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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Mastering legal knowledge and enhancing legal awar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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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合同事务专区
公司经营专区
医疗纠纷专区
劳动纠纷专区
债权债务专区
交通事故专区
刑事辩护专区
婚姻家庭专区
房产纠纷专区
工伤赔偿专区
法律顾问专区
损害赔偿专区
知识产权专区
诉讼仲裁专区
税务类纠纷专区
行政类专区
非诉讼类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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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专区

1、合同付款方式有哪几种?

一般来说,合同的付款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如在商品房买卖中,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 
2.分期付款。大多用在一些生产周期长、成本费用高的产品交易上。如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机械设备等。 
3.其他方式。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银行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不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 
4.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

2、合同形式有哪些种类?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买卖合同当中涉及到付款的问题,至于付款的方式分为了四种,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其他方式以及特殊的付款方式,比如有债务抵销、易货交易等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约定某一种付款方式,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行。另外,约定的付款方式也要求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

3、签合同可以让别人代签吗?

合同可以让别人代签,但需要具备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人签订合同,由委托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定要附上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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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找人代签合同是否有效?

合作协议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由你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替你签字的;或你明知他人以你名义在合作协议上签字而不作否认表示,则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有效。
2、如果是是他人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代替你签字的,经你追认后,该代理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就有效。
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所签合作协议无效,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从上文的规定中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其实可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来签订合同,但根据要求此时需要出具相应的代理委托书,否则的话代签合同的行为不会对行为人产生法律效力。格外要注意的是,若本身签订的合同涉及到人身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约定必须要行为人亲自实施的,自然就不能代理,比如签订离婚协议书。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5、合同到期需要写辞职信吗?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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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就意味劳动合同终止,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所以劳动合同到期不需要写辞职报告。

6、劳动合同到期需要提前通知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公司没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续签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如果不能就续签协商一致,合同就会终止,双方就不再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劳动者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更重要的是不用写辞职报告。劳动者写辞职报告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辞职还涉及到社会保险、单位经济补偿等等许多问题,当遇到这些问题时,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离职的各种细节问题,不留后患,才能为接下来的新挑战开一个好头,否则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可能影响我们的保险、新工作合同等顺利进行,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也欢迎大家就自己的问题向我们的律师提问。

7、保险合同到期怎么办呢?

如果买的返还型的保险,在到期后是可以领取本金的。银行的保险一般都是分红型的,如果是分红型保险,是没有本金的说法的。通常所说的本金其实应该是保费。正常情况下,分红险的红利(按低档红利计算),生存金如果一直累积到保单截止时,加上保单的满期金,加起来的总额不会低于保费总额,看上去就像是拿回了本金。不过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没有本金这一说的。
1、对于定期险来说,满期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话,保险合同终止,也不退还本金。 
2、对于两全险来说,没到期的时候发生保险事故可以赔偿,到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可以拿回本金或者保险金额。 
3、对于终身寿险来说,交费期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等到身故或者其他保险事故发生才拿钱。

8、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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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专区

1、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的5个区别:
1、这两种公司在成立的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不一样;
2、二者的股份转让的困难和容易程度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受到的限制多,较为严格;
3、两个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一样;
4、两种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5、两种公司的财务经济状况的公开程度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2、有限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第二步,提交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时间:5-15个工作日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执照: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3、有限公司可以没有股东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规定了不可以没有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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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缴资金不到位的后果是什么?

认缴资金不到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如果在承诺期限内不到位,工商部门限期到位,处罚款,有可能会被被认定为虚假出资,面临未到位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照期限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

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注册资金的认缴制,但股东也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实缴处理,如果未完成实缴的,工商部门显然是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下还可能对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5、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怎么做? 需要哪些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 :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好公章) 
2、企业公章; 
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4、房屋租赁协议; 
5、股东会决议;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7、章程修正案; 
8、公司章程。
(二)我们来解释一下携带资料的情况:
首先,1和2就不用解释了,只需要把证件带齐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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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我们只需要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申请人声明栏”、“法定代表人信息栏”、“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栏”。
(三)“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各个填写的栏目中,需要注意的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栏”,一般需要填“董事、监事”就OK了,经理信息可以不用填。 
(四)“房屋租赁协议”用工商部门的模板,记得不要用自己公司的模板,不然,不同的行政机构会有要求,还会被打回。 
(五)“股东会决议”也用工商部门的模板,通过事项中描述“同意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原经营范围:___,变更为___。同意启用新的公司章程。“等等。 
(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一栏填企业法人或者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经办人。注意申请人和下面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是一致的。 
(七)”章程修正案“主要是针对公司章程的,把章程里面的经营范围修改一下就OK。 
(八)”公司章程“章程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是已经修改过的新的章程。

(一)需要提交的表格全部可以从工商部门网站上进行下载。
(二)去工商部门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本单位属于那个区域的工商部门管理,不然,去了排了半天的对,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的,他们也不予办理。

注意
事项

6、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一)、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三)、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四)、债权人的作用迥异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五)、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变 
根据《公司法》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清算所需时间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主要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清产核资、通知债权人、会议召开等流程较繁琐,少则六个月,多则一年以上,实践中在一年以上的破产案件比比皆是。 
企业若需自行清算,因考虑到债权人公告时间,最快也需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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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流程、内容较为复杂,为通俗易懂及便于阅读,本文作简要整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5、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注销登记。
(二)解散清算中的注意事项
1、公司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自行解散清算的前提条件是“资产大于债务”,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另外,因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属于公司内部决策,一般费用较少。若公司外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相关费用可依据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而定。

8、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简要整理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然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指定破产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通过法院摇号产生。产生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将全面接管企业,包括印章、营业执照、合同、账册等的全部接收。
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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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通告、公告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债务人财产等。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6、制定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 
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成立情况;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等。 
7、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及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9、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哪些?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

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要得以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稳定是关键,政府最担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顺利安置,特别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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