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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波监督工作简讯2024年第5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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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5期

总第149期

中波监督工作简讯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纪委工作部/监督审计部/党委巡察办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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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要闻
重要信息
基层动态
学思践悟
特别关注
纪法小课堂

目录
CONTENTS

中波监督工作简讯

2024年第5期

【聚焦要闻】

李希在主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时强调  以更高标准学好用好党纪处分条例 把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引向深入

    4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举行专题辅导报告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在主持会议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在学习《条例》上要做到高标准、高质量,学得更深入、更透彻,以深入学纪、带头守纪、严格执纪的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李希指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的题中应有之义。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本着对党、对事业、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参与党纪学习教育,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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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挥表率作用,努力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有新进步、新提升。要在全面系统学纪上下功夫,坚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从总则到分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每一条都要掌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要在高度自觉守纪上下功夫,以《条例》为标尺从严从实检身正己,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要在准确规范执纪上下功夫,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紧密结合,与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紧密结合,通过学习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抓好党纪学习教育的组织实施,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丰富多样的学习活动,坚决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虚化发散走过场,确保全员覆盖、不落一人,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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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严查特殊关联交易问题

    近年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积极推动集团党组开展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了一批特殊关联交易案件,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有效遏制企业顽瘴痼疾,维护良好生产经营环境。
  坚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一严到底,保持惩治特殊关联交易问题高压态势。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坚持对特殊关联交易问题露头就打、反复敲打,共立案审查调查35人,处分29人。严肃查处了集团总部某职能部门员工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案。该员工在担任集团下属单位机务主管期间,向与该下属单位有业务关系、与其岗位职责有关联人员所开办的企业投资入股、出借资金并获取高额报酬,其还存在投资入股与集团下属船厂存在业务关系的拖轮并获利等问题。集团纪检监察组坚持边查边改,督促集团集采中心将该案涉及的企业从供应商入库名录中剔除,形成以案促改工作闭环。
    通过挂牌督办、提级审核传导压力,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该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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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对涉及特殊关联交易问题线索全过程跟踪指导,要求相关单位纪委组织精干力量,深挖彻查问题线索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运用信息技术赋能精准监督,及时固化经验,提升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发现能力。该纪检监察组利用集团现有各类数据底座,开发建成数字化监督平台,打破数据壁垒,通过分析引擎将外部有关数据与内部集团人事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关联匹配,筛选、甄别疑似特殊关联企业。通过厘清业务情况、资金流向、人员关系等,识别“白手套”、揭开“隐形衣”。对查办特殊关联交易案件中发现的隐形变异和翻新升级情况进行提炼总结,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关联交易治理的通知》,督促各单位、部门加强对特殊关联交易问题的识别,并在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体系、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同向发力、综合发力。
    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紧盯关键少数开展自查,督促建立健全特殊关联企业监管规则。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对特殊关联企业情况进行起底,组织对集团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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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亲属投资开办、参股入股相关企业,经营与所在单位同类或相关联业务等情况开展自查,纪检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坚持从顶层设计上加强特殊关联交易治理,联合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对特殊关联企业管控情况开展调研,推动集团对特殊关联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优化完善。 (来源: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反腐倡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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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集团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有效推进集团纪检监察组布置的中央巡视整改有关工作,结合党纪学习教育,近期,中波公司纪委书记带队深入公司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对公司存在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纪检监督机构履职不够到位问题等开展综合调研。
    5月23日召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开展集体座谈、5月29日、30日前往中波置业公司及其下属中波新聚物业公司三个物业管理项目现场开展集体座谈、实地调研、个别访谈。被调研部门、单位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充分准备,围绕调研主题、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结合工作实际,提供分享了各自在工作中总结出的真知灼见。
    为更多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反映和呼声,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查摆问题。下一步公司纪委还将前往部分基层单位和船舶现场了解一线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找准问题,对症下药,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效,确保调研工作质量。

中波公司纪委开展综合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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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

    为抓好《船舶政委航次履职工作要点及绩效考评表》内容的落实,促进船舶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质量,提升船舶专兼职支部书记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5月17日船员公司纪委参加了7名休假船舶党支部书记线上党务工作述职,并围绕船舶廉洁教育、船舶廉洁风险防控以及船舶党建纪检监督季度报表对船舶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点评,要求船舶支部规范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学习、完善纪检监督特别是船舶十大廉洁风险点的防控和监督,落实“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编密织牢廉洁从业防线,把监督触角延伸至船舶一线末梢,实现船舶监督无死角全覆盖。

船员公司纪委参加船舶支部书记线上述职

船员公司召开部门廉洁教育座谈会

    5月23日上午,船员公司船员部根据公司党委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要求,召开了一次廉洁教育座谈会。会议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结合船员管理领域“吃拿卡

要”的常见表现形式,深入剖析了违纪行为的危害与根源。船员部每位党员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就如何筑牢思想防线、严守党纪国法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船员公司纪委书记参加了学习座谈,指出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和责任,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司纪委要求大家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动力,围绕“三个服务”中心工作,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此次座谈会不仅是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深化学习,也是船员部每位党员廉洁自律意识的一次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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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把纪律学习作为必修课常修课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高党纪学习教育质效,很重要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引导其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坚持问题导向,是我们党重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也是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有力牵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很多领导干部犯错误,最后在忏悔书中都说对党章和党规党纪不了解、不熟悉,出了事重新学习后幡然醒悟,惊出一身汗。如果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又自觉遵守了,防患于未然,就可以防止一些干部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的现象。”从查处通报的案例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还不深,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以致问题发生而不自知。因此,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高针对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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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好对党规党纪不上心的问题。“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学习纪律、维护纪律、严守纪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什么有的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重要原因就是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对纪律的敬畏、尊崇和信仰。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对党员干部来说,纪律是“高压线”,也是“通行证”,是须臾不可离开的行动准绳,能够有效促进自身强化自律、提高觉悟、锤炼党性。党员干部只有心中有纪,自觉在纪律轨道上干事创业,才能干成事、不出事,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应有贡献。同时,各级党组织也要深入讲解遵守党规党纪的重大意义,引导党员干部深化认识、激发动力,主动学习党的纪律,强化遵规守纪的自觉。
    解决好对党规党纪不了解的问题。我们常讲,学得好才能守得牢。对党规党纪不了解,总是自以为是,行为上就难免脱轨越界、脱纲离谱,乃至破了底线、闯了红线。直至受到纪法的处理,还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哪些纪律,岂不是徒生后悔?事实上,党规党纪不仅是一种约束,更是对党员干部的保护。广

大党员干部应积极投身党纪学习教育,搞清楚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真正把纪律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
   解决好对党规党纪不掌握的问题。学习贵在学深悟透。有的党员干部也参加党纪学习,但总是停留在表面,浅尝辄止,深不下去。学习党纪,不仅要学习具体条文,还要理解其深义,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真正把握其精髓,体会其实质,明确其要求。如此,才算真掌握、真知晓。这就要求党组织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时,一方面要坚持原原本本学,推动党规党纪入脑入心;另一方面要加强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学习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过程,也是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的过程。党员干部要认真对照党规党纪,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查找自身与纪律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及时把根源挖深挖透,明确努力方向,全面抓好整改。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来源:廉洁上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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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丨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要搞好人主义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条例原文】

本条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一般意义上讲,“好人”是道德的楷模、学习的榜样,是一种道德品质,是社会和谐的正能量。然而“好人主义”却不是个好东西。“好人主义”是没有原则,不分善恶,是对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无原则容忍,掩盖真相、回避矛盾,放弃批评,取消积极的思想斗争,这是党内生活不正常的表现。真正的好党员、好干部,在错误行为面前绝不妥协,在是非对错面前绝不含糊。

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能搞好人主义,因为能上能下重点和难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如果在“能下”问题上搞好人主义,就很难让“能下”真正的落实落地。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内容,明确了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处分条款。依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来源:廉洁上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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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国企干部帮人揽业务近亲属背后收钱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赵某,男,中共党员,某省属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工作;钱某,赵某妻子;钱某某,钱某之弟,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22年2月,A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需要采购一批不锈钢板材,通过询价后得知市场进价约每吨1.5万元。钱某某得知消息后,找到钱某,请其向赵某推荐由其承揽该业务,钱某同意后告诉赵某请其关照。后赵某向A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打招呼,帮助钱某某公司顺利承接到该笔业务,合同采购单价为每吨1.8万元,合同金额3600万元。交易完成后,A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讨好赵某,将其公司此前的询价情况以及与钱某某签订合同情况告诉了赵某,赵某不置可否。同年6月的一天,钱某与钱某某聊天时表示其在股市上亏空较大,钱某某听后没几天,便到钱某家中送给其现金100万元,并说之前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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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关照,赚了一点“小钱”,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赵某关照。钱某简单推辞后就收下了该100万元。之后,钱某将该100万元投入股市并再次亏空,因担心赵某责备,钱某没有将钱某某送给其100万元一事告诉赵某,直至案发。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受贿罪,钱某系受贿罪共犯,钱某某构成行贿罪。理由是,赵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并谋取了利益,由其妻钱某代为收受钱某某财物,两人共同构成受贿罪,相应地,钱某某构成行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钱某构成受贿罪,钱某某构成行贿罪。理由是,赵某与钱某之间缺乏犯意的沟通联络,且赵某对钱某收受财物行为不知情,因此不构成受贿罪,但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钱某向赵某转请托事项,且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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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钱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钱某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理由是,赵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且钱某因主体身份不适格,也不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其利用了赵某近亲属的身份,通过赵某职务上的行为,为钱某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且收受钱某某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钱某某构成对合犯,即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钱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钱某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存在一些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如司机、秘书等,通过领导干部为他人办事并背着领导干部收受财物,或者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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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帮忙办事并收受财物,以及一些离职或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的影响帮助他人办事并收受财物的现象。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将该类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本案中,钱某通过赵某分管采购业务的职权,帮助钱某某承接到了业务,并背着赵某收受钱某某现金100万元用于炒股,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应地,钱某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钱某将收受100万元现金一事告诉了赵某,赵某表示同意或予以默认,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赵某具有受贿的故意,在构成受贿罪的同时,也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根据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即应当对赵某以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数罪并罚。(来源:中央纪发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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