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源头预防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做哪些事?

济南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手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为规范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手册。手册中所列内容,如今后出台新的政策、规范、文件,从其规定。

目录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制度概述
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名录筛选原则
3.可能发生土壤污染的情形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义务
5.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
二、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1.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2.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3.建立自行监测制度
4.防范拆除活动污染
5.地下储罐信息备案
6.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制度
7.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8.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综合评估

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名录筛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场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A

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B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C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D

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文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制度概述

(一)地下储罐、地埋式水槽、地下管线泄露或渗漏;
(二)生产设施的跑冒滴漏或物料的事故性泄漏与溢出;
(三)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等的不当拆除活动;
(四)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堆存及物料储运场所防渗漏等措施不当;
(五)其他环境污染状况或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发生土壤污染的情形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义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落实以下七项制度:

5.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

01

01

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七项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七项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将评估发现问题作为处罚线索

根据《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37号),将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绿色门槛”审核

02

03

04

05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于当年6月底前与区县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由各分局(生态环境机构)在政府网站或其它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内容,并组织企业落实。若已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且无改动,则无需重新签订。

1.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二、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2.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一是全面、系统排查。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其中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于8月底前完成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1年之后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全面系统排查。

二是日常排查。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设施的日常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三是问题整改。系统排查和日常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

四是报送要求。2021年度系统排查报告(含排查台账)、整改方案以及整改台账,于9月30日前报送各分局;日常排查及问题整改台账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至各分局。各分局将按季调度隐患排查工作进展。

3.建立自行监测制度

     根据《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监测方案: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年度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频次: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
监测项目:土壤方面,新纳入的重点单位当年应监测《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和全部特征污染因子;原有重点单位应监测主要常规因子和全部特征污染因子。地下水方面,所有重点单位应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必测项目和全部特征污染因子。
信息公开:重点单位自行检测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在山东省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发布。
报送要求: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加盖重点单位公章,委托第三方的同时加盖公章)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各分局。检测报告(加盖检测单位公章、中国计量认证CMA章)、自行监测分析报告(加盖重点单位公章,委托第三方的同时加盖公章)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至各分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防范拆除活动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制定、实施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于拆除活动15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拆除前现场清查登记表、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总结报告以及拆除活动照片等材料报送至各分局。

5.地下储罐信息备案

    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将现有或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各分局备案。
    新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地下储罐信息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信息于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完成备案。地下储罐信息包括其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地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
      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6.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制度

7.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报送各分局。

8.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综合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分局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并与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对比,对比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A

若监督性监测结果表明,土壤监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监测结果中的特征污染因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III类水(饮用水)或IV类水(非饮用水),则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6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并提交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

B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监管单位落实七项管理制度情况开展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附问题清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问题清单逐条梳理、整改、落实,并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之内完成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整改。同时将评估发现问题作为执法查处的线索。

C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