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第十三期・二零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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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內建成二萬六經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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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DIRE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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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房屋發展合同模式
調動民間力量共建公屋
有人說,「特區政府衰過澳葡時代」,這種說法無疑是不夠科學。但在某些政策上,特區政府確實比不上澳葡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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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供應不足,一直是特區政府的短板。十年前,特區政府官員聲稱,「起屋唔難搵地難」,以表明澳門政府是「巧婦難為無米炊」
十年內建成二萬六經屋?
積極吸引資金留澳投資
推動本澳產業適度多元是澳門經濟發展一個長期的目標,但落實不力,收效不佳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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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製造社會矛盾轉移焦點
住屋,一直是一個困擾澳門社會的問題。這不是說,澳門的房屋不足。事實上,以澳門的接近二十萬個家庭,住屋單位卻有二十三萬個,已超出實際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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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印:區錦新
出版:吳國昌及區錦新立法會議員辦事處
編輯:李漫洲
設計:王啟華
經屋供應不足,一直是特區政府的短板。十年前,特區政府官員聲稱,「起屋唔難搵地難」,以表明澳門政府是「巧婦難為無米炊」,當然,特區政府算唔算「巧婦」,尚難說之極,但「無米炊」就是真的。因為那時,不少土地批出的批出,被霸佔的被霸佔,政府手上沒有多少土地,所以單是「五年建萬九公屋」的承諾,就因搵地搞得當局焦頭難額。但過去十年,形勢逆轉,大量被批出而沒有按合約完成發展的土地被政府依法收回,還有大量被非法霸佔的土地亦逐步回收。據工務局網頁公開的土地資訊,自二零零九年至今,收回非法霸佔的土地達七十五幅,涉及數十萬平方米土地。以小小一個澳門豆腐潤咁大的地方,竟然有七十幾幅地幾十萬平方米的土地被人非法霸佔,你話啲官員唔係失明都好難令人相信。
而因到期未完成發展或種種原因未按合約發展而宣告批給合約失效而須收回的土地就更多,達到八十多幅,涉及土地更是數以百萬平方米計。再加上還有三十五公頃的填海新城五幅土地。以小小的澳門來說,一下子有了這麼多的土地,也不能再以沒有土地為藉口而拖延建公屋了。
只是,原來前司長時代可以用「起屋唔難搵地難」來撒賴建不成公屋。但到現任司長時,土地有了,再不能說沒有土地,那就改口說係「起唔切」。原來「搵地難」變成「起屋難」,本來是無米炊的「巧婦」,如今變成「煲燶粥」的「拙婦」。
所以在坐擁可建數萬公屋單位土地的情況下,當局在二零一九年拿出來接受申請的經屋單位竟然只有三千零十一個,對於數萬個急切等候經屋的家庭來說,連杯水車薪都說不上。
十年內建成二萬六經屋規劃已定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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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前任特首崔世安承諾在填海新城A區建二萬八千公屋單位。結果到任期屆滿,一個單位都未建成,甚至連土也未動。因為司長話人手不足「起唔切」,實行迤住做,吹佢唔漲。終於,到賀一誠上台,較為重視這二萬八千公屋單位的落實,可能開到口要司長積極一點建這二萬八,特區政府才終於拿出個「新城A區城市規劃研究」報告出來,公佈了五年建屋規劃,二萬八的公屋中規劃了二萬四千多個公屋單位的興建。
按照此一研究規劃,除了現時已決定並在開展地基工程的三千個經屋單位外,還有:
2021年:啟動5200個經屋單位興建計劃;
2022年:啟動4100個社屋單位興建計劃;
2023年:啟動5600個經屋單位興建計劃;
2024年:啟動5700個經屋單位興建計劃;
當然,這只是啟動計劃,以澳門政府的蝸牛式效率,一個建築項目,從計劃圖則到施工圖則,到真正啟動興建到建成,恐怕最少要五年時間。以此計算,最後的是2024年,花足五年,到2029年也該完成。那就意味著在未來十年單是填海新城A區就可以提供到19500個經屋單位,再加上還有偉龍馬路那6500個經屋單位(政府放風想縮水,將計劃降至四千多個單位。大家可以密切監視政府在那裏補回少了的那2000多個經屋單位),達到26000個經屋單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應對到社會的需要。
還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說,「特區政府衰過澳葡時代」,這種說法無疑是不夠科學。但在某些政策上,特區政府確實比不上澳葡時代,其中,以公屋,包括經屋和社屋,特區政府確實新不如舊。單以經屋社屋的供應為例,澳葡時代只要合資格的人申請,在一個合理時間內就可以上樓。單這一點,特區政府就難以企及。
澳葡時代經濟低迷,庫房餐搵餐食餐餐清,政府根本沒錢建公屋,但卻漂亮地解決了公屋的供應問題,靠的是甚麼?那時候,除了少數社會房屋由政府自行興建外,大部份社屋、幾乎全部經屋,都是由私人發展商興建的。其模式是由政府出地,發展商出錢出力,合作建屋。這就是「房屋發展合同」模式,即讓有興趣參與的發展商申請土地,政府少收或不收土地溢價金,改而以建成的單位作回報。例如一幅土地可建成六百個單位,發展商可能將其中三百個單位作為回報單位交給政府,政府就拿這些回報單位來作為經屋和社屋,用以分配給申請了而又被審定符合資格的家庭。這種合作方式的好處是政府不用花錢,而由私人發展商興建,其質量亦有相當保證。而且,公屋的質量、設計、間格,都與私人樓相一致,不會產生任何標簽效應,也絕不會有「住公屋,質量差」的弊病。
二零一一年制訂新的經屋法時,「房屋發展合同」卻被鏟走了。理由是政府有足夠的資源,為了更有效的操作,更靈活控制公屋的供應量,所以政府決定今後的經屋、社屋都會由政府自己來興建,無需再保留「房屋發展合同」的方式。但十年實踐證明,政府即使手上既有大量土地,也庫房充盈,但卻會在數萬家庭等候下,全澳竟無能力建成經屋(起唔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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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立法會前年討論新修改的經屋法時,議員區錦新再次向官員要求重新把「房屋發展合同」寫進經屋法內。他指出,九年前刪除了這個條文,理由是由政府自建公屋會更能滿足實際所需。但實踐證明,九年來,經屋供應半死不活,且建築質量毫無保證。
當初政府認為政府有錢就可自己起公屋,要起幾多完全由政府所控制。但實踐證明是過高估計了官僚體系的能力,原來有錢有地,都可以係「起唔切」的。既然如此,在經屋法中開返隻門,重新引入「房屋發展合同」的合作方式,是合理的選擇。
十年前製訂經屋法時剷除了「房屋發展合同」模式還有另一原因,就是當年政府說無地,若保留了「房屋發展合同」的模式,但有發展商想與政府合作,也無地可提供。但十年後的今天,情勢也完全不同,政府收回幾十幅土地,其中不少適合作商住用途。只是,羅司長表明「做大唔做細」。其理由是一幅地起樓,不論土地大小,程序同樣那麼多。與其花同樣功夫去建公屋,當然就做大幅土地,可建更多公屋。
這是政府的考慮,但若仍有「房屋發展合同」的模式,政府官員看不上的所謂小幅土地,對有意參與「房屋發展合同」的商人來說,可以按其公司的規模選擇大小不同的土地來參與公開競投取得土地發展,此舉既可增加私人房屋的供應,又可透過商人的合作而增加經屋和社屋供應。政府建公屋的壓力也可大為減輕。羅司長也無需再終日長歎人手不足「起唔切」公屋了。
為此,區錦新力促當局引入法律重新恢復「房屋發展合同」模式,指出這隻門保留了,政府可以暫時不採用,但法律上容許,到確實有需要時,讓私人發展商用這種過去已證明行之有效的方式來參與協助解決經屋不足的問題,何樂不為?可惜,當局最終決定不重新引入「房屋發展合同」。這種拉不出屎,卻又霸著茅坑不讓別人拉屎的思維和執著,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傻,二是奸。傻是死牛一便頸,不懂轉膊;奸商是官員根本不想建那麼多的公屋,以免傷害那些將私樓托價謀取暴利的奸商。
區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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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澳葡政府推出經濟房屋,主要以「房屋發展合同」方式,即讓有興趣參與的發展商申請土地,政府少收或不收土地溢價金,改而以建成的單位作回報。例如一幅土地可建成六百個單位,發展商可能將其中三百個單位作為回報單位交給政府,政府就拿這些回報單位來作為經屋和社屋,用以分配給申請了而又被審定符合資格的家庭。這種合作方式的好處是政府不用花錢,而由私人發展商興建,其質量亦有相當保證。而且,公屋的質量、設計、間格,都與私人樓相一致,不會產生任何標簽效應,也絕不會有「住公屋,質量差」的弊病。
有人說,「特區政府衰過澳葡時代」,這種說法無疑是不夠科學。但在某些政策上,特區政府確實比不上澳葡時代,其中,以公屋,包括經屋和社屋,特區政府確實新不如舊。單以經屋社屋的供應為例,澳葡時代只要合資格的人申請,在一個合理時間內就可以上樓。單這一點,特區政府就難以企及。十年前,特區政府據說是「起屋唔難搵地難」,已經令人啼笑皆非。而十年後卻是有大把土地都起唔到經屋,更令人瞠目結舌。
澳葡時代經濟低迷,庫房餐搵餐食餐餐清,政府根本沒錢建公屋,但卻漂亮地解決了公屋的供應問題。澳葡時代除了少數社會房屋由政府自行興建外,大部份社屋、幾乎全部經屋,都是由私人發展商興建的。其模式是由政府出地,發展商出錢出力,合作建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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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房屋發展合同模式 調動民間力量共建公屋
這隻門保留了,政府可以暫時不採用,但法律上容許,到確實有需要時,讓私人發展商用這種過去已證明行之有效的方式來參與協助解決經屋不足的問題,何樂不為?可惜,當局最終決定不予考慮。但為何不予考慮,卻沒有任何解釋。這就是澳門實行的所謂「行政主導」之惡。
十年前訂制經屋法時刪除了「房屋發展合同」還有另一原因,就是當年政府說無地,若保留了「房屋發展合同」的模式,但有發展商想與政府合作,也無地可提供。但十年後的今天,情勢也完全不同,政府收回幾十幅土地,其中不少適合作商住用途。只是,羅司長表明「做大唔做細」。其理由是一幅地起樓,不論土地大小,程序同樣那麼多。與其花同樣功夫去建公屋,當然就做大幅土地,可建更多公屋。這是政府的考慮,但若仍有「房屋發展合同」的模式,政府官員看不上的所謂小幅土地,對有意參與「房屋發展合同」的商人來說,可以按其公司的規模選擇大小不同的土地來參與公開競投取得土地發展,既有私樓,亦同時協助政府增建公屋。
二零一一年的經屋法,卻連「房屋發展合同」也徹底鏟走了。理由是政府有足夠的資源,為了更有效的操作,更靈活控制公屋的供應量,所以政府決定今後的經屋、社屋都會由政府自己來興建,無需再保留「房屋發展合同」的方式。但十年實踐證明,政府即使手上既有大量土地,也庫房充盈,但卻會在數萬家庭等候下,全澳竟無一經屋單位在建。
所以,在立法會前年討論新修改的經屋法時,本人再次向官員要求重新把「房屋發展合同」寫進經屋法內。本人指出,九年前刪除了這個條文,理由是由政府自建公屋會更能滿足實際所需。但實踐證明,九年來,經屋供應半死不活,且建築質量毫無保證。
當初政府認為政府有錢就可自己起公屋,要起幾多完全由政府所控制。但實踐證明是過高估計了官僚體系的能力,原來有錢有地,都可以係「起唔切」的。既然如此,在經屋法中開返隻門,重新引入「房屋發展合同」的合作方式,本來就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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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房屋發展合同模式 調動民間力量共建公屋
所以,若政府堅持在經屋不重新恢復「房屋發展合同」模式,最少夾屋亦可利用如此模式,即當局若有商住用地可供公開競投的,則只要在公開競投上增加條件,指定獲土地者必須其中若干百分比是按夾屋標準興建,建成後按夾屋條件出售,則既可透過此機制產生夾屋,同時亦增加市場上的私人房屋的供應。至於有條件公開競投可能導致成本增加,收益減少,那是商人考慮的問題。資本主義社會,每個商人都有一把尺,他們自會從競投價上取得平衡,非商人或官僚,根本無需越俎代庖為精明商人憂慮。
當然,現屆政府又在構思夾屋,以針對夾心階層的住屋及置業需要。但夾屋不應是公屋,因為若夾屋又是由政府興建的另一種公屋,只是經屋2.0的進化版,則夾屋只會走進死胡同。可以想像,現時只是經屋及社屋兩種公屋,當局已經是「雞毛鴨血」,有錢有地都起唔掂,更何況還有公共工程本身程序複雜、興建期長及質量難保的問題,想到也頭大。
重啟房屋發展合同模式 調動民間力量共建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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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若夾屋又是由政府包辦的公屋,肯定是一鍋粥。到時當局拿一千幾百個夾屋單位出來,就把整個社會又狠狠折騰一通,那就成事不足,破壞社會和諧則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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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屋,一直是一個困擾澳門社會的問題。這不是說,澳門的房屋不足。事實上,以澳門的接近二十萬個家庭,住屋單位卻有二十三萬個,已超出實際所需。只是,因為公屋的比例太低,而私樓則價格高昂,遠超本澳一般工薪階層家庭所能負荷。對於大多數買不起私樓的人來說,要有自己的居所,就只能寄望於經濟房屋。
因為供應量少,卻又需求者眾,所以每次經屋申請定必萬人空巷,但九成以上的人是失望而回。二零一三年的經屋申請,有四萬多個家庭申請,只有一千九百個單位供應;二零一九年接受經屋申請,也有三萬七千多個家庭提出申請,而供應量也僅得三千零十一個。在這種供需差距嚴重失衡下,豈能不失望者眾。
勿製造社會矛盾轉移焦點
增建經屋滿足社會需求方為正道
當出現嚴重供不應求時,就應該從供應方著手,要求當局增加供應,以紓緩需求壓力。可是,在申請經屋排序較後眼看無望的部份市民,不是批評政府供應不足,反而是攻擊其他的申請者,特別是因為家有長者或殘疾人士的家庭,尤其遷怒於所謂「新移民」 。這種非理性反應,一定程度是來自政府的計算。
有人申請經屋排得後,就歸咎於新移民搶走了他們的機會。但現行法律卻是白紙黑字規定經屋申請人必須是澳門永久居民。所以,若還未成為永久居民的新移民,是連申請機會都沒有。現實中有不少未夠七年的新移民受惠,其實不是他們申請到,而是他們家中那位年長的永久居民申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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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有可建幾萬個單位公屋的土地,但就只拿出三千零十一個單位出來給人申請。不少人看到別人順序前有機會得經屋,而他沒有,就將矛頭指向長者,指向殘疾人士,指向新移民。應該說,這讓政府成功轉移了矛盾,將市民對經屋不足的憤怒轉移到長者、殘疾人士及新移民身上。政府以這種擠牙膏方式只拿三千個單位出來,就尤如拋幾件骨頭出來,等市民爭餐飽,變成狗咬狗骨,從而讓始作俑者的特區政府置身事外。頭腦清醒的,應該知道,若經屋供應的數量足夠,比如有三萬個經屋單位供應,有長者或殘疾人士的核心家團抽到,沒有長者或殘疾人士的核心家團也抽到,非核心家團,以至個人申請都可以抽到,那才算得上合理。如今擠牙膏式供應少少,那是政府利用制度來製造社會矛盾,讓抽不到的市民將矛頭指向老人家,指向殘疾人士,指向新移民。甚至有人更賭氣叫政府不要建經屋,完全掩蓋了供應少這個最關鍵的問題。老實說,特區政府有沒有這種丟骨頭的政治智慧呢?本人都認為沒有,但歪打正著,恰好讓市民狗咬狗骨,政府得其所哉。但市民安居難求,造成群體分化,社會和諧受到破壞,這難道是特區政府想要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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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週知,現行的經屋法,其分配方式是分組抽簽,而分組比抽簽更重要。分得的組別前,抽簽才有意義。分得的組別後,如非核心家團或個人申請,根本輪不到,抽簽拿得的順序也變得毫無意義。可以說,自從二零一一年制訂現行經屋法以來,三次申請,獲得購買經屋機會的,都只是核心家團才有機會,其中家團中有長者或殘疾人士者幾乎是手到拿來。而非核心家團和個人申請,完全只是陪跑。
很明顯,這是製度造成的結果,若家中有一位沒有物業的長者,不論親自作申請人,抑或只是作為申請家團成員,都因為組別優勢而排在較前順序,較易獲得配售經屋這種制度造成的不公平,我們應當要求改善製度,而不是埋怨、責難按照這種制度下取得經屋的人。況且,這種埋怨、責難,除了洩憤,也沒有實質意義?值得思考的是,為何只有3011個單位供應,導致只有有長者或殘疾人士的核心家團才抽到?這才是關鍵。
推動本澳產業適度多元是澳門經濟發展一個長期的目標,但落實不力,收效不佳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與此同時,特區政府亦不斷推動澳門商人和青年人到大灣區,特別是到橫琴去開拓發展。對於特區政府要配合國家政策推動參與大灣區建設,推動邁向一帶一路參與投資,本人可以理解。畢竟商人選擇何處投資,是商業行為,也是個人的選擇,大家都應當尊重。而政府為商人提供更多到大灣區,到一帶一路的投資資訊,也無可厚非。政府若說鼓勵本澳商人到橫琴、到大灣區、到一帶一路地區去投資,說是為澳門的商人擴展商業經營的空間,那還說得過去。只是,特區政府把參與大灣區建設,參與橫琴的投資,說成是「可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提供最便利、最適宜的發展空間」,這就難於理解。
一個地區的產業多元,只能以自身的產業來計算,而不能把鄰近地區的產業多元當成自己的產業多元。以澳門為例,澳門能否產業多元,就看澳門本身的產業發展情況,而橫琴或大灣區的產業不管如何多元,都與澳門的產業是否多元毫無關係。讓澳門的商人有多元機會增加投資空間,和澳門實際產業多元有否增加,兩者根本不是同一回事,而不應混淆視聽。
那麼,澳門有沒有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空間呢?特區政府在經濟財政領域內也提到「用好澳門自由港、單獨關稅區和『一國兩制』的製度優勢」以「強化招商引資工作,以配合澳門產業政策,助力經濟適度多元發展」。這是對的,澳門本身確有其獨特的製度優勢,如自由港、簡單低稅制、資金來去自由、獨立關稅區等都對投資者有著無與倫比的吸引力,我們絕無必要妄自菲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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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本澳產業適度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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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官員雖然財大氣粗,但卻沒有自信的底氣。去年,橫琴因為投資過多,應接不暇,故而停批項目,只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推薦的澳門企業項目。而至今年四月,澳門貿促局已收到本澳多項大型投資項目,總額四千億,均希望在橫琴多元投資。今年五月,本人就此問題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在質詢中,本人指出,「既然本澳有興趣投資橫琴的企業如斯踴躍,竟有超過四千億的資金準備投入橫琴。只是,特區政府將這四千多億的投資推薦於橫琴,無疑是肥水北引,令澳門對自身的投資更形枯竭。當局有否研究這些投資留澳的可能性?畢竟如自由港和低稅制,資金來去自由,少有政治幹預等,都是澳門特區的優勢。
值得一提的,在對本人的回覆中,為了說明特區政府沒有意圖去留住有意往橫琴投資的原因,回覆中委婉地訴說「澳門的營商環境和投資環境確實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無論是硬件和軟件都需要不斷加以完善。」以之說明我們無力留住投資。澳門的官僚體制效能低下,是妨礙澳門經濟發展、妨礙投資,誰不知道?問題是,這不能以此一問題作為另一問題之因,因為特區政府只得一個。在一個政府之下,那方面不足就改善之,而不能以此問題作為另一個工作做不成的理由。
我們應該針對這涉及四千多億的各個不同的投資項目進行具體分析,研究他們計劃前往橫琴產業園區投資的原因,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創設條件,滿足其要求,以吸引他們把投資留在澳門,甚至有可能帶動其他非有計劃往橫琴投資的潛在投資者因為澳門有良好的投資環境而引發其在澳門投資的可能性。這才算是用好澳門的製度優勢,最大限度地推動澳門的產業適度多元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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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本澳產業適度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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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重申,特區政府應當代表澳門特區主動向中央政府及大灣區內各城市坦誠表明,按照中央政府所認同的地區合作優勢互補的方針,一方面請包容相對人數極少的澳門駕照持有者循公安部便利臨時入境人士車輛出行措施的方向,方便取得在內地駕駛的資格,另一方面請體諒澳門特區地小車多交通繁忙的局限,集中以優化公交與步行設施為遊客提供方便。
同時,作為因勢利導積極配合大灣區各地優勢互補的政策,特區政府應當及早指定專責部門,例如交通事務局或治安警察交通科,為此跟內地保持聯繫,提供及時資訊讓有需要駕車北行的居民掌握藉考取駕照深入掌握內地交通規則的程序,以及掌握大灣區內交通管理的新措施,並且適時收集本地居民意見,溝通優化措施,回應澳門居民在內地駕車的需要。
交通擠塞問題是澳門特區長期面對的問題,交通政策必須因勢利導,決定不可倒行逆施加重負擔。
特區政府二零一三年曾一再聲稱駕照互認協議已進入相關程序。可是,澳門特區地小車多道路擠塞,不持本地駕照的非本地居民在此駕車因不熟悉環境而引致的風險太高。本人一再敦促特區政府公開明確表明立場,堅定絕不採取盲目對等的模式,而是按照中央政府所認同的地區合作優勢互補的方針。在公眾以社會行動質疑盲目對等的駕照互認協議後,特區政府暫未簽署協議。
迎接澳車北上政策實現優勢互補
今年九月國務院公安部公佈實行多項便利臨時入境人士車輛出行措施,吸引境外人士在中國內地旅遊旅居就業創業,而現在廣東省計劃讓澳門單牌車北上在省內可逗留三十天。這正是優勢互補模式的體現,理應已相當程度回應了澳門居民在內地駕車的需要。盲目對等的駕照互認更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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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經過人大常委為香港立選舉法,「完善」了香港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制度之下,澳門已一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最民主的地方,最少我們還有十四個直選議席可
以真正讓人民進行自由選舉。這說法是充滿黑色幽默。作為澳門人,我們希望澳門民主進步,是真正的向前邁進,而不是別人已享有的民主權利被剝奪,而讓我們這套本來不太民主的政制變得比別人還好一點。
中央政府出手要「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名義上是要實現所謂「愛國者治港」,以修正鄧小平「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治港的方針。而更重要的是摧毀香港民主的同時,也摧毀香港人要爭取民主普選的期望。香港基本法白紙黑字訂明,香港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都可以最終達到普選產生。這是中央政府以基本法這個憲制性法律對香港人所作出的民主承諾。香港人二十多年來就為了追求實現這個承諾鍥而不捨地以各種行動進行爭取,換來的卻是對民主體制的摧毀。
不過,民主的體制可以摧毀,但民主的信念卻摧毀不了。今天爭民主、爭普選被抹黑、被污衊。所有爭取民主和普選的聲音和訴求都被污衊為搞港獨,搞分裂、被抹黑為危害國家安全,要全面被整肅。但請看看:
2006年10月,時為國務院總理的溫家寶,在中南海會見了美國一個智庫布魯金斯研究所訪華團時被問到他和其他中國領導人使用「民主」一詞時是什麼意思。他說:「當我們討論民主的時候,我們往往指三個主要因素:選舉、司法獨立、建立在製衡基礎上的監督。
2008年9月,溫家寶在紐約與《星島日報》等六家華文媒體負責人進行了座談。溫家寶在談到民主時說:「中國要加強民主建設,進行政治體制改革,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貪污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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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懼抹黑污衊
理直氣壯爭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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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推進民主政治,溫家寶認為最重要的是三個方面:第一,逐步完善民主權益 ,保障和擴大人民的選舉權;其次,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民主監督,包括人民的監督,人大的監督,民主黨派的監督,以及新聞傳媒的監督。
溫家寶是中國領導人中談民主較多的一位,而作為國務院總理,其論述民主也應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國家政策。在上述兩次談話中,溫家寶論述民主時都把民主選舉,即人民的選舉權放在第一位。可見,民主選舉並非洪水猛獸,也不存在對國家安全的危害。在今天,中國內地因條件未具備,要實行普選仍是遙遙無期。但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和澳門這兩個早就有民主選舉的實踐和經驗的特別行政區,先實現民主普選卻是順理成章,並不應被視為搞分裂或危害國家安全。相反,這正恰恰體現一國兩制和真正實現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
因此,以「完善」為名來全面摧毀香港的民主,是對一國兩制的全面破壞,對這一錯誤政策,本人深感遺憾。鄰埠發生的事,與澳門好像沒有關係。但香港澳門一衣帶水,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唯獨兩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的失敗,澳門要邁向普選的民主路將更步履維艱。
正是「莫道浮雲終蔽日,寒冬過盡綻春蕾」,我們應該堅定民主信念,繼續理直氣壯地爭取民主。應當嚴正指出,爭取民主不等於分裂國家,更非澳獨港獨!爭取民主普選並不危害國家安全!爭取民主普選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的國家方針政策,更是真正體現一國兩制下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經過二十多年一國兩制的實踐,澳門人更應當堅信,只有實現行政長官的普選和立法會的普選,才可令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更能體現澳門社會的需要和市民的期望。所以,我們應當理直氣壯爭取民主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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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直氣壯爭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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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的想法,說明有人真的肯開動腦筋試圖解決問題,只是,為配合開門而引入司法訴訟真能解決問題嗎?當局面對問題,是從加強行政力量或手段去解決,抑或推給司法訴訟來解決,是一個選擇。問題是那個更適當,更有效處理問題。而針對滲漏水問題,特區政府選擇的是司法訴訟。過去,在好幾次司法年度開幕時,終審法院院長都曾抱怨,有些問題本應在行政上可以解決,但卻都推到法院來,加重了法院的負擔,亦增加了解決問題的社會成本。而針對滲漏水問題,當局目前的思路就是將問題推到法院。
這種解決方式也存在一些盲點,要受害人透過司法訴訟逼滲漏水源頭業主配合,首先就面對一個問題。誰是滲漏源?未經檢測,連擁有探測工具的政府技術人員都無法判定誰是滲漏源,受害者怎麼能做到?而未準確判定誰是滲漏源,受害者又如何有準確的針對對象可以提起司法訴訟?況且,因為滲漏水問題,要求配合開門要打次官司,將來索取賠償又再來官司,澳門人快被訓練為訴訟專家了。
樓宇滲漏一直都是一個極為困擾市民的問題,政府多年前雖設立了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來接受市民投訴,但此中心僅是一個協調機構,對滲漏水問題並沒有根本的解決。多年來,議員為此而提出的質詢無數次,但每次回覆大都老生常談,都是訴說無法入屋、無法檢測滲漏水源頭的問題,卻總無法拿出有效的辦法來。我們有議會同事言之鑿鑿可以通過完善檢測工具及加強人員培訓,便可輕易解決,而偏偏在官員手上卻成為老大難問題,寸步難行。
解決滲漏水問題
卸責法院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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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報告去年施政方針的執行情況中提到滲漏水問題時,稱政府「建議透過創設可行的法律機制」。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曾在回應口頭質詢時所透露,當局會引入機制,當滲漏源不合作開門檢測時,受害者可以透過訴訟來要求滲漏源頭單位配合檢測。
可見,即使在私人單位內,有任何有可能引致他人受損害的,當局亦可以行政手段介入,作出處理。而針對滲漏水問題,當某戶人被投訴其為滲漏源時,若配合檢測固然最好,若不配合檢測時,當局亦可以其涉嫌存在滲漏問題損害他人財物或影響環境衛生,甚至危及樓宇結構安全等原因,勒令單位業主配合檢測。若不配合則施以行政處罰,乃至採取某些制裁措施。這透過立法,針對滲漏水問題增加行政管理權力,應當是可行的,總比全推給法院合理和更有效率解決問題。
政府的選擇正確與否,有一個標準,就是選擇是否更能回應市民的期望,更能切合市民的需要,更有效率地回應問題。若以此衡量,到底哪個才是最好選擇,還不清楚嗎?
本人認為,對長期困擾市民的問題,行政當局有責任積極設法解決,而不應簡單地推到司法訴訟。事實上,遇不配合而無法入屋進行檢測一直是個關鍵問題,我當然不是支持當局動輒強行入屋,事實亦無須如此極端。適當的行政手段作為介入其實是合理的選擇。舉個例子,有人冷氣機滴水落街,當局可以勒令其維修,甚至施加處罰。有人在其家居內僭建,當局也可以勒令其拆除僭建甚至作出處罰。
解決滲漏水問題
卸責法院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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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凡事件爆煲十年。事件爆發之初,市民的關注是非凡的二億一千多萬貸款能否收回。當年官員言之鑿鑿,聲稱貸款有擔保的,即使非凡倒閉,也不會走數。之後,就不斷表示正啟動司法程序,叫市民放心。過了好幾年之後,終於法院有了判決,擔保人不用上身,而非凡被清盤的資產,炒埋唔夠一碟,二億一千二百萬貸款,連零頭二百萬都沒有。社會轟然,深感受騙,群情洶湧。
當時政府的應對之策,又是交由廉署開展調查,一查兩年,終於有了結果。一如所料,非凡事件仍是無人須承擔責任。即使有官員可能須負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追訴期已過,變成實際上是無人須負責。而調查報告最重要的效果不是揭示事實為何,因為事實也者,早就盡人皆知,民間早就有「借錢梗要還,除非係非凡」之說,還不夠清楚嗎?報告最重要的效果是拖了兩年,兩年前的群情洶湧早就過去了,再加上連政府亦已換屆,特首司長都是新面孔,怨氣還向誰訴?
二億元買來的教訓
建立立法會審議政府重大開支方可杜絕流
當然,廉署經過兩年多的調查,完整披露當年的借貸過程,也不是沒有可取的,最少可以看到澳門官場的荒謬。不說別的,只要看看一個私人公司,可以空手套白狼,從八千萬貸款開始,借了一筆又一筆,而可以半個仙也不用還。而每次借款,非凡都誓神劈願許下何時及如何分期償還貸款。結果均無如期還錢,而轉頭又來借,政府每次都大開綠燈,非凡總可以過五關斬六將,予取予攜。結果是在政府的密切配合下讓非凡借下五筆數合共二億一千二百萬,卻未還過一毫子。有人可能抓破頭皮也想不通,其實不用想,也不必說得那麼高深,只要問任何一個人,若你有一個朋友如此問你借錢,誓神劈願會還錢,結果卻根本沒錢還,而這樣的事竟一而再,再而三,你會借給他嗎?答案一定是不會,再傻的人也不會。但為甚麼政府會?為甚麼官員會一路放行?當用常理無法解釋的事不斷發生,那不必說,事必有妖。廉署調查的只是其程序,根本就無法觸及其核心問題。
區錦新
至於作為一份出自廉署之手的調查報告,總要有點經驗教訓需要總結,也循例需要一點建議。廉署在其調查報告中建議完善法律,包括當局應立法建立完善的借貸擔保機制,政府運用公帑進行貸款或資助,須有法規作出專門規範;也需要從立法層面堵塞有關借貸擔保、償還制度及監督責任的漏洞,以避免再次出現工商基金在處理援助申請時無法可依。只是,這都是老生常談,而且抓不著重點。非凡事件關鍵是小圈子內的自己友文化,明知申請人的要求是會被大開綠燈的,誰會認真監督?只要這種文化繼續存在,則法規不完善,可以完善;審批不嚴謹,也可以做得更嚴謹。但大開綠燈不變,則公帑照樣可以流失,而且屆時還可以稱是一切依法,你能奈其何?
二億元買來的教訓
建立立法會審議政府重大開支方可杜絕流
要真正把好關,其實不難,吳國昌與本人過去二十年來不斷要求,任何達到某個金額(是一億,是五億,金額多少可以討論)的公帑開支,包括資助或放債,均應交予立法會審議(僅是審議而非撥款或審批)。只要有此機制,當任何重大的公共開支要提交給立法會公開審議時,則必定令行政當局做足功課,在公帑使用上更謹慎,也更陽光。這就夠了,最少在現時基本法體制下,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開支的透明度,非凡事件才不會再重演。
區錦新
立法會議員吳國昌提出下列質詢:
質詢一:目前夾心階層澳人限購房屋、長者公寓仍陷於法制真空,而經濟房屋仍待法制改善。在法務工作上,特區政府可否表明加緊籌備,爭取在二零二二年內及早落實改進經濟房屋法律制度(特別是確立持續計分排序輪候制度),設定長者公寓的法律制度和夾心階層澳人限購房屋的法律制度,並明確列入相關年度施政方針,為置業階梯配備法制基礎?
質詢二:在改進經濟房屋法律制度,設定長者公寓的法律制度和夾心階層澳人限購房屋的法律制度的同時,特區政府預計可否爭取在限期之內(例如爭取在二零二二年內)在規劃層面為建設適當數量的夾心階層澳人限購房屋,以及為提供足夠資源配合持續計分排序輪候的經濟房屋制度,明確規劃土地儲備?
質詢三:特區政府今年回答本人書面質詢曾表明,已規劃建公共房屋的新城A區、偉龍馬路、台山、望廈、慕拉士馬路等用地,加上新建議於氹仔北區及石排灣新的居住用地,預計可以滿足遠期的住屋需要。特區政府可否澄清新建議用地的實況,包括新建議氹仔北區用地在放棄新城D區填海之下有否嚴重影響,尚可提供多少個住宅單位,以及新建議的石排灣新用地是否包括蝴蝶谷大馬路及業興大馬路旁已收回土地,可提供多少個住宅單位?
行政長官公開承諾要建構合理的置業階梯,但在法制層面、土地資源層面和城市規劃層面仍急待配合。近期政府在立法會回應有關質詢時,未有法務局官員參與,顯然未能回應在法制層面配合置業階梯的問題。本人認為,當下正是必須及早籌備各層面配合建構合理的置業階梯的關鍵時刻。
促結合建構法制
與土地規劃建
澳人置業楷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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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今年經濟財政範疇施政方針明言「為保障本澳居民就業權益,適時適度對外地僱員的數量作出調控」,但外地僱員人數現今仍超過十七萬人,而本地僱員在疫情衝擊下失業逾萬人,更有大量本地僱員持續陷於放無薪假的困境,民怨日深。
調控外僱數量
還職於民
立法會議員吳國昌提出下列質詢:
質詢一:特區政府是否承認基於外地僱員補充本地人力資源不足的法律原則以及保障本澳居民就業權益的施政承諾,且結合外地僱員法第二十五條已設定一旦外僱退場的基本勞工權益保障機制,在本地僱員就業確實受疫情持續打擊之下,現在進一步推動實施外僱退場政策是合理可行的措施?
質詢二:據掌握的資料,現時存在大量外地僱員的酒店飲食業、建築業、不動產工商服務業、批發零售業(分別有外僱人員超過四萬四千人、二萬六千人、二萬三千人及二萬一千人)均有不少本地工人持續開工不足或以無薪假方式保留職位?可否立即針對外僱配額較多的企業,透過適當的外僱人員退場安排,輔以協助就業措施,把工作轉移給本地僱員?
質詢三:特區政府是否承認,現時作為龍頭產業的六大博企集團在疫情衝擊下均有不少本地僱員在資方安排下暫時以無薪假方式保留職位,理應適量調整人力資源規模,透過適當的外僱人員退場安排,(例如在限期內把每一個博企集團的外地僱員比例下調至百分之二十之內將可釋出不少於六千份工作機會)把工作轉移給本地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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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昌及區錦新立法會議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