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知多少
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金
那么什么情况下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
废话不多说,干货表如下:
经济补偿金以什么标准和基数计算?
公式: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补偿年限
(1)月平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
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应发工资
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实发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显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2)有哪些收入是不列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范围的呢?
A.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B: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C: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3)补偿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违法解除的,需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附法律法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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