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无特指,本手册中出现的“公司”“企业”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在目前还有“限期认缴制”“限期实缴制”等说法,为方便企业和企业家理解,本手册统一使用“实缴”的说法。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缴足出资的相关法条表述为“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本手册为了方便企业和企业家理解,也会使用“实缴”的说法。
3.本手册中,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被简称为董监高。
4.本手册中,新《公司法》特指于2023年12月29日颁布,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公司法》一般指于2018年10月26日发文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本手册中,《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指国务院于2024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3. 哪些人应该关注新《公司法》?老板、投资人、股东、董监高还是员工?
新《公司法》对您的企业各个利益相关方都有一定影响,各方都应关注并适应新规定:
老板:需要通盘了解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并重点关注公司出资期限和公司治理的变化,以及自身可能涉及到的责任义务承担等。
投资人:应重点了解投资保护的内容,包括股权回购的新规定、投融资的新方法以及出资方式的变更等。
股东:除了需要按期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外,新《公司法》新增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条款,比如扩大股东查阅权,针对滥用权利的大股东的反制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注意责任和义务的强化,特别是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还新增了多个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形。
员工:需注意员工的权利,如通过职工代表董事制度参加公司决策的权利。
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公司的债主,因为注册资本实缴的规定,以及对利用多个公司逃债行为的限制,债权人的追债手段增多了。
为了解决您这些疑虑,帮助企业了解、适应新《公司法》的变化,我们特编撰了这本手册,通过100个问答帮助您和您的企业应对新《公司法》的变化。
同时,我们在这本手册中尽量用简单、易懂的语言为您讲述法律,还搭配了很多商业故事帮助您理解和学习,如仍有疑虑,请及时联系本律师团队进行一对一细致解读。
最后,在此郑重声明:
1.本手册旨在普法,其中的回答,不构成对您和您的企业的任何正式法律建议,您在决策时,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律师的指导下谨慎决策;
2.本手册使用了案例、故事来解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案例、故事中有虚构的部分,目的是方便您理解这些复杂的法律知识,但是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和真实性;
3.本手册定稿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之日,与之同日生效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其他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实践案例还在形成中,随着新法新规的公布,在内容上可能会有遗漏、滞后与不精准之处,如遇到疑问请随时咨询我们,联系电话:13990033511(微信同号)。
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
曾之友 律师
二O二四年七月一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是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的曾之友律师。很荣幸为您和您的企业呈现这本《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新<公司法>100问》(以下简称“本手册” )。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正式生效。本次修订内容繁复众多,影响深远,但我们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企业、对企业家、对您,有哪些直接的影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变化,有哪些可以利用的利好制度,有哪些必须应对的挑战。
我们用三个问题,回答您和您的企业关于新《公司法》的疑虑:
1.新《公司法》对企业有什么影响?这些影响是好是坏?
一方面,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董监高有了诸多新的要求,比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从认缴变为认缴+实缴、股东未按期完成实缴需承担责任、董监高新增诸多法定义务和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新《公司法》也为企业提供了很多新的利好和机遇,比如股权转让更灵活、投融资更便利、董监高需要对公司更加负责、对股东的权益保护更加完善。
因此,您和您的企业必须重视这些变化,积极应对新《公司法》带来的挑战,利用好新《公司法》带来的新机遇与新方法。
2. 对于新《公司法》的修订,我的企业应该关注哪些领域?
新《公司法》,对企业影响较大、最应该关注的包括:
- 注册资本实缴新变化
- 注册资本实缴带来的风险与责任
- 企业应对注册资本实缴的方案
- 股权转让新变化
公司治理的变化,例如公司架构与董监高的责任
- 股东权利的保护
- 公司资本与投融资的新方法与限制(如类别股、股权激励等)
在这本手册中,我们将为您一一展开解读。
17. 如果股东逾期不实缴,公司的董事会有什么责任?可以免除责任吗?
18.抽逃出资是什么?要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识别和预防抽逃出资的行为?
19.公司可以找中介用“过桥资金”完成实缴吗?
应对注册资本实缴的解决方案——调整期限、分期实缴、非货币出资、股权 转让、股权回购、减资与注销
20.公司不少股东都说实缴压力很大,很可能无法按期完成,有什么应对策略呢?
21,我的公司应当如何调整、延迟出资期限?
22.注册资本实缴要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
23.注册资本实缴必须是用货币吗?
24.我可以用自己的劳务和管理技能去实缴出资吗?
25.如何用知识产权进行实缴出资?如果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了怎么办?
26.使用知识产权实缴时,有哪些好处和风险?
27.如果股东无法按时完成实缴,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避免出资实缴责任吗?
28.股权转让之后,新股东才发现原股东之前实际上没有完成实缴,欺骗了自己,谁需要为实缴负责?
29.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如何明确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30.股东无法按期完成实缴,公司可以把股东的股权买走吗?(股权回购)
31.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考虑减资?减资不适合哪些企业?
32.减资该如何进行?只要办理工商登记就可以了吗?
33.新《公司法》规定的“简易减资”是怎么回事?什么公司适用?
34.简易减资方案如何实行,有哪些流程?
35.定向减资(非等比例减资)是什么?可以给无法按期实缴的股东单独减资吗?
36.公司减资有哪些风险?违法减资可能有什么法律后果?
37.公司减资会涉及到缴税吗?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笔额外的税负?
38.如果公司实在无法按期完成实缴,可以将公司注销了吗?
39.简易注销是什么?与普通注销程序有什么不同?如何确定自己的公司是否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注册资本实缴新变化——实缴的期限与方式
1.本次新《公司法》修改与注册资本实缴有关,注册资本是与实缴分别是什么?
2.新《公司法》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怎么确定注册资本呢?
3. 新《公司法》生效(2024年7月1日)之前就成立了的公司,最迟多久要完成实缴?
4.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公司,什么时候完成实缴呢?
5.实缴的钱是缴给谁了,公司账户里面是一直要保证实缴金额足额不能动吗?
6.如果打算在新《公司法》生效后,给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那增加的这部分资本什么时候实缴?
7.怎么判断自己的公司是否一定要完成实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需要实缴吗?
8.公司股东还没完成实缴,但公账上的钱已经比注册资本的金额还高了,股东还要去实缴吗?
9.股东用自己的钱支付公司开销,比如房租和工资,这些支出可以算作实缴资本吗?
10.以公司的名义帮公司还债,算不算实缴出资呢?
11.确认股东已经完成出资实缴义务的步骤和流程是什么?
注册资本实缴相关风险——未完成实缴的后果与责任
12.如果公司没有在法律要求期限内完成实缴,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与责任?
13.我已经完成实缴了,可是有其他股东一直不实缴,我会有风险吗?
14.如果股东未能按期足额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哪些 行动?
15.股东失权制度是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对股东实施失权?需要哪些流程?
16.何种情况下,股东出资会加速到期?
40.公司在注销时,认缴的资金需要补齐吗?公司注销后可以退回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吗?
股权转让变化——股权转让流程、限制、股权回购与对赌协议
41.新《公司法》生效后,股权转让有哪些值得企业关注的变化?42. 新《公司法》生效后,股东可以不管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任意转让了吗?
4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想购买怎么处理?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44.股权转让有哪些流程?如何变更股东信息才能合法有效?
45.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已经完成了书面通知,但是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回复,不办理手续怎么办?
46.新《公司法》生效后,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47.在完成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了吗?
48.什么是股权收购/回购请求权?新《公司法》规定了哪些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回购股权?
49.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
50.新《公司法》下,对赌协议中涉及到股权回购的,有哪些新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51.如果是业绩没达成,目标公司要给投资机构赔钱的对赌协议,新《公司法》下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公司治理——公司的设立和登记、董监高的责任与风险、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
52.新《公司法》下,公司的设立和登记有哪些变化?
53.新《公司法》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谁担任?如何认定呢?
54.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新增了哪些义务和要求?
55.新《公司法》下,公司内部的哪些信息需要去公示?
56.新《公司法》下,公司的组织架构会发生哪些变化?
57.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吗?
58.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是不是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了?
59.新《公司法》下,让普通员工去担任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有风险吗?
60.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的要求有哪些变化?应该怎么设置?
61.职工代表董事制度是什么,新《公司法》对该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变
化?
62.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新要求? 新63.《公司法》生效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面临哪些赔偿责任?
64.新《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忠实和勤勉义务是什么?有没有具体的情形?
65.什么是公司机会?如何界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篡夺公司机会?
66.什么是关联交易?新《公司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67.新《公司法》下,公司如何识别潜在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呢?
68.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董事需要回避董事会的表决?
69.什么是归入权?新《公司法》下,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董监高需要把收入返还给公司?
70.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管在给公司办事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7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怎么界定?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实控人?
72.新《公司法》下,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责任与风险有哪些?
73.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新规定?
74.横向人格否认是什么?我的一家公司欠债了,其他公司需要帮这家欠债的公司还债吗?
75.横向人格否认具体是怎么认定的?如何避免我名下的其他公司帮我欠债的公司还债呢?
76.作为公司的债主,在什么条件下,我可以主张对方老板、股东还有关联的其他公司一起给我还债?
77.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应该修订哪些内容?
股东权利保护——知情权、股权回购、撤销决议和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制度
78.新《公司法》是如何保护股东的知情权的?
79.新《公司法》下,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公司的哪些内部资料与文件?必须要自己亲自到场才能查吗?
80.新《公司法》下,小股东如何防止大股东通过定向减资损害小股东权益?
81.控股股东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小股东该怎么办?如何认定该控股股东行为违法?
82.因为控股股东滥用职权而受到损害的股东,如何让公司买走自己的股权,挽回损失?
83.如果公司一直盈利但是一直不分红,股东有什么办法吗?
84.新《公司法》下,什么情况下公司的决议会不成立?
85.新《公司法》规定了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这是什么?
资本与投融资——股份发行、投融资、股权激励、财务资助、并购与股份制改造
86.新《公司法》中新确立的授权资本制是什么意思?
87.什么是无面额股?新《公司法》为什么要允许公司发行无面额股。
88.新《公司法》对无面额股做出了哪些规定?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行无面额股?
89.新《公司法》中引入的“类别股”是什么?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吗?
90.如果我的企业想要发行类别股,相关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9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类别股实现同股不同权吗?
92.新《公司法》下,公司在融资时,如何避免随着股权不断被稀释,进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93.新《公司法》下,投资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94.新《公司法》下,公司做股权激励有哪些变化和注意事项?
95.财务资助是什么?新《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96.除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97.新《公司法》下,如果公司亏损了,有什么新的应对方法吗?
98.什么是资本公积金?对我的公司有什么用?
99.新《公司法》有什么新调整?
新《公司法》下,公司可以实现快速合并(并购)吗?
100.新《公司法》生效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需要注意什么?
新《公司法》相关法律服务产品清单
产品01:股权治理与股权架构设计法律服务
产品02:股权激励法律服务
产品03:股权纠纷争议解决
产品04: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团队介绍
注: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目前还有“限期认缴制”“限期实缴制”等说法,为了简化表达、便于您理解,本手册使用“实缴”的说法。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缴足出资在新《公司法》中的表述为“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为了简化表达、便于您理解,本手册会使用“实缴”的说法。
1.本次新《公司法》修改与注册资本实缴有关,注册资本是与实缴分别是什么?
注册资本,就是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如下图),用来表明公司的股东至少会投入相应金额的资金,代表了公司的资金实力及对外承担经济责任(如债务)的能力。
注册资本出资又分为“认缴”和“实缴”。认缴是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给公司注入承诺的注册资本,在未到期前,不用真的出资,这个期限的设定比较自由,也可以修改。而实缴,就是在期限内实打实地把注册资本真的注入给公司,比如,公司成立后5年内、公司成立当天或之前等。
之前,旧《公司法》(2024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只需要认缴,不用在固定期限内完成实缴,而新《公司法》将原来的认缴改为实缴。新《公司法》生效后,股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去出资实缴了。
3.新《公司法》生效(2024年7月1日)之前就成立了的公司,最迟多久要完成实缴?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需要在成立起5年内完成实缴,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在成立前就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第二条,在新《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企业有3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但是,注册资本不是越多越好。根据新《公司法》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设置得越高,股东们认缴的对应资金越高,意味着股东可能承担的责任和债务也就越高。
并且,在新《公司法》需要实缴的背景下,认缴的注册资本需要真金白银地给公司投进去。设置得太高,股东可能无力完成实缴,引发额外风险。
所以,注册资本定多少,取决于公司业务类型、发展阶段、行业要求、股东的实缴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
具体来讲,企业可以多看看所在地区相同行业、类似规模和发展阶段的其他公司的注册资本,取一个均值或者中间值,作为自己的注册资本。如果公司股东的现金比较紧张,也可以设置得更低一些。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建议咨询律师。
那么,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最迟在2032年6月30日完成实缴,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最迟在2027年6月30日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可能会随最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司法解释出台而变动)。
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3年过渡期内将剩余的出资期限调整到5年内,那么加起来就是最迟在2032年6月30日。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只有3年过渡期,过渡期前就必须完成实缴。
而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除非是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不按上述最迟实缴要求来。
4.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公司,什么时候完成实缴呢?
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起算日期都是从公司注册成立之日开始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在成立起5年内完成实缴,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在成立前就完成实缴,不然无法向他人募集股份,无法召开成立大会,也无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举例来说:
如果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8月1日成立,那么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最迟2029年7月31日),完成他们认缴的出资额的实缴。
如果有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8月2日成立,那么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股东必须在成立之前,就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5.实缴的钱是缴给谁了,公司账户里面是一直要保证实缴金额足额不能动吗?
注册资本实缴到公司,这些钱和资产就不属于股东和老板了,而是属于公司的资产,公司可以根据情况使用,并不需要一直保持这些金额足额不动。这属于公司运营资金的一部分,在验资程序和相关手续结束后,可以用于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比如正常经营、发工资、买设备、还债等等。
注意,公司使用这些注册资本往往需要经过立项、设立预算和审查,使用时应该保留相应的财务记录。大额资金的使用可能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时,使用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违规的行为,比如:
1.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再把自己实缴的钱或者其他非货币资产,用各种方式拿回自己的手里,这样就涉嫌违法,要承担责任,甚至还有刑事风险。
2. 挪用资金:如果股东将实缴资金挪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法用途,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3. 税务违规:在使用实缴资金时,公司需确保有相应的业务凭证,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申报,违反税务规定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中第二条规定,新增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增资后5年内完成实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增资前完成实缴。
也就是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哪怕原来的注册资本可以按5年期限+3年过渡期去实缴,但是在新《公司法》生效后,给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就没有3年过渡期了,增资后需在5年内完成实缴。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一样,增加的注册资本没有过渡期,在增资前就需要缴足新增认购股份的股款,也就是完成实缴。
请注意,以上结论是根据目前的法规政策得出,不排除之后出现新规定而变动的可能性,建议咨询律师获取最新动态。
7.怎么判断自己的公司是否一定要完成实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需要实缴吗?
判断自己的公司是否需要完成实缴出资,主要依据公司的类型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有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完成实缴。
1.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完成实缴出资。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新《公司法》的实缴规定,不需要完成实缴。
3.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出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确定,与新《公司法》的实缴规定无关。
请注意:按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注册的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也需要完成实缴。
8.公司股东还没完成实缴,但公账上的钱已经比注册资本的金额还高了,股东还要去实缴吗?
需要去实缴。
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户上的财产是独立的,公司公账上的钱不等于注册资本。同时,实缴有严格的认证标准和操作流程。
公司账户上的钱,可能来自于实缴,也可能来自于借款、利润等等。
而实缴必须是来自股东通过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方式出资,并且有严格的认证流程。
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管公账上钱有多少,只要没按流程完成实缴,就要去实缴。
9.股东用自己的钱支付公司开销,比如房租和工资,这些支出可以算作实缴资本吗?
最简单直接地判断是否需要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就看营业执照上,是否有“注册资本”这四个字,有的话就需要考虑实缴的问题。如果这里写的是“出资额”就不用(例如合伙企业)。
股东用自己的钱支付公司费用,比如付房租、发工资、买设备等等,一般无法算作实缴。
注册资本实缴需要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股东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出资额转入公司账户或将非货币资产转移至公司名下,而后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以此证明股东的出资已经到位。
因此,之前股东给公司花的钱,并没有完成认定实缴必要的程序,公司也无法给股东发放出资证明,财务也无法将这笔账记到公司的实收资本名下,是无法算作实缴的。
但是,如果股东能够统计清楚自己垫付的支出费用,确定每笔支出花费合理;或者在股东支出时就有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那么可以考虑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这些垫资转化为对公司的实缴。
公司需要与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债转股合同,并确保这些支出真实合法,可以依法算作债务,进行相应的评估程序,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当然,这么做的风险比较大,要注意支出账目的真实性、债务的可评估可转让性、股东会的决议方式合法性等等,否则债转股可能失效,还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请咨询律师。
如果直接还债,不走实缴流程是不算的。
出资是指股东按照认缴的份额,向公司投入资金,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如果股东直接自己出钱给公司还债,没走实缴流程,那这笔钱就无法算作实缴。
如果股东先出资,走实缴流程,并且和公司约定,实缴资金优先去还这笔
债务,那当然就可以算作实缴。 这样,既可以保护股东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合规运营。
同时,也可以考虑将股东为公司偿还的债务算作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这些垫资转化为对公司的实缴。
这么做的风险比较大,要注意债务偿还的真实性、债务的可评估可转让性、股东会的决议方式合法性等等,否则债转股可能失效,还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请咨询律师。
11.确认股东已经完成出资实缴义务的步骤和流程是什么?
对于实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与认证,具体的方式各地可能会有不同,但总体可以参考以下流程:
1.股东出资: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方式向公司出资。如果是以货币形式出资,股东应将现金转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备注“投资款”;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则需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财务科目登记:公司收到股东的出资后,需要在财务科目中将该笔资金登记为“投资款-实收资本”。
3.缴纳印花税:公司需要按照出资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并留存完税证明。如果是非货币出资,可能会根据类目不同而造成税率不同,并且可能产生其他税务。
4.验资报告:虽然新《公司法》仅要求公开募股的公司进行验资报告的操作,但是仍建议公司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确保资金入账无误。
5.签发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完成出资后,公司应当为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股份有限公司无该要求。
6.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还应该修改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记载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7.变更登记:如果出资涉及固定资产或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转移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公示出资信息:新《公司法》要求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具体办理存在一定难度,可以联系律师指导办理实缴,确保流程与效力无误。
12.如果公司没有在法律要求期限内完成实缴,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与责任?
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可能会面临以下系列后果与责任:
1. 民事赔偿责任
股东责任
- 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东抽逃出资,必须返还抽逃的出资;并且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 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如果未及时履行该义务,导致公司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行政监管处罚责任
虚假出资处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公司登记机关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会更高。此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罚款处罚。
3. 刑事责任
行为人犯罪责任
- 虚报注册资本:如果相关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到5%的罚金。
-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如果公司发起人、股东等相关行为人员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进行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2%到10%的罚金。
单位犯罪责任
- 虚报注册资本:单位(如公司)如果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会被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单位(如公司)如果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会被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3.我已经完成实缴了,可是有其他股东一直不实缴,我会有风险吗?
有可能会有风险。
1.作为初始股东的风险:
如果您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即在公司设立时的初始股东,最早登记注册时就在股东名册里),而其他设立时的股东没有按期完成实缴义务,您可能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帮没完成实缴义务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补足实缴。
如果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如果有其他发起人没有完成实缴义务,您可能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帮没完成实缴义务的其他发起人补足实缴。
2.作为董监高的风险:如果您同时担任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公司出现实缴不足,或者抽逃注资、虚假出资的情况时,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您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或者担任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有其他股东不实缴,请积极与之沟通,运用本手册中的方法,帮助其按期完成实缴,必要时可联系律师。
14.如果股东未能按期足额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哪些行动?
当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违约股东补齐出资、赔偿损失,甚至股东失权。
1.催缴补齐出资:公司有权要求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限定期限内补齐出资。
2.减资:公司可以通过减资降低全体股东需要实缴的金额,或者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定向减资,减少部分难以完成实缴的股东的认缴金额。
3.股权转让:对于无法实缴的股东,也可以帮助其转让股权,但需要注意出资责任并不会因为股权转让出去而消失,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4.股东失权:如果股东长期未缴或拒不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催缴书,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将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5.要求赔偿:如果迟缴出资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迟缴的股东需
15.股东失权制度是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对股东实施失权?需要哪些流程?
股东失权是指,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完成实缴,在经过董事会核查、催缴、给过宽限期之后还是不缴纳,那就会丧失掉没有缴够的这一部分股权。如果一点注册资本也没实缴,甚至会丧失全部股权。这个可以理解为公司对不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的“最后通牒”。
下面是董事会进行股东失权的实施流程:
1.核查出资: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未缴纳出资的情况。
2.发出催缴书:公司向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出资。
3.设定宽限期:催缴书中明确出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给予股东一定的时间来履行出资义务。
4.宽限期结束:在宽限期结束后,如果股东仍未缴纳出资,董事会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5.董事会决议: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实施失权。
6.发出失权通知:公司向相关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其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7.股权处理:失权通知发出后,股东丧失相应股权,该股权将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8.司法救济:股东对失权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失权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法定的加速到期情形(如还不起债、破产、解散),股东应立即实缴出资,不再享受出资期限的宽限。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公司作为债务人,其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如果公司存在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之,提前出资的情况,均与公司的债务相关,公司还不上债的时候,股东就很可能需要提前实缴出资,帮公司还债了。
17.如果股东逾期不实缴,公司的董事会有什么责任?可以免除责任吗?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都有如下责任:
1.董事会的核查和催缴义务: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负有核查义务。如果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董事会应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2.赔偿责任:如果董事会未及时履行上述催缴出资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罚款处罚。
3. 刑事责任
- 行为人犯罪责任:如果发起人、股东等相关行为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到10%的罚金。
- 单位犯罪责任:单位(如公司)如果犯抽逃出资罪,会被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识别:
1.关注异常财务活动:审查公司的财务记录和银行交易,寻找异常的资金流动,如大额资金的频繁进出、无合理商业理由的资金转移等。
2.审查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可能被用作抽逃出资的掩护,因此需要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
3.监控公司资产:定期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盘点和审计,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预防:
1.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监督机制和风险管理程序,以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2. 明确责任与义务: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出资和资本维持的条款。
3.提高透明度:增加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定期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财务状况,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督。
4.法律教育与培训:对公司管理层和股东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强调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5.购买董事责任险:通过购买董事责任险,为公司董事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风险提供额外的保护。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比如:
1.董事已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催缴,充分履行了催缴出资义务,但是股东还是没有完成出资实缴;
2.董事已尽到正常合理标准下的核查出资义务,但仍未发现出资瑕疵(比如股东用虚假的房产出资,董事已经尽力调查该房产的真实性,但是还是没有发现异常);
3.董事任职时间较短,尚无充分时间完成核查与催缴。
但是,上述的情况,董事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因此,董事在履行催缴义务时,应注意保留相应的履职凭证,如催缴通知的发送记录、资产调查记录等。
18.抽逃出资是什么?要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识别和预防抽逃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将资金投入公司之后,未经法定程序,以不正当手段将资金从公司账户中撤回的行为。比如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
相关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 股东责任: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必须返还抽逃的出资。如果造成公司损失,股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董监高责任: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行政监管处罚责任
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未按期交付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登记机关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会更高。此外,直接负责的
不可以,该行为涉嫌违法。
中介可能提供大量的过桥资金,帮公司股东完成实缴。这些资金在实缴后,再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被转出,例如伪造财务报表进行虚假分红、使用公司资金购买不动产和奢侈品、或者通过伪造虚假交易等方式转出公司账户。
一方面,这样的过桥资金一般需要额外支付高昂的中介费和利息;另一方面,这些不合法的流程难以被公司、董事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一旦被揭发,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还会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同时,这种行为会对公司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旦虚假行为被揭发,会导致公司运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市场声誉和融资能力。此外,公司可能被监管机构列入黑名单,面临长期的纠纷和监管压力。
更严重的是,还很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包括民事赔偿风险、行政处罚风险以及刑事风险,具体可见上道题的解析。
因此,面对这类推广,千万要小心。如果公司面临注册资本实缴的压力,请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应对注册资本实缴的解决方案——
调整期限、分期实缴、非货币出资、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减资与注销
20.公司不少股东都说实缴压力很大,很可能无法按期完成,有什么应对策略呢?
1.分期实缴: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约定,将总额分成若干期缴纳,从而减轻一次性缴款的压力。但需注意不得晚于公司章程记载和法定的最迟期限。
2.延迟出资:在股东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与全体股东协商延长出资期限,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最迟的实缴期限。但需注意,该期限不得迟于新《公司法》规定的最晚时间。
3.非货币出资: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设备等,以减轻现金压力。但需注意,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股权转让:股东如资金紧张,可以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由有实力的第三方完成实缴义务。但需注意,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也可能继续承担责任。
5.股权回购: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并注销该部分股权。但需注意,股权回购风险较高,建议先由律师判断合法性和可行性,再具体落实相关回购流程。
6.减资: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降低需要实缴的金额。但需注意,减资需遵循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7.注销:在实在无法完成实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满足条件后将公司注销。但需注意,注销需满足一定条件,且流程复杂。
总之,当股东面临实缴压力,无法按期完成时,应积极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协商解决方案,而非消极等待,导致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
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1.确定调整期限: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可以在3年过渡期内(2024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把公司章程实缴期限改到最迟2032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迟实缴期限为成立后的5年内。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最晚可以把期限改到3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天(2027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无法调整期限,成立前就需要完成实缴。
2.制定调整计划: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出资期限调整计划,包括调整后的出资期限、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表等,并确保该计划符合新《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3. 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期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中出资期限和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4.公示调整信息:公司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信息,并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股东实缴相关说明材料。
注: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并无针对出资日期的公示要求。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上述步骤后,公司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调整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并按照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完成变更手续。
6.记录和存档:公司应妥善保存所有与出资期限调整相关的
文件和记录,以备未来查询和核查。
通过上述步骤,公司可以依法有序地进行出资期限的调整,确保符合新的法律要求,同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信誉。在调整过程中,建议公司咨询律师,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性完成实缴或者是分期实缴都可以。前提是按照公司章程并不迟于法定最迟期限。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那么该公司将会有一个3年的过渡期(2024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公司需要在这3年的过渡期里完成对认购股份的实缴。那么,在这3年里可以分期、逐步完成实缴。但是,如果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那该公司没有过渡期,需要在设立前就一次性完成实缴。
在决定使用哪种缴纳方式时,公司和股东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资金需求、股东的资金状况以及潜在的管理成本,并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缴纳方式等相关条款,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实缴注册资本金并不局限于货币形式,也可以采取非货币资产的形式进行出资。
非货币资产出资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实物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这些实物资产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作为出资的一部分。
2.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这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样需要经过专业评估后,才能作为出资使用。
3.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享有的对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也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之一。
4.其他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等,需要这些财产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也可以用作出资。
但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些财产不允许作为出资,例如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已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为出资。
一般而言,股东如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可评估和可转让:确保非货币财产可以用货币评估其价值,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经评估作价: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非货币财产进行公正和准确的价值评估。
3.遵守法律:非货币财产不得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用作出资的资产。
4.股东决议:虽然新《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一定需要通过股东决议,但是还是建议全体股东就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可行性和方式进行决议,比如约定可以用哪些非货币资产出资、同意哪些股东用非货币资产出资等。
5.完成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出资登记,包括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名册等。
非货币出资相比货币出资,更加复杂,风险也更大,建议联系律师办理。
不可以。
新《公司法》规定了可以用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去实缴,但是非货币出资方式必须可以评估其价值,也可以完成合法转让。
劳务、管理出资并不被新《公司法》允许,因为劳务和管理技能很难被合理评估价值,更无法转让。
一个人可以给公司出劳务、出管理经验,但是无法把这些技能转让给公司,也就无法达成为公司出资的目的。
能以劳务出资的,是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不可以的。
25.如何用知识产权进行实缴出资?如果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了怎么办?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流程方法较为复杂,各地可能会有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建议在实操前咨询律师。
具体流程:
1.确定/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共同签署或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可以使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
2.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留存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后续的法律和税务审查。
3.权属变更: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所有权、使用权等)从股东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办理知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注册资本验资审验:根据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注册资本出资审验,让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资金真实的验资报告。
5.公示与登记:股东完成实缴出资后,应当由公司自行在20个工作日内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完成实缴出资的公示,并变更公司章程,通过将实缴情况记入章程的方式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变更登记。
6.审核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审核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知识产权实缴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7.递延纳税的税务优惠:实缴完成后可以根据各地要求到税务局为股东办理递延纳税,享受税务优惠。
宣告无效时的处理方式:
当知识产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金的一部分,而该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时,公司和股东可能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后果。
首先,应该判断相关股东是否存在恶意。根据过往司法判例,如果股东是正常使用知识产权出资,出资时经过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没有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且获得了股东会决议的认可,那么相关股东无需承担责任。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讨论并决定如何处理因知识产权无效而导致的公司资本减少问题,同时,也需要讨论并决定如何处理因知识产权无效而产生的出资问题。
但是,如果出资时是出于恶意,明知该知识产权可能被宣告无效,但刻意隐瞒信息或欺骗其他股东,那么该股东应当承担责任。这包括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使用货币资金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置换,或要求相关股东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等。
由于这类问题的处理较为复杂,建议在发生类似情况时及时咨询律师。
使用知识产权出资,对股东和公司都有一定好处:
1. 享受税务优惠:使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时,可依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不用一次性就把相关的税缴齐。实缴完成后可以根据各地要求到税务局为股东办理递延纳税,享受税务优惠。
2. 增强企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可能会升值,公司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持续创造价值和利润。
3. 缓解股东的现金压力:股东使用知识产权出资,不用动用手头的现金,缓解货币实缴带来的现金压力。
但是也有一些风险:
1.评估价值不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可能难以准确评估,如果评估值过高,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认缴的金额,可能造成公司资本不充足。出资的股东也可能被认定出资不实,需要补足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2.无法快速流通:与现金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较低,可能难以迅速转换为现金以应对紧急财务需求。
3.技术过时风险: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可能会随着技术进步而迅速变得过时,这会降低其价值,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
4.股东退出障碍:如果用知识产权实缴的股东想要退出公司,可能不便于退出资产的清算。
27.如果股东无法按时完成实缴,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避免出资实缴责任吗?
可以转让,但是不代表转让后,原股东就可以当甩手掌柜了,新《公司法》下,新股东和原股东都有可能要承担实缴的责任。具体情形与要点如下:
1.新股东独自承担实缴责任:如果原股东在转让时,已认缴但未完成实缴,且没到完成实缴的最后期限,也就是说一切正常,只是还没完成实缴。那么股权转让后,由新股东承担实缴责任。
2.原股东帮新股东补充承担实缴责任:在第1点的情况下,新股东未按期完成实缴,原股东需要对新股东未完成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3.原股东和新股东共同承担实缴责任:如果原股东在转让时,已超过实缴期限但未实缴,或用非货币出资且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也就是说,原股东的出资有问题,原股东和新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责任。
4.原股东独自承担实缴:如果上面第3点的背景下,原股东的出资有问题,但是,新股东对此不知情且不应知情,则新股东不承担责任,原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5.优先购买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先通知其他股东,待其他股东在期限内确认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再进行转让。
建议在股权转让时,原股东务必对新股东的出资能力进行核查,新股东也务必对原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以避免出现风险和纠纷。如遇类似情况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律师。
注:为了便于理解,本题将股权转让的“转让方”简称为“原股东”,将“受让方”简称为“新股东”。下同。
28.股权转让之后,新股东才发现原股东之前实际上没有完成实缴,欺骗了自己,谁需要为实缴负责?
股权转让的双方都可能要为此负责。
如果新股东对欺骗不知情且不应该知情,那么新股东不负责,原股东全责。比如说新股东完全不知情,并且进行了尽职调查也没发现问题,那么新股东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原股东的行为涉嫌欺诈,新股东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撤销这次股权转让。
如果新股东对欺骗知情或者应该知情,那么双方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新股东其实知道原股东实缴有问题,或者在股权转让前,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去调查原股东实缴的真实情况。比如,明明查一下就能调查清楚,偏偏不查,就属于应该知情。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最佳的做法是咨询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按照正确的法律程序行事。
29.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如何明确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双方应该做到以下事项:
1.尽职调查:在股权转让前,新股东应聘请律师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以查明原股东是否已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时,原股东也应该调查新股东的出资能力查清其是否可以按时完成实缴。
2.确认出资情况:新股东需要确认原股东的出资情况,包括出资的形式、金额、时间等,以及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如果原股东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应在协议中明确新股东是否愿意接受这一情况,并规定相应的处理方式。
3.聘请第三方评估:如果涉及非货币出资,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原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进行估值,确保其价值与认缴的出资额相符。
4.明确股权转让责任承担情形:股权转让协议应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关于出资义务的条款。协议中应明确指出原股东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新股东需要承担出资责任。
5.约定违约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果卖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足出资、赔偿损失等。
6.提供保证或担保:双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保证或担保,或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或保证,确保原股东出资的真实性以及新股东能按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7.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上述措施,股权转让双方可以更清晰地界定各自的责任,减少因出资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这一过程中,会涉及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和商务谈判等专业内容,可以聘请律师办理。
30.股东无法按期完成实缴,公司可以把股东的股权买走吗?(股权回购)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减资为理由,回购股东手里的股份。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常被用于投资人退出公司履行对赌协议。比如公司和投资人约定一个业绩条件,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条件,公司就要把投资人手里的股权按照一定价格买回去。
但是,如果是临时为了解决注册资本实缴的问题或者为了减资的目的而去进行回购,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行,目前存在争议,可能不被认可。如果为了避免实缴而进行股权回购,可能违背新《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或在工商登记操作上遇到阻碍。
比如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中就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这条规定虽然是作用于对赌协议的,但是也表达了股权回购不能抽逃出资,违背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股权回购解决注册资本实缴问题,可能引起法院和有关部门对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审查。因此,不推荐直接使用这种方式。
但是,通过“定向减资”(详见第35题),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直接这对特定的股东进行不按比例的减资(即“定向减资”),实现与股权回购类似的效果。
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使用存在争议的公司主动回购股权的方式,不如使用定向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合法合规地解决问题。
31.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考虑减资?减资不适合哪些企业?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下面情况下可以考虑减少注册资本。
1.公司股东资金压力大,无法在限期内完成实缴。
2.公司所在行业没有对于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也不需要为了参加招投标或其他情形而设置最低注册资本,因此可以自由调整注册资本。
3.目前公司注册资本偏高,比如高于当地该行业的平均注册资本。
但以下企业可能不适合减资:
1.行业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如出版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业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等等;
2.招投标项目或合作方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如果减资涉及到已经实缴的部分,并且公司账目上的净资产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此时减资后拿到手的资产可能会大于实缴的资产,会涉及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能因为多缴税而不划算。
32.减资该如何进行?只要办理工商登记就可以了吗?
减资有一套完整的流程,除了工商登记还要完成修改公司章程、通知债权人等操作,建议咨询律师完成。
1.决策制定:公司需召开股东会议,对减资事宜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确保减资后的公司财务状况清晰,需编制最新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便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债权人名单。
3.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债权人协商: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减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金额的条款。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减资所需的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7.公告变更信息: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上公告公司减资及变更登记的信息,以确保公众知情。
8.支付减资对价:如果减资涉及向股东返还部分资本,公司需按照减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减资对价,并对相关权属变更手续提供法律建议。
9.后续处理:完成上述步骤后,公司需对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确保减资后的运营符合新的注册资本要求。
33.新《公司法》规定的“简易减资”是怎么回事?什么公司适用?
简易减资是新《公司法》规定下的一种特殊的减资方式,主要用于公司弥补亏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
简易减资不需要通知债权人,但仍需在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同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减少的注册资本,也不得免除股东实缴的义务。
可以适用简易减资的条件:
1.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后仍无法弥补公司亏损;
2.继续使用资本公积金后也未能弥补亏损。
也就是说,公司已经使用了很多方法,但是还是亏损。那么就可以用简易减资的方法,通过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使亏损状态下的公司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从而在账目上显示出盈利的状态。
请注意,简易减资虽然可以适用于减资,但是其本身目的是为了帮助公司弥补亏损,帮公司把财务报表上的亏损变成盈利,所以运用在减轻公司和股东的实缴责任上的效果如何还不确定。如感兴趣,建议咨询律师办理,确保合法有效。
简易减资方案的确定及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判断适用条件:公司使用简易减资,需满足(1)公司首先需要依照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2)使用公积金弥补后,公司仍存在亏损。
2.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明确公司的财务状况。
4.注意相关限制:在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过程中,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免除股东实缴的义务。
5.公告:与普通减资不同的是,简易减资不需要通知债权人,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6.减资实施:公告期满后,如果无异议,公司可以继续实施减资方案。
7.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8.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需要向工商登记机构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9.更新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可以根据新的注册资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重新计算公司的利润或亏损状态。
10.利润分配限制:在按照上述流程完成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35.定向减资(非等比例减资)是什么?可以给无法按期实缴的股东单独减资吗?
定向减资又称非等比例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并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相应减少每个股东的出资额或股份。
也就是说,使用定向减资(非等比例减资),给每位股东的减资幅度、比例可以不一样。
这么做的条件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与定向减资(非等比例减资)相对应的,是等比例减资,即每个股东的出资额或股份按照相同的比例减少。
因此,定向减资可以用于解决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压力,对于能按期完成
实缴的股东,就不用减资或者减资幅度小一些。但是对于无法按期完成实缴的股东,就可以单独给这些股东减资或者减资幅度大一些,每位股东的减资比例也可以不一样。
这样,在满足上文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就可以根据每位股东的实际情况,非常灵活地去减资了。
36.公司减资有哪些风险?违法减资可能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减资的风险主要包括:
1.债务风险:如果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或者通知后,不顾债权人的反对继续违法减资,并不能帮公司减轻债务,甚至与债权人产生纠纷。
2.股权结构变动风险:如果公司采取非等比例减资或定向减资的方式,可能改变公司股权架构,影响到公司的控制权。比如原先的控股股东减资比例过多,导致丧失控制权。
3.法律程序风险:减资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可能被视为不当减资行为。
4.税务风险:减资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如果减资涉及到了已经实缴的金额,并且公司账目上的净资产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此时股东减资后拿到手的资产会大于实缴的资产,可能会因此缴税。如果需要缴纳的税款较多,减资可能得不偿失。
违法减资的可能法律后果包括:
1.减资无效: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减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股东及相
关责任人可能需要赔偿公司损失,被罚款,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3.信誉损失:违法减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的商誉和市场信誉,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4.无法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减资可能造成公司缺乏资产和资本,使公司利益受损。
5.与债权人产生纠纷:若公司减资过程中,没有及时通知公司的债权人,那么可能会与债权人产生纠纷。因为这样的减资可能会导致公司缺乏资产偿还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
因此,建议企业在开展减资操作前,咨询委托律师进行风险评估、文件准备、合规指导、税务规划等事务。
37.公司减资会涉及到缴税吗?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笔额外的税负?
减资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
首先,公司在减资时,各个股东拿回去的钱,并不是原始投入的钱,而是注册资本实缴的本金以及对应份额的收益或亏损。
股东实缴的资金可以理解为对公司的投资款。作为投资,可能会盈利也可能会亏损。
公司盈利、增值了,减资后股东拿回的资产包括本金和收益。公司亏损、贬值了,减资后股东拿回的资产是本金减去亏损部分。也就是股东拿回去的是实缴的注册资本±公司对应份额的增值/亏损。
因此,如果公司减资涉及到了已经实缴的金额,并且公司账目上的净资产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此时股东减资后拿到手的资产会大于实缴的资产,相当于产生了收益,就可能需要缴税。
比如说,公司注册资本500万,股东实缴了200万。公司准备减资到100万,那么除了还没有实缴的300万,还会减少100万已经实缴的资本。
如果公司盈利、增值或有未分配利润,个人股东拿回的金额超过100万,多出的部分视为盈利,个人股东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则根据收回款项的性质(如股息红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等)进行分类缴税。
也就是说,出现需要缴税的情况的前提有两个:
1.减资涉及到了已经实缴的金额;
2.公司盈利、增值,账目上的净资产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
那么,如果想避免缴纳这笔额外的税负,只要确保减资不要减少到已经完成实缴的注册资本即可。
比如,注册资本500万,已经完成实缴200万,那最多把注册资本减少到200万即可,这样就不涉及已实缴的部分了。
如果没有理解,或者担心在减资操作时出现类似问题,请咨询律师。
38.如果公司实在无法按期完成实缴,可以将公司注销了吗?
对于满足条件的公司,如果确实无法满足实缴要求,可以考虑注销。
比如,对于拥有多家公司的企业家,注销那些不重要或难以完成实缴的公司是一个策略;对于只有一家公司的企业家,在无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注销后重新设立也是一种解决方案。
同时,新《公司法》中引入了“简易注销”程序,相比于正常的公司注销的流程,更加简单和快捷,省去了通知债权人等步骤,公示满20天即可申请注销。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需要注意,公司解散注销的流程手续比较复杂,面临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审查,还可能对公司和老板的信誉,员工的生计造成影响。
因此,适合通过注销解决实缴问题的公司类型如下:
1.皮包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和固定员工的公司,可能因为税务的考虑而临时设立;
2.空壳公司:已注册但未开展实际业务公司,通常因为一些商业目的而设立,比如投资、并购等;
3.僵局公司:因公司股东内部决策分歧或管理冲突,而无法正常运行的公司;
4.僵尸公司:虽在运营但失去盈利能力,依赖外部资金或政策支持才能苟活的公司。
39.简易注销是什么?与普通注销程序有什么不同?如何确定自己的公司是否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简易注销是新《公司法》下一种针对特定条件的公司提供的简易注销流程。对于符合条件,且因为实缴压力希望去注销的公司,简易注销程序通常比普通注销程序更为简便、快捷,减少了一些步骤和要求。
简易注销的特点:
1.适用条件限制:简易注销适用于没有债务或已清偿债务的公司。
2.公告程序简化:简易注销不需要在报纸上公告,而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在线平台进行公告,减少了公告成本和时间。
3.流程简化:简易注销程序减少了一些步骤,如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评估财产和提交清算报告等。
4.需要股东承诺:简易注销要求全体股东作出承诺,如果股东对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确定自己的公司是否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公司注销后,注册资金是否能退回主要取决于清算结果和债务偿还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清算时,财产先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这之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因此,在完成上述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才能按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相当于退回部分或全部注册资金。
但若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股东可能无法收回出资,甚至需要继续出资帮公司还债。
1.债务状况: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必须确保没有未结清的债务。
2.股东承诺:全体股东需承诺公司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并对公司债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股东的承诺是简易注销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3.公告程序:公司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示期不少于20日。
4.无异议:在公告期满时,如果没有异议,公司可以继续进行简易注销流程。如果有异议,公司需要解决异议问题后,才能继续注销流程。
5.登记机关审核:对公告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企业在考虑简易注销时,应当仔细检查上述条件是否全部满足,并在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以确保流程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如果公司不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应当按照正常的注销程序进行。
40.公司在注销时,认缴的资金需要补齐吗?公司注销后可以退回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吗?
公司注销时,是否需要补足未缴的认缴资金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负债清偿情况:
如果公司不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且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公司可以直接进行注销,不需要补齐认缴的金额。
如果公司还有债务未清偿,公司解散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注销后,注册资金是否可以退回?
股权转让变化——股权转让流程、限制、股权回购与对赌协议
41.新《公司法》生效后,股权转让有哪些值得企业关注的变化?
新《公司法》修订后,股权转让发生了以下主要变化: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用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但保留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有助于提高股权转让的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
2. 股权转让通知:新《公司法》要求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及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拒绝或不予答复,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明确股权权属变动的时点: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无此规定,一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票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关键依据。但是股权转让后,如果想要确保股东的各个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和提案权等)能顺利行使,公司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是必不可少的。
4.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化:新《公司法》删除了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完善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限制,将“任职期间”修改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避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离职来规避转股限制。
5. 规定股权转让的实缴义务:股权转让后,并不意味着实缴责任就转走了。如果转让后的新股东无法按期完成实缴,原股东也需要补充承担实缴。如果原股东在转让时,已超过实缴期限但未实缴,或用非货币出资且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原股东和新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新股东对此不知情且不应知情,则新股东不承担责任,原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变化旨在简化股权转让流程,明确权责关系,保护交易双方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股权转让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法律保障。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以咨询律师解答。
注:为了便于理解,本题部分内容将股权转让的“转让方”简称为“原股东”,将“受让方”简称为“新股东”。
42.新《公司法》生效后,股东可以不管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任意转让了吗?
新《公司法》生效后,股权转让流程有所优化,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完全不顾其他股东的意愿任意转让股权。具体来说:
1.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但仍然保留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仍需通知其他股东,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机会。
2.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对于发起人股份一年锁定期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无视其他股东的权益任意转让股权,具体如下:
- 第一,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第三,证监会及其他法律法规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可能会有额外的限制。并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可能面临着各方面的监管和要求。
- 第四,股东会会议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置转让受限类别股,也就是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4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想购买怎么处理?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想优先购买的处理方式如下:
1.优先购买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计划转让股份的股东想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于外部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2.书面通知:转让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后,其他股东应该仔细查阅书面通知中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3.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如果其他股东希望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应在接到股权转让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表达购买意愿,并按照通知中提出的条件进行购买。
4.30日内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多位其他股东一起购买:两个以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请注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股份时,除非公司章程有约定,其他股东通常没有优先购买权。
44.股权转让有哪些流程?如何变更股东信息才能合法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1.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给其他股东。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参考上一个问题的解答。
4.书面通知与变更登记: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必须书面通知公司,并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如果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还应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记载于股东名册: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应及时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6.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修改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7. 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8.公示股权转让信息:公司还应当将股权转让等变更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可能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特别是上市公司),在完成股权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45.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已经完成了书面通知,但是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回复,不办理手续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催促公司履行义务:股权转让双方可以催促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更新股东名册,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2.提起诉讼:如果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予以答复或拒绝办理,股权转让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有义务根据股东的请求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后,如果公司仍然不履行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双方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通过上述措施,股权转让双方可以确保股权转让的流程得到合法有效的执行,具体可以咨询律师办理。
46.新《公司法》生效后,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隐名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股权,但并非完全自由。
首先,隐名股东可以委托帮忙代持的名义股东去转让股权,这么做最好要有相关的协议进行约定。
如果隐名股东想自己完成股权转让,则比较复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隐名股东想要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但是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可能会有变化。
无论如何,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做好以下事情:
1.股权确认文件:隐名股东应确保有公司出具的确认其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的有效文件,如《股权认购协议书》等,这些文件可以作为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转让股权的依据。
2.优先购买权:无论是否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转让时,都应该按新《公司法》对其他股东进行通知,并且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3.变更登记与公示:虽然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公司内部可能有效,但为了使股权转让对外界具有法律效力,通常需要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这需要名义股东的配合。
请注意:隐名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股权转让协议等,以防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由于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所有法律程序正确无误。
47.在完成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了吗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的。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也就是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转让后,并不意味着新股东就一定成为了股东,能够正常去行使股东在公司内部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召开临时会议权、知情权等等。
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新股东一定记着第一时间确保公司已经把自己加入了股东名册,且核实信息无误。
而如果股东对外代表公司行事,则需要确保股东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和信息公示。
具体的做法是,股权转让后,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如果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规定没有这样的规定,股东自持有公司的记名股票时,即开始享受股东权利。
48.什么是股权收购/回购请求权?新《公司法》规定了哪些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回购股权?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的权利,以便在股东在不同意某一重大或者侵犯自身权益的决策时保护自身的权益,这就是股权收购/回购请求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表述为股权收购,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份回购,但二者本质相同。
股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股份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不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并且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主要财产变动: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仅有公司转让主要财产这一种情形,没有合并和分立);
3.应当解散公司而不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是,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
4.滥用股东权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新增了一个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需注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情形只适用于没有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让我们用一个餐厅的例子来说明股东的收购请求权。
假设你和几位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餐厅,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你们每个人都是这家餐厅的股东。在餐厅运营的过程中,你们享有对餐厅重大决策的投票权,并且按照你们投资的比例分享餐厅的利润。
1.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经过五年的努力,餐厅每年都在赚钱。然而,管理层决定将所有的利润都用来扩大餐厅规模,而不是分给股东。作为股东之一,你觉得自己的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你要求餐厅根据你的股份比例买回你的股份,这样你就可以退出合伙,拿走属于你的那部分钱。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有一天,管理层提出要将餐厅与另一家餐厅合并,或者出售餐厅的主要财产,比如厨房设备。你认为这样的决策会损害餐厅的长期利益和股东的价值,所以你反对这个提案。由于你的反对意见没有被采纳,你可以选择要求餐厅根据你的股份比例回购你的股份,从而退出餐厅。
3.公司应解散却不解散:根据餐厅的章程,如果餐厅连续亏损3年,就应该解散。然而,在连续亏损3年后,管理层决定继续经营餐厅。作为股东,你认为按照协议应该解散餐厅,因此你可以要求餐厅根据你的股份比例回购你的股份,确保你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看到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一种保护机制,它允许股东在公司作出某些可能对他们不利的重大决策时,有机会退出公司并保护自己的投资。
除了前两道题提到的法定情况之外,在一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份。下面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情况展开。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份,但需要出于如下的目的: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每种情形下,也有对应的具体要求,详见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以公司作为主体,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去回购股东手里的股权,可能都会存在问题。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相关司法案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如果是以股东和公司实控人为主体回购股权,一般是支持的。但是如果以公司为主体回购,则可能面临审查,并且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并不建议有限责任公司随便以公司为主体去回购股东的股权。如果公司有类似的需求,或签订的对赌协议中有股权回购的条款,务必提前请律师审查相关操作和合同条款,尽量减少风险和纠纷。
50.新《公司法》下,对赌协议中涉及到股权回购的,有哪些新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公司在与投资人、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时,常常会约定,如果没有达成某个条件,那么公司或者股东应当以什么样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投资机构手里的股份。
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需要特别注意法律对减资程序的要求,以确保回购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投资人在设计对赌协议时,需要考虑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其投资退出的目标。具体变化如下: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那么,既然金钱补偿型对赌被视为目标公司对投资人的定向利润分配,就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否则可能面临纠纷、诉讼等风险。
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如果公司违反新《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仅可能产生纠纷,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会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投资人、投资机构和目标公司,如果想要签订金钱对赌型的对赌协议,需要在签订前,确定目标公司的情况,即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
而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如果公司想要签订这类对赌协议,请确保根据自己利益情况,选择要不要同意这种定向的利润分配。如果在自身不知情或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给投资人金钱补偿,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要求对赌投资人返还补偿款。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负有责任的对赌投资人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请谨慎、忠实、勤勉地考虑相关的协议内容和利润分配决议,避免自身承担赔偿责任。
如遇类似情形,建议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审查合法性,出具解决方案。
1. 注意回购时定向减资的特定条件:在对赌协议中,如果约定了公司回购单个股东的股权,可能会涉及到定向减资的操作,也就是说,需要定向、单独地把回购的股权进行减资,从而实现投资人的退出。这样的操作,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
如果投资人想要通过定向减资退出,那么需要目标公司配合,提前约定,获得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
2.投资人可利用异议股东回购权实现退出:新《公司法》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也就是说,在满足条件下,这些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具体条件见第48问)。
这样的规定,为对赌协议中投资人退出难、履行对赌条款难,提供了一些新的途径。比如说,目标公司如果坚持要进行合并、分立、出售主要财产,那投资人就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异议,实现退出。
由于这属于新《公司法》新出的规定,具体如何实现还待验证。
股权回购操作难度高、风险大,遇到相关问题请务必先咨询律师。
51.如果是业绩没达成,目标公司要给投资机构赔钱的对赌协议,新《公司法》下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这种类型的对赌,也就是所谓的“金钱补偿型对赌”,比如说,目标公司和投资人、投资机构约定,如果没有达到某个业绩或者上市的目标,那就要给投资人、投资机构赔钱。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金钱补偿型对赌被视为目标公司对投资人的定向利润分配。
那既然是定向利润分配,就牵扯到了新《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的新规定,
公司治理——公司的设立和登记、
董监高的责任与风险、横向人格否认
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
52.新《公司法》下,公司的设立和登记有哪些变化?
1.明确公司登记事项: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以下信息进行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信息。
2.明确公司公示事项: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地公示下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3.确认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有助于推动企业登记管理的数字化转型,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4.完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这一签署人的改变,基本解决了新旧法定代表人争夺,导致新选出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难题。
5.打击虚假登记行为: 新《公司法》对虚假登记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在发现公司通过欺诈手段取得设立登记时,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市场秩序。
6.放宽一人公司限制:新法删除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接下来几道问题,将对上述内容的重点进行讲解。
53.新《公司法》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谁担任?如何认定呢?
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这与过往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同,可以减少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对于“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职责要明确: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应当具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这些职责和权限应当在公司章程或相关管理文件中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内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运营、财务决策等。
2.要实际参与管理:法定代表人应当是那些真正参与公司决策和日常管理的董事或经理。这意味着他们不仅仅是名义上的职位,而是实际上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直接影响和控制。
3.公司内部授权: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当对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进行授权,明确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限。这种授权应当是正式的,并在公司内部记录和备案。
4.拥有对外代表权: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应当具备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处理法律事务、参与诉讼等。
5.合法合规有依据: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应当符合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任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公司能够提供其合法合规任命、履行上述职责的证据和依据。
54.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新增了哪些义务和要求?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力作出了一些重要的调整和规定。除了上道题中提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还有以下对于职责和权利的新规定:
1.增设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同时要求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变更登记。
2.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且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要求:新《公司法》明确,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外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公司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或依公司章程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新增出资证明书签名规定:新《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除了公司盖章外,还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5.新增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签署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章程内容:公司章程上需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请公司注意上述新规,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则与制度。
55.新《公司法》下,公司内部的哪些信息需要去公示?
新《公司法》下,公司有些信息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些信息可以选择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具体如下:
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3.公司注册资本;
4.公司经营范围;
5.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8.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10.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1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予以解散。
12.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可以选择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事项:
1.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应当公告;
2.公司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应当公告;
3.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30日内,应当公告;
4.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仍不能弥补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应当公告;
5. 公司成立清算组之日起60日内,应当公告。
56.新《公司法》下,公司的组织架构会发生哪些变化?
1.可以不设置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是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还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可以不设置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3.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来承担监督职能,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4.职工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
5.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新《公司法》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如果他们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7.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吗?
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
具体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是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还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而是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同样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这一规定为小型公司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减少了管理成本,同时也适应了不同规模公司的实际需求。
不过,即便不设立董事会,公司仍需保留董事、确保有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以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股东的利益。
58.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是不是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了?
是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
首先,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来承担监督职能,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这样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同时,需要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 成员数量和构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和构成;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2. 决议通过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的通过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3. 表决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4.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9.新《公司法》下,让普通员工去担任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有风险吗?
在新《公司法》下,让普通员工担任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他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和运营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董事和监事并不是无责任的虚衔,他们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需要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利益冲突,并不得以权谋私。如果违背这些义务,他们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担任董事和监事意味着要参与或者监督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这些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普通员工可能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独立性,难以抵抗来自公司高层或大股东的压力,从而无法独立履行职责。如果因盲目决策或未能履行监督职责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董事和监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公司和股东的损失,乃至刑事责任。
因此,董事和监事的选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其对公司有充分了解,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董事和监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减少因不了解法律和公司运营而导致的风险。
同时,虽然不建议设置普通员工为公司董事和监事,但是在新《公司法》中有规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都可以设置职工代表,甚至对职工人数300以上的公司,以及所有国家独资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设置有强制要求,代表公司职工的利益,参与公司决策,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0.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的要求有哪些变化?应该怎么设置?
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比如国资委等)委派;但是,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也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比如国资委等)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比之前的规定,新《公司法》的变化在于:
1. 删除了每届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
2. 明确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61.职工代表董事制度是什么,新《公司法》对该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职工代表董事制度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它要求公司的董事会中包含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代表公司职工的利益,参与公司决策,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对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的扩大:新《公司法》六十八条规定,将职工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扩展到了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所有的国家独资企业,使得更多的公司需要考虑引入职工董事。
2.强制性要求的增加:在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变化将职工董事从以往的可选制度转变为强制性要求。
3.选任与产生的民主程序:职工董事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确保职工董事的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 责任和义务的强化:新《公司法》对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员,需要承担相应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
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5.其他组织的职工代表参与: 新《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除了可以作为董事会成员,还可以作为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如设置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62.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新要求?
新《公司法》下有众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要求,列举如下:
1.明确忠实与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2.加强关联交易限制: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限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审议通过。
3.明确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增加催缴义务:董事会应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履行该义务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5.承担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6.担任清算义务人:董事为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人员,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有其他规定。
7.承担赔偿责任与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63.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面临哪些赔偿责任?
1.利益冲突未报告的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此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相关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2.未催缴出资的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如果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公司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必须返还抽逃的出资。如果此行为导致公司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与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违规决策的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违规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除非为公司利益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如果违反规定提供财务资助,导致公司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6.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股东指示损害行为的赔偿责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那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
需要承担责任。
8.非法利润分配的赔偿责任: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如果此行为导致公司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9.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赔偿责任:公司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应退还收到的资金,并恢复原状。如果此行为导致公司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10.清算义务带来的赔偿责任:当公司解散时,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或债权人损失,清算义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一般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时,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如果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注意这些赔偿责任,按新《公司法》的要求忠实、勤勉地行事。公司应积极为董监高进行相关培训,也可以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
64.新《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忠实和勤勉义务是什么?有没有具体的情形?
新《公司法》明确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提供了具体的判定标准: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要求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这意味一般情况下,董监高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位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了6种具体的情形: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同时,新《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二条到第一百八十四条又规定了3种忠实义务相关的情形,包括:
1.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2.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3.竞业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则要求董监高在执行职务、做出决定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新《公司法》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
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第九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以及过往的一些司法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的情形和标准: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像一个正常谨慎之人在类似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履行义务,为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5.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证明选择是为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做出。
除此之外,新《公司法》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65.什么是公司机会?如何界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篡夺公司机会?
“公司机会”指的是那些呈现给公司并且公司有能力和意图去把握的商业机会,特别是那些与公司业务领域、专业范围或经营目标直接相关的机遇。这些机会应当首先提供给公司,由公司来决定是否要利用这些机会。
当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的同意,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时,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篡夺公司机会”。这不仅违反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也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公司界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篡夺公司机会,通常可采取以下步骤:
1.核实董监高行为是否未经同意: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明知该商业机会属于公司,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了商业机会。
2.评估商业机会的相关性:判断该商业机会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紧密相关,公司是否具备利用该机会的能力和条件。
3.明确公司意愿:公司需明确其对商业机会的态度,是否明确放弃或拒绝该机会。
4.考虑公司的能力:考虑公司是否具备实现商业机会所需的财力和能力,这可能作为董监高行为不构成篡夺公司机会的依据。
5.评估公司资源使用: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使用了公司的资源(资金、信息、名义等)来谋取个人利益。
6.证明公司损失:确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并证明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公司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会议记录、财务报表、通讯记录等,来证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和要件,建议公司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寻求律师帮助。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什么是公司机会以及如何界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篡夺了公司机会。
假设有一家高科技装备制造公司,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之一,李先生,负责公司的市场拓展工作。在一次行业展会上,李先生遇到了一个潜在的合作伙伴,这家合作伙伴拥有一系列创新的制造技术,可以帮助公司提高生产质量并降低成本。
公司机会:这个合作伙伴提供的合作机会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司机会,因为
66.什么是关联交易?新《公司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的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新《公司法》做出了如下规定:
1.明确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违反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规定关联交易需进行报告和审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应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3.扩大了关联交易的范围:除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之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也需要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4. 明确违规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和管理,如遇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
它直接关联到这家公司的业务领域和经营目标。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这样的机会应该首先提交给公司考虑,由公司决定是否接受合作。
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如果李先生没有将这个合作机会告知公司,而是私下与合作伙伴达成协议,打算利用这项技术来为自己的另一家公司谋利,那么他就构成了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这不仅违反了他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也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67.新《公司法》下,公司如何识别潜在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呢?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识别:
1.审查投资关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商业查询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报告以及企业的财务报告和附注,分析企业的股权结构、投资动向和非传统投资形式,以揭示潜在的隐性关联。
2.调查人际家族关系:利用工商注册记录和多渠道信息源,结合面对面访谈、实地考察等手段,核实企业法人、主要家庭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投资和任职情况,特别注意那些可能表明共同利益或控制关系的股东、投资和控制情况。
3.分析供应链关系:审查供应商和客户的工商注册信息,进行现场访问和资金流向核查,以识别不寻常的供应链关系,以及企业管理层或员工可能涉及的交易。
4.关注异常交易:密切观察公司大额交易的定价、条款、形式等是否存在异常,这些可能是隐性关联关系的信号。
5.监控资金流动:追踪企业的资金流向,包括贷款使用和还款来源,通过审查资金流水记录,发现资金流向的异常模式,这有助于识别隐性关联方的存在。
如果公司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审查、识别与相关证据的收集。
68.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董事需要回避董事会的表决?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等与关联董事有利益关联的事宜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也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根据法律规定,该事项应当提交给股东会审议。这是一个额外的保障措施,确保公司的重要决策能够得到更广泛的股东审查和批准。
具体而言,关联董事需要在以下情况下回避表决:
1.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当关联董事与即将讨论的交易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这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情况,尤其是当这些交易可能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转移行为时。
2.涉及篡夺商业机会的表决: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机会获取对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但他们涉嫌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这一机会,而不是为公司谋取,这种情况下关联董事也需要回避表决。
3.涉及同业竞争的表决:关联董事在涉及到可能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时,也应当回避表决。
69.什么是归入权?新《公司法》下,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董监高需要把收入返还给公司?
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归入权在新《公司法》中,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定义务而获取利益时,公司可以将这些收入收归自己所有。
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关于违法忠实义务、进行关联交易、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和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下,他们违法所得的收入将被视为应归入公司的收入。
具体规定如下:
1.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第一百八十一条):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非法收入、接受交易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行为时,这些所得收入将被公司收回。
2.未经报告或批准进行关联交易(第一百八十二条):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而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获得批准时,这些交易所得的收入将被公司收回。
3.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三条):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时,除非事先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获得批准,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否则这些商业机会及其所产生的收入将被公司收回。
4.未经报告或批准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第一百八十四条):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获得批准,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时,这些业务所得的收入将被公司收回。
同时,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可能还需要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责任。
70.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管在给公司办事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管在代表公司执行职务,给公司办事时,给他人造成损失,比如说这些情形:
- 公司董事会做出错误决策,导致供应商蒙受损失;
- 公司财务总监因重大失误,错误核算了客户的账款,导致客户收不到款造成损失;
- 公司总经理为达成业绩目标,故意夸大产品功能,导致客户购买后发现产品不符合同要求,造成损失。
那么,首先是由公司对他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在公司的董事、高管在代表公司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董事和高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管犯下过错,那么实际控制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7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怎么界定?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实控人?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主要可以参考以下两点:
1.对公司的事实控制权:可能通过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关联公司、合同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上控制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这可能是直接控制,也可能是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安排实现的间接控制。
2.支配公司行为,对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经营策略、财务决策、人事任命等关键事项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源于他们在公司中的特定角色或通过其他手段行使的影响力。
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案例,具体而言,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方式有以下几种:
1.间接持股:通过其他股东或多层结构持有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2.投资关系: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实现占股和控制;
3.股权代持: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己在背后行使控制权;
4.亲属、亲友关联:通过多个亲属、亲友共同持股,形成共同控制;
5.基于一致行动关系:比如多名股东共同受同一主体控制、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形成共同控制;
6.基于持续的一致行动事实:比如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意见的一致性、公司重大决策的一致性、重要人员任命的一致性形成共同利益集团。
请注意:关注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实践和地区法律规定的问题,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
72.新《公司法》下,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责任与风险有哪些?
1.更明确的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如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面临赔偿责任。这包括因关联交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或与公司同业竞争造成的损失,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赔偿。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实控人的界定以及可能被认定为实控人的条件:
甲有自己100%占股的A公司,A公司在B公司占股40%,并加上甲自己个人也直接持有B公司15%股份,实际上拥有了B公司超过半数的投票权。尽管B公司还有其他股东个人持有25%的股权,比甲的支架持股的15%高,但是并没有甲的直接+间接持股55%高。
这样的情况下,甲成为了B公司最大的股东,能够实际控制B公司,甲也确实在实际掌控B公司、在决策方面,甲能够对B公司的重大决策做出决定,包括市场扩张、项目投资、利润分配和融资策略等。
可以说,甲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法律实践中,实控人的认定涉及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文件、股东协议等的全面考量。甲的行为若符合上述情况,他可能被认定为B公司的实控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需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带来的风险:即使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没有正式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如果他们实际参与并影响公司事务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未能履行这些义务的,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4.面临股东诉讼的风险: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如果滥用权力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可能会面临来自股东的诉讼。这些诉讼可能包括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公司利益等。
5.上市公司实控人披露义务带来的风险: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73.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新规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或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法院可以忽略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股东只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作为对股东的保护。然而,会有公司的股东滥用这种保护,比如以公司名义借钱,但实际上都转入了自己名下,债务是公司的,自己只承担自己认缴金额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否认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去“刺破公司的面纱”,让背后的股东和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起还债。
同时,新《公司法》增加了对于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提出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
的行为时,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对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74.横向人格否认是什么?我的一家公司欠债了,其他公司需要帮这家欠债的公司还债吗?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利用名下的多家公司,去躲避债务,那这些公司都要承担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的债务,这是一种连带责任。
在过去,没有横向人格否认的具体规定,只有欠债的主体公司需要还债。但是在新《公司法》的横向人格否认规定下,这些表面不同、实际却混为一谈的公司,就可能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比如说:
- 公司老板为了躲避债务,成立了多家公司,偷偷把资产转移到一些新成立的公司,让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那这些新成立的公司就需要给欠债的旧公司还债;
- 同一个老板控制了多个公司,但实际上是同一班人马、做同一套事,那这些公司就不算独立的,一家公司欠债了,可能就需要别的公司一起还债;
- 有一些集团公司的母公司设立了多家业务难以拆分、财务账目混同的“兄弟公司”,这些公司如果有欠债的,并且公司间涉嫌互相转移财产的,那其他公司都可能要一起还债。
75.横向人格否认具体怎么认定?如何避免我名下的其他公司帮我欠债的公司还债呢?
横向人格否认可以从如下的几点进行认定,需要同时满足这些要点:
1. 存在公司间的人格混同:公司在股东、业务运营、管理决策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高度重合,导致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丧失独立性。
2. 存在公司间的财产混同: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界限模糊,导致财产无法区分。
3.股东的滥用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需要证明股东的滥用行为直接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例如,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支付义务。
4.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通过一系列行为使得各公司之间的财务和业务高度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利用关联交易,将公司资产和债务转移到其他公司,造成公司资本不足,无力偿债;或者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频繁资金往来,掩盖债务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使得公司财务混同,债权人无法明确区分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情形。
应对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财务独立:确保每家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与股东的财务完全独立,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账目清晰、资金流动透明,并严格区分公司资金和股东资金,防止财产混同。
2.业务独立:公司应确保业务运营独立,避免与股东或关联公司的业务混同。制定明确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决策机制,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独立进行,不依赖股东的个人业务,防止出现业务上的利益输送和混淆。
3.人员独立:管理层、董事会、员工应保持独立,避免在多家公司间兼任
关键职务。同时,防止股东在多个关联公司中交叉任职,保持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性。
4.经营场所独立:公司应有独立的办公地址和生产场地,避免与股东或关联公司共用场所、办公设备和生产设施。
5.决策独立: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对关联交易进行报告和审批,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利益冲突和股东滥用职权。
请注意: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实践和地区法律规定的问题,并且可能随着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的出台与发布而变化,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
76.作为公司的债主,在什么条件下,我可以主张对方老板、股东还有关联的其他公司一起给我还债?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条件: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2.实施了逃避债务的行为;
3.导致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4.如果希望对方的关联公司一起还债,还需要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
其中,第1-3点可以参考上道题的内容,而最关键的是第4点:如何判定股东通过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了逃避债务的行为,导致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几类情形:
1.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股东通过控制多个公司,利用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将债务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例如,公司以低价将有高价值的资产出售给关联公司,导致公司资产减少,而关联公司获得利益。这样一来,债务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通过虚假债务安排逃避债务:股东控制的多个公司之间相互签订虚假的
债务合同,使债务公司的资金流向关联公司。这些虚假债务安排使得债务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被抽空,无法履行对外债务。通过这种手段,股东逃避了债务责任,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3.通过交叉持股掩盖控制关系:股东通过复杂的交叉持股结构,实际控制多个公司,并通过这些公司的层层掩盖,进行资产转移和债务规避。
4.故意造成公司间财产混同: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频繁资金往来,掩盖债务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使得公司财务混同,债权人无法明确区分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5.抽走资金后,成立新公司:股东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这种行为通过转移原公司的资产到新公司,导致原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而新公司则利用这些资产继续经营。
6.解散公司后,成立新公司:股东先解散原公司,再以原公司的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相似的经营目的设立新公司。这种做法通过重新组织资源和业务,逃避了原公司的债务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请注意: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实践和地区法律规定的问题,并且可能随着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的出台与发布而变化,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
新《公司法》的变动对公司章程影响重大,以下为其中比较重要修订要点:
1.修订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期限:在公司章程中,根据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要求,修订公司的出资期限。具体做法的期限规定可参考本手册中第3题和第4题(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第二条)。
2.明确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股东是否可以通过非货财产出资实缴、哪些股东可以通过非货币出资实缴、非货币出资的最大金额、以及是否对非货币出资的类型有限制,比如哪些非货币财产
可以用作出资,以及哪些不可以用作出资(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3.明确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责任:公司章程需明确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和书面催缴的义务,未及时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4.考虑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无需获得其他股东同意,仅需通知,但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另有规定,比如增加一些限制。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增加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5.增加对定向减资的约定:新《公司法》下,在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从而实现定向减资。在公司章程中,可就此增加条款、进行约定(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6.修订法定代表人相关内容:公司章程需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与辞任规定,并可规定当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以及追偿的额度(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7.明确董监高的责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及具体标准。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8.扩大股东查阅权: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细节操作条款,就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以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做出查阅和申请的具体规定和委托第三方查阅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股东能实现法定查阅权的同时,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9.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并规定同意决议事项所需的人数或表决权数(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10.新增对股份发行进行授权的内容: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11.新增无面额股发行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可以选择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并规定无面额股的操作细则(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12.新增类别股的发行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条款,明确发行不同类别股的规定,包括优先股、表决权差异股和转让受限股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13.明确利润分配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特别约定(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
14.明确股东表决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特别约定股东的表决权的比例(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15.调整公司架构: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仅设一名董事或一名监事,并允许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在公司章程中,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此进行设计和调整(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16.落实职工代表参与:新《公司法》规定,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对此,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职工代表的人数和占比、选举职工代表的流程和方法、对职工代表进行换届的流程和方法等细则(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17.规定清算组成员: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清算组的人员进行特别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宪章,请勿直接套用网上的模板,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修订。
股东权利保护——知情权、撤销决议和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条总结:
1.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明确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乃至会计凭证,即股东可以查阅到公司每一笔支出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2.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权:法律还吸收和完善了司法解释中的内容,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权。
3.知情权行使对象的拓展:新《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象拓宽至全资子公司,这意味着母公司的股东可以对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拥有一定的了解。
4. 可以复制资料的规定:新《公司法》新增了复制资料的规定,股东可以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建议质询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而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此股东权利。
注:
1.会计凭证,是指记录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据、发货票、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差旅费报销单等。
2.会计账簿,就是公司的账本,是对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
79.新《公司法》下,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公司的哪些内部资料与文件?必须要自己亲自到场才能查吗?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而且不必亲自到场才能查,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来操作。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要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或者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哪些是可以复制,哪些仅能查阅,见以下总结:
1.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能够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全资子公司的相关内容;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全资子公司的相关内容;
- 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操作。
2.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全资子公司的相关内容;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全资子公司的相关内容;
- 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操作。
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这一规定为股东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同时也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形成了有效牵制,要求其在行使权利时更加遵守法律规范,避免滥用权利或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条和司法实践,股东滥用权利的典型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人格混同:这是指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导致公司失去独立性的的情形。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所得,或将公司经营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进行分红,从而侵犯公司独立财产权。
2.过度支配与控制:表现为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独立运营。
3.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运营风险,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篡夺公司机会: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其股权上的优势条件实现对公司商业机会的掠夺,如利用提前知晓的信息直接截取商业机会,或通过自己的控制权,在公司内部否决商业机会后为己所用。
5.无故免除他人债务:公司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无故免除他人债务,损害公司财产权及债权人利益。
6.利用职务身份侵吞公司财产:公司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职务身份或其他优势地位侵吞公司财产。
7.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财产:公司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
80.新《公司法》下,小股东如何防止大股东通过定向减资损害小股东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可以利用好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赋予的一票否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可以利用好公司章程的规定。
原则上公司减资应该等比例进行,比如公司整体减资50%,那么每位股东在自己认缴的金额内相应减资50%。在非等比例减资的情况下,可以实现部分股东减资,部分股东不减资,或各股东减资比例不同,大股东容易侵犯小股东的权益。
因为在旧《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减资是否必须等比例进行,仅规定公司减资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就可能会造成如下两个局面:
1.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表决,强制决定其他股东减资,从而削弱其他股东的影响力,甚至强制其他股东退出;
2.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可以仅为自己减资,减轻自己的实缴责任,而其他股东则仍需履行实缴责任。
好在新《公司法》改变了此条款,通过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只要不同意或不作出特别约定,就相当于拥有了一票否决权,从而避免大股东通过上述操作削弱其权益,保护自身利益。
81.控股股东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小股东该怎么办?如何认定该控股股东行为违法?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
8.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账目后,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请注意:关注“严重滥用股东权利”如何认定,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各地司法实践、基于个案研判的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82.因为控股股东滥用职权而受到损害的股东,如何让公司买走自己的股权,挽回损失?
对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其他股东要求公司回收自己的股权,挽回损失的权利,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受损害股东行使该权利的步骤如下:
1.确认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事实:首先,受损害股东需要确认控股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这可能包括上一道题提到的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
2.评估损害程度:受损害股东需要评估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行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当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参见上两道问题的回答)时,股东才能让公司买回股权。
3.提出回购请求:在受损害的股东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的股份回购请求。请求中应明确指出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具体情形,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买回股权。
4.协商确定合理价格:股东与公司之间应就回购的价格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评估或依法申请法院介入确定合理价格。
5.协商期限: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应首先尝试协商回购事宜。如果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6.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失败,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83.如果公司一直盈利但是一直不分红,股东有什么办法吗?
股东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法:
1. 提出利润分配的提案:首先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利润分配的提案,申请表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股权转让:如果决议没有通过,股东也可以考虑转让股权,转让股权获得相应的转让收益。
3. 提起盈余分配诉讼:股东也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没有类似大股东滥用权利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过多干预公司的内部决策,所以这一步有可能无效。
4.股权回购:最后,还可以采用股权回购的方式,也就是说让公司以合理价格把股权买回去。如果公司连续5年明明连续盈利,同时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就是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做出不分配利润的决定时,投反对票。同时,股东也可以自行发起相关提案。
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买走、回购自己的股权。如果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该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
84.新《公司法》下,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会不成立?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因此,如果做出决议时,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没有进行表决,或者出席、表决的人数没达到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或者决议内容违法,那这些决议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说,即使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决议也不能搞一言堂,随便做决议,否则该决议可能会不成立。
对于公司决议,是公司在面临重大决策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公司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集体在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根据新《公司法》,下列事项需经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01经股东会决议:
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1.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9. 修改公司章程;
-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对于第2-10所列事项,若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但
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如此操作,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 11. 解任董事;
- 12.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13. 进行利润分配;
- 14.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15. 另选董事外的他人作为清算组成员。
仅适用股份有限公司
- 1. 公司发行新股是,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2. 发行股份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3. 公司因(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4.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 5.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6.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仅适用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02 经董事会决议:
- 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1. 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 2. 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 3.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且未经股东会决议
- 3.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且未经股东会决议的;
- 4.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且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并符合公司章程的。
仅适用股份有限公司
- 1.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 2.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 公司因(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4.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仅适用上市公司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03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 2. 股东会可以对发行债券做出决议,也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进行自我交易、关联交易,需要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过决议通过;
-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
85.新《公司法》规定了双重股东代位诉讼,这是什么?
新《公司法》正式引入了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允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生诉讼来维护股东权益。这一制度是对普通股东代表诉讼的延伸,旨在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在公司集团内部控制人可能通过全资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情况下。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能够适用双重股东代位诉讼需满足一定条件和要求,具体如下:
1.股东适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权益损害: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或者有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形。
3.提起形式: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
-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仅适用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往往涉及到公司资本运作与投资、内部治理与管理、战略决策与重组、财务与利润分配、股份发行、治理结构变动等事项。
公司可以参考以上内容,明确规定哪些事务需要经过决议,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
在30天内采取行动。因此,作为A公司的股东,甲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丙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子公司遭受的财务损失。
结果:通过股东代位诉讼和双重股东代位诉讼,甲成功为A公司和全资子公司B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定董事乙和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丙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负责,并要求他们赔偿相应的损失。
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全资子公司:必须是母公司的100%全资子公司,少0.1%的股份都不行。只有这样,母公司的股东才享有对全资子公司的双重股东代位诉讼权利。
以下是一个股东代位诉讼的案例:
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研发和生产高科技电子产品。公司有一位股东甲,他已经连续持有A公司股份超过180天,并且持股比例超过1%。
最近,公司发现其某位董事乙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公司的专利技术泄露给一家竞争对手,导致公司在市场上遭受巨大损失。此外,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丙也被发现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给子公司带来了严重的财务损失。
1.股东代位诉讼:甲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决定采取行动保护公司的权益。他首先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监事会对董事乙的行为提起诉讼。然而,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并未采取任何行动。由于公司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且情况紧急,甲根据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董事乙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双重股东代位诉讼:甲还发现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丙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他决定依照双重股东代位诉讼的规定,向B公司的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他们对该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然而,B公司的董事会同样没有
资本与投融资——股份发行、投融资、
股权激励、财务资助、并购与股份制改造
86.新《公司法》中新确立的授权资本制是什么意思?
授权资本制是一种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制度,它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正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需要发行股份,那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耗时比较长,时间拖久了,可能就会错失一些市场机会。
而通过授权资本制,董事会只要经过授权,就可以自行决定在3年内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去快速融资。抓住一些转瞬即逝的市场机会,而不需要每次都召开股东会走冗长的流程。
这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这一概念比较难以理解,下面,我们通过对比和举例,帮助您理解。
我们通过举例来解释一下这个概念:
假设有一家A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亿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被授权3年内,可以在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范围内(即2000万元内),自主决定发行股份的数量。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市场出现了一个新机会,公司需要立马投入大笔资金去招人和扩大生产线。如果选择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在以前没有授权资本制时,要等股东会的决议和审批,流程很长,这样就可能错过市场机会。
87.什么是无面额股?新《公司法》为什么要允许公司发行无面额股?
与无面额股对应的是面额股,二者的定义如下:
面额股:这是传统的股票类型,股份在发行时都有一个预先设定的票面金额(比如每股1元),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载明。
无面额股:无面额股在发行时不用设定固定的票面金额,只需注明股票代表的股份数,并在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附有的公司章程中载明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即可。这意味着无面额股没有预先确定的面值,而是根据股份发行时的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来确定其价格。
在新《公司法》生效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发行面额股,必须在股票上注明票面金额。同时,新旧《公司法》都规定,面额股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其票面金额。这样的规定会导致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限制股份发行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募集资金。
例如,在市场低迷时期,公司的股份在市面的实际价格已经低于票面价格。然而,由于面额股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其票面金额,公司要么无法发行股份,要么发行后大家不愿意认购这些高于市场价的股票,发行面额股就无法有效帮助公司募集到资金。相比之下,无面额股由于没有固定的票面金额,公司可以更自由地根据市场价设定发行价格,从而提高融资的灵活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面额股,增强融资的灵活性。
同时,新《公司法》也考虑了无面额股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够充实,因此规定采用无面额股的公司,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款项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但是有了授权资本制后,董事会凭借授权,立马发行了价值1500万的股份,快速筹集资金,抓住了这次的市场机会,获得了很好的发展。
88.新《公司法》对无面额股做出了哪些规定?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行无面额股?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无面额股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选择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2.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3.公司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4.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款项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5.无面额股的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6.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面额股的发行价格。
无面额股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当公司具有以下特点时,比较适合发行无面额股:
1.企业价值波动较大:当企业市场估值波动较大或业务模式尚未稳定时,无面额股可以让融资更加灵活。企业在自身市值较低或者市场大环境低迷时,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发行股份吸引融资;在企业市值升高或者市场环境回暖时,可以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股份筹集更多资金。
2.需要灵活的融资结构:如果公司采用面额股,股份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其票面金额,无论是发起人还是后续认购股份的股东,都无法以更低的价格获得股权,只能以票面金额的溢价的方式融资。而采用无面额股,投资人可以以低价买入股份,也可以以溢价买入,灵活地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需求。
3.希望快速吸引投资者:无面额股消除了面额股所设定的固定价格限制,允许投资者根据公司的实际表现和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公司可以设定一个较低的价格发行股份,并告知投资者未来的上涨空间巨大,从而吸引投资者。
89.新《公司法》引入的“类别股”是什么?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吗?
类别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股份,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类别股可以让公司真正且轻松地实现“同股不同权”“优先分红”和“限制股权转让”。股权份额不再和表决权、分红权挂钩,对于创始人团队来说,即便多轮融资稀释了他们的股权份额,但是有了类别股的安排,控制权可以不被稀释,创始人用少量股权也可以控制公司。
类别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优先或劣后分配利润或清算剩余财产的股份:这类股份在公司分配利润或清算时享有优先权或劣后权。
基于这样的特点,推荐一些处于成长期、业务比较新兴,未来发展潜力大的公司去发行无面额股,比如:
1.高科技创新企业:高成长性、市场估值波动大、前期投入高但未来潜力大。
2.生物医药公司:研发周期长、资金需求大、技术和市场风险高。
3.互联网和软件公司:市场环境变化快、持续创新要求高。
4.新能源和环保企业:政策导向明显、市场需求波动大、技术更新快。
5.影视娱乐公司:项目周期长、市场反馈不确定、资金需求波动大。
6.电商和消费品公司:市场竞争激烈、需要快速扩张和大手笔广告投入。
这些公司都对资本的灵活性要求比较高,非常适合实行无面额股。具体的发行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可咨询律师。
2.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这类股份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拥有不同于普通股的表决权。
3. 转让受限的股份:这类股份的转让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或其他特定条件的满足。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这是一个开放式的兜底条款,为未来可能的政策调整留有空间。
90.如果我的企业想要发行类别股,相关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1.制定和修订公司章程:在发行类别股之前,公司需要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明确类别股的相关条款。章程中应载明类别股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顺序、类别股的表决权数、类别股的转让限制、保护股东权益的措施以及其他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
2.股东会决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和批准发行类别股的提议。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涉及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还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信息披露:在发行类别股的过程中,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向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说明类别股的特征和风险。信息披露应包括类别股的分配利润顺序、表决权数、转让限制等关键条款,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透明和完整。
4.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备:如果是上市公司,或者是上市筹备期的公司,可能需要将发行类别股的相关文件和决议报送给证券监管机构备案。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信息披露文件等,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操作难度较高,尤其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涉及向证监会报备,操作前请务必咨询律师和证券机构。
9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类别股实现同股不同权吗?
严格来讲,类别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属,并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
新《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相应股权设定不同的权利义务,且新《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中,也为此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比如:
-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另行规定;
- 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等。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特别约定,这包括对表决权、分红权以及增资优先认缴权等方面的差异化设置。
同时,请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同股不同权相关操作时,需对股权的架构进行整体设计,例如设计混合持股模式、动态调整股权、设立持股平台等等。这些操作难度较高,可能引发股权纠纷和税务风险等问题,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完成。
92.新《公司法》下,公司在融资时,如何避免随着股权不断被稀释,进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控制权即新《公司法》里提及的“表决权”,谁的表决权越大,谁就越能决定公司战略方向、越能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下面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讨论:
1.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表决权是可以由股东间自行约定,并记载在公司章程里的。
公司的创始人和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制定与修改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的方式,约定自己拥有更高的表决权。
如果公司有外部投资人投资,稀释了股权,可以与其商定不改变原有的表决权,或者只占很低的表决权,从而保障原有股东的表决权不受影响。比如投资人投资占股20%,但是仅有2%的表决权;而控股股东占股20%,但是拥有70%的表决权。
2.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新《公司法》规定的类别股制度,设置“多数表决权股”,让部分股权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那么,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和控股股东,就可以让自己手里的股份拥有更多的表决权,比如创始人实际占股10%,但可以设置拥有70%的表决权,从而不丧失对公司的控制。
93.新《公司法》下,投资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1.出资责任和期限:确保投资协议对出资责任和期限有明确规定,尤其是针对分期出资和实缴出资的期限,以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内缴足出资额的要求。
2.利用好股东知情权: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投资人应抓住该利好规定,获取更详尽的公司财务和运营信息,以便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3.更简化的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规则:新《公司法》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也简化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义,包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因此,如果激励对象是关联方,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3. 注意财务资助制度:新《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为股权激励计划提供财务资助,包括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方式。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为员工提供资助。
4. 员工离职后回收股权:股权激励方案中,通常会约定员工离职或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公司或员工持股平台有权收回员工已取得的激励股权。收回激励股权时,具体有以下方式:
- 直接持股的回收: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增加约定,公司可因员工离职回购激励股权进行定向减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约定,公司可因员工离职回购激励股权进行定向减资。减资后,若员工已经实缴,应退还其实缴本金以及相应的收益或亏损。
- 持股平台回收:如果是通过持股平台,也就是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如果员工已出资,公司可以按合伙企业的规定退还相应份额的资产。
- 干股回收:干股一般只有分红权,不占实际股权,也不用实缴,所以一般情况下,员工直接退出即可,不涉及回收。
新《公司法》对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提出了更多的选择和规定,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合适的员工持股方式,并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中的各类条款,以确保激励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关注控股股东是否滥用权利: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可能滥用权利的情形,并确保有明确的异议回购请求权,以保护自身利益。
5.提前约定退出方式:如果投资人希望通过减资退出,那么需要提前和目标公司约定好退出的条件,并且要求全体股东同意该退出的条件。如果通过签订对赌协议、股权回购协议,尽量是和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如果是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签订,那么可能效力会不被认可。
6.董事责任:新《公司法》加大了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投资人委派的董事需对公司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投资协议中应对此给予特别注意。
7.及时更新股东名册:确保公司及时更新股东名册并公示实缴出资信息。
94.新《公司法》下,公司做股权激励有哪些变化和注意事项?
1. 选择合适的员工持股方式:目前常见的股权激励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持干股。由于新《公司法》要求实缴,如果选择员工直接在公司内持股,每位员工都需要根据激励股权的具体份额进行实缴,落实下来难度较大。所以间接持股可能会更加合适,这也是实际操作中更多公司使用的方式。
间接持股下,员工通过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持股,这个平台通常是一个合伙企业。员工通过这个平台持股,作为特殊合伙人只需为自己应缴的部分负责。创始人或核心员工作为普通合伙人,可能需要为未按时缴纳出资的员工垫付出资,承担更大的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增设特别条款,如规定普通合伙人有追偿权,这样他们垫付资金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回。
如果是干股的话,员工只有分红权,不实际拥有股权,不在股东名册上,这种方式不需要实缴,但需要注意相关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尤其在新《公司法》下,这种不按实缴比例的利润分配方式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
2. 注意关联关系新规定: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扩大了关联方的定
财务资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其资金或财务资源直接或间接地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购买公司股份的资助或贷款。在新《公司法》中,这是原则上禁止的行为。
具体规定如下:
1.原则禁止:新《公司法》原则上禁止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这意味着公司不能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人获得公司股份。
2.例外情况:尽管原则上禁止,新《公司法》也规定了例外,包括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也就是股权激励),以及为了公司利益并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
3.责任承担:违反这些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具体规定。这种公司资助或借钱帮股东去获得股权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出钱帮股东进行注册资本的实缴。
这样的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这种行为很可能有悖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因为如果公司出钱资助股东,股东再拿这笔钱去实缴,公司相当于没有获得应得的实缴资产。如果是公司借钱给股东去实缴,就必然出现短期或长期的资本亏损。
另外,这种行为是从公司账户里拿钱,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
因此,如果公司一定要资助股东进行注册资本实缴,应该通过股东会决议,资助的金额也不要太大,并且一定要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相关的协议,如借款合同,明确金额、目的、还款日期等信息。
96.除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新《公司法》原则上禁止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除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1.为了公司利益:财务资助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目前尚无对“公司利益”的具体解释。
2.经过合法决策程序: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要经过正式的决策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作出的决议。
3. 满足财务资助上限: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这是法律规定的上限,旨在控制潜在风险。
4.董事会决议的高标准通过:董事会作出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要获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由于这样的规定是新《公司法》新增,具体如何判断为了公司利益尚无明确标准。因此,如果企业需要进行财务资助,建议首先咨询律师,确保合法合规。
97.新《公司法》下,如果公司亏损了,有什么新的应对方法吗?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增了利用公积金和简易减资的形式来弥补亏损。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首先,可以利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公司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直到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这一规定确保公司在盈利年份逐步积累资金,以备未来可能出现的财务困境。若公司在特定财年出现亏损,且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首先应使用当年的利润来弥补该财年的亏损。这一优先使用的顺序旨在最大限度地保留公司的财务储备。
2.任意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并用这些公积金来弥补亏损。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灵活性较大,具体提取比例和金额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来决定。
3.资本公积金:如果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资本捐赠、股东投入等部分,利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批。
注意: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4.利用简易减资弥补亏损:若上述所有公积金加起来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公司可以选择通过简易减资的方式来改善资产负债表。这实际上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帮公司把财务报表上的亏损变成盈利。
注意:在进行弥补亏损和简易减资的过程中,公司必须确保以下事项经过股东会的审批:
- 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决议: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以及使用资本公积金的相关决议,需在股东会上经过充分讨论并获得通过。
- 实施简易减资的决议:简易减资方案必须在股东会上审议并获得通过,且减资决议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
以上操作办理难度高,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操作。
98.什么是资本公积金?对我的公司有什么用?新《公司法》有什么新调整?
简单而言,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东出资中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比如说:
1.股票溢价:公司发行股票时,股价高于其面值部分的收入。例如,股票面值为每股10元,但股票涨到了每股12元,这其中每股多出来的2元就计入资本公积金。
2.借款和捐赠:公司接受的借款或其他资产捐赠,这些资金通常计入资本公积金。
3.投资的超值部分:比如有投资人给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投资了1000万,但是只占10%的股权,即对应注册资本的10%,那多出来的990万就可以算作资本公积金。
4.资产升值:比如公司所属的房产原价值100万,几年后升值到了300万,多出的200万就可以算作资本公积金。
通过资本公积金,可以实现:
1.转增资本:资本公积金可用于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
2.亏损弥补:在公司亏损时,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3.其他用途: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资本公积金也可以用于公司发展规划中的其他方面。
新《公司法》对使用资本公积金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帮助公司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亏损。这是对以往规定的扩张,以前的规定中,公司主要是通过当年利润、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而是设立审计委员会。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规模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
2.同股不同权设置:新《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类别股设置同股不同权。建议在股改期间做好相关设置与协议,以确保顺利实施。
3.实缴出资:新《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前完成实缴。如果股改是在2024年7月1日之后进行,则需在完成股改前准备并实缴出资。如果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则有3年的过渡期,最迟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实缴。
4.股权激励:近年来,做股权激励的公司较多。新《公司法》允许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即公司借款给员工完成实缴,具体咨询律师以获得详细指导。
5.无面额股设置:在股改期间,可以设置一部分无面额股,确立其发行规则,以提高股票发行的灵活性(详见第88问)
6.董事会授权发行股票:可授权董事会在未来三年内自行决定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0%),以便董事会快速响应市场机会,无需每次都召开股东会。
7.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查阅更多的公司相关材料,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如发票、发货单等。股改期间公司应设计相应的查阅制度,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同时也要注意相关机密信息的保密。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行为规范。股改完成前,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险。
以上是新《公司法》修订中值得关注的变化。该法还有许多其他变动,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得详细指导。
公积金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资本公积金通常不用于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规定允许在使用完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后,如果仍不能完全弥补亏损,公司可以动用资本公积金进行弥补。
请注意:“资本公积金”为法律术语,“资本公积”为会计术语,为简化讨论,本问答不就二者做专业用语上的区分。
99.新《公司法》下,公司可以实现快速合并(并购)吗?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决议批准,实现简易合并。因为无需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所以公司可以快速做出决策,从而抢占一些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
但是,想要实现这种简易合并,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对于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对于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满足以上条件的,合并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仍旧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00.新《公司法》生效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需要注意什么?
由于新《公司法》的修订,公司在进行股改时需注意以下新增事项:
1.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同
01 梳理股权架构
- 对公司原有的历史沿革情况及现有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开展尽职调查;
- 针对公司可能存在的股权结构特殊需求以及潜在瑕疵进行梳理,例如公司控制权、股权比例、员工入股、股权激励、现有出资瑕疵、股权代持等问题进行梳理。
02 设计股权架构方案
-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考量各创始股东的意愿、资金安排,对公司的股权架构进行设计和安排;
- 与创始股东一对一访谈,梳理需求及期待,提供设计方案。
- 基于股权架构设计的6大原则和4大视角,结合公司的需求,以不同的视角搭配不同的股权架构模式,为公司设计科学高效的股权架构。
03 拟定股权法律文本
- 根据设计的方案以及实际需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创始股东合作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
共同投资协议
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协议
股东会决议(旧)/股东会决议(新)
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及备忘录
承诺函等与本次股权架构设计事项相关的交易文件
04 方案实施与风险防范
- 了解符合公司需求的各地工商注册、园区优惠、税收洼地等信息;
- 协助公司完成企业注册工商登记、股权变更等工作;
- 协助公司起草、审查公司章程、租赁合同、代办服务合同、公司收购(如有)等相关文件及协议。
05 股权治理动态指导
- 根据公司需要,就股权架构设计项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 根据公司需要,就股权架构设计项目之增资/股权转让手续办理过程中,根据政府/窗口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 根据公司需要,对其他与股权架构设计项目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01 尽职调查
1.1 公司信息和市场风险分析
- 收集公司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如经营能力、股权结构、人员构成等。
- 进行市场风险评估,研究公司组织机构、主要业务、经营情况、近年财务报告。
- 了解公司的薪酬政策和现有激励制度。
1.2 法律论证和行政程序调查
- 进行股权激励可行性法律论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
- 调查股权激励的具体行政程序,包括政府批准、股权变更政策、地方政策态度及可能的法律后果。
02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7步法)
第一步:选择股权激励对象
考虑激励效果、企业发展阶段、公平公正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未来价值原则等,使用分层筛选的方法选择与激励方案及公司战略最符合的激励对象。
第二步:选择股权激励模式
考虑企业规模、类型、激励对象人数和对现有股东权益的影响,选择适合的方案,选择股份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股份增值权、直接股票和延期支付等模式。
第三步:确定股权激励额度
考虑整体薪酬规划、控制权及资本战略、规模与净资产、业绩目标与市场竞争力等因素,使用比例分配法、绩效相关法和市场比较,平衡企业战略、股东利益和员工激励。
第四步:确定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使用净资产评估定价法、市盈率定价法和
综合定价法等方法,确定市场竞争力的标的价格,反映公司真实价值和发展潜力。
第五步:确定股权激励标的来源及购股资金来源
- 确定股东转让、增资扩资的新股等股权激励标的来源。
- 根据企业规模、股权结构、市场环境、法规要求确定购股资金来源。
第六步:确定激励计划时间安排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战略目标设计时间安排,设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时间节点。
第七步:制定股权激励约束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和企业特点灵活设定条件,设定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确保激励对象符合特定要求,员工行为与公司目标一致。
03 方案实施
3.1内部组织机构的完善与改革
新增或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股权激励管理委员会。
3.2 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管理机制
建立监督、调整和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制,确保合规性、灵活性和明确性。
04 持续辅导
4.1涉股权激励纠纷争议解决策略指导
解决涉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股权数量和条件、员工行权条件和离职处理等法律纠纷。
4.2 员工宣讲与培训
向员工深入解释股权激励的基本理论、具体计划、实施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对股权激励方案、对企业发展前景的认可。
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
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是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两家律所整体合并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秉承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成熟的律师团队已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专业市场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保障了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律所运用的先进管理模式,并根据四川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进行迭代和升级,突破传统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探索以法律服务产品为核心,以运营为驱动的新业态数字化律师事务所。打造优秀的新型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专业法律服务。
为客户创造价值,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我们矢志不渝的目标,本所坚持"以客户为导向",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本所法律服务体系的优势,整合各专业部门和全体律师的资源,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专业化的律师团队、综合化的服务领域、公司化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在专业领域取得的杰出业绩以及在业界的良好声誉,使华望律师事务所赢得了客户的认同和信赖。
综合化:本所汇集了政府法务、医疗、金融、税务、房地产、投资、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各个领域的资深律师和专家学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专业化:本所全体律师根据各自的业务特长划分为不同的业务部门,既有明确分工,又互相协助配合,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全面、最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所现有医药卫生与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金融保险法律事务部、重整破产法律事务部、政府法律事务部等专业部门。
曾之友律师,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自贡市“优秀诚信律师”,自贡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企业合规管理师(高级)。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累计服务了100+企业客户。
王红兵律师,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主任,自贡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曾荣获自贡市五大知名律师、自贡市十佳律师、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自贡市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受聘担任法律顾问40余家,专职律师执业30年。
袁万雄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中级法院应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二庭副庭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17年法律从业经历。
吴艳律师,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法院、仲裁机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上100件。受聘担任法律顾问10余家,14年法律从业经历。
杨虎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自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有央企工作经历。30年法律服务经历,主要法律服务民商事、婚姻家事及刑事领域,办理各类仲裁、诉讼、非诉讼案件超过400+件。
杨春林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主要法律服务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及合同纠纷案件,尤其在为企业经营风险方面能够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总共办理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400+件,13年专业律师执业经历。
胡怡律师,涉税法律合规业务部部长。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会计师职称。有财税法相关工作经历10余年。主要业务范围为公司法务、涉税实务代理、财务合规、税务筹划等方面,包括投融资、并购、重组、财务核算等多维一体的法律服务。
李杰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有10余年法院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且熟知案件审判流程。执业至今解决了许多疑难、复杂案件。尤其在建工合同类纠纷案件的应收款回收率达到90%。
李霞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从律师助理至律师执业开始,协助及单独办理上100件民商事案件,11年法律从业经历。
陈坤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中共党员,自贡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自贡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工作委员会委员。擅长民商事案件,执业以来办理上100件民商事、刑事案件,8年法律从业经历。
王中平律师,四川省优秀律师、“十佳女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贡市首届五大知名律师。曾任四川省第七、第八届律师协会副会长,自贡市历届市政府的法律顾问,自贡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制委委员,市妇联执委,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业务范围为民商事、刑事及行政法律服务,30年律师执业经历。
明冬荣律师,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公司业务工作部副部长,自贡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专家,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主要业务范围民商事及刑事辩护,2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18年律师执业经历。
张雅旎律师(实习),法学本科学历,有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经历及大型民营企业管理工作经验。其专业为民商事领域,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协助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100+件。
夏瑀律师(实习),大学本科学历,有法院工作经历及上市集团公司和行政机关工作经验。业务主范围为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协助及参与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200+件,擅长制定轻罪案件的应诉方案。
李智博律师,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贡市青年联合会委员、自贡市总工会聘任法律专家。专业领域为刑事、民商事法律服务,尤其在刑事法律方面,熟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及制度建
设。
荣利律师,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自贡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专委,具有20年以上金融、保险从业经历,从业至今办理金融、保险合同、刑事类案件500+件。法律服务从业经历15年。
蒋德青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九三学社社员,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从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1000+件,法律顾问10+家,27年律师执业经历。
陈红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十年以上中外合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历。擅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合规管理、仲裁诉讼等业务。
谢诚律师,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企业合规师、税务筹划师、劳动管理师;自贡市总工会聘任法律专家,自贡市仲裁委仲裁员;有财务、管理工作经历,13年法律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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