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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遏渐防萌——同业案例选编第1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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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遏渐防萌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监事会办公室

同业案例选编   2024第1期

发刊词

     

       省联社监事会办公室推出《以案为鉴 遏渐防萌——同业案例选编》旨在通过精选法律案例,为基层联社监事会办公室条线人员提供一面明镜,借鉴过往之失,警醒未来之路。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帮助大家在复杂的金融环境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判断力,将法律意识与风险判断能力融入日常监督工作中。真正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治。 愿本期刊能够成为监事会工作的警示和鞭策,在省联社转型突围的重要时期,全体监事会成员能够精进履职能力、创新工作思路,砥砺深耕、遏渐防萌,为吉林农信的稳健发展贡献自己力量!

同业案例选编 第1期

同业案例选编 第1期

案例一简介

       2013年3月25日,吉林市某银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违规与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妻子)签订《保证合同》,为某集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12个月。合同签订时,保证人王某某未到场签字且未留存影像资料。事后经司法鉴定非本人签字、其配偶李某某未在银行办公场所签字,且并未沟通合同细节,而是被某银行工作人员诱导在一份“材料”中以“配偶”身份签署,意思表示模糊,因此李某某的保证人身份存在争议,存在连带保证人或者连带保证人的配偶两种解释。因涉案合同系某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对此做不利于某银行的解释。李某某签字的法律意义应仅理解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即连带保证人的配偶。王某某签字的真实性应作为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综上所述,对于某银行提出的王某某、李某某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脱保人脱保系列案例

        纵观本案,在《保证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是银行没有按照规定同保证人王某某当面签订保证合同,事后也没有找王某某履行补签字的手续,在担保人王某某签订保证合同的过程中亦没有进行录音录像;二是银行在同王某某配偶李某某签订保证合同时,不但没有录音录像,更没有在银行机构现场完成合同签订,同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合同限制保证人的条款做出明确提示和说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最终导致保证人脱保。

案例分析

同业案例选编 第1期

案例二简介

       RX村镇银行与李某1、景某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金额4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由李某2和司某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即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李某1、景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导致贷款逾期。2021年4月RX村镇银行提起一审诉讼,保证人李某2和司某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经法院查明,RX村镇银行于2019年5月8日向保证人司某送达《保证人催收通知书》,诉讼时效至2022年5月7日,未超诉讼时效;而担保人李某2在保证期间RX村镇银行未向其主张过担保权。因此法院判令司某应对李某1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李某2保证责任予以免除。(2021)甘10民终2058号。

同业案例选编 第1期

案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这里面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先是保证期间,后是诉讼时效,二者不会发生交叉和重叠。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不是借款到期日也不是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一旦开始起算,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即3年。通过上述两个案例,保证期间债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以确保诉讼时效不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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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简介

        GY农商行给郑州LS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贷款,河南DS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担保。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诉讼清收,一审和二审判决担保无效,银行以签订《保证合同》时不知情是善意,确定《保证合同》有效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法院查明,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现新公司法更改为第十五条)和保证人的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保证人仅出具了董事会决议。而借款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以不知晓保证人公司章程等为由,主张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缺乏证据支持,为非善意相对人,裁定驳回借款人再审申请。(2021)最高法民申1602号。

同业案例选编 第1期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关键点在于借款人是否善意,善意是指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上述案例中,借款人未对公司章程做形式审查,也未向保证人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所以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保证人脱保形式及危害

       上述只列举了三个典型案列,涉及格式合同签订、解释,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以及担保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授权所导致的保证人免责或部分免责。但实际业务操作中保人脱保问题更为复杂,例如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授权致使担保无效、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无效、机关法人担保无效、新增担保人不知道借新还旧,不承担担保责任等几十种情况。而担保人脱保使银行不能向担保人行使权利,直接影响债权的质量,贷款的收回。

风险防范相关建议

       脱保问题形成原因多样,究其根本大致分为内外部两个因素,在外部保证人主观不愿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利用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在内部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信贷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保证人脱保问题频发。

同业案例选编 第1期

       就外部保人而言。一是选择可靠的保人,在贷前调查选择保人时,要对他们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信誉度及公司治理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来履行保证义务。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脱保问题的发生。二是与保人保持联系,在日常管理中,要通过电话、微信、上门走访等方式与保证人保持联系,可以确保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采取行动自主履行保证义务。三是监督保人的行为,在贷后检查时,要监督保证人的行为,以确保他们不会采取可能导致脱保的行为。例如:如果保证人开始转移资产或者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就内部操作而言。一要确保制度落实,认真执行到位。目前省联社各项保证贷款制度较为完备,无论公司还是个人贷款对保证合同中主体适格标准、签订方式、贷后管理等均具有详细的规定,建议各行社在发放保证贷款时一丝不苟按照制度流程执行。二要强化内控检查,深挖风险隐患。持续加强各类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力度,把前中台信贷调查、审查、审批的自查与后台内部审计的检查结合起来,全面防范脱保的内部操作风险。三要注重法治教育,加强问责力度。各行社应当持续加强对金融信贷人员风险防范、合规操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予以有力惩戒,充分发挥风险警示作用。

风险防范相关建议

同业案例选编 第1期

省联社监事会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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