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沈环所内刊12

2024年3月

12

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

      沈环交刊012

2
0
2
4

年第   期︵总第十二期︶

2

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出品

Green 

journey

绿程

本刊编委会

总编:徐继东
主编:张萌
责任编辑:尹龙年
执行编辑:白勇 李雪
美术编辑:白勇 李雪
特约记者:全体员工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理事、辽宁省速记研究会理事长。曾任中共辽宁省委副秘书长、辽宁省政协常委。

刊名题字:耿军

自幼喜爱书法艺术,青年时师从冯月庵先生;八十年代初,参加由霍安荣、姚志忠、郭子绪、董文等书法家授课的沈阳市书法培训班。近年师从祁毓麟先生。多年研习汉隶,坚守书法艺术的本色,探索传承与创新。

「卷 首 语」

新春伊始,万象更新,祝读者在新的一年中身体健康,平安吉祥!2024年是中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四周年。“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点任务之一。会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能源、工业和房地产是双碳重点领域。
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指出,要聚焦落实“双碳”目标任务,持续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提升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水平,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新型电力系统,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提出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稳妥推进工业领域碳减排,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新增产能,开展工业数字化碳管理试点,深入实施工业能效、水效提升行动,积极探索新兴固废综合利用市场化途径,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全面推广绿色制造。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在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上下功夫,努力为全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稳步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抓好智能建造城市试点,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指出,支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完善相关财税政策,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落实和完善环境税收政策、政府绿色采购等制度机制。央行表示,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普惠小微、数字经济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我们期待在这个新的春天里沈环所双碳、环保、绿金业务不断突破,奋发有为。

东风吹散梅梢雪,一夜挽回天下春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目录

01

09

行业聚焦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解读《碳排放权交易》

01

双碳前沿

02

王遥:推进绿色金融发展 促进经济低碳转型 

15

国新办:人民银行将设立信贷市场司 绿色金融是重点之一 

23

绿色金融

03

全国碳市场首次扩围在即 专家建议提升配额稀缺性与气候变化国际话语权 

25

13

一图读懂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Ⅰ-

04

沈环记事

-Ⅱ-

33

两会“双碳”提案汇总

第二履约周期我省重点排放单位交易履约情况快报

29

徐继东总经理受邀参加辽阳市党组理论学习并作专题辅导

42

我公司中标“鞍山市城投集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项目”

43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生态环境部

-01-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5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绿.程

绿.程|

-02-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03-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绿.程

绿.程|

-04-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05-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绿.程

绿.程|

-06-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07-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绿.程

绿.程|

-08-

-09-

-10-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绿.程

绿.程|

问:《条例》对碳排放权交易确定了什么样的监管体制?
答:明确监督管理体制,是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制定《条例》的重要目的之一。《条例》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为提升监管效能,《条例》还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答:《条例》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目前为二氧化碳)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结果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并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所购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缴。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解读《碳排放权交易》

来源:生态环境部微信

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步推进。2011年10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年均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超过40%。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与此同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急需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制定《条例》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
问:这次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覆盖碳排放权交易各主要环节,避免制度空白和盲区。二是立足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总体属于新事物、仍在继续探索的实际情况,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关制度设计必要弹性,为今后发展留有空间。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制度机制,有效防范惩治,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发挥。

-11-

-12-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绿.程

绿.程|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落地落实,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抓好宣传贯彻。《条例》的专业性比较强,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做到知法守法。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二是及时跟进配套制度。《条例》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但要真正落地落实,离不开配套规章、办法、标准等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作支撑。要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三是完善监管基础设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专业性、技术性强,要有效实施监管,基础设施的支撑非常关键。其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对于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监管,提升监管力度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建设作了明确规定,有关方面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统筹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快管理平台建设,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形成监管合力。

问: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排放数据真实是碳排放权交易正常进行和发挥政策功能的基本前提。在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方面,《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并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二是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明确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并要求被检查者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在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取消相关资质、禁止从事相应业务等严格的处罚,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问:《条例》施行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怎么办?
答:《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对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二是《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13-

一图读懂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生态环境部微信

-14-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绿.程

绿.程|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绿.程

绿.程|

绿色金融

绿色金融

|绿.程

绿.程|

-15-

来源: 中国金融家杂志

王遥:推进绿色金融发展 促进经济低碳转型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将“绿色金融”作为建设金融强国的五篇大文章之一。
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发展绿色金融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2024年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其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稳步推进气候投融资创新,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目前我国绿色投融资仍存在巨大资金缺口,绿色金融的当务之急仍是大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更多的公共和私人资本流入绿色低碳领域投资,撬动社会资本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问:为什么中央强调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发展绿色金融有何重要意义?
答:金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也是实现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支撑杠杆。
首先,我国经济转型已进入关键时期,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坚期,且我国作为全球绿色金融发展引领国之一,绿色金融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绿色金融“三大功能”正在显现,“五大支柱”也初步形成,在支持我国低碳转型和高质量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谋划经济工作的

-16-

根本方针,金融必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而绿色金融作为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之一,可以从产品创新、融合发展等多角度出发,为科技创新、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做好绿色金融这篇文章,对推进新发展理念落实,助力高质量发展目标而言意义重大。
因此,以绿色金融诠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通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意义重大。我国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样面临着资源环境约束、生态破坏和气候变化等挑战,将给经济社会长期发展带来阻碍。以绿色金融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是实现经济社会长期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此同时,绿色低碳发展是全球趋势,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下,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于2020年向世界作出“3060”目标的庄严承诺,把双碳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快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有序开展“碳达峰十大行动”,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而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将对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积极探索低碳发展新模式中发挥重要杠杆作用。
问:请介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和成效,呈现特点和趋势。
答: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并推动形成以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为主、多种绿色金融工具蓬勃发展的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根据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28.58万亿元。境内绿色债券市场余额1.98万亿元,居全球第二,为服务实体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绿色金融

绿色金融

|绿.程

绿.程|

-17-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两项货币政策工具,延续实施至2024年末,并将部分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纳入工具支持范围,激励和引导更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2022年6月1日,原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正式施行,明确提出“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为银保定调绿色金融发展目标、构建绿色金融发展路径、开展绿色金融市场业务等提供鲜明指导,同时强调了银保机构要分别从金融支持、风险防范、自身管理三方面落实绿色金融战略的重要路线。
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以来,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数据,第二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50亿吨,在价格上,相较2022年,2023年碳价走高,这标志着全国碳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作用初步显现;今年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将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推动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相关政策的指引和激励下,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多样化,以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蓝色金融发展以及对个人碳账户探索成为金融机构的关注重点;在丰富完善转型金融工具方面,我国已经在经济转型、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以支持传统行业低碳转型;ESG在投融资市场中的主流化趋势渐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生力量;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开展,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气候投融资系统构建和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经济绿色低碳发展贡献了力量。
站在发展新阶段,绿色金融未来将呈现以下趋势:一是重视健

-18-

全金融产品体系、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流入绿色低碳领域。
二是逐步发力转型金融发展,不断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一方面完善转型金融顶层设计与标准体系,另一方面继续创新实践更多转型金融产品,为高碳行业转型提供有效支持,并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当前我国碳市场发展已开始取得部分成效,在未来将进一步健全碳市场政策体系与立法,重点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稳步推进碳市场的扩容工作。
四是ESG投资理念主流化趋势日益明显,将逐步推动建设完善适用于国内企业的ESG评估体系,推进强制信息披露,针对ESG指标体系与披露要求给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范指引,在参考国际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基础上,需重视结合我国的国情特点逐渐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指标内容。
问:“双碳”目标下,转型金融成为绿色金融的自然延伸。转型金融发展面临哪些挑战?您有何建议?
答:转型金融发展的挑战在于:一是转型金融顶层设计和标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明确了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方向,各个地方在转型金融目录制定方面已经开始了先行探索。目前,河北、上海、天津、重庆、湖州等省市已出台转型金融相关标准,以更好地推进地方经济转型。中国人民银行也正在积极推动转型金融的标准设计,已初步明确转型金融的基本原则,着手火电、钢铁、建筑建材与农业四个主要行业转型项目标准与路径研究,但服务于转型金融稳定投放的转型金融支持目录仍在制定中。同时,转型金

绿色金融

绿色金融

|绿.程

绿.程|

-19-

融对于转型绩效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针对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激励约束机制、评价体系等相关标准也需逐步开展制定。
二是转型金融产品需进一步创新和扩大。在推出SLB(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债券、低碳转型(挂钩)公司债券、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转型金融工具,以及SLL(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和转型贷款等基础上,仍需进一步创新和扩大转型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多样化融资需求。
三是转型金融风险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对于高碳资产的风险敞口较为关注,而目前缺乏转型金融领域的风险管理方法学和应对工具,难以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转型金融风险管理。
应对诸多挑战,未来需大力推动转型金融发展,与绿色金融形成“双驱”合力助力经济低碳转型。
一是需持续规范化转型金融标准,形成科学和明确的支持框架,并提供标准化转型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保障转型标准对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性,还应建立转型金融法律体系,明确市场参与方相关权利与义务,为转型金融发展划清红线。
二是监管机构应加强转型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转型战略、技术路径、不同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以及转型金融筹得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信息披露要求需不断加强,以健全转型金融风险管理机制。
三是创新多样化转型金融工具,在转型债券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为主的基础上,充分运用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等拓宽资金来源,包括推动高碳产业转型升级的基金、PE/VC基金、并购基金等,以及相关保险产品和其他风险缓释工具、证券化等创新,推出“市场首单”以形成市场示范效应。

-20-

四是重视金融支持公正转型,着力完善公正转型相关制度规则与指标体系,以实现转型结果的可衡量、可追踪,同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职能作用,加大公共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有效拓宽公正转型融资渠道。
问:绿色金融如何防范“洗绿”“漂绿”“染绿”等风险?
答: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对“漂绿”“洗绿”风险加以严防,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政策引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与绿色新型产业发展需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操作指引、实施方案和指标评价等行业规范与标准,更好地服务绿色产业规模化发展。
二是监管部门需尽快出台详细的强制ESG信息披露相关指引性政策要求,并针对ESG指标体系与披露要求给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范指引,通过强制披露要求“自上而下”地推动市场重视ESG水平提升,助力金融机构客观、明确地识别“绿色”和“转型”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也应当鼓励更多专业的、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企业ESG绩效考核、绿色信用评价等研究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完善统一标准的制定,为市场提供更多价值标尺,从而有效减少“洗绿”风险。
三是需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可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利用物联网、区块链、5G等技术的充分结合,建立绿色金融与绿色项目对接平台、绿色信用评价体系、绿色金融信息统计平台,助力绿色信贷相关标准建设及信息共享,为银行带来成本、效率、安全和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改善,也助力金融机构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服务。
四是需持续提升ESG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助力激励推动企业与

绿色金融

绿色金融

|绿.程

绿.程|

-21-

员对国内产业下一步的转型方向有充分的认知,以有效制定助力产业绿色转型的金融支持路径。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事实上,“五篇大文章”之间相辅相成,高度相关,它们所涉及的科创企业、先进制造业、绿色低碳等领域是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领域,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因此,未来应重视推进绿色金融融合发展,以全方位赋能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在持续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的同时,融合科创金融、普惠金融、乡村振兴等领域,构建绿色金融服务场景,加快综合化转型进程,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激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绿色金融,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在强化ESG风险管理能力与信息披露准则要求的过程中,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作用,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进行绿色企业和项目智能识别、碳核算与环境效益测算、环境信息披露等,也可助力精准识别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中面临的环境信息披露、绿色认定等难题。
三是促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有效融合,建立动态调整的绿色普惠金融发展机制,不断适应普惠主体绿色发展的新特征,针对不同地域、不同主体因地制宜“定义”地方绿色发展的主要内涵,允许地方在充分自主发展的框架下创新绿色普惠金融的主要范围,同时发挥金融与财政资金的作用在产业、环境等多维度布局“多点发力”,以产业为基础,以财政为引导,以金融为媒介,找到绿色普惠金融的发展着力点,形成推动普惠主体的良性发展闭环。

-22-

投资者重视将ESG纳入决策制定中,引导资本市场向社会责任发展过渡的同时也促进了企业自身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问:金融行业如何做好绿色金融这篇大文章,助力低碳转型?您对于中国绿色金融的未来发展有何建议?
答:“双碳”目标实现的过程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作为,多角度出发,助力绿色低碳转型目标的实现。
在产品服务方面,金融机构持续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不仅要扩展传统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应用场景,也要持续发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能力,积极围绕绿色项目、绿色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和需求主体特点,推进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权益等多种形式的产品创新应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方面的项目的投融资活动,缓解环境问题对于财政的压力。
在风险防控方面,金融机构应将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融入绿色金融活动的全流程中,实现投前风险识别与分类,投中差异分配与管理,投后动态监控与追责。同时,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手段赋能ESG发展,实现ESG识别与管理能力的提升,有效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服务水平与效率,也需要重视关注国际市场不同背景下ESG风险的特点,以增强国际合作中ESG理念的应用意识与能力。
在人才建设方面,随着绿色金融业务涉及领域愈加广泛,金融机构需增强从业者的绿色发展意识与能力,提升其对于气候风险的识别与分析能力,培养并储备绿色发展领域的专业人才,使从业人

-23-

国新办:人民银行将设立信贷市场司 绿色金融是重点之一 

来源: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近期,国新办接连举行金融领域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李明肖等相关负责人先后出席发布会,介绍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记者梳理发布内容发现,绿色金融成为高频热词。
中国人民银行将设立信贷市场司 绿色金融是重点工作之一
“目前,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居全球第一,债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二,外汇储备规模连续19年稳居全球第一。数字金融、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发展走在世界前列。” 潘功胜在发布会上介绍说。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提升货币政策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普惠小微、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中长期、绿色贷款增速均明显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建设金融强国是一个长期目标,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基本逻辑,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中国人民银行在建设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等重点任务中,也都承担着重要职责。

绿色金融

绿.程|

-22-

-24-

潘功胜介绍说,经中央批准,人民银行将设立信贷市场司,重点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相关工作。
除此之外,人民银行在金融结构上注重提升效能,延续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适当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拓展支持范围和增加工具规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工具创新,更加注重处理好总量与结构、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将普惠小微贷款的认定标准由现行单户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放宽到不超过2000万元。”潘功胜表示。

绿色金融

|绿.程

双碳前沿

绿.程|

-25-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次扩围已被提上日程。近日,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院士在香港科技论坛上表示,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的类型,将增加减排成本差异性,提高交易空间。同时,他建议持续优化碳市场配额分配机制和方法,统筹碳市场与部门政策改革,并推进中国碳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合,提高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话语权。
中国碳市场“量大价低”
中国自2011年开始建立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等8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和上线全国碳市场,截至去年底,累计成交量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
“中国到目前为止建成了一个覆盖排放量最大的市场,但不是交易量最大。”王金南强调,中国碳市场的碳价格发现和激励约束机制初步形成,整体碳价格稳中有升,从首个履约周期成交均价42.8元/吨,到2023年10月突破80元/吨,但相比欧盟碳市场最高价格能够达到每吨二氧化碳100欧元,碳价仍有差距。
中国碳市场以电力行业为主,交易主体单一。资料显示,中国的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八个重点行业,上述行业碳排放量占比约75%左右,其中,发电行业排放量大约是51亿吨,占到了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0%以上;电力行业单位减排成本相对最低,约为223元/吨,相比之下工业部门单位减排成本为423元/吨。

双碳前沿

|绿.程

-26-

王金南表示:“目前纳入碳市场的电力企业很多都是央企国企,减排成本之间差异并不大,甚至部分央企会限制交易必须在集团内部达成。”这导致单一的交易主体无法实现行业间优势互补,而碳中和技术成本差异是建立碳市场的基础。
因此,王金南建议要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的类型,扩展钢铁行业、水泥行业、化工行业等行业,增加减排成本差异性,并预计未来中国碳市场金融化后,交易量将可能达到500—600亿吨,单价有望超过200元。
政策方面也在逐步改进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已经开始对重点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法、核算报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扩围实施路径等开展了专题研究评估论证,相关的技术文件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争取尽快实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首次扩围。根据规划,全国碳市场将逐步覆盖发电、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八大行业,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的重点排放单位,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据统计,未来纳入八大行业后覆盖排放量将突破80亿吨,将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0%以上,对全球碳交易体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提高配额稀缺性
制度顶层设计上,王金南建议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优先选择管理基础条件好,已纳入或即将纳入碳市场的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实施行业碳排放总量控制;另外,建议考虑延伸到可再生能源配合交易。
“中国碳市场是基于过去已经发生的(排放量)进行配额分配,这跟国际上不一样,现在慢慢调整过来了。”王金南还指出,当前中国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方案和发放滞后,政策预期性不

全国碳市场首次扩围在即 专家建议提升配额稀缺性与气候变化国际话语权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双碳前沿

绿.程|

-27-

双碳前沿

|绿.程

-28-

为纽带,加强技术、方法、产业、金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另一方面,提高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话语权的任务日趋紧迫。欧盟建立了碳边境调节机制,旨在避免欧盟内部因严格的气候政策导致高碳排放产品转移到欧盟以外生产并在未采取同等强度减排措施的国家进口至欧盟的情况发生,这意味着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上述产品将面临额外的碳成本负担。
王金南介绍,该机制在初期将对中国水泥、钢铁、铝、化肥、氢等高碳排放行业的产品出口产生影响,长期产品覆盖范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所有行业,将对中国相关产业产生深远影响。另外,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机制设定的减排目标也会限制中国国民航业的发展。
“碳市场扩围有望有效应对国际贸易壁垒,也将提升我国在国际碳定价领域话语权。” 王金南表示。

强,导致企业无法统筹考虑长时期减排要求,提前实施碳预算管理和安排减排计划,造成企业“借售”现象突出。
相比,国际碳市场的配额方法会参考基准线法、预测与规划法、拍卖机制等多种方式。而且,中国碳市场配额基准值还比较宽松,还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创新潜力,部分碳排放数据失真,碳价格发现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碳市场还呈现日常交易量少、交易时段集中等特征。
王金南建议提升配额的预期性,提高配额的稀缺性,明确结转的规定,呼吁关注不同行业之间的配额公平性的问题,并统筹碳市场与部门政策改革,发挥好政策工具箱的作用。比如,国内现有实行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与碳排放市场在属性上基本一致,存在重叠性,有必要进行衔接;针对碳市场无法覆盖的碳排放行业,王金南建议在环境保护税中增加碳税,建立这些领域外部成本的内部化机制。不过,王金南也指出,碳税和碳市场是当前最为主要和常用的工具,前者基于价格,后者基于总量,尽管理论上效率相同,但现实中往往倾向于碳市场交易制。
提升气候变化国际话语权
全球碳交易体系发展离不开中国碳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推进中国碳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合,王金南认为当前难度比较大,毕竟碳市场价格差距太大了,而香港可以借助自己的国际前沿和国际金融优势,发挥聚集人才、创新碳市场金融和绿色低碳科技新动能,全面与内地产业部门、研究机构以及碳市场平台密切合作,在全球的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碳市场将成为中国引领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平台。目前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建成相对成熟的碳市场体系,通过碳市场与世界各国建立气候合作交流平台,以碳减排信用体系

双碳前沿

绿.程|

-29-

双碳前沿

|绿.程

-30-

附:重点排放单位碳配额交易流程介绍

一、全国碳市场总体框架

二、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开户业务流程

三、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开户业务流程

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材料(武汉)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户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账户代表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身份证明

第二履约周期我省重点排放单位交易履约情况快报

2023年为第二履约周期,我省共计81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省纳入碳市场,其中配额盈余企业44家,配额亏损企业37家。全省第二履约周期整体配额盈余606.8236万吨,扣除第一履约周期欠缴和监督帮扶核减配额203.3362万吨,实际盈余403.4874万吨,按照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市场收盘价71.87元/吨测算,全省盈余碳资产价值约为28998.6万元。全省共有72家完成了清缴履约工作,有10家企业(沈阳2家、大连2家、丹东1家、锦州2家、阜新3家)因经营困难、破产、合同纠纷等原因未按时完成履约。
第一、第二履约周期,全省累计55家重点排放单位参与交易,全国碳排放配额累计买入量1,418.91万吨,成交额69.133.95万元;累计卖出量1,623.40万吨,成交额95,291.11万元。
当前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履约存在的问题:由于设备老旧、运行效率低下等原因,单位产品的碳排放强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导致由供电量和供热量核算发放的配额少于企业年度排放量,出现配额亏损现象,全省配额亏损企业占比45.7%,需要企业出资购买配额完成履约。国家配额分配方案呈逐渐收严态势,配额亏损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履约难度将进一步增加。
基于上述实际,建议企业提升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设备能效水平,降低碳排放强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提高碳资产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积极争取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电网调峰、推进存量煤电机组等方面相关政策,提高机组利用效率。

来源: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

双碳前沿

绿.程|

-31-

双碳前沿

|绿.程

-32-

六、交易主体、交易方式

交易主体:重点排放单位

七、挂牌协议交易

八、大宗协议交易

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材料(上海)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账户代表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身份证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用户服务协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揭示书。

四、重点排放单位买入碳配额业务流程

五、重点排放单位卖出碳配额业务流程

双碳前沿

绿.程|

-33-

2024年两会,“双碳”是焦点中的焦点。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扎实开展“碳达峰十大行动”。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核查能力,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
3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采访中指出:我们要大力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围绕碳达峰碳中和,以减污降碳为抓手,推动我们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的优化调整。加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进一步落实好、建设好全国碳排放市场尤其是最近启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我们绿色转型做好支撑。对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予以严惩,既罚机构也罚责任人,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这些制度毫无疑问都增强了我们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能力。
同时很多代表委员也围绕”双碳“,提出了自己的提案议案。
民进中央 黄震:加快构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法律法规体系
黄震委员代表民进中央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时说,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如何转变能源结构,实现绿色转型,按时实现碳达峰,并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需要有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为此,提出三点建议:
——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做好立法、修法等工作,结合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做法,立足我国法治基础,制定专项立法计划,分步骤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法律体系构建,明确法律体系的框架设计、建设目标、推进进程以及重点任务等。

双碳前沿

|绿.程

-34-

——加快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等专门性立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制订。对“双碳”目标的基本原则、战略规划、管理体制、减缓与适应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将碳排放标准、核算、监测、碳排放权交易等关键制度纳入其中。
——加快修改与协调现行法律规范,启动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清理现有法律与应对气候变化和“双碳”目标不相适应的内容。研究推进“双碳”目标带动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涉外新领域相关的补充立法。
全国政协、武汉市政协 杨智:加快推进全国性碳市场体系建设
一、加快制定全国碳市场发展总体规划。近期重点应建立完善与全国碳市场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形成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根本、以生态环境部相关管理制度为重点、以交易所交易规则为支撑的“1+N+X”政策制度体系。中期目标重点是实现总量目标与各省碳达峰目标进行有效衔接,各地、各行业可通过全国碳市场优化碳配额资源配置。远期应强化总量控制,通过收缩配额总量、利用碳价信号驱动控排企业重视低碳技术革新,为我国低碳转型提供长期动力。
二、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功能平台体系。中国碳市场采用“双城”模式,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落户武汉,交易系统落地上海。除了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外,清算平台也是全国碳市场的另一大功能平台,是保证碳排放权交易能够顺利履约、交割的重要保障。建议加快推进碳清算所组建工作,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更好服务全国性碳市场体系建设。
三、加大碳金融培育支持力度。从战略高度将碳市场建设纳入到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中,结合碳排放权特点,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与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同步规划、整体设计。积极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与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上海、武汉等城市打造碳金融改革创新特

两会“双碳”提案汇总

来源:科学大院微信公众号

双碳前沿

绿.程|

-35-

双碳前沿

|绿.程

-36-

二是加快改革现有方法学申报评审的管理机制。增加方法学征集和申报渠道,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申报;在方法学评审环节增加技术专家、行业专家、金融专家等,增加技术和产业话语权;增加方法学公示环节,广泛听取不同意见。
三是研究服务于中国“双碳”目标导向的CCER理论基石。额外性论证中加强对减排技术外部性的关注。目前方法学的额外性论证特别强调项目财务收益对碳交易收益的依赖性,容易排除那些既有经济效益又有气候效益的项目。鉴于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往往能快速推广,建议聚焦减排技术应对气候变化的外部效应这一基础,淡化财务限制,鼓励优质减排企业做大做强,参与国际竞争。
全国政协委员王志良:加快建立健全 绿电抵扣碳排放机制
目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绿电、绿证相关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碳市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CCER)市场的运营管理。绿电抵扣碳排放政策从地方试点碳市场向全国碳市场推广过程中,需要解决电网排放因子同步调整,绿电、绿证交易与碳市场关联等诸多问题,对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虽然相关部门建立了部门间协调机制,但由于涉及领域复杂程度高,关联性强,需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的力度。
为此,王志良提出三点建议:一、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加快出台绿电抵扣碳排放政策,从碳排放统计角度制定消费主体购买绿电抵扣碳排放制度,从全国及试点碳市场角度制定控排企业购买绿电折算碳排放履约制度。二、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加快发布将绿电交易对应电量排除的电网排放因子,有效提升我国绿电的国际认可度。三、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从更高层面进一步加强部委间统筹协调,针对此问题研究成立专题联合工作小组,引入该领域外部权威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加快解决政策出台涉及的相关问题。

区,进行碳金融改革创新试验,为全国碳金融发展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标准,明确金融投资机构等进入全国碳市场的准入条件,明确碳排放配额是否可抵质押、可担保,持续丰富碳市场交易品种,探索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交易。
四、加快碳排放数据体系建设。开发统一的企业碳排放权管理和排污管理信用信息,争取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贷产品提供绿色征信服务。充分挖掘中碳登工业企业排放数据资源,开发商业级大数据产品,构建行业排放基准值数据库、产品碳足迹数据库等,为企业摸清碳家底、诊断节能降碳空间、赋能绿色竞争力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五、积极参与全球碳市场规则制定。作为全球控排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碳市场规则制定,在全球碳市场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争取引导国际“行业减排”的碳价机制建设,加强国际航空和航海领域碳排放相关规则的研究,加快与相关领域碳抵消及减排机制的对接。逐步探索建立相关行业机构、服务企业以及专业人才储备,提升我国民航运输业等的绿色高质量发展能力和影响力。坚定在国际合作公平竞争中发展,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同时以积极的姿态应对温室气体减排,包括推进低碳行业技术发展、扩大碳定价范围、引入碳泄漏机制等完善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
全国政协、民建山西李俊林::立足国内先进技术编制CCER方法学
新的CCER不应仍将国际方法学和国际市场认可作为对标目标,极力推荐国际方法学标准。因为,这还是当年西方CDM机制的话语体系,不符合中国实际也不利于中国国内先进技术的发展。为此,李俊林建议:
一是高度重视中国特色CCER方法学的研究。不宜全盘接受CDM、国际自愿减排标准(VCS)等国际方法学,应该立足国内技术发展需要和国内碳达峰碳中和需要,编制中国特色的CCER方法学体系,通过国内和国际碳市场提高国内低碳技术的影响力。

双碳前沿

绿.程|

-37-

双碳前沿

|绿.程

-38-

全国政协常委、浙江省工商联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关于明确碳排放权金融属性 推动碳金融稳健发展
虽然我国碳金融市场已经取得初步进展,但还未明确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碳金融业务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支持尚未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南存辉建议,构建以《条例》为立法基础,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为支撑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推进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同时,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会同相关金融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碳金融产品创新,挖掘碳排放权价值,创新金融形式,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电力行业是减碳的“主力军”,在关注碳排放权交易的同时,南存辉委员也带来了关于电力市场交易的提案。跨省跨区输电是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解决我国能源资源和负荷中心逆向分布矛盾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省间交易进程,南存辉委员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顶层设计,建立包含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在内的统一市场体系,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跨省跨区市场交易的机制。
全国政协卢铁忠:建议推进核能全面纳入绿色低碳政策体系
卢铁忠建议,在“双碳”配套相关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核能的绿色低碳属性,将核能全面纳入绿色低碳政策体系,率先向核电电力用户颁发绿色电力消费凭证、向核能发电企业颁发绿色电力证书,为核电提供绿色低碳属性的权威证明。同时,要通过国际合作,推动核能作为低碳能源消费的国际互认,帮助出口企业树立绿色形象以及应对碳关税提供支撑。

全国人大代表、阳光电源董事长曹仁贤|扩大自愿减排交易范围
扩大自愿减排交易覆盖范围,积极鼓励民间市场主体交易。建议结合全国碳市场的需求,尽快增加CCER方法学的发布数量。目前仅公布了造林碳汇、红树林植被修复、并网海上风力发电和并网光热发电四种CCER方法学,仍有大量减排项目未被纳入。建议尽快增加发布如草地碳汇、充电桩绿电、光储充、绿氢等多个种类的CCER方法学,推进CCER方法学覆盖更多行业和领域的碳减排项目,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碳减排需求
建议设立国家级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平台,作为全国统一的碳普惠交易场所,为公众和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碳普惠交易服务。同时配套制定出台国家级碳普惠管理办法,明确碳普惠交易的目标、规则和要求,规范碳普惠市场的运行管理。国家级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平台的设立以及碳普惠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与CCER市场形成补充。同时,积极鼓励民间市场主体参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构建一个更加完善、活跃的碳市场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汪玉成:让更多林业碳汇融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汪玉成为推动竹产业高质量发展,他建议:基于安吉竹林碳汇改革的探索和已经形成的《竹林碳汇经营项目方法学》,加快推动该方法学尽快纳入国家CCER方法学体系,让更多的林业碳汇融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全国人大代表薛济萍:对措并举应对欧盟“碳关税”
薛济萍提出五条关于应对欧盟“碳关税”的建议:一是与欧盟保持“碳关税”沟通协商;二是鼓励构建绿色供应链;三是提高国内咨询机构国际认可度;四是加快完善国内碳市场;五是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双碳前沿

绿.程|

-39-

双碳前沿

|绿.程

-40-

李书福表示,目前国内汽车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对于企业层面和产品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仍处于摸索阶段,碳排放数据来源广泛且标准不统一,增加了短期内达到国际互认的难度。
为此,李书福提出了四条建议。一是建立汽车行业统一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并推动汽车产品碳足迹的国际衔接互认;二是优先促进《积分办法》与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三是建议加快出台重点行业碳减排扶持政策,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并通过市场机制促进企业有规划的碳减排;四是加强数字化碳管理工具的规范化管理。
全国人大、中车株洲李东林:建立供应链碳足迹数据披露规则
李东林就核心出口产品供应链碳减排政策、重大工程建设低碳化、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随着各国‘碳中和’进程的持续深化,碳足迹管理也将成为影响‘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的重要因素。”供应链的碳管理是对产品碳足迹的有效支撑,也是企业ESG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土化LCA碳足迹数据库,企业可以迅速获取产品的碳排放数据,量化环境影响,支撑环境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指导绿色产品与技术创新,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企业可以与上下游企业共享碳排放数据和减排措施,协同开展减排行动,有助于推动整个供应链的绿色发展。建立核心出口产品清单;建立供应链碳足迹数据披露规则;建立高质量本土化LCA碳足迹数据库。
他表示,“围绕国家级重大工程深入推进低碳化、绿色化举措,加强对重大工程的碳排放管控监控力度,发挥国家级重大工程示范引领作用,对于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清洁低碳转型、促进我国生态系统质量提升、助力双碳目标落地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新型储能发展
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大政策驱动力度,补齐历史“欠账”,跟上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集中精力在“十四五”“十五五”期间,大规模开工建设抽水蓄能项目,尤其是距离负荷中心近、建设周期短的中小型离河抽水蓄能项目。用5到10年时间基本全部完成,同步甚至适度超前于电网的改造升级。同时,继续开展抽水蓄能站点勘测工作,强化优势资源储备力度。
二是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新型储能发展,支持新型储能参与调峰调频的投资和建设,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储能业务,用市场化机制解决储能面临的问题。鼓励并推动部分局域网、微网、自备电网率先实现发储用一体化方案解决。
三是建议加快研究制定电动汽车参与电网储能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快车网互动技术研发,不断提高电动汽车与电网协调运行的可靠性、经济性,引导车主参与智能化有序充放电,推动电动汽车以市场化方式参与电网储能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李书福:建立统一碳足迹管理体系率先实现“双碳”目标
当前我国汽车产品低碳优势明显,新能源汽车产销已连续9年全球第一,乘用车的平均油耗也在持续降低,商用车的电动化转型“减碳”潜力较大。以上均为我国汽车产业提前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新动能。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汽车产业的低碳发展仍然需要政策保驾护航,建议尽快建立汽车行业统一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并推动汽车产品碳足迹的国际衔接互认。
李书福认为,要推动产业的低碳发展,仍然需要政策方面的保驾护航。“从国际视角来看,欧盟、美国等地相继出台‘反补贴’‘碳关税’等系列政策,给我国汽车产业全球化蒙上阴影。”

双碳前沿

绿.程|

-41-

沈环记事

|绿.程

-42-

徐继东总经理受邀参加辽阳市党组理论学习并作专题辅导

3月11日,市政府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邀请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总经理徐继东围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专题辅导。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郭云峰参加会议。
会议上,徐继东围绕“双碳”目标的政策背景与意义、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概念、《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背景、意义及内容解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和讲解。专题辅导内容丰富、事例生动,对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辽阳绿色低碳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市政府党组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契机,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打好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奠定坚实基础。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全面开展节能降碳行动,加快推进工业绿色转型。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狠抓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压紧压实县(市、区)属地责任、部门属事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协调联动、密切配合,自觉融入“双碳”工作大局,统筹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为辽阳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贡献力量。
会前,郭云峰会见了徐继东,双方就绿色低碳发展、再生资源利用回收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市领导马德勇主持会议并参加会见。

来源:辽阳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原标题《市政府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

市政府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
辽阳政务 2024-03-12 15:44 辽宁 

全国人大代表雷军:加快建设制造业绿色低碳供应链
雷军建议:一、加快建立制造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推动国际衔接与互认。二、支持打造绿色数字化供应链系统,实现供应链内协同联通。三、探索建立绿色电力全国交易机制,促进链主企业引领供应链绿色转型。
同时,雷军围绕“低碳”和“智能”两大方向,向大会提交了四份建议,分别是《关于加快建设制造业绿色低碳供应链的建议》《关于加强培养人工智能人才满足科技变革需求的建议》《关于进一步规范智能驾驶产品安全应用的建议》《关于加大智能制造支持力度,加快融合先进技术发展的建议》。据了解,这四份建议案涉及绿色低碳、人工智能、智能驾驶、智能制造等多个领域。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
双碳目标任务很重,但对于控制、减少碳排放的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对碳排放的监督、控制制度也尚未建立,对实现双碳目标的支持力度不够。加快形成以《应对气候变化法》为核心立法的碳减排立法体系,是实现双碳目标的迫切需要。
《应对气候变化法》的法律框架应包括总则、规划与标准、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适应、管理与监督、宣传教育、公众参与、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篇章。
对于立法建议,张天仁议案指出:一是衔接已有碳减排政策,加强碳市场建设;二是成立高级别、跨领域的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机构;三是鼓励低碳技术创新发展。 

双碳前沿

绿.程|

-43-

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
媒体矩阵

抖音号:49235032716

媒体

|绿.程

-44-

www.syerex.com

微信公众号:syerexwx

liaolvtong.syerex.cn:9082

www.lvbaowang.net/

新年伊始,捷报频传!
经过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团结一致、齐心努力,我公司与北京正合绿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鞍山市城投集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竞标。最终我公司凭借过硬的技术实力、良好的信誉和丰富的项目经验赢得了业主和评标委员会的肯定,顺利中得该项目,中标金额398万元,实现2024年的开门红! 
项目拟以鞍山市森林资源等生态产品为研究对象,研究林业碳汇政策及案例、不同权属林业碳汇产权归属、碳汇开发成本与收益、碳汇资源资产化路径,林业碳汇资产价值开发潜力、碳汇开发及固碳能力、矿山生态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构建碳汇交易策略及开发应用场景模式,摸清鞍山市森林固碳能力及碳汇开发潜力,探索多渠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城投公司壮大资产规模提供参考,实现鞍山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发展。
此次中标是对我公司的综合实力、技术水平的又一次肯定,衷心感谢为项目辛勤付出的各位同仁。公司将以此为动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深耕双碳业务领域,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我公司中标“鞍山市城投集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项目”

来源: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10层
官网:www.syerex.com
电话:024-22503399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