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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波监督工作简讯2024年第6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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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期

总第150期

中波监督工作简讯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纪委工作部/监督审计部/党委巡察办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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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聚焦要闻
重要信息
基层动态
学思践悟
特别关注
纪法小课堂

【聚焦要闻】

李希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警示教育会上强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 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

    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6月21日召开警示教育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深刻剖析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深化以案促学、以案为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强化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李希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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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松软状况。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分析纪律建设形势任务,系统总结纪律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纪律规矩、为什么要加强纪律建设、怎样加强纪律建设等重大问题,为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提高站位、深化认识,怀着深厚感情、坚定信仰、强烈使命深学细悟,做到融会贯通、知行合一,更好引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
    李希强调,开展警示教育是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发人深省,必须深刻反思、警钟长鸣,切实从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切实把对“两个确立”的坚定拥护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进一步严明廉洁纪律,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警醒,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进一步严明群众纪律,坚持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扎实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
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不断厚植党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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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根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不断磨砺敢于斗争的意志品质、善于斗争的能力本领,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严明生活纪律,培育高尚道德情操,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李希指出,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要真抓实学、善始善终,进一步把党纪学习教育引向深入。要深入系统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从严从实检身正己,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远海运:从制度建设入手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坚持以制度建设和执行为抓手,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截至目前,已制定制度73项,计划再制定制度31项,以完备的制度体系,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坚持每年制定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计划,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坚持成熟一项印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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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稳步推动制度建设。制定《关于进一步健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6类32项机制制度,引导集团和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步入改革轨道。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原则,统筹推动完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党内监督体系、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和基层监督体系,制定强化“四项监督”统筹衔接的48项具体举措,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监督合力持续强化。
    为有力提升党内监督覆盖面和有效性,畅通监督网络“神经末梢”,努力探索推动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作用发挥的方法和路径,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作用的意见》等。建立查办案件以上级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为主工作制度,持续强化对下办案业务指导力度。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结合企业实际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使各项业务工作有章可循。聚焦本行业、本企业案件多发高发领域,深化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规章制度,制订《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五条禁令”》等,通过制定禁止性规定和追责问责类制度,明确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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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强化纪法震慑。制定《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等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规章制度12项,以最严格的要求约束管理各级纪检监察干部。
   为确保制度落地见效,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对境内26家直属单位纪委开展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提出需整改问题221项。针对检查结果,纪检监察组专门印发通报,要求全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对照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制度在工作实践中落地生根。通过专项检查指导督促下级纪委规范制度建设、严格制度执行,确保改革成果持续巩固拓展。(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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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黄酒。新华网发

【重要信息】

中波公司纪委组织观看集团内部警示教育片

    根据集团纪检监察组的统一部署,近期,公司纪委按照集团要求的“分级负责、集中观看”原则,公司纪委组织了三场次在公司本部集中观看《靠企吃企警示录》(以下简称警示片)。公司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党员、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160余人先后观看。
    警示片是今年集团纪检监察组选取系统内查处的6件“靠企吃企”典型案例,编辑制作的。警示片案例涉及的违法人员既有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又有关键岗位人员,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蜕化成企业的“蛀虫”“硕鼠”。警示片通过违法当事人的忏悔和相关办案纪检监察干部的案情分析等,让党员干部找到“共振点”,发挥好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船管安监、党工纪检等党支部组织开展了交流研讨,大家纷纷表示,观后受到深刻警醒,要以案为鉴,坚定理想信念,立足岗位,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凝心聚力推动中波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和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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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

    为提升船舶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在船舶党建、纪检监督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党建工作流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党的纪律,船员公司纪委根据公司党委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了一期船舶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履职能力培训班,12名休假船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主要通过集中授课 、案例分析 、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就船舶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在船舶基层党建工作、船舶纪检监督重点工作和船舶廉洁风险防控等方面如何履职到位开展了培训和研讨。同时培训班结合党纪学习教育,组织观看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解读视频和反腐警示视频《持续发力纵深推进》。
    本次培训通过形势教育、纪法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了船舶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对船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做好船舶纪检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履行好纪检监督工作职能,把行与思,知与行结合起来,学以致知、知以致用。

中波船员公司举办船舶支部书记、纪检委员
履职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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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学习教育启动以来,中波置业党支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在原原本本学、逐条逐章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基础上,于6月13日下午来到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园廉政教育基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党员们参观了砖
刻照壁、厉廉堂、其昌廊等展馆,历览前贤的廉政勤政、爱民为民的思想和事迹,感受以法养廉、以廉养德的法治理念,在心中敲响“嗜欲之原灭,廉正之心生”的警钟。大家纷纷表示,本次参观学习上了一堂发人深省的廉政教育课,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要自觉加强学习,提升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中波置业党支部到廉政教育基地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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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船代党支部赴廉政教育公园开展
主题党日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教育引导党员提高党性修养,严守党规党纪,6月12日下午,大连船代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到位于大连白云山的廉政教育主题公园,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主题党日活动。
   “清风凉自林谷出,廉洁源从自律来”,在登山途中,党员们一路走来驻足观看廉政主题的标牌、石刻、雕塑等,阅读廉洁诗词、廉政格言、历史典故等,认真领会其中所蕴涵的深意,普及了廉政知识,增强党员们的廉洁自律意识。
    通过这次党建活动,大家均表示要以此次廉洁教育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将党纪党规入心入脑,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切实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推动企业经营发展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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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明确要求,在党纪学习教育中要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努力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有新提升。落实这一重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目标要求,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将学习成果体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监督别人。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寄予殷切期望、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必须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更高”“更严”背后,蕴含的是鼓励与鞭策、信任和期待。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肩负特殊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任务。紧握

努力做遵规守纪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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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戒尺”,纪检监察机关要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这就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成为党规党纪的忠诚维护者和坚定执行者。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纪的关键在于精准,这就要求纪检监察队伍不断练内功、强素质、增本领。针对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党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越扎越密,亟待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准确理解新规定,跟进落实执纪执法新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执纪实践的情况有时会比纪律条款本身复杂。面对如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如何准确厘清行为责任、如何准确予以处理等问题,不能简单搞“对号入座”,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深入学习,并结合工作实践综合评判、审慎加以认定。这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学懂弄通党规党纪,用以校正思想和行动,更应把党规党纪体现的新理念新思路转化为实践中的新做法新作为,进一步提高执纪能力,确保在履职尽责中更有底气、更加硬气、更具权威。(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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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丨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

【条例原文】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我们党向来禁止党员干部违规收礼,尤其是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收礼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收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常常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当事人判断对方所送的礼品、礼金不会影响公务执行,是否可以收受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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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次条例修订,将“消费卡”改为“消费卡(券)”。将“消费卡”改为“消费卡(券)”,增加一字,含义深刻。当前,随着技术的发展,各种消费卡(券)花样翻新,尤其是借助电子科技手段使违法违纪行为更趋隐蔽性。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条例修订坚持靶向施治,直指问题症结,规定更为具体精准,内容更为规范严谨,充分彰显了党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坚持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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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例如,下级向上级、工作对象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公务过程中向工作人员、向领导干部家属赠送等。这里主要约束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是不允许的,就构成了违纪。(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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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吸收亲友资金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如何定性

【典型案件】

  袁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7年至2020年,工程老板陈某陆续承接袁某管辖范围内多个政府工程,袁某未提供帮助。2018年1月,陈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袁某提出借款需求,承诺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袁某为赚取利息,决定出借家庭资金50万元。同时,袁某将陈某借款需求及承诺利率告知其妻弟王某(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王某亦出资50万元请袁某一同借予陈某,2018年2月,袁某通过王某账户将100万元转至陈某的银行账户,并以王某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截至2020年案发,陈某共支付袁某利息40万元,袁某、王某各分得2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袁某将家庭资金用于放贷收息的行为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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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没有分歧;袁某吸收王某资金50万元一起向陈某放贷收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陈某系平等民事主体,陈某有资金需求,王某通过袁某放贷,利率未超过陈某融资利率,属正常民间借贷,不宜追究袁某纪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帮助王某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陈某放贷收息,其职权能够保障王某的本金安全,侵害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袁某吸收王某资金,以王某名义向陈某放贷收息,实质借贷双方系袁某与陈某,陈某借款对象系袁某,本案实质上是袁某违规放贷收息,袁某分配部分利息给王某系其处置违纪所得的个人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追究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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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是,如果公权力介入到民间借贷活动中,不管是党员干部本人直接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抑或是帮助亲友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都会改变借贷双方的平等地位,借贷活动就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受到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导致权力的异化和滥用,甚至演变成利益输送、权钱交易,侵害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因此需要从纪律上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本案中,王某通过袁某向陈某放贷,究其原因是民间借贷存在风险,可能难以获得预期收益,甚至不能收回本金。王某知道陈某承接了袁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属于袁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袁某对陈某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在此情况下通过袁某向陈某放贷,目的是以袁某的职权或

一、王某通过袁某向陈某放贷获利,可能影响袁某公正执行公务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袁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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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保证其获利及本金安全。袁某知晓王某的真实意图,仍出于帮助亲友一同赚取利息的考虑,吸收王某资金一同向陈某放贷收息。显而易见,双方的主体地位不平等,陈某基于袁某职权或职务的考虑,会优先保障袁某、王某的利益,袁某基于保障利益及本金安全的考虑,亦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据此,袁某吸收王某资金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违纪行为。

二、袁某的行为应从实质上把握和评价

    违纪行为构成包括“违规”和“有责”两个要素。“违规”指党员干部的行为必须是党的纪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行为没有达到党的纪律要求。“有责”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等各种因素。
  本案中,袁某基于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的故意,分别实施两个客观行为,一是吸收王某的资金,二是连同自己家庭资金一同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陈某放贷。本案焦点在于袁某行为是否违规。显而易见,袁某行为具有违规性,且违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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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利用职权向陈某放贷收息,至于其放贷资金来源并不影响其行为定性,其使用自有资金和吸收王某资金放贷并无实质区别。陈某所认知的借款对象系袁某,其并不在意袁某资金来源,在意的是袁某的职权影响。据此,袁某吸收王某资金放贷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袁某吸收王某钱款连同自有资金违规放贷获取的利息均应认定为袁某的违纪所得,应予收缴,其分配部分利息给王某系其处置违纪所得的个人行为,不能成为其拒不上交违纪所得的抗辩事由。(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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