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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4第18期

2024年第18期

网购“三无”农产品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李天丽

越来越多的乡镇企业开始采用直播带货来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一方面是科技助农,另一方面也使广大消费者买到便宜和安心。农产品线上交易量上升,也产生了一些法律上的纠纷和误解。律师就近期遇到的实际案例,谈一下网络购买销售初级农产品可能会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希望对广大助农企业及农户、消费者有所帮助。

近日,一家网络销售初级农产品的企业咨询律师,有客户通过他们的直播在其网店购买了一些农产品,消费者收到后发现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认为这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赔偿。经过调查,消费者承认其购买的农产品确无品质问题,但指出因为企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十七条进行包装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购买的农产品十倍价格不足一千元,应该按照一千元获得赔偿……这样的诉求不是个例,很多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的企业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那么该企业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是否合法?消费者是否可以依法获得其主张的赔偿呢?

三无产品”不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在通常语境下多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的产品。很多消费者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销售企业承担责任,这在农产品领域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就明确了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不应据此主张权利。但也不能说三无农产品的外包装就一定是合法的,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地说,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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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企业销售“三无”农产品是否合法?

业承担责任,这在农产品领域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就明确了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不应据此主张权利。但也不能说三无农产品的外包装就一定是合法的,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地说,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得出结论,不是所有的三无农产品销售都是违法的。进一步说就是如果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属于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及其他省级政府认为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那么就要依法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包装和标识;但符合包装规定的农产品拆包直接销售或者其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农产品并不强制要求包装,这部分农产品是可以合法“三无”销售的。上述规定看似复杂,其实是非常符合我们老百姓日常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的。例如农贸市场里卖菜的摊贩只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就可以销售农产品而不必在外包装进行任何标识,甚至不需要外包装;超市里卖的散称的蘑菇和榛子只要其原有包装是具有合法标识的,其拆包卖给消费者时就不用再另外包装、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农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明事项是否完备与所包装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如果仅仅是直播购物过程中买到了没有标签、说明书的农产品但是农产品本身没有质量瑕疵也无法举证其存在质量问题或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后果,那么这种情况显然是无法直接依据该条要求得到相应赔偿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买到三无初级农产品不是直接要求赔付的理由,但也绝不是销售劣质农产品或者欺骗消费者的保护伞!相关商家、直播平台及主播在销售过程中应真实完整地披露商品信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表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

场里卖菜的摊贩只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就可以销售农产品而不必在外包装进行任何标识,甚至不需要外包装;超市里卖的散称的蘑菇和榛子只要其原有包装是具有合法标识的,其拆包卖给消费者时就不用再另外包装、标识。

其次,购买到线上销售的“三无”农产品的消费者是否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对其个人的赔偿呢?

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表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

网络销售并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因为消费者不能直接看到其购买的产品,更要注意真实的披露相关的信息,不能欺骗消费者,更要避免误导消费者。律师提醒各助农直播及网店负责人注意,大家在销售本地特产的时候一定要在自己的直播间及店铺商品展示页面明显位置,对产地信息和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真实地披露依法进行包装。希望广大网络主播及商户诚信经营,长远考虑,真实披露产品信息,珍视消费者助农的初心。避免辜负广大消费者的期待,影响自身经营及该区域农产品整体商誉。

依法纳税 人人有责

直播卖货逐渐兴起,主播成为当下热门职业,大家期望能在这样的“网红直播经济”中分得一杯羹。不过,一个行业的迅速崛起,必然会暴露出某些问题。

据人民日报官方微博2021年11月22日报道,网络主播雪梨和林珊珊偷逃税被处罚。经查,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网络直播带货确实是一个新兴行业,但却不是偷逃税款的法外之地。从法律规定来讲,到底什么是偷税、逃税?自然人偷税、逃税又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李守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中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09年之前,刑法中此种行为的罪名为偷税罪,但是在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已经将偷税罪罪名取消,改为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雪梨、林珊珊偷逃税金额如此巨大,已经到达千万级别,却只需要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呢?这里,我们可以仔细看一下刑法中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很多人认为偷逃税款数额巨大,但是此次行为属于“初犯”,只要她们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受到了行政处罚,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如果她们再犯,那就不是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这么简单了。缴税是国家每位公民应当尽的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漏税者都难逃法律严惩。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人脸识别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李丽

如今,我们脸的用途越来越广泛了。人脸识别技术不断成熟,社会认同度不断提高,刷脸考勤、刷脸门禁、刷脸支付、刷脸验证、刷脸安检、刷脸登机、刷脸入住酒店等等,几乎渗透到生活中的每个角落。但是频繁的“刷脸”背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我们的脸有没有被滥用、盗用或过度使用?我们又如何在享受人脸识别带来便利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脸”,如何做好隐私保护呢?

因为被动物园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游园卡办理者郭某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由于该案涉及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这一涉及公民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经过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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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及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借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故野生动物世界未经郭某同意不得使用人脸识别。

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会给大家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人脸识别技术安全性需要利用其他技术来保证,如若不慎,会造成大众数据的大规模泄露,其造成的危害不可估量。技术的发展没有边界,但技术的使用必须有边界。否则,大家的脸可能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生意,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可能会被滥用、盗用或过度使用。对于人脸识别技术,我们既要充满信心,用开放、包容的态度来对待,也要保持理性、审慎的态度。在遇到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大家及时保存、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商家投诉反馈相关情况,也可以向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必要时可通过调解、和解、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戚亚坤

孩子在幼儿园难免磕磕碰碰,如果在幼儿园受伤,那么幼儿园和家长分别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李某今年4岁,系幼儿园小班的学生,张某系幼儿园的生活老师。某日,张某安排李某所在班级的小朋友在淘气堡玩耍,其间李某从滑梯滑下时不慎摔伤,张某发现后将李某扶起,并将其拉到一旁安慰休息,后送回教室。午饭后,张某给李某换衣服期间,观察了李某胳膊情况。16时放学回家后,李某多次表示胳膊疼,李某爷爷奶奶与幼儿园联系,幼儿园告知李某在学校玩淘气堡时摔伤这一事实,并到家中探望。随后,李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左侧肱骨外踝骨骨折,需住院治疗。李某出院后,家长多次与幼儿园及老师张某进行交涉,协商赔偿问题,但幼儿园否认李某在园内摔伤的事实。协商无效后,李某家长将幼儿园及老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幼儿园的主要答辩观点为原告李某被奶奶接走时并无异样,一小时后才来幼儿园求助,请求幼儿园老师在原告父母不在身边的情况下帮忙送医院,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幼儿园处摔伤。且原告离园时是正常玩耍被奶奶领出园门的,可以证明幼儿园已经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
老师张某的主要答辩观点为自己是幼儿园的老师,孩子玩耍的时候自己一直在旁边看管,尽到了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焦点为原告受伤地点及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关于受伤地点的问题。由双方提供的视频证据可见,在原告李某摔倒前,原告左臂尚能自由活动,在幼儿园游乐设施淘气堡滑梯摔倒后,原告就出现了长时间哭闹、午睡不能入睡、独坐不与其他幼儿玩耍、左臂较长时间垂直不动、右手多次捂左前臂等异常行为,直到原告下午离开幼儿园前,亦未见原告左臂有正常活动举动,结合被告幼儿园申请调取的证据报警记录内容及原告诊治经过,原告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幼儿园淘气堡滑梯后摔倒致左肱骨外髁骨折。

其次,关于原告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无论是在室外活动还是在室内游乐设施玩耍时,原告均摔倒过。室外活动及室内玩耍的现场秩序均较混乱,缺乏有效管理。原告受伤后,被告幼儿园亦未及时通知家长送医治疗,被告幼儿园安全保障亦不到位。被告幼儿园否认原告在幼儿园受伤,但与本院认定事实不符,被告幼儿园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的职责,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被告幼儿园应当对原告摔伤一事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关于被告老师张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系被告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虽在其看护期间原告摔伤,但其系职务行为,原告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法院认定张某对原告摔伤不承担责任。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受伤后,家长一定要及时与幼儿园、学校进行沟通,尽快收集监控视频等直接证据,以证明孩子受伤的经过,同时在与幼儿园、学校和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时也要尽量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对于孩子治疗的各种票据等证据也要全部保留,毕竟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王道。
对于学校、老师而言,对于小孩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及老师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幼儿园、学校会因为“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未尽到教育义务责任”等原因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

楼板夹层之间水管破裂 
业主财产损失由谁赔偿?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秦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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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是居民小区较为普遍发生的现象之一。因房屋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和损害,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某日,家住沈阳某老旧小区的张某发现楼上邻居家漏水,由于楼上无人,张某随即给小区物业打电话求助。物业了解情况后,紧急通知相关水务部门停止供水。但由于漏水情况严重,张某家中屋顶、地板、家具已被水浸泡,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经水务部门维修鉴定,漏水原因为住宅楼板夹层间上水管破裂。水管虽已修好,但张某家中损失却无人愿意赔偿,无奈张某将楼上邻居、小区物业公司、水务部门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查明,确定漏水水管是埋在住宅楼板夹层间的上水水管。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该段水管属于公共部分管道,应由张某所在区域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修缮。因该段水管爆裂给张某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其承担。

法律规定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答

关于张某楼上邻居与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案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爆裂水管为楼上邻居损坏。物业公司在接到张某通知后,及时采取相关合理措施,已经尽到一般意义上的管理职责,二者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决依据张某家中受损情况,由张某住宅所在区域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承担责任。张某要求楼上邻居及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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