后期顺利拿到工程款,2013年春节,负责施工的陕西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闵某提着一盒茶叶,来到杨海波办公室拜访。离开后,闵某特意给杨海波发了一条信息,“不要把茶叶送人”。
  茶叶盒里整整齐齐装了10万元现金,这让杨海波心头一颤。“我发现后给他打电话,他已回到西安,并表明了感谢我配合他们工作的意思,我最终没有推掉。”此时的杨海波经过了一番思想斗争,但终究还是败给了自己的贪婪。
  拿到了施工方送来的“茶叶盒”,杨海波不仅主动过问、大力支持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还积极帮助施工方协调各方面关系。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双方都很“满意”。这是杨海波收受的第一笔贿赂,与其说是“失足”,不如说是“上钩”。追根溯源,还是修身不正、本色不纯。
  信仰的松动常在不知不觉间,信仰缺乏、理想信念不坚定,权钱的欲望自然占据上风、填满内心。接受审查调查后,杨海波反思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巨大诱惑和欲望面前跌入陷阱,只能说明自己党性锤炼不够,道德修养不纯正,以致迷失方向,这是我所走到这一步的根本原因。”

04/警钟长鸣

        步步失守 甘被围猎滥权妄为
  贪心一动底线失守,如果不能从最初就坚决抵制,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步步失守、节节败退。2013年7月,安康一家景观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来到杨海波办公室,毛遂自荐希望承揽前述公共文化项目夜景照明工程,并表示“事成之后来感谢”。因为对这家公司的技术实力不了解,杨海波并未表态。
  几个月后,杨海波去施工现场考察时又一次遇到陈某,陈某再提此事,杨海波当场答应下来。2014年1月,该公司顺利中标。中标次日,为表示感谢,确保及时签订合同及拨付工程款,陈某给杨海波送来10万元现金。
  在与不法商人觥筹交错、推杯换盏的过程中,双方形成一种彼此心照不宣的畸形交易关系。尝到甜头的杨海波不仅深陷其中,而且被深度套牢。
  与杨海波相交甚密的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就是其中一名重要的行贿人。2013年3月,安康市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对市影剧院进行装修,杨海波出任装修领导小组组长。为了承揽该装修项目,李某托熟人介绍结识了杨海波,并到其家中送上20万元“见面礼”。
  此后,李某又多次在安康、西安等地宴请杨海波。应李某请托,杨海波以李某提前参与了影剧院装修方案设计,有利于项目加快速度如期完成为由,与时任安康市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刘某等人商议,提出在符合资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优先考虑李某。
  获得杨海波的授意后,刘某(另案处理)特意向招标代理公司相关人员打了招呼,确保李某的公司顺利中标。2013年7月的一天,李某再次来到杨海波家中,给他送上50万元现金。为规避监管,杨海波耍起了小聪明,将前后收取李某的70万元存到自己母亲的银行卡上,用于买房等家庭开支。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由于杨海波没有严格把关,导致该项目在未按规定报审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公开招标,不仅出现工程结算造价与最高限价均出现虚高的情况,而且超出结算审定造价300多万元。
  审查调查结果显示,杨海波收受的贿赂全部发生在2013年到2014年期间。经查,从2013年至2014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实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0万元。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严”的螺丝越拧越紧,特别是一些腐败案件的查办,在全社会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这让一向谨慎的杨海波感到畏惧。他很清楚,踩着纪法红线一路狂飙,迟早会付出代价的。“2014年之后,杨海波与给自己送钱的商人老板断了来往,他错误地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也会被慢慢‘抹掉’。”办案人员介绍说。
  人情有公私之别、正邪之分。交往再密、感情再深,都要把握住底线:情不可越纪破法。杨海波为人情失了分寸,被私欲乱了心神,走向了自己人生的反面。
  案发后,杨海波反思道:“要面对现实,承担应有的惩罚,承担应有的责任。把本不属于我的东西查清了,说明了,赃款上交了,也就轻松了,甚至健康了。身体超重,贪欲敛财,都是‘贪吃’吃出来的病!病得连理想信念也没了!”
  心存侥幸 自我欺骗酿成大错
  杨海波常用“诗与远方的牵手”畅谈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工作规划。然而,当工作中掺杂了权钱交易,在与不法商人“牵手”时,他所畅谈的诗与远方便不再那么富有诗情画意,随之而来的,却是对党纪国法底线的逾越,对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破坏。
        2020年6月,安康市审计局对影剧院装修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例行审计,认为结算造价与最高限价存在虚报,工程结算不实,便委托某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对最高限价按当时价格进行了重新编制,并对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同年12月,时任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的刘某被立案调查,杨海波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也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作为市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主管部门,在影剧院装修项目当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该装修工程最高限价未按规定报审,违规招标,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杨海波作为时任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装修领导小组组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杨海波走到今天这一步,让人十分痛心惋惜,组织上给过他多次机会,在不同场合提醒他,想予以挽救。”办案人员介绍,刘某被立案调查后,杨海波一直抱着侥幸心理,面对组织给的机会,视而不见,对组织不信任、处处提防,采取错误的方式自我欺骗,最终酿成大错。
  由于担心事情败露,杨海波安排妻子拿着70万元找到李某,打算全部退还。碍于情面,李某最终只收下55万元。在这期间,杨海波绞尽脑汁、煞费苦心,甚至与相关人员模拟了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场景,商定不同说辞,企图蒙混过关。
  杨海波的错误逻辑是,“反正钱已经退了,退多退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退钱’这个行为。”在他看来,自己与李某是“铁哥们”,只要李某不交代,自己手中还能落15万元。
  事实证明,围猎者“翻脸比翻书还快”。对于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来说,自己犯的错,躲不过、逃不掉,只有放弃幻想迷途知返,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才是自我救赎的唯一选择。
  “这个世界很精彩,这个世界很无奈。形形色色的人,形形色色的事,诱惑与陷阱无处不在,稍有不慎,就会大祸临头。要给自己穿上‘防护服’,要学会明辨,要学会拒绝,要学会设防,要懂得扬弃,要敬畏法纪。”杨海波忏悔道。
  即便用再多的手段来遮掩内心的不安,也无济于事。留置期间,办案人员带领杨海波重温入党初心,让他认识到“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开始主动配合组织审查调查,主动上缴赃款。在忏悔书中,杨海波还言辞恳切地写道:“我愿真心悔过,痛改前非,做一个于社会、于家庭有用的人,并告诫后人以我为鉴、以我为耻,不重蹈覆辙。”
  只有慎始,才能善终。现在看来,当杨海波决定收下那个装着10万元现金的茶叶盒时,就开始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杨海波忏悔录(节选)
  我深刻认识到,我的严重错误,一是给党抹了黑,给组织添了乱,对不起党的培养、组织的信任和领导的教诲;二是让家庭遭受灾难蒙受耻辱,对父母不孝,对子女教育失准失范;三是使自己陷入万劫不复之地,将接受党纪国法的严惩。
  之所以走到这一步,主要原因在于四个方面:
  第一,党性修养、道德修养不牢固,在巨大诱惑和欲望面前跌入陷阱,只能说明自己党性锤炼不够,宗旨意识不强,道德修养不纯正,以致迷失方向。这是我之所以走到这一步的根本原因。
  第二,党纪国法没守住,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说明自己纪律意识、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把底线守牢。这是我走到这一步的直接原因。
  第三,学习不深入,对照不及时。没有用党的理论武装自己,特别是用党纪国法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纯洁自己的思想。这是我走到这一步的重要原因。
  第四,侥幸心理、糊涂思想害死人。本应向组织坦白交代、投案自首,却希望通过退钱的办法促使对方配合审计,核清情况,把多拿的钱退回去,减轻国有资产损失,自己也消除“定时炸弹”,保住颜面。方向错、方法错,结果必然错。这是我走到今天的主观原因。
  这一段时间,我经过深刻反思,深刻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最终结果。通过组织教育,更加深刻认识到党和组织的英明强大;通过全面梳理自己为党和人民工作的近40年历程,以及在临近退休时的落马,我羞愧万分。只恨无法挽回自己铸成的大错、酿成的大祸,陷入极度的痛苦、自责、悔恨与恐惧之中不能自拔。我更深刻认识到,无论怎样的结果,都体现了组织对我最大的教育与挽救。现在的结果都是自己咎由自取,自己必须面对和承担。我必须知错改错、认罪认罚。
  大错铸成,大祸将至,我悔不当初,但又无法回到从前。知错改错,认罪认罚,我坦诚接受组织的处罚。岁月不久,但尚有时日,我愿真心悔过,痛改前非,做一个于社会、于家庭有用的人,并告诫后人以我为鉴、以我为耻,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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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咏怀古迹》
                                     杜甫
群山万壑赴荆门,生长明妃尚有村。
一去紫台连朔漠,独留青冢向黄昏。
画图省识春风面,环佩空归夜月魂。
千载琵琶作胡语,分明怨恨曲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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