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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
2024年11月 星期六
甲辰年农历十月三十
打牢社会治理的文化根基
文化思想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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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 GUO HONG SE XIAN FENG D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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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言善语
shan yan shan yu
把时间用在思考上是最能节省时间的事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生命,但很多人却把时间花在“横冲直撞”上,一味向前跑,却省掉了“思考”的步骤,这对自己来说其实是一种无形的消耗。
与其急匆匆赶路,不如适时停下来做好规划,反而更能提高效率、节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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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国”学习平台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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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课堂·公益·文艺·之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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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 星期日
2024年11月30日 星期六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大力弘扬伟大爱国主义精神,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
习近平:在会见出席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外方嘉宾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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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会见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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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同志遗体在京火化 习近平等到八宝山革命公墓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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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向埃塞俄比亚新任总统塔耶致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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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特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出席墨西哥总统权力交接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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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俄罗斯总统普京就中俄建交75周年互致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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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 星期日
2024年11月30日 星期六
习近平致信中国红十字会第十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2024-10-09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 10月1日出版的第19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大力弘扬伟大爱国主义精神,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有关重要论述的节录。
文章强调,爱国,是人世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不懈奋斗。5000多年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经受住无数难以想象的风险和考验,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生生不息,薪火相传,同中华民族有深厚持久的爱国主义传统是密不可分的。爱国主义是激励中国人民维护民族独立和民族尊严、在历史洪流中奋勇向前的强大精神动力,是驱动中华民族这艘航船乘风破浪、奋勇前行的强劲引擎,是引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迸发排山倒海的历史伟力、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艰难险阻的壮丽旗帜!
文章指出,爱国主义是具体的、现实的。在当代中国,弘扬爱国主义就必须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可动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不可动摇;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扎根中国大地、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独立自主实现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必须长期坚持,不可动摇。只有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才是鲜活的、真实的,这是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精神最重要的体现。
文章指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必须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相统一,必须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必须尊重和传承中华民族历史和文化,必须坚持立足民族又面向世界。
文章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从少年儿童抓起。要教育引导学生把自身的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把自己的命运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引导学生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爱国意识和爱国情感,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学生心中牢牢扎根,时刻不忘自己是中国人。
文章强调,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要汇聚万众一心、勠力同心的民族力量。今天,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撼动我们伟大祖国的地位,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进步伐。要大力弘扬伟大爱国主义精神,传承发扬不怕困难、不畏艰险,勇于斗争、敢于胜利的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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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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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 星期日
2024年10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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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 星期日
2024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教育法
本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学习强国】新华社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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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同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 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使小学生具备一定的国防意识、初中学生掌握初步的国防知识和国防技能。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基本的国防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国防教育相关学科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国防观念。
第十六条 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第十八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全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发布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国防教育领域相关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三十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场所,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功能。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命名。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类别、不同地区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写、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
经批准的军营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器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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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 星期日
2024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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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国】中国人大网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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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对新时代依法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国各地大中小学在教学工作中贯彻爱国主义教育,激发青少年爱国之情、强国之志、爱国之行。
01第一章
02第二章
03第三章
04、5第四、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第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第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第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八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第九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尊重各国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第十条 在每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国家安全和国防观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感染力。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育计划,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专业精神,宣传和培育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等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国争光的爱国情感和爱国行为。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根据本团体本行业特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会员中公众人物和有社会影响力人士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一国两制”实践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爱国精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国家加强对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国家加强与海外侨胞的交流,做好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增进海外侨胞爱国情怀,弘扬爱国传统。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和平台载体,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传承爱国主义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公民在游览观光中领略壮美河山,感受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激发爱国热情。
第二十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内容建设,丰富展览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陈列,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宣传展示、体验实践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
第二十九条 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元旦、国际妇女节、国际劳动节、青年节、国际儿童节、中国农民丰收节及其他重要节日,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纪念庆祝活动,增进家国情怀。
第三十条 组织举办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应当依法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挂国旗、奏唱国歌仪式。
依法公开举行宪法宣誓、军人和预备役人员服役宣誓等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奏唱国歌,誓词应当体现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应当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制作、播放、刊登爱国主义题材的优秀作品,开设专题专栏,加强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生动讲好爱国故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制作、传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网络信息和作品,开发、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生动开展网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国家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在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表彰、展览、展演时突出爱国主义导向。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版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优秀课外读物,鼓励和支持开发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面向青少年和儿童的动漫、音视频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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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中国共产党章程》全文视频
(党的二十大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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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学习(一)
系列学习(二)
系列学习(三)
系列学习(四)
系列学习(五)
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二十大作报告
2022年10月16日10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二十大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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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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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新闻发布会
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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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作业【部分】
1、1918年7月,李大钊发表了《法俄革命的比较观》,同年的11月,他又发表了(《庶民的胜利》)和《布尔什维的胜利》。这三篇文章,他大力的宣传了俄国十月革命的重大意义,歌颂社会主义。他有一句名言:“(试看将来的环球,必是赤旗的世界)”。
2、1920年11月21日下午,中国工人阶级(第一个)自己的工会——(上海机器工会)成立。
4.、北京党组织是哪年哪月由哪些人组织成立的?又是哪年哪月改成北京党支部的?支部书记是谁?
答:北京党组织是1920年10月由李大钊,张申府、张国焘成立了北京共产主义小组,这是北京最早的共产党组织。1920年11月改成北京党支部,支部书记是李大钊。
3、首译中文本《共产党宣言》是谁?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第一人是谁?
答:首译中文本《共产党宣言》是陈望道。
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第一人是李大钊。
5.、“南陈北李,相约建党”的故事发生在什么时间?其中的“南陈北李”分别是指谁?
答:“南陈北李,相约建党”故事发生在1920年2月。“南陈北李”分别是指中国共产党的两位创始人——上海的陈独秀、北京的李大钊。
6、1920年8月至1921年7月最早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城市有哪些?
答:上海、北京、武汉、长沙、济南、广州。此外还有旅欧留学生,日本留学生都相继成立了海外中国共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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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党史公开课第三讲:《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奋斗历程及启示》
简介
为更好服务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开展,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录制8讲“中共党史公开课”系列网络课程,分别由谢春涛、王毅、罗平汉、张旭东、李庆刚、曹普、沈传亮、张太原等8位教授讲授。此系列课程主题分别为:习近平关于党的历史重要论述、民族复兴的呼唤与中国共产党的创立、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奋斗历程及启示、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奋斗历程及启示、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奋斗历程及启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中国共产党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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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篇:
《党史故事100讲》以党的90多年发展历程为顺序,以党的重大事件为线索,以不同时期的典型事例、历史人物、精彩故事为主干,全景式回顾党的伟大历程和辉煌成就。以下为《党史故事100讲·建党篇》内容,带您重温中国共产党传奇的建党历程。
第1集:五四运动 唤醒民众
第2集:首译宣言 传播真理
第3集:酝酿建党 各地响应
第4集:一大首聚 开天辟地
第5集:反帝反封 工运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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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把这一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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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现代化道路,是由其历史传统、社会制度、发展条件、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招待会上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庆祝共和国华诞的最好行动,就是把这一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之际,让我们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述,一起学习!
转载:“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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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大报用错了,“余辉”是禁用词
这里的“余辉”的写法是错误的,正确的写法是“余晖”。2002年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GF 1001—2001)明确指出:“余辉”是异形词,禁用,“余晖”是规范词。
所谓“异形词”,是指一个词有另一种(或另外几种)不同的写法,词音和词义相同而词形不同,可以任意使用。异形词是词汇的歧异现象,不利于语文的学习和应用,特别不利于语文的信息处理。
为此,2001年12月,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选取了338组异形词,每一组推荐一个标准词形,其余则淘汰,此整理表于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提高汉语的规范化水平和应用效能的一项措施,是中国语文和中国文化向上发展的一个标志。
对此,2002年6月10日,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教语信〔2002〕1 号)。2002年7月17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教语信〔2002〕2号)。
这两则通知,明确要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产业、广告业等要执行这项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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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人民日报》第20版刊登了《灯塔之光》,文中有如下内容:远处的海岛若隐若现,不时变换着形态,神秘如海市蜃楼;傍晚的城区,浸润在脉脉余辉之中——星罗棋布的楼宇、纵横交错的街道、川流不息的车马,像是这座城的脉搏,跳动着繁华的韵律。仙境烟台的勃勃生机和独特韵味,迅速地扑面而来。
摘自:采访编缉圈 2024年10月04日 18:38
图源丨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194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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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鉴赏|纸制天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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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缘善言善语
善缘善言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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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烈日炎炎还是昏暗灯光下,都阻挡不了中国红色先锋队志愿者队列训练的脚步。
中国红色先锋队志愿者微公益・暖天下
践行微公益,谱写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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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色先锋队志愿者微公益・暖天下
践行微公益,谱写新征程
“向国旗敬礼”
伴随着雄壮的国歌响起,中国红色先锋队志愿者注视着国旗冉冉升起,心中自豪感油然而生。这已经成为中国红色先锋队志愿者每日生活学习的必修课。
积极的参与提升自豪感 感悟我国爱国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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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微公益,谱写新征程
感恩天地滋养万物,
感恩国家培养护佑,
感恩父母养育之恩,
感恩老师辛勤教导。
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继绝学,
为万世开太平!
︽饭食之德︾
一粥一饭,
当思来处不易。
自奉行必须简约,
宴客切勿流连。
饮食约而精,
园蔬愈珍馐,
勿贪口腹而恣杀牲禽,
萝卜白菜保平安人生。
或饮食 或坐走,
长者先 幼者后。
对饮食 勿拣择,
食适可 勿过则。
若衣服 若饮食,
不如人 勿生戚。
厨中有剩饭,路上有饥人。
古诗︽悯农︾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珍惜粮食,从我做起!
餐前感恩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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