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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第一课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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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入市第一课

Yuhuan 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Bureau

之公司法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及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为回应企业关切,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关条款进行了梳理,整理为《股东篇》《法定代表人篇》《董事经理篇》等系列专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司法

目录

contents

股东篇
法定代表人篇
董事经理篇
监事篇
减资篇
解散清算篇
国家出资公司篇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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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之股东篇为您
答疑解惑

Q : 

A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Q : 

A :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吗?

Q : 

A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股东会是什么?有哪些职权?

股东篇

股东篇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Q : 

A :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

新《公司法》施行以后,认缴的出资额要在多长时间内缴足?

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A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篇

股东篇

Q : 

股东的出资可以有哪些形式?

除此之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Q : 

A :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怎样才算缴纳了出资?

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篇

股东篇

Q : 

A :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后果?

【行政处罚】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股东篇

股东篇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Q : 

A :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缴纳出资后能否将缴进去的钱再拿回来?

Q : 

A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如何转让股权?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东篇

股东篇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 : 

A :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由谁承担?

Q : 

A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新《公司法》之法定代表人篇为您答疑解惑

Q : 

A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股东篇

法定代表人篇

Q : 

A :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如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的,则参见董事的任免程序;如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的,则参见经理的任免程序。

公司法定代表人怎么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法定代表人篇

法定代表人篇

Q : 

A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如何界定?

Q : 

A :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如何界定?

Q : 

A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经理篇

董事经理篇

新《公司法》专题
董事经理篇

Q : 

A :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公司要设董事会吗?

Q : 

A :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多久?

董事经理篇

董事经理篇

Q : 

A :

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股东会职权,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是怎么产生的?

Q : 

A :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董事会行使哪些职权?

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Q : 

A :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怎样的?

董事经理篇

董事经理篇

Q : 

A :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董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Q : 

A :

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可以设经理吗?

Q : 

A :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怎么产生?

Q : 

A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哪些人不能担任董事、经理?

监事篇

监事篇

新《公司法》专题
监事篇

Q : 

A :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要设监事会吗?

Q : 

A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行使哪些职权?

监事篇

监事篇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Q : 

A :

选举和更换监事属于股东会职权,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是怎么产生的?

Q : 

A :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任期多久?

Q : 

A :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怎样的?

监事篇

减资篇

Q : 

A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由谁作出决议?

Q : 

A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哪些人不能担任监事?

新《公司法》专题
减资篇

减资篇

减资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Q : 

A :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有什么特殊规定?

Q : 

A :

减资需要怎么做?

减资篇

解散清算篇

Q : 

A :

[公告及清算]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人民法院依本予以解散的,应当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解散应当怎么做?

新《公司法》专题
解散清算篇

Q : 

A :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减少注册资本会有什么后果? 

解散清算篇

解散清算篇

Q : 

A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哪些职权?

Q : 

A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有剩余的应如何处置?

[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Q : 

A :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清算,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由谁来做?

Q : 

A :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什么是国家出资公司?

新《公司法》专题
国家出资公司篇

Q : 

A :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出资公司的出资人是谁?

解散清算篇

国家出资公司篇

Q : 

A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该怎么办?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Q : 

A :

什么是简易注销登记?

国家出资公司篇

国家出资公司篇

Q : 

A :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要设监事会吗?

Q : 

A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管可以在外兼职吗?

Q : 

A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由谁行使?

Q : 

A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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