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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清风-2022年10月-第3期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 ​​​​

目录

04/06

法纪速递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06/12

纪检实务

“四风”问题突出表现及处理依据
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的误区

13/15

警示案例

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党员赌博的几种违纪定性

16/17

今日锐评

甘蔗没有两头甜

18/21

清廉家风故事

袁隆平家风:质朴与执着一脉相承

罗荣桓家风:生活不要特殊化

Contents

目录

法纪速递

        2022年10月17日,二十大新闻中心举办第二场记者招待会。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肖培,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徐启方,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田培炎介绍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肖培表示,昨天,举国关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隆重开幕。倾听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报告,领会对党的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就会回想起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非凡历程。从二十大报告中,真切地感受到强烈的信仰感召、强大的精神力量。
       回想十年前,党的十八大刚刚闭幕,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就深刻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打铁还需自身硬。
     

LAW AND ORDER

法纪速递 ››››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法纪速递

 十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十年磨一剑,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防止了党因腐败蔓延、“四风”肆虐、特权横行而变质褪色,防止了党被利益集团、权势团体渗透干预,赢得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衷心拥护的历史主动,赢得了全党高度团结统一、走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主动。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我们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见效。我们党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以钉钉子精神纠“四风”树新风,刹住了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厚植了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
我们党全面加强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严的基调,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64.8万余件,其中,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553人,处分厅局级干部2.5万多人、县处级干部18.2万多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
经过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锻造,走过百年奋斗历程的中国共产党风华正茂,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
党的二十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战略部署,我们将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更好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纪检
实务

纪检实务

“四风”问题突出表现及处理依据

纪检实务

1.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突出表现及处理依据

      (1)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主要表现为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问题、违规收送礼金和其他礼品。此类问题具有明显“节点”特征。当前还出现了用电子手段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收受烟、酒等名贵特产;用物流、快递等方式收送礼品;虚列开支套取费用送礼等新的表现。处理依据主要包括:《党纪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国资委关于做好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的通知》等。
      (2)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主要表现为巧立新名目违规发放,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资金来源以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为主,且“一把手”违规决策问题突出。 处理依据主要包括:《党纪处分条例》等。
     (3)违规吃喝问题。主要表现为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公款吃喝主要是超标准公务接待和违规公款大吃大喝,当前还出现了转换报销方式、转移吃喝场所、转嫁吃喝费用等情况。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主要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当前还出现了“不吃公款吃老板”、管理和服务对象付账不出面、邀请公职人员到郊区“野奢度假”和到高档小区、私人会所吃喝等情况。 处理依据主要包括:《党纪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4)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问题。主要表现为公车私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或在下属单位报销用车费用。当前还出现了私车公养、既坐公车又领车补、违规租用社会车辆等表现。 处理依据主要包括:《党纪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等。 
    (5)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主要表现为违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不如实向组织报告;违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当前还出现了化整为零多次操办、“退居幕后”亲属代办、“暗度陈仓”只收钱不办、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等隐蔽方式收受礼金等情况。 处理依据主要包括:《党纪处分条例》等。 
       (6)公务支出中的浪费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务接待、商务宴请等方面餐饮浪费、信息化建设中不维护不更新不实用造成公共资源和财政资金浪费、办公室浪费等。 处理依据主要包括:《党纪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

2.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具体表现及处理依据

         (1)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问题。有的阳奉阴违,不顾国家战略布局,搞本位主义,追求局部利益,甚至滥设市场壁垒画地为牢。有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口号响落实差,工作中“换汤不换药”“穿新鞋走老路”;有的脱离实际、急躁冒进,搞重复建设、烂尾工程,机械执行层层加码;有的工作虚浮、流于形式,炒概念、搞包装、伪创新,缺乏实际效果,甚至弄虚作假。
        (2)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问题。有的庸懒怠政、敷衍塞责,“守摊子、看位子、混日子”,得过且过、不推不动;有的拈轻怕重,“层层甩锅、推卸责任”,把问题往上推、把责任往下移;有的“怕担风险,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有的在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方面履职不力;有的“新官不理旧账”,影响营商环境。
        (3)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有的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和困难不上心不尽力,对待群众摆官威耍特权;有的对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有的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对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闻不问,甚至吃拿卡要。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主要表现】

纪检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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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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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的误区

        党章及《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党内重要文件,《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 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问题做好2021年为基层减负工作主要措施及分工方案》等。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这是党章第四十二条对处分党员一般程序的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应严格遵循。当前,一些党的基层组织支部大会召开难、难召开问题日益突出,还有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对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程序存在模糊认识。下面以乡镇纪委查办的农村党员违纪案件为例,对实践中常见的误区予以澄清。

误区之一: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意味着必须由支部作出处分决定

        有些地方认为,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并以支部名义作出处分决定,由受审查党员签署意见后,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只能制作下达处分批复,无权制作处分决定,且处分决定和乡镇党委的批复均需送达受处分人。对此,应当明确的是,支部大会讨论后形成的对受审查党员的处分意见,是以支部大会决议形式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受审查党员应在支部大会决议上签署意见;乡镇党委批准后,乡镇纪委以自己(编者注:或以乡镇党委)名义制作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支部;乡镇党委无需向受处分人所在支部下达批复,更谈不上将批复送达受处分人。

        (4)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问题。有的文山会海、督检考统筹规范不够、重复报材料填表格;有的大会减少、小会增多;明面上的督检考减少、变相检查仍然较多;有的会议线下变线上,政务APP、微信工作群越来越多,存在随意派任务、过度留痕、强制打卡、硬性推广等“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认定的有关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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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二: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认可。

       有些地方认为,鉴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则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无条件同意,如有意见应责成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不能作出与支部大会意见相左的决定。对此,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关于“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的规定,乡镇党委作出的不同于支部大会意见的决定,支部必须坚决服从并执行。当然,乡镇党委在作出决定时,除考虑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应充分尊重和考虑支部大会的意见。支部对乡镇党委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乡镇党委复议,如乡镇党委坚持原决定的,支部必须执行,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误区之三:支部大会召开时,受审查党员必须参加。

        有些受审查党员认为参加支部大会也免不了还要被处分,参加与否没有实际意义,还要丢面子,或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拒绝参加支部大会或玩失踪使得所在支部联系不上无法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认为受审查党员不参加即不能召开支部大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社会效果不好。对此,根据党章第四条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受审查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但是否在支部大会进行申辩是受审查党员的权利,受审查党员拒不参加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影响支部大会召开。对与受审查党员联系不上无法通知的,一般可不急于召开支部大会,但如案件急需处理的,即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会上全面介绍受审查党员对组织认定的违纪事实的意见。需指出的是,受审查党员在违纪事实见面时,已向组织作了充分陈述和申辩,组织已记录在案,故受审查党员不参加支部大会,并未妨碍他的权利的行使。

误区之四:必须有2/3或4/5以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方能召开支部大会。

        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支部大会;有的参照党章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认为必须达到2/3以上;还有的参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的规定,认为必须达到4/5以上。对此,根据党章第十七条关于“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规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全部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即可召开支部大会。按照2/3甚至4/5以上掌握的,客观上增加了支部大会召开的难度,不利于支部充分发挥作用,也不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误区之五:支部大会召开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会前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可与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现场表决的意见一样进行统计并确定表决结果。

        实践中,因支部大会到会率低,有些地方认为除了在会上现场参加表决外,也可在会前通过当面或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个别征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的意见,只要这些党员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也应与在现场表决一样进行统计,一并确定表决结果。对此,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支部大会召开时,只有经过充分讨论,交流情况,统一思想,作出正确的决议才有保证。对会前通过当面或通讯方式个别征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的意见的,应将他们的意见提供给与会党员参考,但在表决时,不能把他们的意见算成赞成或反对票,也不能计入实际到会人数计算到会率。
       《党章》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误区之六:支部大会召开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赞成即可形成决议。

        实践中,有些地方参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编者注:1990年规定为“实到会”,2020年修订)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的规定,认为在支部大会召开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赞成即可形成决议。对此,根据党章第十七条规定,必须是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赞成票数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形成决议。如某支部有党员28人,其中预备党员2人,开会时有16名正式党员和2名预备党员出席,如经表决有9名正式党员赞成,虽超过实际到会16名正式党员的半数,但仍形不成决议,只有在超过全部应到会26名正式党员的半数即13名正式党员以上赞成时方能形成决议。

WARNING CASE

警示案例 ››››

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警示案例

误区之七:外出务工的党员必须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

      实践中,有些地方外出务工党员较多,在通知他们参加支部大会时,可能还要支付差旅费、误工费,有的还要求乘坐飞机或高铁,特别是有时支部大会一次还形不成决议需再次召开,致使支部大会召开的成本很高,有的支部因经济上负担过重往往不能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这严重影响了支部作用的发挥。对此,根据党章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确因情况特殊难以到会的外出务工党员,经支部大会同意,并报经乡镇党委批准,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可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如某支部有党员38人,其中外出务工15人,召开支部大会时,外出务工的15人因故无法参加,另有2人因事请假,实际有21人到会,正常情况下应有到会的19人以上赞成方能形成决议。经表决有16人赞成,同时20人赞成对未到会的15名外出务工党员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并报经乡镇党委批准,则应到会党员为23人,16人赞成即已超过半数,可形成决议。

误区之八:支部大会难以召开时,以支部委员会决议替代支部大会决议。

       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不管支部大会是什么意见,最终都要执行乡镇党委的决定,加之支部大会因各种原因很难召开,即不再召开支部大会,径行以支部委员会决议来替代支部大会决议,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对此,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未授权支部委员会决议可以替代支部大会决议;确无条件召开支部大会的,乡镇纪委可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提请上级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李某,某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以其未成年儿子名义于2019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12月取得该套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在2020年组织部门组织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李某故意隐瞒未填报购买该套商品房情况。

【违纪案例】

【禁令解析】

      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重的行为。 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2017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的范围、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纪法适用】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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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廉政提醒】

        个人资产瞒报、漏报是高频问题。出国出境“偷偷摸摸”、对“裸官”身份隐瞒不报;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抚养子女情况,奖金发放和津贴、兼职取酬情况,以及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情况也是瞒报、漏报“高发区”。对党忠诚老实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觉悟。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这条禁令。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党员赌博的几种违纪定性

【典型案例】

案例一:逢赌必赢,以赌敛财

        2004年至2010年期间,某街道党工委书记黄某某长期与辖区的10余名村社干部以“九点”、“牛牛”等方式聚众“赌博”,并通过不赢不停止等方式敛财,共计获利15万余元。

案例二:趣味庸俗,以赌为乐

        2007至2019年期间,某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叶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缺失,追求低级趣味,工作之余痴迷于打麻将,且数额较大,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三:规避处罚,境外赌博

        2013年至2017年期间,某村党员赵某某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前往澳门葡京、威尼斯人等酒店参与“百家乐”赌博,每次赌资金额达数千元,甚至数万元。

【评析意见】

      实践中,党员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纪检机关一般会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将其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但上述三个案例却有不同,其虽有赌博之形,却不能简单将其按常规赌博案件定性处理。
      案例一,黄某某与村社干部看似聚众赌博,但其实质系黄某某作为街道党工委书记,通过赌博方式从管理和服务对象处敛财,对此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认定更为适宜,可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案例二,叶某经常参与“打麻将”,且数额较大,其形式亦符合赌博违纪行为之特征,但因具体次数、金额较难固定,很难全面评价。鉴于其沉溺麻将的行为,更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追求低级趣味”,故可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认定。
       案例三,因澳门葡京酒店等系当地博彩合法场所,赵某某在澳门赌博并不会受到当地相关处罚,也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效力范围内,故难以认定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但作为党员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应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对其在境外的赌博行为,亦应予以惩戒。在处理时,可按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以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处理。

【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区分赌博行为与带有彩头的娱乐活动。带有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往往以休闲消遣为目的,对象多为亲友等,且彩头金额一般不大;
        而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对象一般为非家庭成员、亲属,且不固定,个人赌资往往达到300元以上或单次押注20元以上,且有的还伴有抽头获利情况,故在执纪过程中应予以正确区分。需要提醒的是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聚众娱乐或赌博均会被从重处理。
        二是注意是否存在以赌博方式受贿问题。国家工作人员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共同赌博时,如果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很可能涉嫌受贿。
当然,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如参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是否曾为其谋利、赌资来源、有无事先通谋,以及输赢钱物的金额大小等。
        (来源:浦江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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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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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没有两头甜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纪委监委通报濂溪区人大机关一级主任科员王瑞平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王瑞平不仅以亲属名义投资入股某建材公司90万元,还在该公司违规兼职取酬近1.35万元。
        甘蔗没有两头甜,鱼和熊掌岂可兼而得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都对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顶风违纪当“两栖干部”,一边领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通过兼职捞取“外快”,妄想“两头占”,结局难免“两头空”。本案中,王瑞平“吃着碗里,瞧着锅里”,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到头来竹篮打水。
        违规兼职取酬,表面上是经济问题,实质上是权力寻租或变现的“过墙梯”。近年来,在从严整治下,一些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披上了“隐身衣”,形式更加隐蔽。有的巧立名目,以各种补贴或者咨询费的名义领取报酬;有的利用手中权力为企业谋取利益,通过辞去公职的手段规避监督,收受企业以各种方式给予的“回报”;有的在位时积累人脉资源,退休之后“发挥余热”,以顾问、委员等身份违规取酬,等等。
        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干部徐启田先后在多家公司违规兼职,帮助企业沟通协调关系、协助办理各类证件等事务,违规领取薪酬22万余元;浙江省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骆旭升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谋取巨额利益,该公司董事长在其辞去公职到该公司工作后,给予其巨额“安家费”……不管是明目张胆还是“隐蔽伪装”,都改变不了其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本质。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自身有一技之长在一些企业、社团中兼职取酬,是靠本事“吃饭”。但企业、社团看中的往往不是党员干部专业上的“本事”,而是其手中的权力和人脉关系,背后往往隐藏着“围猎”陷阱和权钱交易的企图,容易滋生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问题。而且,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参与经营活动,还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
       为官发财应两道,“吃着碗里,瞧着锅里”,最终会“吃不了兜着走”。党员干部面对有些企业伸出的“橄榄枝”,要保持清醒头脑,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擦亮监督探头,严查各种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同时加强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切实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守住拒腐防变防线。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清廉家风故事

         2019年9月29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袁隆平院士被授予“共和国勋章”。这位曾经把自己比喻成种子的老人,如今说自己是一株水稻。他说:“我本根植于红土地,沐浴着阳光,而后甘愿将沉甸甸的稻穗奉献给人民。”
        一直以来,袁隆平心中有两个梦:“禾下乘凉梦”和“杂交水稻覆盖全球梦”。他不仅让中国人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还为世界粮食供给做出杰出贡献。这位老人海纳百川的胸怀与永不止步的科研精神,也成了最好的家风和永恒的家训。
        袁隆平1964年开始研究杂交水稻,一直没有停过,他把一生的精力都献给了杂交水稻。攻克一个个难关,水稻的亩产量一次次刷新:从500公斤到1000多公斤。11月3日,袁隆平在长沙发布了又一个重大消息:第三代杂交水稻已经实现双季亩产3000斤!如今,九十高龄的袁隆平仍坚守在科研一线,不断地追求水稻产量的突破。
        袁隆平说:“一个人一辈子做好一件事就足够了。”正是这份质朴和坚定,让他在重重困难面前不灰心、不放弃,脚踏实地做好每一次实验,总结每一次经验。半个世纪,袁隆平只在做一件事,那就是研究杂交水稻。他常说:“我不在家,就在试验田,不在试验田,就在去试验田的路上。”
        他不住豪宅、不坐豪车,把经费全用来搞科研。国家奖励他的青岛市国际院士港的别墅,他改成了研发海水稻的科研室。他十几年都在路边摊剪发,穿的衣服也是百十块钱一件,一穿就是好几年。即便是大家心目中的科学界“巨富”,但生活依然简朴,他最看重的是脚踏实地“一辈子做好一件事”,并把这份坚定的意志,传递给儿子、孙女。

袁隆平家风:质朴与执着一脉相承

清廉家风故事

清廉家风故事

        罗荣桓元帅经常告诫家人,一个革命者想的应该是为人民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不能因为地位不同了、身份变了,要求额外的照顾和特殊的享受,搞特殊化。
       在生活中,罗荣桓常常通过一些身体力行的细节来教育子女。1947年7月,罗荣桓从莫斯科治病回到哈尔滨,全家被安排住在市区一处很宽敞的独立庭院里。他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将这处庭院挪作公用,自己另找一处房子住。
        一次,罗荣桓到时任东北民主联军政治部主任谭政家去,见他家住的是一处二层小楼,就跟他说:“跟你们搭个邻居怎么样?你家住楼上,我们住楼下。欢迎吗?”谭政起初还以为是句玩笑话。但没过两天,罗荣桓一家却真的搬来住了。罗荣桓对家人说:“住的房子大小,看来是不起眼的事情,但我们是党的干部,要时时想到生活在基层的人民大众,不能官越做越大,住的楼越来越高。”罗荣桓还说:“生活不要特殊化,一味追求舒适的生活,讲究吃穿,贪图享受,就要变坏的。”
      1963年12月16日,罗荣桓在弥留之际嘱咐爱人:“我死以后,分给我的房子不要再住了,搬到一楼的房子去,不要特殊。”他还交代子女说:“我没有遗产留给你们,没有什么可以分给你们的。爸爸就留一句话:坚信共产主义这一伟大真理,永远干革命。”罗荣桓没有什么遗产留给子女,但是给子女甚至全党留下了不可估量的精神财富。

罗荣桓家风:生活不要特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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