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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2023年第3期碳汇交易专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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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chengjingji

2023年第三期

VOL.07

工程经济

主办单位:中电建西北院生态与环境工程院

协办单位:生态与环境工程院工程经济所

碳汇交易专刊

工程经济
GONGCHENGJINGJI

2023年9月中旬
2023年第03期 总第07期

内部资料 免费传阅
本刊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

主      办 丨  中电建西北院生态院
协      办 丨  生态院工程经济所 
顾      问 丨  周晓平  赵晓光
总      编 丨  许怀宇
副 总 编 丨  吴碧波 
主      编 丨  屈雅斋 
设      计 丨  尚   娟 
校      对 丨  任星臻

要闻动态
CCER概述
CCER项目开发
CCER碳汇项目收益测算
CCER市场分析
未来展望及建议

碳汇交易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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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动态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3月27日在北京表示,绿色低碳转型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绿色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和潮流,它既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机的共同选择,更是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重大机遇。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赵英民是在当天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3年年会上做上述表述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求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绿色低碳转型是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重大机遇

赵英民指出,中国式的现代化是一条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2020年中国在超额完成向国际社会承诺的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基础上,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新目标愿景,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的雄心和决心。
赵英民介绍,过去的十年,中国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以上的经济增长,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了35%,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也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中国贡献。
一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污染防治攻坚向纵深推进。过去十年,我国已成为有史以来全球空气质量改善速度最快的国家。全国重点城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57%。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提高23.8个百分点。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提高17.6个百分点。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十三五”期间,累计退出钢铁落后产能1.5亿吨以上、水泥过剩产能3亿吨左右,地条钢实现全面出清。2017年至2022年,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9%、7.9%。其中,2022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7.4%,比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高3.8个百分点。
三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全球领先。截至2022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12.13亿千瓦,首次超过煤电装机总量。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占全国新增发电装机的76.2%,已经成为电力新增装机的绝对主体。去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相当于少排22.6亿吨二氧化碳。风电、光电、水电、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稳居世界第一。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连续8年位居世界首位。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5.9%,煤炭消费比重已由2012年的68.5%下降至2022年的56.2%。
四是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建成并完善全球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截至2022年年底,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约43亿吨二氧化碳排放,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3亿吨、成交额104.75亿元。绿色金融稳步发展,气候变化投融资试点有序开展。自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以来,已发放3000多亿再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发放5100多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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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生态系统稳定性不断提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中国自然保护地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8%。3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数量稳中有升。2022年,中国在超额完成国土绿化1亿亩既定目标基础上,又宣布未来10年内植树700亿棵。过去10年,中国已成为全球森林资源也就是碳汇增长最快、最多的国家。
赵英民强调,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与发达国家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再控制碳排放不同,中国目前既要减污,又要控碳,这是我们最大的挑战,也是实现后发优势的重大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降碳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减污可以提高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降碳与减污之间具有很好的协同效应,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有利于改变传统低效高碳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激发经济增长绿色动能,从而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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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民表示,下一步将遵循减污和降碳内在联系与客观规律,坚持先立后破,积极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为关键,以优化治理路径为重点,以政策协同、机制创新为手段,坚持系统观念,突出协同增效。聚焦重点领域,强化源头治理。注重创新引领,鼓励先行先试。扎实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促进经济绿色增长。
一是加快形成有利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建立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碳达峰目标为导向的产业准入及退出清单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同时,扎实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动能源供给体系低碳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是推进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生态建设等多领域协同增效。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工业领域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综合利用全流程绿色发展。加大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力度,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加快新能源车发展。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多措并举提高绿色建筑比例。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提高生态系统碳汇与净化功能。
三是提高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污染防治领域协同治理水平。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推进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大力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协同控制,鼓励绿色低碳土壤修复。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加强“无废城市”建设。
四是开展区域、城市、产业园区、企业等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区域、重点城市群等探索减污降碳有效模式,助力实现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目标。针对不同类型城市,加强城市建设、生产生活各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鼓励各类产业园区推进能源资源的集约节约高效循环利用。推动重点行业打造减污降碳标杆企业。
五是强化科技、法规标准、管理政策等支撑保障。推动大数据、数字化、信息化等绿色赋能。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加快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技术规范。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绿色标准、碳计量等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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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动态

IIGF观点 | 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及建议

来源/IIGF观点
2023年7月7日,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是生态环境部多次在新闻发布会上释放CCER重启信号后,发布的首份官方管理文件文本。该文件是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2012年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最新修订,对我国CCER交易相关的机构设置、方法学管理、项目审计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各方面进行了初步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便吸引了各方的广泛关注,重振了市场对于CCER在年内重启的信心。本文通过梳理和解读本版《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则,旨在为市场各方厘清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建设思路,并为征求意见稿的优化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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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机制设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作为充分调动各方减排潜力,通过市场化手段鼓励项目方开展碳减排实践的重要方式,已在国内外积累了多年的经验。但自愿减排市场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政策、方法学、项目审核等多方面的问题,先后导致了CDM以及CCER的暂停,限制了各行业减排项目的价值实现路径。在我国“双碳”工作持续推进,以及全球碳市场机制持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管理办法》文件的发布顺应了市场的需求。因此,《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否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的发展极为重要。
(一)基本原则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在文本中特别新增了对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基本原则要求,即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统领了我国对于CCER项目申报的各项规定。其中,真实性是要求项目材料信息的真实;唯一性是要求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交易机制,以避免减排量在各种维度下的重复计算,即避免了绿电或申请了CDM、VCS等机制的项目再次申请成为CCER项目;额外性则是参考CDM的机制设置,要求项目实施克服了财务、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三项基本原则的约束保障了减排量能切实地发放给有利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领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碳减排机制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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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要素
这一版本的《管理办法》对于未来阶段我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主体、监管、项目申请、减排量登记以及交易等内容与环节均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参考生态环境部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可总结如下表所示:

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机构设置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来组织建设、运行管理相应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根据公开信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已于上月初步验收,北京绿色交易所作为建设方将承担交易机构的职责,而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将作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管理机构,承担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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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法学的组织制定方面,生态环境部也摒弃了由开发者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方式,改为由生态环境部持续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自愿减排方法学并择优发布的方式,有利于统筹管理自愿减排项目支持领域和减排技术范围。参考生态环境部于今年3月发布公开征集方法学文件时披露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大纲》,目前有能源产业、能源分配、能源需求等16个产业的细分行业被列入方法学领域。随着生态环境部对于方法学遴选评估工作的完成,各领域方法学预计将逐步发布,为自愿减排项目的申请提供条件。
在项目申请的关键时间节点方面,《管理办法》主要提出了两项重点时间要求,一是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二是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这两个选定的日期分别为《暂行办法》印发实施的时间以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双碳”目标的时间,体现了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对于鼓励减排项目的发展和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根本设计。此外,对于历史减排量,《管理办法》允许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备案的减排量继续登记,并按规定使用。
在交易方式方面,《管理办法》修改了发改委主管时期对CCER交易的备案管理方式,改为组建全国统一的CCER交易机构,明确所有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在交易机构进行集中统一交易和结算。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未来的CCER交易将在北京绿色交易所进行,历史上各地方碳市场分散开展CCER交易的情况将不复存在。但依据生态环境部答记者问回应,核证自愿减排量后续依旧可以用于地方试点碳市场的配额清缴抵销,预计具体的抵消政策和流程将依旧由地方碳市场分别规定。
二、重点内容关注
相较于上一版的《暂行办法》,此次的《管理办法》对自愿减排市场的运行保障和发展都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对于提高自愿减排市场运行效率和优化我国碳市场发展能级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市场监督。相较于发改委时期的全流程管理,此次《管理办法》侧重于政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由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共同承担对于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并由市场起到监督作用,更加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例如《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对项目材料进行20个工作日的公示,申请减排量之前同样需要进行2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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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的公示,由公众提出意见。
优化登记和审核的流程和时效要求。《管理办法》详细制定了对于CCER项目从项目审定与登记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的限制性要求、所需材料和时间安排。相较于发改委时期对于项目备案以及减排量备案的30个工作日的评估时间要求,新的规定则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以及减排量进行登记,提高了常规流程的时效性。
强化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监管要求。此次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在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审定与核查行为方面发挥重要的监管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答记者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从业资质的行政审批。由于目前新政许可尚未设立,后续机构准入的资质条件将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协同生态环境部商议确定。此外,《管理办法》对于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要求条件也更加严格,提出要具备10名以上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5名具有两年及以上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这一条件无疑对小型核查机构以及新增机构造成了新的业务门槛。
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此次《管理办法》对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交易主体以及管理部门和机构违法规定行为,明确了具体情况的处置和罚款要求。其中项目业主若提交虚假材料,将在3年内不再被受理项目登记申请;虚假产生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处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对于审定与核查机构违规行为的惩罚更加严格,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至撤销批准文件。通过市场监督加法律监管,预计能对相关主体的行为形成较为有效的约束。
关注国际碳交易的布局。我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重启很大一方面也是为了应对国际碳减排机制的发展趋势。在国际民航碳减排和抵销市场机制以及《巴黎协定》下的全球碳市场机制将陆续实施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和投资对碳排放要求日益提升,中国需要建立相对灵活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予以应对。《管理办法》特别在二十六条设立跨境交易条款,指出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将另行制定,为中国在未来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明确了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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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7日,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曾因交易量小、项目不规范而暂停备案的CCER项目有望于2023年内重启。全国碳市场扩容有效提振CCER需求,方法学修订提高供给端项目环保质量,北京绿色交易所建成CCER交易中心,CCER项目三大掣肘料将有效解决。预计2025/2030年CCER价格或达63/88元/吨,年成交293/414亿元,生物质能发电/煤层气发电/林业碳汇/填埋气回收/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或迎来边际利好,2025年市场规模或达90/74/54/44/9亿元。假定CCER价格为40元/吨,上述行业综合龙头企业或将增利约2%,细分龙头企业增利约8%。

CCER重启在即,改革提质前景广阔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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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动态

7月25日,中朴高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净零投资有限公司与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乌兰陶勒盖村签订了CCER林业碳汇开发合作协议,首批交易额200万元,实现了我市首单CCER林业碳汇交易。
为贯彻落实“双碳”工作要求,伊金霍洛旗全力推动碳汇交易工作,以乌兰陶勒盖村林业碳汇试点为契机,聘请国内知名专业技术团队,通过碳汇监测和调查,开发林业碳汇的面积达4万亩,以5年为一个核证周期,预估项目增汇量价值200万元。
乌兰陶勒盖村林业碳汇开发项目是由乌兰陶勒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中朴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净零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全市首个村集体林业碳汇项目。
项目签约后,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授权企业对乌兰陶勒盖村8个社边界内的碳排放项目进行开发,开发成功后由企业负责销售,三方以销售利益为基础,按约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乌兰陶勒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占整体利润的 60%,中朴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净零投资有限公司各占整体利润的 20%。通过新造林及现有森林的减排经营,即可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鄂尔多斯市首单CCER林业碳汇开发项目正式签订

来源/今日鄂尔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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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lights dynamics

云南省首个整县分布式光伏CCER及绿证开发合作协议签订

为进一步实现地方绿色生态价值转换,6月30日,云南省碳资产交易管理有限公司与大姚县政府签署了《大姚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可再生能源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书》和《大姚县新能源发电国内绿证开发销售合作协议》。此次签约是云南省碳资产公司探索云南省碳、电、证市场,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有效举措。
今年以来,省碳资产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能投集团“十四五”发展战略,坚持“培育绿色新基因,打造低碳新引擎”的工作主线,在搭建能投集团碳资产管理系统,为控排企业降低履约成本、实现碳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创新实现“国内+国际”绿色电力新交易模式。同时,与地方政府通力协作,探索可持续的、市场化的生态产品多元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盘活地方生态资产,实现生态资产价值最大化。
下一步,随着CCER的重启, 碳市场交易有望为清洁能源兑现绿色价值获得额外收益,叠加的绿证交易以及产业链成本回落等都将有力推动地方生态价值转换。省碳资产公司将以大姚县为试点,以可再生能源自愿减排、新能源发电国内绿证销售策划和交易管理,“碳资源池”及其他相关业务模式的创新不断挖掘区域资源优势,探索全域绿色生态资源价值转换路径,助力推动云南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与环境权益提质增效。

来源/云南省碳资产交易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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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概述

CCER概述

1997年,《京都议定书》获得通过,首次设计了三种碳交易机制,包括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CDM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发展中国家通过实施减排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简称“CER”。
CCER是“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的缩写,即中国的CER,以区分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特定术语“CER”(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CCER即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针对国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用于控排企业清缴履约时的抵消或其他用途,在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时,可使用1单位的CCER抵消1吨二氧化碳的排放。

什么是C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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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of CCER

CCER与碳交易市场是什么关系?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交易市场:以碳排放配额(CEA)或者碳排放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标的物的交易市场。
排放配额:(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流通的碳排放配额简称CEA):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 单位配额相当于 1 吨二氧化碳当量。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流通的碳排放配额简称CEA(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s),在各地试点市场的简称则与各地拼音缩写相关,如深圳市场的是SZEA,上海市场的是SHEA,北京市场的则是BEA等。
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碳市场覆盖行业中,只有发电行业企业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试点碳市场。
清缴:是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经核查的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对应的排放配额。
国家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在国内建立了碳交易市场,并定义了控排企业(重点排放单位)控排企业会被周期性分配到碳排放配额或者说会被限定一个排放上限,固定周期内只能排放有限当量的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若控排企业碳排放气体当量没有超出排放配额(排放上限),则经核算之后,被分配到的排放配额减去实际排放的气体当量,剩下来的就是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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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概述

一、什么是中央预算内投资

在该周期获得的盈余配额,盈余配额可以留着累计到下个周期继续使用,即可以变相提高下个周期的排放上限(前提是下个周期被分配的排放配额不变),或者可以在碳排放市场卖出。如果控排企业在排放周期内超出了配额,则需要去碳市场上购买对应当量的配额用于清缴履约,未能按时请教履约则会面临处罚。
如上图,B企业被分配到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配额,这就意味着它这个周期内理论上的排放上限就是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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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of CCER

而实际该企业只排放了85万吨,那么剩下来的15万吨就是B企业的盈余配额,它可以留着累计到下个周期继续使用,如果下个周期该企业的配额仍旧是100万吨,则它的排放上限则是115万吨。当然B企业也可以选择将这15万吨的配放到碳交易市场上出售给A企业,A企业通过购买配额以及CCER用于清缴履约。
控排企业除了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还可以购买CCER用于清缴履约。但是,国家及各地政府规定CCER只可抵消有限数量的排放配额(各地碳市场规定抵消比例有所不同)。举个例子《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CCER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纳入全国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A企业应清缴配额量为10万吨,则能用于抵消配额的CCER最多是0.5万吨,即使A企业购买了1万吨的CCER,也只能用其中的0.5万吨抵消清缴配额。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该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该办法还规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以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也就是说,理论上光伏、风力发电,林业碳汇等项目经相关机构核准后,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以被注册登记为CCER,与这些项目相关的电力、林业企业就成为了CCER的提供方。CCER提供方在相应的试点碳市场售出CCER,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出于不同目的可以展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需注意的是,控排企业不能申请自愿减排项目。

CCER由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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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项目开发

CCER项目开发

一、项目基本要求
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有适用方法学且有额外性的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开发的减排项目可以开发CCER。
方法学:方法学指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等用于指导和规范CCER项目开发的方法指南。截至2016年11月18日,已备案共计十二批200个CCER方法学;
额外性:CCER项目活动所产生的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假设这种项目活动没有CCER支持,存在着诸如财务效益、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以及资源条件等方面的障碍;
基准线:在没有CCER项目活动时最可能出现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情景。
二、项目类型
全国碳市场背景下允许使用的CCER类型包括: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和甲烷利用三种。可再生能源是指由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供电或/和供热的项目。
2013-2017年期间,可再生能源项目一直是所有项目类型中的大户,大约占总开发比例的70%。林业碳汇仅占所有项目比例的3%,这与碳汇项目开发技术复杂和开发周期长密切相关。
另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规定了国内CCER项目开发的16个专业领域,如下图所示。

什么项目可以开发C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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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 project development

一、CCER项目开发的前期评估
项目开发之前需要通过专业的咨询机构或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判断该项目是否可以开发成为CCER项目,主要依据是评估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CCER方法学的适用条件以及是否满足额外性论证的要求。
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截止到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在信息平台分四批公布了178个备案的CCER方法学,其中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方法学转化173个,新开发5个;含常规项目方法学96个,小型项目方法学78个,林业草原项目方法学4个。这些方法学已基本涵盖了国内CCER项目开发的适用领域,为国内的业主企业开发自愿减排项目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
额外性是指项目获得所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及其减排量在没有外来的CCER项目支持情况下,存在财务效益指标,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和资源条件方面的障碍因素,依靠项目业主的现有条件难以实现。
如果所评估项目符合方法学的适用条件并满足额外性论证的要求,咨询机构将依照方法学计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并参考碳交易市场的CCER价格,进一步估算项目开发的减排收益。CCER项目的开发成本,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文件与监测计划的咨询费用以及出具审定报告与核证报告的第三方费用等。项目业主以此分析项目开发的成本及收益,决定是否将项目开发为CCER项目并确定每次核证的监测期长度。

如何开发CCER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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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项目开发

二、CCER项目开发条件和计入期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
1、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2、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3、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4、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不同类型的项目业主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途径不同:
1、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具体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2、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能否开发成自愿减排项目,需由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识别后确认是否满足开发条件。
根据方法学的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的实际操作需要,碳资产项目的计入期一般为10年(固定计入期)和21年(可更新的计入期),林业碳汇碳资产项目的计入期为20-60年,项目备案成功后,可以持续获得10-60年的碳资产收益
三、CCER项目开发流程
CCER项目的开发流程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CDM 项目的框架和思路,均经历了严格的项目备案和减排量备案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步骤,依次是:项目文件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减排量签发。
其中前三个步骤是为了将开发项目确立为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后三个步骤是对已确立的核证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证备案。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业主、审定核证机构和国家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分步实行。通过以上六个步骤之后,方可在核证自愿减排管理中心登记注册CCER并投入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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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 project development

对于开发流程的建议是,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时间较早,伴随着CCER的重启,CCER的开发流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量等均可能发生变动,由此开发企业应依法遵循相关法规和减排监测方法指引等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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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项目开发

一、企业可用于抵扣配额
目前我国的碳市场正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正在逐渐建立,原有的七个地方试点也还在不断优化升级,但无论是在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当中还是地方试点碳市场,CCER均可有效地进行配额抵扣。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CCER可以用于全国碳市场当中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其次CCER可以继续用于试点碳市场的抵消,在试点碳市场的抵消当中,CCER的使用比重一般为3%至10%,仅有上海抵消比例相对较小,要求最高不能超过3%。但地方试点碳市场的抵消机制上,对于项目的时间、类型和产生地域上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整体来说,在地方试点碳市场当中也充分支持并肯定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的重要作用。虽然目前在法律规定中CCER的抵消比例相对较小,但其发挥的作用不能忽视,使用CCER进行抵消可以使企业避免因少量的超排行为而受到高额的处罚。如果CCER余量较多时,可以将其通过法定渠道交易实现一定的经济价值。根据目前的情况,CCER的交易价格不断攀升,对于急需CCER的排放企业来说,其所带来的价值和对企业的影响不容小觑。

CCER项目开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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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 project development

二、参与大型活动达到“碳中和”
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明确了CCER可以用于大型赛事、大型会议以及活动的碳抵消工作,此项规定再次扩展了CCER的使用途径和范围。并且该规定当中,确定了CCER的抵消顺序仅次于碳配额,换言之可作为碳配额的一种补充在碳配额不足的情况下,CCER可以首先用来抵消大型赛事、大型会议以及活动的碳排放量。
另外,此项规定还将构建出新的商业模式,以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实践为例,两项赛事最终修订的温室气体基准线排放量为130.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中国石油、国家电网和三峡集团三家公司以商业赞助的方式向北京冬奥组委分别赞助了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CCER,这三家企业因此获得了北京冬奥组委的专门感谢函和“碳中和”特殊贡献证明。根据《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的规定,持有CCER的主体不仅可以将其用于自身所举办的大型赛事、大型会议以及活动的“碳中和”,还可以向其他大型赛事、大型会议以及活动的举办方提供赞助,以此可以获得一定的商业利益,同时也是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有效地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参与绿色金融
2016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全球第一份由中央政府主导设计的绿色金融顶层制度《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该体系当中明确了绿色金融体系包含的多样化的绿色金融工具以及相关的支持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明确CCER可用于担保,担保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使担保权,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从司法的角度明确了CCER可以用于设立担保,为绿色信贷以及衍生的其他绿色金融工具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目前相关实践的数量和模式都在不断丰富,2021年浦发银行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申能碳科技完成长三角地区首单碳排放配额(SHEA)、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组合质押融资,此后浦发银行又利用企业市场风险管理服务为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上海碳排放权配额远期套保交易业务,为企业规避碳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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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碳汇项目收益测算

碳汇”指二氧化碳的汇集,自然界中具有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的作用的物质,如森林、草原、土壤、海洋、岩石等都可以产生碳汇,因此就有森林碳汇、草原碳汇、湿地碳汇、海洋碳汇等概念
林业碳汇是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森林经营管理等林业活动,利用森林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并将这些活动按照CCER规则(或其他减排机制下的规则)设计开发成林业碳汇项目,从而产生标准化CCER产品的碳汇过程。
林业碳汇是碳汇的一种,是CCER的一种项目类型。不同项目类型(如可再生能源、甲烷回收利用等)产生的CCER理论上都是同质的,其所代表的减排量要么用于控排企业的履约清缴,要么用于特定目的下的碳中和,最终都将被注销。
受CCER额外性规则限制,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CCER或许存在不确定性,但“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论调是由“1+N”政策体系的1号文件提出的,通过将碳汇纳入碳交易市场,从而“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很符合CCER的产品初衷,因此林业碳汇与其他类型CCER相比,又赋予了更多的确定性和特别待遇。

CCER碳汇项目收益测算

一、碳汇和林业碳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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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suring the benefits of CCER carbon sink projects

(一)关于林业碳汇方法学
CCER项目必须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因此要开发一个CCER项目,必须先确定要采用的方法学。方法学是指适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特定领域可适用的方法指南,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林业碳汇项目的方法学共5个,分别是: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 CM-001-V01),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3-V01),
《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AR- CM-002-V01),
《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AR- CM-005-V01),
《可持续草地管理温室气体减排计量与监测方法学》(AR-CM-004-V01)。
如果拟开发的项目没有适用的方法学,则可新开发方法学。对新开发的方法学,其开发者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该方法学及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国家主管部门接到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新开发方法学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托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完备、技术描述科学合理的新开发方法学予以备案。
(二)造林和经营林
造林项目区别于其他一般定义上的造林活动,特指在确定了基线的土地上,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之一,对造林及其林木生长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开展的有特殊要求的营造林活动。
经营林项目特指通过调整和控制森林的组成和结构、促进森林生长,以维持和提高森林生长量、碳储量及其他生态服务功能,从而增加森林碳汇。主要的森林经营活动包括:结构调整、树种更替、补植补造、林分抚育、复壮和综合措施等。
两方面理解:一是造林和经营林都是以增加碳汇为目的的项目活动,二是造林可理解为“从无到有”的碳汇过程,项目内树木的碳汇量可以认为大都是减排量;但经营林是“从有到优”的增量过程,即项目内的树木基线情景下已经有了碳汇量,在有了抚育经营的项目活动后,碳汇量较基线情景碳汇更多,这部分增量才是经营林项目的减排量

二、林业碳汇项目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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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碳汇项目收益测算

(三)适用条件
方法学规定的适用条件描述较多且不易理解,此处仅列出关键的必要条件,不符合下列识别标准的,则不能开发。
1、对造林项目,土地合格性要求造林地一是要权属清晰(有土地权属证书),二是为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开工时间要求应在2013年之后。
2、对经营林项目,一是树种起源是人工林,二是树种组成是乔木林(建议剔除经济林),三是树种龄级属幼、中龄林(参见下图龄级标准),四是林地权属清晰(有林权证),五是开工时间要求应在2013年之后,六是存在经营活动。
3、对竹子造林项目,识别与造林项目类似。
4、对竹林经营项目,识别与经营林类似,但对竹林起源、龄级、竹种无要求,重点关注林地权属清晰,且存在经营活动。
5、对草地管理碳汇项目,一是确认项目开始前草地用于放牧或多年生牧草生产,二是确认项目区都在政府划定的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机制的草畜平衡区,且牧户都已签订了草畜平衡责任书,三是存在增加草地生产力的管理措施,四是开工时间要求应在2013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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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suring the benefits of CCER carbon sink projects

根据对造林和经营林项目减排原理的理解,很容易得出造林项目的减排量一般大于经营林项目的结论,根据公示项目:
造林项目亩均年减排量约0.15-1.34t,可以按照0.7t/亩年预估;
森林经营项目亩均年减排量约0.11-0.37t,可以按照0.2t/亩年预估。
竹子造林项目公示了仅1个项目,该项目约0.6吨/亩年;
竹林经营项目公示了5个项目,平均约0.4吨/亩年。
草原碳汇项目目前暂无公示的碳汇项目,由于主要是地下土壤有机碳的碳汇效果,一般小于森林经营的平均碳汇量。
根据识别的有效开发面积,以及预估的每亩年均减排量,可以大致估算项目年均减排量,一般碳汇项目的计入期至少20年,则可保守估算整个计入期的减排量。
此处要特别说明一点:碳汇项目的碳汇量是可逆的,即碳汇可能会因为森林火灾等使得储存的碳被重新释放出去,从而碳汇效果逆转为0。

三、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的预估

三、林业碳汇项目的收益测算

林业碳汇主要采用的方法学为方法学-AR- 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方法学-AR- CM-002-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方法学-AR- CM-003-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方法学-AR- CM-005-V01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不用项目的树种、碳库选择、组合方式、气候变化均会对项目减排量产生影响。以下以森林碳汇造林、森林碳汇经营、竹子碳汇造林、竹林碳汇经营四种类型进行CCER收益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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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碳汇项目收益测算

现进行如下设定:
1.计入期均为20年、
2.贴现率2.98%(近一年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平均值)。
3.CCER交易价格设置为30元/吨。
一.森林碳汇造林项目
森林碳汇造林项目(以杉木为例)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经营期结束后木材售卖收入及每年碳减排交易收入。
假设单位面积内木材产量为 150 m3 /公顷,木材售价为 1150 元/m3,平均单位面积年均减排量分别为 11.26 tCO2e/公顷。
二.森林碳汇经营项目
森林碳汇经营项目(以杉木为例)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经营期结束后木材售卖收 入及每年碳减排交易收入。
假设单位面积内木材产量为 180 m3 /公顷,木材售价为 1150 元/m3,平均单位面积年均减排量分别为 2.87 tCO2e/公顷。
三.竹子碳汇造林项目
竹子碳汇造林项目(以毛竹为例)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经营期内后竹材售卖收入(假设前 8 年为竹子生长期,第 9 年开始每两年售卖一次竹材,年竹材产量为 21000 kg)、经营期内竹笋的售卖收入(假设每两年售卖一次,年竹笋产量 1200 kg)及每年碳减排交易收入。
假设毛竹的售价为 0.6 元/kg,竹笋售价为 5 元/kg,平均单位面积年均减排量分别为 9.35 tCO2e/公顷。
四.竹林碳汇经营项目
竹林碳汇经营项目(以毛竹为例)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经营期内后竹材售卖收入 (假设竹材每两年售卖一次,年竹材产量为 30000 kg)、经营期内竹笋的售卖收入 (假设每两年售卖一次,年竹笋产量 900 kg)及每年碳减排交易收入。
假设毛竹的售价为 0.6 元/kg,竹笋售价为 5 元/kg,平均单位面积年均减排量分别为 5.87 tCO2e/ 公顷。
收益测算:CCER 对林业碳汇项目的收入贡献约为 1.2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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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suring the benefits of CCER carbon sink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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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发改委发布关于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申请的公告,暂停了CCER项目的备案申请受理。
截止到2017年3月,累计公示CCER审定项目2,852个,项目备案的网站记录861个;减排量备案的网站记录254个,实际减排量备案项目为234个(有20个项目减排量至少备案一次,属于项目记录重复)
就公示项目类型而言,以可再生能源居多,共计2032个,占公示项目总数的71%。其中,风电947个、光伏833个、水电134个、生物质能112个、地热6个。
其次是避免甲烷排放类项目,共计406个,占公示项目总数的14%;再次是废物处置类项目,共计180个,占公示项目总数的6%。

CCER市场分析

CCER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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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analysis of CCER

就公示项目总减排量而言,年减排总量超过1,000万吨的省份有11个。
这11个省份分别是:四川(2,982万吨)、内蒙古(2,514万吨)、山西(2,423万吨)、新疆(2,321万吨)、贵州(1,604万吨)、河北(1,560万吨)、甘肃(1,496万吨)、江苏(1,469万吨)、云南(1,161万吨)、山东(1,119)、湖南(1,092万吨)。

2023年3月各区域碳市场CCER成交情况
2023年3月,CCER共成交773,570吨,除重庆和福建碳市场外,其他区域碳市场均有CCER成交,由此可见,1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虽然没能引起全国碳配额交易的强烈反应,但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CCER市场的活跃性。从交易量看,除四川碳市场外,其余6个区域碳市场CCER成交量均有增加,但由于四川碳市场月成交总量从2月的1,058,850吨减少至本月的165,075吨,本月全国CCER交易总量仅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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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市场分析

从上海环境交易所的数据来看,CCER的挂牌价格虽然中期偶有波动,但整体从2015年的16-20元涨到2019年的25-30元。但挂牌价的上涨并不意味着CCER价格上涨,原因是有大量的CCER是协议价成交,其成交价格大大低于挂牌交易价格。

月总量的61.34%。近日,CCER重启信号在市场中愈浓,北京绿色交易所表示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启动建设,近期将争取全国CCER交易中心尽早启动,市场参与主体的观望情绪也随之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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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及建议

未来展望及建议

CCER自2015年正式运行,因交易量小、项目不规范于2017年暂停备案。
2015年,CCER市场正式投入运行,在开发流程、方法学、抵销机制与计入期等方面继承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须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是碳配额交易的重要补充。2017年,由于CCER项目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规范等原因,国家发改委已暂停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当前CCER市场存量已基本耗尽,CCER主管部门已转移至生态环境部。
展望一: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全国统一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新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对多个备案事项的管理方式进行优化,需求侧、供给侧和市场侧三大掣肘料有效解决,2023年内或将重启CCER供给。
需求侧:CCER有效需求将得到改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料将倒逼全国碳市场改革,预计“十四五”期间全国碳市场覆盖八大高耗能行业,推动国内碳配额价格与国际接轨,CCER抵销需求可能将得到显著提升,自愿减排交易量较小的问题料将得到解决。
供给侧:CCER项目环保价值计算将更加规范。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公开征集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预计新方法学设计将更侧重环保质量,CCER项目不规范的问题料得到解决。同时,受额外性和唯一性限制,预计风电、光伏发电等低成本发电项目将难以纳入CCER。
市场侧:CCER长期有交易无市场的现状有望解决,统一的场内交易将使其价格更透明公开。交易系统已通过初步验收,北京绿色交易所将承担CCER交易中心的职能,场内交易或将成为主流,场外交易或将受到监管。预计CCER交易将更加规范透明,市场流动性将有效提升。
展望二:CCER短期内或供不应求,2030年成交量料将到4.7亿吨/年。预计CCER价格与CEA挂钩,2025/2030年或达63/88元/吨。
供需结构:预计2025年全国碳市场覆盖排放量超过90亿吨,碳市场的扩容会迅速提高CCER的抵销需求。CCER短期内或出现供不应求。2030年前后,CCER供给量料将达到4.7亿吨/年,接近供需平衡点。2030年后供需或受政策与技术双重因素影响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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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ure prospects and suggestions

价格走势:预计CEA价格2025/2030年达到79/110元/吨。在碳市场需求充足、抵销机制有效时,CCER与碳配额价格比例预估为80%,预计CCER价格2025/2030年将达到63/88元/吨。
展望三:2025年CCER年度成交额或近300亿元,生物质能发电、煤层气发电、林业碳汇、填埋气回收与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料迎来边际利好。
市场规模:2025/2030年,CCER年度成交额或达293/414亿元,2025年生物质能发电/煤层气发电/林业碳汇/填埋气回收/垃圾焚烧发电CCER年交易规模料将达到90/74/54/44/9亿元。
企业增利:假定CCER价格为40元/吨,按照2022年报利润测算,岳阳林纸/高能环境/瀚蓝环境/美锦能源/协鑫能科/潞安环能的净利润增长幅度或达到2.7%/2.6%/1.3%/1.3%/0.5%/0.2%。
▍风险因素:
CCER重启进度不及预期风险,经济增速下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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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及建议

CCER发展的国际展望
新管理办法对于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CCER重启后,国家和企业层面需要进一步思考其在国际上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方向。
自《巴黎协定》的实施以来,全球各区域碳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快,各国贸易和投资活动对企业和产品的碳排放情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国家采取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和国际航空碳减排机制(CORSIA)等措施,对相关行业企业构成减排压力。
同时,《巴黎协定》要求各国主动制定减排目标和措施,即国家自主贡献(NDCs)。我国在2020年更新和强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在2021年底的第二十六届格拉斯哥气候大会(COP26)中,通过了“6.2 合作方法”和“6.4 减排机制”。其中,6.2条明确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减排量国际转移进行协作,6.4条则致力于搭建一个全新的国际自愿减排生成机制,一个全新的国际碳减排交易合作机制正在形成。
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跨境交易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虽然新管理办法尚未明确规定,但国家和企业应密切关注全球碳市场的发展趋势,积极思考并探索在国际上参与减排合作和交易的途径,以为全球气候变化应对做出积极贡献。
因此,我国自愿减排机制与国际接轨对于我国对抗国际供应链碳减排压力、实现国家减排承诺、增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都至关重要。CCER重启后,在国际层面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讨论:
第一,CCER机制如何提高国际认可度。随着《巴黎协定》6.4机制的进一步落实,全球自愿减排市场逐步建立,我国需要探索CCER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性和实施路径,以提高我国在国际自愿减排市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特别以国际航空碳减排机制CORSIA为例,它是自清洁发展机制以来第二个全球化的碳减排机制,申请成为其合规减排机制对于CCER走向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CORSIA试点阶段(2021-2023年),通过了包括我国CCER机制在内的8个减排机制。然而,由于我国未参与试点阶段的制度安排,加上CCER自2017年暂停运营,CCER未能在其中发挥实际作用。为使CCER在CORSIA正式实施第一阶段(2024-2026年)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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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ure prospects and suggestions

一、对于减排项目开发业主
总体来看,在全国碳市场第二履约期年底履约即将到来之际,根据全国碳市场年排放总量为50亿吨,其中5%用于CCER抵消的计算,预计2023年底CCER市场的需求总量上限约为5亿吨。然而,当前CCER存量不足1000万吨,市场缺口非常巨大。
在第一履约期,全国碳市场配额缺口约为1.88亿吨,而配额总成交量为1.79亿吨,其中0.33吨CCER用于配额清缴抵消。预计第二履约期的配额缺口将约为4亿吨,截至2023年上半年配额成交量为0.59亿吨。CCER重启将对未来配额成交量和CCER抵消需求量产生重大影响。CCER供不应求的局面将在价格端得到反映,预计在市场即将履约时,CCER价格将持续上涨,接近配额价格。
因此,随着新管理办法的出台,CCER的重启进一步明确了整体局势,对于部分优质示范性减排项目的开发业主来说,他们可能最早在年底时就受益。然而,从长期来看,随着CCER全面重启后减排量供给的持续增加,CCER价格将逐步回归理性。
值得关注的是,新管理办法中的核心问题尚未明确,即哪些类型的项目可以开发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由于减排项目前期开发需要一定规模的资金投入,企业不应盲目投入,而应慎重选择符合要求的优质项目进行储备或前期开发。
虽然新管理办法未详细规定支持的项目类型,但已确定的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包括“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此外,考虑到唯一性原则,目前阶段CCER机制大概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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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及建议

挥作用,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CCER评估申请,争取获得正式实施阶段的合规资格。
目前,多个国际自愿减排机制,如自愿碳标准(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VCS)、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GS)等,均已申请加入CORSIA。对于我国CCER机制的国际接轨,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尽快将CCER纳入国际减排框架,以便更好地推动我国减排成果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和应用。
第二,CCER机制如何在我国实现国家自主贡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巴黎协定》第6.2条为国家自主贡献提供了一条新的减排实现路径,允许减排量在国际间跨国转移,原则上任何缔约方都可以是买家。通过购买碳减排指标,国家可以用这些减排量来实现自己的减排目标。如果获得我国政府批准,未来CCER机制或许可以进一步扩大应用的范围,例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在CCER机制下共同开发减排量。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部分减排量用于抵消碳排放,同时提高CCER机制的影响力,助力实现我国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
然而,当前减排量国际转移的规则和路径尚未完全确立,有可能在今年年底的COP28会议上取得进一步的结论。因此,在这之前,有关部门、组织和企业可以开展初步的调研和探索,共同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减排目标做出努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寻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机会,可以为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全球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国际减排转移的机制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涉及到多方的协商和合作。因此,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同探讨最佳实践,寻求双赢合作的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气候挑战,实现《巴黎协定》的减排目标。同时,国内企业也可以积极参与到这个进程中,为推动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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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ure prospects and suggestions

会涵盖集中式光伏风电等项目,以确保环境权益不会被重复计算。
在储备林业碳汇项目资源时,企业应密切关注林地质量,并持续跟踪CCER政策变化和市场动态。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合的开发模式将是关键。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确保减排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对于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
根据新管理办法,增加了七项监管内容和六项法律责任内容,表明未来减排项目管理将更加严格。在减排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的额外性论证是关键,也是项目注册登记的前提。项目业主需要委托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在这一环节,这些机构处于信息劣势,难以掌握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发现并查证项目业主隐匿信息的成本高,因此存在极高的监管失效风险,甚至涉及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在项目过程中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做好项目信息存档留证,以保护自身权益。这样做有助于确保审定与核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并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同时,项目业主也需诚信地配合并履行信息披露和监管责任,确保减排项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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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及建议

三、对于投资机构
自2017年3月以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申请暂停,导致2022年以来CCER整体成交量相比2021年大幅下降。这一现象一方面与全国碳市场履约周期性波动有关,另一方面在于第一履约期后CCER存量严重不足。
随着CCER的重启,CCER长期有交易无市场的现状有望得到改善。统一的场内交易将使价格更加公开透明,市场交易活跃度将大幅提升,这也将带动市场投资需求的增长。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将有机会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的需求,探索和丰富多样化的服务场景。
投资者在参与碳市场投资时需要关注三个主要风险:首先,当前我国碳市场仍主要以履约企业参与为主,市场价格发现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出现“企业惜售、个人空炒”的情况。其次,碳市场交易具有极强的专业化特征,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三,CCER重启进度不及预期可能带来的风险也需引起关注。
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需要深入了解减碳和碳市场的运行逻辑,同时精准把握政策趋势,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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