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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信息03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24
29

税政信息

TAX HOTSPOTS

03

2024年10月
总第03期

内部资料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辽宁)有限公司

内部资料 

01

本所动态

02

财税政策

03

金融行业增值税政策摘编

contents

目录

1、立信税务辽宁子公司总经理安迎华在全省所长培训班做高质量发展经验交流演讲     5-6页

2、一带一路 立信同行--立信税务参与中国香港“一带一路”高峰论坛
……7-9页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9-13页

1、“金融服务”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2、“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3、“金融服务”特定减免税项目
4、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临时减免税
5、金融服务销售额的规定
6、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13-34页

处暑至,知秋来。8月21日,由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举办的全省所长培训班在沈阳万豪酒店拉开帷幕。立信税务师事务所(辽宁)有限公司负责人安迎华受省税协独家特邀,为全省200多位优秀所长代表进行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经验分享,为涉税行业同仁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启示。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辽宁)有限公司是中国民族品牌立信于辽宁地区最重要的省级分支机构,也是由中税协认定的AAAAA级事务所。2023年,业务突破1400万大关,在辽宁省内名列前茅。负责人安迎华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会议精神,结合创办事务所二十多年来的风雨历程,分享了高质量发展的系列经验总结:一是始终紧跟党的领导, 严格遵循国家政策,二是借助立信强大的品牌优势和资源优势,上海总部的全力支持,实现全国的业务联动,三是制定有自身特色的管理思路和市场拓展策略,四是始终把质控放置于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五是汇英才为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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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动态   Our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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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税务辽宁公司总经理安迎华受邀在全省所长培训班进行高质量发展经验交流演讲

01

ENTERPRISE DYNAMICS

企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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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未来,她也强调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涉税行业的未来发展,必须紧跟国家各项政策的新部署和新方向,积极发挥涉税主力军的作用,助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基层政府财源建设,在朝着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的进程中,尽自身绵薄之力。掷地有声的发言,得到了省税协领导及与全体所长们的高度赞誉。
立信税务辽宁

一带一路 立信同行--立信税务参与中国香港“一带一路”高峰论坛

    9月11日,第九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在中国香港开幕。主题为“构建互联互通、创新及绿色新丝路”,共吸引了约70个国家和地区近6000人参与,包括38家央企的300多名代表团成员。

中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在高峰论坛开幕式上致辞,表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迈入下一个“金色十年”,香港得益于“一国两制”原则,是唯一一个同时享有中国优势和全球优势的城市,有“超级联系人”和“超级增值人”的独特作用,在实现“一带一路”倡议中有着关键作用。

勇敢追梦,不负青春韶华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李詠箑宣称,商务部将继续支持内地与香港企业加强信息交流,深化“一带一路”项目合作,不断推动两地企业联合走出去,助力香港拓展海外市场,引导香港企业发挥国际化的金融、法律、航运、会计等服务业优势,共同打造“一带一路”优质项目,进一步提升香港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水平。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立信税务”)作为沪上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受市商委的邀请参与此次论坛,立信税务国际税总监陈诚代表公司前往香港。两天的议程里,她参加了多场跨国商务和论坛交流活动,期间与部分上海、大湾区、国外企业代表和行业同仁进行了多边交流,她多次提及:立信税务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上海5个中心建设的讲话精神,在涉税行业协会的鼓励支持下,联动BDO国际联盟开展跨境业务,助力本土企业扬帆破浪。近期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更为涉税行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当下立信税务国际部会以“更开放”的全球格局和市场服务网络,为国有企业的“出海战略部署”与民营企业的“全球生意经”保驾护航,为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尽自身绵薄之力。
此次,借助国家商务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搭建的“一带一路高峰论坛”这个平台,立信集团牵头税务和咨询板块共同参与,吸纳了许多发展新思路,也彰显了立信集团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效和业内影响力。立信税务也得到了多家企业的认可,达成多项涉税服务合作意向,并彼此再次相约11月即将于上海举办的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相聚立信税务上海总部,共谋深度发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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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田野里稻谷金黄,硕果累累,在这个季节,我们学会了感恩,感恩大地的滋养,感恩每一份耕耘与付出。同时,也让人思考,人生亦如这四季轮回,有春的播种,夏的耕耘,才有秋的收获,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坚持与努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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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财税政策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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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增值税政策摘编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

01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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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

0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我国于2017年7月1日后多次下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采用13%、9%、6% 三档税率和零税率形式。2017年7月1日以后我国“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调整为6%至今。

1、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金融服务”特定减免税项目

03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和其他年金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②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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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自2019年2月2日起,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自2016年5月1日起,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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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YNAMICS

企业动态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自2016年5月1日起,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①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②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③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④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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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⑥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⑦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⑧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6、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如下: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Ⅱ)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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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临时减免税

04

1、为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以下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①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 含本数) 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该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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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 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 号) 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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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于农户的界定,同上述第2项规定。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日,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人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自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农户的界定,同上述第4项规定。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 属于农户为准。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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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服务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服务销售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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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③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股票停牌。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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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金融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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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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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收获的季节,一杯清茶,一缕思绪,飘向远方的你,愿这份思念能穿越千山万水,温暖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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