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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期刊(2023年第9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3-10-24
130

方正期刊

Fangzheng  Journal

190

总第190期

方正动态

方正论坛

法规政策

法规点评

第10期

2023/10

主办: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此时此刻

我经历了人生中最棒也是最难的一年。我懂得了万事万物都只存在于当下,存在于此时此刻。觉知。人。花朵。我懂得了爱是给予,给予一切。如果受伤了,就随它去吧。
我懂得了敏感一点总是没错的,因为在这个让人很难保持内心柔软的世界上,要想变得冷酷太容易了。我懂得了一切事物都有两面:生与死,悲与欢,盐与糖,我与你。这是宇宙的平衡。我经历了伤得很痛但也活得痛快的一年。我和一些人由陌生人变成朋友,和一些人由朋友变成陌生人。
我懂得了薄荷巧克力冰激凌能治愈一切。而它没法治愈的那些伤痛,我总能在母亲的怀抱中找到安慰。我们应该去学着关注温暖的能量,让我们的四肢沉浸其中,让我们成为这个世界上更好的爱人。因为要是我们不能学会善待彼此,我们又如何能够学会善待自己身上那些受伤的部分呢?

主 办: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主编:方斌国  王莉   董雪
责任编辑:王以鹏  吕志蓉
封面设计:
排       版:张彦霞  王智秀
投稿邮箱:fzsws@gsfzh.com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
联系电话:0931-8106136

目录

CONTENTS

方正动态·····································04 
方正论坛·····································10  
法规政策·····································56   
重要法规点评······························110   

10月27日上午,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方斌国所长在西北师范大学商学院,为会计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带来了一场深入浅出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专题讲座。
方所长以自身的创业经历为契机,生动活泼地讲述了方正税务师的成长故事,激发了学生们对创业和税务风险管理的兴趣,进而引出了今天的主题——“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讲座中,方所长引用了近年来知名企业发生的税务风险案例,如外省企业在本省投资和经营中面临的税务问题、企业在税务法规变化中应对不当导致的风险。通过这些案例,说明了税务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并进一步强调了税务风险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复杂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务风险与日俱增。无论是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小型企业,都需要重视税务风险管理,以避免因税务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声

方斌国所长受邀参加西北师范大学学术活动月“知术乐商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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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方正动态

FangZheng   Dynamic

誉损害。
学生们对这些案例深有感触:尽管税务问题可能看似复杂和繁琐,但只要正确地理解和应对,树立风险意识,就能有效地降低风险。
接下来方所长又分享了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与防范的应对措施,不仅提供了实用的知识和技巧,更将税务风险管理这一话题与实务案例相结合,使得学生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如何应对税务风险。
同学们对此次讲座反响热烈,课后与方所长积极交流讨论,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对他们的学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有重要的启示和帮助。
此次讲座的成功举办,不仅为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和西北师范大学的合作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同学们的专业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提升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我们期待双方在未来的合作中能够继续发挥各自的优势,深化合作领域,共同推动学术与实践的进一步结合,真正实现教学相长、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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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原上市公司——陇神戎发前三季度营收净利保持三位数强劲增长

10月17日,上市公司陇神戎发[股票代码:300534.SZ]发布2023年三季度报告。
报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12亿元,同比增长102.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82.77万元,同比增长192.27%,公司前三季度营收、净利保持三位
早前公司发布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数据显示,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1亿元,同期增长113.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19.33万元,同期增长283.49%。
陇神戎发是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位于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定连园区定远镇,下属独资子公司甘肃神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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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公司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甘肃药业集团三元医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中成药、保健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涉足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及医药商业流通业务,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甘肃省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随着四季度的到来,冬季呼吸道疾病高发,治疗咳嗽的中成药市场需求将进一步增加。陇神戎发控股公司甘肃普安制药的主打产品宣肺止嗽合剂因具有止咳化痰,疏风宣肺的功效,临床疗效显著,受到市场广泛认可。公司表示,将积极科学地统筹好四季度的生产和营销工作,努力推动公司产品销量的提升,打好全年收官之战。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障碍困难

企业改制是企业顺利挂牌上市的关键步骤,成功完成这一过程对于实现企业上市目标至关重要。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资本市场准入的机会,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股东信任和市场竞争力。因此,精心策划和有效执行企业改制是企业上市成功的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因企业规模、所在行业和国家法规等影响因素,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面临多种障碍和困难,如法规政策障碍、资金预算压力、组织架构调整等。

NO.2

方正论坛

FangZheng  Forum

作者:闫淑霖

方正税务师专业委员会研发经理
兰州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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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规政策障碍。
企业改制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要求等,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法规政策对于确保企业改制的合法性、合规性至关重要。首先,了解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规是确保企业能够遵守法律要求、完成上市程序的第一步;其次,应了解关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法规要求,以提供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详细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公司的健康状状况,增强市场信任;然后了解税收政策法规,以确定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收义务和筹资计划,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并确保合法性;此外,应了解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规,可以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最后,通过了解反垄断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可以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规运营,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第二,资金预算压力。
企业改制的过程复杂且费用高昂,巨大的资金压力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精心规划改制过程中的各种开支,有利于企业挂牌上市后的财务稳健。首先,企业需要聘请专业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来处理法律程序、财务整理、信息披露和税务确认,这些专业服务通常需要高昂的费用;其次,企业改制通常伴随着组织结构的调整或业务类型的转变,需要进行职工安置、人员招聘、业务培训和新设备购进等,这些都涉及较大的人力成本和运营成本。为了应对这些开支和费用,企业通常需要进行详细的财务规划和预算制定。这包括确定融资需求、寻找最具竞争力的融资渠道、优化成本结构,并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同时,也需要谨慎管理人力和运营成本,以确保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能够维持财务稳健。若还需要额外的资金支持,企业通常会考虑债务或股权融资成本,尤其关注贷款利率和债券发行费用。
第三,组织架构调整。
企业改制通常涉及到组织结构的调整和员工变动,容易产生股东利益分歧、管理层积极性不高和员工情绪抵触等问题,亟需通过相应措施来确保各方对改制目标和方向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改制的顺利进行。首先,改制过程中的股权结构调整可能需要协商和合并现有股东,不同股东对于改制的目标和方向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利益冲突,导致意见不一致、决策难以达成共识,进而影响改制的顺利进行;其次,企业改制需要管理层的积极参与和引导,但一些管理层可能因为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对自身地位和权力的担忧而产生消极态度,导致改制进度缓慢,甚至阻碍改制的进展;最后,企业改制可能伴随着员工岗位调整、薪酬福利变动等变化,这些变动容易引发员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甚至可能导致员工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对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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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一位数据分析小能手。在她身上,你可以看到她对于知识的渴望,对事业的执着,对生活的热爱。她对数据敏感,具有深厚的统计学知识和强大的逻辑推理能力。她的数据处理技巧犀利,总能在海量数据中发现规律和趋势,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座右铭:追光而遇,沐光而行

针对以上问题,给出如下建议:第一,建议企业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深入合作,积极参与与改制上市有关的培训辅导,提升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确保法律程序、财务信息、税务管理的合规性。第二,建议企业提前制定详细的改制预算,通过仔细地成本评估、资金规划,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对于改制过程中的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调整,可以通过出售或转让一些非核心和低效资产,来获得额外资金支持;加强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常态化沟通,争取获得授信额度、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方面的融资资源,减轻资金压力。第三,建议企业做好变革管理,针对员工情绪冲突和反对声音,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引导,减少阻力和不确定性;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对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关注员工关怀和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适应能力,为企业的改制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改制上市是一个关乎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决策,但改制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法规政策障碍、资金预算压力、人员利益冲突等,只有充分重视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顺利推进企业改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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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我所所长方斌国荣获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城市建设突出贡献人物奖”

9月28日,在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举办的“致力幸福甘肃 赋能美好生活-2023城市建设最具影响力评选活动”中,我所所长方斌国凭借其在城市建设领域的卓越贡献和影响力,荣获了“城市建设突出贡献人物奖”。
方斌国所长二十多年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涉税服务,以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在税务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作为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副会长、财税专业委员会主任,方斌国所长始终坚持以“为商会会员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为己任,为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并以积极推动本省财税改革与经济发展为目标。
方斌国所长荣获“城市建设突出贡献人物奖”,是对他个人成就的肯定,更是对方正税务师事务所的赞誉。我们衷心感谢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的认可,也感谢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对我所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倍加珍惜这一荣誉,不断努力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税务服务,为甘肃省城市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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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受赠人转让继承、受赠房产的税收处理

近期,越来越多的人咨询房产赠予、继承的税务问题,还说的神乎其神,似乎房产继承、赠予要征收遗产与赠予税,究其原因还是对税收法律法规不知晓,对未来不确定性有点焦虑,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答案也是五花八门,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说法。作为执业多年的税务师,有必要就具有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赠予、继承房产以及受赠、继承人转让该赠予、继承房产的税务处理按现行规定系统作以介绍,帮助解疑释惑。
本文所称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法定继承关系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房产赠予是指被继承人在世时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予给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过程。而继承、受赠房产转让是指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将通过继承、受赠方式获得的房产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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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因此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房产继承和赠予应该属于不动产权属的平移。涉及的主要税种并不是因为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属发生变化而征收的,而是在受赠或继承后进行转让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然而,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于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继承和赠与两种方式下的契税缴纳有不同的规定。
在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受赠房产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主要税种。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受赠房产属于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以无偿方式继承、赠予房地产的情况,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此外,在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或受赠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也不会征收。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时,不需要缴纳契税。
在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受赠房产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是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减半征收。具体的计税依据将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
高级会计师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房地产估价师
资产评估师

作者:王  莉

       公募 REITs 的底层资产一般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该特定基础资产由原始权益人转让给公募 REITS,在转让之前,原始权益人持有基础资产的结构各不相同,有的基础资产需要从集团的整体资产中分立出来,并新设项目公司;有的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混合,需要把其他资产剥离,因此构建公募 REITs 的结构就是资产重组的过程。重组的过程通常会涉及基础资产重组前后计量方法问题、业务出表与资产出表以及同一控告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的判断问题。

法定继承人、受赠人转让继承、受赠房产的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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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公司的会计处理

存续公司只需将进入新设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为基础予以转销,并按转出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冲减所有者权益,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同时,按分立方案确定的存续公司减少实收资本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其余差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文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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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契税的征收规定根据法定继承人取得方式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继承不需要缴纳契税,但受赠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按照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计算。此外,在继承不动产时,继承人需要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等相关文件。
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受赠之后进行转让的情况。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受赠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在进行对外销售时,其购房的时间和价格将按照继承或受赠前的购房时间和价格来确定。
因此,在继承或受赠房产后再进行转让时,根据确定的被继承人、赠与人取得房产时的时间和价款计算缴纳各项税费。根据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进行对外销售时,需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收入÷(1 + 5%)×5% 。而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进行对外销售时,则免征增值税。
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转让的,需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仍然免征增值税。同时,还需要根据应缴的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此外,目前附加税费也可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对于个人销售住房,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个人转让住房时,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若个人转让自用住房,该住房使用时间达到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我国目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房产继承、赠与以及继承、受赠后转让环节的相关政策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体现了我国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或受赠房产时权属平移的原则。此外,在受赠形式下,还需要注意契税的相关规定。希望本文的阐述能够帮助解答大家对于相关税收政策的疑虑,并为处理这些问题提供清晰明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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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我们自然人为国家“贡献”最直接的渠道,个税中工资薪金又是我们每个人所“贡献”金额最息息相关的所得项目,其中工资薪金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会影响我们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消费的增加收入,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于变相的发“红包”。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其实就是给大家发了大大的“红包”。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进行详尽而简洁的分析。
一、这个政策到底跟我有什么关系
对于无需缴纳个税的人群,这3项专项附加扣除提高与否,对他们并无影响。真正影响的是缴纳个税且有老人孩子的纳税人。那么又是怎么影响的呢?10-2-3-1=4这个最简单的计算公式中,如果10是我们的收入,那么2、3、1就是我们个人所得税计算时需要扣除的金额,结果4就是我们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最新的通知中就是把这个减除项1提高到了3,那么10-2-3-3=2,最终的结果从4降到了2,应纳税所得额变低,我们自然而然在收入10不变的情况下,交税金额也会降低,这就是这个政策带给我们最直接的利好。
二、那么我到底可以节省多少

个税扣除新标准:钱包重生的秘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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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画个简单的思维导图让大家看看新政策和原政策的区别:
举个例子:假设现在您是一位45岁主治大夫,家中独子,年收入35万,有两个孩子,一个2岁,一个15岁,还有老人需要赡养。不考虑通知除外的扣除项目,仅根据新政策变更内容计算:
原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35-6-0.1*12*2-0.2*12=24.2(万元)
原应纳税额:24.2*20%-1.692=3.148(万元)
新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35-6-0.2*12*2-0.3*12=20.6(万元)
新应纳税额:20.6*20%-1.692=2.428(万元)
由于新政策的变更,您的收入即可增加7200元。
以上便是新政策带给我们最密切的利益,这次政策影响最深的群体应该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薪阶层家庭,未来国家可能还会出台更多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政策,增加每个公民的收入,多关注我们公众号,用最简单的语言解读最复杂的政策,让您轻松了解政策,解读与您相关的内容。

已取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
中级会计师
甘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作者:瞿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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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社交媒体形式,其通过各种直播平台进行实时互动和展示,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和参与。网络主播作为网络直播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才艺表演、直播互动、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得收入。然而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的数量也迅速增加,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
一、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一)偷逃税问题较为普遍
虽然国家已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直播平台与相关服务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实际上只有运营较为规范的大型直播平台会依法扣缴主播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多小型机构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大部分主播为了逃避税款,除了不申报纳税外甚至还会采取违法手段逃避纳税,比如: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用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与客户签署阴阳合同、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不依法申报纳税等违法方式。如著名带货主播薇娅(黄薇)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最终被依法追缴税金、滞纳金、罚款共13.41亿元,令人瞠目结舌。这些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同时也使得整个直播行业乌烟瘴气。

浅析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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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主播的不同收入来源界定复杂
根据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以及经纪公司的关系分为独立主播、IP主播,签约主播以及官签主播。网络主播所适用的税目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和偶然所得。同时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广泛,包括直播平台打赏、广告合作等多方面,而在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下,这些收入可能被重复征税,增加了网络主播的税收负担,同时,由于不同主播的不同收入来源的界定不同 ,留给部分主播可乘之机,同时也加大了税收难度。如下表1:《网络主播收入适用税目》。

方正税务师财务外包部见习项目助理
毕业于兰州文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

作者:张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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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纳税主体不明确
在网络直播中,存在多个收益方,包括直播平台、网络主播以及经纪公司。根据这三方主体互相之间签约的合同的不同,会形成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实务中难以确定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一方面,大部分主播都不愿意和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签署雇佣合同,导致难以要求经纪公司和直播平台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主播不用通过公司缴纳个税,便有了偷逃税的空间。另一方面,直播平台也认为自己不是扣缴义务人,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得纳税主体不明确,代扣代缴难以落实。此外,由于直播领域尚无统一的税收管理规范,各直播平台自行制定的平台纳税方式包括:以网络主播的直播收入为课税对象、以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收入为课税对象等。甚至有些小型网络直播平台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未依法取得直播资质,这也给税务部门的税收核实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如下表二:《主播个税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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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征管难度大
首先,由于网络直播行业的虚拟性质以及主播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海外的情况,使得相关部门难以有效地掌握主播的个人收入情况,从而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其次,网络主播的收入分为平台固定工资、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不同平台的各种收入的税率和征管要求不同,增加了征管难度。此外,虚拟货币的交易也难以追踪和监控,进一步加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网络支付方式的兴起使得主流支付方式从线下转为线上,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壮大,许多直播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签署协议,支持主播将打赏收益提现至支付宝,但是税务机关与支付宝平台的信息共享程度有限,因此无法完全明确各类主播的收入来源与收入性质,导致税源追踪成为一大难题。

浅析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三)计税方式不统一
我国的直播行业在疫情期间发展到顶峰,先后出现了众多网络直播平台,很多人趁着行业红利纷纷加入直播大军。但是国家对于直播行业主播个税的计税方式尚未统一,不同平台按照自己的方式计算纳税,导致税负不均。例如斗鱼要求每月核算一次主播收益,根据收益的不同性质按照不同税目缴纳个税,虎牙的规定是主播与平台、公会分成后得到的收益在提现时计算税款并自动扣除:在火山直播平台上,平台没有规定主播提现次数和纳税标准,主播可以将收入随时提现到个人账户中。有的平台为了吸引流量更大的主播入驻平台,甚至规定主播收入每日结算能免税,月结才需要缴税。纳税计算方式的不统一导致平台代扣代缴主播个税方式不规范,从而存在征管漏洞。
(四)纳税意识不到位
目前来看,直播行业的入行门槛较低,对学历、技能的要求不高。因此多数主播的学历较低,对税收税法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对纳税申报的过程也不了解。因此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认为税务机关无法获取自己收入的全部来源。最终在高额利益的蒙蔽下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三、相关建议
(一)细化税收政策

文/张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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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的爆火,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来规范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网络行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首先,应建立统一的税收标准,避免不同平台按照不同的方式计算纳税,确保税负公平;其次,各大网络平台的主播类型复杂,所对应的各种税目税率与纳税方式冗杂,进一步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应对各类主播及直播平台分类管理,明确规定不同平台不同主播的纳税方式与责任,防止主播与平台相互推诿;最后,国家虽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但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失具体实施的细则,因此应细化相关配套法律,如细化《税收征管法》,将网络平台向税局机关提供共享信息的方式、途径,报告时限、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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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二)强化税收监管
一直以来,由于网络直播行业的暴利,使得很多人趋之若鹜,纷纷加入各大直播平台。因此也出现了许多偷税漏税、不合规纳税等税收问题,甚至愈演愈烈。加强税收管理刻不容缓,首先,应建立健全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络主播的偷逃税问题,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其次,应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对其所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依法扣缴税款,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最后,利用大数据健全主播个税信用风险体系,将主播税收风险体系纳入个人信用体系,从而逐步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提高主播纳税意识
网络主播偷逃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纳税意识不到位,在高额利益的蒙蔽下做出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从加强科普教育和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的措施入手来增强网络主播的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联合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科普教育工作,包括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及流程、相关税目及税率,最重要的是举例说明偷税漏税的处罚结果以及税收对民生的重要性,务必起到警醒作用,而不是走流程做形式。另一方面,我国税法对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较国外发达国家而言过轻,不仅削弱了税务机关的震慑力,又打击了主播纳税积极度。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对逾期纳税,偷税漏税群体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倒逼直播提高纳税意识。

P/23

PPP全流程之项目采购

经过上一篇的项目准备通过最终论证后,我们就该进入下一步项目采购阶段,这一篇我们分享一下项目采购的流程:
资格预审是对社会资本方资格的一个预先审查,资格的预先审查里面比较关键的是审查企业的相关资质,是不是符合PPP供应商的最基本的要求。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有三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三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仍不足三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在上述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资格预审公告
该文件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作者:魏翠翠

方正税务师PPP业务部部门主任
注册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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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的主要内容有:①资格预审申请函;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③联合体协议书;④申请人基本情况表;⑤近年财务状况表;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⑦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⑧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⑨其他材料。
(三)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对评审结果出具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要、资格预审简介、资格预审评审标准、资格预审评审程序、资格预审评审结果、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名单及附件、资格预审评分汇总表、资格预审分项评分表、资格预审详细评审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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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

项目有三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等。

项目采购邀请及响应文件评审

(一)组建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二)政府采购程序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竞争性磋商程序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2、资格审查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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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4、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地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的核心条件。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
与公开招标方式不同,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的候选社会资本方仅取得了优先谈判权。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采购评审结束后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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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谈判

︻方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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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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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确认谈判备忘录具有阶段性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政府和社会资本就采购谈判中的重要条款以备忘录的形式确认下来,作为中标公告发布后双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
以上便是PPP全流程之项目采购所涉及的流程,由上述流程具体确定最优社会资本方后,下一阶段将进入项目执行阶段,下一篇再与大家分享。

项目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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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公募 REITs的那些事           ——备考财务报表的编制

备考财务报表是指使用法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将会计信息依照国际会计准则(I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等编制基础(而不是我国的法定会计准则)制定的报表。
由于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及其他方面存在的差异,导致法定会计报表和备考会计报表在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包括属于分类的差异,报表之间存在只影响资产、负债或同时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十条规定,根据本准则的要求依据交易完成后的资产、业务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简要备考利润表、最近一年年末的简要备考资产负债表。同时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实务中上市公司依照此规定,大多数编制了1年1期的备考财务报表。对报表组成的规定存在四种情况:
(1)未有明确的规定;
(2)明确规定包含备考利润表、备考资产负债表;

(3)明确规定只包含备考利润表;
(4)明确规定包含备考利润表及其相关附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条的规定,财务报表应当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实务中,上市公司会选择性地公告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最低监管要求应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附注。
原始权益人基于过往运营经验和合理假设编制基础设施项目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财务报表。备考财务报表应当基于原始权益人经审计的历史财务信息编制,至少包括备考资产负债表和备考利润表,反映由原始权益人拟出售的法律主体或资产构成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备考财务报表原则上应采用与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一致的会计政策。如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不一致的原因以及对备考财务报表的金额影响。备考财务报表应当假定由原始权益人拟出售的法律主体或资产构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历史期间独立运营,单独核算,并按以下方法编制。
(1)对于与基础设施项目直接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直接纳入备考财务
(2)基础设施项目的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纳入备考财务报表,备考财务报表不得模拟历史期间收入。
(3)与基础设施项目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应当直接纳入备考财务报表。其他成本和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摊标准予以分配后纳入备考财务报表。
(4)恢复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中基础设施项目与原始权益人集团内其他主体之间已抵销的交易。
(5)假设基础设施项目在历史期间为单独纳税主体,以其原所在纳税主体所适用的税率,确定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税费。

方正税务师PPP业务部项目经理
税务师 、中级会计师

作者: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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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已出台的公募REITs规定和一系列指引,REITs业务中涉及包括发起人、投资者、项目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管理人募基金及管理人等多个实体,同时REITs分为设立、运营以及退出3个阶段,涉及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财产行为税(如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

公募 REITs 设立中涉及一系列的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从税务角度,可将其细分为以下主要交易步骤,包括:
(一)发起人将标的资产注入项目公司以及将项目公司置换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
(二)REITs 公募基金发行。
(三)公募基金利用发行所获资金收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份额。

一、公募REITs设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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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公募 REITs的那些事——公募 REITs设立阶段的涉税处理

1、发起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一般就其所得所产生的利润(即发起人扣除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未弥补亏损后)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发起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一般就财产转让所得扣除历史投资成本后缴纳10% 的预提所得税。如适用上述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处理,遵从协定优惠。
3、发起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或非税收居民个人
在应税的情况下,一般就财产转让所得扣除历史投资成本后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若股权转让符合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规定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文 /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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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募REITs设立阶段

如果标的不动产本身已经转入到专门的项目公司运营而无须进行资产剥离时,则发起人可直接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这一情况下,股权转让主要涉及所得税,并非不动产的转让,因此不再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以及契税等。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在现行的税收体系下,企业和个人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规,即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
企业分为税收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收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收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居民企业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般为25%(特殊情况下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非居民企业目前适用10% 的优惠税率,同时如能享受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某些收入的税率将有可能进一步减低。
个人也分为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适用不同的税收处理。税收居民需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税收居民基于其在中国境内的时间长短以及其他因素确定应税收入。基于收入性质不同,个人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
由于发起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在上述交易步骤中主要涉及财产转让所得,基于发起人的不同属性,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收处理。

按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售房地产老项目或老房地产,可以选择使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适用5% 的税率。根据发起人转让的不动产为自建还是非自建情形的不同,简易计税的销售额根据以下不同方式确定:
       1、自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
       2、非自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而上述的“房地产老项目或老房地产”是指: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情形,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即“房地产老项目”。
      2、其他情形,指纳税人在 2016 年4 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房地产,即“老房地产”。

三、财产转让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部分按照一般税务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标的不动产进行处理时,这一情况下,资产转让主要涉及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以及契税。所得税的处理同“一、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致,不再累述。
(一)增值税

发起人若为一般纳税人,对于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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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额规定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根据不同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扣除项目有所不同,比如开发商自行建造并转让不动产时,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对房地产进行开发的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扣除项目。
如果发行人属于非房地产企业,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对房地产进行开发的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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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涉及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对交易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发起人如为发行公募 REITS 目的而转让不动产的将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公募 REITs设立阶段的涉税处理

如果标的资产属于旧房,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若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按照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旧率计算评估价格;若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5%计算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若资产转让符合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部分按照一般税务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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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印花税法规,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或个人都需缴纳印花税,由合同书立双方或多方按同一税率缴纳。应税凭证包括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借款合同等,适用正列举方式,即未在列举之中的凭证一般不应税上述交易。
发起人将标的资产注入项目公司以及将项目公司置换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无论属于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其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由交易双方以书据所载金按万分之五分别缴纳印花税。
REITs 公募基金发行、公募基金利用发行所获资金收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份额,属于投资行为,而投资行为当期不涉及所得,一般不产生增值税、所得税,若REITs 公募基金选择以基金购买股票交易模式,则卖方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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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涉及的印花税

PPP武林秘籍:
“两评一案”编制指引

PPP项目“两评一案”分别是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实施方案,“两评一案”成功获批,标志项目可进入招商阶段,是PPP项目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所为了确保PPP项目这一重要环节,编制了“两评一案”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接下来分三部份内容分享指引编制的目的、包含的具体内容和针对“两评一案”报告痛点的解决之道。

一、编制“两评一案编制指引”的目的

当前PPP项目在识别阶段编制的“两评一案”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税种的测算不完整、财政支出责任少记、物有所值计算粗略等。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两评一案”控制政府风险方面的“屏障”作用,我所在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学习“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库”中入库项目“两评一案”的基础上,完善形成了这一套指引。一方面,归纳总结各行业“两评一案”编制的要点内容,从编制流程、编制重点、各章节内容出发,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指导编制者合规的完成编制工作;另一方面,按照“两评一案”涉及的计算及数据测算情况,编制了一套测算系统,确保编制者录入基础信息后,即可得出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评价的结论及实施方案的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结果。

指引的核心目的是协助编制者秉承切实可行且依法依规,在保障政府方合理利益的同时达到吸引社会资本目标的原则,完成编制工作。指引中主要包括了“两评一案”的编写原则,及编写所需要的附件,“两评一案”报告模板和所有报告中所涉及数据的测算系统。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数据准确,方法得当,编制指引的宗旨确保完整性、逻辑性、可靠性。

文 /瞿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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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全流程数据测算准确性
指引中数据测算系统内容完整,如物有所值定量评价计算系统包含了PSC值中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的现值、PPP值中建设和运营维护年度分摊净成本、PPP值中竞争性中立中涉及税负的调整值等,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基础数据进行填列后,可直接得出定量评价的结果,大大减少了计算的时间。总的来说,编制原则是浅入深出,以基础数据为根本,得到终端使用者所需要的最终成果,既要抓前端数据,查看立项数据的可靠性,又要抓末端数据,提高末端数据的准确性。
(二)完善全流程涉及的税收要点
目前入库的PPP项目“两评一案”对涉及的税种计算比较片面,多数仅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涉及增值税的意见也不统一。本次编制的指引在深入研究PPP项目涉及税种的基础上,形成了全流程税种测算系统,包含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提高了前期估算数据的准确性,并且保障全流程的税收环节,预防了税收风险及涉税带来的其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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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三、指引针对的痛点

(三)编制依据实施更新
《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编制,并根据后续发出的关于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金办〔2016〕118号文)中所涉及新内容进行添加;《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编写,后期也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文进行优化。可以说,我们的指引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了及时的维护,符合现行政策的要求。
(四)针对最新审计问题,建立预防机制
2023年6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做《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在报告第三项“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资金审计情况”中提到,重点审计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1、入库环节审核不严;2、履约环节不尽诚信;3、建设运营环节不当推责揽责;4、部分项目形成损失浪费。
解决上述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步骤就是“两评一案”的论证,指引涵盖了法律法规需要强调的关键论证内容,保障“两评一案”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论证内容及数据有理可依,有据可循,强化入库项目前期论证;指引中合理规划风险承担主体,明确责任的归属,可以适当规避建设运营环节的推责揽责行径;指引中还涵盖了项目是否必须实施的必要性,既要考虑货币因素也要考虑非货币因素,既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考虑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就业创造等),避免造成部分项目形成损失浪费的结果。

︻方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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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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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募 REITs 的底层资产一般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该特定基础资产由原始权益人转让给公募 REITS,在转让之前,原始权益人持有基础资产的结构各不相同,有的基础资产需要从集团的整体资产中分立出来,并新设项目公司;有的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混合,需要把其他资产剥离,因此构建公募 REITs 的结构就是资产重组的过程。重组的过程通常会涉及基础资产重组前后计量方法问题、业务出表与资产出表以及同一控告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的判断问题。

项目公司分立的会计处理

存续公司的会计处理

存续公司只需将进入新设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为基础予以转销,并按转出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冲减所有者权益,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同时,按分立方案确定的存续公司减少实收资本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其余差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文 /魏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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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一般具有周期长,投资金额大的特点,其建设期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务融资。本文就PPP项目不同的融资方式进行分析说明。

一、债务融资
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和融资租赁,是债务融资的三种基本形式。实务中,主要以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为主。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来支持PPP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筹资速度比较快,银行借款程序比较简单,花费时间也比较短,而且利率较低,融资比较灵活,能够为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然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的规定,可能会通过设立保护性条款,对资本支出的额度、再融资等进行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要求,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融资超过10亿元,原则上通过银团方式提供融资;若融资金额超过30亿元,则必须通过银团方式提供融资。
公司债券是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资信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还款来源为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及形成的资产。利用发行公司债券融资,一般来说,可以筹集到大额的资金,满足企业大规模融资的需要,在使用上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缺点是相比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的利息负担和筹资费用都比较高,也无法像银行借款一样申请展期,在固定的到期日后,可能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很大的压力。
二、股权融资
PPP项目的股权融资方式包括吸收资本金、设立产业基金等。一般来说,PPP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 20~30%,这种方式可以增加项目的资金实力,但也需要考虑投资者对项目治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要求。
PPP项目还可以通过与产业基金合作进行股权融资。产业基金是由政府、企业或金融机构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特定行业或领域发展的基金。通过与产业基金合作,PPP项目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并从基金管理方的专业经验和资源优势中受益。
在实际操作中,PPP项目融资方式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特点、风险和市场环境。多元化的融资策略能够更好地解决项目融资的难题,推动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权融资都是常见的PPP项目融资方式。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决策者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求和市场环境,灵活运用不同的方式。同时,政府也应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为PPP项目融资创造更好的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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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公募 REITs的那些事公募REITs运营阶段的涉税处理↓ ↓ ↓

公募 REITs 运营中主要涉及基础资产运营产生收益以及收益分配,从税务角度,可将其细分为以下主要交易步骤,包括
(一)项目公司从所持有的基础设施中产生包括租金等收入,同时发生成本、费用等支出。
(二)项目公司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分配,以便现金流最后分配至公募基金投资者。
(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利息以及本金的偿付。
项目公司从所持有的基础设施中产生收入的税务影响主要在项目公司层面,而项目公司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分配和可能产生利息以及本金偿付的税务影响涉及资产支持计划、公募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层面。
1、项目公司层面税收
项目公司主要就持有并运营基础设施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
(1)增值税
假定项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所得一般适用9% 的增值税销项税率,除非其出租房地产老项目或老房地产,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适用 5% 的税率。项目公司运营基础设施获得的其他类型收入一般也涉及增值税,根据其收入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如仓储物流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房产税
房产税规定为按不动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征收的税收,纳税人一般为产权所有人。根据现行规定,房产税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价计征按不动产原值减除 10%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 1.2% ;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一般按12%税率计算缴纳。
(3)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课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向土地使用人征收。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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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得税
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需要就其收入产生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5)印花税
而从印花税角度,房屋租赁、仓储保管合同等为应税凭证,项目公司需按合同金额的适用税率缴纳印花税。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公募基金层面税收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公募基金层面涉及的主体有资管产品管理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公募基金层面比较确定的税收处理主要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 140号简称“140 号文”)以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56 号,简称“56 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公募基金都落在 56 号文定义的资管产品范围内,由此,其运营过程中如取得利息性质的收益,则需由管理人按上述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判定计划和公募基金所获分配收益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关键在于判定该收益是否属于利息性质,若不是,则收益一般不应税。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定“贷款服务”为增值税应税税目,而针对其他的投资行为,其持有收益无对应增值税。
基于现行公募 REITs 的规定,上述计划和公募基金所获收益一般不属于贷款利息性质,从而所得一般无须缴纳增值税。但如RETs 结构中存在债权安排导致部分或全部收益属于利息收入性质则该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由相关管理人作为纳税人缴纳。
(2)企业所得税
从所得税角度,由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公募基金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不产生所得税的影响。但如参考 5号文的规定,管理人则需评估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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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公募 REITs的那些事
公募REITs运营阶段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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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层面税收
投资者就其从公募基金所分配的收益应基于其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需评估是否应缴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从增值税角度,主要需评估收益是否属于利息收入性质,如是,则应税,反之一般不应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简称“1号文”),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应纳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同时,根据55号文,对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如已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结合上述规定,如果公募 REITs项目分配收益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需评估是否就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5号文规定,对于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3)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代扣代缴义务的评估。
根据财税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 55 号,简称“55 号文”),对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公募 REITS 运营中,如参考上述规定,资产支持计划取得来自项目公司的分红进一步向公募基金分配收益时,计划管理人需评估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 刘  欢

方正税务师PPP业务部项目经理
税务师 、中级会计师

作者: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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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房土两税
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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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
对于原厂址地上建筑物的房产税,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产,应在企业注销完权属证书后,终止纳税义务;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产及构筑物,应在实际拆除并作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后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搬迁企业处置原址土地时,政府对原址土地进行收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土地权属变更合同来确定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原址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应在土地使用权变更当月终止。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业务过程中会涉及到多种税费的缴纳,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为例,在不同土地处置方式下,纳税义务的终止时间不同,导致企业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会出现多缴或少缴的情况。本文通过梳理政府收储、变性变现和自主开发三种交易模式下纳税义务的终止时间,来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房土两税,降低纳税风险。

政府收储方式下

变性变现方式下

在搬迁过程中,原址土地的变现收入是企业搬迁资金的主要来源。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收储方式处置土地,也可以选择变性、变现方式处置原址土地。相对于政府收储,变性、变现方式下企业有更高的话语权和收益,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审慎判断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采用变性变现的方式处置原址土地时,对原址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判断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考虑。
1.变更土地性质

搬迁企业大多是工业、装备制造企业,因此其原址土地性质多为工业用地,如果按照政策性搬迁相关政策转让土地,则需要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住宅用地,同时,按照城市规划,部分用地变更为绿地、公园、市政设施道路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变性前按照工业用地性质权属证书上的证载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变性后按照变更后的用地性质、证载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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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房土两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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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土地使用权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以下简称“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转让方让的纳税义务在合同签订日终止。
综上,土地变性前,搬迁企业按照原土地权证证载面积缴税;变性后按照新的土地权证上的证载面积缴税,两项纳税义务不会重复、不会产生空档期,前项纳税义务终止、后项纳税义务发生。签署土地转让合同后的次月,搬迁企业对原址土地的纳税义务彻底终止。
(二)房产税
152号文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所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截止到房产、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的当月末,“当月”以“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准。

实务中,地上建筑物应当在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后,终止纳税义务;如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产及构筑物,则应在实际拆除并作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后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自主开发方式下房土两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与变性变现方式下有相同点也有差异。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种方式下,搬迁企业仍需要对原址土地进行变性后自行开发,因此土地变性前的纳税义务同变性变现方式一致;不同的是,变性后,搬迁企业需要自行开发土地,则需要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次月起,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当开始销售开发产品时,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面积,按照交付面积逐月减少计税依据;当开发产品全部售出并实际交付后,则企业对该地块不再有纳税义务。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房屋预售背景下,以商品房的实际交付为准,而不是签订预售房合同。
(二)房产税
自主开发方式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同变性变现方式下一致。
综上,房土两税纳税义务发生截止时间,应当应依据不同的土地处置方式并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和当地税收政策来判断,不能采取一刀切模式,导致企业多交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税收损失或引发税收风险。

自主开发方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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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自行开发原址土地时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问题的探讨

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搬迁主体腾退的原址土地性质大多为工业用地,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址土地处于闹市区不适合发展工业,可能会被规划为商服住宅用地。对于原址土地的处置方式,有政府收储或自行开发两种方式,如果搬迁企业计划自行开发,需要和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缴纳土地变性对应的土地出让金,那么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在后续房地产开发环节抵减销项税额呢?我们今天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诚信    专业    严谨    耿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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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因此,如果拟自行开发原址土地,搬迁企业首先应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相关经营业务,然后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以符合对应的主体要求。
同时,18号公告明确了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其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诚信    专业    严谨    耿直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财政票据、政府部门印发的文件、拆迁补偿发生的真实有效合同、银行结算票据等为依据计算抵减销项税额的基数,契税、市政配套费等不可以作为计算抵减销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政策性搬迁企业自行开发原址土地,办理相关资质后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要求,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采用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方式计算增值税额,具体如何计算呢?详见案例:
政策性搬迁企业A(以下简称A)增加了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经营范围并取得了房地产开发资质后拟自行开发原址土地。A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0,000.00万元和契税300.00万元,在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和城市配套费5,000.00万元、2,000.00万元,A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的建筑面积是13,333.40平方米,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是18,666.76平方米,A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00,000.00万元,不考虑其他条件,计算A企业2023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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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
中级会计师
甘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作者:瞿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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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计算如下:

政策性搬迁企在搬迁过程中,土地变现收入是搬迁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变性变现和自主开发两种交易模式下,土地出让金由搬迁企业缴纳,如果变性以后直接变现,由于只能取得土地出让金的财政票据,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自行开发原址土地,搬迁企业取得房地产企业相关资质后,则可以按照政策要求计算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能有效的降低增值税税负,但是自主开发对于管理经验、资金投入都有较高的要求,需要搬迁企业慎重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土地处置方式。

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自行开发原址土地时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问题的探讨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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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NO.3

法规政策

Regulatory Policy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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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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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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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1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2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1月2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现将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现就延续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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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023年第9期

方正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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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2023年第9期

方正期刊

P/64

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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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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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9期

方正期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现就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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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法规政策︼

P/6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P/70

P/7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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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Regulatory Policy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四、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7日

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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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公告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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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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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法规政策︼

P/76

︻法规政策︼

P/77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P/78

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2日

P/7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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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9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P/80

P/81

P/8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3年9月25日

P/8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023年第9期

企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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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2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3年9月15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4月30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7号

P/84

P/8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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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  专业  严谨  耿直

P/87

P/86

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023年第9期

方正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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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0日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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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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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9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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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现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二、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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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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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P/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P/97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现将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P/9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P/99

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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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将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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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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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Regulatory Policy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三)对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比例时,应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虑“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可根据需要在相应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设置手续费支付限额。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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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4.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5.“三代”税款手续费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转部分,留待下年继续使用;结余部分,按规定上缴财政。
6.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核算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
2.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部门决算编报和审核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决算,并做好决算审核相关工作。
(三)支付管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2.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3.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四)监督管理
1.税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3年9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2023年第9期

方正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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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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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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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54号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4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房产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建制镇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新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自批准的当月起执行。
二、各级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组织收入质量。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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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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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背景目标】“加计抵减”政策是我国在2019年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对象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将先进制造业企业作为单独的“加计抵减”对象。

NO.4

重要法规点评

Important Regulatory Reviews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内容解析-享受主体】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名单可参考其配套文件《关于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法规点评︼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内容解析】公告区分了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的三种情况。另外,需要关注的是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该政策,且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内容解析】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针对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如某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10月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0月份可以一并计提2023年1-9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操作建议】建议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及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通过加计抵减的税收政策间接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相关企业生产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法规点评︼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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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背景目标】本政策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的延期执行。
【内容解析】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一种递延纳税的优惠,本质上是一种资金流的优惠。政策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词并非是“应当”或者“必须”,因此,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择是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操作建议】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
1、固定资产范围
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器具,而本优惠政策所称机器、设备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新购进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新固定资产和旧固定资产在内。也就是在优惠期内,购买的不论是新固定资产,还是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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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单位价值
“单位价值”是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购入设备的设备基础工程款、安装费、运输费等也要计入原值后一次性扣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4、500万元与增值税关系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扣税凭证符合规定且该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进行了勾选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不含增值税的;如果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取得了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或符合规定该纳税主动放弃抵扣的,则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或者纳税人购进免税的固定资产,则该固定资产就是取得的发票票面价格。
5、与会计处理关系
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6、选择性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7、备查资料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8、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8日

︻法规点评︼

P/113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P/114

【内容解析】只有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且仅限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才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内容解析】为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该政策给出限制性条件,即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政策。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内容解析】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内容解析】本政策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政策的延期执行,与原政策相比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仅是延长了期限,由原来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法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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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法规点评︼

P/116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内容解析】免征契税的仅限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企业。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内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土地房屋还在原公司名下,未发生权属变更,所以不征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内容解析】与前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政策相比,此处细化了改制主体,前续政策为“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政策将企业改制重组和事业单位改制分开表述。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内容解析】本政策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政策的延期执行。与原政策相比内容除了上面第十条有细微变化外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只是延长了期限,由原来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法规点评︼

P/1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照/亮/纳/税/之/路

方正税务师

联系电话:0931-8106136
公司网址:https://www.gsfzh.com/
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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