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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合规9月份政策月报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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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政策月报

                           绿野仙踪-风险合规部

        9月政策月报

3、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中秋国庆“双节”网络经营活动
 为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中秋国庆“双节”期间网络交易秩序,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召开合规推进会,向主要网络交易平台作出五方面合规提示:1、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要切实落实平台审查核验义务,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标经营,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提升线上经营行为透明度。2、严格规范节日期间促销行为。围绕促销工具、折扣展示、优惠发放、结算支付等关键环节,优化促销规则。严禁“先升后降”“以次充好”等虚假打折促销。3、严格规范直播营销行为。加强对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规范,强化对平台内主播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核监测,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发生,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4、严格禁止销售违法违禁商品。开展商品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及时下架或删除违法违禁产品链接,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天价”月饼以及“专供”“特供”“内供”商品和月饼、茶叶过度包装等行为。5、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4、市场监管总局举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集中签约活动
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集中签约活动。全国共有81家电商平台参加签约,23家电商平台代表在市场监管总局集中签约。《自律公约》由市场监管总局倡议并组织推动,是各电商平台自愿签订、自律执行的承诺性文件。该文件对电商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明确了具体要求,增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广大电商平台要对照承诺事项,进一步完善平台制度规则,细化工作流程,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保证公约内容得到有效实施。

2、海关总署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智慧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
 “海关发布” 微信号 18 日公布了由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的《关于智慧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探索智能撮合、智能合约、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等,以便利在线跨境交易。

1、上海市商务委等多部门印发《上海市推动直播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直播业务
9月2日,上海市商务委等多部门印发《上海市推动直播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做好直播经济走出去服务。加强对直播经济各类主体国际化经营中的指导,推进直播企业提高在海外风险防范意识,降低海外运营风险。计划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直播业务。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直播业务,通过直播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上海市电商类MCN机构加强与境外主播机构合作,推广国内特色商品,确需聘请的外籍直播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评估推荐后,可作为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给予办理工作许可

体现执法温度

体现了监管执法温度。《指南》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商业属性特别显著、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此类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以避免机械执法给广告经营主体造成困扰。

降低合规成本

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指南》丰富了“广告”的标注方式,允许广告发布者通过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广告标注。同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对相关互联网广告进行“打包”标注的场景,以替代对互联网广告的逐条标注。

细化义务主体

细化了广告标注规则。《指南》细化了标注“广告”的义务主体、具体方式,有效解决了“谁来标注、怎么标注”的问题,明确了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在提升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方面的责任义务,让监管规则更加清晰透明、可预期。

新规速递

2024年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的公告

新规速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梳理列举表现形式

一是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二是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三是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强化平台主体责任

突出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优化执法办案程序规定 

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根据重大案件的连接点确定管辖权。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难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

衔接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明确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618大促”期间,美妆博主彭某某在某直播间大力吹捧其带货的品牌,并发布标题为“无法忍/扒一扒某品牌LOW到爆的营销行为”的视频笔记,将某医疗公司代理的产品与某品牌美容仪产品进行拉踩比较,诱导用户购买其直播间销售的产品,号召粉丝拒绝购买相关品牌商品。医疗公司发出律师函,但彭某某置之不理拒绝下架相关视频。医疗公司随即将其诉至金山区法院。彭某某辩称,视频笔记是按照某品牌的要求所发布,自己仅收取了2000元“好处费”。虽然视频中确实使用了“LOW”“渣”“贱”等词汇,但是用来攻击涉案品牌的“水军”而非品牌本身,且这些词汇是网络用语贬义程度很轻,不构成商业诋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某作为直播带货售卖某品牌美容仪产品,与医疗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彭某某在某平台上发布视频,标题及内容包含:标题中暗指原告品牌“LOW到爆”,指责原告品牌不正当竞争、从事歪门邪道;视频内容中暗指原告请“水军”发弹幕诋毁自身带货的品牌;指责原告品牌“渣”“贱”;指责原告品牌没有外观专利,暗指原告品牌产品外观设计抄袭;随后彭某某又在视频中张贴其他网友有关品牌的评论,明显针对涉案品牌,发布了一系列严重不实、带有强烈贬损意味的评价,其视频标题及内容均带有较强烈的主观感受,已明显不属于客观事实陈述,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的合理界限。再次,彭某和某品牌公司就视频的脚本、内容、标题、封面款式均交换了意见,应当认为其参与了视频内容、标题等的制作。故彭某某的行为系向公众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医疗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品牌知名度、彭某某所发布言论系在“618大促”期间等因素,判决彭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并赔礼道歉。彭某某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高意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关键词:保健功能、普通食品、抗氧化  【基本案情】经查,上海高意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两款名为“来意瓶”、“原力水”的瓶装饮用水,自2024年2月起,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含有“强力抗氧,抵御自由基……”、“抗氧化”、“高效抗氧化”、“抗氧化新贵”、“……高意匠健康科技饮用水富含NANCW超小粒径气泡……具有持续抗氧化”等涉及保健功能内容的广告。经核查,以上两款饮用水均为普通食品。【处罚结果】2024年6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高意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青阳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疾病、近视、广告违规  【基本案情】经查,上海青阳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其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多块展板,宣称“非手术摘镜”、“改善真假性近视,提升裸眼视力”等内容,宣传、推销店内眼部保健服务。据调查,近视是一种疾病,真性近视不可逆转、不能治愈。                                处罚结果】2024年7月,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青阳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64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闪嘻嘻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关键词:提高免疫力、便秘、普通食品、疾病治疗、保健功能 
 【基本案情】经查,上海闪嘻嘻商贸有限公司为销售普通食品“圣斯芬青梨罗汉果固体饮料”,在自有微信小程序“潇洒堂”中发布了含有“有效解决十大亚健康疾病:1、鼻炎;2、过敏;3、哮喘;4、咽喉炎;5、口腔溃疡;6、呼吸道疾病;7、肺部小结节;8、体质差免疫力低下;9、肺弱导致的各种症状;10、‘便秘’以及‘远离病毒、全民护肺、提升人体免疫力、老人孩子都爱喝’”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保健功能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3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闪嘻嘻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直播、商业诋毁、拉踩比较、误导、损害商誉

新发案例

彭某某商业诋毁案

新发案例

上海市监局发布2024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新发案例

北京市检察机关发布北京市互联网企业商业腐败犯罪典型案例

             某职务侵占案——网上商城运营人员私设收款“子账               户”侵吞公司财产
 【关键词】职务侵占、私设子账户、职务便利 
 【基本案情】康某系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部副经理。2022年1月至8月间,康某利用其负责该公司网上商城运营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用于收款的网络账户私自开设收款“子账户”,并将该账户与其本人银行卡进行关联绑定,后将收款网络账户内的公司营收资金转入“子账户”再转出到个人银行卡,陆续将1000余万元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裁判结果】2022年11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康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坚持捕后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查明网上商城运营账户转入“子账户”的数百笔交易均为康某所为,增加认定犯罪金额人民币400余万元。同时,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康某赔偿企业经济损失。2022年12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康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23年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康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康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电商主播运营人员利         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索取、非法收受钱款
【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财物
【基本案情】郭某某系某互联网公司电商主播运营人员。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间,郭某某利用其负责直播管理、账号维护等职务便利,以借款、购房、购车等名义向其管理的多名电商带货主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主播提供快速解封、快速加“白名单”等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人民币300万元
【裁判结果】2023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郭某某的职务便利、受贿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方面建立刑事指控体系,准确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2023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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