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期刊
2021
编制团队: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李晓岚律师团队
目录
CONTENTS
法律快报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广宣法律风险防范专题
案例一:xxx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二:佛山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实施日期】2021-02-09
【涉及领域】消费政策
【主要内容】充分用好用足已有汽车消费政策,全链条发展汽车流通、促进汽车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商务部梳理了当前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地方促进汽车消费经验做法》。
【重点内容】
◆ 一、扩大新车消费。
1.优化汽车限购政策。各地不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稳定城市汽车消费。2.支持农村汽车消费。争取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或轻型货车(含皮卡)、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补贴支持。
3.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限购地区号牌指标数量配置向新能源汽车倾斜,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新能源家用汽车给予支持,研究不限购的具体措施。
4.加大汽车促消费力度。各地可出台或延续新车购买补贴政策,对新车产地及品牌等补贴条件应公平公正。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
5.丰富汽车消费金融服务。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
◆ 二、发展二手车消费。
1.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
2.便利二手车交易。支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住所的不合理限制。
3.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各地可先行先试,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二手车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4.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改善软硬件设施条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规范有序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
【发布部门】商务部
【实施时间】2020年9月1日
【涉及领域】生产管理
【主要内容】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
【重点内容】
◆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实施时间】意见征求(2021年5月8日截止),尚未颁布正式文件
【涉及领域】技术管理
【主要内容】本管理指南主要为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针对申请准入的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提供指引。
【重点内容】
◆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和数据存储等测试要求,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
◆ 附件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作出指引:具体有:一、明确了企业功能安全及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要求;二、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要求;三。企业软件升级管理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 附件对智能网汽车产品准入过程保障要求作出指引,具体有:一、针对驾驶自动化功能的安全风险,整车尤其是驾驶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要求;二、驾驶自动化系统预期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要求;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过程保障要求。
◆ 附件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测试要求作出指引,具体有:一、驾驶自动化系统模拟仿真测试的要求;二、封闭场地测试的要求;三、实际道路测试的要求;四、车辆网络安全测试要求;五、软件升级测试的主要对象是智能网联汽车的车端软件升级软件或系统,测试要求;六、数据存储测试应应满足的要求。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21年07月01日(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涉及领域】财务管理
【主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强化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协作机制,保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传输畅通,及时反馈传输问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与相关系统开发单位、运维单位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好系统完善工作,及时处理技术信息等问题,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重点内容】
◆ 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机动车企业类别的优先级次为:(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 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督促服务单位根据各地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定向部署开票软件升级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 具有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业务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其他销售机动车业务的,应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一车一票”的原则核定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 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2021年01月01日
【涉及领域】物业管理
【主要内容】条例强化了基层行政监管职能,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规则,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在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共有物权登记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重点内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物业服务区域调整、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比例规定:(1)参与表决的人数、面积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2)重大事项表决比例要求从超过三分之二提高至四分之三。
◆ 设立了物委会制度,并由专门的章节对物委会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包括: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解散条件;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产生方式、议事制度等;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 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在高空抛物、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等。
◆ 所有物业服务人员均需要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 明确限定业主分摊费用范围。物业服务人不得将下列费用列入分摊:(一)物业服务人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四)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01月01日
【涉及领域】人力资源管理
【主要内容】该部司法解释是为了配套《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期实施所制定的,是对《民法典》实施前关于劳动争议四部司法解释内容进行体系化的梳理,对于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的地方进行了调整,对原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模糊之处也做了一定的明确。
【重点内容】
◆ 新解释第一条关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把原解释一种第一条第三项的“追索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纠纷”改成了“追索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因为本条规定所规定的的“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都属于社保待遇纠纷。
◆ 新解释把原解释条文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一改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语
按
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创造竞争优势,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本期主要选取虚假违法广告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进行探讨 。
广宣法律风险防范专题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xxx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执法机关: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网监科防抗疫情期间监测近期案源(第九期)相关线索,依法对xxx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公司微信公众号“xx新能源晋江绿环4S店”文章《投诉销量比全网最低BEIJING-EU系列勇夺质量冠军》上宣传有“隔绝新冠病毒吸附的飞沫”、“即使在疫情期间也能保障用户的健康出行”、“中国健康指数第一批推荐车型奖”、“投诉销量比全网最低”字样的内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3月20日起在其公司“xx新能源晋江绿环4S店”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投诉销量比全网最低BEIJING-EU系列勇夺质量冠军》上宣传“隔绝新冠病毒吸附的飞沫”、“即使在疫情期间也能保障用户的健康出行”、“中国健康指数第一批推荐车型奖”、“投诉销量比全网最低”字样的虚假内容广告。上述网页宣传内容由xxx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自己员工设计制作发布,设计制作发布费用300元,在网页上以图片文字方式显示,其广告费用主要集中在设计制作方面,据此认定本案广告费用300元。
案例一:xxx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二、处理结果: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晋市监处〔2020〕05-230号行政出发决定,认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xx新能源晋江绿环4S店”网页上宣传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且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广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精神,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以罚款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
三、管理建议:
一是,发布广告必须具有真实性,即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更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是,在4S店谨慎使用:“全国唯一、国内首发”、“最值得信赖的4S店”……的宣传。广告内容建议从产品自身的特点、优势、性能方面做宣传,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保留“告知”的书面证据。
三是,广告宣传中若有关允诺、兑付的内容,应可以实际兑现。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佛山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xxx科技有限公司设置开业抽奖活动,凡在当事人处订车或开汽车保养卡的消费者均可参加。当事人门外张贴了“特等奖1名 桑塔纳轿车1台 价值88000元”、“一等奖1名 仙俊公司白金卡一张 价值20000元”、“二等奖2名 仙俊公司美容A套餐 价值12880元”等字样广告。当事人通过随机抽出交易收据的方式抽出一、二、三、四等奖、通过在箱子中随机抽出写有“特等奖”字样球的方式抽出特等奖,以上抽奖均属于采用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当事人所设置的“特等奖”“桑塔纳轿车”价税合计70400元(不含税价为60689.66元)。
案例二:佛山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三、管理建议:
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应当将兑奖条件、奖金额或奖品种类等信息对外宣示清楚,不得出现模棱两可或产生歧义的表述。抽奖式销售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仅是指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也包括给予奖励的所有财产性利益的价值不得超过5万元。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编制团队: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李晓岚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