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见
“人走股留”的规定
参与管理权监督权经济收益权
律顾问:
“人走股留”一般是指职工股东从持有股权的公司离职时,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退还或转让给特定的主体。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84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对股权转让时可以做出比《公司法》更细化或者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注意的是不能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要保障合理的退出途径,而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的规定无效。
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项宇伟 律师
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担任众多公司法律顾问
服务500+客户
电话:0577-88998201
All rights reserved
“人走股留”可以有效
前提是对股权转让的
限制在合理范围
即保障股东退出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