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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手册——第1期

文档/电子书行业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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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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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4

2. 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5

3. 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时如何 填写增值税申报表?........................................................5

4.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 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6

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6

6.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政策是如何规 定的?............................................................................7

7.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7

8. 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9

9.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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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12

11.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生活服 务具体包括哪些?.........................................................13

12.影院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14

13.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有增值税优惠?...............................15

14.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16

15.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丢失 发票是否有处罚?.........................................................16

16.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18

1.最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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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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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规定:“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3.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 ’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4.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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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5.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推,分推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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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7.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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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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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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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9.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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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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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

10.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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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1.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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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12.影院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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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13.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 情情况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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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14.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5.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丢失发票是否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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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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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16.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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