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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知识问答—中国人民银行怀宁县支行

其他分类其他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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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怀宁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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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

Q & A

《金统计管理规定》

2020年9月

金融统计,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金融统计,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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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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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工作要遵循哪些原则?

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谁是金融统计的主管机关?

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人民银行如何管理金融统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金融统计资料如何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公布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金融统计资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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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部门起草金融统计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总行下发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起草本行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
(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九)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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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缤纷夏日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如何开展金融统计监督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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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统计法律、规定、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五)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
(六)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八)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关于金融统计工作
有哪些奖励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定期分别对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进行评比,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系统统计工作进行评比。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金融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一)在改革和完善金融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完成金融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金融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统计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五)在强化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 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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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各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不含地、市)以上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金融统计工作有哪些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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