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
贯通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1.0版,2024年)
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04
06
13
14
第一章 总 则
general principles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巡察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增强监督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巡视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1+X”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完善监督体系的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建立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组织监督、审计监督和其他业务监督沟通配合、协调协作机制,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构建有序衔接、协调一致、配合有效的监督工作格局,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条 贯通融合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各负其责。在省联社党委领导下,省联社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巡察机构(巡察办、巡察组)协调推进,其他监督主体各负其责。(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在信息、资源、任务、力量、手段、制度等方面全方位协作、全链条对接、全过程协同,实现优势互补、凝聚合力、靶向聚焦。(三)坚持实事求是、规范运行。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的渠道路径、方式方法,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有序推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Main tasks
(五)巡察期间,巡察组按程序督促推动被巡察行社党委对立行立改事项及时整改。经领导小组批准,通过巡察办将相关情况抄送省联社纪委。
(六)省联社纪委有关领导、有关室负责人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会议,并根据日常监督掌握情况,对巡察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七)省联社党委会听取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巡察办将有关专题报告、问题线索、向被巡察行社党委反馈意见等材料移交省联社纪委,作为开展日常监督的参考和依据。
(八)省联社纪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省联社纪委需要深入了解问题情况时,巡察办协助安排查阅巡察报告问题底稿或协调巡察组介绍情况。
(九)省联社纪委派员参加巡察反馈会议,对被巡察行社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并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十)省联社纪委牵头审核被巡察行社党委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综合党委组织部、巡察组的审核意见,指出差距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整改要求,向被巡察行社党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十一)针对巡察反馈问题,省联社纪委建立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十二)省联社纪委指导被巡察行社纪委加强对被巡察行社党委落实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适时听取监督情况汇报,并提出加强监督的意见要求。
第四条 加强与省联社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统筹衔接。
(一)巡察前,巡察办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或采取单独沟通、书面通报等方式,商请省联社纪委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行社党委政治生态情况、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处分情况。
(二)省联社纪委选派优秀纪检干部参加巡察,巡察办组织开展巡前培训。
(三)巡察期间,巡察组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党纪法规适用等事项向省联社纪委进行咨询、听取意见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在查询信息、调阅资料、询问知情人等方面可商请省联社纪委予以协助。
(四)巡察期间,巡察组发现被巡察行社党委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移送省联社纪委。被巡察行社有关人员向巡察组主动投案的,巡察组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移交省联社纪委。
第五条 加强与省联社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协作配合。
(一)巡察前,党委组织部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行社党委班子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担当作为等方面情况,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线索反映及处置情况,上一轮巡察以来对党委班子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以及需要巡察重点关注的问题清单。党群工作部向巡察组通报基层行社党组织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
(二)根据巡察任务,巡察办提出参加巡察人员选派计划,明确选派人员数量、岗位、专业等要求,与党委组织部会商提出选派人选,其中组长、副组长人选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联社党委批准。
(三)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加强对选人用人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的政策指导,对重要事项或复杂问题,加强与巡察组沟通会商,切实提高检查质效。
(四)巡察期间,巡察组收到关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反映,经会商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转党委组织部办理。
(五)巡察期间,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被巡察行社党委班子成员调整和组织处理等情况,通过巡察办向相关巡察组通报。
(六)省联社党委会听取巡察情况综合汇报后,巡察办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抄送巡察反馈意见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反馈意见;向党群工作部抄送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反馈意见。
(七)党委组织部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派员参加反馈会议、列席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参与对被巡察行社党委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的审核把关,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干部考察、任职谈话、调研督导、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落实党委班子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党群工作部派员列席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问题整改的日常监督。
(八)党委组织部审核被巡察行社党委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党委班子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的内容,将审核意见经巡察办提供给省联社纪委。党群工作部审核被巡察行社党委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内容,将审核意见经巡察办提供给省联社纪委。
(九)党委组织部对巡察移交的党委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党群工作部对巡察移交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分别依规进行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十)党委组织部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行社党委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委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加强与审计机构(审计部、审计中心)贯通协同。
(一)巡察办与审计机构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省联社党委具体工作安排,相互通报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集中会商,深化信息共享,对巡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系统性问题交换意见建议。
(二)根据巡察任务安排,巡察办函请审计机构提供涉及被巡察行社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材料,由巡察办统一接收并分送各巡察组。对已结束现场审计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可根据需要,由相关审计组向巡察组介绍审计情况,并提出需重点关注问题及工作建议。审计机构提供的材料(含复印件)由巡察组按密件管理,巡察结束后密封存档。
(三)巡察机构将审计发现的相关重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巡察监督内容,相关重要事项写入巡察报告,推动被巡察行社党委强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机构将巡察反馈涉及财务管理、信贷资金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审计监督重点内容。
(四)巡察发现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确需要开展审计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和问题移交审计机构。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结合年度审计项目实施开展核查,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巡察办。
(五)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安排,函请巡察办提供被审计行社属于审计职责范围内的巡察反馈意见,可就有关问题与巡察办进行沟通,听取情况介绍,必要时可调阅巡察工作底稿作为工作参考。
(六)建立选派审计专业人才参加党委巡察工作机制。巡察前,巡察办就参加巡察人数、标准、条件、范围提出需求,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党委组织部商请审计机构抽调(含行社内审部门人员)。巡察期间需要增加审计人员的,另行协调安排。
(七)审计部统筹行业系统内审计人才资源,推荐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审计人才纳入巡察人才库,并加强对人才库人员的审计专业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更新。
第七条 加强与省联社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
(一)加强情况通报。巡察前,各相关职能部门向巡察机构提供省联社党委关于本条线重要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并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和建议,通报被巡察行社业务运行及相关考评情况。
(二)突出专业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巡察工作,加强与巡察组配合协作,为巡察发现问题,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支持。
(三)深化系统治理。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职责运用巡察成果,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分析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整改一个问题,完善一项机制,规范一个领域。
第八条 拓宽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协调协同渠道。
(一)有效畅通监督渠道。注重了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情况,关注社情民意,及时将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纳入监督内容。鼓励干部群众支持、参与巡察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调研、明察暗访,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邮政信箱和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反映问题渠道,营造良好监督氛围。
(二)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坚持边巡边交、边移边改,对巡察期间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的突出问题,推动被巡察行社党委立行立改,“短平快”解决省联社党委关注、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成效,感受到巡察监督就在身边,以有温度巡察监督打通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最后一公里”。
第三章 组织保障
organizational guarantee
第九条
省联社党委听取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工作情况汇报,并审议重要事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系统谋划,协调联动、整体推进,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地落实。
第十条
巡察办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作用,坚持整体设计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细化具体措施,并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深刻理解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互为支撑的内在联系,树牢全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结合本部门本专业规律特点,主动对接巡察机构,积极配合巡察工作,合力推进省联社党委“一个愿景、两大主题、三大定位、四大文化、五大理念、十大工程”发展战略有效实施,努力开创吉林农信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附 则
ann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