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名称:明知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而分包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作者:工程技术事业部 法律合规部
发布时间:2024-06-13
阅读次数:258
书刊简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建筑公司系本案涉案工程的劳务的发包人,其应当知道陈某的雇主姜某没有相应的木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但A建筑公司仍将该工程的木工劳务部分分包给姜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A建筑公司应当与姜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院酌定姜某对陈某的受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A建筑公司对姜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本人承担20%的责任。
其他信息:《明知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而分包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电子宣传画册作品由工程技术事业部 法律合规部于2024-06-13制作并发布于FLBOOK电子杂志制作平台。FLBOOK是一款HTML5电子杂志、电子书刊、电子画册制作平台,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发布电子书刊作品。
阅读3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