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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环所内刊11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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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

沈环交刊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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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期︵总第十一期︶

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出品

Green 

journey

绿程

本刊编委会

总编:徐继东
主编:张萌
责任编辑:关盈
执行编辑:关盈
美术编辑:关盈  王鹤臻  张强
特约记者:全体员工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理事、辽宁省速记研究会理事长。曾任中共辽宁省委副秘书长、辽宁省政协常委。

刊名题字:耿军

自幼喜爱书法艺术,青年时师从冯月庵先生;八十年代初,参加由霍安荣、姚志忠、郭子绪、董文等书法家授课的沈阳市书法培训班。近年师从祁毓麟先生。多年研习汉隶,坚守书法艺术的本色,探索传承与创新。

在气候挑战与全球变局中,中国担当与国际合作是通往和平之路的明灯

「卷 首 语」

在今日的世界,气候变化与地缘政治的紧张局势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挑战,我们不禁要问:人类社会能否找到一条可持续的和平发展之路?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正积极采取行动。通过一系列碳排放政策,中国正努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这不仅是为应对气候变化,更是为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但中国的努力并非孤军奋战。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转型。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研发新技术,共享最佳实践,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形成合力。
与此同时,地缘政治的紧张局势给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带来了威胁。面对冲突,对话与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只有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
在这个瞬息万变的世界中,我们站在一个历史的十字路口。全球碳排放情况持续恶化,气候变化问题愈发严重,人类社会面临空前的生存挑战。同时,国际战争形势紧张,地缘政治冲突不断,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不安定因素。面对这些复杂的挑战,我们需要寻求可持续的和平之路,以应对气候危机和全球变局。
在气候挑战与全球变局中,中国担当与国际合作是我们前行的明灯。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探索可持续和平之路,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目录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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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辽宁省绿色金融工作推进会 成功启动

03

绿色金融

辽宁省大力盘活碳排放权金融价值 已办理33万吨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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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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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

双碳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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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课堂—绿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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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总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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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环时刻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07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2024年新年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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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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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信厅 | 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17

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内附完整条文)审议通过

21

固危废综合交易平台建设合作签约仪式在京举行

27

俄乌冲突对能源格局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分析

29

06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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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矩阵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互联网,发表了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全文如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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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冬至阳生,岁回律转。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在北京向大家致以新年的祝福!
2023年,我们接续奋斗、砥砺前行,经历了风雨洗礼,看到了美丽风景,取得了沉甸甸的收获。大家记住了一年的不易,也对未来充满信心。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坚实。疫情防控平稳转段,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一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新型支柱产业快速崛起。粮食生产“二十连丰”,绿水青山成色更足,乡村振兴展现新气象。东北全面振兴谱写新篇,雄安新区拔节生长,长江经济带活力脉动,粤港澳大湾区勇立潮头。中国经济在风浪中强健了体魄、壮实了筋骨。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有力量。经过久久为功的磨砺,中国的创新动力、发展活力勃发奔涌。C919大飞机实现商飞,国产大型邮轮完成试航,神舟家族太空接力,“奋斗者”号极限深潜。国货潮牌广受欢迎,国产新手机一机难求,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给中国制造增添了新亮色。中国以自强不息的精神奋力攀登,到处都是日新月异的创造。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见神采。成都大运会、杭州亚运会精彩纷呈,体育健儿勇创佳绩。假日旅游人潮涌动,电影市场红红火火,“村超”、“村晚”活力四射,低碳生活渐成风尚,温暖的生活气息、复苏的忙碌劲头,诠释了人们对美好幸福的追求,也展现了一个活力满满、热气腾腾的中国。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显底气。中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度,传承着伟大的文明。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大漠孤烟、江南细雨,总让人思接千载、心驰神往;黄河九曲、长江奔流,总让人心潮澎湃、豪情满怀。良渚、二里头的文明曙光,殷墟甲骨的文字传承,三星堆的文化瑰宝,国家版本馆的文脉赓续……泱泱中华,历史何其悠久,文明何其博大,这是我们的自信之基、力量之源。
中国不仅发展自己,也积极拥抱世界,担当大国责任。我们成功举办中国-中亚峰会、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一系列主场外交迎来五洲宾朋。我也访问了一些国家,出席了一些国际会议,会晤了不少老朋友、新伙伴,分享中国主张,深化彼此共识。世事变迁,和平发展始终是主旋律,合作共赢始终是硬道理。
前行路上,有风有雨是常态。一些企业面临经营压力,一些群众就业、生活遇到困难,一些地方发生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这些我都牵挂在心。大家不惧风雨、守望相助,直面挑战、攻坚克难,我深受感动。辛勤劳作的农民,埋头苦干的工人,敢闯敢拼的创业者,保家卫国的子弟兵,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在挥洒汗水,每一个平凡的人都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人民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的最大依靠。
明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我们要坚定不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实现经济行稳致远。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增强经济活力,以更大力度办教育、兴科技、育人才。要继续支持香港、澳门发挥自身优势,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祖国统一是历史必然,两岸同胞要携手同心,共享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
我们的目标很宏伟,也很朴素,归根到底就是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孩子的抚养教育,年轻人的就业成才,老年人的就医养老,是家事也是国事,大家要共同努力,把这些事办好。现在,社会节奏很快,大家都很忙碌,工作生活压力都很大。我们要营造温暖和谐的社会氛围,拓展包容活跃的创新空间,创造便利舒适的生活条件,让大家心情愉快、人生出彩、梦想成真。
当前,世界上还有一些地方处在战火硝烟之中。中国人民深知和平的珍贵,我们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以人类前途为怀、以人民福祉为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
此时此刻,夜色斑斓,万家灯火。让我们一起,祝愿祖国繁荣昌盛、世界和平安宁!祝愿大家福暖四季、顺遂安康!

新年贺词

新年贺词

|绿.程

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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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绿色金融服务平台”“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
成功启动

“辽宁省绿色金融服务平台”“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由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旗下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开发建设并负责日常运营。盛京金控集团董事长徐东在会上发表讲话,“盛京金控集团作为沈阳市国有金融资本的集聚平台,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色、低碳、环保’理念,打造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在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的领导支持下,潜心服务碳市场建设,不断探索可持续发展路径,为市场主体提供环境权益交易、双碳咨询、绿色金融等综合性服务。”

12月22日 ,辽宁省绿色金融工作推进会暨“辽宁省绿色金融服务平台”“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启动仪式在辽宁友谊宾馆举行。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省委常委、副省长张立林出席活动,并与省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见证“一中心一平台”启动。

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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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程

绿.程|

    辽宁省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的在线审核、项目展示、融资申请、增信服务、政策兑现、信息披露、银企对接等一站式服务,创新“政府+平台+工具”模式,打造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持项目库、碳减排支持工具政策兑现专区、以“碳信码”为核心的碳信用评价体系。截至目前共审核碳减排支持工具贷款项目13个,所涉碳减排量达168万吨。
    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见证服务。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市场化减排途径,充分盘活碳排放权金融价值,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同时,企业将获得的资金优先用于绿色和环保领域,实现经济和环境双重效益。截至目前共办理33万吨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贷款金额3825万元。

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正式启动。目前,服务中心已办理33万吨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贷款金额3825万元。

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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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程

绿.程|

辽宁省大力盘活碳排放权金融价值 已办理33万吨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

我省“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再有大动作。日前,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正式启动,这是我省首个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登记业务的专业机构,此举将为企业融资打开一条新渠道。

■ 来源:辽宁日报

为将发展绿色金融作为金融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2023年,辽宁省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出台《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助推辽宁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的意见》等文件,持续提升我省绿色金融服务质效。
  碳排放权是政府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将碳排放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企业以此方式获得的贷款,将优先用于绿色环保领域。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由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所属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开发建设并负责日常运营,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见证服务。据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中心的服务,可以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家核发的碳排放权配额为质押物获得贷款资金,既帮助企业盘活碳配额资产,解决重点排放企业一直以来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为企业提供了低成本的市场化减排途径。
据了解,服务中心成立之前,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就先行先试的原则,推动完成了我省首笔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落地。该项目中,鞍山市的一家热电企业,利用碳排放权作为质押,获得短期线上流贷融资。

截至目前,服务中心已办理33万吨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贷款金额3825万元。在服务中心启动仪式上,又有两家企业与银行签订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意向合作书。下一步,随着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的重启,服务中心还将积极探索林业碳汇等其他环境权益抵质押办法,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抵质押信息公示、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碳排放权协助处置等业务,通过满足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建立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规范的诉求等工作,助力我省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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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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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一、积极促进消费升温
1.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地发放汽车、电子产品、家居等大宗消费补贴和餐饮消费补贴,省级在一定额度内按不低于50%比例,对发放消费补贴的市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等,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对2023年度获评的辽宁美食街,每个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美食街消费设施改造、软硬件建设、宣传推广活动开展等。充分发挥夜经济示范街区带动作用,新评定10个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每个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的汽车、家居、家电、餐饮、住房品牌消费类展会和活动的场地租赁、宣传推广等保障性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2023年度“辽宁品牌展会”每个展会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培育10个文体旅融合发展消费新场景,每个奖补50万元。(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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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拓展辽宁优质产品销售平台。鼓励商场、超市、生鲜店、批发市场、电商平台等设立辽宁特色消费品专区(专柜),降低入场费,在开展促消费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各地开展优质农产品、特色轻工、纺织服装等“辽宁制造”优质产品产销对接活动,举办系列辽宁地工产品推介会,拓宽辽宁特色消费品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
4.完善县域消费设施。支持各地改造升级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和直营连锁店,对仓储、配送、检测、冷链、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等)
5.大力发展冰雪经济。推进沈阳冰上中心、抚顺雪上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各地加快完善冰雪场地设施,鼓励各市对原有冰雪场地及配套设施进行提档升级,对符合条件并入选为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竞赛场地的,根据承办任务情况给予奖补。对新评选的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每个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等)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6.完善省重大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机制。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调整过渡期内,采取“承诺制”或“容缺受理”,一体化审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申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
7.优化矿业权涉林涉草审批。地下开采的矿山项目,涉及Ⅱ级保护林地和基本草原的,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论证(不包括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采地下资源的情形)。对符合相关规定,不造成Ⅱ级保护林地损毁且不破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造成基本草原原生植被破坏且不改变原种植条件的,依法办理矿业权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
8.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建立交易服务平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提供高效服务。对盘活停缓建项目,可根据需求,依法调整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商业配套比例等规划设计条件。加强存量资产项目推介,创造条件吸引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林草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等)

■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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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2.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建立全省“初创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数据库。按照“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分类,选拔培育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立“名特优新”榜单,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和协调服务,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导“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13.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经营主体培育。分别给予新获评“中华老字号”“辽宁老字号”的企业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内当年网上零售额500万元以上并首次进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限上企业(简称“达限纳统”),按照其纳统零售额的3%对该企业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注册成立并达限纳统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经营主体,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次年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非当年注册成立并于当年首次达限纳统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入库次年零售额增速超过1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14.激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在库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2024年各月度零售额增速高于8%的,月度零售额增量每达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在库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2024年各月度餐饮收入增量10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餐饮收入增量每达100万元再给予一定额度奖励。每家企业以上奖励的月度上限为50万元;符合多种奖励条件的,取金额最高值,每半年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15.加强优质企业培育。统筹“数字辽宁 智造强省”专项资金3亿元,加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对新进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16.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对在境内科创板、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延续执行相关补助政策。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以红筹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投资于辽宁金额的1%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另按相关政策执行。坚持“随报随审”原则拨付企业上市补助。(责任单位:省金融管理局等)

三、推动外贸质效提升
9.鼓励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转口贸易和保税贸易,对企业在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中,因转口贸易及保税贸易所发生的进出口环节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资金支持。其中,转口贸易单户企业支持上限不超过400万元,保税类贸易单户企业支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对在省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的从事保税维修再制造的企业发生的生产线搬迁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比例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10.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提高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限额,单户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保费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11.提升通关便利度。对出境活动物、冰鲜肉制品、水产品和进出境蔬菜、水果等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开设优先查检和“5+2”预约查检绿色通道,设立并公开属地查检预约电话,实施节假日期间“不停歇”作业。简化原产地签证办理流程,推广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领、自助打印和智能审核等各项惠企措施。(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等)

17.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推动担保业务扩面增量,对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开展的纳入再担保体系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延长保费补贴政策期限,推动担保机构减费让利,2024年起,对纳入再担保体系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动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内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成立投资母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省农担公司、省金控集团等)
18.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根据所在地有效信贷需求,加大对该地区实体经济信贷投放。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单列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支持商业银行向省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产品服务创新。(责任单位:省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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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20.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粮油作物优良品种和集成技术,根据规模种植和单产水平,对单个主体单一作物最高奖补30万元。对社会化服务项目范围内,接受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服务价格30%的资金补助。提高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亩均补贴较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提高350元以上(含)。(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21.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装备提升、冷链仓储、加工运输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的资金补助。购置规定范围内农机具,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比例给予定额补贴。对实施升级改造总投资达到80万元以上的奶牛场,给予40万元补助。对近海捕捞渔船更新为钢质或其他新材料渔船的,给予不超过更新费用的30%补助,且不超过分档补助上限;对近海捕捞老旧渔船减船转产的,给予每千瓦最高不超过7000元补助;对深远海养殖设施,分档给予单体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22.推进粮食流通项目建设。支持粮油深加工、区域粮食交易市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现代化粮仓示范工程等领域项目建设,对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3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给予项目建设主体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辽宁省分行等)
23.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主体、合作社、大农户合作,加大冷链前置仓建设力度,助力农村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各市和相关部门制定支持农村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打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模式,推广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利用农村便利店、电商服务点、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等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到2024年底前,再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4405个,对每个新建站点给予5000元财政补贴,基本实现行政建制村全覆盖。(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等)
24.推进工业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采取贷款贴息和直接补助方式,对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优先使用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支持在辽研发工业软件首版次产品并在重点行业应用,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以“免申即享”方式,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智能工厂,对新获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25.促进快递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快递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仓储、打包、发货一体化服务。鼓励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快递物流企业进驻各类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制定扶持政策。2024年,建设16个省级快递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先行区,培育22个省级快递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典型项目。(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26.支持文化和体育产业加快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文化产业赋能乡村试点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代表辽宁参加全国顶级职业体育联赛的俱乐部,取得全国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27.提升开发区(园区)发展水平。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域内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安排1亿元专项奖补省级示范经济开发区,重点提升招商引资、市场开拓、营商环境和信息化建设能力。安排2亿元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依法赋予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市级用地审批权限,压减用地逐级报批流程为直报两级审批。“一园一策”深化开发区(园区)选人用人、运营机制、放权赋能等领域改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六、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
28.提升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省内规上工业企业建立或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各类研发机构,对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进行运营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制定相应的配套奖补政策。支持行业领先企业等经营主体设立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对创建成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资金支持。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实行常态化受理、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将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审核权委托给各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29.加大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力度。采用双向选择的遴选模式,从在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中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上门服务企业。企业科技特派员在派驻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经省科技厅备案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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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展民营企业家培训。面向万亿级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地、石化和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冶金新材料产业基地、优质特色消费品工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需求,制定民营企业家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支持省内高校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按照培训规划对民营企业家开展理论、政策、科技、管理和法规等方面培训,助力民营企业家提升职业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八、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38.优化涉企环境约束措施。实施大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对绩效达到A级或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减排措施。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帮扶相关企业办理危险废物替代原料利用许可豁免,推进资源合理配置。支持企业开展低碳零碳发展试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9.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节水贷”、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为绿色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扩大“辽绿贷”“绿票通”、碳减排支持工具等使用规模。持续完善“辽绿通”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和绿色项目库。(责任单位:省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等)九、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
40.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升级实施“春暖辽沈·惠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攻坚行动,深入实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政策服务落实专项行动,全年解决用工缺口70万个以上。建设500个左右“舒心就业”指导服务站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41.降低房地产市场交易成本。对一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由购房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购房补贴,卖旧买新时间不分先后;对新购或租赁(自持)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的,可采取购房补贴、租金补贴、降低相关交易费用等方式予以支持;对转让非住宅商品房的,可适当降低相关交易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县按实际情况制定。推动各市出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鼓励采取顺位抵押等方式开展业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42.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困难的城镇家庭和引进人才。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通过建设筹集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住房保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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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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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保险试点。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试点地区企业投保专利保险的,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6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总额最高5万元。其中,涉及高价值专利保险、包含专利保险的新保险产品,保费补贴标准上浮10%,年度补贴总额最高10万元;知识产权证券化所涉及保险、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上浮20%,年度补贴总额最高15万元。(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等)
七、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32.提高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全面推进惠企强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推动不少于40个“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落实落地。全力打造全省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全流程电子化,积极为经营主体提供贷款、保函、保理等多渠道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数据局(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33.便利企业信用修复。试行和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提醒函“两书同达”,主动告知企业公示期限及申请失信修复的政策和途径,确保处罚同时告知,期满即可修复。改造升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企业信用修复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34.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组建东北三省一区多式联运发展联盟,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予以资金奖励。推动降低港口收费标准,下调钢、矿、煤、油等大宗散货以及中小客户的粮食、矿建、其他杂货等收费标准,平均优惠幅度达到10%,实际收费标准以港口经营场所公示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示为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5.优化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可在考核时视同利润加回,对承担关键技术攻关任务等研发投入,可适度提高加回比例。服务国家及全省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向社会公众让利等对企业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可在考核时予以加回。(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等)
36.支持鼓励中央企业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鼓励中央企业在辽宁将具备条件的分公司改制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税收优惠、划拨土地处置、资质资格承继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和鼓励央企与我省本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我省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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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官网

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绿色建材产品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资源能源消耗少,生态环境影响小,具有“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高品质建材产品。发展绿色建材是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绿色建材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效益不断提升,推广应用不断加强,但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低碳和智能制造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工程选用和市场消费动力不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部署,为进一步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材工业绿色化转型,推动绿色建材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强化支撑服务能力,提升全产业链内生力、影响力、增长力、支撑力,加速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6年,绿色建材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2024-2026年年均增长10%以上。总计培育30个以上特色产业集群,建设50项以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100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2000张,绿色建材引领建材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品质提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30年,绿色建材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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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信厅 | 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二、建设绿色制造体系
工作目标:新增省级绿色制造单位50家。
工作措施:一是大力推进绿色制造,鼓励企业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打造绿色工业园区,培育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推动各市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二是做好已有绿色制造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发展现状复核,组织省级绿色工厂针对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自我声明。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宣贯培训活动,邀请专家对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评价要点等进行宣传解读。
责任处室:资源处

三、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工作目标:推进一批产能置换项目建设,淘汰退出轻烧反射窑。
工作措施:一是按照《工信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做好落后产能退出工作。二是推进凌钢、抚顺新钢铁高炉等已公告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加强央地合作,推进鞍钢转炉绿色节能改造项目、氢冶金项目,日钢营口中板高炉升级改造项目实现投产。三是制定《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方案》,督促各市编制年度淘汰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淘汰工作。
责任处室:产业政策处、冶金处、建材处
四、推动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
工作目标:推动节能降碳技术应用,支持绿色化改造项目建设,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
工作措施:一是在2024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中设置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对以节能、节水、超低排放为目的的绿色化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二是落实全省工业领域和四个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强化能耗“双控”和碳约束。会同省发改委,深化节能降碳改造,提高能效水平。三是会同省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继续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四是编制并印发《菱镁产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加快推广先进技术和产品。
责任处室:资源处、投资处、石化处、冶金处、建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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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各有关处室:
    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辽委发〔2021〕18号)要求,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2020年)》确定的重点任务,特制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5日

■ 来源: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计划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工作目标: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工作措施:一是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将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二是厅机关各党支部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三是组织厅机关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专题学习研讨。四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压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落地。
责任处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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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工作目标: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全省工业固废消纳能力。
工作措施:一是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围绕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大力推广工业固废技术和装备,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二是加强再生资源行业规范管理。鼓励并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加强已公告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三是推广应用再生资源产业数字化平台。推动全省废钢铁回收企业、准入企业、钢铁生产企业上平台,用数字手段探索资源综合利用新路径。
责任处室:资源处
六、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工作目标:有序推进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任务。
工作措施:加大对未完成的大型企业调度推进力度,赴盘锦、葫芦岛等市开展督导调研,督促未完成企业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协调相关市加快搬迁居民工作进度,切实解决资金、政策等问题,力争提前完成、提前验收。
责任处室:石化处
七、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
工作目标:错峰停窑150天。
工作措施:落实《省工信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2023年下半年及2024年省内水泥熟料企业常态化错峰生产计划的补充通知》,督促各市组织本地水泥熟料企业开展错峰生产。
责任处室:建材处

八、工业节能节水
工作目标:促进工业能效水效提升。
工作措施:一是组织实施国家工业节能监察计划。落实2024年度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抓好重点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约束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管理,运用政策手段倒逼企业实施节能改造。二是开展节能诊断服务。聚焦企业主要技术装备、关键工序工艺、能源计量管理开展能效诊断,围绕企业优化用能结构、提升用能效率、强化用能管理等方面提出措施建议,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是开展省级节水标杆企业遴选工作。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开展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创建工作,培育推荐工信部水效领跑者企业。
责任处室:资源处
九、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工作目标:新能源汽车产业做大做强。
工作措施:一是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品质,提升产销量。支持华晨宝马在辽扩大生产,提升纯电动车产量规模,加快推出后续新能源车型投放市场。二是鼓励省内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厂商加大研发生产力度。三是加大示范应用力度。推动智慧公交、智慧物流、智慧环卫以及矿卡、港口物流等智能网联汽车典型应用场景的开发和示范应用,探索建立新商业模式。
责任处室:装备处
十、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工作目标:推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发展。
工作措施:一是支持环保装备项目进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保险补偿范围。二是围绕污水治理、环境监测仪器、大气治理、固废处理等领域,推动企业申报国家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三是利用专项资金政策,支持先进环保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责任处室:装备处、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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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1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该草案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碳交易管理正式立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覆盖范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提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提供结算服务,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温室气体,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情形的,制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重点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第八条【配额总量与分配方法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阶段性目标要求,提出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第九条【重点排放单位义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条【排放核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在核查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异议处理】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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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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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的该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后,配额仍有剩余的,可以结转使用;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出售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三条【自愿减排核证】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
前款所指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进行核证。经核证属实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销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
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的核证和登记具体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交易产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额,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五条【交易主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六条【交易方式】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禁止交易】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已持有碳排放配额的,应当依法予以转让。
第十八条【交易规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后,及时公开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风险防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建立涨跌幅限制、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户报告、风险警示、异常交易监控、风险准备金和重大交易临时限制措施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碳排放政府基金】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
(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追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追责】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作为该单位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依据: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篡改、伪造排放数据或者台账记录等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要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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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违规清缴追责】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分配排放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分配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时,等量核减未足额清缴部分。
第二十六条【违规核查追责】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计入其信用记录,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规交易追责】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机构交易追责】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销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抗拒监督检查追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信用惩戒】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一条【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地方交易市场】本条例施行后,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规定,在碳排放配额的核查清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风险控制等方面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以上温室气体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配额。
(三)碳排放配额: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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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刘国正在与内蒙古固危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约仪式上指出,民营企业应在固废资源化领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内蒙古固危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国能互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民营企业。近年来专业致力于固危废综合交易平台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固管中心与该公司在京举行签约仪式,双方将联合打造固危废综合交易平台,标志着全国固危废交易平台建设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生态环境部固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刘国正在签约仪式上指出,开展固体废物交易研究和服务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通过提供全面、精准的信息服务可有效促进效率提升,提高相关行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综合交易信息共享、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探索建立固体废物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三流合一”的管理模式。
刘国正强调,民营企业一直是我国固废资源化领域的生力军。不仅进入固废资源化领域早而且通过多年的研发和积累,已掌握了大量的固废资源化技术,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实力,也为我国的固废资源化利用做出了重大贡献。当前,习近平总书记对固废资源化问题高度重视,全国有200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都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固废资源化已成为各地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民营企业应抓住契机,在固废资源化领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签约仪式上,温琳董事长介绍了内蒙古固危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领域和已经开展的工作,吴学良总经理介绍了固危废综合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试点应用情况。
生态环境部固管中心韦洪莲总工程师、综合业务部及内蒙古固危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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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危废综合交易平台建设合作签约仪式在京举行

■ 来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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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乌冲突对能源格局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分析

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决定在顿巴斯地区发起特别军事行动。乌克兰局势的骤然升级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能源危机问题,使得对俄罗斯有极大能源需求的欧洲国家在短期内“处境艰难”。本文将简单介绍俄罗斯在全球能源格局中的地位,就其对全球能源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阐述,并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给出展望和建议。

■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一、俄罗斯在全球能源格局中的地位
从石油、天然气和煤矿的储量、产量和出口量来看,俄罗斯作为世界上重要的能源生产和出口国家,在全球能源市场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储量来看,根据2022年的《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可知,截止2020年底,俄罗斯拥有石油储量1078亿桶(148亿吨),约占全球总储量的6.2%;拥有天然气37.4兆立方米,约占全球总储量的19.9%,是全世界拥有最大天然气储量的国家;拥有煤矿1621.66亿吨,约占全球总储量的15.1%,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煤矿储量大国。从产量来看,俄罗斯2021年全年石油总产量5.364亿吨,仅次于美国的7.111吨的年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12.7%;尽管俄罗斯是世界上拥有最大天然气储量的国家,但其2021年天然气产量是7017亿立方米,比世界第一产量美国少了2000多亿立方米,约占全球总产量的17.4%;煤矿产量4.337亿吨,仅占当年世界总产量的5.3%。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矿的能源储量和产量比起俄罗斯有过之而无不及。
然而,比起储量和产量,出口量更能体现对全球能源市场的影响。2021年,俄罗斯出口石油约为2.636亿吨,天然气约为2413亿立方米,分别占全球石油和天然气总出口量的12.8%和19.8%。从石油和天然气出口流向来看,欧洲国家和中国对于俄罗斯的能源依赖程度较高,尤其是欧洲。俄罗斯2021年总出口的2.636亿吨石油有1.387亿吨进入欧洲,0.796亿吨进入中国,仅这两部分就占了出口总量的82.8%。具体来看,欧洲从俄罗斯一国进口的石油量占其当年总进口量的29.7%,是第一大进口量,且两倍于第二大进口量;然而,中国从不同国家进口的石油量比较均衡,其中从俄罗斯进口的石油量仅占总进口量的15.1%。从天然气的进口量更加能看出,欧洲对于俄罗斯的能源依赖程度——2021年,欧洲从俄罗斯进口了174亿立方米液化天然气和1670亿立方米管道天然气,约占俄罗斯当年总出口量的76.4%。美国拥有着不逊色于俄罗斯的能源储量和产量,其出口量同样可观——2021年全年出口了1.385亿吨石油和1793亿立方米天然气,主要流向了欧洲、亚洲等地区。

二、俄乌冲突对于能源格局的影响
考虑到俄罗斯拥有的能源储量以及其他国家每年都从俄罗斯进口大量石油和天然气的现实情况,俄乌冲突将会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一系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价格的波动、能源格局的改变、碳市场的波动等。
(一)石油和天然气出口受阻引发能源危机,世界能源格局或将重构

受俄乌局势影响,俄罗斯石油出口量大跌。2022年2月,随着俄罗斯宣布发起特别军事行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和能源制裁。3月8日,美国总统乔·拜登签署了一项禁止俄罗斯的石油、液化天然气和煤炭进口到美国的行政命令,并宣布对于俄罗斯新的能源投资行为的禁止,当日WTI期货油价上涨至123.7美元;4月6日,时任英国外交大臣的特拉斯宣布将在2022年底全面停止从俄罗斯进口煤炭和石油,同时尽快结束天然气的进口;4月8日,欧盟首次宣布对于俄罗斯的能源出口的制裁——禁止进口俄罗斯的煤炭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到6月3日,宣布禁止进口俄罗斯的原油和石油产品,几天后WTI期货油价迎来了继3月8日后的次高点(122.11美元)。从俄罗斯2021年的石油出口构成来看,仅仅美国和欧洲就占据了过半的出口量(56.4%),上述制裁措施的推行使得俄罗斯石油出口渠道变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俄罗斯的石油出口量。其国内企业面对市场需求下降的趋势也会逐步调整生产,减少产量,从而世界范围内的石油总体产量会面临下降的趋势。考虑到俄罗斯每年的石油产量将近占据世界总产量的13%左右,俄罗斯石油供给的减少对于市场来说无疑是不小的冲击,恐慌情绪蔓延刺激油价不受控制地上涨也在情理之中。后期,随着各国宣布释放石油储备量以应对能源缺口问题,市场情绪逐渐稳定,石油价格回调。
无独有偶,天然气的价格同样经历了短期的巨大波动,但后期仍旧保持上升趋势。俄罗斯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储量,同时稳定地在全球总产量中贡献17%左右的比例;在如此庞大的体量中,有超过7成的出口流向了欧洲。比起其他国家和地区,欧洲对于俄罗斯天然气出口的依存度相当高,因而造成了天然气价格的高敏感度,“牵一发而动全身”,从这个角度讲,欧洲天然气价格受俄乌冲突以及双方博弈而产生波动是必然的。俄乌冲突升级以后,欧盟“站队”美国,宣布了一系列针对俄罗斯的经济、能源制裁政策,包括禁止进口石油、煤炭等。针对欧盟的“连连出招”,俄罗斯也不甘示弱,从天然气供应入手以应对其猛烈的“攻势”——6月15日,由于西门子能源推迟交付项目所需设备,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宣布将会将“北溪1号”的天然气运输量降至原先的40%左右;7月25日,Gazprom宣布维修另一台引擎,因此“北溪1号”天然气运输量会降低至原先的20%左右;9月15日,Gazprom宣布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将会彻底关停“北溪1号”,停止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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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乌冲突引发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和欧洲对俄罗斯进行一系列能源制裁以及俄罗斯的反击措施,在短期看以油气价格的波动为主要表现,长期看可能会影响未来全球能源格局。
对于美国来说,在能源方面制裁俄罗斯对其自身影响并不大。从石油、天然气和煤矿的储量、产量和出口量来看,美国本身拥有十分丰富的矿产资源,能源进口的需求量低,因此“禁止俄罗斯的石油、液化天然气和煤炭进口”等制裁措施对其自身的影响较小。美国拉拢欧盟进入制裁俄罗斯的同一阵营,从表面上看是“同仇敌忾”,但其背后的真实目的很有可能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欧盟和美国的情况完全不同,每年的能源进口量可以反映出其对外的能源依赖程度较高,尤其是天然气。若其拒绝进口来自俄罗斯的天然气和石油,那么剩余可选择范围内的最大受益者毫无疑问就是美国,俄罗斯和欧盟的对立能够帮助美国在欧洲天然气市场上多分好几杯羹。但是,由于缺乏管道,美国出口到欧洲的天然气主要是液化天然气,一方面其成本相对于管道天然气更高,另一方面运输受到船运力的限制。因此,尽管有美国这一备选在,但欧盟想要短期内完全摆脱对俄罗斯天然气依赖的可能性趋近于零。
对于俄罗斯来说,美国和欧盟在油气出口方面的限制有可能会使其将目光投向亚洲地区,尤其是中国。2021年,中国从俄罗斯进口了0.796亿吨石油、4.06亿兆瓦时煤矿和138亿立方米天然气,分别占俄罗斯出口总量的30.2%、24.4%和5.7%。将能源出口的目光从欧洲转向中国,稳定外部需求量,有利于缓解俄罗斯国内能源企业的经营压力;同时,对于中国来说也得到了价格更经济的进口能源的机会。
(二)欧盟碳市场受到影响
俄乌冲突爆发以后,欧洲碳价从2月23日(94.43欧)开始一路暴跌,于3月7号(57.72欧)跌至谷底,随即立马回升,但整体价格相较年初仍处于低位。理论上来说,能源价格上升导致企业排放成本变高,因此碳价和气价是正相关关系。但俄乌冲突导致欧洲天然气价格一路走高的同时,带来了碳价的短期骤降,其背后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受到局势变化和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需要出售碳配额增加现金流,以应对生产经营方面可能会面临的问题,而当市场大量抛售碳配额、购买量不及出售量时,碳价的下跌无法避免;二是原材料和能源价格的剧烈增加同样也给企业带来更高的生产成本,市场对于未来经济发展的悲观预期会导致企业降低生产量,从而碳排放减少,碳价下跌。欧盟碳价的迅速回升除了有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MSR)存在的原因以外,还有能源方面的因素。欧洲天然气价格的上涨在短期内会导致欧洲各国增加煤炭能源使用量,以应对俄罗斯天然气供应中断风险。煤炭使用量的增加会导致更多碳排放,从而碳价上涨。

三、展望与建议
到目前为止,乌克兰局势仍旧很紧张。毫无疑问的是,俄乌冲突将会持续影响世界能源格局和应对气候变化情况。基于此,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展望:
(一)欧洲“碳减排”之路阻力重重
在2021年第26届缔约方会议上,各国就碳减排提出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NDC)目标,以期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净零以及全球气温上升限制在1.5℃的目标。然而,俄乌冲突导致欧洲天然气价格暴涨,从而可能增加对于替代能源——煤炭的使用量。据路透社的消息称,德国能源部门撤回了2035年的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并将其修改为逐步淘汰燃煤工厂后实现气候目标,新的目标时间暂未明确。显然,碳减排目标的延期意味着对煤炭能源的让步。基于每公斤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远高于每立方米天然气燃烧产生二氧化碳的现实情况,增加煤炭的使用量无疑会向大气排放更多二氧化碳,阻碍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新能源领域或迎来发展机遇
考虑到俄乌冲突带来的能源危机的突发性,欧洲国家增加煤炭使用量来应对天然气供应短缺问题是短时间内的无奈之举。长期来看,这很有可能推动对外能源依赖度高的国家加大对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加速能源转型进程从而逐步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因此,能源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新能源领域有积极作用。
(三)中国应该构建完善的油气储备体系,加快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
尽管比起欧洲,中国受到俄乌冲突带来的能源危机的影响相对较小,但还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和欧洲一样,我国每年也会从不同的国家进口大量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一方面,为了应对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造成能源短缺问题,我国要拓宽能源进口渠道,并及时储备足量的油气,建立政府、社会等多方参与的完善的油气储备体系;另一方面,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不仅可以帮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也能够降低对外能源依赖可能会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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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课堂—绿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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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证书交易是指政府对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核发绿色交易证书,绿色交易证书可以在能源企业间买卖,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

绿色证书交易的二元主体经济分析
假设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由两类企业A和B构成绿色证书二元市场,这里的二元A和B所代表的是可再生能源行业中的劣势企业和优势企业。如图,P1为绿色证书的价格。MCA和MCB分别代表两企业的可再生能源边际发电成本曲线,B企业相对发电成本较低,或效率较高,有明显的相对优势(这种优势有可能是由规模效应或技术水平带来的)

绿色证书对降低总成本的作用
在未引入绿色证书而实施单纯的配额制时.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总成本为OLQ0+OKQ0。引入绿色证书后,成本变为OMQ1+ONQ2。
(OLQ0+OKQ0) − (OMQ1+ONQ2) =MLQ0Q1−NDQ0Q2
绿色证书的供给为NKQ0Q2,需求为MKQ0Q1
当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为非均衡状态的时候,
(1)MKQ0Q1<NKQ0Q2,供过于求时。绿色证书的价格会在供求关系的作用下下降,使MKQ0Q1变大。NKQ0Q变小,直至价格达到均衡价格P0。
(2)MKQ0Q1>NKQ0Q2,供不应求时,绿色证书的价格会在供求关系的作用下上升.使MKQ0Q1变小,NKQ0Q变大,直至价格达到均衡价格PO。
当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达到均衡状态的时候,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恰好达到国家规定配额目标,此时Q1+Q2= 2Q0,绿色证书的供给等于需求,
即:MKQ0Q1=NKQ0Q2
显然,MDQ0Q1=NDQ0Q2
因此,MLQ0Q1−NDQ0Q2=LMD
LMD即为绿色证书市场均衡时所减少的发电总成本。由此可见,绿色证书会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达到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总成本下降的效果。

绿色证书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如图,在相同的配额额度的条件下。B企业达标的成本要更低,即MCA>MCB。在MCA曲线上,超过M点之后,发电的边际成本高于绿色证书的价格,因此,A企业倾向于以相当于Q1Q0KM面积的价钱购买B企业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Q0−Q1),而这一过程正是通过绿色证书的交易来完成的。同理,在MCB曲线上,N点之前,发电的成本低于绿色证书的价格,因此,B企业倾向于将额外的发电量转化为价格更高的绿色证书售出。
如果没有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而单纯靠配额制来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企业的成本会大大扩大.例如传统的火力发电企业,或小规模的发电企业.有的存在技术上的局限.有的受到规模经济的制约,如果强制此类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得配额任务,可能会由于规模过小导致的规模不经济造成资源的利用不充分。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绿色证书的互相转化,既鼓励了可再生能源优势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又使可再生能源劣势企业寻到一条成本更低的途径来完成配额任务。避免了由于强制配额导致规模过小而引起的资源利用不充分。优化了电力生产资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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