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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其他分类其他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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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董道(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董道(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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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青羊万达广场2栋1单元1401
电话:028-81385588 19381906632

关于董道 >>

      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服务区,是一家覆盖民事、刑事、行政和商事领域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在资本市场、投融资、收购兼并、私募基金、银行与金融、资产证券化、海外投资、娱乐法、知识产权、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贸易、劳动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诉讼与仲裁、不良资产、应收账款管理追收、企业合规风控、家族财富管理、电子商务等法律领域持续耕耘并屡创佳绩。先后与上海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法学院进行深度合作,形成了具有高质量服务客户的核心优势能力主业领域。
      上海董道(成都)律师事务所依托总所资源,秉持“董道不豫,止于信安”的理念,立足成都、面向西南,专注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劳动法以及投融资、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商事仲裁等非诉服务领域,采用分所总所联动模式,以专业精诚的团队确保服务质量,持续追求满足和超越客户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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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董道(成都)律师事务所

目录 >>

与-您-同-行-共-创-辉-煌

01 退役军人权益篇             - 1 - 
 
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 10 -
03 房产权益篇                    - 25 -
04 邻里物业篇                    - 34 -
05 劳动工伤篇                    - 41 -
06 治安交通篇                    - 53 -
07 行政刑法篇                    - 62 -
08 诉讼程序篇                    - 70 -

01 退役军人权益篇>>

问题1: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主要法规政策有哪些?
        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主要法规政策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
问题2:退役军人依法可享受哪些待遇?
       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政治待遇,是国家给予退役军人的精神激励和保障退役军人待遇的重要内容。具体有:(1)军人退役后,有权继续学习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在指定党组织中参与组织活动,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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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3)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退役军人可以按照《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的规定着退役时的制式军装,在胸前适当位置佩戴服役期间和退出现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
       生活待遇,主要指国家根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给予退役军人相应的物质待遇及援助。具体有: (1)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医护和生活条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2)保障退役军人的养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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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3)建立健全帮扶援助机制,国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物质上的援助。
问题3:退役军人的配偶随调随迁,应符合哪些条件?
        家属随调,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有正式工作(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且符合安置地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调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需提供家属档案材料等。家属随调工作中应注意:一是退役军人在原部队驻地安置则不存在随调的问题。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家属才可能需要随调;二是随调的退役军人家属应当在原地有正式工作,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三是随调家属应当纳入当年的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
家属随迁,是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确定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迁移至到安置地,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与家属随调相比,家属随迁也应满足退役军人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这个条件,但家属随迁不需要家属有正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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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优惠政策有:(1)申请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国家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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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5:复员军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有何途径申请救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因此,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原军人,可以依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救济。
问题6: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入职国企是否会停发退役金?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故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人员进入国企工作不会停发退役金,但在国企任领导者职务,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则应按聘任为公务员对待。
问题7: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未参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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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问题8: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退役金是如何规定的?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其中,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但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未满16年的退役军官、军士,退役金保留比例按照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退役金的20%确定。
问题9: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停发退役金的情形有哪些?
       停发退役金的情形: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死亡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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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刑罚的。
        此外,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的,也会暂缓发放退役金,但只要及时完成补审,暂缓发放的退役金会全额发放。
问题10:自主择业退役军人被判刑后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一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除所判刑罚符合取消自主择业待遇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问题11:自主择业退役军人亡故后有哪些待遇?
 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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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问题12:退役军人转业后工龄等如何计算?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问题13:军人军属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故军人军属有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向所在地司法部门进行申请。
问题14: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解决?
       退役军人首先作为普通公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此外退役军人因其身份属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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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退役军人权益篇>>

内,享有相关优待权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的渠道,采取合法手段,依法解决。
       退役军人权益遭到侵害,应选择合法渠道维权,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如退役军人选择信访方式反映诉求的,则应当遵守《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理性进行维权信访,严守国家法律政策底线,切不可存在以闹获利的心态,打着退役军人维权旗号参与非法集访、散步反动言论或者错误虚假消息,甚至与境外势力勾连,肆意践踏党纪国法、破坏社会稳定。应积极相信和依靠组织,逐级反应合理诉求。此外,各地退役军人服务部门作为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服务机构,具有帮助退役军人合法维权的渠道和资源,有维权需求的可以积极联系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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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问题1: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的《民法典》规定范围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干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问题2:哪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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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以外的部分为退役军人个人财产。
问题3:父母出钱帮忙买房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产如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为父母全额出资并明确约定表示为赠送给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分割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离婚时房产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拥有的个人财产。(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出现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为是出资方父母将房产赠与夫妻二人的,这时房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该套房产应该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子是出资方父母婚后出资方父母买的房子只是单独赠与自己子女的,否则都将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3)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子。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为孩子买房的现象十分常见,而且离婚时房产判定的争议也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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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应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来享有房子的所有权,那么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应该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来制定。(4)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房子。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买的房,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该套房产则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进行分割。如双方有针对房产的其他约定,则按约定处理。(5)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该种情况争议较大,通常房屋产权归属一方,但房屋增值的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根据共同还款时间按比例酌情支付另一方补偿。
问题4:夫妻一方付出较多,离婚时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不再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故现离婚时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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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问题5: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给了夫妻双方最长60日的离婚冷静期,目的是为抑制离婚率增长过快。
问题6: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一直隐瞒对方,婚后被发现可以请求离婚吗?
       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干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7: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救济手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或强制力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残害的行为,致使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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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或摧残。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局、派出所寻求救助,公安部门应当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对加害行为进行阻止。
问题8:是否结婚并经过多少年之后,婚前的财产就成为共同财产?
       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前,是存在结婚若干年后某些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后,除非双方有书面约定,否则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
问题9: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会有什么后果?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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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问题10: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民法典》第一干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题1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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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问题12: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问题13:离婚后能否拒绝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故未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权,实际抚养一方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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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问题14:什么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范围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八)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九)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问题15:法定继承情况下遗产按什么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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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题16:有多份遗嘱的,以哪份为准?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在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中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取消了,所以现在不论是否有公证遗嘱存在都是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问题17: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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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问题18: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问题19: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题20:怎么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口头遗嘱是否一直有效?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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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问题21:立有多分遗嘱的以哪份为准,有公证遗嘱的是否以其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公证遗嘱并不必然是效力最高的,而是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问题22:老年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
休之后,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可以有什么方式解决?
       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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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问题23:孩子名字选取姓氏有哪些规则?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问题24:孩子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
其父亲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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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问题25:对夫妻已经有子女,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若符合条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若收养孤儿则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问题26: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问题27: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对公婆、岳父母能否拥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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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能依法享有继承权。
问题28: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问题29: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答:可以继承。《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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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家庭继承篇>>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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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产权益篇>>

问题1:商品房的预售与现售相比,有哪些特点?
       (1)、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承购人只获得商品房的期待权。(2)、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预购人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并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的预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程序等的规定,否则不能预售商品房。(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购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会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质量瑕疵,因而承购人也就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这对于预购人而言,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4)、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问题2:什么是商品房的五证、二书一表?
       商品房的五证二书一表是指: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指《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房屋满足交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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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产权益篇>>

问题3:商品房委托销售时,买受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1)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2)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文件和商品销售委托书;(3)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4)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以开发商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题4: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末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者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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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产权益篇>>

问题5: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问题6:售楼广告和说明书能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然条款?
       一般来讲,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则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末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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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产权益篇>>

问题7:商品房认购书效力如何认定?
        主要应从认购书本身的内容进行判断处理:如果认购书签订的目的,在于为买卖双方以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约定,并为其作必要准备,则该认购书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如果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处理,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合同无效,否则合同有效。
问题8:开发商一房多售如何处理?
       “一房多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同一商品房重复销售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欺诈行为。
从权属管理规定看,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或合同登记备案的买受人将优先获得该房的所有权,而其他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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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产权益篇>>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问题9: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也就无法退房了。
问题10: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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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产权益篇>>

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问题11: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抵押、买卖吗?
        没有房产证不可以将房子抵押买卖,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买卖、置换、赠予、继承、转让。如果从事了上述的行为,也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以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作抵押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因此诉至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以前场提供房产证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抵押还是有效的。
问题12:夫妻方可以做主出卖共有房屋吗?
       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果一方不同意的话,那么另一方便无权擅自出卖房屋。
        如果买受人在房产证上看到有其他人的名字,就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屋,这个时候一定要看到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购买,因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出卖,另一方就无权出卖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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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产权益篇>>

问题13: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如果房东得到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出租,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就不能出租。所以,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检查房产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果看到房产证,上说明该房屋已被抵押的,承租人就必须在看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租房。
问题14: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吗?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尽量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房管部门门推出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
问题15:出租房屋出售后,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买卖不破租赁"仍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项原则,出租房屋出售后,新房主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到租赁合同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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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产权益篇>>

问题16: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
       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提前通知给予必要准备期。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就是不定期租赁了,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也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问题17: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原房客有什么权利?
        在相同条件下,原房客是有优先承租权的。《民法典》第734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问题18: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
        到期后自动续期。《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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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产权益篇>>

问题19: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那么该合同对死者共同生活的家人还有效吗?
       有效。虽然承租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租赁的厉屋,但是因为承租人是与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但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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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邻里物业篇>>

问题1:楼上邻居家晚上总是不时总制造噪音怎么处理?
       应先确定邻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扰民”的程度。因为噪声只有达到一定的分贝数和持续时间才会认定为构成扰民的噪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Ⅰ类声环境功能区和Ⅱ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排放规定了限值,分别为昼间55分贝和60分贝、夜间45分贝和50分贝。
       日常生活中,可以先用视频拍摄+噪音软件的方式取证,根据测量结果判断其是否构成噪声干扰。如达不到法律界定的“噪声污染”,建议进行沟通协商,重点是个人多调整心态或自行购买耳塞等解决。如确认构成严重影响,可以联系物业或居委会调解,如仍不能解决问题的也可以报警处理。必要的也可收集好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排除妨害。
       另外,如楼上邻居是商业经营项目,其属于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作业和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污染、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则依据相关规定,其应属于城管局管理的范围,其他的噪声问题属于公安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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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邻里物业篇>>

问题2:同楼中有人高空抛物致第三人受伤如何举证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因此,想免责需要证明不具有造成加害可能的情形,比如:该时段家里没人,该种致害物不能或该时段没有通过窗户。
问题3:邻居将垃圾放到楼道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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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邻里物业篇>>

失。将垃圾随意堆放在楼道当中,其行为属于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那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请求小强把垃圾清理掉,并且要求恢复原状。作为权益受损人员,有权向小区物业和业委会投诉举报。
问题4:邻居在门口装摄像头能否阻止?
       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或者可视门铃纯属个人私事,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邻居住宅的应认定为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因此,在门口安装摄像头如能拍摄到邻居的人员进出情况,则该行为已侵害了邻居的隐私权。当事人可以就此向安装人提出异议,要求其调整摄制范围,不得摄录个人信息,如不能协调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邻居拆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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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邻里物业篇>>

问题5:邻居家门口挂镜子能让他拆除吗?
       邻居在门口挂镜子,按照民间的说法,镜子具有驱邪的功能,会把霉运折射到自己的家里面,如果是吸福的就更加吃亏了,镜子会把自家的福气和好运都给吸走了。但该说法为迷信的说法,故无法以此认定对方行为产生妨害,故大多采用协商的方法沟通解决。如不能协商处理的,也可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其违反大家的公知情感,构成不良影响为由主张相邻权纠纷,要求其排除妨害。
 问题6:狗咬伤小孩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们如果被动物咬伤,肯定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惊吓,或许之后也会一直对类似动物存在心理阴影,但是否需要精神损害费赔偿还需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比如经司法机构鉴定,伤情需达到伤残等级以上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精神损失费用数额也要结合动物监管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损害后果等进行计算。因此,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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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邻里物业篇>>

够咬伤小孩造成小孩严重心理疾病的,可以申请鉴定,构成伤残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问题7:小区的住房租给商家做办公室能提出异议吗?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因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就此提出异议,如有证据表明其经营行为对业主产生其他妨害或损害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原业主消除侵权赔偿损失。
问题8:单元楼里有群租房,因为他们使用电梯量大,能否要求多交物业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类型物业、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费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因此,不能因为群租房就要求其多交物业费。但是根据《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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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邻里物业篇>>

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可以考虑根据房屋的特殊情况,经业主大会表决后,在共同决定事项范围内就此提出合理化解决方案,比如收取一定费用用于补充房屋维修基金。从而有效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问题9:能否因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对小区业主均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利益损失的,可单独诉讼主张权利。在实践中,可在物业公司诉请缴纳物业费的诉讼中提出反诉,通过一次判决解决问题。
问题10:物业用房面积很大,物业公司用不完,能否对外出租?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民法典》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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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邻里物业篇>>

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未经小区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问题11: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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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问题1:入职时公司让交入职保证金、服装费、工牌费、培训费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就是说公司无论是要求劳动者支付押金,还是支付服装费、工牌费、培训费,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作服和工作证费用,是用人单位为自身经营或者管理使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
问题2: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可以找单位通知入职的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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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信、维修,发放的工牌服装等作为基本证据,也可以找到其他共同劳动的工友作为证人。
问题3:公司购买社保以最低档买合法吗?
       按照社保法和社会保险征收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的缴费都是由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如果按时足额按照单位申报的缴费总额缴纳的,就属于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如果低于单位申报的缴费总额,又没有按时进行增减申报的,就不属于按时足额缴纳。只有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的,才会产生滞纳金或是面临罚款等的处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单位并没有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进行申报,而是按照当地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下限进行申报,这种操作办法,虽然没有受到当地社保部门的处罚,但实际上也不属于足额缴纳,而只有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才属于足额缴纳。由于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处罚比较轻,起不到处罚的真正效果。
       对于劳动者个人,如对按最低档缴纳社保有异议的,可采取和用人单位协商、向社保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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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问题4: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从来不发加班费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故劳动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然后可以就此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以维权。
问题5:与公司发生劳动方面的纠纷是否可以直接去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该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上述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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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列举的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当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
问题6:退休年龄到了但是社保不够最低年限还能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目前各地对此的认定有所差别,部分地区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即便达到退休年龄,但因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劳动关系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而北京地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符合法定终止条件,后续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个人社保可以转入所在街道继续缴满十五年后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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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问题7:养老保险要缴满多少年才能享受待遇?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最低的年限才可以退休时按月领取养老金,其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
问题8:成都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才能一直享受待遇?
       单位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且已由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2009年1月1日前参保须累计缴费15年,2009年1月1日后参保须连续缴费15年或累计缴费20年),需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选择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选择单位或个人以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满规定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2009年1月1日前参保须累计缴费15年,2009年1月1日后参保须连续缴费15年或累计缴费20年),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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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问题9:未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已经缴纳满了规定的年限能不能不缴费继续享受医保待遇了呢?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连续缴纳职工医保满规定年限,若停止缴纳医保,停止缴纳之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故此种情况应继续缴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才能确保一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问题10:退休时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过渡。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蓄额额为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可以通过养老保险账户查询,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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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为195个月,51-55每增加一岁计发月数减少5个月,56-60岁每多一岁计发月数减少6个月,60岁为139个月,61岁132个月,62岁125个月,63岁以后每增加1岁计发月数减少8个月,70岁及以后为56个月。
       另外,对于缴纳职业年金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会增加额外养老金待遇,还有独生子女、无子女补贴等待遇,但这些费用是国家政策加发部分,是由其他部门通过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待遇项目,属于统筹外待遇项目。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视同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计算。
问题11:下班回来途中买菜时发生车祸是否可以算工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将“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形纳入工伤范围。但该规定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判定的标准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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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以“上下班”为目的是指职工上下班行为与工作的紧密相关性,是判断时间、路线合理性的前提基础;合理时间是指职工往返工作场所与居住地所用时间。在实践中,员工晚到早走成为了一种常态,因此因合理事由引起的上下班变动均可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对于合理路线,若因私事绕道,需要满足日常生活的必须性且不过分偏离上下班路途的主线,如下班买菜,接小孩等。
       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围内的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反正,如严重偏离或具有特殊性质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问题12:午休时在宿舍死亡能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员工宿舍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员工宿舍”是否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最高院有案例认为,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是劳动者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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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问题13:男员工生育保险有什么用,能否不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促进男女平等就业。这项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有为所有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男性职工也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故不论其用人单位有无女职工,也不论女职工是否在生育期,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但男女职工享受的福利有所差异。男员工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如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复通术等医疗费用;可以享受陪产假,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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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问题14:老人过世后有哪几笔钱可以领?
       根据社保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费用可以领取:
     (一)丧葬补助金
       在职和退休死亡统一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人的 2倍计算。
     (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在职人员抚恤金按以下办法确定: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 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抚恤金: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最低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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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般而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此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因病或因非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因病或非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后的剩余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参保人员死亡作为其遗产继承。
     (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属于个人财产,参保人员死亡后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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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动工伤篇>>

问题15: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裁决能否起诉?不能起诉是否有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符合以上情形的案件为一裁终局的案件,但一裁终局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如果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用人单位不能起诉至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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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治安交通篇>>

问题1:民警执法时,是否可以拍摄其警号和执法过程?
       根据相关判例,一般认为:警察禁止拍摄,就不能拍摄;如果允许拍摄的话,则可以拍摄。即在任何情况下,均以警察执法优先为原则。
根据2012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明确了11项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其中就包括民警的姓名、警号。2016年,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要求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对交警道路交通执法、民警治安巡逻、一般性执法等公开执法,群众可以拍摄,但拍摄者不得干扰民警执法,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拍摄者与现场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应保持3米上距离,最近不能少于两臂距离(约1.5米),不得越过警戒线拍摄,不得进入巡逻检查中心区域进行拍摄。对以监督执法为名拍摄、干扰、挑衅民警执法的,民警按既定程序执法,同时对拍摄者予以口头警告,警告无效的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处理。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恐怖活动等案(事)件现场,或者涉及他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执法的,不得拍摄(包括利用无人机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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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治安交通篇>>

       故公民实施监督权应有底线,相关拍摄行为不得影响民警的正常执法。如下6种行为,民警不仅有权禁止,还可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过分贴近民警面部,带有挑衅性的拍摄行为;拍摄过程中反复向民警发问或故意滋事谩骂,以监督为名逃避处罚的;拍摄行为影响到民警、救护人员的正常履职且经警告后拒不改正;未经允许拍摄暴恐、反扒、缉毒、凶杀等涉及侦查秘密的现场;拍摄后故意歪曲事实、恶意传播的;拍摄行为侵犯案件当事人、证人隐私。
问题2:警察查验身份证时未出示警察证件,能否不配合?
       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了民警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5种情形。一方面,民警要依法依规进行查验,明确查验范围,增强针对性,减少随意性;另一方面,公民有配合查验的法定义务。如果遇到警察要查验你的身份证,你的第一反应应该是毫无条件地配合。
      《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做任何解释。如果你抗拒,警察可以依法对你强制传唤。如你遇到的是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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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治安交通篇>>

警察且怀疑对方警察身份的真实性,也应在合理范围内先予配合,在不干扰执法的情况下拨打110,待110来核实便衣警察身份的真伪。
问题3:为追查丢失物品,是否可以搜查公民身体或住宅?
     《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个人均无权侵入公民的住宅并实施搜查行为。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等行为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4:监控发现有人在超市偷东西怎么办?
       发现有人盗窃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个人无权进行搜查。
问题5:因琐事与陌生人发生争吵后相互推搡是否构成互殴?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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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治安交通篇>>

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因此,相互拉扯、推搡行为不属于殴打他人的范围,但如推搡力度明显激烈且造成一方轻微伤以上的亦应认定为殴打,如该故意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应按故意伤害处理。
问题6:别人未经我同意在朋友圈公开我的私人照片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若是对他人的肖像权构成侵犯,则需要面临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风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技术信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未经你的许可公开私人照片,对方涉嫌侵犯你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可以要求他做删除处理,如对方未能处理的可以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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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治安交通篇>>

问题7:刚领到的车辆牌照,能直接开车上路去维修站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且随身携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无证、无牌驾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但在实际中,领取新牌照的当日未能安装车牌的可以继续使用临时号牌上路,超过新牌照当日则被查获的会按照未悬挂车辆号牌进行处罚。
问题8:限行当日被连续拍了几次,会怎样处罚?
       同一城市限号时间段内上路之后一天内被多次拍摄到,一般是只做一次处罚。
问题9:计算车辆超载,车上的小孩和婴儿是否计算在内?
       车辆准载人数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超员仅与车内人员数量有关,与乘车人员的高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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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治安交通篇>>

胖瘦、年龄均无关系,只要车内实际人数大于行驶证核载人数,就属于超员。即便是一个抱在怀里、连座位都不占的婴儿,也是要计算的。
问题10:车辆免检,是否就是不用管了?
       车辆免检,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免于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因此,免检不是不检!在免检期内,车辆仍需根据检验周期,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未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开车上路将面临处罚。 
问题11: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一方是否一定担责?
       车辆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如行人、非机动车非故意但有过错,适当减轻车辆责任;如行人、非机动车故意,车辆不担责;车辆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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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治安交通篇>>

问题12:将车借给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车主将车辆借给别人使用,别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一般由借用人承担责任。车主有以下情形,也会被要求承担部分责任:把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知道车辆有缺陷,该缺陷就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知道借用人患有不宜驾驶车辆的疾病,仍然借给他。
问题13:车辆买卖完成但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需要。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车辆买卖交付时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新的所有人时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受益者,故此时发生的交通事故,理应由新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14:最新的车辆三包规定有哪些?
       新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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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治安交通篇>>

常说的“三包政策”,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三包法的年限将从交付日期起计算,而并非此前的“开具发票之日”或“上牌之日”等,这也对部分延迟交付的车型三包年限有更明确的规定;动力蓄电池和行驶驱动电机进入主要零部件行列,新能源车型的质量问题同样适用于“7日退换”规定;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与此同时,现行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5次,可换车的规定,调整为30日,4次,可退换车。减少了维修时间和次数,并增加了可退车的选项。
问题15: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标准和处罚是什么?
        饮酒驾驶标准: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处罚:暂扣6个月驾驶证,同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前因饮酒驾驶被处罚过,再次饮酒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同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处罚:被判处为“危险驾驶罪”,处1至6月的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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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治安交通篇>>

重新取得驾驶证。
问题16:新生产的乘用车强制安装 EDR有啥用?是否会影响个人隐私?
       EDR(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俗称汽车"黑匣子",通过其所记录的数据信息,可以用于汽车事故分析。
       EDR的主要作用:1.可以直观地判定事故原因避免车企业和车主对事故归因互相推诿。2.对保险理赔等提供重要的信息。EDR不能进行声音、图像的采集,只会记录车辆状态,而且一般只会记录事故发生前后数十秒的数据,因此隐私安全问题无需担心。EDR功能要求分为AB两个阶段,即将推行的第一阶段EDR需满足可读取纵向加速度、ABS状态、发动机转速、安全带状态、踏板位置等23项数据。而下一阶段可读取数据或将增至5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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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刑法篇>>

问题1: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相应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2:参与赌博被公安抓了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未达到赌博罪立案标准的是行政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赌博罪的立案标准: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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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刑法篇>>

问题3:拘留与判刑有何不同?
       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种。行政拘留主要是指公民违反了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比如酒驾行为,需要对行为人进行短期的人身自由限制叫行政拘留;另外还一种拘留则是治安拘留,主要是针对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但又没有触犯刑法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进行治安拘留。而刑事拘留是刑事处罚,主要是公安部门为了调查刑事案件,对有重大嫌疑或事实清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措施。
       判刑指刑罚,主要是针对犯罪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内容,因此对犯罪人进行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刑罚主要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问题4:娃娃偷同学手机是否构成盗窃罪
       我国法律对于盗窃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年龄为16周岁,当事人应当为正常人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于盗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的追究年龄最低为14周岁,但是14到16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会被拘留,会被罚款。因此,孩子的年龄是影响行为性质认定的重要因素。但即便因低龄或其他原因不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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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刑法篇>>

刑事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会告诫孩子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符合刑事立案,将开展侦查,并依据掌握的证据进行处理:
       拘传,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逮捕拘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刑事拘留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充分的证据,并写出起诉意见,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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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刑法篇>>

问题6: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包括:
       立案: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确定构成犯罪,就移交检察院;
       逮捕审查批准:审查证据,查看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如果危险性大就逮捕,否则不批捕。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向公安机关出具继续侦查提纲;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继续侦查提纲。如公安机关觉得还是构成犯罪,那么可以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呈报逮捕的请求。
       审查起诉:公安移送全案资料,检察官审查证据、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让公安补充证据、做认罪认罚等。写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询问提纲、答辩提纲、举证质证提纲和公诉意见书。之后,移送法院起诉。
       出庭: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公诉。在公诉阶段需要在开庭中询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发表公诉意见、针对律师的观点进行答辩等。
问题7:刑事犯罪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哪个时候请律师好?
       因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的具体作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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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刑法篇>>

不一样的,每个阶段有每个阶段不同的作用以及不同的效果,也就是说要想真正的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当事人。故委托律师最合适的时候应该是当事人刚刚被抓获之后。
       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所涉及的罪名,通过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尽可能的降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维护当事人利益。
问题8:什么是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满足一定条件,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以不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方式接受公安部门的刑事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问题9:嫌疑人采取哪些行为有利于减少刑期?
       犯罪嫌疑人采取自首、坦白、退赃退赔,或者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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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刑法篇>>

功表现或属于从犯,同意认罪认罚等有利于减少刑期。
       自首是指在发生犯罪行为以后,没有被发现,或者被发现以后还没有被抓捕,到相关部门去投案。如果被公安机关围困,或者本身就无法脱身了,此时放弃抵抗,或者主动投案,这种情况不属于自首。自首代表是有悔罪表现,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坦白是指被侦查机关抓捕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侦查机关采取抓捕措施,必然是具备了一定证据条件,这时能主动承认,有利于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构成坦白。
       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犯罪嫌疑人对造成的损失进行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有助于减轻刑事犯罪造成的危害,可以减轻刑罚。
       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从犯指在犯罪中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人。法律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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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刑法篇>>

形。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问题10:什么是认罪认罚,有何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问题11:缓刑考察期间要离开本地该怎么办,能否出国?
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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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刑法篇>>

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因此,缓刑期间不得离开户籍地外出,离开居住地。如确有需要离开居住地的应经考察机关批准。同样,出国离开居住地的,也必须经考察机关批准。
问题12:受到过刑罚的人,不能从事哪些职业,对子女有何影响?
       受到过刑罚的人,将丧失从事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的资格。
       另外,当对于受过刑罚的人,法律对其子女也有很多限制。如直系亲属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判刑等犯罪行为的,不能报考警校、军校,也不能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岗位或公务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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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刑法篇>>

问题13:哪些情况会构成帮信罪?
      《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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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诉讼程序篇>>

问题1:诉讼是否必须找律师办理?
       诉讼一般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就是涉嫌犯罪可能会判刑的案子,这样的案子,当事人家属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聘请律师,如果不聘请的话,司法机关也会给他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行政诉讼,就是民间俗称的民告官,是对机关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况。民事诉讼,就是我们生活里常见的离婚、继承、欠款纠纷等,是权益受损人起诉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故诉讼都可由当事人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人代理,所以诉讼不是必须找律师。
问题2:自己办理诉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无论刑事自诉、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起诉都需要准备如下资料: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对方当事人信息材料、起诉状、证据材料。
       起诉状应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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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诉讼程序篇>>

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问题3:民事诉讼的流程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包括:起诉准备,拟制诉状及收集证据;立案,到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并缴纳诉讼费用;送达举证,按照提供地址向对方送达,等待对方答辩、举证,如不能送达的需采用公告送达程序。先行调解,法院调解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举证期,被告方在举证期内提交答辩状和进行举证;开庭审理,根据法院的通知,到法院进行现场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也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方进行诉请陈述、举证和质证,被告方进行答辩、质证和举证,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审判人员进行现场提问,双方进行最后陈述;一审判决或调解: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出具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二审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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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诉讼程序篇>>

序,缴纳诉讼费后,按送达、举证和庭审和判决另行进行一遍;执行:一审双方未上诉或二审判决后,法律文书产生效力,权利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提交执行申请,法院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到的财产划拨到申请执行人,如执行期间出现异议的可以提执行异议,执行未能完成但无财产等可供执行的裁定本次执行中止,执行完成的裁定执行终结,中止的后续发现可以执行是能恢复执行。
问题4:诉讼需要缴纳哪些费用?是否可以减免?
       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缴纳的费用可能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证人出庭费,除诉讼费外其余是有相应行为才需要支付。其中诉讼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多少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行政诉讼费为100元,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缴纳。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问题5:答辩状是否必须交?
       答辩状,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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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因此,答辩状不是必须交,而且开庭审理的时候被告可以现场答辩,故大多数都不会提前交答辩状,以避免自己的应答思路被原告掌握。
问题6:起诉后多久能判下来?
       因适用的审理程序不同,法律规定的审理时限不同,故起诉后,除先行调解一般30日外,正式立案用时范围如下: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简单争议不大且金额不超过当地年平均工资的30%的)法院依法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即拿到判决书后双方都无权上诉。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院依法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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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此外,因公告送达、鉴定等产生的额外时间不在审理时间范围内,故通常实践中起诉后到实际判决下来用时会更长一些。
问题7:网上购物到哪里起诉?
       网上购物产生的纠纷通常属于销售合同纠纷,如网购时双方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网络购物的买方,应该在卖方的住所地或者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收货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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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只有对方的姓名能起诉吗?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仅有对方姓名是不足以确定唯一对象的,这时应补充查询对方住址、电话等线索,在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的同时,提交一份调取被告户籍信息协查的申请书;一般情况法院会先接收材料,然后审核7天左右通知原告是否同意申请并出具协查函;最后,原告持函向相关机构/企业调取被告信息。
       另外,也可以委托律师,通过律师调取相关信息。受委托律师带着律所介绍信、凭律师证到辖区派出所申请查档;若户籍信息真实,派出所会出具《全国常住人口户籍信息表》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也可将电话号码、微信、支付宝、QQ号等相关线索提交委托律师,评估实名与否后,凭法院调查令、委托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律所介绍信、案件相关材料等到相关单位指定办公地点调取信息。
问题9:为什么赢了官司却迟迟拿不到钱?
       这涉及到案件“执行不能”的问题。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确实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无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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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这种情况可以称为“执行不能”。胜诉权益能否兑现,最根本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不能”本质上是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予以解决。
问题10:二审输了,但感觉很冤怎么办?
       我国的诉讼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判决后,就不能再上诉了,二审判决也称终审判决。
但如果仍然认为法院判决出错了,这时候就需要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需要符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启动再审后,仍然败诉且该案判决仍有错误时,只能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才有机会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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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申请执行是否还要交钱?
       在申请的时候,申请执行人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直接带着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执行就可以,法院就会予以登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如评估费、鉴定费等等,有时执行费用也可能需要申请执行人垫付,但是最终这是要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在执行到位以后,相应的执行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因此,被执行人除了承担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外,还需要额外的承担一笔执行的费用,这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个惩罚。
       如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的,那么相关费用按照约定处理。
问题12:案情复杂,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一般说来,当事人自己比较清楚案件的基本情况,只需要提供充足的事实证据和进行必要陈述就可以进行诉讼。如担心自己屡不清楚思路,也可以找人帮忙拟写起诉状或答辩状,开庭时候照着念就行,开庭时没写到的,也可以自由发挥。另外,如特别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则可以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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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个人可以委托哪些人处理诉讼?
       当事人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律事务时,一般只有以下人员才能担任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当事人近亲属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
问题14:如什么是诉讼时效?如何才能保住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当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因此,保住诉讼时效的最基本措施就是请求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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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可通过微信、邮件、电话等进行请求,请求应保留能证明发出的请求对方收悉的证据。此外,依约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导致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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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十九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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