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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央青学》2023年第8期

2023年·第八期

目录

共青团中央召开面向广大团员和青年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和​改进团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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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理论学习•云央青学

共青团中央召开面向广大团员和青年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

经党中央同意,共青团中央近日印发通知,部署面向广大团员和青年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9月13日,团中央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团员和青年主题教育进行动员部署。中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指导,各省(区、市)及兵团党委分管领导在各地分会场出席会议。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阿东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加强对共青团员的政治锻造,加强对广大青年的政治引领,事关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红色江山永不变色。面向广大团员和青年开展主题教育,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交给共青团的重大政治任务,是落实党管青年工作原则、加强新时代党的青年工作的战略性举措,对于共青团履行党章赋予的政治学校功能,更好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源源不断为党输送健康有活力的新鲜血液,充分激发新时代中国青年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挺膺担当,始终走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前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会议强调,面向广大团员和青年开展主题教育,目标任务是动员引领广大团员和青年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掌握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善于运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提高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领悟力,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在铸牢对党忠诚上下功夫,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忠实实践者;在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在发扬斗争精神上下功夫,在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中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在勇于挺膺担当上下功夫,争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勇当先锋队、突击队。
会议强调,面向广大团员和青年开展主题教育,要突出体现团员和青年特点,扎实深入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理论学习,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分类组织开展学习,引导团员和青年真正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要组织交流研讨,通过支部讨论、读书小组、座谈交流、理论宣讲等形式,引导团员和青年分享学习心得、交流认识体会、互解问题困惑,在思辨的过程中相互启发、加强理解。要开展实践体验,发挥实践育人特色,依托各地红色教育资源、各类青少年教育基地,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就近就便开展国情教育、成就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实习见习等社会实践活动。要激发建功立业,动员引领团员和青年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确定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民主法治、文教体育、绿色发展、社会服务、卫国戍边、统一战线、对外交流等重点领域争当排头兵和生力军,不断将教育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
会议要求,各级团的机关要在各级党委的有力领导下,明确实施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力戒形式主义、抓好宣传引导,确保团员和青年主题教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广大基层团组织要充分尊重团员和青年的主体性,深入把握青年认知特点,使团员和青年主题教育贴近青年实际、融入青年生活。各级团干部要以饱满政治热情和良好精神状态,抓好自身持续深入学习,抓实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实实在在为青年办实事、解难事,用实打实的业绩赢得党的信任、赢得社会尊重、赢得青年口碑。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徐晓主持会议。书记处书记王艺、胡百精、胡盛、夏帕克提·吾守尔、余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团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各省级团委及部门负责同志,各市、县团委和部分高校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团员和青年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机构及指导组成员,共4600余人在北京主会场和各省级分会场参加会议。

 来源: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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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理论学习•云央青学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和​改进团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来源: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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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团十九大和团十九届二中全会工作部署,近日,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和改进团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全团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围绕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这一时代课题,大力锻造有信仰、讲政治、重品行、争先锋、守纪律的新时代团员队伍,组织广大团员、带动亿万青年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勇当先锋队、突击队,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挺膺担当。
《意见》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团员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要坚持政治标准,持续提高质量;要坚持为党育人,强化政治引领;要坚持围绕中心,打造先锋力量;要坚持从严治团,锻造过硬队伍。《意见》围绕提高发展质量、增强教育实效、发挥先锋作用、从严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5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团员队伍建设20条重点举措。
《意见》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团员标准要求上严起来,从把好入团质量关入手”的重要要求,提高发展团员质量。要坚持入团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防止“唯成绩”、“唯票数”。要做实培养教育,规范组织入团前集中团课学习,开展大、中学校示范团校建设,提高青年对党、团的认识。要注重日常考察,落实培养联系人谈心谈话等制度,建立入团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提高考察的全面性、科学性。要严格入团程序,落实《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规范发展流程,建立健全发展对象公示、发展团员工作监督和核查机制,实现各个环节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要落实推优入团,完善初中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联合培养制度。要优化队伍结构,坚持将大中学校作为重点领域,科学确定团员发展计划,在持续提高质量基础上逐步实现团员规模稳中有增。
《意见》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抓好入团以后的教育实践”的重要要求,增强团员教育实效。要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着力加强政治教育。要落实组织生活,坚持和完善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开展组织化学习,扎实落实“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等制度,抓实组织生活会、团员先进性评价等教育管理制度。要规范仪式教育,开展入团、重温入团誓词、集体递交入党申请书、十四岁集体生日、十八岁成人、超龄离团等仪式,推动团员“学团章、展团旗、戴团徽、唱团歌”制度化经常化。要加强实践锻炼,统筹学校和社会领域团的组织网络、资源,实施团员先锋培育计划。要引领政治进步,将团员追求政治进步作为评价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准。要贯通推优入党,落实“两个一般、两个主要”的要求。
《意见》指出,要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向广大团员提出的“五个模范、五个带头”的重要要求,发挥团员先锋作用。要促进岗位建功,围绕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在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社会服务、卫国戍边等重要领域创设项目载体,组织动员广大团员带头攻坚克难、争当先锋。要彰显团员身份,深入开展团员先锋岗、团员责任区、团员服务站(点)等工作,建立健全团员先锋队等应急动员机制,确保关键时刻拉起队伍、冲锋在前、为党分忧,展现团员先进性。要拓展志愿服务,将开展团员志愿服务作为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注重把基层需要、群众需求和团员专长结合起来,增强团员参与感、获得感和社会感知度、美誉度。
《意见》指出,要深入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从严加强团员管理。要做细常态管理,规范档案管理,持续加强团员“学社衔接”和日常组织关系转接,加强流动团员、留学生团员联系服务管理,探索开展流动团员服务月(季)活动。要严格纪律执行,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依章依规开展对违法犯罪团员、信教团员、不合格团员的教育、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保持团员队伍纯洁性。
《意见》指出,要将团员队伍建设作为重大基础性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于客观数据和工作实效的评价机制,提升团干部开展团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工作能力。要强化示范带动,及时梳理总结、宣传推广各地的好案例好做法,加强各级“两红两优”评选表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注重建章立制,适时修订完善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相关领域基层团组织工作条例等团内规章。
《意见》要求,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以上率下,强化制度执行,加强评估问效,并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任务举措和责任清单,确保团员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团员队伍建设探索创新的重点课题,鼓励全团“揭榜挂帅”、大胆探索。

青年理论学习•云央青学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来源: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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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落实团十九大和团十九届二中全会工作部署,近日,共青团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发展团员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细则》聚焦为党育人根本任务,完善对发展团员工作的系统规范和整体要求,包括总则、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新团员的接收、团员的追认、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附则,共6章45条。
《细则》明确坚持标准、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强调发展团员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先,坚持入团自愿和个别吸收,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始终把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摆在首位,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立足新时代发展团员工作实践,《细则》进一步优化发展团员工作流程,建立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综合评价制度、发展对象预审和公示制度、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核查制度等,着力提高发展团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化水平。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细则》明确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团员工作负总责,强调对违规发展团员的团组织、责任人要区分情形、处理追责。
《细则》是新时代发展团员工作的重要遵循,对于保证新发展团员质量,保持和增强团员队伍先进性,源源不断为党输送健康有活力的新鲜血液,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系统团组织要把发展团员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大力锻造有信仰、讲政治、重品行、争先锋、守纪律的新时代团员队伍。
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2016年11月4日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11月11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2023年8月11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3年8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团员质量,保持和增强团员队伍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团内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共青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聚焦为党育人根本任务,坚持质量为先;
(二)坚持入团自愿和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团组织应当始终把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放在首位,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党、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政治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未满十四周岁提出入团申请的,团组织应当肯定其政治追求,做好解释工作,请其年满十四周岁后再向团组织递交入团申请书。
第七条 申请入团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团组织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第八条 团组织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在入团申请人中择优确定入团积极分子。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可以采取团员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注意听取群众意见,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基层团(工)委批准。
第十条 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一至两名团员或者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应当由团组织指定或者报请相关党组织指定。中学生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中,一般至少有一名教职工。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组织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组织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培养考察期应当达到三个月以上。培养考察期间,培养联系人应当与入团积极分子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
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或者培养考察期未满三个月的,原则上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史、团章等团内规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团动机,逐步树立今后成长为共产党员的政治追求,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团组织应当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并采取适当方式检查考核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注重在实践中加强培养锻炼。团组织应当引导和组织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志愿服务,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将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四条 入团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原单位(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等转交现单位(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接收的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团组织应当从入团积极分子中择优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三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团员条件的入团积极分子,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团组织应当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团)员和群众意见,依据团员先进性评价指导标准,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依据。评价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反映情况,防止“唯成绩”、“唯票数”,任何个人不得指定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确定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五周岁的入团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经过少先队组织推荐。注重优先推荐积极参与少先队活动、获得少先队组织荣誉激励、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的入团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工)委预审。基层团(工)委应当对推荐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参加团课学习和志愿服务等培养教育情况、综合评价结果进行预审,预审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县级以上团委也可以统一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级团组织应当通知推荐的团支部和相应的少先队组织,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团志愿书)。发展对象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团员或者党员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团组织指定或者报请相关基层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团)员权利的党(团)员,不能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和团的关系,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入团,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新团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在校学生不得由其所在学校以外的团组织接收入团。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团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个人简历和家庭情况,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工)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接收新团员一般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工)委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团委可以授权所属的团(工)委审批接收团员,也可以收回权限、提级审批接收团员。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团组织、功能型团组织不能接收审批新团员。
第二十四条 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团的委员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书记会议,集体审议,表决决定,不能由个人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程序是否规范完备等。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团员。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组织。审批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团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被批准入团的,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未被批准入团的,团组织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不足、继续努力进步。
第二十六条 团(工)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批,并报县级以上团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 新团员必须参加入团仪式,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团组织应当规范开展入团仪式,按照规定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徽章。
第二十八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团员意识,带头追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团组织应当规范建立新团员档案,主要包括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团员证等。入团志愿书是首要团员档案。
经审批同意后一个月内,应当在“智慧团建”系统中建立新团员电子档案。
第三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团的中央和省级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团员。
第四章 团员的追认
第三十一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生前一贯表现良好,曾递交入团申请书或者有入团意愿的适龄青年,可以追认为团员。
第三十二条 追认团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团组织讨论决定,经上级团(工)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准。
第五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团员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团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团组织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团员工作负总责,基层团组织是发展团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基层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中央负责制定全国发展团员工作规划,统筹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团员年度计划,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后实施。发展团员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适龄青年数量、入团积极分子数量、不同领域团员基数、组织有效覆盖需要、推优入党需求等因素科学制订。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特别是市、县级团委,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发展团员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核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督促解决。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第三十九条 发展团员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一)利用发展团员谋取私利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的;
(四)不按计划发展团员的;
(五)履行职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的;
(六)发展未满十四周岁青年入团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
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十条 对于发展团员工作中问题较多、情况较差的团组织,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专项整顿。
第四十一条 新发展团员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发展团员计划分配、使用团员编号。
第四十二条 入团志愿书的式样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制定,省级团委按照式样统一印制、配发。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发放、使用入团志愿书,不得擅自购买、翻印、复制入团志愿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团员细化操作措施,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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