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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及节目合规风控指南Q&A
2023版
上海办公室-娱乐科技法团队
编辑:王钺翰 周琦 冯希及 王莎莎 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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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保护
行业准入
拍摄制作
内审技审
播映发行
进 / 出口
知识产权
其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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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Q&A
综合事务
扶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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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准入
拍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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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映发行
进 / 出口
知识产权
其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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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 Q&A
综合事务
扶持保护
行业准入
拍摄制作
内审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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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Q&A
综合事务
扶持保护
行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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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 出口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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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管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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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务
扶持保护
行业准入
拍摄制作
内审技审
发行播映
进 / 出口
知识产权
其他监管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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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一、综合事务
1. 我国对“电影”的概念范围是如何界定的,“网络电影”属于“电影”吗?
答: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定义的“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该定义特别强调了“固定放映场所或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发行方式。结合该法同时规定了“通过互联网传播电影的还应遵守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可知,在我国“电影”并不包括“网络电影”,两者属于彼此独立的文化产品;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区分是基于“行政监管需求”而做的区分,主要是基于“首次公映传播的渠道不同(一个是线下现场传播,一个是互联网等线上传播)”,并不是说“影院电影”和“网络电影”在艺术创作方法上、最终作品呈现形态上有实质区别。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条
2.电影行业从业者应履行的特别法定义务是什么?
答: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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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一、综合事务
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产业促进法》第9条
3.《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后,是否《电影管理条例》不再适用?
答:截止目前,“电影条例”并未被废止或被宣布失效。“电影法”属于法律,“电影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因此,“电影法”中的规定与“电影条例”中的规定有冲突的部分,“电影条例”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而应以“电影法”的规定为准,“电影条例”中的规定在“电影法”中未涉及或不冲突的,“电影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仍适用。例如:因“电影法”不再要求摄制电影(特殊题材和主体除外)需取得前置许可,故“电影条例”中规定的“设立电影制片企业需经过审批后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不再适用;但“电影条例”中规定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审批许可,仍然适用。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14条
《电影管理条例》第18条-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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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二、扶持保护
1. 中外合拍少儿、农村题材影片可以申请资助吗?
答:不可以。
《改进少儿、农村题材影片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第6条
2. 创作哪些题材内容的电影可能获得国家的更多支持?
答:(一)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
(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四)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五)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产业促进法》第36条
3. 县级地方发展电影产业是否有法律政策扶持?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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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保护
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和改造。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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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三、行业准入
1. 摄制电影/设立电影企业是否需要许可?
答:不需要。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取消了《摄制电影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
2. 境外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吗?
答: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4条
3.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是否需要许可?
答:需要,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7条
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多长?
答:自发证之日起两年。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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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5.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中方制片单位原则上还需参与出品过两部或者以上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且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而被禁止摄制电影的处罚期内。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8条
6.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立项申请、中方制片单位参与出品的国产电影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两部或者以上)、电影文学剧本(规范汉字)一式三份、外方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合拍影片情况、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是否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等以及主创人员简介。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9条
7. 如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是否存在人数限制?
答:境外主创人员,是指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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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三、行业准入
台湾省)从事电影创作的导演、编剧、摄影、主要演员。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当报国家电影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13条
8.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电影院吗?
答:可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9. 外商是否可以投资电影院?
答: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电影院。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第2条
10.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是否需要审批、备案?
答:外商投资电影院,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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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三、行业准入
11.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4条
12.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6条
13.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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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三、行业准入
答: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征得省级电影局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局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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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四、拍摄制作
1. 电影应当如何规范署名?
答: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的署名应置于片头或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非主创人员)不得以职务原因在电影片片头尾字幕中署名;确系主创人员需署名的,须报省级以上电影局审核备案;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不得以管理工作之便在影片中署名。
《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
2. 署名联合摄制单位的要求是什么?
答: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4条
3. 影片片头字幕如何设置?
答:影片片头字幕包括:第一幅,“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二幅,电影出品单位厂标(标识);以后各画幅为:片名(中、英文同画幅)、出品人、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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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四、拍摄制作
的人员。各电影制片单位可根据影片创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幅(含第三幅)以后的影片字幕。
注意:影片片头净字幕长度一般不超过28米、约1分钟。
《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3条
4. 影片片尾字幕如何设置?
答:凡与电影创作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单位,均可列入影片片尾字幕,项目和名称由电影制片单位自行决定。
中外合作的影片,应在片尾倒数第三个画幅打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监制”的字幕。
片尾倒数第二个画幅应为“拷贝加工洗印单位”,如立体声影片,需在此之后加注立体声标识。最后一个画幅为摄制单位或联合摄制单位。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4条
5. 采用戏曲唱腔、地方方言、少数民族和外国语言时如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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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四、拍摄制作
注字幕?
答:影片中如采用戏曲唱腔、地方方言、少数民族和外国语言时,应加注中文字幕。
《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5条
6. 如何规范注明演职人员的国籍或地区?
答:演职人员为外国人的,应标明其国籍,如安某某(韩国);演职人员为外籍华人的,也应标明其国籍,如张某某(英国籍);演职人员来自中国台湾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应标明其地区,如刘某某(中国台湾),刘某某(中国香港)。
《关于规范标注电影、电视剧演职人员国籍或地区的通知》
7. 电影中可以使用吸烟镜头吗?
答: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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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四、拍摄制作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第1条、第2条
8. 电影中是否可以有烟草品牌、广告?
答: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
《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第1条
9. 片名可以不加注英文译名吗?
答:各制片单位摄制的国产影片(包括故事片、合拍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在片头字幕中文片名画幅中必须加注英文译名。英文译名经审委会审定,并获得公映许可证后,不得擅改。
《关于国产影片片名加注英文译名的通知》
10. 联合摄制的语言版本和字幕可以是外文吗?
答:联合摄制的电影片,应当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其字幕须使用规范汉字。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允许以普通话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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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拍摄制作
为标准,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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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1. 电影剧本梗概如何进行备案?
答:省级电影局负责本辖区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17修正》第5条
2.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1)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2)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国家电影局的意见。(3)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4条
3.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是什么?
答:在国家电影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电影局官网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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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五、内审技审
申请备案。国家电影局或省级电影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会给制片单位发《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如国家电影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延长二十个工作日,会书面告知制片单位)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7条
4. 完片内由谁负责审查/什么是电影属地审查?
答:省级电影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的审查。国家电影局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和进口影片进行审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需先经省级电影局审查,后由国家电影局进行终审。
《电影片送审须知》
5. 电影摄制完成后需要完成哪些手续才能进行公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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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五、内审技审
答:需要将影片送审,审查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分别是:影片初审、领取片头以及影片终审。
《电影片送审须知》
6. 初审如何送审?
答:影片摄制完成后,制片方须登录国家电影局官网“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填写“影片审查申报”栏目,按照影片内容逐项填写完毕后提交,并按说明下载、打印相应的文件:《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主创人员登记表》一份;影片片名英文译名的报告(需提交省级电影局批复同意)。其中,影片如需变更片名或增加、变更出品单位(须提前申报)或聘请境外主创人员,需提交省级电影局批复同意。之后,将以上资料以及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提交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省级电影局或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会在《影片审查决定书》及《影片审查意见表》中做出说明,修改完成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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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影片审查决定书》。
《电影片送审须知》
7. 如何领取片头?
答:影片经省级电影局审查通过后,至国家电影局办理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手续。
同时需持以下材料原件:
(1)已按省级电影局的意见修改完毕的影片DVD一套;(2)省级电影局出具的《影片审查决定书》(须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公章);
(3)省级电影局出具的《影片审查意见表》(须领导签字、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公章);
(4)《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二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须带有领导签字、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电影局公章)并附电子文档(光盘);
(5)《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附电子文档(光盘);(6)省级电影局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
(7)省级电影局同意影片英文片名批复;
(8)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同意增加、变更出品(摄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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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的批复及联合出品、摄制合同(出品人数量与出品单位数量须相符);
(9)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同意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批复;(10)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11)影片如系特殊题材(如公安、司法、少数民族等),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协审意见;
(1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原件或复印件;(13)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电影片送审须知》
8 终审如何送审/如何获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答:领取片头后,需将审核材料提交国家电影局,进行影片终审。审查合格的,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审核材料有:《电影片数字母版制作送审单》;《影片终审信息表》一份并附Word版本电子文档光盘;表内中文片名、英文片名与批复及影片须一致,英文片名大写;数字电影母版一套(如D5带、HDSR带或数字硬盘DCP打包文件,标注片名);影片DVD三张(每张光盘标注片名、公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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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五、内审技审
号、递交日期、时长);如提交数字硬盘,需附影片HDCAM一盘,送审硬盘需装在卡扣式硬盘保护盒内送交,在保护盒正面及底面标注影片名称,送审日期;影片国际乐效一套(光盘);影片如有修改,请送交最终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光盘);相关剧照(5张不同)和海报,并附电子文件(光盘);增加、变更出品单位(含联合出品)需提交批复文件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摄制单位(含联合摄制)提交合同或声明的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摄制单位及联合摄制单位必须提供与出品单位的合同,声明仅限党政事业单位作为联合摄制单位时使用);经办人领取公映许可证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影片字幕制作须参照《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及《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
注意:如果影片已在省级电影局进行技审,需将以上材料及技术审查通过依据送交国家电影局。《电影片数字母版制作送审单》《国产影片终审信息表》需在国家电影局网站《电影片送审须知》下载。材料所涉所有影片格式均须加片头,中文片名下须加注英文译名,出品人数量须与出品单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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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一致。影片应为最终发行版,不得添加水印、时码,在每套带子、光盘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
《电影片送审须知》
9.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怎么办?
答: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9条
10. 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如何放置?
答: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0条
11.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如何报审?
答:电影制作完成后,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和电影局认真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审查。报审时须提交:报电影局立项备案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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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告影印件;领导小组对该影片的投拍批复;符合审查要求的混录双片。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混录双片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国家电影局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并对该片标准拷贝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制片单位须按《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向电影局提交标准拷贝2套及有关宣传材料,由国家电影局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
12. 通过内容审查以后,就可以发行、放映了吗?
答:通过内容审查后(且片头已经加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标准画面),还需将电影数字母版送交技术审查。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13. 数字母版是什么?
答:数字母版是指保存在可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存储介质上、已经完成后期制作、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影片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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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14. 电影数字母版应向谁送审?
答:实行电影属地审查管理的向本辖区省级电影局送审。其他地区的向国家电影局电影局送审。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15. 电影数字母版送审结果会是什么?
答: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合格的,由进行技术审查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合格证》书面证书和一份存有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的光盘;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16. 电影数字母版审查标准是什么?
答:技术审查按照《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声画技术质量主观评价办法》(GD/J033-2010)执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17.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合格的,《合格证》在电影画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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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如何设置?
答:电影制片单位将《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自行接在留存的电影数字母版片尾“摄制单位”字幕画面之后。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18. 贴片广告是否可以出现在影片当中?
答:不可以。影片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
《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第4条
19.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由谁审批?
答: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第8条
20. 什么是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
答:凡以反映我党我国我军历史上重大事件,描写担任党和国家重要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以历史正剧形式表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为主要内容的电影,均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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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
21.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如何立项?
答:如是描写党政军历史上重大事件和重要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剧本要经省级电影局和党委宣传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申报时需提交:省级电影局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国有电影制作机构或各大军区和大兵种影视制作机构的申请立项报告;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剧本若干份;主要参考资料清单。
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由制片单位直接报电影局领导小组电影组。申报时需提交:申请立项报告;剧本10份;民营和非国有专业电影单位还需提交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
《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
22. 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立项成功后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经批准立项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自剧本批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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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拍之日起,一年内既未开拍又未报告的,视为自动取消立项;两年内既未完成也未报告的,视为自动取消。
《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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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六、播映发行
1. 发行电影是否需要许可?
答:需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家电影局或者所在地省级电影局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4条
2. 放映电影是否需要许可?
答:需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4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6条
3. 如何组建电影院线?
答:成立电影院线公司应按照国家电影局相关规定办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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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六、播映发行
续。成立跨省电影院线公司的,由国家电影局审批;成立省内电影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级电影局审批,报国家电影局备案。
《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
4. 成立电影院线公司条件是什么?
答:控股影院数量不少于50家或银幕数量不少于300块;控股影院上一年度合计票房收入不低于5亿元;所属影院正常上缴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最近三个年度申请主体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最近三个年度所属影院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不超过3家,且处罚期已满,处罚措施已执行落实并整改到位。
《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
5. 成立电影院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各一份且需要盖章:申请书、加盟院线的影院一览表(影院名称需与专资平台的名称一致)、营业执照复印件(含申请主体、联结主体及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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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六、播映发行
院)、院线(申请主体)与影院之间的资产联结关系证明(提供资产联结关系表或说明,并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关系证明)、最近三个年度申请单位规范经营承诺声明、最近三个年度影院规范经营及缴纳电影专项资金承诺声明、最近三个年度影院票房收入(包括控股影院近三年票房收入的合计数)、影院编码、银幕数以及申请主体不含外资的承诺说明(由各股东出具,还需要签字)。
《成立电影院线公司申请材料》
6. 以参股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答: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
7. 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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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六、播映发行
答: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
8. 电影院线公司并购重组须报谁审批?
答:电影院线公司并购重组须报国家电影局审批。
《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
9. 外商是否可以投资电影院?
答: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电影院。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第2条
10.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是否需要审批、备案?
答:外商投资电影院,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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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六、播映发行
11. 什么是点播影院?
答: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2条
12. 什么是点播院线?
答: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2条
13. 设立点播影院或院线是否需要许可?
答:都需要。设立点播影院需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设立点播院线需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7条
14. 设立点播影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向谁申请?
答: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设立点播影院,且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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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播映发行
设立点播影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点播影院应当自经许可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许可的相关信息报送所加入的点播院线。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5、11条
15. 设立点播院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向谁申请?
答:只有企业可以设立省内点播院线,且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局提出申请;设立跨省点播院线,应当向国家电影局提出申请。
设立点播院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影片来源;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30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60家。
尚未达到影院数量标准的,由有关电影主管部门发给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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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六、播映发行
为3个月的同意筹建证明文件。筹建期间内达到影院数量标准的,方可向有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件。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6条
16. 点播影院想要变更其所加入的点播院线,怎么办?
答:点播影院变更其所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8条
17. 点播影院和院线的许可证是否有期限?
答:有。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点播院线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9条
18. 点播影院影片可以和传统影院影片同步更新吗?
答:不可以。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影片窗口期为影片在电影院线首轮上映档期的2倍,且电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由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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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六、播映发行
院进入点播影院放映的期间有限定的,点播院线在限定期间不得发行。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18、20条
《影片进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发行窗口期的公约》第2条
19. 点播院线的职责有哪些?
答:点播院线负责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向主管的电影局申请点播影院编码。
点播院线应当及时将影片著作权授权状况上传至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12、17条
20. 点播影院可以自己选择向观众提供哪些影片吗?
答:不可以,应由点播院线负责向所辖点播影院提供影片,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15条
21. 点播院线如何确定可以发行的影片?
答:点播院线能够发行的影片,是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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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六、播映发行
在点播影院放映的授权的影片。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17条
22.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是什么意思?
答: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是指运用数字技术拍摄或者通过胶片转数字方式制作的数字电影产品,利用卫星、光缆、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等传输方式,在数字电影院(厅)或电影放映场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
23. 组建数字电影院线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答:放映设备符合《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10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者50个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厅,可组建一条数字电影院线;15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者75个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厅,可组建一条跨省数字电影院线;放映设备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20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等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数字电影院线;30家以上不同省(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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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六、播映发行
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跨省数字电影院线。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
24. 新建、改建数字电影厅完成后,要做什么?
答:已加入城市主流电影院线公司的影院应向所在院线公司备案,以便院线公司与影院履行合同,统筹影片档期,及时供片。院线公司应及时向国家电影局备案。
未加入院线的影院,具备加入城市主流电影院线公司的条件后,可以自行选择院线加盟,并按照电影院加盟电影院线公司的审批程序报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25. 任何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均可与影片版权方签约、发行国产数字影片吗?
答:是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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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播映发行
26. 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未与影片版权方签订发行合同,可以向加入院线公司的数字影院(厅)供片吗?
答:不可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27. 影院应当安装什么票务系统?
答:影院应当安装符合《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票务软件。
《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28. 影院初次安装或换装不同厂商的票务软件,该怎么做?
答:须向软件商索取票务软件产品备案证书复印件备查,安装或换装后须向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该部门或由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与电影资金办票务软件产品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对通过检测的票务软件予以确认和存档,作为今后使用过程中抽验的检测依据。
《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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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播映发行
29. 影院对已安装使用并通过验收检测的票务软件进行升级,该怎么做?
答:须向软件商索取电影资金办出具的该版本软件升级备案说明以备查,以保证抽验特征与电影资金办备案信息一致。
《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30. 影院该如何收集以及处理票房数据?
答:影院在日常经营中须按规定使用影院票务系统出售电影票,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国家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票房数据。若特殊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出售电影票,须在标准规定的时限内将售票信息补登进入影院票务系统,并将补登日的票房数据报送至国家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
《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31. 影院出售的电影票有什么要求?
答:影院售出的电影票必须是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标明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及售票软件生成的影票信息二维码等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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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播映发行
严禁向观众出售非正规电影票,包括手工票及经手工涂改的或票面必要信息打印不完整的电脑票。
《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32. 什么是复映?
答:复映影片是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公映许可,距首次公映结束超过两年再次进行发行放映的国产电影 。
《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第1条
33. 电影复映需要重审吗?
答:需要。复映电影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电影第一出品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局重审,重审意见及放映安排报国家电影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 、军队所属电影单位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片直接报国家电影局重审。
《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第3条
34. 电影复映的放映规模有限制吗?
答:有。全部放映范围不超过 2500个影厅,每家影院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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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六、播映发行
单部复映影片的影厅不超过1个。
《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第4条
35. 影院如何保障国内影片的放映场次?
答: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9条
36. 国产影片影院与片方分账比例是多少?
答:制片方原则上不低于43%、影院一般不超过50%。
与院线公司资产联结的影院,在保证制片方分账比例的前提下,分账比例可与所在院线公司协商解决。
以买断方式进入市场的国产影片,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院线公司与影院的分账比例。
《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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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七、进(出)口
1.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是否需要审查?
答:需要。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局审查。
《电影管理条例》第31条
2.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是否需要许可?
答:需要。报送电影局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我国具有进口影片发行权的除了中影集团公司外,还有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宇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华环球国际影城有限公司等电影公司)持国家电影局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电影管理条例》第31条
3. 出口电影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答: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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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出)口
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家电影局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家电影局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电影管理条例》第34条
4. 电影进口经营业务是否需要批准?如果需要,由谁批准?
答:需要。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16条
5. 台湾影片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吗?
答: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
《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第2条
6. 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应依法取得国家电影局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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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七、进(出)口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2条
7. 什么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
答:依法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3条
8. 网站可以引进境外电影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吗?
答:可以,但是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各网站不能引进境外影视剧专门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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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七、进(出)口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3条
9. 引进供网站播出的境外电影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有。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3条
10. 网站拟引进境外电影,应当如何申报?
答: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网站,应当将本网站年度引进计划于上一年度年底前经省级广播电视局初核后,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中央直属单位所属网站直接向总局申报),包括拟引进电影的名称、集数、产地、著作权人、内容概要等信息,以及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国产影视剧的相关证明。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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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七、进(出)口
11. 网站引进境外电影后,应当如何登记?
答:通过不同渠道引进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都应当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各单位购买境外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应在签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所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名称、集数、版权起止日期、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机构等信息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7条
12. 网站播出境外电影的片头有何要求?
答:网站在播出境外电影时,应在片头注明登记序列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8条
13. 经过批准引进在影院上映的境外电影,网站等单位如拟在其他平台播放,还需要再次申报吗?
答:不需要,但必须使用经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审核通过的节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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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出)口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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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八、知识产权
1. 电影在著作权法领域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
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电影在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属于“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第3条
2.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1)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著作权法直接明确规定,电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2)电影剧本、电影中的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编剧、词曲作者等)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电影制作者与这些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3)按照影视行业惯例,享有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会在片头、片尾以“出品方”进行署名,或在片尾字幕结束时,对影片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特别声明。但行业实践中,一些影片的署名并不规范,可能存在享有著作权利益的当事方未署名、未署“出品方”名,也可能存在无著作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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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八、知识产权
的当事方属“出品方”名的情况。影片著作权的最终归属,最终仍应以各投资方、制片方的“协议约定和授权书”一致载明的内容为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第17条
3.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权权利?
答:在我国,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共十七项权利,原始著作权人不能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进行许可(授权)或转让,但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许可、转让。
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四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权利。
特别提醒:修改权本身虽然不得许可和转让,但修改权的权利内容即已包含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故电影剧本的原始著作权人、电影的原始著作权人等,可以授权他人修改剧本内容、电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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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十三项: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信息网络传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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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
4. 在电影创作或摄制领域,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有何区别?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即同时符合前述三个特征(主持+意志+责任)的,虽不是自然人,但视同为是创作作品的原始作者,该作品俗称为“法人作品”。
注意:法律上的“法人”概念,就是指公司、政府机关等单位,不是指“法定代表人”。法人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是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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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人(企业、机关单位等)所有的(包括署名权),并不归实际创作的自然人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两种情况而有不同的权利归属:
第一种: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16种著作权归单位享有,这种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方式(1)当事方在合同中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3)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4)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第二种:除第一种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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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5. 委托他方创作电影剧本、摄制电影、创作置景或服化道美术、创作电影音乐等,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委托创作的剧本、置景或服化道美术、音乐、电影等,未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的,委托方仅可依据双方的约定在相应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著作权法》第19条
6.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注意:“两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机关单位等);没有参加任何创作的,不享有“合作作者”身份,即便双方约定一致,也是无效的;没有参加任何创作的,虽不享有“作者”身份,但可基于其与作者的协议约定享有著作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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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八、知识产权
7. 版权和著作权是一回事吗?版权与出版权是一回事吗?
答:著作权又可称“版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下是一回事儿;著作权法下的出版行为,是指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版权与出版权不是一回事儿。
《著作权法》第62条-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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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九、其他监管
1. 电影摄制完成后可以直接参加电影节(展)吗?
答:不可以,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1条
2. 电影摄制完成后可以直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吗?
答:不可以,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1条
3. 联合摄制电影参加电影节(展)需要备案吗?
答:需要。应按照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 修正)》第18条
4. 电影艺术档案是什么?
答:电影艺术档案,是指在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标准拷贝、数字母版、影片素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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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九、其他监管
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3条
5. 哪些电影需要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答:申请许可证的电影都需要,无论最终是否取得公映许可。电影摄制单位应当在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影片类档案中的标准拷贝或者数字母版、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译制片台本、完成台本(含字幕表)、对国外发行的国产影片各语种和国内民族语言的翻译本、导演阐述、影片审查决定书、有关部门对影片的审查意见和决定,并永久保存,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影摄制单位应当在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一年内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其他影片类档案;经依法审查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影片,电影摄制单位如不再重新报请审查,应当在接到审查决定后一年内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电影艺术档案。其他电影艺术档案,电影摄制单位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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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九、其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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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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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一、综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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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视剧和网络剧在监管标准上是否有所不同?
答:当前阶段,只在发行、传播环节因首播平台的不同(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实践中会有办理流程上的差别,其他方面没有区别。
广电总局统筹电视剧、网络剧管理,按照媒体融合的总体思路,对电视剧、网络剧实行同一标准进行管理。未取得广电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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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二、扶持保护
1. 国家对电视剧剧本题材的重点扶持方向是什么?
答:着重扶持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现实题材、农村题材,着重扶持原创,着重扶持计划在重要时间节点播出的项目。
《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2条
2. 对于“唯电视剧收视率论”现象,监管层面有何主张?
答:规范收视调查活动,确保收视率的调查机构具备合法调查资格,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收视率造假行为;规范收视数据应用行为,不得将收视率作为购片价格唯一依据,不得以收视率作为评价电视剧优劣和对员工进行奖惩的唯一标准。
《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5条
3. 国家对电视剧出口的主要扶持方向是什么?
答:(1)对符合条件的国产电视剧版权购买、译制、国际版本制作等环节给予支持;
(2)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制作机构参加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影视节,设立展台并举办节目推介活动;
(3)加强公共信息服务,为电视剧走出去提供重点国别投资与贸易信息,为影视机构了解海外市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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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二、扶持保护
(4)支持有条件的各类实施主体通过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办中国影视节目播出频道、时段,在境外兴办实体,建立海外制作和传播平台。
《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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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三、行业准入
1. 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需要哪些许可证?
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级市(含)以上电视台(包括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在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之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5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2、13条
2. 中外合作的电视剧的范围?
答:官方文件中指的中外合作的电视剧即境内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2条
3. 中外合作的电视剧包括哪些形式?
答:中外合作的电视剧包括以下形式:
(1)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2)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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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三、行业准入
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3)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5条
4.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需要行政许可吗?
答:需要。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4条
5.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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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三、行业准入
(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5)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6)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6条
6.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书;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3)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4)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5)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6)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7)合作协议意向书;
(8)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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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三、行业准入
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7条
7. 申请中外委托制作电视剧立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书;
(2)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3)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4)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5)合作协议意向书;
(6)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0条
8.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立项?
答: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局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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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三、行业准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1条
9.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申请后多久可以收到回复?
答: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50日(含专家评审时间30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20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2条
10. 中外合制电视剧申请后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答: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2条
11. 中外合制电视剧申请未通过,如何申请复审?
答: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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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三、行业准入
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2条
12. 中外合制电视剧申请立项成功后可以对电视剧的剧本、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吗?
答:对于申请立项后的剧本,不可以随意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重新进行报批。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6条
13. 中外合作的电视剧制作完成后还需要进行审查吗?
答:需要。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上文(问题7)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局审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3条
14. 中外合作电视剧完片后报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省级广播电视局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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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三、行业准入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2)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3)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1套;
(4)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5)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4条
15.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语言要求?
答: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根据发行需要,经合作方同意,可以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9条
16. 外商是否可以投资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答: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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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三、行业准入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4条
17. 企业、个人是否可以设立电视台?
答:不可以。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局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电视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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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四、拍摄制作
1. 哪些视听作品属于“电视剧”的范畴?
答:电视剧包括:我国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即国产电视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即合拍剧;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即引进剧。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3条
2. 电视剧制作资质审批和内容管理由哪个行政部门负责?
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6条
3.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类型和区别?
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
二者的区别在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该证标明的剧目使用,一般来说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但经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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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四、拍摄制作
机关(即省级以上的广电局)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两年,有效期内,对持证机构制作的电视剧均有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3条
4.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吗?
答:可以。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30集以上连续剧并且没有违规记录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申请延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9条
5.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需向哪个部门申请和报批?
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局核发。北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局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局审批。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30集以上连续剧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4条、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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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四、拍摄制作
6. 申请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需要提交: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可在国家广电总局官网下载格式文本);
(3)编剧授权书: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合同的甲方必须为申请机构,不可以为合作机构或剧组&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资金落实情况由申请机构出具即可,不需要银行证明。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需要提交:
(1)申请报告。内容需包括近两年拍摄(含参与拍摄)电视剧有关情况、所拍电视剧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整体表现情况、未来两年创作拍摄电视剧的主要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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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四、拍摄制作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可在国家广电总局官网下载格式文本);
(3)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5条、第18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可以变更吗?
答:可以变更。如果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上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中央的机构为广电总局,地方为省广电局)进行变更信息的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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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四、拍摄制作
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可以租借、转让吗?
答:不可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都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26条
9. 电视剧母版制作要求适用的范围?
答:电视剧母版制作要求适用于高清(符合高清晰度电视技术参数要求)电视剧母版,4K超高清(符合4K超高清晰度电视技术参数要求)电视剧母版。
《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
10. 高清、4K超高清电视剧的母版在哪些方面有制作标准?
答:在时长、署名、图像、声音、字幕、封装格式和技术质量方面均有制作技术标准上的要求。
《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
11. 电视剧制作时长的标准要求是?
答:在时长方面,母版由片头、正片、片尾三部分构成。正片时长不少于41min;片头(包含集标画面)时长不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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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四、拍摄制作
秒,其中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展示时长和剧名展示时长不少于3s;片尾时长不超过180s,其中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展示时长不少于2s;每集结尾与下一集开始如有重复内容,重复内容时长不超过30s;“前情回顾”和“下集预告”内容不不属于正片内容,时长原则上均不超过30s。
《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
12. 电视剧制作的署名标准要求是?
答:1.作品署名情况应如实体现作品权属;
2.片头、片尾署名分别依据合同约定的顺序进行署名;
3.外籍演员或工作人员应添加国籍标注,港澳台演员或工作人员应添加相应区域标注;
4.署名严格使用规范主体名称及汉字表述;
5.片尾增加版权标记“权利声明©/****年 本作品完整著作权归属于***所有”,以此方式对外公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6.享有一项或多项独占性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主体应在著作权声明中注明;
7.制作机构向播出机构或发行机构交付时,署名应与经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版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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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四、拍摄制作
8.对于非电视剧权利人署名的,不应将其在“出品单位”或“制作单位”处署名,杜绝出现挂名、顶替署名以及遗漏署名情形的发生;
9.演职人员在电视剧的署名方式、顺序、位置等由聘用合同约定,制作者应在与演职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就署名问题进行沟通和约定,规避争排位等署名纠纷的发生;
10.未直接参与艺术创作的辅助工作人员不在片尾署名。
《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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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五、内审技审
1. 哪些电视剧的拍摄制作需要备案?向什么机关备案?
答:国产剧和合拍剧的制作需要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辖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8条、第9条;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
2. 电视剧备案的公示是哪个部门负责?
答: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局受理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广电总局公示。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9条
3. 电视剧摄制单位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备案公示?
答:(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4)其它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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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五、内审技审
以上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备案公示。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10条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第4条
4. 摄制电视剧申请备案公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2)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3)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地方、解放区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剧目提交的材料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制定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有所调整。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11条
5. 每个月电视剧摄制备案申请的截止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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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五、内审技审
答: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省级广电局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拟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通过广电总局网站的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上报,由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各地的申报备案截止时间,由各省级广电局自行规定。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第6条
6. 电视剧摄制备案通过的信息在哪里可以查看?
答:备案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公示。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第9条
7. 电视剧摄制备案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答: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12条
8. 主管机关对申请备案的电视剧有异议的会如何处理?
答:各级管理部门对于申报备案剧目存有异议,有权调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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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五、内审技审
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剧目持有异议,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第10条
9. 已经公示的电视剧的主题思想、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需要进行大幅度调整怎么办?
答:需要重新履行申报备案公示手续。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第10条
10. 已公示的电视剧剧名、集数或者申请主体变了怎么办?
答: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14条
11.电视剧摄制备案申请时的剧本内容是否有特别要求?
答:申报备案公示时,制作机构须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承诺已基本完成剧本创作;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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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五、内审技审
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反腐等敏感内容的,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同意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12. 电视剧的发行、播出需要前置内容审查吗?
答:需要。我国对于国产剧、合拍剧及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没有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15条
13. 电视剧发行送审向哪一级主管机关申请?
答:送审国产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21条
14. 发行送审国产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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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五、内审技审
答:(1)《国产电视剧报审表》;
(2)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3)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4)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5)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
(6)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7)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8)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书面审看意见。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22条
15. 电视剧发行内容审查有哪几种结果?
答:审查通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局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将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在修改后可以重新送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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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五、内审技审
16. 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可以变更剧名、主要人物等内容吗?
答: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28条
17. 电视剧发行的审批许可在哪里公示?
答:在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18.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需要在电视剧片中注明吗?
答:需要。电视剧播出时,需要在每集片首、片尾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
19. 电视剧有集数的上限要求吗?
答:提倡电视剧不超过40集,鼓励30集以内的短剧创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 电视剧演员的片酬有什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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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五、内审技审
答:每部电视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1. 演员的片酬合同需要提交给广播电视局备案吗?
答:需要。在电视剧成片审查阶段,制作机构须将制作成本决算配置比例情况报告、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提交至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2. 电视剧中是否可以有吸烟的情节和镜头?
答: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
《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第1条、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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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五、内审技审
23. 电视剧中是否可以有烟草品牌、广告?
答: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亦不得有变相的烟草广告。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第1条
24. 电视剧是否可以使用方言、地方话?
答:电视剧的语言(地方戏曲片除外)应以普通话为主,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方言和不标准的普通话。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少儿题材电视剧以及宣传教育专题电视片等一律要使用普通话。电视剧中出现的领袖人物的语言要使用普通话。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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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六、播映发行
1. 电视台需另外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吗?
答:电视台无需另外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 电视剧在电视台播出之前,还需要进行审查吗?
答:需要。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还会对电视剧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如果发现问题,会由电视台报至省级广播电视局,省级广播电视局报请广电总局处理。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31条
3. 电视剧在互联网平台播出,需要提供许可证吗?
答:需要电视剧制作单位依法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的电视剧,不得在网络平台传播。
《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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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七、进(出)口
1. 引进境外电视剧需要许可吗?
答:需要。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规定中界定的“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广电部门同意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2条&第11条
2. 引进境外电视剧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电部门提出申请。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8条
3. 哪个部门负责境外电视剧引进的审批工作?
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批工作,省级广电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电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3条
4. 引进的境外电视剧中哪些内容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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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七、进(出)口
答:境外电视剧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5条
5. 申请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审批时长有多久?
答:省级广电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广电总局另行组织专家30日内评审;同意引进的,发给发行许可证。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1条
6. 电视台播出境外电视剧对片头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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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七、进(出)口
答: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8条
7. 电视频道每天播出境外电视剧的时长是否存在限制?
答: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电影和电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8条
8. 播出境外电视剧的时间点是否存在限制?
答: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电影和电视剧)。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8条
9. 申请引进境外电视剧,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电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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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七、进(出)口
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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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八、知识产权
1. 电视剧在著作权法领域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
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电视剧在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属于“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第3条
2. 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1)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著作权法直接明确规定,电视剧作品本身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2)电视剧剧本、电视剧中的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编剧、词曲作者等)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电视剧制作者与这些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3)按照影视行业惯例,享有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会在片头、片尾以“出品方”进行署名,或在片尾字幕结束时,对影片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特别声明。但行业实践中,一些影片的署名并不规范,可能存在享有著作权利益的当事方未署名、未署“出品方”名,也可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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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八、知识产权
在无著作权利益的当事方属“出品方”名的情况。电视剧著作权的最终归属,最终仍应以各投资方、制片方的“协议约定和授权书”一致载明的内容为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第17条
3. 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权权利?
答:在我国,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共十七项权利,原始著作权人不能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进行许可(授权)或转让,但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许可、转让。
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四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权利。
特别提醒:修改权本身虽然不得许可和转让,但修改权的权利内容即已包含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故电视剧剧本的原始著作权人、电视剧的原始著作权人等,可以授权他人修改剧本内容、电视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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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八、知识产权
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十三项: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信息网络传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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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
4. 在电视剧创作摄制领域,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有何区别?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即同时符合前述三个特征(主持+意志+责任)的,虽不是自然人,但视同为是创作作品的原始作者,该作品俗称为“法人作品”。
注意:法律上的“法人”概念,就是指公司、政府机关等单位,不是指“法定代表人”。法人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是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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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人(企业、机关单位等)所有的(包括署名权),并不归实际创作的自然人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两种情况而有不同的权利归属:
第一种: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16种著作权归单位享有,这种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方式(1)当事方在合同中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3)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4)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第二种:除第一种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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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八、知识产权
5. 委托他方创作电视剧剧本、摄制电视剧、创作置景或服化道美术、创作电视剧音乐等,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委托创作的剧本、置景或服化道美术、音乐、电视剧等,未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的,委托方仅可依据双方的约定在相应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著作权法》第19条
6.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注意:“两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机关单位等);没有参加任何创作的,不享有“合作作者”身份,即便双方约定一致,也是无效的;没有参加任何创作的,虽不享有“作者”身份,但可基于其与作者的协议约定享有著作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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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八、知识产权
7. 版权和著作权是一回事吗?版权与出版权是一回事吗?
答:著作权又可称“版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下是一回事儿;著作权法下的出版行为,是指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版权与出版权不是一回事儿。
《著作权法》第62条-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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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九、其他监管
1. 摄制电视剧是否可以通过广告形式公开募集投资资金?
答:禁止以投资影视剧项目名义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
《关于停止播出影视剧项目非法集资类广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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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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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事务
1.从事广播电视广告制作的经营机构,是否属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监管范围?
答: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属于节目制作的管理范畴。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
2.获得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的经营机构,可否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类的节目制作活动?
答:不可以。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违反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21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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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保护
1.国家对儿童/少儿/少年电视节目,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国家鼓励有针对性地生产适合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成长的各类节目、鼓励开发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原创产品和衍生产品,形成多媒体播出、多产品开发的产业发展新模式;致力于扶持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国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机构,打造一批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品牌。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可与各地少儿工委、团委、妇联、教育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采用合办、联办、举办活动等多种方式,创作生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 鼓励各地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中,把少儿节目制作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扶持、倾斜。
经财政部批准后,广电总局设立“少儿频道播出国产少儿广播影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优秀少儿广播影视工作者(制作单位)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少儿频道上播出的优秀少儿节目的制作机构和从事少儿广播影视工作的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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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保护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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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1. 外商是否可以投资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答: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4条
2. 企业、个人是否可以设立电视台?
答:不可以。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局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电视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0条
3. 制作电视节目或设立节目制作机构是否需要许可?
答: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4条
4.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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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6条
5.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申领许可证的理由及具备的相关条件(人、财、物等方面);介绍申请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业务计划;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主管单位出具的相关意见函应当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提供。
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说明申请机构与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介绍申请机构基本情况;主管单位对该申请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意见;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复印件首页需加盖行政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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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申领表有格式文本,可以在广电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并打印,也可在行政大厅现场领取并填写。
(4)主要人员材料。a.法定代表人简历;b.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5)办公场地证明。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7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前可申请续办。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8条
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公众是否可查到?
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28条
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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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审批?
答:北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报广电总局审批;不在北京的其它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局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8条
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如何变更吗?
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中央的机构为广电总局,地方为省广电局)进行变更信息的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27条
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可以租借、转让吗?
答:不可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都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26条
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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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拍摄制作
1.哪些节目属于“未成年人节目”?
答: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2条
2.未成年人节目的行政监管机关是?
答:国务院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5条
3.未成年人参加的节目有哪些制作方面的注意事项?
答:首先,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需要经法定监护人同意。其次,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再次,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第四,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第五,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12-13条
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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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拍摄制作
4.哪些节目类型对未成年人参与有特殊规定?
答:首先,在非广告类但涉及商业宣传的节目中,不得使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角色。
其次,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中如有未成年人参加,需要符合广电总局的要求;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节目中,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加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10、15条
5 综艺节目演员和嘉宾选择有哪些要求?
答: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的人员不用;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不用;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不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第1条
6.当前对偶像养成类节目、明星子女参加的综艺娱乐及真人秀节目有何规定?
答:广播电视机构不得播出偶像养成类节目,不得播出明星子女参加的综艺娱乐及真人秀节目。
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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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拍摄制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第2条
7.电视节目中如果要设置投票环节,有什么限制要求?
答:不得设置场外投票、打榜、助力等环节和通道,不得引导、鼓励粉丝以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变相花钱投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第2条
8.综艺节目中的参与嘉宾报酬有什么规定?
答: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惩戒片酬违规、“阴阳合同”、偷逃税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第3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第4条
9. 电视节目对参与创作人员(含节目嘉宾)有哪些要求?
答: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
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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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拍摄制作
《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第1条
10. 道德、婚恋类真人秀类节目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道德建设、情感婚恋等方面的真人秀节目,不能为吸引眼球就故意激化矛盾,突出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也不要以“考验”“测试”的名义人为制造和展示“人性恶”事件。
《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第1条
11. 真人秀类节目邀请的嘉宾有哪些要求?
答:真人秀节目嘉宾应坚持道德操守的标准。不允许邀请有丑闻劣迹以及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节目。
《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第1条
12. 社会机构可以制作社会类新闻节目吗?
答:不可以。社会制作机构不得制作社会类新闻。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
13.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吗?
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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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拍摄制作
答: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14.新闻和新闻类节目(含访谈类节目)可以开设电话、短信有奖竞猜节目吗?
答:不可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第5条
15.有奖竞猜类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对奖品、奖金的价值有限制吗?
答:有限制,一般节目单个竞猜奖项的奖品、奖金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第13条
16. 医疗类电视节目可以由社会公司制作吗?
答:不可以。医疗类电视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
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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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拍摄制作
社会公司不能制作。
《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
17. 聘请专家参与医疗类节目录制有哪些要求?
答: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
《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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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1. 上星综艺邀请嘉宾需要备案哪些信息?
答: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广电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第3条》
2. 综艺类节目如何备案?
答: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类节目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
3.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是指?
答:a.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的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直播节目或栏目;b.有听众、观众现场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或栏目;c.现场转播其他部门的有听众、观众参与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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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审技审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4.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由哪些部门监督审查?
答: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报批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所报批的节目或栏目负责,审批单位要对所批节目或栏目进行监督管理。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发生政治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规定责令其暂停该栏目。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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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播映发行
1. 在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插播广告有何规定?
答: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 秒。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18条
2. 当前可以播出偶像养成类节目、明星子女参加的综艺娱乐及真人秀节目吗?
答:广播电视机构不得播出偶像养成类节目,不得播出明星子女参加的综艺娱乐及真人秀节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
3. 参与创作人员(含节目嘉宾)有哪些劣迹行为应禁播?
答: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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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播映发行
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第1条
4. 播出医疗类节目有哪些要求?
答:中央广播电视机构、全国卫视频道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报广电总局备案。其它频道、频率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报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
5. 播出境外电视节目有何具体要求?
答:经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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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播映发行
6. 电视频道每天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时长是否存在限制?
答:每天播出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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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出)口
1.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需要许可吗?
答:需要。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规定中界定的“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广电部门同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给予许可。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2条、第12条
2. 哪个部门负责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工作?
答: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审批;省级广电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3条
3.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广电总局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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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出)口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8条
4. 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中哪些内容是禁止的?
答: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5条
5. 申请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审批流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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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出)口
答: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省级广电负责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1条
6. 电视台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对片头有何要求?
答: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8条
7. 申请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二)引进合同(中外文);(三)版权证明。
申请引进其他类型的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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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出)口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二)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三)引进合同(中外文);(四)版权证明。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10条&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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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1. 电视节目在著作权法领域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
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电视节目在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属于“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第3条
2. 电视节目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我国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专门规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影和电视剧,直接规定其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另一类是其他视听作品(比如:综艺节目),规定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优先由当事方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权(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另外,电视节目脚本、电视节目中的原创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编剧、词曲作者等)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当然,电视节目制作者与这些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行业惯例,享有电视节目著作权的主体,会在片头、片尾以“出品方”进行署名,或在片尾字幕结束时,对影片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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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作权归属进行特别声明。但行业实践中,一些电视节目的署名并不规范,可能存在享有著作权利益的当事方未署名、未署“出品方”名,也可能存在无著作权利益的当事方属“出品方”名的情况。电视节目著作权的最终归属,最终仍应以各投资方、制片方的“协议约定和授权书”一致载明的内容为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第17条
3. 电视节目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权权利?
答:在我国,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共十七项权利,原始著作权人不能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进行许可(授权)或转让,但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许可、转让。
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四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权利。
特别提醒:修改权本身虽然不得许可和转让,但修改权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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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利内容即已包含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故电视剧剧本的原始著作权人、电视剧的原始著作权人等,可以授权他人修改剧本内容、电视剧内容。
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十三项: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无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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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
4. 在电视剧创作摄制领域,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有何区别?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即同时符合前述三个特征(主持+意志+责任)的,虽不是自然人,但视同为是创作作品的原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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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者,该作品俗称为“法人作品”。
注意:法律上的“法人”概念,就是指公司、政府机关等单位,不是指“法定代表人”。法人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是归法人(企业、机关单位等)所有的(包括署名权),并不归实际创作的自然人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两种情况而有不同的权利归属:
第一种: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16种著作权归单位享有,这种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方式(1)当事方在合同中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3)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4)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第二种:除第一种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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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
5. 委托他方创作节目脚本、摄制电视节目、创作置景或服化道美术、原创电视节目音乐等,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委托创作的脚本、置景或服化道美术、音乐、电视节目等未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的,委托方仅可依据双方的约定在相应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著作权法》第19条
6.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注意:“两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机关单位等);没有参加任何创作的,不享有“合作作者”身份,即便双方约定一致,也是无效的;没有参加任何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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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的,虽不享有“作者”身份,但可基于其与作者的协议约定享有著作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14条
7. 版权和著作权是一回事吗?版权与出版权是一回事吗?
答:著作权又可称“版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下是一回事儿;著作权法下的出版行为,是指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版权与出版权不是一回事儿。
《著作权法》第62条-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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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监管
1.境内制作的电视节目可否到国外参展?
答:国家鼓励国产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展、节目交流活动。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3条
2.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举办全国性、中外合作、境外中国主题的电视节目展吗?
答:不可以。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广电总局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广电总局批准可以举办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地方性涉外电影节/展由地方政府或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举办,须报广电总局批准。赴境外举办中国广播影视节(展),可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须符合国家外交和对我国港、澳、台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事先报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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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监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第9条
3.出境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答:赴境外参展的广播电视节目,送展单位应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要求进行审查后,事先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参加国际性广播电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入境,须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12条、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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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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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一、综合事务
1.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答: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
2.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用户负有哪些职责?
答:a.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b.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c.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
3. 网络运营单位对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负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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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一、综合事务
答:a.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b.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0条
4.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典型违规行为可能有哪些?
答:
(1)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2)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3)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4)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5)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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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一、综合事务
(6)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7)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8)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9)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10)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11)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2)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
5.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规行为,会有何种行政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骗取《许可证》的应撤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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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二、扶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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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三、行业准入
1.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要取得许可或备案吗?
答: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广播电视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
2.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当同时符合: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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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三、行业准入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第9条
3. 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答: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
4.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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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
5.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有哪些事项?
答:《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
6.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效期是?
答: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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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7.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吗?
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工信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
8.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域名和IP地址的行政管理机关是?
答:地方通信管理局或工信部根据广播电视局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
9.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哪些情况发生变化需办理审批?
答: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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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10.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哪些信息变化需办理变更手续?
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局和地方通信管理局或工信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
1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常见注销情形是?
答:a.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b.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c.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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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12. 从事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含网剧、网络电影)的单位需要何种资质许可?
答: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
13. 什么是“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答: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手机等各类固定、移动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
14.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由哪个行政机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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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3条
15. 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需要取得许可证吗?
答: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5条
16. 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许可证由哪个行政机关核发?
答: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5条
17. 申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需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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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答:a.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b.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c.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d.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e.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f.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6条
18. 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及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单位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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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准入
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
19. 外资企业可以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吗?
答:不行。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6条
20. 网络社交平台中传播视听内容的,该社交服务平台是否需取得前置许可?
答: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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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拍摄制作
1. 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答:(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怖活动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
2. 网络综艺节目聘请嘉宾支付的报酬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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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四、拍摄制作
答:对影视明星参与节目的片酬要控制合理额度,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网络综艺节目上线前需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备以上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第3条
3. 网络剧、网络电影聘请演员支付的片酬是否有限制?
答:每部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所属协会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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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四、拍摄制作
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第4条
4. 个人制作并上传至网络平台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平台承担何种责任?
答: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第3条
5.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的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主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a.负责建设和运营内容提供平台,组织、编辑和审核节目内容;b.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c.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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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四、拍摄制作
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询;d.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局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第20条
6. 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视听节目内容要求与其他网络视频节目平台是否不同?
答: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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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五、内审技审
1.网络视听内容不应含有哪些情节,一经发现需及时删除?
答:(1)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历史和历史史实的;
(2)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
(3)蓄意贬损、恶搞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4)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5)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的;
(6)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暴露应当受到保护的举报人、证人等形象、声音的;
(7)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8)宣扬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9)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
(10)具体展现淫乱、强奸、乱伦、恋尸、卖淫、嫖娼、性变态、自慰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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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五、内审技审
(1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及与此关联的过多肉体接触等细节的;
(12)故意展现、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私部位的;
(13)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14)宣扬婚外恋、多角恋、一夜情、性虐待和换妻等不健康内容的;
(15)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或分类的;
(16)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自杀、绑架、吸毒、赌博、灵异等情节的;
(17)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字幕、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的;
(18)具体展示虐杀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19)带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的;
(20)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人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
(21)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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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五、内审技审
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2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禁止传播的影视节目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删减片段;
(2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第2条
2.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需要重点完善的机制和自审内容有哪些?
答:要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聘请高素质业务人员审核把关,对网络音乐视频MV、综艺、影视短剧、动漫等类别的节目以及“自拍”、“热舞”、“美女”、“搞笑”、“原创”、“拍客”等题材要重点把关。
《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第3条
3. 无许可资质的主体使用社交平台提供网络视听服务,社交平台承担何种职责?
答: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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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五、内审技审
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第1条
4.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后,群众举报或广播电视局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其中,有些节目虽然存在问题,但重新编辑后可以播出的,要立即联系节目制作机构重新编辑,重编节目经相应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形成统一版本后,方可重新上线。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第6条
5.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理和处罚?
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相关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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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五、内审技审
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节目内容违反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予以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8条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第7条
6.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应如何备案?
答: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局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视局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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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六、播映发行
1. 网络视听节目需要备案吗,由谁负责备案?
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第5条
2. 境内外电影片、电视剧、动画片及理论文献影视片的网络传播是否也需要取得前置许可?
答: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第2条
3. 网络社交平台上传播的电影或电视剧是需要取得许可?
答: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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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六、播映发行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第2条
《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第2条
4.网民自制行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吗?
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新闻节目。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行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8条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第3条
5. 网络平台对个人传播视听节目应有哪些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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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六、播映发行
答: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
6. 互联网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答:用于互联网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第2条
7.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界面需标注哪些内容?
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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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播映发行
8. 已播出的视听节目的存档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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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出)口
1. 境外电影片、电视剧、动画片及理论文献影视片的网络传播是否需要取得前置许可?
答:需要取得相应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否则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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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八、知识产权
1. 网络视听在著作权法领域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
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网络视听在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大多属于“视听作品”,根据最终作品形态的不同,具体可能是电影作品(网大)、电视剧作品(网剧)、其他视听作品(网综、短视频等),但一些网络视听内容因其本身达不到独创性要求,其有可能本身不属于作品,而是其录制的内容(而非视听形态)构成“口述作品”或“曲艺作品”等(如脱口秀)。
《著作权法》第3条
2. 网络视听类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我国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专门规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影和电视剧,直接规定其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另一类是其他视听作品(比如:综艺节目),规定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优先由当事方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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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八、知识产权
(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另外,网络视听节目脚本、网络视听中的原创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编剧、词曲作者等)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当然,网络视听制作者与这些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行业惯例,享有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会在片头、片尾以“出品方”进行署名,或在片尾字幕结束时,对影片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特别声明。但行业实践中,一些视听作品的署名并不规范,可能存在享有著作权利益的当事方未署名、未署“出品方”名,也可能存在无著作权利益的当事方属“出品方”名的情况。视听作品著作权的最终归属,最终仍应以各投资方、制片方的“协议约定和授权书”一致载明的内容为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第17条
3. 网络视听类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权权利?
答:在我国,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共十七项权利,原始著作权人不能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进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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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八、知识产权
(授权)或转让,但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许可、转让。
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四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特别提醒:修改权本身虽然不得许可和转让,但修改权的权利内容即已包含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故电视节目脚本的原始著作权人、电视节目的原始著作权人等,可以授权他人修改脚本内容、电视节目内容。
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十三项: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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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信息网络传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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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
4. 在网络视听作品创作或摄制领域,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有何区别?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即同时符合前述三个特征(主持+意志+责任)的,法人虽不是自然人,但视同为是创作作品的原始作者,该作品俗称为“法人作品”。
注意,法律上的“法人”概念,就是指公司、政府机关等单位,不是指“法定代表人”。法人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是归法人(企业、机关单位等)所有的(包括署名权),并不归实际创作的自然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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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两种情况而有不同的权利归属:
第一种: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16种著作权归单位享有,这种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方式:(1)当事方在合同中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3)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4)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第二种:除第一种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
5. 委托他方创作网络视听的剧本、脚本、摄制视听作品、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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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作视听音乐等,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委托创作的剧本或脚本、置景或服化道美术、音乐、网络视听作品等,未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的,委托方仅可依据双方的约定在相应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著作权法》第19条
6.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注意:“两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机关单位等);没有参加任何创作的,不享有“合作作者”身份,即便双方约定一致,也是无效的;没有参加任何创作的,虽不享有“作者”身份,但可基于其与作者的协议约定享有著作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14条
7.版权和著作权是一回事儿吗?版权与出版权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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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
答:著作权又可称“版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下是一回事儿;著作权法下的出版行为,是指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版权与出版权不是一回事儿。
《著作权法》第62条-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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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监管
1. 金融和技术服务机构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展合作是否有要求?
答: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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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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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视综扶持保护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实施。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5月9日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29日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8月1日实施。
《改进少儿、农村题材影片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2007 年2月14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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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视综扶持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1月21日实施。
《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实施。
《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2018年12月11日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2020 年11月13日实施。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 年11月1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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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视综行业准入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1日实施。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4月1日实施。
《特种电影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4日实施。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 年10月21日实施。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2005 年 7 月 6日实施。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一&二》2006年2月20日实施,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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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视综行业准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8日修订。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8月10日实施,2016年5月4日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11日第二次修改。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30日实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020修正)2020年10月2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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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视综拍摄制作
《关于国产影片片名加注英文译名的通知》1999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99年3月30日实施。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1日实施。
《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2002年1月1日实施。
《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2003年10月27日实施。
《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2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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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视综拍摄制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4月6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2005年10月8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画片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实施。
《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3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2009年2月10日实施。
《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使用方言的通知》2009年7月20日实施。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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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视综拍摄制作
《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2011年2月实施。
《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6月29日实施。
《关于规范标注电影、电视剧演职人员国籍或地区的通知》2012年5月11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 年7月6日。
《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2013 年 2月7日实施。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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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视综拍摄制作
《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2014年3月21日实施。
《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2015 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2015年7月22日实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15年8月28日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公告》2015年8月28日实施。
《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2016年3月2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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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视综拍摄制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4月27日实施。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年12月11日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6年8月24日实施。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2017年12月11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2018年10月31日实施。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年4月30日实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0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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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影视综内审技审
《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实施。
《关于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的审查办法》2003年5月30日实施。
《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28日实施。
《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2004年5月25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画片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实施。
《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3日实施。
《关于取消“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说明》2010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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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影视综内审技审
【已废止】《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2011年5月13日实施。
《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6月29日实施。
《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2013年2月7日实施。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日实施。
《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2014年4月1日实施。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
《电影片送审须知》2019年10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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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视综发行播映
《关于加强军事题材出版物出版管理的规定》1994年3月 12日实施。
《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实施。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2000年9月20日实施。
《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实施。
《特种电影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4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2003年11月21日实施。
《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25日。
《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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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视综发行播映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 年4月5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4月6日实施。
《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2007年5月25日实施。
《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2007年12月28日实施。
《关于加强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2008 年2月14日实施。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8日实施,《补充规定》2008年5月13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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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视综发行播映
《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2008年12月19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2009年2月10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2010 年5月1日实施。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7月6日实施。
《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2014年9月28日实施。
《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2015 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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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视综发行播映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15年4月1日实施。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修订公告》2016年5月4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6年8月24日实施。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 年3月30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2018年10月31日实施。
《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2018 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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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视综发行播映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年4月30日实施。
《关于影片进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发行窗口期的公约》2019年4月8日发布。
《成立电影院线公司申请材料》2019年9月26日发布。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 年 10 月 25 日实施。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电影院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1年8月4日发布。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10月8日修。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公告》2021年3月23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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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影视综进 / 出口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81年1月13日实施。
《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品申报审查工作的通知》2000年12月30日实施。
《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24日实施。
《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实施。
《特种电影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4日实施。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3日实施。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 年4月5日实施。
《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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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影视综进 / 出口
《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2013年2月7日实施。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4月6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年2月9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14年9月2日实施。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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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影视综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实施。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2002年9月15日实施。
《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3日实施。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1月1日实施。
《关于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性质的通知》,2015年6月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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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影视综其他监管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实施。
《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5日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16年5月1日实施。
《关于停止播出影视剧项目非法集资类广告的通知》2019年4月10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电影院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1年8月4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工作者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的通知》2021年8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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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影视综其他监管
《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2021年9月2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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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影视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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