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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队伍管理教育专刊(第六期)

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队伍管理教育专刊

06

第06期

内部刊物 请勿外传

2021年6月 刊

CONTENTS

目录

总队政治部队务处

主    编:黄怀
副主编:钟蔚彬
编    辑:邱为、林毅斌、罗超、 
                 莫智宏、叶林
美    工:邱为

中国消防救援

CHINA FIRE AND RESCUE

正规化建设

正规化建设动态
      总队政治部黄怀主任一行深入化州大队调研指导工作
       总队督导组调研指导深圳支队正规化建设工作
       总队“四个坚持”全面推进正规化达标创建活动
正规化理论学习
       四个秩序解读

管理教育专栏

条令纲要及法纪学习(保密法)
焦点问题——保密警示教育

条令纲要及安全知识
学习线上测试

队伍管理动态

吴瑞山政委参加新训团“南粤新蓝心向党 砥砺奋进新时代”
主题党日活动

指战员交流热线

上期热点问题答疑
诉求及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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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政治部黄怀主任
一行深入化州大队调研指导工作

6月18日上午,总队政治部黄怀主任一行深入化州大队调研“两个试点”和迎大庆消防安保工作,陈升根支队长全程陪同。
抵达化州大队后,在解说员的引领下,黄怀主任一行实地查看了试点单位化州大队“长征之路”跑道、党史彩绘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情况,在参观过程中对训练区、装备器材库、指战员之家等项目升级改造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参观结束后,黄主任组织全体参观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化州大队迎大庆消防安保工作汇报、党团群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钟主任对两个工作汇报做了详细点评。
黄主任充分肯定了茂名支队试点建设的力度和成效,并指出了下一步工作方向:一是将试点建设与迎大庆消防安保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试点建设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将试点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一、正规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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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六个领域﹄规范化建设动态

总队督导组调研指导
深圳支队正规化建设工作

       6月22上午,总队政治部钟蔚彬副主任,纪检督察室彭辉庭主任、审计室吴志华主任及总队正规化工作专班到深圳支队龙华大队,对支队基层队站正规化建设和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深圳支队翁继平副政委、纪检督察处全体干部一起参加调研工作。

       总队检查组一行到达龙华大队后,首先实地了解基层队站营区正规化建设和监督执纪规范化试点“三室”施工建设情况,查看深圳支队、大队两级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成果展示,观看了深圳支队纪检监督信息化平台建设的介绍视频,查看了试点工作台账,并听取支队监督执纪正规化试点工作汇报情况。深圳支队纪检监督处房昌龙处长对纪检监督信息化平台进行了现场演示操作和讲解,翁继平副政委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详细介绍。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就下一步全面推进深圳支队基层队站正规化建设和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并重点就深圳支队正规化建设整体推进、纪检机构建设、纪检监督信息化建设、内控制度建设、巡审融合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彭辉庭主任、吴志华主任及专班同志就如何进一步抓好试点工作提出了专业指导意见和工作建议。钟蔚彬副主任对支队前期工作给予肯定,并就如何做好下一步抓建工作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站位要高,要结合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部署,站在全国推广的角度,认真谋划好正规化建设工作,开展先行先试和制度机制创新。二是落地要实,坚持问题导向,从切实解决消防救援队伍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开展试点抓建,提升工作成效。三是要抓住重点,认真梳理业务工作各个环节,坚持有所侧重,强化工作融合,争取在规范重要环节、重点事项方面取得突破。四是要善于总结提炼,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汇报片、制度汇编等展示环节,及时形成可学习、可借鉴、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成果。

       最后,深圳支队翁继平副政委表示将按照总队督导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克服困难,全力以赴,坚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试点工作任务,为推动全省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深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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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化建设推进动态

总队“四个坚持”全面推进
正规化达标创建活动

       自部局正规化达标创建活动部署以来,广东总队党委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当前队伍抓建的标准要求和核心理念,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将部局达标创建要求,与队伍长远发展的形势预判、机制建设以及总队“三年三步走”总队工作进行深入融合,全面开启正规化达标创建活动。

一、坚持以核心蓝图为牵引,全面推进基础建设
       总队坚持一张蓝图描绘到底和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理念,坚持“规范、实用、节约”的原则,不搞“一刀切”“一锅煮”,科学制定基础硬件“三年三步走”规划,积极推动各级基础硬件提档升级。出台正规化建设硬件标准,构建“5S”标准化营区体系,推出营房营区“双四区”理念,制定“21+N”基层队站场库室标准,规范房前屋后训练设施,要求各单位立足实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统一规范,推动新建队站按照新的标准建设,既有队站逐年落实改造计划。

二、坚持以条令纲要为准绳,全面规范“四个秩序”
       总队以条令纲要和正规化制度汇编等规章制度为依据,紧紧围绕战备秩序、训练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四大方面内容,从制度运行、调度指挥、作战行动、战勤保障、组训模式、考核考评、工作运行、执法规范、日常管理、行为规范等16个方面,细化制定总队“四个秩序”达标创建实施细则。明确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具体任务。推动全省各级队伍认真落实部局“济南会议”精神,推广运用部局四个试点总队正规化建设成果、总队机关“六个领域”规范化建设及基层队站正规化建设经验成果,推动年底前实现各级队伍“四个秩序”全面规范有序。

三、坚持以创新应用为核心,全面打造示范标杆         总队认真贯彻落实部局方案要求,由各领域业务牵头处室深入学习研究“四个试点”总队经验成果,认真总结在基层队站正规化建设和工作运行、党团群组织、监督执法、执勤训练、后勤工作、监督执纪业务领域规范化建设探索的经验做法,精心挑选13个试点支队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消化吸收和融合创新,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示范创建方案,全员额、全方位、全领域开展正规化建设示范单位达标创建工作,并探索符合广东实际管理模式的机制方法,全面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典型经验与广东品牌。

四、坚持以问题结果为导向,全面开展课题攻坚
       总队积极主动申报18个课题,集中全省业务领域专业力量组建课题专班,制定细化课题研究方案,精心挑选机关和基层队站作为试点单位,结合大湾区经济、科技创新优势,广泛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智慧技术,破好题,找准点,探好路,切实形成可学习、可借鉴、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成果,为全国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贡献广东智慧、广东力量和广东方案。

正规化理念学习——“四个秩序”解读

理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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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度运行规范化。每月开展战备教育,定期对总队、支队、大队和消防救援站四级战备秩序进行检查;规范全勤指挥部“一部七组”[ 一部七组:指挥协调、应急通信、战地政工、战勤保障、新闻宣传、综合信息、专家技术。]和队站战备值班秩序;科学调整执勤力量,探索“轮班制”执勤战备模式,优化灾害事故指挥调度响应,探索专业队与常规队联动作战模式,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机制;组建总队、战区、支队三级灭火救援业务资料库,服务支撑执勤训练和作战指挥工作;根据本地重点灾害事故和作战任务特点,分级制定跨区域预案、类型预案、重点单位预案,通过系统规范应用,平时开展熟悉演练和桌面推演,战时进行辅助决策;落实每战必评制度,强化战后复盘总结;确保战备教育、战备演练、战备检查经常有效,战例复盘研讨及时深入,预案编制规范实效,基础资料管理扎实有序。
       2、调度指挥现代化。满编配齐指挥中心干部,至少按照接警调度席数量的3倍配备接警调度员,每班次至少有1人具备5年以上接警调度经验。实体化运作全勤指挥部,完善下发全勤指挥部实体运行规定,编制全勤指挥部规范化运行工作指引,对七个功能组驻勤和备勤、每日交接班、值班值守、信息报告、遂行出动、后方支撑、培训学习、熟悉演练、检查拉动、装备建设等工作的标准和流程进行规范;进一步细化指挥中心人员岗位分工,设置接警调度、辅助决策、信息研判、应急联动等岗位,制定下发支队指挥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与政府等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建立研判工作专班,并实体化运行;深入推广新一代智能化调度指挥系统试点成果,确保满足实战需要。
       3、组织指挥效能化。修订全勤指挥部实体运行工作规定,设置“一部七组”组织架构,明确四种模式下各岗位工作任务;制定指挥长负责制、专班值守制等十项工作制度,确保全勤指挥部规范运行。常态化开展执勤备战拉动检查,及时修订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灾害事故组织指挥案例库,加强案例学习,开展案例复盘和桌面推演,全面提升组织指挥水平,确保等级战备响应迅速,现场指挥专业规范,处置规程科学完善,战备信息处理及时准确。
        4、作战行动专业化。着力构建“基础牢固、响应迅速、指挥顺畅、行动规范、处置高效”的灭火救援作战体系。围绕不同灾害事故类型和处置需要,修订完善典型灾害事故灭火救援行动指南(处置要点);编制基于功能单元体系的初战编成、初战救援流程图、初战救援行动指南和各类型警情初战处置程序,科学进行人员编组、车辆编成、器材编配,规范接警出动、组织指挥和处置程序;合理运用立体侦察、有序供水、科学搜救等技战术,强化战后复盘总结,推广运用实战指挥、数字化预案、无人机等系统平台;建立线上、线下行业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好专家远程指导、技术支撑、辅助决策的作用,做到按编成训练、按编成执勤、按编成调派、按编成作战,进一步规范灭火救援作战行动程序和现场秩序;调剂人员车辆编配,确保作战编成科学合理,战术战法运用灵活,灾害处置专业高效,作战行动安全托底;做到信息化手段全过程支撑,应急通信稳定可靠,应急宣传同步响应。
       5、战勤保障体系化。打造“建、配、管、用、训”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的战勤指挥、储备体系以及部门社会保障机制,实现保障队伍多样化;强化装备达标建设,抓好装备统型列装,有针对性配齐配强车辆、装备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分配到人,实行定人使用、定人维护,实现装备科学配备;加强对应急装备物资的管理,推广应用模块化保障体系,改进装备模块化存储模式,运用装备出入库、装备统计系统,实现智能化管理;落实灭火救援装备巡检制度,抓好装备器材生命周期管理;开展装备发明革新与爱装管装教育,不断强化装备操作使用和人装结合训练、保养技能培训以及实战化演练,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使用装备器材,推动全员达到“五知一能”标准,确保遂行保障坚实有力,技术保障专业科学,卫勤保障贴近实战,联勤联动精细完善。

一、战备秩序

——构建高效灵敏、快速响应、遂行作战的战备秩序

1、训练组织科学化。严格落实党委(支部)议战议训议安全制度,定期研判分析训练、作战形势和作战训练安全工作,建强配齐训练设施,确保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保障到位;认真贯彻《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救援队伍作战训练安全行动手册》和典型火灾扑救安全要点等制度规定,健全战前安全检查、战时依规处置、战后清查点验机制,强化训前安全教育检查、训时安全提醒防护、训后安全总结点评机制;加强安全员和紧急救援小组两支队伍建设,确保训练安全管控措施执行到位;分岗位、分类型梳理“防消联勤”工作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落实工作标准;制定演练工作标准,落实日常“双盲”、年度“示教”演练模式,实现“练、教、研、学”的演练目的;全面应用数字化训练管理手段,积极探索应用作战训练分析系统,植入“积分制”的应用,个性化制定训练方案,开展个体、集体训练数据大数据分析,加强体能分析仪、训练手环等智能设备应用,确保训练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到位。
2、组训模式实战化。各级全面评估辖区灾害特点与执勤力量分布,针对性制定一体化训练设施建设清单,建设综合型、复合型的“房前屋后”设施中心站,区域内其他队站结合实际建设补充型设施,实现基础训练队站内部解决、合成训练依托大队灵活调训、专业训练依托专业队集中组训;立足实战需求设置训练内容,分灾种、分岗位、分等级设定训练科目和标准,明确训练对象和组训方式;鼓励从室内走向操场、从营区走向实地,按照“班小组练技术、攻坚组练协同、建制站练战术”模式组训,严格执行全员练兵、基地轮训、随机拉动和实地、对抗演练等训练机制,抓紧抓实指战员骨干训练,将实战化要求贯穿训练全领域、全过程,全面增强训练的实效性和实战性。
3、考核考评制度化。落实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全面施行指挥员指挥能力评定与执勤训练考核评价机制,统一标准、模式和流程清单,明确等级能力划分、考评内容形式、组织实施流程和考评结果运用等内容,实现指战员能力等级与履历经验相匹配、与职级晋升相衔接;推行训练督察机制,全面落地训练奖惩办法,将训练成绩与班子年终考评、个人表彰奖励挂钩,依托考核考评结果,培树执勤训练先进典型,形成浓厚热烈练兵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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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训练秩序

——构建全员练兵、科学练兵、实战练兵的训练秩序

1、制度体系规范。全面开展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对党团建设、政治教育、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消防监督、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后勤保障、安全管理等各领域工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形成科学、系统、规范的制度体系,编制涵盖岗位职责、业务流程、规范标准、运行机制等内容的体系化制度汇编。
2、工作运行规范。修订完善总队、支队、大队、站四级机构与岗位职责,规范业务工作流程,细化、优化工作指标,确保日常工作运行规范;落实“年导图、月计划、周课表、日安排”机制和工作课时制,抓好固定时间段工作统筹安排,让基层工作聚焦中心主业。充分运用目标考评系统,全面建立工作任务目标管理机制,确保各内设机构权责清晰,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指标科学量化。
3、执法行为规范。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6项制度,精准建立检查对象库,科学抽取检查对象,规范抽查方式方法,强化检查结果应用,有效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新版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创新“互联网+监管”方式,通过建设“南粤消防智能管控”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火灾风险预警预报、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消防智能执法、消防信用监管等子系统,实现系统联通、数据互通、智能分析、精准监管;优化消防政务服务,依托粤商通、粤省事等粤系列平台,将消防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融入政府政务平台,实现消防执法与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采取预约、错时、上门、远程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时段、一站式服务。开展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主动邀请群众、社会单位对消防政务服务进行评价;优化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按标准规范建设“一队三中心”(消防监督执法队、法制审核中心、火调办案中心、全媒体中心),完善工作制度,配齐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确保火灾延伸调查向广度、深度发展,执法内部监督严格有效,监督流程规范有序,消防执法队伍选优建强,消防政务服务不断优化,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公正。
4、考核评比规范。充分运用目标考评系统,形成绩效量化考评标准体系,建立工作督办机制抓实过程管理和跟踪问效,将考核评比结果,作为奖惩直接依据 ,确保绩效量化考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督办工作机制发挥实效,过程管理和跟踪问效抓实抓好,奖优惩劣机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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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秩序

——构建权责清晰、顺畅高效、依法运行的工作秩序

1、日常制度落实。严格落实条令纲要和正规化建设系列规定,内务设施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坚持卫生责任分区制度,落实明确各类库室管理规定和“六成线、五定位、两平整”等精细管理标准;充分运用智慧营区系统,严格落实查铺查哨、请销假、出入营门登记等一日生活制度。
2、日常管理正规。贯彻“两严两准”要求,坚持按条令管、按规章办,全面规范站岗值班、作息安排、查铺查哨等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形势分析等安全工作开展,坚决纠治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深化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在队伍正规化中的运用,倡导数据主导决策,联通各类物联网设备,实现日常管理、安全防控功能全面智能化,日常记录数字化;建设新型“硬件+软件”一体化的智能营区管理系统,实现数据支撑管理、数据服务实战,数据减负增效,确保人员、车辆、装备、物资等日常管理正规有序,安全管理基础不断夯实,队站智能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3、行为举止规范。强化常态化条令纲要学习教育,不断强化法治思维;严格落实队列训练要求,严抓基础动作、基本行为,抓好持久养成;严格落实队容风纪检查制度,规范穿衣戴帽、仪容仪表,确保指战员穿着制服、佩戴标志服饰规范统一,行为规范、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塑造“火焰蓝”严整队容;及时回应指战员诉求,确保队伍上下、内外关系和谐融洽。
4、职业认同增强。按照《营区文化环境建设工作指引》,结合营区实际,突出政治性、战斗性规整文化阵地,从内容、形式、风格、色调等方面整体布局打造营院、车库、走廊、楼梯、战斗班等“一区域一主题”的文化阵地,建设彰显消防战斗特点的文化环境。丰富与驻地有关单位的文化交流活动,积极参与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助民爱民活动,筑牢广大指战员为民初心;加强文艺骨干培养,抓好“一站一特色”品牌创建,坚持“三个半小时”优良传统,定期开展丰富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好各类纪念日活动,讲好英模故事,强化队站文化积淀传承,推动消防救援职业文化建设走出新路子,“火焰蓝”形象打造新品牌,优抚优待政策取得新突破,指战员职业荣誉感和认同感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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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秩序

——构建利于战备、利于养成、利于成长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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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纲要及法规学习(保密篇)

条令纲要及法规学习

二、队伍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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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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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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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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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宗典型泄密警示案例

焦点问题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解读】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
【案例】
2018年7月,某市保密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市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孙某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经查,孙某原为某军区通信部门干部,服役期间收集了大量与其职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将其数字化后存储于个人的笔记本电脑。2012年孙某转业到某市发改委信息中心,继续收集与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至2017年调至该市科技局前,共收集了包括1份机密级、7份秘密级在内的1100多份发改领域文件资料。2018年2月,孙某使用移动硬盘将部分数据导出至其在科技局的非涉密办公电脑,直至案发。事件发生后,该市纪委监委依纪给予孙某政务处分,同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解读】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案例】
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买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有关部门给予贺某记大过处分。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解读】
普通邮政、快递、物流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案例】
2006年5月,某军工单位即将退休的技术人员袁某接到朋友电话,希望他帮助提供一些军品制造标准,以便参考。热心的老袁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找同事复制三份相关资料,并通过普通邮寄方式寄出。经鉴定,该组资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袁某受到单位行政记过处分,取消返聘资格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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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解读】
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信使难以携运,且却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案例】
某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发现,某涉密单位高某准备携带出境的公文包内有秘密级文件。经查,高某为该单位委派担任境外援助项目考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该文件出境,但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高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解读】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案例】
2013年7月,某档案服务公司承担了某单位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该公司项目办经理宋某,为防止制作完成的数字化档案在处理中丢失、违规将5年多的包括涉密档案在内的所有电子档案信息带出委托单位,擅自违规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经鉴定,其中涉及数百份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给予直接责任人宋某开除处理,该地档案部门对本部门责任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解读】
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案例】
2017年10月,某机关业务科科长陆某,向单位保密员张某借阅了1份机密级文件供自己学习研究使用。在学习过程中,陆某发现文件中有些思路、观点对妻子的业务工作也会有一定启发,认为“学习参考并非直接使用,问题不大”,便用手机偷拍了文件部分内容后通过微信发给妻子张某。张某收到后未向第三人转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陆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陆某主管领导韩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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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解读】
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案例】
2013年8月,某县委政法委书记方某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要求工作人员秦某将报县文明办的15份文件资料(其中1份为秘密级)上传到某网盘,设置为分享模式、供县文明办有关人员浏览,造成泄密。事后,方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解读】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使其中的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十分容易被窃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案例】
2016年4月底,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朱某拟利用“五一”假期核对文件,擅自从涉密计算机中将电子稿件刻成光盘带回家,存储到家用笔记本电脑中。之后,朱某家人将该计算机送给其表弟唐某使用。唐某重装计算机系统时,将其中的文档发送至朱某所用互联网电子邮箱,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朱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解读】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案例】
2009年2月,某涉密单位研究所所长张某,私自更换办公室涉密计算机,将原涉密计算机硬盘安装在新计算机上,并在无任何技术防护措施的新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导致大量涉密文件泄露。有关部门给予张某撤销所长职务、正处级降为副处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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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解读】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案例】
2015年10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涉密单位有关领导秘书程某,在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多份涉密文件扫描件。经查,程某自担任秘书一职以来,承担了不少文稿起草工作,为图工作方便,他擅自扫描了包括7份机密级、5份秘密级文件在内的大量纸质资料,存储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程某行政记过处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降低考核等次。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解读】
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擅自卸载、修改,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
【案例】
某涉密单位在保密自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王某因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私自重装操作系统,且未及时请单位保密管理人员重装访问控制系统,导致该涉密计算机技术防护能力明显下降。事后,该单位给予王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解读】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回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案例】
2017年4月,某单位综合处处长魏某为图工作方便,违规安排工勤人员将1台涉密计算机送外维修,致使维修人员将该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并在该机上交叉使用另个非涉密U盘,造成相关涉密文件失控。有关部门给予魏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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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动态

三、队伍管理动态

吴瑞山政委参加新训团“南粤新蓝心向党 砥砺奋进新时代”主题党日活动

         6月29日下午,总队新训团举行“南粤新蓝心向党 砥砺奋进新时代”主题党日活动,总队吴瑞山政委、李阳副总队长、灭火救援指挥部和政治部领导、新训团主官、带训骨干和全体新消防员,共700余人参加活动。
         主题党日活动在火热的红歌联唱中拉开序幕。整场活动为分为两场,上半场为重温入党誓词活动,下半场为新训成果展示。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分为“火焰蓝的忠诚”、“如磐的初心”两个篇章,用歌曲合唱、情景诗朗诵、主题党课、重温誓词等方式全面展现了消防指战员对党百年光辉历程的无限崇敬、践行训词精神的累累硕果和献身消防事业的信心决心。在参观新训团第一阶段培训成果展和“九大员”现场展示后,集中观摩了队列、搬运重物跑、体能拉伸操、双杠杠端臂屈伸、百米障碍综合操、四百米物资疏散、手抬机动泵梯次掩护进攻操、登高训练等8个科目的汇报展示。期间,全体在场党员同志重温入党誓词,由吴瑞山政委领誓。
         吴瑞山政委高度赞扬第一阶段新训成果,对总队政治部和新训团的新训工作表示肯定,对全体带训骨干和新消防员的辛勤付出表示慰问。并就第二阶段新训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要始终做到对党忠诚。要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政治引领,践行训词精神,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从党的百年光辉史中获得启发、汲取智慧,做到思想上信赖、政治上拥护、组织上服从、情感上认同、行动上跟随。二是要始终聚焦实战打赢。要树牢战斗意识,苦练战斗本领,磨砺战斗意志,坚持一切从实战出发,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树牢枕戈待旦、随时出击的战斗意识,培养刀山敢上、火海敢闯的血性胆气,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早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消防员。三是要始终严明纪律作风。要坚决贯彻“两严两准”标准,牢固树立“三线”思维,坚持严管厚爱、宽严相济,从严从实抓教育、抓管理、抓养成、抓安全,培养指战员听党指挥的坚定性、依令而行的自觉性和令行禁止的彻底性,带动新消防员昂首踏入从消报国的新征程。
         吴瑞山政委号召,全体指战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奋斗意志、坚定恒心韧劲,始终保持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和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践行宗旨、拼搏奉献,在平凡的消防救援岗位上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以优异成绩向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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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纲要及安全知识测验

诉求及疑难问题解答

总队政治部队务处

主    编:黄怀
副主编:钟蔚彬
编    辑:邱为、林毅斌、罗超、莫智宏,叶林
美    工: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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