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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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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2021年8月刊

中税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钢铁产品取消出口退税
单边预约定价简易程序适用情况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
 更新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及三类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实施新的纳税服务以鼓励投资
 130个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和地区同意加入修订后的双支柱
方案以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税收新政

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1

政策摘要:
钢铁产品取消出口退税

2021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23种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完整内容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67237/content.html

政策解读:

2021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同年7月,发布《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并附取消关税钢铁产品清单。
兰格钢铁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静分析指出,相较于5月份取消了包括热轧板、管材等146种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此次进一步取消冷轧、取向硅钢等23种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同时,铬铁、高纯生铁的出口关税较之前进一步调高。
“新出台的关税调整措施符合我国钢铁工业‘以满足内需为主,不以出口为导向’的行业定位,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政策导向。”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专家学术委副秘书长陈子琦表示。

完整内容详见:
https://economy.gmw.cn/2021-08/02/content_350450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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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2

政策摘要:
单边预约定价简易程序适用情况

2021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明确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完整公告详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27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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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2

政策解读:
专家称此举将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
和税收确定性

今年以来,作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具体措施,税务总局将简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作为切入点,在广东、深圳税务部门开展试点,探索有效提升纳税人获得感的服务优化举措。
在深圳的试点工作中,2户试点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由6个阶段压缩为3个阶段,并在6个月内完成谈签,帮助2户企业达成未来5年约36.5亿元收入的税收确定性。“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创新服务举措,让我们对未来年度的税收成本有了明确的预期,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在华经营的信心。”试点企业之一、金门建筑信息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吴迪说。

专家评论:

业内人士表示,公告将简易程序覆盖更多跨国企业,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选择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快速获得税收确定性,保障其在中国的持续经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提高案件解决效率,让更多企业享受税收红利,切实为纳税人办实事,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毕马威税务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钟国华表示:“公告的发布对于主动寻求税务合规和确定性的跨国企业是重大利好消息,谈签流程的简化,时间的压缩,有助于跨国企业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快速获得税收确定性,提升跨境运营综合竞争力。”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周怀世表示,税务总局将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切实帮助企业降低跨境交易税收遵从成本,助力企业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经营发展,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完整内容详见:《中国税务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16738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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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3

政策摘要: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0月1日起: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完整公告详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06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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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3

政策解读:
专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有利于加快培育发展
住房租赁市场

住房租赁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2021年重点任务之一,并从土地供应、降低税费等多方面明确了租赁住房市场的具体工作要求。
这次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被视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财税政策的落地举措。公告的三个关键词,勾勒出了政策的基本导向——“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减”征政策。公告同时指出,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专家评论: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今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将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同样的税收优惠,体现了税收对住房租赁行业的大力支持。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盘活存量房,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住房租赁有效供给,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难问题十分必要。”李旭红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认为,给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鼓励他们多开发用于出租的住房;给住房出租行业以税收优惠,鼓励其拓展租赁业务、做好租房服务。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完整内容详见:《中国税务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16744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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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4

政策摘要:
税务总局更新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及三类税费
优惠政策指引 精细服务推动税费红利直达快享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更新涉及的政策,主要包括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普惠金融优惠政策、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政策等。该指引纵向全链条贯穿企业初创、成长和壮大的各发展阶段,横向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等角度全方位解读政策。
精准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同时,税务总局还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两个重点领域,编制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两个专项指引,更有针对性地服务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汇集了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内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包括6项针对软件企业和14项针对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内容。

完整内容详见:
http://www.gov.cn/xinwen/2021-07/30/content_5628404.htm

税收新政

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5

政策摘要:
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2021年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函〔2021〕131号),规定:
(1)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可以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征收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对备案企业在洋浦保税港区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完整公告详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3758386/index.html

税收新政

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5

政策问答:
权威部门解读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

问题一:《暂行办法》第三条提到适用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需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请问备案的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主要流程是备案企业通过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营业执照信息,勾选同意《备案企业承诺书》。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归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条目、产品名称及描述(如主要料件、加工工艺概述等)。接到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经济发展局将进行并联审核,在一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然后,洋浦保税港区发展局根据上述3个部门的备案意见,一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是否通过备案的意见。企业可在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查询备案结果。
备案审核通过的企业,其相关信息将由洋浦保税港区发展局通过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送至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各部门将对备案企业适用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规操作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问题二:《暂行办法》第五条提到,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请具体介绍一下如何判定加工增值超过30%?
海口海关:加工增值实行计算公式核算,具体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即货物出区内销价格扣减国内和进口这两种料件之后的价格,剩余部分占两种料件价格的比率。加工增值比率不足30%的货物在出区内销时,可享受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企业可以申请按成品或按其中的进口料件部分申报征收关税。
为落实《暂行办法》,方便广大企业享受政策,海口海关制定了实施细则,将很快以公告形式发布,详细指导企业规范办理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相关业务。

完整内容详见:海南日报 权威部门解读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 http://zw.hainan.gov.cn/hainan/zxjd/202107/e3f0fd0f519e4aa785f63c5df09643f9.shtml

税收新政

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6

2021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对有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情形、若干具体情形下的计税依据确定、免税的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等作出补充或调整,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这一公告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要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契税可退税情形。从公告来看,由于原土地出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撤销问题。且也没有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情形,按照规定就不能退还契税。但司法裁决过户契税缴纳时点问题仍存在争议待解。

政策摘要:
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完整公告详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5/c5166305/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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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6

政策解读:

一、落实税收法定要求,调整适用税率确定程序
契税征收从暂行条例升级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税收法定的进程。需要注意的是,《契税法》施行后,契税的法定税率并未改变。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契税法》施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发布当地具体适用税率,纳税人需要关注当地具体规定。
二、与《土地管理法》衔接,相应扩大征税范围
《契税法》正式实施后,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也要按规定缴纳契税。此外,《契税法》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部分应税行为写入税法,进一步增强了税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三、适应经济社会变化,适当扩大优惠对象
《契税法》在《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相关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完善。一是增加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可免征契税的规定。二是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税规定上升为法律,以积极引导公序良俗。
四、提升纳税便利度,合并申报缴税时间
主要变化是,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五、保障纳税人权益,明确退税情形和信息保密规定
相比《暂行条例》,《契税法》更加突出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一是退税情形更加明确。二是涉税信息保密进一步强化。
六、提升协同治税能力,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契税的有效征管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总的来看,《契税法》的系列调整更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强化了纳税人权益保障,也将为纳税人办税带来更大的便利。

完整内容详见:
https://www.taxhu.com/index.php?m=article&f=view&articleID=189566

税收新政

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7

公告主要内容: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可以通过以下⽅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通过电⼦税务局等在线⽅式填报;
(⼆)从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政策摘要: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补充公告

完整公告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6113/content.html 

税收新政

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7

政策解读:

⼀、《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适应贸易投资⾃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和外汇管理部⻔推出了⼀系列便⺠措施,通过加强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全天候”“⽆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 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接触式”办税进⾏了探索实践。为实现《意⻅》提出的“线下服务⽆死⻆、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标,不断拓展“⾮接触式”“不⻅⾯”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式,并进⼀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
《公告》关于对外⽀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
⼀是多次⽀付仅需⼀次备案。同⼀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的,由原来的每次⽀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
⼆是扩⼤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贸易⾮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到⽆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
是拓展⽹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付税务备案⽹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可⾃主选择线上办理,⽆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是满⾜备案⼈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税务备案⽹上办理⽅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可结合⾃身需要⾃主选择备案⽅式。 
完整内容详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66114/content.html

税收新政

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8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将于2021年7月1日推出一项新的投资合作服务(NIES),以吸引国际人才并鼓励跨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投资或迁址澳大利亚。NIES将为投资者提供在执行重大商业交易之前与ATO专家接洽的机会,在短时间内针对具体的税务问题提供个性化的指导来进一步助力企业。
通过实施NIES,ATO有意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为他们提供量身定制的纳税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信息性指导(即了解ATO现有的服务和项目)、与合规、快速裁定、预约定价协议、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程序有关的指引或协助等等。
通过全球商业和人才吸引工作组进入澳大利亚的所有外国企业以及在澳大利亚的新投资不低于2.5亿澳元的澳大利亚本土和外国企业,将有资格享受NIES服务。

政策摘要:
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实施新的纳税服务以鼓励投资

完整内容详见:
https://www.ato.gov.au/General/ATO-advice-and-guidance/New-Investment-Engagement-Service/#WhocanusetheESS

税收新政

8月刊

#2021年7月最新税收政策变动一览 09

2021年7月1日,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发表了一份声明,概括了修订后的国际税收框架,以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新框架展望了双支柱的解决方案,即俗称的“支柱一”和“支柱二”提案。该声明受到了包容性框架130个成员国和地区的欢迎和支持。
OECD称,新框架将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在其经营和产生利润的国家和地区缴纳“公平份额”的税收,并为国际税收体系带来确定性和稳定性。正如OECD秘书长所言,新修订的国际税收框架将不会“消除税收竞争,也不应该完全消除税收竞争,但它会对其设定多边商定的限制”,同时,新框架将“兼顾谈判桌上各方的利益诉求,包括小型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利益诉求”。因此,新的国际税收框架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体系,不会因过于复杂和繁琐而有损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谈判力。

政策摘要:
130个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和地区同意加入修订后的
双支柱方案以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完整内容详见:
https://www.oecd.org/tax/beps/

编辑部/ The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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