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标准动态
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内部刊物
2023年 06月刊
总第 27期
CONTENTS
目录
行业动态
2023年1-5月份电子信息制造业运行情况
2023年1-5月份软件业经济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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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2023中国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河南)在郑州举行
信息技术发展司组织召开数字化转型贯标工作启动会
2023工业互联网大会在苏州召开
产业经济贡献规模超4万亿元!我国工业互联网进入规模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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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重点领域工作
【ITSS分会】全国信标委信息技术服务分技术委员会 2023年第二次
主任委员办公会在北京召开
【ITSS分会】《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9部分:制造业信息系统》 标准编写会议在成都召开
【信创工委会】“走进高校”系列活动之专题讲座-第9期 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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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电子信息产业标准推动会在京召开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第四届第八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关于公布2023年第五批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区块链 链间互操作指南》等四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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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享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丨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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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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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5月份电子信息制造业运行情况
发布时间:2023-06-30 来源: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1-5月份,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降幅持续收窄,出口增速有所恢复,企业效益稳步回升,投资规模保持增势。
一、生产降幅持续收窄
1-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下降0.3%,降幅较1-4月份收窄0.1个百分点,增速分别比同期工业、高技术制造业低3.9个和1.7个百分点。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与去年同期持平。
图1 电子信息制造业和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
1-5月份,主要产品中,手机产量5.65亿台,同比下降2.6%,其中智能手机产量4.16亿台,同比下降8.5%;微型计算机设备产量1.31亿台,同比下降25.7%;集成电路产量1401亿块,同比增长0.1%。
二、出口增速有所恢复
1-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下降8.3%,降幅较1
图2 电子信息制造业和工业出口交货值累计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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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收窄0.7个百分点,比同期工业降幅深4.3个百分点。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下降6.4%。
图3 电子信息制造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累计增速
据海关统计,1-5月份,我国出口笔记本电脑5296万台,同比下降26.4%;出口手机2.90亿台,同比下降13.7%;出口集成电路1034亿个,同比下降11.7%。
三、企业效益稳步回升
1-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5.45万亿元,同比下降4.2%,降幅较1-4月份收窄0.5个百分点;营业成本4.81万亿元,同比下降3.4%;实现利润总额1286亿元,同比下降49.2%,较1-4月份降幅收窄4.0个百分点;营业收入利润率为2.4%,较1-4月份上升0.4个百分点。
四、投资规模保持增势
1-5月份,电子信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0.5%,比同期工业投资增速高1.7个百分点,但比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速低2.3个百分点。
图4 电子信息制造业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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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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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份,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业)运行态势平稳向好,软件业务收入加快增长,利润总额保持两位数增长,软件业务出口增速小幅回落。
一、总体运行情况
软件业务收入加快增长。1-5月份,我国软件业务收入43238亿元,同比增长13.3%。
图1 软件业务收入增长情况
2023年1-5月份软件业经济运行情况
发布时间:2023-06-25 来源: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利润保持两位数增长。1-5月份,软件业利润总额4922亿元,同比增长12.2%。
图2 软件业利润总额增长情况
软件业务出口增速小幅回落。1-5月份,软件业务出口189亿美元,同比下降3.7%,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同比增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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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2022年和2023年1-5月份软件业分类收入占比情况
图3 软件业务出口增长情况
二、分领域运行情况
软件产品收入小幅提升。1-5月份,软件产品收入10410亿元,同比增长11.4%,占全行业收入的比重为24.1%。其中,工业软件产品收入1012亿元,同比增长13.1%。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保持较快增长。1-5月份,信息技术服务收入28456亿元,同比增长14.2%,在全行业收入中占比为65.8%。其中,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共实现收入4366亿元,同比增长16.9%,占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的比重为15.3%;集成电路设计收入1052亿元,同比增长5.2%;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3377亿元,同比下降1%。
信息安全收入增速平稳增长。1-5月份,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收入635亿元,同比增长9.2%。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保持增长。1-5月份,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3738亿元,同比增长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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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地区运行情况
东部地区软件业收入加快增长,中部地区增势突出。1-5月份,东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35902亿元,同比增长13.5%,增速较1-4月份提高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2014亿元,同比增长15.6%,增速较1-4月份提高1.4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4513亿元,同比增长10.7%,增速较1-4月份回落0.3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810亿元,同比增长13.8%,增速较1-4月份提高0.6个百分点,四个地区软件业务收入在全国总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3%、4.7%、10.4%和1.9%。
主要软件大省收入占比小幅回落。1-5月份,软件业务收入居前5名的省份中,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软件收入分别为9262亿元、8054亿元、5310亿元、4618亿元和3391亿元,分别增长15.9%、14.8%、7.4%、17.3%和5.5%,五省(市)合计软件业务收入30634亿元,占全国比重为70.9%,占比较去年同期回落0.1个百分点。
图5 2023年1-5月份软件业分地区收入增长情况
图6 软件业务收入前十省市增长情况
中心城市软件业务收入稳中有落。1-5月份,全国15个副省级中心城市实现软件业务收入22372亿元,同比增长11.4%,占全国软件业务收入比重为51.7%,占比较去年同期回落0.9个百分点。其中,宁波、成都、大连、济南、青岛、武汉和深圳软件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行业整体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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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副省级中心城市软件业务收入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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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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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国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河南)在郑州举行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办公厅
6月19-21日,2023中国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河南)在郑州举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出席活动开幕式并致辞。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产业转移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产业转移规模持续扩大、质量水平显著提升,梯度转移态势明显。随着产业转移的深入推进,区域发展协同性增强,中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的“领头雁”作用凸显。2010年以来,中国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已在河南成功举办七届,累计促成产业转移合作项目3700余个,签约投资金额超1.8万亿元,对促进中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发挥积极作用。
徐晓兰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全国一盘棋,促进资源要素有序流动,构建产业梯度转移发展格局。加强政策引导,落实好制造业有序转移指导意见和转移发展指导目录,持续激发区域发展活力和潜力。创新合作模式,不断深化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对接合作模式,创新区域间产业转移合作模式,探索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合作模式。坚持错位发展,结合承接地的自然禀赋、产业基础、要素环境、产业链配套需求等,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差异化布局生产力。搭建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实现转移项目接得住、留得久、长得好。
本次活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程院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包括1场综合活动和14场专题活动,围绕新型材料、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医药、现代食品、现代轻纺7大产业集群,开展地市推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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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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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供需对接、项目签约等,河南省与部属7所高校签订了省校合作协议。有关地方政府、重点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以及部相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部属高校代表等约2500人参加活动。
本次活动是系列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的首站。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在内蒙古、广西、云南、陕西、甘肃等地举办系列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
信息技术发展司组织召开数字化转型
贯标工作启动会
发布时间:2023-06-29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2023年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在京组织召开数字化转型贯标工作启动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一级巡视员王建伟参加会议并讲话。
会议介绍了数字化转型贯标工作情况及试点工作要求,详细解读了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和工业互联网平台贯标的具体内容,江苏、江西、山东等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机械、建材、纺织等行业组织围绕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发展等方面交流了经验做法,并对数字化转型贯标提出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信息技术发展司将指导各相关单位切实抓好数字化转型贯标,开展贯标试点工作。以标准为牵引加快构建全国上下协同、大中小企业全面覆盖的数字化转型贯标工作格局,以标准创新应用支撑新型工业化发展。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陕西、黑龙江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协会代表、部属单位代表、标准化组织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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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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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工业互联网大会在苏州召开
发布时间:2023-06-15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6月15日,2023工业互联网大会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云明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赵志国主持开幕式。
新时代十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发展道路,形成了“中央举旗定向、政府规划引导、地方务实推动、产业联动发展”的中国模式,构建了“巩固、提升、创新相并行”的中国方案,打造了“5G+工业互联网”、5G工厂等中国品牌,工业互联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产业规模已经超过1.2万亿元。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推动企业内外网络不断改进升级,标识解析体系全面建成,跨行业跨领域平台达到28家,安全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工业互联网融入45个国民经济大类,“5G+工业互联网”在千行百业落地并向生产核心环节延伸。众多行业的中央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中小企业创新活跃,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成为工业互联网领域全球最大生态合作载体。
张云明表示,工业互联网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基石,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底座,是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基础设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坚持战略引导,优化完善新时期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政策体系,研究出台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制约工业互联网规模推广的痛点难点,加快构建技术体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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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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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经济贡献规模超4万亿元!我国工业互联网
进入规模发展期
发布时间:2023-04-07 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
体系、产品体系,化“点”为珠、串珠成链。坚持需求牵引,加快建设覆盖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的应用体系,营造企业闯、资本投、市场用的良好局面。
大会期间还举办了工业互联网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换届会议,张云明副部长、赵志国总工程师为第二届工业互联网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代表颁发了聘书。同时,大会发布了首批20家5G工厂示范标杆,覆盖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原材料、消费品等重点行业。
本次大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以“数实融合 数智赋能——高质量推进新型工业化”为主题。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相关单位、部内相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地市负责人,以及有关企业家、技术专家和产业代表参加本次大会。
以“数实融合 数智赋能——高质量推进新型工业化”为主题的2023工业互联网大会6月15日在苏州市开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在会上透露,我国工业互联网已全面融入45个国民经济大类,进入规模发展期。
产业经济贡献规模超过4万亿元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显示,我国工业互联网已涉及85%以上的工业大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超过240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覆盖31个省、区、市和42个行业,服务企业超过26万家;形成综合型、特色型、专业型的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重点平台连接设备超过了8100万台(套),构建了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体系。
据了解,今年是《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最后一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研究出台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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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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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我国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已初具规模,后续将加快5G工厂建设推广,促进新技术新场景新模式的广泛应用,重点以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创新突破为主攻方向,推进新型工业化。
5G超可靠低时延汽车柔性产线发布
本届工业互联网大会还正式发布了首个工业控制领域产线级5G应用实践——“5G超可靠低时延汽车柔性产线”。记者也专程探访了这家位于河北保定的生产线。
这条生产线相对于传统生产线最大的特点是5G无线网络深入到生产控制领域,替代了传统的铜线介质的工业控制总线。传统汽车产线采用的硬线铜缆在实际生产中,常常会因为设备长时间运行、磨损,导致网络故障,造成生产中断。据统计,传统生产线每年因为网络故障会造成平均60小时的停工。
据了解,汽车生产线对控制精度要求很高,用无线网络替代传统工业总线网络,需要具备低延时和超可靠性。
应用5G无线技术以后,所有的设备之间都是无线连接,可以任意组合,使生产模块化变为可能,满足企业更多定制化的需求,达到柔性化生产。同时也避免了以往导入新车型涉及的网络重建改造等工程。据了解,这条汽车生产线改造的一期工程预计2024年年底完成,将为未来5G全连接工厂提供建设范例。
加快“两业”深度融合为高质量发展赋能
本届工业互联网大会的举办地苏州,拥有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当地通过工业互联网不断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进一步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
在吴中区的苏州协同创新智能制造装备有限公司,一条智能制造示范线正在根据事先设置的模式运转。从立体仓库、移载输送,再到组装加工、质量出库,生产线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在听从个性化指令,而这一切也都映射在旁边的数字交互场景中。
近年来,苏州不断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共生,实现了制造业为服务业提供场景、服务业为制造业赋能增效的互动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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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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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电子信息产业标准推动会在京召开
2023年6月9日,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共同主办的第十三届电子信息产业标准推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电子科技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原党组成员莫玮,中国科学院院士梅宏、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规划司、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信息技术发展司、国际合作司等司局有关负责同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领导,主办方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主要负责领导,地方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的领导和专家代表等近300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协会副理事长韩俊主持。
徐晓兰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不断开创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新局面。一是面向产业急需,强化优质标准供给。二是面向前沿领域,激发标准创新活力。三是面向全球市场,深化国际标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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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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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徐晓兰
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赵新华代表主办方致辞,表示电子信息产业标准推动会已成为推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和宣传标准化事业的重要平台,感谢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帮助。
协会副理事长 韩俊
协会副理事长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院长 赵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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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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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副司长 史惠康
中国科学院院士梅宏作了题为《拥抱软件定义,推进数字化转型》的主题报告。
中国科学院院士 梅宏
中国工程院院士 倪光南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作了题为《大力发展中国存储产业 掌握数字经济竞争主动权》的主题报告。
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副司长史惠康介绍了2022年以来电子信息领域标准化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将着力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重点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应用实施;二是继续强化标准管理与标准技术组织的建设;三是统筹推进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
工信部信息技术发展司二级巡视员王少朋介绍了2022年以来信息技术发展领域标准化工作情况,提出将进一步强化标准的重要支撑作用,一是培育良性标准化生态;二是强化重点标准的宣贯;三是持续拓展国际标准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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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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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燕理事长代表协会进行了致谢,一是感谢工信部和国标委一直以来对协会发展的支持与指导,二是感谢广大会员的信任和贡献,三是感谢协会秘书处的努力和付出,并提出协会未来将更好地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在新时代的征程中行稳致远。
工信部信息技术发展司二级巡视员 王少朋
协会理事长 胡燕
协会副理事长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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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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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由协会副理事长、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小龙主持,向对协会创建和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第一、二届理事长刘洪昆先生颁发了“卓越贡献奖”。向担任过协会两届负责人,对协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胡燕、童本敏、王全英、韩俊、林宁、历军、仲里、孙育宁、童绳武、刘志宏颁发了“杰出贡献奖”。向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高性能计算机标准工作委员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互联网、社会责任、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颁发了“先进组织奖”,并对长期支持协会工作,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会员单位进行了表彰。
环保周刊
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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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9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第四届第八次理事会在京召开,协会理事长胡燕,副理事长韩俊、林宁、历军、仲里、孙育宁、马洪杰、陈晨,秘书长刘志宏,以及理事代表共134名出席了会议,协会监事会列席会议。会议由胡燕理事长主持。
胡燕理事长报告了协会2022年度工作情况,从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内部建设、提升会员服务、做好支撑政府、推进重点领域工作等五个方面总结了一年来的工作成绩,提出了下一步工作重点。
理事长胡燕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第四届第八次
理事会在京召开
监事长梁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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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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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第八次理事会
梁丽涛监事长通报了协会202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会议选举通过了中国电子技术准化研究院院长赵新华、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小龙担任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同意增补青岛海尔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同意增补芯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爱思拓信息存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绿色智汇能源技术研究院、西湖仪器(杭州)技术有限公司四家单位成为协会理事单位;同意设立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家居智能计算系统架构标准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开放精简指令集工作委员会。
第四届第八次理事会圆满闭幕后,理事代表参加了协会主办的第十三届电子信息产业标准推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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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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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第五批团体标准
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请登录协会官网(www.cesa.cn)查看并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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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区块链 链间互操作指南》等四项
团体标准的公告
请登录协会官网(www.cesa.cn)查看并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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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领域工作
2023年6月19日,全国信标委信息技术服务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称SC40分委会)2023年第二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在北京召开。
【ITSS分会】全国信标委信息技术服务分技术委员会 2023年第二次主任委员
办公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由SC40分委会主任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张大方主持。SC40分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书记兼副院长杨建军,副主任委员、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池宇,副主任委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校长吕卫锋,秘书长、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信息服务业处处长张毅夫等出席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SC40分委会副秘书长、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软件中心主任于秀明,副秘书长、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国祥以及副秘书长、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马洪杰。
会议听取了秘书处上年度工作汇报,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方向,审议通过了SC40分委会2023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方案。会议还听取了《信息技术服务 服务生存周期》《信息技术服务 数字化转型 成熟度模型与评估》2项拟报批国家标准和《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9部分:制造业信息系统》1项拟立项国家标准汇报,经过专家质询,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上3项标准。
作为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将贯彻本次会议要求,继续发挥专业标准化机构优势,持续推动ITSS体系建设及重点标准研制工作。
【ITSS分会】《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9部分:制造业信息系统》 标准编写会议在成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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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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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中心、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华青融天(北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維谛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骞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北京德信永道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1日,《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9部分:制造业信息系统》标准集中编写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期间本标准通过了全国信标委信息技术服务分技术委员会拟立项评审。
会议期间,与会专家针对全国信标委信息技术服务分委会主任委员办公会以及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内部审查会议专家给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深入分析与讨论,形成了本次会议新的要求,并对后续编制工作进行布置与安排。
本次会议由成都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中心承办;本标准欢迎制造业单位和有制造业运行维护经验的单位参入编写,可将编写的意向发送到邮箱:
liangxy@cepre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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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领域工作
【信创工委会】“走进高校”系列活动之专题讲座-
第9期 精彩分享
6月29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简称信创工委会)“走进高校”系列活动之专题讲座第9期在武汉大学举行。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院长杜博出席并致辞,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士进、统信软件有限公司高级副总经理、CTO张磊出席并作报告,会议由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副院长玄跻峰主持。
杜博指出信息技术创新发展是构建中国特色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基地,努力做好学科建设、教学实践,致力于培养具备扎实理论知识、深厚实践技能、优秀创新能力的一流人才。今年是武汉大学校庆130周年,也是“学科建设年”,武汉大学将紧密围绕国家信息技术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合作,为高层次、实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王士进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认知智能大模型的技术阶跃及颠覆式影响”为主题,介绍从“感知智能”到“认知智能”的技术变迁,分享认知大模型推动通用人工智能实现技术阶跃、迈入“智能涌现”新阶段,阐述多模态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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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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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以“筑牢数字底座 繁荣技术生态——操作系统发展之路”为主题,研判操作系统领域的发展趋势,回顾我国操作系统的奋斗历程,介绍在用户体验、系统框架、辅助编程、异构计算、分布式处理等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统信软件立足于用户使用需求和技术演进方向,做好UOS技术与产品,助力信息技术生态的持续完善。
型GTP-4在数学、艺术、文学、心理等领域呈现的显著效果。科大讯飞积极追赶主流技术,推出“星火认知大模型”,为国内认知智能大模型在产业、科研层面的发展增添新动力。
“走进高校”系列活动之专题讲座第9期是由信创工委会、示范性软件学院联盟、武汉大学共同主办,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武汉大学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武汉计算机软件工程学会共同承办。来自高等院校师生、信息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300余人参加本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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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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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是否
构成商标侵权?
——李某宝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1. 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公众号主体对公众账号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
2. 公众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对相关网络用户具有约束力。
3. 在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在先注册微信公众号已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被告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不构成商标帮助侵权。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知产宝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平台账号名称的商业价值日益彰显,为维护互联网平台良好秩序,各大平台纷纷采用了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公众账号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化之间的冲突天然存在且日益突出,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司法面临的新问题之一。本案判决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的认定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层层分析,合理确定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兼顾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案入选“2022年深圳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当事人
原告:李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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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享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宝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宝、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采取法定必要措施保护原告商标权,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人在他乡”35、38、42类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为其微信公众平台内31家侵害原告“人在他乡”商标专用权的公众号经营者提供宣传、销售平台和技术支持;三、依法判令被告允许原告合法使用“人在他乡”商标,创办人在他乡微信公众号,并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官网显著位置道歉一个月;四、依法审查判断被告微信公众平台内31家公众号对原告人在他乡商标的侵权行为,判令由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9万元;五、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误工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官网显著位置道歉一个月”。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人在他乡”商标第35类38类42类的合法持有人,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广告设计;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电话业务;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卫星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因特网聊天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的安装;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技术研究;出租包含商业和金融信息的CD光盘;计算机软件维护。原告依据三份“人在他乡”商标使用权及其核定服务项目,向腾讯公司旗下微信公众平台申请注册“人在他乡”微信公众号,从而取得微信公众平台的品牌宣传服务、销售平台服务和其他技术支持,却遭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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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平台拒绝,理由是:该名称与已有公众号名称重复,查看同名账号,如果你认为已有名称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进行侵权投诉。原告发现,微信公众平台有31家微信公众号在侵害原告的“人在他乡”的商标权,并从事原告所拥有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基于侵权事实,原告分别向微信公众平台和深圳市南山区工商局提出投诉,并提供了“人在他乡”商标的三份注册证。原告要求微信公众平台以及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侵害原告“人在他乡”商标的31家公众号停止侵权。微信公众平台未按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只对原告做出不受理回复,并帮助其平台内经营者继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深圳市南山区工商局以互联网商标侵权不是其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并将原告推向网信办,网信办网站知识产权投诉又将原告指回工商局。原告维权无门,故而起诉。原告注册“人在他乡”微信公众号,向被告购买人在他乡品牌宣传等服务,被告为了维护其平台内的侵权行为和被告的非法既得利益,拒绝原告的交易请求,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宣传人在他乡商标,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被告应当知道其平台内31家侵害“人在他乡”商标的经营者均未取得“人在他乡”35、38、42类的商标许可,违反了《商标法》56、57条,《电子商务法》12条、15条、27条、41条之规定,与31家公众号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无视原告提出的维权请求,拒绝说明理由且对侵权行为不予制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3条,构成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被告还违反了《电子商务法》42、43、44、45条之规定,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腾讯微信公众平台存在应知、明知侵权且帮助商标侵权的行为,为保护其平台内经营者非法利益以及自身既得的非法经济利益,与31家公众号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妨碍原告创办合法的人在他乡微信公众号,以此非法获利,情节恶劣。依据《电子商务法》第2条,12条、15条、22条、27条、41条、42条、43条、44条、45条,《民法典》第178条第一款、第1169条、第1185条、第1194条、第1195条、第1196条、第11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商标法》第56条、57条、63条,要求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总计499万元人民币以及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一、原告是微信用户,腾讯公司是微信运营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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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注册及使用微信公众号产品时,需遵守《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及专项规则。原告无法注册“人在他乡”微信公众号是因为不符合相关专项规则,腾讯公司已告知理由并提供了侵权投诉途径。微信公众平台于2014年12月25日调整了微信认证命名规则,即公众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腾讯公司在腾讯客服官网公布了《微信认证账号命名规则说明》和《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原则》,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官网即微信官方公众号公开通知《微信认证命名规则调整》,明确告知用户“新注册公众账号名称将不能于取得微信认证的账号重名”。根据《微信认证账号命名规则说明》第2条可知“关于微信认证账号命名原则之认证命名唯一原则:账号名称不得与已注册成功账号名称重复,否则将不能通过账号名称审核。”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原则》可知“公众平台目前命名唯一,新注册/认证公众号不能跟注册成功的公众号名称重名。”本案中,因为微信平台内已有公众号早于原告注册并使用“人在他乡”的名称,故根据上述专项规则,原告无法将其公众号命名为“人在他乡”。原告进行了侵权投诉,腾讯公司均针对原告之侵权投诉进行了审核处理并回复。二、公众号“人在他乡”运营方本身拥有注册商标,平台内其余公众号仅名称中涉及“人在他乡”字样,不属于原告商标类别所保护范围,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认定存在侵权,故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均审核不通过。1、公众号“人在他乡”由江苏偶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运营,该公司本身拥有“人在他乡”文字组合第39类注册商标,其公众号早于原告注册,并以注册商标为命名依据通过了微信认证的商标保护,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无法认定该公众号存在侵权。2、对于原告所称的多家公众号涉及侵权,平台内其余公众号仅名称中涉及“人在他乡”字样,比如“东北人在他乡”、“宁远人在他乡”、“人在他乡生活”等,其单纯的公众号名称使用不属于原告商标类别所保护的范围,甚至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仅是对通用词语的描述性使用。腾讯公司作为微信运营商,需要平衡权利人、微信用户等多方利益,在无法认定侵权的情况下,如仅因原告侵权投诉就贸然对平台内涉及“人在他乡”字样的账号名称进行清除,对公众号主体亦显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护平台经营秩序。原告若坚持认为侵权,可与涉案公众号主体进行磋商或诉讼解决,若法院认定侵权,腾讯公司可采取相关措施。三、公众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未违反法律,也未侵犯任何用户权益,是维护微信公众平台良好秩序的必要性规则。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维护平台秩序制定平台规则。该规则是为了保护平台用户权益、维护平台良好秩序而制定,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首先,该规则有利于保护公众号的独特性和品牌性,保护公众号作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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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者的权益,防止平台内出现假冒、仿冒、山寨号,维护公众平台良好秩序。其次,该规则使公众账号具有唯一性、显著性,让微信用户可以更便利地通过账号名称检索到对应账号,有利于提升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的体验感。百家号、大鱼号、头条号等自媒体平台均采用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该规则是保护自媒体账号权益的必要性规则。此外,该规则不影响原告商标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使用。从原告商标证书可见,原告对“人在他乡”特定的图文组合在第35、38、42类核定的商品及服务中享有商标权,原告仅是无法将公众号命名为“人在他乡”,而其可以将所持有的图文组合商标用于公众号头像、公众号发布文章或小程序中,原告商标图案的使用并未受到影响。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实际上是对其商标权的扩大使用和过度使用,该行为反而会侵害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第7848743号“(指定颜色)”商标的注册人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在他乡网络服务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广告设计;替他人做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原告提交的商标信息打印件显示,该商标的申请人已变更为原告,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2月6日。
第6170749号“(指定颜色)”商标的注册人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在他乡网络服务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电话业务;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运输;卫星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因特网聊天室(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原告提交的商标信息打印件显示,该商标的申请人已变更为原告,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7月20日。
第5798432号“(指定颜色)”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李某宝,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的安装;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及时连接服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技术研究;出租包含商业和金额信息CD光盘;计算机软件维护(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原告提交的商标信息打印件显示,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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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30年4月6日。
原告主张其通过创办网站“www.rztxw.net”及开通抖音号“人在他乡”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2021年10月,原告在微信公众平台申请注册“人在他乡”微信公众号,未能通过审核,理由是“该名称与已有公众号名称重复,查看同名账号,如果你认为已有名称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进行侵权投诉”。2021年10月29日,原告针对“人在他乡”、“庆阳人在他乡”、“东北人在他乡”、“宁远人在他乡”等39个微信公众号向微信公众平台提交“冒充他人”投诉,投诉描述为“本人拥有人在他乡35、38、42类商标使用权,本想申请人在他乡公众号,并依据商标使用权范围从事相关行业,但未能成功,同时发现有人大量冒用人在他乡的商标使用权,从事互联网、广告、信息发布、中介等服务,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商标权益,望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制止,并维护本人权益,我将为腾讯的陌生人社交提供宣传窗口”。微信公众号平台回复侵权投诉审核不通过,理由为“你的投诉并未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该账号存在冒充现象,故暂时无法处理。”因侵权投诉未果,原告向深圳市南山区工商局、中央网信办进行了投诉。
被告称,原告的侵权投诉均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是公众号“人在他乡”(微信号renzaitaxiangcn)运营方本身拥有注册商标,平台内其余公众号仅名称中涉及“人在他乡”字样,不属于原告商标类别所保护范围,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认定存在侵权。被告提交的公众号“人在他乡”(微信号renzaitaxiangcn)截图显示,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江苏偶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众号简介为:“人在他乡”项目以团中央、中国青年联合会、团工委、总商会指导思想为原则,以公益服务事业为目的,搭建同乡服务平台!致力于服务人在他乡群体生活、学习、就业、创业、成长、成才、成功!该公众号还通过了微信认证的商标保护,商标名称为“人在他乡”,商标类别为第39类,有效期至2028年7月27日。被告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截图显示,第25623618号“人在他乡”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江苏偶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9类,包括汽车出租、车辆共享服务、安排游览、运送乘客、运输预订、旅行陪伴、旅行预订、安排游艇旅行、司机服务、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等,商标有效期自2018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7日。被告还提交了微信平台检索截图,主张微信公众平台仅有一个“人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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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公众号,其余仅为名称带有“人在他乡”字样,包括“东北人在他乡”、“人在他乡遇故知索罗、”“宁远人在他乡”、“广西人在他乡”等,原告商标涉及字样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平台内公众号名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明确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系为进行侵权的31个“人在他乡”公众号提供平台服务,构成帮助侵权。根据原告庭后提交的意见,具体公众号包括:人在他乡(微信号renzaitaxiangcn)、东北人在他乡(微信号dbr0411)、宁远人在他乡(微信号nyr-ztx)、恩施人在他乡(微信号nmmmm9)、广西人在他乡(微信号gxrztx)、赣榆人在他乡(微信号gh_c469bdb58c45)、横县人在他乡(微信号hxzx530300)、桐城人在他乡(微信号tctx0556)、利川人在他乡(微信号lcrztx)、翁源人在他乡(微信号gh_d3bb82edce3c)、延边人在他乡(微信号gh_e8661742cb29)、河南人在他乡(微信号hnzaitaxiang)、金寨人在他乡(微信号NJXY899)、客家人在他乡(微信号kjrztx)、永城人在他乡(微信号ycrztx)、修水人在他乡(微信号gh_be82803fb816)、呼伦贝尔人在他乡(微信号r188******07)、龙川人在他乡(微信号lcrlcr01)、陕西人在他乡(微信号xarztx)、川渝人在他乡(微信号gh_6047d272e541)、人在他乡丨广阳店(微信号gh_609d03369278)、人在他乡网(微信号taxiang123960)、人在他乡(微信号gh_873d8c2ebf25)、人在他乡与你同行(微信号rztxyntx2020)、童装人在他乡(微信号gh_27ddb54a9197)、人在他乡生活(微信号rztx135******39)、人在他乡北漂(微信号rztx88)、你好人在他乡(微信号cctv20190601)、东北人在异地他乡(微信号dongbr66yyds)、人在他乡念家乡(微信号gh_17833d4ddcc6)、人在他鄉的小商店(微信号gh_55b34503749e)等。原告确认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述31家公众号构成商标侵权,但认为上述公众号名称均包含“人在他乡”文字,且主要业务是社交、发布信息、广告等,可以合理推定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虽然上述公众号账号本身可以用于宣传和发布信息,但实际运营业务难以确认,仅凭公众号名称带有“人在他乡”字样,无法认定存在商标侵权。被告还主张公众号“人在他乡(微信号renzaitaxiangcn)”没有发布过任何文章内容,没有进行实际使用。
被告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深前证字第033632号公证书,证明用户注册使用微信公众号时,必须勾选同意并遵守《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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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才能完成注册。该协议第1.3条约定:“本协议内容同时包含腾讯可能不断发布的关于本服务的相关协议、服务声明、业务规则及公告指引等内容(以下统称为‘专项规则’),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你同样应当遵守。”根据上述约定,原告应当遵守腾讯公司官网发布的“专项规则”,即本案中的《微信认证账号命名规则说明》和《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原则》;2、(2017)深盐证字第3303号公证书,证明《微信认证账号命名规则说明》和《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原则》已明确说明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故在涉案公众号早于原告注册并使用“人在他乡”的名称的前提下,原告无法重复使用“人在他乡”作为名称;3、(2022)深前证字第5506号公证书,证明微信官方通过官网及官方公众号公布了微信公众号认证命名新规则,明确告知和说明了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原则;4、(2022)深前证字第5408号公证书,证明百家号、大鱼号、头条号、搜狐号等多个自媒体平台均采用账户命名唯一性规则。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没有注册微信公众号,故《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与其无关,且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剥夺了其合法权利,名称带有“人在他乡”文字的公众号大多侵犯了其商标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2020)深前证字第033632号公证书、(2017)深盐证字第3303号公证书、(2022)深前证字第5506号公证书、(2022)深前证字第5408号公证书、公众号查询截图打印件、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查询打印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第7848743号“图片(指定颜色)”、第6170749号“图片(指定颜色)”、第5798432号“图片(指定颜色)”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涉案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为进行侵权的31个“人在他乡”公众号提供平台服务,构成帮助侵权,侵犯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行为人构成帮助侵权需满足三个条件,即有直接侵权行为存在、行为人在客观上为直接侵权人提供了帮助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要认定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前提是要认定有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即原告要举证证明涉案31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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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中含有“人在他乡”或类似文字的公众号对其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涉案31个公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在于公众号名称中包含“人在他乡”或类似文字,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也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审查准予注册的商标。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这两个标准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分别为“图片(指定颜色)”、“图片(指定颜色)”、“图片(指定颜色)”,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为第35、38、42类中的相应服务,在此特定的范围内,原告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但超出此特定保护范围,原告则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尤其是“人在他乡”一词,本身属于公用领域的常用词汇,除非他人恶意攀附,否则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文字。
其次,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性使用,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本案中,原告仅举证证明涉案公众号名称中含有“人在他乡”或类似文字,但未举证证明此种使用方式均系用于商业活动,且已经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公众号对“人在他乡”或类似文字的名称性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最后,即使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亦应以涉案公众号对“人在他乡”或类似文字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即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提供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原告虽然取得了第7848743号、第6170749号、第5798432号注册商标在第35、38、42类服务项目上的商标专用权,但是,一方面,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实际运营业务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另一方面,从原告提供的关于商标使用的证据来看,该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仍未达到使相关公众对“人在他乡”文字与原告提供的服务产生特定联系的程度。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公众号对“人在他乡”或类似文字的使用会产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原告和涉案公众号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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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31个微信公众号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帮助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宝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20元,原告李某宝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卓春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婉婷
来源混淆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