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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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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第四期)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4年4月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4年4月11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序 言

目录

增值税
政策问题

(一)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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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
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02-

(三)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
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
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
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03-

个人所得税
政策问题

(一)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
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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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
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三)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
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
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四)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
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05-

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

(一)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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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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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四)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的离退休
人员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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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五)企业新购进的器具、
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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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公司的房屋划转给总公司使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七)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
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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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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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类
问题

(一)启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特别慢,一直卡在升级页面,
怎么办?

答:为了适应业务流程变化,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升级了“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全区各缴费单位需要全面升级后才可正常申报缴纳社保费。因4月初同时在线升级人数较多,软件更新进度缓慢。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1.在中午或下午下班时,启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利用非工作时间让其自动更新;
2.对于极少数客户端升级后出现异常无法登录使用的情况,可以在晚上升级人数较少时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最新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安装程序,卸载原客户端软件后重新安装“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只支持Windows操作系统安装;
3.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情况发布其它软件下载升级渠道,请关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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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极少数客户端升级后出现异常无法登录使用的情况,可以在晚上升级人数较少时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最新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安装程序,卸载原客户端软件后重新安装“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只支持Windows操作系统安装;
3.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情况发布其它软件下载升级渠道,请关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

(二)我单位已在2024年3月及以前向社保(医保)部门申报
过最新工资,4月份后还需要向税务部门重新申报工资吗?
2024年,我单位应申报几次工资?

答:1.社保险种。
如果贵单位在2024年1-3月份已向社保部门申报过社保各险种工资,社保经办机构会在3月底将贵单位的最新工资传递给税务部门,不需要重新向税务部门申报工资。
如果贵单位在2024年1-3月未申报过最新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年度缴费工资,请在2024年4月份后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进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2.医保险种。
如果贵单位在2023年7月份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过医疗保险工资,医保经办机构会在3月底将贵单位的最新工资传递给税务部门,不再需要重新向税务部门申报工资。
如果贵单位在2023年7月—2024年3月未申报过医疗保险工资的,请在2024年4月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我区所有单位应在2024年7月份申报最新年度(2024年7月—2025年6月)的医疗保险职工年度缴费工资。
除了上述年度职工工资申报和对之前错误申报的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外,在2024年度不需要再进行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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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所有单位应在2024年7月份申报最新年度(2024年7月—2025年6月)的医疗保险职工年度缴费工资。
除了上述年度职工工资申报和对之前错误申报的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外,在2024年度不需要再进行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三)我在客户端申报了工资后,
为什么申报社保费时金额没变?

答:申报完职工工资后,请在“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功能点击“申报结果查询”,确认缴费工资申报是否成功,成功后再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功能中确认社保费金额。
由于信息系统需要按相应规则生成应缴社保费的预处理数据,需要稍等一会儿后再申报社保费。

(四)应缴社保费已经申报成功,但发现有误,
从哪里可以作废?

答: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从“社保费申报-申报记录”中查询出需要作废的申报记录,点击操作列的“作废”即可作废已申报成功但未缴费的申报记录。已缴费的申报记录不能作废。
蒙速办(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在“单位社保费缴费专区”选择“申报及缴费”栏中的“社保费申报缴费查询”,查询出需要作废的申报记录,点击操作列的“作废申报”即可作废已申报成功但未缴费的申报记录。已缴费的申报记录不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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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单位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增减员,为什么在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和蒙速办(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的数据
没有变动?

答: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增减员后,需要等待一会儿后,数据才能同步到税务端。一般在业务高峰期可能需要等待10分钟或更久。
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时,要先打开“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更新增减员情况再处理其他社保费业务。如果长时间未收到增减员信息,可以去税务大厅查询增减员接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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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操作类
问题

(一)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如何录入?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在红字发票业务模块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进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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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①选择票据”步骤中,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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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查询结果中点击“选择”后进入【录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页面】“②发起红字信息”,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

4. 点击【上一步】或“”,返回到“①选择票据”界面;(1)若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电子发票”,点击【提交】按钮,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选择红字发票票种是“电子发票”,确认方确认后系统将直接生成红字发票,请确认是否继续提交?”,如图所示,点击【确定】,红字发票开具成功。(2)若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点击【确定】,跳转到“③提交成功”界面,提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提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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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成品油发票、机动车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特定要素为“二手车”的二手车发票、特定要素为“二手车*”的二手车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或者购销双方任意一方是乐企时,在电票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按原流程进行红冲,不进行确认即开票流程。

(二)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如何处理?

如果是需要对方进行确认的情况(例如: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对方纳税人登录后需在主页面开票业务-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或者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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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2.选择需要处理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如图所示;无需确认的情况下销方在红字发票未开具前、需要双方确认的场景发起方在对方未确认前和确认方在发票未开具前,点击【撤销】弹出撤销提示,如图所示,点击【确定】成功撤销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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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返回】按钮,回到上一页面;点击【拒绝】按钮,作废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4.若发起红字确认单时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电子发票”点击【确认】按钮,再次点击【确认】按钮,确认即开票成功,系统提示发票开具;(2)若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或者红冲原蓝票不进行确认即开票流程,弹出提示框,再次点击【确认】按钮,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处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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