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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警示教育案例

YIAN
WEI JIAN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承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

第一篇:党委及其领导班子被问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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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案例一   因违规征税问题被问责
(摘自《以案明纪——税务系统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五)》)
案例二   因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被问责
(摘自《以案明纪——税务系统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五)》)
案例三   因多名税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问责
(摘自《以案明纪——税务系统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五)》)

第二篇:“一把手”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案例四   违规接受纳税人宴请问题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通报)
案例五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问题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报)
案例六   违规私车公养问题
(摘自《以案明纪——税务系统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五)》)

第三篇:其他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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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案例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原副局长林某严重违纪违法案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通报)
案例八   某省税务局原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某严重违纪违法案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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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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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征税问题被问责

案 例 一

李某甲,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某某,该市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耿某某,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某乙,该县局下属分局长。
2020 年5 月,该县税务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集中清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并对部分企业陈欠多年的增值税和房产税进行清缴。此外,该县税务局下属分局违规将县政府制定的二季度6422万元税收任务逐户分解到260 户企业,给企业造成较大压力。5月23日,为冲高二季度当期税收,该分局长李某乙擅自决定先不让企业抵扣5月进项税额,致使部分企业在已经取得进项抵扣发票的情况下,缴纳5月增值税时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市局党委、纪检组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该县局党委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深刻反思。李某甲受到诫勉处理;王某某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耿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李某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上述问题在该省税务系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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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税务系统“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警示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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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被问责

案 例 二

赵某某,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周某某,该局办公室主任;郑某某,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郑某某在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上级出台“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等疫情防控硬性规定后,对家庭成员组织、参与聚餐不仅不制止,还于2020年1月24日至2月8日单独或与家人一起5次参与聚餐(参与聚餐人员中有武汉返乡人员)。2月11日,郑某某及其他3名参与聚会人员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参与聚餐的人员均被采取隔离措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该局办公室主任周某某2月1日收到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后,未按要求承办和向主要领导汇报,导致该局未落实文件要求的日报告制度,郑某某多次违规参与聚餐没有得到提醒和制止,产生严重后果。
该局党委被责令深刻反思、作出书面检查;赵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周某某、郑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问题在全国税务系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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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警示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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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国家税务总局某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付某,该区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戴某某,该区局下属分局长;余某、万某某,该分局副局长。
2019 年6 月19 日,万某某与分局3 人前往某混凝土公司进行发票协查,分别收受该公司所送高档香烟1 包。6 月24 日,万某某与分局4人再次前往该公司进行发票协查并于中午接受宴请,席间饮酒并分别收受高档香烟1 包。6 月25 日,余某与分局4 人再次前往该公司进行发票协查并分别收受公司所送3000 元红包。余某等人5 个工作日内3 次前往同一公司进行发票协查,并违规接受宴请和香烟价值共计3000 元,违规收受红包共计1.2 万元。
该区局党委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唐某某受到提醒谈话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付某受到谈话诫勉;戴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余某、万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分局副局长职务;其余相关人员均受到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上述问题在市内及该区税务系统通报。

案 例 三

因多名税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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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四

违规接受纳税人宴请问题

王某某,某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庞某某,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申某某,该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2020年6月21日,王某某与庞某某、申某某等3人,在某市某住宅小区违规接受某公司副总经理任某安排的宴请,共消费人民币580元。
王某某、庞某某、申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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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五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问题

林某某,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某税务分局局长。
2015年至2017年,林某某任原某市国税局某税务分局副局长期间,于春节和中秋节先后5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累计金额人民币5000元。林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
林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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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下属A分局、B分局、C分局局长;陈某,该市局下属D分局副局长。
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上述4人分别多次违规使用本单位公务车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抵顶王某某、陈某用个人现金给单位公务车加油的金额后,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陈某实际使用公务车加油卡分别为私家车加油3308.33元、1500元、7754.2元、4099.84元。
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陈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在该省税务系统通报。

案 例 六

违规私车公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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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警示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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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原副局长。
林某违纪违法事实:一是参与管理服务对象聚餐,并饮用茅台酒,餐费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二是收受下属干部所送1箱海参;先后3次收受某省税务局处长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收受某市税务局副局长任某某通过快递等方式所送8条香烟;收受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曹某某所送礼金30万元;收受钱某某、李某2人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三是接受某税务师事务所安排人员专职负责为其开车,并负责家中车辆的维修、保养等杂务。
本案的涉案老板中,与林某保持长期交往的占七成以上,其中最长的达30余年。林某在接受“围猎者”挖空心思陪吃陪喝陪玩送礼的同时,与他们结成长期的腐败联盟,为这些商人老板承揽业务、推广软件、获取税收优惠、解决税务问题等提供了诸多帮助。林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 例 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原副局长林某严重违纪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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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省税务局原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高某违纪违法事实:一是经常呼朋唤友,与企业、同事、下属出入高档场所聚餐饮茶,接受企业安排的豪华旅游,接受多家企业财务负责人宴请。二是先后2次收受某市税务局干部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收受某集团首席财务官所送1万元购物卡;收受某投资公司财务负责人所送2万元商场专用消费卡;收受某控股集团财务部部长所送5000元购物卡;收受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所送现金3000元。三是接受某企业负责人长期提供的食品和保姆式服务;有两家企业多次将车辆借给高某儿媳妇使用,高某对此不管不问、失察失管。
高某在收受贿赂中对企业诸多税收风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直接放水,导致国家税款损失9000多万元,最终沦为“为己敛财”的税贪。高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 例 八

某省税务局原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某严重违纪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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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评

以上案例暴露出在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的大趋势下,仍有少数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群众观念淡薄,心存侥幸、行有偏差,最终受到了严肃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从长期实践看,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都不在少数,这些领导干部本应在转作风、纠“四风”上走在前、作表率,却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严肃处理。同时,也反映出这些领导干部所在的党组织和纪检机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不够有力、不够到位,教训十分深刻。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通过述责述廉、开展任职谈话、监督谈话等方式,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转变作风,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切实发挥“头雁效应”。

点  评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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