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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波监督工作简讯2024年第9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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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9期

总第153期

中波监督工作简讯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纪委工作部/监督审计部/党委巡察办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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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聚焦
重要信息
基层动态
学思践悟
特别关注
纪法课堂

目录
CONTENTS

【要闻聚焦】

李希在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上强调
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
立足职能职责纵深推进党的纪律建设

    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党纪学习教育进行总结。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关于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的部署要求,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统筹抓好纪律教育、纪律完善、纪律执行,充分发挥党的纪律建设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保障作用。
    李希指出,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开展以党纪为主题的集中性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新征程,以严明纪律确保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重要部署。4个多月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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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原原本本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案示警促改,加强解读和培训,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取得新进步,在推动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李希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形势任务和阶段性特征,深化运用党纪学习教育成功经验,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不断走深走实、取得更大成效。要善始善终抓好党纪学习教育任务落实,认真做好收尾工作。要深入贯彻《关于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要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章,及时把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要动真碰硬强化纪律执行,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的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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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做到廉而有为、勤勉敬业,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中远海运: 以案件质量评查推动
执纪执法质效提升

    今年5月以来,中远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组织开展2024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一方面开展全面评查,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2023年以来自办案件和问题线索核查件开展自查;另一方面开展专项评查,聚焦问题导向,抽取给予诫勉处理的问题线索核查件开展集中研判,针对部分核查件开展现场调卷和阅卷分析。
  近年来,中远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探索建立“制度+监督+培训+指导”的案件查办质量管控体系,多措并举推动案件查办质量提升。通过制定完善《集团纪检监察组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工作规程(试行)》《集团纪检监察组案件承办人责任规定》《集团纪检监察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程》等一系列制度,推进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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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坚持每年开展一次的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整改。开展监督执纪执法业务培训,归纳总结执纪办案中容易出现的偏差,提出76项措施,推动纪检监察干部提升发现和查处腐败问题的能力。坚持重点领域问题线索提级审核,对下级纪委监督执纪从严把关,带动全系统案件查办质量提升。
    目前,集团纪检监察组正紧盯本次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全流程跟踪、指导、督促各单位纪委强化责任落实,剖析问题根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问题整改。同时,推动办案人员能力提升和责任落实,促进执纪执法质效提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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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委强化巡视整改日常监督

   为强化政治监督、做实做细中央巡视整改日常监督,自公司党委正式印发中央巡视整改“一方案三清单”后,公司纪委认真履行中央巡视整改监督专班巡视整改日常监督责任,确保整改任务落地见效。
    压紧压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为推动公司党委深入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公司纪委工作部对照整改方案和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9个面上问题、30个具体问题及92项整改措施逐一进行“过筛子式”审核,逐一指出整改不彻底问题,提出加强整改要求,坚决杜绝“纸上整改”,确保整改责任层层压实、任务层层分解、工作层层落实。
    以钉钉子精神推进中央巡视整改工作,以强有力监督确保件件有着落、条条都整改。公司纪委工作部认真对照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建立中央巡视整改监督清单及工作进展台账,明确具体监督措施,灵活运用查阅资料、现场督导、调研检查等监督方式,持续跟进掌握重点问题整改进度,以强有力的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

【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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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黄酒。新华网发

【基层动态】

船员公司纪委做好双节廉洁提醒工作

    为做好中秋、国庆假日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问题,确保风清气正、廉洁过节,船员公司纪委要求各船岸党支部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重要节点的廉洁提醒,采取多种形式扎紧纪律防线,严防“节日病”,坚决筑牢廉洁防线。
    一是组织员工学习寸步不让纠治“四风”的相关报道和提示;二是及时下发船员公司纪委关于2024年中秋国庆双节廉洁、安全工作的提示和总公司纪委《关于2024年中秋、国庆期间紧盯“四风”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司党员干部带头廉洁务实过节,保持定力,严防“四风”及其隐形变异问题的发生。三是结合节前现场监督检查,督促船员公司各部门和船舶落实好节日期间各项安全工作和船员换班工作,确保双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有序。四是加强船员的廉洁从业教育,通过船舶三长的上船前廉洁谈话和对上船船员开展廉洁从业教育,不断强化一线船员的廉洁从业意识,有效落实船舶十大廉洁风险点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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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廉者不求非其有

    立身处世,心中当有边界感。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东西不能要,考验着一个人的清醒和智慧。唐代官箴著作《臣轨》中有云:“知者不为非其事,廉者不求非其有,是以远害而名彰也。故君子行廉以全其真,守清以保其身。”意思是说:明智的人不做不该做的事,廉洁的人不贪求不该有的东西,这样就可以远离灾祸而使美名得以彰显。所以君子奉行廉洁以保全自己的天性,恪守清廉以保全自己的身家。
    廉者,首当克服贪欲,不为物役。一个人只有对“非其有”的东西不贪求、不妄取,才能保持理智,看清不当之利背后的隐患。反之,物欲滋长,不该占有的敢伸手,不是自己的也敢拿,只见利不见害,必将祸患及身。东汉时期,羊续为南阳太守,一位官吏知道他喜欢吃鱼,特意带着南阳特产白河鲤鱼,寒暄几句,扭头就走,不容羊续拒绝。这名官吏走后,羊续把鲤鱼挂在门梁之上,此后这名官吏又来送鱼,羊续指着高高悬挂的鱼说:“上次送的鱼还挂在那,已成了鱼干,请你一并拿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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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官吏看到羊续的做法,便从此断了送礼的念头。典故“羊续悬鱼”就在告诫世人,不是自己的,一条鱼也不能接受,非分之财不可取、非己之利不可贪,“不求非其有”方能不乱心志、不惹祸端。 
  为官之德在于清廉。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不求非其有”体现的是党性修养。“四有”书记谷文昌大半辈子与林业打交道,可他却从不添置木家具,“不沾公家一寸木材”;杨善洲下乡和出差时都是自己交伙食费,“没让子女搭过一次公车”;孔繁森“不允许儿子拿单位一个笔记本”;黄开群“不多吃公家一个鸡蛋”……他们廉洁自律、公私分明,非己之所有,一丝一粒都不贪求、一厘一毫都不妄取,其清节操守为后人立起了标杆。
    “廉者,政之本也。”去贪存廉、去私存公,是为政者应该恪守的本分与底线。党员干部当常思贪欲之害,在小事小节中律己修身,在一点一滴中锤炼拒腐定力。面对物诱,当时刻保持“无须提醒的自律自觉”,擦亮眼睛,辨清是“井内之水”还是“井外之水”,坚持“俸薪之外无所取”,做个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的好干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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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丨工作中要敢斗争、善担当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敢于斗争、勇于担当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共产党人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目标,什么时候都不能丢掉担当和斗争精神,任何时候都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着力增强防风险、迎挑战、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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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能力,带头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此次修订条例,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共产党员要提升斗争本领,就必须要敢于主动投身到困难大、矛盾多的斗争一线接受锤炼,在工作中提升技能水平,在挑战中增强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在调查研究中培养应对新形势、掌握新情况、破解新难题的能力,在火热的实践中练就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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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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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逢年过节感情投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简介】

    A是某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的货物、服务、工程类等项目的采购工作。B是某贸易公司的总经理,系该大学货物类采购的供应商之一,供应办公用品、教学文具等。两人认识后,为了与A搞好关系,2017年到2021年,B在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都宴请A,每次送给其1万元,共计15万元。2022年初,因审计发现问题,A接受组织审查调查,二人联系中断。其间,A没有回请B吃饭,也未回赠礼金。

【罪名剖析】

   案例中,A从2017年到2021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接受B的宴请并收受钱款共计15万元,其间B虽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由于B系A的管理服务对象,且A收受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在此过程中A没有回请B吃饭,也未回赠礼金,排除正常的人情往来,应认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视为其承诺为B谋取利益,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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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辨析】

一、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需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所谓感情投资型贿赂,是指行贿人以人情往来为名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馈赠财物,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不要求立即回报,而是期望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在将来不确定的时间,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行为。感情投资型贿赂作为一种常见多发的贿赂犯罪,往往是披着社交人情的外衣,实则进行权钱交易的违法勾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依法予以打击。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规定有条件地将“感情投资”纳入受贿犯罪处理,具体适用本款规定时,要注意把具有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价值三万元以上和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结合起来作整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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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履职与受财分离型受贿要把握权钱交易的本质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行受贿犯罪更趋隐蔽,履职谋利和收受财物往往会被腐败分子人为地分隔开来,以期规避被查处的风险。如行贿人长期连续给予受贿人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围的财物,收受财物与具体请托事项不能一一对应,对此如何认定?根据《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成立受贿的前提是存在权钱交易,即利用职务便利与收受财物之间存在内在逻辑联系,而在判断履职谋利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成立与否时,履职与受财时间发生的先后,以及履职与受财之间的时间间隔等形式要素,均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要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判断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这是认定履职与受财分离型受贿的基本思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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