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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建管

其他分类其他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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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建管

一起学《条例》    鉴明则尘垢不止,止则不明也。—《庄子·德充符》

2024年第06期

纪法知识小课堂          合法借款和以借为名的受贿有什么区别?

一起学《条例》          廉耻事大,死生事小。    ——《宋史》

建管分公司纪检工作部 编辑

目录

contents

01

纪法知识小课堂                                           07

02

警示教育案例分享                                       05

案例1: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05        
案例2:隐瞒不报个人事项                                        06

03

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                               03

1.合法借款和以借为名的受贿有什么区别?          07
2.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
   券投资吗?                                                               08       
3.党的群众纪律负面清单                                          09

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

1.入党誓词的内容是什么?
答: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2.什么是党内政治生活?
答: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党章党规进行的政治活动。
3.什么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答: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4.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分别是指什么?
答:民主生活会是党员领导干部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
5.什么是谈心谈话制度?
答: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6.什么是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表现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7.什么情况下党员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答: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

8.党纪学习教育的重点是什么?
答: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什么?
答: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10.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警示教育案例分享 -违规使用办公用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违纪案例

刘某,中共党员,某市发改委干部。2021年,刘某在负责高技术产业处项目审批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医疗公司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扶持资金1000余万元,并提出购买该公司原始股的要求。最终,该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向刘某出让1万股原始股,并签订代持协议。股票解禁后,刘某通过出售该股票获利100余万元。

纪律提醒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违规手段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非上市公司股份通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的股份。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一般来说,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事实上,私相授受股份往往成为一些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输送利益的隐蔽手段,美其名曰“股权分红”,实际是一种变相贿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同时,还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案例中,刘某作为市发改委干部,负责具体项目审批工作,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相关公司获得政府扶持项目,然后要求低价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待公司挂牌交易后,将股票套现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警示教育案例分享 -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警示教育案例分享 -隐瞒不报个人事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违纪案例

赵某,中共党员,某市原副市长。赵某及其妻薛某(已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名下共有6套房产及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2014年至2019年,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时,仅向组织申报了本人及配偶薛某名下共有的2处房产,未向组织申报登记在薛某名下的4套房产以及薛某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的情况,也未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及其妻名下持有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情况。

法规适用

纪律提醒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重的行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同时也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其进行监督的方式。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没有足够重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走过场,随意应付,简单了事;有的领导干部与家属沟通交流不到位,对房产、股票、基金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甚至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不闻不问;有的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随意加减个人重要事项;等等。上述问题都是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表现,都有可能构成违纪。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本案例中,赵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向组织申报个人财产时,有选择性地申报,隐瞒了其妻薛某名下的房产、持有的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以及薛某已经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纪法知识小课堂

合法借款和以借为名的受贿有什么区别?

合法借款还是以借为名的受贿,首先要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除此之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以下因素进行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如果出借人是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借款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出借人曾在借款人职权范围内从事过有关经营活动,那么,借款关系的实际情况有待进一步查证。
区分借款和受贿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借款手续,如果没有借款手续,或者借款手续是虚假的,出借方不敢或不愿追偿,说明借款人有不归还的故意,存在受贿可能;二是看有没有往来账目,如果有借款手续,账目上也有明确记载,就不宜认定为受贿;三是看借款有没有在账目上注明,如果借款没有注明,而以假工资单、假发票等冲抵了这部分资金,说明出借方已不用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也没有明确提出还款,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有受贿意图;四是看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并不缺少资金,而以借为名用于购买房屋等大宗投资,或者将借款给特定关系人购房或者投资,借款的真实性就不高;五是看有无还款行为、催款行为,如果出现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而故意拖延不偿还,或者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出借人不催要等情况,那么就存在受贿的可能性了。

纪法知识小课堂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党员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时,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该条还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从《条例》的规定来看,该条的违纪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而这同时隐含了三项重要信息。第一,党员干部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这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都不参与经营管理。第二,“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意味着《条例》本身并未对禁止事项和行为作出详细解释,需要援引相关党规国法的规定。对此,《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是对《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该款规定的直接补充。第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指的禁止情形和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七类行为。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七类行为包括:(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总之,《条例》和相关党规国法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定了行为边界、明确了行为红线,党员干部应当强化纪律意识,严于律己,务必在合规合法的要求内调整自己的行为。同时,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党员干部始终警惕此类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群众纪律的“红线”,主要划分为4个方面16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侵害群众利益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7.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第二方面: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
9.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第三方面: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
10.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11.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1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1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14.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党的群众纪律负面清单

15.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第四方面:侵犯群众知情权
16.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党的群众纪律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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